中国法制史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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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规律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各个时期和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

以下为大家总结一些重要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中国古代法制史1、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原始习惯法色彩。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较大发展,出现了“刑名从商”的说法。

而周朝则实行“礼治”,周公制礼,将礼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有“九刑”等刑罚制度。

2、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制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3、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统一法律,颁布了秦律。

汉朝初期采用“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制度开始儒家化,形成了“春秋决狱”等制度。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是“律令分修”,法律形式逐渐多样化。

北齐的《北齐律》对后世的法典编纂影响较大。

5、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内容上都有创新。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其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影响深远,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6、宋元明清时期宋朝注重编敕,法律形式灵活多样。

元朝在法律上具有民族歧视的特点。

明朝的《大明律》和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但总体上封建法律制度逐渐走向衰落。

二、中国近代法制史1、清末变法修律清末为了挽救统治危机,进行了大规模的变法修律,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大清新刑律》等一系列法律。

这次变法修律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向近代法律体系的转型。

2、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混乱,军阀割据,各自为政。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六法全书”体系,但本质上是维护国民党统治和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

三、外国法制史1、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其发展历程源远流长。

法制史研究的是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和发展,对于理解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总结一些关键的法制史知识点。

一、古代中国法制(一)夏商周时期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其法律制度多以习惯法为主。

商朝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出现了“汤刑”。

周朝则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如“九刑”,并且在法律思想上强调“明德慎罚”。

(二)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秦汉时期秦朝奉行法家思想,法律严苛,推行“以法治国”。

其代表性的法律有《秦律》,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多种形式。

汉朝初期实行“无为而治”,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出现了“春秋决狱”等司法制度。

(四)隋唐时期隋朝的《开皇律》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对后世法典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朝的《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具有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刑罚适中的特点,其影响波及周边国家。

(五)宋元明清时期宋朝重视编敕,法律形式更加灵活多样。

元朝法律具有民族特色,保留了蒙古习惯法的部分内容。

明朝的《大明律》以及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继承前代法律的基础上,也有各自的特点和发展。

二、古代西方法制(一)古希腊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之一,其法律制度具有民主色彩。

雅典的法律注重公民的参与和权利保障,通过公民大会等机构进行立法和司法活动。

(二)古罗马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对罗马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罗马法经历了从公民法到万民法的发展过程,其法律原则和制度对后世大陆法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中世纪法制(一)欧洲中世纪这一时期教会法占据重要地位,与世俗法相互影响。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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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1.《 》是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 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2.《 》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 3.人民调解制度最早发端于( )时期的工农运动中;在( )时期,人民调解制度以法律 的形式,规定在政府组织条例中。其种类主要有:( )调解,( )调解,( )调解,( ) 调解。其处理方式一般有( ),( ),( )或( )及其他善良习惯。 4.1931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规定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在中央采取“( )制”,( ) 专管审判工作,( )专管司法行政工作;在地方则采取“( )制”。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奴隶制法律制度(夏,商,西周,春秋) 1.(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 )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不用命戮于社”是( )在《 ·》中宣布的一条文献记载最早的军法。 4.( )时期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 5.契约制度出现于( )时期(中叶以后)。 6.嫡长子继承制度确立于( )朝代晚期。 7.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国家区别于旧的氏族组织的“第 一个不同点”是( ),“第二个不同点”是( )。 8.( )朝代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家与法的最终形成。 9.夏王朝实行( ),( )的统治方式。 10.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 ),( )和( )同时被当做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结合使 用。 1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一“以德配天”,其“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 ),( ), ( )。 12.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二“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 , ”。 13.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三“刑罚世轻世重”的具体内容是:“刑( )国用( )典,刑( ) 国用( )典,刑( )国用( )典。” 14.西周时期形成的法制特色是( )。 15.“ ”,“ ”的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则与标本;西汉中期以后,其主张被儒 家发挥成为“ , ”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 ”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16.礼最早是( )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 ),二 是(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 ”与“ ”两个大的方面;西周时期的礼仪, 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 ”,即( )礼,( )礼,( )礼,( )礼,( )礼( )。 17.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 ),( ),( )。 18.西周的刑罚,即( ),( ),( ),( ),( )五刑加上( ),( ),( ), ( )等刑罚,合起来称“ ”。 19.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 )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指商朝的某些法律。 20.夏朝的主要罪名:“ ”是自己做了坏事而又掠他人之美名;“ ”是贪得无厌,败坏官位;“ ” 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21.商朝的罪名最为突出的是对于( )犯罪的惩罚,最引人注目的是镇压“ ”罪和“ ”罪。 22.西周的罪名比商朝更为发达,大体而言可以分为三类:一是( )犯罪,二是( )犯 罪,三是( )犯罪。 23.西周的主要罪名:破坏礼法是“ ”,隐匿贼为“ ”,窃取财物是“ ”,盗用国家宝物是“ ”。 24.西周时期对( )违法,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其具体内容是:( ),( ),( ), ( ),( )。

中国法制史 小总结

中国法制史 小总结
诉讼法院编制:
民刑诉讼草案(未及颁行)、《大理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




司法机构:法部(原为刑部,主管司法行政)、大理院(原为大理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
司法制度:四级三审等近代诉讼制度。
外国司法特权:领事裁判权、观审制度、会审公廨。


时期宪ຫໍສະໝຸດ 法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第一部商律
《钦定大清商律》;1904年1月颁行。
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它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
“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
《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1)“谋杀”指预谋杀人;(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4)“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5)“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第一次“官当”入律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
《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第一次废除宫刑
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内容一是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二是规定流刑;三是规定鞭刑与杖刑;四是废除宫刑制度。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

1、早期的国家(四千多年前)雏形——商周初步特有体系,原则2、春秋战国→大变革→以皇朝制定法为主体(作刑书)3、秦开创了全国高度统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4、中华法系是世界上影响地域最广、发展时间最长的“五大法系”之一5、唐律“一准乎礼”《唐律疏议》6、法律: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规定人们在社会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7、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②血缘纽带更加强韧③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④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8、五刑:肉刑(墨,劓,剕,宫)、大辟9、商代(族内通婚),西周(同姓不婚)西周1、亲亲,尊尊,男女有别(核心)2、成文法规:刑、誓、诰。

礼之所去,邢之所取,先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3、社会等级:贵族,平民,贱民4、宗法制: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份的制度。

5、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①五不娶:女方家庭中有近亲属叛逆朝廷、淫乱、因罪受刑、恶性疾病、身为长女早年失母②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③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④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6、刑法基本原则:灵活权衡、重视主观过错,打击惯犯、得以减免刑罚的行为、不牵连无辜7、买卖契约(质剂)、借贷契约(傅别)8、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9、三刺:讯(询)群臣,讯群吏,讯万民10、八辟: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春秋战国1、礼崩乐坏2、郑国子产“铸刑书”(史籍中首次明确向全社会公布成文法)3、魏国李悝《法经》→《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体例上开创编纂完整成文法典的新体系(基本模式)4、城旦,舂(男,女)鬼薪,白粲(男,女)5、承认土地私有制6、秦国等不少国家采用“廷尉”作为朝廷最高法官的称呼秦1、商鞅“少好刑名之学”2、变法纲领“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3、内容:①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②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按军功授爵)③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④明法垂刑,奖励告奸4、法律形式:律,制、诏与令,式,廷行事,法律解释,程、课5、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六尺,1.38米)6、故意“端”,过失“不端”7、秦,各郡最高长官为郡守8、公室告: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非公室告:告发他人的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子女或奴隶,或对子女和奴隶施加肉刑9、诉讼审判的主要原则:有罪推定、依法律和事实断案、有条件刑诉及证据采用原则10、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汉朝最重要的成文法典/汉朝单行法规/东汉时期单行法规/决事比,比照典型判例11、刑法原则:①对于具有官爵特权身份的人予以优待②长幼减免刑罚③亲亲得相首匿④自首得以减免刑罚12、汉文帝:淳于提萦上书,废除肉刑13、汉初确立疑狱上报制度14、春秋决狱,董仲舒《春秋决事比》15、录囚制度,死罪秋冬行刑,大赦惯例的形成三国两晋南北朝1、“五服”亲属等级原则,在晋律中正式被接纳为法定亲等制度(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2、“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3、宫齐最终废除,北齐后主4、改徙为流5、三国时吴国审判机构“大理”,北齐“大理寺”6、北朝正式设置登闻鼓,直诉制度隋唐五代1、法律形式主要是律令:《开皇律》(继承《北齐律》的体例)包括: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法制史上的第一次:1、中国历史最早的有期徒刑:西周“圜土之制”。

2、中国劳役制度的开端:西周“嘉石之制”。

3、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春秋时期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

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国《法经》。

5、御史大夫的发端:秦朝6、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将刑名和法例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律:《北齐律》。

7、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式”这种法律形式:西魏的大统式。

8、首次将“八议制度”列入法典:魏明帝《魏律》。

9、最早设立大理寺:北齐时期。

10、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11、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形成死刑复奏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魏明帝时期)。

12、中国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唐玄宗时期《唐六典》。

13、中国古代最完备、对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最大:《唐律疏议》。

14、世界上最早的法医类著作:宋《洗冤集录》。

15、中国第一部雕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太祖《宋刑统》。

16、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

17、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清末《钦定宪法大纲》。

18、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19、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

20、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带有民主共和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1、夏代:天讨、天罚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3、秦朝:法治、重刑4、汉朝:汉初—与民休息、宽省刑罚;汉武帝之后—礼法并用,德主刑辅5、唐朝:德本刑用;立法要求宽简、稳定、划一的思想;严格守法与执法的思想6、宋朝:强化中央集权与严厉打击“盗贼”7、明朝:重典治世、重典治吏、重典治民;礼法并用8、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刑罚适用原则的演变1、西周:(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2)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惯犯(惟终)与偶犯(非终)。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4)宽严适中2、秦朝:(1)确定刑事责任能力,以身高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成年及是否应处以刑罚处罚,男6尺5寸,女6尺2寸。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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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法制史上的第一次:1、中国历史最早的有期徒刑:西周“圜土之制”。

2、中国劳役制度的开端:西周“嘉石之制”。

3、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春秋时期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

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国《法经》。

5、御史大夫的发端:秦朝6、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将刑名和法例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律:《北齐律》。

7、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式”这种法律形式:西魏的大统式。

8、首次将“八议制度”列入法典:魏明帝《魏律》。

9、最早设立大理寺:北齐时期。

10、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11、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形成死刑复奏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魏明帝时期)。

12、中国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唐玄宗时期《唐六典》。

13、中国古代最完备、对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最大:《唐律疏议》。

14、世界上最早的法医类著作:宋《洗冤集录》。

15、中国第一部雕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太祖《宋刑统》。

16、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

17、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清末《钦定宪法大纲》。

18、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19、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

20、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带有民主共和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1、夏代:天讨、天罚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3、秦朝:法治、重刑4、汉朝:汉初—与民休息、宽省刑罚;汉武帝之后—礼法并用,德主刑辅5、唐朝:德本刑用;立法要求宽简、稳定、划一的思想;严格守法与执法的思想6、宋朝:强化中央集权与严厉打击“盗贼”7、明朝:重典治世、重典治吏、重典治民;礼法并用8、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刑罚适用原则的演变1、西周:(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2)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惯犯(惟终)与偶犯(非终)。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4)宽严适中2、秦朝:(1)确定刑事责任能力,以身高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成年及是否应处以刑罚处罚,男6尺5寸,女6尺2寸。

中国法制史个人学习心得体会8篇

中国法制史个人学习心得体会8篇

中国法制史个人学习心得体会8篇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篇1通过本学期的学习,让我体会到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讲述的内容虽然是过去的、古代的,与今天的部门法或现在的现行法律的确相差很远,有一点需要我们稍做思考:我们今天的法律从何而来,它的历史渊源又是什么现今的法制建设是否受到历史的影响,受到影响大还是小也许很多同学都会说,现今的很多习惯、思想、行为都是古代的或者说都受传统深刻的影响,我们并没有完全摆脱过去的一些东西。

也是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我们面对今天的社会发现很多的问题,要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肯定要排除很多障碍,这些障碍很多来自于传统习惯,要排除他们,我们肯定要回头看一看它存在的根源。

探其之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这就是学习这门课程的意义。

首先一定要怀着开放的心情去接受这门课程。

如果你把你的心紧闭,根本不容这门课程的话,肯定学不好。

如果你把心打开去容纳它,不管有用没用、好学还是不好学,你去接纳它,我想它会成为你知识体系的重要部分。

第二就是要将中国的历史的发展脉络分清楚。

中国历史有它发展的规律性,学习中国法制史首先要掌握的就是历史发展规律。

第三点方法是掌握每一个人类社会的法律制度的特点,知道它所包含的朝代有哪些。

第四个学习方法就是要了解各个朝代在中国历史上所处的历史地位。

比如说,要知道第一个奴隶制社会是夏朝,它是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

第五个学习方法是要求我们运用对比的学习方法。

这个方法在学习这门课程中还是比较好用的。

这个对比的对象可以是不同朝代的法律制度,可以是古今的对比,也可以是中外的对比。

它的对比的对象(范围)是比较大的,这样对比起来我想大家学习起来相对来说印象会非常深第六个学习方法是在学习过程中,要思考一些问题,要讨论一些问题,要交流一些问题。

比如说学完这门课程之后,你应该思考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如何走我们怎样才能达到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今天所取得的成绩是不是真的很难能可贵我们如何面对今天所出现的一些不好的问题,如何看待这些问题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体会篇2近二十年来,法制史界一批新秀成长成熟,他们的著作体现了新的思路、新的方法,达到了新的水平,是法律史进一步发展的希望所在下面谈谈我对于进一步发展中国法制史学的几点看法:一、法制史研究需要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夏商: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实行理法结合。

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③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④因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加之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的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⑤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阶级社会,奴隶制未能充分发展,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最早的处罚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这一原则的实施,对商、夏乃至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西周:周礼:是西周时期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西周通过~形成了法律规范。

圜土之制: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是中国早期的有期徒刑。

嘉石之制:已经具备了劳役刑的各种要素,可以说是中国劳役制度的开端。

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④宽严适中。

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

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七出三不去:同婚姻的缔结必须遵守“父母之命”一样,在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

五听:①辞听。

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语言表达,如果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

②色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面色,如果面红耳赤,说明~。

③气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如果气喘吁吁,说明~。

④耳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听觉,如果听觉迟钝,说明~。

⑤目听,就是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如果目中无光,说明~。

五过:“惟官”是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是指是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是指贪赃收财,敲诈勒索;“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8篇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8篇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8篇第1篇示例: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法制史作为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旨在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的历史渊源及演变过程,为今后的法律研究与实践奠定基础。

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考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下面将对法制史学习考点进行总结,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复习和备考。

一、法制史的基本概念与定义1. 法制史的定义:法制史是研究法律规范的起源、发展、演变和变革的学科。

它涉及到古代法律、现代法律以及法律的社会作用等方面的内容。

2. 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旨在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与特点1.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法律主要包括夏商周等时期的法律制度,其中有《大宝令》、《唐六典》等重要法典,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等一系列情况。

2. 中国封建法律制度:中国封建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规范体系,体现了封建阶级的统治地位和制度性质。

其中包括“二十四条律令”、“律令制”等法规。

三、法制史的重要事件与人物1. 法家学派:法家学派代表人物有韩非、商鞅等,提出了法治国家的理论,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 汉武帝的法令兴汉:汉武帝是中国历史上推行法令最为严格的帝王之一,他实行科举制度、加强中央集权等措施,对中国古代法制有重要影响。

四、法制史的研究方法与意义1. 法律史比较法:法制史研究中的一种重要方法,通过比较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揭示法律的普遍原理和规律。

2. 法制史的意义:通过学习法制史,可以了解法律的历史渊源,深入了解法律的本质和功能,为今后的法律研究与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

五、法制史的现代意义与展望1. 法制史对现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影响:通过学习法制史,可以为今后的法律研究与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2. 法制史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法制史研究也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有望为法律学科的深化与完善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法制史大一知识点总结

中国法制史大一知识点总结

中国法制史大一知识点总结中国法制史是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是我们了解和学习中国法律的重要基础。

在大一学习阶段,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关键的法制史知识点,以便于深入理解中国法律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本文将就中国法制史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和梳理。

一、古代中国法律的起源中国法制史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最早的法律制度来源于部落社会的习惯法和约定俗成的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形成,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趋于规范和统一。

在古代时期,法律以《礼记》、《尚书》等经典著作为依据,依靠君主的权威和讲文明制约。

而在秦朝统一天下后,开始出现了以法律制衡君主权力的尝试。

二、秦朝法制与汉朝法家思想秦朝的最大特点是实行集权制度,推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如《秦律》等。

秦朝法律具有鲜明和严格的特点,但由于秦朝的统治时间短暂,秦律并没有对后来的法律产生深远的影响。

汉朝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兴起并影响到了法律制度的发展。

法家学派主张以法治国,认为法律应该是严明公正的,能够约束各级官吏和管理民众的行为。

三、唐朝法制与严刑峻法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唐朝大力倡导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

与此同时,唐朝也实行了严刑峻法,以维持社会秩序和统治稳定。

唐朝法制对后世影响深远,不仅对后来的宋、明、清等朝代的法律制度产生影响,也对日本、韩国等周边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四、宋代地方法制与审刑特权宋代时期,地方法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在地方上,形成了一些独特的地方法律制度,如闽南法、苏松法等,这些地方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地方各方面的需要。

此外,宋代还出现了审刑特权的现象,即将刑事审判的权力下放到地方官员手中。

这一制度对后来的法制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启示作用。

五、明清法典与法制变革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

明代时期,《大明律》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典,对明代的法制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清代时期,《大清律例》是清朝的法典,总结了明代以来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

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5篇

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5篇

学习中国法制史心得体会5篇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

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

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

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

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

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

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

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

篇2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

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

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

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

中国法制史专题归纳总结

中国法制史专题归纳总结

第一部分 中国古代立法一、我国古代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情况与儒家思想法律化1.内涵:“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一)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2.历史地位:汉中期以后,被发挥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礼法结合”的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①上请②恤刑③亲亲得相首匿1.引经立法 ④《曹魏律》八议⑤《北魏律》与《南陈律》的官当(二)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过程与表现 ⑥《晋律》“准五服以制罪”⑦北魏死刑复奏制度⑧《北齐律》“重罪十条”2.引经注律3.引经决狱(春秋决狱)二、我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情况(二)行政法典:《唐六典》、《大明会典》、康雍乾嘉光五朝《大清会典》三、历代的主要法典编撰的演变情况①郑国子产“铸刑书”: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1.由秘密——公布成文法 ②郑国邓析“作竹刑”:私人公布成文法 ③晋国赵鞅“铸刑鼎”: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一)法律形式2.法典名称的演变:刑(夏商周春秋)——法(战国的《法经》)——律(商鞅变法)3.法典篇章结构的变化(1)“总则”部分名称与位置的变化“具律”(《法经》的末尾)——“刑名”(《曹魏律》律首)——“刑名”、“法例”(《晋律》首)——“名例”(《北齐律》首)(2)篇章数目的变化《北齐律》、《唐律疏议》、《宋刑统》为12篇——《大明律》、《大清律例》为7篇(3)编撰形式的变化A.《唐律疏议》B.《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大周刑统》C.《大明律》、《大清律例》:名例+六律4.几部重要法典的特点与历史地位①维护封建专制,保护地主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1)特点②体现法家“轻罪重刑”思想A.《法经》①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2)历史地位②体例、内容为后世立法奠定了基础①礼法合一(1)特点②科条简要、宽简适中③立法技术完善B.《唐律疏议》①中国传统法典的最高成就(2)历史地位②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C.《大清律例》: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第二部分中国古代刑法一、刑罚适用原则①区分公罪(从轻)与私罪(有完全私事和假公济私:从重)1.唐代②自首免罪1、自新减轻③类推(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④对化外人相犯①从新2.明代②“重其所重”(贼盗及钱粮);“轻其所轻”(违反礼教)1自首的条件:(1)犯罪未发”(2)必须完整、实事求是,不能“不尽不实”(3)不属于“越度关’、通奸或者强奸罪以及私习天文罪(4)没有谋反和“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的情形(5)如数归还赃物二、各朝特色罪名①西周的 “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a.“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②隋唐 b.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c.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③明朝的“奸党”罪,明太祖设立三、刑罚制度演变1.奴隶制五刑2.秦朝的“具五刑”3.汉朝文(重)景(轻)时期的肉刑改革运动①彻底废除宫刑(西魏与北齐)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改革 ②改良族刑(凡从坐之女子免除死刑,而没为官奴婢)③北周首创流刑五等入律4.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①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除死刑及反逆、强盗罪外)的代用刑;5.宋朝 ②刺配刑③凌迟刑(南宋时,《庆元条法事类》正式将凌迟刑作为法定刑。

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总结(最全版)

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总结(最全版)

中国法制史概述:早期(奴隶制)法制,夏商;古代(封建制)法制:确立时期:春秋战国------秦汉;发展时期:魏晋南北朝成熟时期:隋唐;进一步发展、解体:两宋明清一、夏商时代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

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五虐之刑:黥、劓、刵、椓、死(墨、劓、膑、宫、大辟)象刑:画衣冠,异章服死刑的执行方法:斩(活杀)、戮(死杀),炮烙,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传说中的法官始祖:皋陶二、西周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周礼: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礼的核心精神是亲亲(家族角度有别,规范不同家庭成员不同地位)、尊尊(政治阶级有别,指天子、诸侯、各级贵族及平民各阶级的地位和权利义务有别),有别(男女有别)各阶级:1,贵族(姬姓王室,“公侯伯子男”诸侯,国王和诸侯家族分支—卿大夫)2,平民(国人和庶人)3,贱民阶层宗法制:法制指导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

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义刑义杀: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

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社会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中国法制史总结

中国法制史总结
• 九卿圆审 • 朝审 • 大审
– 清代
• • • • 九卿会审 秋审 朝审 热审
古代民事制度
• 结婚与离婚
– 西周
• 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多亲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 之言。 •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 宋朝
• • • • 结婚年龄:男十五,女十三 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 在任州县官于部下百姓不能交婚 仍然实行七出和三不去
• 七出和三不去
古代民事制度
• 继承制度
古代立法活动
• 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大典。 • 编敕:始于宋太祖 • 大明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工、刑、兵的 体例 • 明大诰:主要是在朱元璋时期,其死后,大诰也逐渐 不具有法律效力。 • 《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和成例。是中国传统封建 法典的集大成者。 • 会典:唐会典、明会典、清会典
古代立法活动
• 汉律儒家化
– 上请原则(汉高祖) – 恤刑原则(汉景帝) –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汉宣帝)
•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变化
– 曹魏律: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八议制度入法 典 – 晋律(泰始律):刑名后增加法例,五服制入法典 – 北齐律:将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置于全律之首
古代立法活动
刑罚制度
• 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 秦朝的刑罚制度:
– 主刑: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 – 从刑:耻辱刑、财产刑、株连刑 – 具五刑(死刑的一种)
• 汉朝:缇萦上书导致废除肉刑 • 魏晋南北朝:废除宫刑 •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开皇律)
刑罚制度
• 折杖法:宋太祖所创 • 刺配刑:源于五代时后晋福天年间的刺面之法, 宋代沿用此刑的初衷时宽贷死刑,但后来 却成 为滥刑之制。 • 凌迟刑:俗称为“千刀万剐”,首先出现在五 代西辽神宗熙宁后,成为常刑。南宋成为法定 刑。 • 充军刑:创设于宋朝,明朝将其定为正式刑罚。

中国法制史总结

中国法制史总结

9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一、法制史上的第一次1.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有期徒刑——西周“圜土之制”2.中国劳役制度的开端——西周“嘉石之制”3.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春秋时期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鼎”4.御史大夫的发端——秦朝(主管臣下的奏章和下达皇帝诏令,并负责国家的监察工作)5.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将刑名和法例律和为一篇称为名例律——《北齐律》6.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国《法经》7.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式”这种法律形式——秦国《封诊式;》8.首次将“八议制度”列入法典——魏明帝《魏律》9.最早设立大理寺——北齐10.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制罪”——《晋律》11.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中央形成死刑复奏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魏明帝时期12.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唐玄宗时期《唐六典》13.中国古代最完备、对后世封建法典影响最大——《唐律疏议》二、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1.夏:行天讨、天罚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3.秦朝:法治、重刑4.汉朝:汉初与民休息、宽省刑罚汉武帝之后:礼法并用、德主刑辅5.唐朝:德本刑用,立法要求宽简、稳定、划一的思想,严格守法与执法的思想6.宋朝:强化中央集权,严厉打击“盗贼”三、刑罚适用原则的演变1.西周: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④宽严适中2.秦朝:①确定刑事责任能力以身高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成年以及是否应处以刑罚②以有无犯罪意识作为构成犯罪的要素③按照犯罪客观后果量刑④共同犯罪加重处罚⑤累犯加重处罚⑥诬告反坐、教唆犯加重及连坐等制度3.汉朝:①上请原则②恤刑原则③亲亲得相首匿4.唐朝:①区分公私罪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②共同犯罪处罚原则——首犯从重、从犯从轻③合并论罪原则④自首原则⑤老幼废疾减刑原则⑥累犯加重原则⑦类推原则⑧化外人处罚原则四、主要刑罚的变化1.夏代:奴隶制五刑——墨刑、劓刑……2.西周:圜土之制、嘉石之制、赎刑、流刑3.秦朝:六大类30余种:①死刑②身体刑③徒刑④流刑⑤财产刑⑥身份刑4.三国两晋南北朝:①死刑②流刑③鞭刑与杖刑④废除宫刑5.隋朝:五刑法定化——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6.宋朝:折杖法、刺配刑、凌迟刑五、司法机关的变化1.西周:中央: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司法事务小司寇大司寇的属官负责具体案件地方:建领主享有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权在地方、乡村设置乡士等司法官员负责辖区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2.秦朝:中央:①皇帝最高司法权②廷尉——皇帝之下最高司法官,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地方:郡守、县令执掌郡县两级地方司法审判权,乡、亭也有司法官员3.汉朝:中央:①廷尉——审理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和各地上报的疑难案件,发生重大案件时实行丞相、御史大夫、廷尉“杂治”②御史大夫——负责法律监督(西汉为御史大夫,东汉为御史中丞)③司隶校尉——京师设置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地方:郡守下设“决曹蒃”,有死刑案件审判权县令下设“曹”,有死刑案件审判权④各封国具有审判权4.三国两晋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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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制史一、中国古代法的传统1.道德为基础,强调宗法等级名分。

2.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3.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4.恭行天理,执法原(追溯)情。

5.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6.无讼是求。

二、法律思想的演化1.夏商:神权政治学说。

2.西周:(1)以德配天(德---敬天、敬祖、保民);(2)明德慎罚;(3)出礼(习惯法)入刑----亲亲尊尊、五礼(吉<祭祀>凶军宾嘉<冠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维护特权。

3.商鞅:(1)改法为律(强调普遍性);(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措施;(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袭,按军功受爵;取消分封,实行郡县;剥夺旧贵族对地方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1)到(3)都是商鞅独创。

(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只要看起来很严重的就是法家精神,比如鼓励告奸、连坐等。

4.汉代:德主刑辅。

5.唐代:礼法合一。

6.明代(明大变):明刑弼教----(1)朱熹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2)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

三、基本法典(重点)1.铸刑书(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铸刑鼎(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3.法经(魏国李悝,6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盗贼至篇首;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具(总则)加减----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网、捕是诉讼。

4.子产书,鞅铸鼎,李悝发神经。

5.曹魏律(新律,18篇):曹魏八议,具改刑名置律首。

6.晋律(张杜律,20篇):晋律添法例,张杜制五服;五服晋北齐;张斐、杜预都是山西人,只能做晋律;五服制罪还没考,重点。

7.北魏律(20篇):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当官有地图(折抵徒罪)。

8.北齐律(12篇):北齐合并名例律,十条重罪12篇。

9.开皇律:五刑十恶在开皇。

10.武德律(12篇):唐代首部法典。

11.贞观律(12篇):唐太宗。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9篇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9篇

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9篇第1篇示例:法制史学习考点总结一、古代法制史1. 中国古代法制的起源中国古代法制的起源可追溯到夏、商、周时期。

夏朝实行“血统制”,商朝建立了成文化法。

周朝设有官职,建立了刑律法规,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

2. 古代法律思想儒家提出了“仁政”、“仁义”、“礼法”的思想;道家强调“无为而治”、“兼爱”的理念;法家主张“法治”、“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

3. 古代法制的演变从封建社会向专制社会的演变,不同朝代国家法制制度的变革,都是古代法制的演变。

4. 古代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古代法制的主要特点包括等级检分、刑制严明、法律条文繁多、司法程序严谨等。

1. 近代中国法制的变革清朝康熙、乾隆时期实行了一些法律制度的变革,如颁布了《康熙大全书》、《大清律例》等。

近代以来,维新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等为中国法制变革带来了新的动力。

2. 近代法制思想近代中国儒家思想的转变,西方法律制度的传入,为近代中国法制思想的转变提供了基础。

3. 近代法制的主要运动近代中国法制的主要运动包括维新变法、戊戌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等,这些都深刻地影响了中国法制的变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从全盘照搬到逐步独立创新的过程,包括宪法的颁布、法律体系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等。

2. 现代中国法制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传入和本土化,为中国法制思想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以立宪、法治、民主、人权为核心的法制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3. 现代中国法制的主要特点现代中国法制的主要特点包括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法律法规的完善、司法制度的逐步规范化、人权保障的不断加强等。

4. 现代中国法制的主要成就近年来,我国取得了不少成就,包括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不断改进的司法制度、以及不断深化的法治理念,这些都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结:法制史是我们学习法律的基础。

通过对古代、近代和现代法制史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演变和发展,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中国法制史总结

中国法制史总结

中国法制史总结中国作为一个古老的文明国家,拥有着悠久的法制史。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国的法制经历了诸多变革与演进,形成了独特的法制体系。

本文将从三个角度来总结中国法制史的重要特点和演变。

第一部分:古代法制的基石古代中国法制的基石主要体现在礼法制度和儒家经典的影响下。

中国古代法制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官法制度,它以官员为中心,通过虞·夏·商·周四朝的统治来行使司法权力。

而官法制度的核心是封建礼法,它强调人伦关系,通过对人与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予以优先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另一个重要的影响力是儒家思想。

儒家经典中的论述和思想构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道德基础。

五经四书中的《尚书》和《礼记》等儒家经典成为了古代法律的重要参考依据,儒家的治国理念也对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二部分:封建法制的演化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中国法制也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发展。

在这一过程中,封建法制的主要特点是君权至上、封建等级森严和等级差别重大。

隋唐时期,秦法与汉法的两大流派在法学概念、司法组织和法律应用上形成分野,奠定了这一时期法制的基础。

唐代进行过大规模的法律编纂整理,其中以《唐律疏议》最为著名。

此外,唐代法律注重教育、流通和普及,正式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宋代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大明律和大宋刑统成为了两大法典,其中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高级的法律典籍,对后世法学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

第三部分:现代法制的诞生与发展19世纪,中国近代的法制先驱者开始在中国引进西方法律体系,开展了一系列的变革与改革。

晚清维新时期,中国遭遇了列强入侵和乱象频发,清政府在压力之下被迫进行一系列的法律改革。

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力图借鉴西方法律制度,试图使中国的法制上下一致,并创立了新的法律机构和法典。

辛亥革命之后,中华民国成立,吸收西方法律制度成为了优先考虑的任务。

就在这一时期,中国开始了现代民法、刑法和商法的立法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典章。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

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法制史学习考点大总结古代部分立法一、西周的立法西周的立法活动主要是“制礼做乐”,其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这里的德包括三个方面德内容: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汉代的“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就是从这里演化而来。

礼的内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二是礼仪形式:“五礼”。

礼与刑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句话:a、出礼入刑;b、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春秋时期的立法主要注意成文法的公布: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竹刑、铸刑鼎(中国法制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战国时期主要掌握《法经》:a、作者是魏国的李悝b、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c、共有六篇:盗、贼、网、捕、杂、具。

战国时期还应该注意的是“商鞅变法”:a、改法为律,扩充法律b、运用法律的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c、运用法律的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d、全面贯彻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亲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实行连坐。

三、秦汉:主要掌握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

(汉律儒家化在司法方面的表现是春秋决狱。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个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典结构演变定型时期,主要注意以下几部法典:1、《魏律》,魏明帝时候制定,共有18篇。

这部律典有三个方面应该引起注意:a、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b、“八议”入律。

c、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2、《晋律》又称《泰始律》,20篇602条。

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刑宽禁简是这部法典的特色。

张斐和杜预对之进行了注释,注释后的律典称“张杜律”。

3、《北魏律》,20篇,其特色是采诸家之长,取精用宏。

4、《北齐律》,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其余11篇为: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唐代的立法1、《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12篇5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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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总结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先秦时期的法律主要包括夏、商、周,以及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其中以周代法律制度、春秋时期的法律改革以及战国时期的《法经》为重点。

一、西周时期的法制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西周时期的法律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德”的基本要求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2、西周礼制与礼、刑关系在西周时期,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1)礼的性质与作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夏、商时期,作为言行规范的“礼”就已经存在。

★★★(2)礼“礼”大体上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层面的内容。

抽象的精神原则,包括“忠”、“孝”、“节”、“义”、“仁”、“恕”等。

“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在于强调等级名分、等级差别。

从具体的礼仪形式方面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

“五礼”包括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的礼仪。

其中“吉礼”是指祭祀之礼,“嘉礼”是指冠婚之礼,“宾礼”是指迎宾之礼,“军礼”是指行军作战之礼,“凶礼”是指丧葬之礼。

“六礼”一般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等六个方面的礼仪。

其中“冠”是指成年之礼,“乡饮酒”是指序长幼、睦邻里之礼。

“九礼”包括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等,其中的“朝”是指诸侯朝觐之礼,“聘”是诸侯之间聘享之礼。

★★(3)刑与出礼入刑西周时期的“礼”与“刑”,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规范体系。

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起到禁恶于未然的预防作用;“刑”是消极的处罚,起到惩恶于已然的制裁作用。

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3、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1)契约法律——质剂与傅别西周时期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称为“质剂”,另一种称为“傅别”。

“质剂”是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是买卖奴隶、马牛等较大标的所使用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等较小标的使用的契券。

“傅别”则是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就是在契券上面书写借贷内容,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

★★★(2)西周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①西周时期的婚姻基本制度可以说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还有两个重要的原则——“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②“婚姻六礼”。

具体包括:(1)纳采,即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2)问名,即在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家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3)纳吉,在卜得吉兆以后,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4)纳征,也称纳币,男家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6)亲迎,即在确定之日,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③“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

具体指: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所谓不顺父母(公婆)去,是因为“逆德”。

无子去,是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是因为乱族。

妒去,是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是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是因为“间亲”。

盗窃去,是因为“反义”。

“三不去”,具体是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3)宗法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度.4、司法制度★★(1)司寇西周时期在中央机关就有了专门的司法官员,周天子之下,中央主要司法官员是大司寇。

在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作为大司寇的属官。

小司寇的主要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即负责办理具体案件。

(2)狱、讼有分西周时期,周代就已经开始区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被称为狱,民事案件被称为讼,审理刑事案件被称为断狱,审理民事案件被成为听讼。

(3)审判制度★★★①五听五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从“五听”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已经开始注意心理学的一些问题,并能够运用司法心理学的一些经验来处理案件。

★★★②三刺制度就是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先交给群臣讨论,当群臣讨论不能决断的时候,交给官吏们讨论,如果还不能决断,再交给所有国人讨论的一种案件审理方式。

★★★③五过就是司法官承担法律责任的五种情况。

惟官,就是畏惧权势;惟反,就是报私怨;惟内,就是因为照顾亲属裙带关系;惟货,就是因为收受赃物;惟来,就是受私人请托。

司法官因为上述五种情况而枉法裁判,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春秋战国时期法制的变革在春秋时期,中国古代宗法制法律逐渐解体,而战国时期则是以法典法为主要内容的新法制逐步确立的过程。

1、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著名的事例有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和晋国的“铸刑鼎”。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刻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

★★★(2)邓析竹刑公元前530年,郑国邓析综合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竹刑”是一部私刑,★★★(3)晋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范宣子所著刑书浇铸在铁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战国时期的法制变革★★★(1)《法经》《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法经》共分6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囚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

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害财产等犯罪的实体法规定。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法经》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

“囚法”(也作“网法”)、“捕法”是关于追捕、囚禁及审讯犯罪人的法律规定,大多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第五篇“杂法”是规定贼盗以外其他犯罪的篇目,主要规定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六禁”的内容。

第六篇“具法”是关于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则的规定,相当于后世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史称“商鞅变法”。

秦汉时期的法律:一、秦朝的法律制度★★(一)秦朝的罪名秦朝法律重视对专制君主的保护,严惩破坏君主专制统治的行为。

秦代法律的主要罪名包括:1.盗窃罪。

秦律对盗窃罪处罚很重,特别是对“群盗”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五人就构成了群盗,即使合伙盗窃所得仅仅为一钱,也要被砍去左脚,强制其服劳役。

2.贼杀伤罪。

贼就是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秦律规定了许多贼杀人、贼伤人的规定,对于这类行为给予严厉惩处。

3.诽谤罪。

对于评论皇帝过失的言论就构成诽谤罪,秦律对诽谤行为往往处以弃市等处罚。

4.不敬皇帝罪。

就是指侵犯皇帝最高统治权威的犯罪,甚至于怠慢皇帝下达的诏书的行为也要给予重罚。

5.以古非今罪。

以古代的学说非难当今政策的言论就构成了以古非今罪,对于犯以古非今犯罪的,要处以族刑。

6.妄言罪。

是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对于这类犯罪,要处以族诛。

(二)秦朝的刑罚种类秦朝的刑罚种类大致有8大类30余种。

包括死刑、肉刑、流放刑、徒刑、笞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1.死刑。

秦朝的死刑主要有:(1)绞刑。

(2)枭首。

(3)腰斩。

是将犯罪人拦腰斩断的酷刑。

(4)磔。

是将犯罪人支解分尸的酷刑。

(5)车裂。

就是用马车拉扯,将犯罪人身体扯裂而处死的残酷处刑方式。

(6)戮。

戮刑是既剥夺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

秦朝的戮刑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戮后杀,二是先杀后戮,即戮尸。

(7)弃市。

是在闹市之中将犯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

(8)族刑。

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犯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

(9)具五刑。

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2.肉刑。

肉刑主要有:(1)黥刑。

(2)劓刑。

(3)斩左趾。

(4)宫刑。

3.流放刑。

主要有迁刑和谪刑,就是将犯罪人迁到边远地区,其中谪刑多是适用于犯罪的官吏。

★★★4.徒刑。

主要有:(1)城旦、舂。

是强迫犯罪人从事修筑长城、舂米一类重苦役的刑罚。

男子旦起筑城,女子早起舂米,故谓之城旦舂。

(2)鬼薪、白粲。

是次城旦舂一级的徒刑,即强制犯罪人从事砍柴祭鬼、择米一类苦役的刑罚。

其中男为鬼薪,女为白粲。

(3)隶臣、妾。

是强制犯罪人服各种官府杂役的刑罚。

男为隶臣,女为隶妾。

(4)司寇、作如司寇。

是强制犯罪人从事“伺察盗寇”之类劳役的刑罚。

其中,男为司寇,女为作如司寇。

(5)候。

是发往边地充当斥候,警戒边疆的徒刑,是秦代最轻的徒刑。

★★5.笞刑。

笞刑就是以竹板、木板等责打犯罪人身体的刑罚。

★★★6.羞辱刑。

主要包括髡刑和耐刑。

髡刑是剃去犯罪人头发鬓须的刑罚。

剃去鬓须保存头发谓之“耐”,耐刑与完刑同义,程度轻于髡刑。

7.经济刑。

秦朝的财产刑主要是赀刑和赎刑。

具体有赀甲、赀盾、赀戍、赀徭役等。

而秦代的赎刑就是缴纳一定金钱或者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

8.株连刑。

主要包括族刑和“收”。

收就是对犯人的家属没收为官奴隶。

(三)秦代司法制度★★1.廷尉。

在中央,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中央“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

★★★2.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所谓“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

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有义务向官府告发。

所谓“非公室告”,则是指“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

凡是“非公室告”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强行告,告者罪”。

二、汉代的法律★★★(一)文景帝废除肉刑★★★(二)上请上请制度就是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的制度。

汉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六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的优待。

上请成为汉代贵族官僚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徙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使其免受应有的惩罚。

★★(三)恤刑原则汉代时期,为了贯彻儒家衿老恤幼的恤刑思想,规定除诬告与杀伤人罪外,80岁以上老人、8岁以下幼童、怀孕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与不戴刑具的优待。

★★(四)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可以不负或减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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