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国近代法制史
中国近代的法律法转型.
中国近代的法律法转型.近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方面的改革可以说是开创了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在近代中国,法律法规的转型经历了从封建王朝到民主政治的转变,无论是传统法制的遗产还是近代法制的创新都影响了中国法律法规的发展。
首先,法律法规的转型从封建王朝到民主政治。
中国的传统法律是以“德治”为基础的,即以君主的“德”来治理国家。
这种法制深受中国的封建思想和地位等级制的影响,使得中国的法律比较僵化,无法适应工商业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变化。
因此,中国开始尝试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国际关系的需要。
从清朝晚期到民国初年,中国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革,究其原因,一个关键词就是近代化。
中国基本上是在半殖民地状态下历经近代化进程,它不仅对中国的政治和经济发展,而且对中国的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近代法律法规的转型前所未有地深入到中国社会的各个层次,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当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其次,法律法规的转型也包含对传统法制的批判和创新。
总的来说,近代法制是在民主宪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由此产生了一些重要意义的法律法规。
从清朝晚期到民国初年,中国各地逐渐出现了一批知识分子,他们关注民权、民主、自由和文明等问题,主张修订传统法制并引进海外先进法律制度,使得中国的法律体系发生了深刻变革。
民国时期,中国承认和借鉴了西方各国的成熟法律制度,并将其加以改进应用,在论证、制定和实施法律方面成就显著。
同时,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新生代律师、法官和学者的现代法学教育与研究,使得现代法律思想在中国开始逐渐生根发芽。
最后,中国近代的法律法规转型也明显表现出在运作制度上。
运作制度是指将法律制度程序化,并给予可操作性。
在这一方面,中国的民法、刑法和诉讼法都得到了改进,并通过实践的检验得到了证明。
其中,民法主要是制定具体的民事法律标准和规则,如合同法、物权法等,强调契约自由、守信诚实、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这为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 中国近代法制史
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十二章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补充:
《易笞条例》
是1914年袁世凯政府颁布的旨在恢复中国古代笞刑的特别刑事法令。
该条例规定,凡犯奸罪、和诱、盗窃等罪,应处以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百元以下罚金折易监禁者,照刑期一日改易笞刑二下,恢复封建时代的身体刑。
颁布《易笞条例》,是北洋政府刑事立法逆历史潮流而动的明证。
第十四章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司法考试中国近代法制史笔记: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四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司法体制的变⾰与四级三审制1.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政事务;(2)改⼤理寺为⼤理院,为全国审判机关;(3)实⾏审检合署。
2.实⾏四级三审制:确⽴⼀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四级三审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社会实⾏公开、回避等制度。
3.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领事裁判权与观审和会审公廨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即“治外法权”,是指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
(2)确⽴时间:《中英五⼝通商章程及税则》(1834年7⽉22⽇,⾹港)、《虎门条约》以及其他条约的扩充。
(3)具体内容:(被告主义原则)①中国⼈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原则。
②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
③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适⽤被告主义原则。
④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于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4)审理机构:①⼀审由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
②⼆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的上诉法院审理。
③终审案件由本国审判机关受理。
(5)后果: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2.观审制度观审制度是强⾏⼲预中国审判的制度:即外国⼈是被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这种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扩充。
3.会审公廨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的特殊审判机关。
按照1868年《上海洋泾滨设官会审章程》的规定会审公廨名义上中国官府派驻租借的基层法庭,但凡涉及外国⼈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内与外国⼈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租界内纯属中国⼈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审判并操纵判决。
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
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是一项涉及国家历史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
在探讨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和演变过程。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可以总结为“王法”、“礼法”、“律法”三大法律体系并存。
在古代社会,王法是最高法律准则,由君主颁布实施,体现了封建专制统治下的治国理政之道;礼法则是行为规范和社会观念的总和,强调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而律法则是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用于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封建时代的法律制度始终以王法为核心,君主统治者的权威是法律的根本依据。
在这种体系下,法律的裁决和执行往往是由君主或其代表(官员)来负责。
同时,礼法和律法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它们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随着历史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走向了现代化。
近代中国的法律制度起源于明清时期的律法体系和西方法律的介入。
明清时期,律法体系逐渐完善,法律制度日益规范化和法治化。
例如《大清律》和《大清刑律》等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法律制度从王法向律法的转变,体现了法律规范的发展和完善。
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完善。
清末民初的维新运动和法律现代化的倡导,为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崭新起点奠定了基础。
辛亥革命后,中国正式宣布成立了第一个共和国,建立了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理念。
随后,国民相关部门颁布了《中华民国刑法》、《中华民国民法》等一系列法规,奠定了近代法律制度的基础。
然而,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困难。
近代以来的战乱混乱、外侵内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例如,抗日战争和国共内战期间,中国的法律制度遭受到了严重破坏,司法机构和法律体系的运行受到了严重干扰。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
中国我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着眼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利益,强调法律的服务性和保障性。
近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变革研究
近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变革研究近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变革是中国近现代史上重要的一段历史,经历了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法制建设的一系列变革与发展。
其中,包括太平天国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等重要历史事件,塑造了中国法律制度的面貌。
在近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变革研究中,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
首先,太平天国运动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变革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太平天国运动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声称要建立“太平天国”即大同世界的农民起义组织,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取消科举、废除奴婢、推行平均分田等。
这些改革措施对于封建法律制度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虽然最终太平天国没有成功建立,但其所提出的变革思想对后来的中国法律制度变革产生了一定的启发作用。
其次,戊戌变法是清朝末期中国的又一次法律制度变革尝试。
戊戌变法是中国近代史上一次有关政治、经济、教育、军制等方面的全面改革运动。
其中,涉及到法律领域的变革主要包括推行宪政制度、兴办法政学堂、设立京师大学堂等。
尽管戊戌变法最终以失败告终,但其所提出的法律制度变革方案对后来的变革运动有一定影响。
最后,辛亥革命是中国近代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次政治变革,也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两千年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了中华民国,推动了中国社会的法律制度现代化进程。
辛亥革命期间,通过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文件,为中国法律制度的变革奠定了基础。
同时,辛亥革命还推动了中国民主法制的发展,为中国法律制度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历史经验。
总的来说,近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变革是中国近现代史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研究这些历史事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发展与变革过程,探讨中国法律制度现代化的路径与方法,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宝贵的历史经验和启示。
希望未来的研究能够进一步深入探讨这一重要议题,为中国的法律制度现代化发展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中国近现代的法制进程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国近现代的法制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1912年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该约法有以下几个的主要内容: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为了防止帝国主义的侵略,规定了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
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现内阁制;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为了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还增加“人民”一章。
但是临时约法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因此它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其制定与颁布的历史意义在于,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
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新中国建国前夕,第一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规定了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它是建国初期团结全国人民共同前进的政治基础和战斗纲领,对于巩固人民政权,加强革命法制,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及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方面起着指导作用.它的许多基本原则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都得到了确认和进一步发展,因而在我国宪政史上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1954年,在毛泽东主席的亲自主持下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此部宪法。
中国近代法制史
中国近代法制观念变迁摘要:本文叙述了中国自晚清以来发生的法治观念变迁,以及晚清以来中国的各个政权颁布的法制特点。
关键词:近代法制观念1840年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提倡“睁眼看世界”,中国人初步认识到了解和学习西方国家科学技术和人文知识的必要性。
此后西方传教士到中国传教、洋人兴办学校、出版翻译书籍,进行了以强权为后盾的一系列文化渗透活动,使得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文化进入中国。
到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战败之后,一批早期的改良主义者逐渐认识到,西方列强之所以强大,除了科学技术上的领先,还有制度上的领先。
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以礼治文化为底蕴、以专制主义体制为支撑的传统中华法系,面临着解体的深重危机。
以民主、宪政、法治为特点的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使得以儒学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传统法制的变革已经是呼之欲出。
在这一时期,守旧派不顾时代潮流,拒绝任何改革,洋务派提出中体西用,在保持孔孟圣道与纲常名教的前提下,在练兵、工艺等方面主张“采西法,以应世变”,从对外交涉的需要出发,提出学习“公法学”和制定“交涉刑律”。
这种法观念打破了祖宗之法不可改变的束缚,是十九世纪中叶以后中国社会的新思潮。
这是国人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的观念的转变。
儒学三纲自汉以来一直是国家立法的指导原则,但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早期改良派开始批评三纲,最为激烈的是谭嗣同,他提出“冲决君主之网罗”、“冲决伦常之网罗”的号召,否定君权神授的观念,批判宗法父权与夫权,力主变法图强。
这是国人从维护三纲到批评三纲的观念转变。
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等人提出设立议院、开国会、制定宪法、建立新法制的立宪蓝图,并进行了百日维新,最终以失败告终,但对于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做了广泛宣传。
到了二十世纪,资产阶级民主派创建民国的纲领处于主要地位。
国人的观念由专制神圣到君主立宪、共和。
严复、梁启超、孙中山都是资产阶级法治的支持者,反对“有治人无治法”的传统观念,认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总论一、中国法制史的内涵•“中国法制史”一词一般是在以下两种意义上使用:•第一,作为一个历史概念,指的是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制度。
•第二,作为一个学科概念。
二、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一)中国早期法制•初创时期: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公开。
•1、夏以天命神权观念作为立法、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
法律渊源包括习惯法、制定法和誓等。
•2、商秉承神权法思想,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基础上,在罪名、刑罚和司法制度等方面取得进步•3、西周“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指导思想,“刑罚世轻世重"、"明德慎罚"、矜老恤幼刑事政策原则。
三、中华法系的演变及其基本特征•1、法系及中华法系的概念•法系概念:(两个条件:首先有一个与众不同,而且对外发生过影响的主体法律体系,第二必须有若干个接受这个母法影响,具有与母法相同特征的子法系统。
)•中华法系主要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最早的封建成文法——《法经》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其代表性法典为《唐律疏议》2、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主要特征•A,中华法系的成因•①与中国所处的地理环境有关.②与生产方式的特点有关.③与宗法制度的深远影响有关.四、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一)前学科的法制史研究•(二)近代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初步形成和发展•(三)新中国法制史学科的曲折发展五、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和应注意的问题•(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1. 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2. 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二)注意的几个问题•1. 加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特性的认识•2. 把握好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专制特性•3. 注意儒家学说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4 .应该探索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关系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马克思主义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三个规律•1、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近代中国法治变革回顾
近代中国法治变革回顾1901年1月,流亡在西安的慈禧太后被迫下诏变法,开启法治变革之路。
但当时恐怕没有人会想到中国的现代法治会如此艰难和曲折!这确实需要不断地加以认真总结。
本文尝试通过几个视角做一简要回顾。
放弃“祖宗家法不可更改”20世纪初,面对内外交困,清廷终于放弃了“祖宗家法不可更改”的古训,责令宪政编查馆和修订法律馆从方案、路径和时间进度等方面进行规划,以勾勒出现代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国家体制上实行君主立宪;起草门类繁多的部门法构建新的社会秩序;创建新的独立的司法机关;法学教育白手起家等。
由于时间的关系,方案大都没来得及真正实施。
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但由晚清所开启的法治进程却并没有停顿,除君主立宪的政治体制被废除外,后继的中华民国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进。
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诉法、刑诉法、法院组织法相继颁布,现代司法制度渐次推开,法学教育逐渐兴起。
民国时期的基本做法,是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修改。
比如,1935年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就是在《大清民律草案》和北京政府《民律草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中国法治变革从借鉴移植日本法起步中国古代法治传统源远流长,并曾对人类法治史作过巨大贡献。
但由于中西方在历史传统、文明基础、思想观念、政治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晚清时期的国人对于源自西方的现代法治文明隔阂极深,加之当时启动变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尽快地在法治方面与西方列强接轨,这些决定了当时中国的法治变革是从借鉴和移植起步的。
晚清的法律借鉴和移植是从学习日本起步的。
正如康有为所言:“我朝变法,但采鉴于日本,一切足已。
”其结果是变革后的中国现代法律文明,从概念、规范、制度、体系、司法体制,乃至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组织模式等都直接从日本移植而来,甚至连《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大清民律草案》(其中的一部分)等中国历史上诸多的第一部部门法都是聘请日本学者起草的。
中央层面的立法如此,地方立法也不例外。
近现代中国的法律与法治建设
近现代中国的法律与法治建设在近现代中国历史上,法律与法治建设一直都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中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进步。
本文将重点探讨近现代中国的法律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变迁,以及对中国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影响。
一、清朝时期的法律体系和治理方式在清朝时期,法律体系主要基于儒家思想和律令制度。
儒家思想强调家族纲常和尊卑有序的伦理道德观念,因此在法律实践中,法官通常会依循儒家的价值观来进行判决。
此外,清朝的法律体系也大量继承了前朝的律令制度,如大明律和大清律。
但由于清朝法律实施的不公平和腐败现象严重,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受到质疑,法治建设严重滞后。
二、近代中国的法律改革随着近代中国的面临西方列强的侵略和国内的混乱局势,法律改革成为了当时政府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开始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尝试。
民国政府颁布了《大同宪法》和《约法十款》,旨在确立国家的法律地位和国民的基本权利。
此外,民国政府还积极学习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些具体的法律改革,如民法典的制定和行政法的建立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建设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节点。
新中国的成立意味着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可以从一个全新的起点出发。
新中国政府通过颁布宪法、民法典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
此外,中国还加入了许多国际法律组织,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的交流与合作。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建设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中国政府通过制定和修订法律法规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其中,2004年颁布的《物权法》和2017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于增强公民的权益保护和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中国的法律与法治建设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不公平和腐败现象,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的质疑依然存在。
中国近代法律史论
中国近代法律史论
1中国近代法律史
近代中国的法律史跨越太平天国、金陵、洋务活动,辛亥革命,中国君主立宪,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胜利成立等时期,经历中国近代以来的政治,经济,文化革命以及整个社会都与其密切相关。
2近代中国的法律史
近代中国的法律史起源于清朝袁世凯的建立,他实施了许多改革,为中国近代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他重新整理了古代帝国实行的统治机制,建立了新的司法法制,建立了一个新的行政体系,并建立了公商业制度。
此外,袁世凯还推行了开放政策,大力发展外贸,促进欧洲及美洲各国货物和文化对华进口,这种国际交往使中国的司法体制受到一定的外来冲击,从而推动了中国法制的发展。
3洋务运动
洋务运动是近代中国的一项重要变革,这次变革开始于洋务家李鸿章的领导下,他推行了让洋务家在朝廷占据让位、建立新的高等教育体系、推行洋务改革等政策。
根据意大利法学家马尼斯耶洛的提议,李鸿章在1895年建立了教育部,1896翻译并出版《英国法律大系》,形成了今天的中国法制。
4民法典的实施
民法典的建立是共和国中最重要的变革,它反映了中国法制的根本变革,把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和西方的现代制度完美的结合在一起,综合利用中国传统基础和西方的现代理念形成了新的法制。
民法典标志着中国开始实行现代法制,是近代中国实施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实践最重要的一次变革。
5后来发展
此后,也发生了许多重要的变革,如政权推翻,南京政府完成两极分化,革命中央建立中华民国政府,新中国的成立,及后续的历史事件,这些重要的事件造就了近代中国的法律史。
今天,中国近代法律史不仅反映了中国法制的发展史,也反映了中国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历史变迁和法律理念的发展。
近代中国的法制建设
近代中国的法制建设随着近代中国不断的发展与变革,法制建设也逐渐成为了中国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清朝末年开始,各种不同的法制建设的探索和尝试也随之兴起,直至今日的中国法制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的框架。
本文将从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背景、发展过程、成就与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历史背景从早期的中国历史来看,中国的法制一直都是以传统的“礼法”为主要法律体系。
这种基于礼仪、传统和道德观念的法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的缺陷。
这些缺陷包括法律适用不平等、制定程序不规范、执行力度不够等等,这使得中国社会在许多方面都存在了很多的不公和不稳定。
随着近代中国的崛起和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的法制也开始逐渐向现代化转型。
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中国的法制建设受到了外国法律制度的影响,而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律混乱和荒漠化现象。
因此,在这一时期,中国开始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实践,旨在建立起以民主、公正和法治为中心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当代中国社会的需要。
发展过程在中国的法制建设历程中,最有代表性的变革应该是近代中国法律框架的建立。
从1904年开始,清朝政府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了民法、刑法、商法等等,这些法律完全把中国从传统法律体系中解放出来,也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此外,中国法制在20世纪的发展中,也涌现了一批优秀的法律人才。
这些人才包括宋子文、王铁崖、黄炎培等等,他们在不同时间和地点,为中国法制建设做出了各自的贡献,推进了中国法制的不断进步。
成就与问题近代中国法制的建设,取得了很多的成就。
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中国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从礼法体系向现代法治转型,使得中国社会逐渐具备了法制化的特征。
同时,中国法律界也涌现了大量的杰出人才,为中国法律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然而,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法律执行的效力不够,相应的机制也不够完善,这使得不少法律规定并不能真正地落实到实际生活中。
中国近代法制发展
中国近代法制发展——从皇权到人权的演变在词典中可以找到“法制”的定义: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个释疑既局限于政治角度的分析,又局某于限国家或者某群落的范围,难以表示真正意义上的法制的本质。
如果我们把法制的本质问题从社会进化的角度,放到更加广阔的宇宙范围,向一般层面再递进一步,就可以这样定义,法制是人类社会维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社会规则。
这样我们就可以更好的解释上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国际性法则,更加方便评析法制的得失。
法制的历史地位,就在于法制决定了上层建筑能否适应经济基础,能否维系本群体生存与发展,能否保持和巩固政权的统治地位,法制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实现互动的载体。
简单地说,无论打麻将的规则、体育竞赛的规则,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是不近同的,这也是很多游戏富有生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人类社会的游戏规则也是如此,当规则不够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时候就要不断地修缮和革新,以便使大家能够在游戏中各得其所,把游戏进行的更持久。
如果该革新的长期得不到革新,那么在游戏中长期吃亏无法再玩下去的人们就要用暴力手段打破旧规则,建立新规则,这就是改朝换代了。
前苏联倾覆的众多因素中法制混乱、社会腐败就是重要一条。
纵观我国历史,历代王朝的覆灭无不与法制的缺失紧密联系。
以夏、商、秦等为代表的法制不断走上严酷的极端,以致指鹿为马、横征暴敛、路人以目,于是一夫夜呼,应者云集,揭竿而起,忽焉亡也;另则,以唐王朝、李自成政权等为代表的法制日益宽纵,以致豪强坐大,撼动国本,军阀混战,天下易主。
这方面比较有代表的可以看一下安史之乱的相关史料和郭沫若先生的《甲申三百年祭》便大可明了了。
经济基础在不断的变化,法制就要不断地变化,这个变化的目标是要进一步去平衡随着经济基础不断变化的社会之间的关系。
而实际当中正是由于法制的制定和实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从而使它往往向着相反的方向发展,进一步打破了社会的平衡,尤其是上层建筑与普遍的社会群体间的平衡,加速了上层建筑的崩溃。
近代中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20世纪初,中国正处于封建社会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
此时,中国面临着内忧外患,民族危机日益加深。
一批有识之士开始探索救国之路,主张推翻封建统治,实行民主革命。
陈独秀便是其中的一位。
陈独秀(1879-1942),原名陈庆同,字仲甫,安徽省怀宁县人。
他早年留学日本,回国后投身革命,是新文化运动的倡导者之一,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
1915年,陈独秀在上海创办了《青年杂志》,标志着新文化运动的兴起。
然而,由于他在思想上与北洋政府存在分歧,最终导致了他被当局逮捕。
二、案情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陈独秀作为新文化运动的代表人物,积极投身其中。
然而,由于他在《新青年》杂志上发表了一系列批评北洋政府的文章,引起了当局的注意。
1919年11月,陈独秀在上海被捕。
北洋政府以“煽动学潮、颠覆政府”的罪名对陈独秀进行审判。
在法庭上,陈独秀坚决否认指控,称自己是为了唤醒民众,推动社会进步。
然而,北洋政府不顾事实,仍然以“煽动学潮、颠覆政府”的罪名判处陈独秀有期徒刑7年。
三、判决与影响1920年,陈独秀被关押在南京的模范监狱。
在狱中,他继续关注国内外的政治、经济、文化形势,为革命事业不懈努力。
1922年,陈独秀被特赦出狱。
陈独秀案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反响。
一方面,许多进步人士对陈独秀表示同情和支持,认为他是在为民族进步而奋斗;另一方面,北洋政府为了维护自身统治,对陈独秀进行打压,导致新文化运动受到了一定的挫折。
陈独秀案在近代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反映了当时中国法律的腐败和不公。
北洋政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顾事实,对陈独秀进行审判,这充分暴露了当时中国法律的黑暗面。
其次,陈独秀案激发了民众的爱国热情,推动了新文化运动的发展。
陈独秀作为新文化运动的代表人物,他的被捕和审判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关注,使更多的人投身到新文化运动中去。
四、结语陈独秀案是近代中国法律史上一段重要的历史事件。
它不仅反映了当时中国法律的腐败和不公,也展现了新文化运动的蓬勃发展和民众的爱国热情。
中国近代的法制变革
清末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1.立法制度改革 2.对原有法律的修订 3.制定新法
• 《钦定宪法大纲》
宪政编查馆制定,光绪三十四年八月(1908年8 月)颁布,共23条。
• 《大清新刑律》
修订法律馆聘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助起草。 经多次讨论修改,于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 颁布,计划于宣统五年(1913年)正式实施。分 为总则、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暂行 章程》5条 。
Hale Waihona Puke • 《大清民律草案》• 修订法律馆聘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协助起草。 宣统三年九月(1911年10月)完成草案稿。共五 编,1569条。
• 4.司法制度改革
• 司法与行政分立,建立近代司法机构 • 实行法官考试制度 • 进行监狱制度改革
• 发布变法上谕
• 变法上谕
• 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在联名会奏变 法事宜中提出法制改革的主张 • 清廷下达进行法律改革的谕旨
(二)清末法制改革的基本进程和主要内容
• 清末法制改革的基本进程 • 1.“新政”阶段(1901-1906) • 2.“预备立宪”阶段(1906-1011)
• • • •
中国近代的法制变革
一、中国近代法制变革的历史动因
• 内因说 • 外来压力说 • 我们的看法
中国近代法制变革是多种因素促成的,其中时 代的推动是导致变革发生的根本原因 。
二、清末法制改革
(一)清末法制改革的酝酿经过 • 早期的改革思想 • “戊戌变法”时期的改革主张 • 慈禧变法:法制改革正式提上日程
中国近代法制进程
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一、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一)鸦片战争前的中国和世界(二)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与中国传统法文化封闭状态的被打破(三)通过翻译和出版,广泛传播近代西方法文化(四)国外归来的中国人对西方法文化的介绍二、传统法观念的转变(一)由固守成法到师夷变法(二)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三)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四)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五)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六)由义务本位到权利追求(七)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八)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三、转型过程中的法制改革思想与实践(一)洋务派的稍变成法,引进西法(二)戊戌变法与法制改革(三)晚清修律与司法改革四、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继续推进(一)中国法律近代转型持续发展的时代背景(二)中国法律近代转型持续发展的思想基础(三)中国法律近代转型持续发展的历程与成就五、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历史价值及经验借鉴(一)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西方化形态(二)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取向和历史借鉴内容提要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法律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公元前三千年左右,而且辗转相承,绵延不断,形成了历史悠久的、特色鲜明的法律传统,傲然自立于世界法律历史之林。
它遗留下的丰富资料和提供的宝贵经验,都显示了中华民族对世界法文化宝库的巨大贡献,因而受到国内外法史学界的重视。
中国古代法律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既有内在的连续性,又有因时因事而异的可变性或转化性,这二者并不是矛盾的。
相反,没有可变性的法律传统是僵死的,不可能形成不同历史阶段的特殊风貌。
在统一的多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古老中国,各地区、各民族都对建设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这中间既有冲突又互相融合,成为一幅异彩纷呈的画卷。
这种法律传统上的多样化,也来之于文化上的多源头,儒、墨、道、法各家学说,都尽其可能地支配着、影响着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与法律传统的形成。
但在多样性中又有着基本的倾向,那就是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这种基本倾向是由中国深厚的宗法社会的道德理想主义的文化土壤所决定的。
我国法制近代化的历程及其启示
我国法制近代化的历程及其启示摘要:我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一个艰难而曲折的阶段,其中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批判地思考,比如清末变法修律、民国时期引进西方法律思想即这一时期的典型性法律思想,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一些启示,从而服务于我们当前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变法修律;国家本位主义;“混合法”;传统法制思想;法治我国法制近代化的时间跨度大体是指从清末变法修律到民国时期,这一时期,西方法律思想传入、中华法系的瓦解,以及其中一些具有典型性的法律代表思想,能够给我们以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西方列强的入侵与清末中华法系的瓦解1.中华法系及其没落中华法系是指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其中又以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法律为主体,其影响扩及日本、朝鲜和越南等东南亚国家[1]。
与罗马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比,有其鲜明的特点,比如中华法系重实体、轻程序;“无讼是求”,不主张通过诉讼,而是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具有鲜明的宗法等级色彩;以刑事法律为主,兼有各种类型丰富的法律制度的特点。
中华法系的这些特点都是建立在封建的小农经济、宗法伦理秩序及浓厚的皇权传统的基础之上,中华法系为世界法制的进展作出了独到的贡献,同时也推进了世界文明的进程,曾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比如中华法系对亚洲诸国的法律制度及文化都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
随着西方世界逐步迈向资本主义社会,并且凭借着自己先进的制度文明和器物文明向世界扩张时,中华法系也由于自身的性质随着腐朽的封建王朝一同腐朽,它不仅不再焕发出曾经的光彩,反而遏制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2.西方列强的入侵及西方先进法律思想的传入鸦片战争后,中国陷入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同时,西方许多先进思想也随之传入进来,这就包括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的传入主要有两种方式,西方著作的传入和清政府直接聘请外国人担任官员或协助编订法律等事宜。
由于19世纪以来的世界充满着复杂的矛盾和冲突,西方文化聚然而成强势话语,中国在“国势蹙迫”的情况下只有接受西方知识,被动地推行近代化[2]。
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近代法制的实际形成
?补充条例?的主要特点是:补充某些犯罪条 款,加重量刑幅度;恢复原已明令删除的封 建性条款,如恢复?暂行章程?规定的“正当 防卫于尊亲属不适用〞/“无夫奸〞也应处刑 等条款。
3、1915年2月,以?暂行新刑律?为根底,完 成刑法修正案,共55章,432条,将?补充条 例?的内容正式纳入刑法草案正文。但未及 公布,袁世凯下台。
1919年,段祺瑞再度修订刑法草案,次年草 成?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对原刑法草案进行 较大的调整,但最终也未公布。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 检察厅设在审判厅官署内。 平政院。
2.诉讼审判制度
实行三级终审制,并在形式上标榜所谓的 审判独立\公开审判\辩护原那么\上诉制 度以及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等.
中国法制史讲义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近代法制的实际形成 (1912年—1928年)
一.立法特色
1.频繁进行制宪活动; 2.大量援用清末法律; 3.根本形成中国近代法律体系.
二.宪法性文件
1.<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取消了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专制的 政治体制.
2.<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近代历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
〔1〕企图用漂亮的辞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 掩盖实行军阀专制的本质。
〔2〕为了平衡各派军阀和大小军阀之间的 关系,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 门规定。
三.<暂行新刑律>
〔一〕产生:1912年3月
是在原<大清新刑律>根底上稍加删除而 成,其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并无 改变.内容上,仅有两个方面的变化:
1.取消<暂行章程>,将有关帝制与皇室特权等 与民国国体相违背的条款一并删除.如〞侵 犯皇帝〞全章12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十二章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补充:
《易笞条例》
是1914年袁世凯政府颁布的旨在恢复中国古代笞刑的特别刑事法令。
该条例规定,凡犯奸罪、和诱、盗窃等罪,应处以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百元以下罚金折易监禁者,照刑期一日改易笞刑二下,恢复封建时代的身体刑。
颁布《易笞条例》,是北洋政府刑事立法逆历史潮流而动的明证。
第十四章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