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史料-中国法制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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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史料2——春秋战国史料

春秋战国史料

一、铸刑书与铸刑鼎的史料

“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徵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恤,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徵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左传》昭公六年)

“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孔子)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衍,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二、诉讼与变法的史料

“周公将与文孙苏讼于晋,王叛王孙苏,而使尹氏与聃启讼周公于晋。”(《左传》文公十四年)

“许灵公诉郑伯于楚。六月,郑悼公如楚讼,不胜,楚人执皇戌及子国。”(《左传》成公五年)

“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左传》定公九年)

三、《法经》的史料

“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 (《晋书·刑法志》)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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