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史料-中国法制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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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2

中国法制史2

名词解释:劓殄商朝的一种刑罚。

劓,割也,断也;殄,绝也。

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炮烙商朝的酷刑。

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

相传商纣王是为了博妲己一笑而使用此刑罚手段处罚罪犯。

醢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相传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

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脯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在商朝末期,商纣王醢九侯之后,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

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

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

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

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在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也叫“傅别”。

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中国法制史(2法治的萌芽期)

中国法制史(2法治的萌芽期)

禹帝
禹,通常尊称为大禹,与尧、舜并为传说中的古圣王,又相传为夏王朝 的开国君主。《史记》说他名文命,姓姒,但一般称作夏禹。 禹受命治水,并有益和后稷作助手,发愤治理水患。他聪慧机敏,勤恳 踏实,言行一致,又能身为表率。作为治理洪水的最高领导人,躬亲劳苦, 手执工具,与下民一起栉风沐雨,同洪水搏斗,竟至于形容憔悴。 《尚书》中有一篇《禹贡》,记述了大禹划分九州的传说。九州是冀 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梁州、雍州;各州的山川方位 和走向、土壤、物产,贡赋的等级和物品等以及进贡经行的路线,也都有记 载。九州是中国最早的行政区划,无论其可信程度如何,人们总是习惯把中 国称为九州。因为是大禹划分九州,故古代人又常把中国称为禹域。 大禹勋劳卓著,受到天下人民的爱戴和拥护,帝舜禅位于他。禹的时 代,天子的权威比尧舜时更大。传说“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 禹不但大会诸侯,而且还有对诸侯的生杀之权。《韩非子〃饰邪篇》说: “禹朝诸侯之君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刻画出禹严厉暴烈 的一面。 禹在年老时,选择皋陶为继承人,但皋陶先死,禹后来东巡死于会稽, 授政于益。益让天下于禹子启,而诸侯都去朝见启,启遂登上天子之位。但 另说是禹传位于启,“益干启位,启杀之”;益要与启争夺最高权力,结果 失败被杀。无沦如何,从禹启传承开始,中国历史进入了“家天下”的时 代。启继禹位,掸让制终结,表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基本结束,奴 隶制国家形成。禹是部落联盟阶段的最后一位英雄人物,也是世袭王权时代 的第一位君主。
(二).重要的立法活动
周公制礼是我国第一次对于“礼”进行加工和改造。他开始 用“德”字来概括原始礼的全过程,以德代替礼。这样 “礼”不仅包含了主观方面的修养,也包含了客观方面的行 为规范。周公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从政治角度 看,他是以德政作为操持政治的机柄。后来的孔子更提出 “仁”和礼相辅而行。法家起来后,遂改变周、孔道德范畴 的“德”“仁”而为政治范畴的“赏”,并改“仪”为 “刑”;于是“赏、刑”成为法家操持政治的“二柄”。

中国法制史二专业专用版

中国法制史二专业专用版

沿用三省六部
分散宰相权能(枢密院、三司)
加强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改革 路一级行政体制
职官选任
府州军监督的地方政权体制
行政法律 职官管理 职官考课
俸禄与致仕
监察体制(风闻弹人,监司、通判监察体系)
监察法 监察立法
监察法的实施
民事法律
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民事法律内容的丰富 民事权利主体身份的变化(主户客户,商人,奴婢等) 物权(所有权,典权(典卖)) 债(债的发生,债的担保,债的履行和消灭,债的形式) 婚姻、家庭与继承(注意继承中的户绝、立继、命继等概念)
二、本章关键词
《宋刑统》;编敕;编例;断例;指挥;条法事类;折杖法;刺配;凌迟;盗贼重法;重法 地;鞠谳分司
三、本章知识结构图
立法思想(尊法重法)
《宋刑统》的制定(比较几部刑律统类)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编敕
立法活动 编敕与编例
编例【断例、事例(指挥)】
条法事类
两宋的法律地位(立法专门化趋势,司法新制度诞生,律学又有发展)
自首从轻
思想犯罪
诬告反坐
死刑
数罪从一重罪
肉刑
惩罚犯罪未遂
刑罚 笞刑
考察犯罪意识
徒刑 及其它
司法机关(廷尉)
诉讼制度(自诉、纠举)
审判制度
狱政制度
第四章 汉代法制
一、本章重点问题
1、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2、西汉中期刑罚制度改革; 3、汉朝主要立法 4、西汉中期始引礼入律的表现。 5、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对职官监察(督察院,六科给事中) 主体:贵族、官吏、地主
明初立法 (法为治世之具、贵简当、须稳、明刑弼教)
《明大诰》编纂(太祖重典治奸的产物)

《中国法制史(第二版)》第八章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二版)》第八章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行政法律规范 1.中央“二府”与“三司”机构及其相互关系 2.中央监察与司法机关 3.地方政权机构及其与中央的关系 4.职官的管理与任用 (1)考选与任用。 (2)考课与奖惩。 (3)致仕。 5.两宋行政律法的特点 (1)皇帝君权的集中与臣僚事权的分割。 (2)“异论相搅”的用人原则。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 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
(二)编敕及其他法律形式的特点
1.编敕 编敕的特点是: (1)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 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 敕”,敕已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 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2.条法事类 3.例
(二)刑事法律规范
1.刑事政策 (1)维护地主对佃农的特权。 (2)限制适用“请”、“减”、“当”、“赎”法。 (3)增加附加刑、扩大奏请敕裁的范围以减少死刑的适用。 (4)肆行“恩宥”。 2.刑法打击的主要对象 (1)严惩贪墨之罪。 (2)重惩强盗的《重法地法》与《盗贼重法》。 (3)严治传习“妖术”、“妖教”罪和“妖言惑众”罪。 3.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 (1)折杖法 (2)配役。 (3)凌迟。 (4)管置。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宋学中居首的是理学,其思想的主要 来源大致出于三方面:
一是汉学以前原始儒学经典,主要是 《易》、《春秋》、《周礼》;
二是佛学,主要是华严宗和禅宗; 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宋刑统》的编纂及其特点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由太祖诏“付大理寺
(三)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中国法制史2

中国法制史2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唐律(00,04复试):是唐代一系列基本法典的总称。

具体包括:《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永徽律疏》、《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等。

唐律特点: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科条简要、刑罚适中,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唐律历史地位: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不仅促进了当时和后代的社会发展及法律的完善,在中国历史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

《开皇律》:公元583年,隋文帝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了《开皇律》,共十二篇,500条。

《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并在继承北齐提出的“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次将其定名为“十恶”制度,置于篇首,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

内容及影响:①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②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

③创设“十恶”制度。

④继承并发展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隋初制定的〈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丰富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

《贞观律》:唐太宗李世民令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制定新的法律,经前后10年的时间,于公元637年完成,颁行天下,称为《贞观律》,仍为十二篇,500条。

《贞观律》对《武德律》的改动包括:第一,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第二,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第三,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第四,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建法律的典型代表。

唐高宗明长孙无忌等人以《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于公元652年制定了《永徽律》十二篇,500条。

后又下令对《永徽律》逐字逐句地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问答,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曾代伟《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曾代伟《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曾代伟《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目录内容简介目录局部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1.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2.2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3.2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4.2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5.2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章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6.2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宋元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7.2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明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8.2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清朝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9.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1复习笔记10.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一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11.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二章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1复习笔记12.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概略1复习笔记13.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局部名校考研真题详解5学623理论法学〔法制史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23理论法学〔法制史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4年中山20法律B卷〕考研真题及详解1年南开大学872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10年华东政法大学612法律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2022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4法律史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第一局部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771年〕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四五千年前的神话传说时代。

此时的法表现为习惯法。

约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进入国家社会,自夏、商至周,史称“三代〞。

这一时期礼与刑法制的两大组成局部。

夏朝法律制度直接源于原始时代的习惯法。

其法制中,既表现出神权法的价值倾向,又保存了较多的原始习俗的剩余。

公元前16世纪,商族推翻夏朝建立商朝。

商人迷信鬼神,信奉“天命〞、“天罚〞观念。

神权法思想在商朝到达顶峰。

中国法制史 第二章

中国法制史     第二章

司法官的责任—五过之疵 (三)司法官的责任 五过之疵 (四)刑罚执行 三,监狱制度

(一)不孝不友罪 (二)犯王命罪 (三)群饮罪
第五节
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制度 , (一)西周初期,"田里不鬻"制度 西周初期, 田里不鬻" (二)西周中后期,出现大批"私田" 西周中后期,出现大批"私田"
二,契约制度 (一)买卖契约 《周礼》规定:"听买卖以质剂" 周礼》规定: 听买卖以质剂" "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大市以质 (二)借贷契约 《周礼》规定:"听称责以傅别" 周礼》规定: 听称责以傅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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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 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相当于现代的 刑法典. 刑法典. 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事动员令. 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 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
周王就某一具体事务临时发布的命令. 命 周王就某一具体事务临时发布的命令.
第三节
西周的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礼与刑
一,宗法制度 (一)概念
(二)矜老恤幼原则
曲礼》 《礼记曲礼》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 礼记 曲礼 记载: 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即对一定年龄的老人, 即对一定年龄的老人,幼童犯罪不施加刑罚 . (三)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罪疑从轻, 对疑案或难案实行从轻处罚或赦免原则. 对疑案或难案实行从轻处罚或赦免原则.
要求"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 男女有别, 要求"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男女有别, 长幼有序,每个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 长幼有序,每个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

中国法制史--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司考经典讲义)

中国法制史--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司考经典讲义)

中国法制史--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律与中华法系(一)《永徽律疏》--礼法统一的法典。

唐律的制定过程:(1)《武德律》(2)《贞观律》(3)《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二)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2、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3、保辜。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1)笞刑:(2)杖刑:(3)徒刑:(4)流刑:(5)死刑: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2)自首原则。

(3)类推原则。

(4)化外人原则。

(五)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1、唐律的特点:礼法合一、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2、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3、唐律的域外影响二、宋元时期的法律(一)《宋刑统》与编敕1、《宋刑统》: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2、编敕。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神宗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编敕所”。

(二)刑罚的变化1、折杖法。

2、配役。

3、凌迟。

(三)契约与婚姻法规。

1、契约立法。

其一,债的发生。

其二,买卖契约。

其三,租赁契约其四,租佃契约。

2016司法考试教材(第一卷)法制史:中国法制史【2】

2016司法考试教材(第一卷)法制史:中国法制史【2】

2016司法考试教材(第一卷)法制史:中国法制史【2】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律与中华法系(一)《唐律疏议》——礼律统一的法典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唐高祖李渊(公元618—626年)于武德四年命裴寂等以《开皇律》为准,撰定律令,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

《武德律》共12篇500条。

唐太宗即位以后,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制定新的法典,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称为《贞观律》。

《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

《贞观律》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如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

《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2.《永徽律疏》的颁行。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

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

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日”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做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于《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中国法制史 (2)

中国法制史 (2)
081180137 赵聪
091180001 赵琦
091180001 赵琦
091180001 赵琦 091180001 赵琦 091180002 董乐
091180002 董乐 091180002 董乐 091180003 王丽华
091180003 王丽华
091180003 王丽华 091180003 王丽华 091180004 邵轶晖
77
88
84
1835
财务报表分 析
71
44
无效
7001 毕业论文 60
60
1030
财务案例研 究
76
89
80
7001 毕业论文 60
60
1030
财务案例研 究
76
89
80
081180090 陈猛 081180090 陈猛 081180094 李汉勇
081180097 刘芳芳
081180099 安兵帅 081180100 王淑峥 081180100 王淑峥
1835
财务报表分 析
77
87
83
7001 毕业论文 70
70
1248
公共部门人 力资源管理
83
无效
1248
公共部门人 力资源管理
81
无效
1190
当代中国政 治制度
90
90
90
1045
会计制度 设计
52
86
无效
1059
审计案例 研究
96
88
94
1835
财务报表 分析
80
无效
7945 证据学 57
90
64
7001 毕业论文 60

中国法制史2综述

中国法制史2综述
C.《经世大典》
D.《元典章》
答案:D
标准答案:D
您的答案: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0.0
5.第5题
革命根据地时期,在《婚姻法》中首次提出“男女平等”原则的是( )
A.《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
B.《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D.《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
答案:A
标准答案:A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0.0
3.第3题
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和( )
A.《具律》
B.《盗律》
C.《杂律》
D.《厩律》
答案:D
标准答案:D
您的答案: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0.0
4.第4题
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
A.《至元新格》
B.《大元通制》
标准答案:是1931年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改法规规定没收地主、富农、反革命及农村公共土地;土地分配的原因是“地主不分田,富农分怀田”的原则;以“最有利于贫农、中年利益的方法”案人口或按劳力平均分配;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允许农民出租、买卖。改法规扩大了土地革命的打击面。
您的答案:
题目分数:2.0
A.二省制
B.三省制
C.四省制
D.五省制
答案:B
标准答案:B
您的答案:
题目分数:2.0
此题得分:0.0
22.第22题
宋代将对审判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叫做()
A.编敕
B.编例
C.条法事类
D.《宋刑统》
答案:B
标准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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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二版)PPT 第五章 汉代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二版)PPT 第五章  汉代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三、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制度
在经济立法方面,其首要任务是发展农业 生产。汉文帝、汉景帝均曾下诏劝课桑农。
汉代在财政制度方面还进行了改革,币制 改革便是其中的一项 。
另外,西汉政府为了增加国库收入,还采 取了盐铁官营的措施。
在调整赋税征收方面,汉代有《田律》、 《租挈》等等。汉初采取“十五税一”的办法, 汉文帝曾下令减免一半田租,东汉曾实行过三 十税一的政策。西汉多为实物地租,即缴纳谷 米,东汉末年改为货币地租。另外,汉代还征 收算赋 。
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汉惠帝六年下诏曰: “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代法 律为保护夫权,还规定“七弃”之制,即婚后 女子若有不孝、无子、淫乱、嫉妒、多言、恶 疾和盗窃诸行为中一种者,即可被其夫休弃。
在调整家庭关系方面,汉代法律规定了 “不孝”罪,以维护父权。汉代统治者还提倡 同居共财,即不与祖父母、父母分居析财。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 经济制度
一、行政制度
汉代的行政管理体制分为中央与地方两个系列,中 央确立了三公九卿制 。地方上,汉初在沿袭秦代的郡 县两级行政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又复立诸侯国,出现 了郡县制与封国制并存的态势。后来,随着封国势力 的增大,与中央的离心力日增,于是景帝、武帝采取 了一系列的措施削弱其势力,最终结束了诸侯割据的 局面。之后,西汉王朝在地方上完全确立了郡、县两 级行政管理体制。
在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方面,汉初开始实行察举制度, 此外,汉代选官还采取了征辟、纳赀、上书拜官、任 子等方式。
在官吏的考核和奖惩方面,汉代行政法律多有规定。
汉代统治者还很重视地方官吏的监督,汉初曾由丞 相派出监御史监察地方官吏。
二、民事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中虽不存在独立的民法部门, 但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还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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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史料2——春秋战国史料
春秋战国史料
一、铸刑书与铸刑鼎的史料
“三月,郑人铸刑书。

叔向使诒子产书,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

并有争心,以徵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恤,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

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

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徵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

……国将亡,必多制。

其此之谓乎!”(《左传》昭公六年)
“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仲尼(孔子)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

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

贵贱不衍,所谓度也。

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二、诉讼与变法的史料
“周公将与文孙苏讼于晋,王叛王孙苏,而使尹氏与聃启讼周公于晋。

”(《左传》文公十四年)
“许灵公诉郑伯于楚。

六月,郑悼公如楚讼,不胜,楚人执皇戌及子国。

”(《左传》成公五年)
“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左传》定公九年)
三、《法经》的史料
“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

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商君受之以相秦。

” (《晋书·刑法志》)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

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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