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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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3篇)

2024年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3篇)

2024年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新生入学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丧失学习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岁。

学生入学后设立“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生名册”、“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小学生体格检查表”、“小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适用四年级以上)、“小学生手册”、“嘉兴市小学生德育手册”等档案材料。

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借读:1、学生转学,需经校长审批,由中心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九年制义务教育登记卡、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等档案材料)。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学期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时数超过上课总课时三分之一,跟班有困难者。

因病或体弱长期休养,由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生证明,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须办理续休手续。

3、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要求复学者经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

4、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处理退学。

5、借读:凡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借读生,必须持“义务教育登记卡”、“转学证明”、“成绩手册”等材料到借读学校取得学籍。

借读生必须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借读费一般一次交清,否则不得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三、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一律实行不留级制度。

2024年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2)一、基本原则1. 确保义务教育的普及与公平。

小学教育是国家义务教育的基础阶段,学籍管理制度应确保每个小学生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

2. 重视个体差异,注重因材施教。

学籍管理制度应充分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根据学生的特点,灵活制定教育方案。

3. 提倡全面培养。

学籍管理制度应注重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4. 促进家校合作。

学籍管理制度应鼓励学生家长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活动,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天津市小学转学流程

天津市小学转学流程

天津市小学转学流程
一、小学转学的条件
1. 家庭搬迁至天津市另一区域,需要转入当地小学就近入学。

2. 对现就读小学教学质量或环境不满意,要求转入其他小学。

3. 其他特殊情况需求转学。

二、小学转学的材料
1. 家长或监护人的转学申请。

2. 学生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 现就读学校提供的学籍档案及成绩单。

4. 转入学校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小学转学的程序
1. 联系拟转入学校,了解学校招生政策和转学申请日期。

2. 准备转学材料,按要求提交给拟转入学校。

3. 经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填写转学回执。

4. 拿着转学回执,到现就读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5. 向拟转入学校报到注册,完成入学手续。

四、小学转学的注意事项
1. 小学学生一般只能在同一区县内转学。

跨区县转学需备案。

2. 小学低年级学生一般只允许在开学前转学。

高年级可适当放宽。

3. 公办学校间原则上只能在同一学段转学,不能跨学段转学。

4. 要提前做好转出转入学校的沟通,避免重复办理手续。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津教委规范〔2021〕1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惩戒的实施第三章教育惩戒的保障第四章教育惩戒的救济第五章附则(联系人:教师工作处黄怡;联系电话:83215127)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为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指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性质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小学部各年级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和学籍变动等事项的管理。

第四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一个学生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中接受教育。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应按照我校招生规定进行,持相关证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应在开学前为学生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不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注册时,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应如实填写学生信息,如有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学校有权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转学应持原学校转学证明,经我校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学生休学应持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最长一年。

第十条学生复学应持相关证件,经学校核实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退学应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毕业与结业第十二条学生毕业条件按照我国教育部颁发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我校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学生结业条件按照我校教学计划执行,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五条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学籍变动等资料。

第十六条学籍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审核、更新。

第六章罚则第十七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工作人员违反学籍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最新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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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最新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范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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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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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学籍管理规定如下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普通高中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制度。


一章入学与学籍
第四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按市教委出台的招生政策和
招生计划,通过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录取后办理入学。

未参加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第五条凡被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
书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凡因故需延缓入学的,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 ( 延缓入学时间原则在 15 日以内 ) ,并提交有关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若到期后仍不能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未经批准超过两个月内不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学生将取消
1。

天津市小学学生学籍卡

天津市小学学生学籍卡

___学生学籍卡1.引言___学生学籍卡是一种用于管理小学学生个人信息的重要工具。

本文档旨在介绍学生学籍卡的作用、内容和使用方法。

2.学生学籍卡的作用学生学籍卡是学校对学生信息进行管理的核心文件。

它包含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进修记录等内容,能够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业发展和综合素质。

3.学生学籍卡的内容学生学籍卡通常包括以下内容:3.1 基本信息学生学籍卡上会记录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以便学校与家长进行有效的沟通。

3.2 学业情况学生学籍卡会记录学生的就读学校、入学时间、班级以及学号等信息。

同时,还会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奖励情况、处分记录等,以便学校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和评估学生的综合素质。

3.3 健康信息为了关注学生的健康状况,学生学籍卡上通常会记录学生的身高、体重、体格发育情况等信息,并可以记录学生的重要疾病史和过敏史,以供学校和医务人员参考。

3.4 家庭联系信息学生学籍卡上还会记录家长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号码、地址等,以便学校在需要时与家长进行及时沟通。

4.学生学籍卡的使用方法学生学籍卡是学校重要的管理工具,应妥善使用。

以下是使用学生学籍卡的一些建议: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籍卡,避免遗失或损坏。

学校应定期更新学生学籍卡的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家长应及时提供学生的最新信息和变动情况,以便学校及时更新学籍卡。

学校和家长在需要时应共同查阅学生学籍卡,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情况。

5.结论学生学籍卡在管理学生信息和评估学生发展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学校、学生和家长应共同配合使用学籍卡,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以上是对___学生学籍卡的介绍,希望能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注: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信息更新,请以实际执行为准。

天津市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

天津市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

天津市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为了更好地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为了规范全市小学学籍管理,把学籍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了保障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凡属于本市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小学在校生的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考核与评价、奖励与惩罚、升级与留级、毕业等均按此规定办理。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凡随父母或“四老”(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天津市有常住户口、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六周岁半),均应按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区范围,就近免试入学。

第五条.7一10周岁具备学习条件的肢疾儿童和轻度智疾(智商在55—69之间)儿童,应在学区范围内小学随班就读。

中度智残(智商在40-54之间)且具备起码的学习条件的儿童,可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入学。

盲、聋哑适龄儿童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

正在患精神病、传染病等特殊疾病的儿童暂缓入学,待痊愈之后,持医院证明方可入学。

第六条.在我市已取得蓝印户口的外地人口中的适龄儿童,要根据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的安排,免试就近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入学不得在公办校范围内择校,若要择校,可选择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学校和民办学校。

第八条.各小学招收一年级新生时,及时做好新生登记注册,要向家长颁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家长必须依法送子女按时上学。

第九条.对未按时入学报到注册的学生,学校要及时进行家访。

督促学生及时入学。

对经多次家访动员无效者,由街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出限期入学通知,从发通知起三日内送其子女到学校上学。

限期内仍不复学的,由街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罚意见,直至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在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档案,档案材料应包括学生花名册、家庭登记表、学籍薄等。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一、前言学籍是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的一种身份证明。

学籍信息不仅涉及到学生的基本信息(如姓名、生日、联系方式等),还包括学生的学习成绩、奖惩情况、出勤情况等。

学校需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以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和保密,并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学籍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学籍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学籍档案管理、学籍信息记录、学籍信息查询。

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1. 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档案是记录学生学习和成长过程的重要材料,每个学生在入学时都应提交一份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学生个人档案、学习成绩、考试情况、奖惩情况、课外活动情况等。

学籍档案应妥善保存,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学校应向家长和学生说明档案的保存期限和处理方式。

2. 学籍信息记录学籍信息记录是指对学生的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的信息进行集中、记录和管理。

学校应当在入学时,对每位学生的基本信息进行采集,并且随时更新。

同时,学校还应该记录学生的课业成绩、课外活动情况、出勤情况、奖惩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学籍信息的记录应当及时准确,保证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保密性。

学生和家长有权了解自己的学籍信息,如发现错误或不当处理,学生和家长有权要求改正。

3. 学籍信息查询学籍信息是学生身份证明的一部分,也是学生成长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学校应该建立开放、互动的学籍信息查询平台。

同时,学生和家长也应该充分利用学籍信息查询平台,了解自己的学籍信息、参与个人成长规划和评估等。

学校应当制定具体的关于学籍信息查询的管理规定,并保护学生和家长的个人信息隐私。

三、学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并在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督和考评。

具体地,有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实施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切实负起管理学籍的责任,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

学校应当制定学籍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修订和更新。

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小学生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入学注册1、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依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范围,接收适龄儿童入学。

2、新生入学时,家长或监护人应按照学校要求,提供户口簿、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学校审核学生的入学资格。

3、学校在开学后一个月内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采集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监护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4、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二、学籍变动1、转学(1)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由家长或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学证明。

(2)家长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3)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转学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学生学籍档案将转至转入学校。

2、休学与复学(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要休学的,应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等。

(2)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系统中办理休学手续,并注明休学起止时间。

(3)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学籍系统中办理复学手续。

3、退学(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退学。

(2)学生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违法犯罪等原因,学校认为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三、学籍信息变更1、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家长或监护人应及时向学校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审核无误后,在学籍系统中进行变更操作。

四、毕业与结业1、小学六年级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精编范文】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全文-推荐word版 (2页)

【精编范文】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全文-推荐word版 (2页)

【精编范文】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全文-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全文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中小学学籍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本市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籍档案是指各中小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学籍管理类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含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学校应将学籍档案管理纳入学籍管理工作环节,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的设施设备,做好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学籍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学校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六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

第七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在教学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当年毕业学生的学籍管理类材料整理完毕,与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备份一并向学校综合档案室归档。

第八条学籍档案应按照《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

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

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

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

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

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天津学籍管理规定

天津学籍管理规定

天津学籍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普通高中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入学与学籍第四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按市教委出台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通过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录取后办理入学。

未参加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第五条凡被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凡因故需延缓入学的,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原则在15日以内),并提交有关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若到期后仍不能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未经批准超过两个月内不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同时取得由市教委统一编排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

学籍号由“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共计九位数字组成。

第七条新生注册入学后,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籍:(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二)已经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或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三)往年参加升学考试被录取但未报到的;(四)其他违反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的。

第八条市教委将于开学后30日内发放高中一年级新生学籍底册,区县教育局在接到学籍底册后30日内将高中一年级的学籍复核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九条招收外籍留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内日,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语言民族处备案。

第二章转学第十条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文一、入学一年级新生入学,按上级划定的本校招收范围内的时龄儿童入学,并按规定时间班里报名注册手续,新生按学校规定编班,不得挑选班级。

二、转学转入学生,因户口迁移到本校的服务范围或父母在本地区工作或投亲的并具有本地区正式户口的学生,有正式的转____系表,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转入本校就读。

转入本校的学生需经过“语、数、英”三科的测试,合格者转入相应年级插班就读。

转出学生,因户口迁移,更换住址、父母工作调动等到外校学习,须由家长事先到学校申请,经教导处批准填写转____系表,家长持联系表到本区教委教行科审批,批准后,接到学校填写的“同意接受”加盖公章后将表送回学校,学校开出转学证明,转学手续在学年末结束前或学年初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三、借读1、非本学区的学生的学生申请到本校上学的,学生家长持原校借读联系表,经学校批准可在本校借读。

2、非本学区的学生的适龄儿童申请在本校上学的学生为借读生。

经学校同意,办理借读手续,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后编班上学。

学校不接收低年级时无人接送,无人管理,无学习能力的借读生。

四、休学1、学生因病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长期修学者,由学生家长持本地医疗单位的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准许休学,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持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如未康复要办理延长休学手续。

2、如休学期满,未与学校联系,既不复学也不办理延续休学超过半年者,学校有权分类处理。

3、休学期满的学生根据情况回原班或插入相应年级的班级。

五、退学1、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不能退学。

2、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年龄在____周岁以上的学生经家长申请,填写退学申请,家长签字盖章后学校和镇政府同意,报教委行政科批准,准予退学,退学后不与复学。

3、因病、伤残、休学后长期不能康复,年龄到____周岁的学生,由家长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家长签字盖章,小学和初中生还应到镇政府审批。

小学学籍管理条例

小学学籍管理条例

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适龄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我校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升级、考勤、奖惩、毕业、结业等有关学籍管理事项,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入学第三条新生入学。

已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有关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老生入学。

每学期开学初,由班主任检查《学生手册》和寒(暑)假作业,班级收齐学生证后,统一到教务处注册,凡不按时报到注册又未向学校请假的学生均视为自动退学,并注消学籍,报市教育局中小教育处备案。

第五条全校学生注册完毕,学生处整理进、出学生名单,在一个月内,编制、打印、发放新的学生名单供全校各部门使用。

第三章学籍第六条对已经入学的初一年级新生,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并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发给统一印制的学生证。

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档案及学校资料包括:(一)《学生学籍表》(二)《学生情况登记表(可供计算机录入用)》(三)《在校学生名册》(四)《流动学生名册》(五)《毕业生情况登记表》(六)《毕业生名册》(七)《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供计算机录入用)》除《学生情况登记表》、《毕业生情况登记表》为学校印制外,其余表册均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统编号(计算机自动生成)。

每位学生的统编号一经编定,前20位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学号与学生所在班级编号保持一致;各类表册均已统编号为序。

第九条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做任意改换;确需改换,须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向学校申请,学校统一在学期初到市教育局办理。

第四章转学第十条外校学生转入,一般在寒、暑假进行。

先由教务处负责审查有关户口和学习成绩证明,再参加我校组织的插班生考试,根据该学生的成绩及我校班级的容量,经教务处审批、教务主任同意后,到学生处填写《学生情况登记表》进行统一编班。

天津小学入学政策

天津小学入学政策

天津小学入学政策天津是一座充满活力的城市,小学入学政策也反映着天津的发展趋势。

入学政策旨在维护孩子们的权利,促进健康、安全地进入小学。

本文将介绍天津小学入学政策,以期提示家长在报名小学时,需要遵守的规定及要求。

首先,招生的根据《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小学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津小学招生具有一定的管理政策,制定了适用范围、入学条件、年龄限制等入学政策。

其次,小学招生范围,《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小学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该招生范围,即入学对象由天津市居民子女和父母同住在天津市的外省市子女组成。

再次,小学入学条件。

根据该政策要求,报名小学的家长及其子女必须提供学籍证明、一寸近期免冠照片、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文件(难民证、优抚证、贫困证)等资料。

此外,小学入学年龄限制。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小学招生的实施意见》规定,报读小学的申请人,其年龄应在小于(含)今年7岁6个月的儿童,并且年龄要求受学校招生范围限制。

最后,报名审核。

家长在报名小学时,要提交学籍证明、一寸近期免冠照片、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文件等资料,通过审核后,家长可以按照要求参加小学招生宣讲会,确认报名。

综上所述,天津市招小学生的政策是维护孩子们的权利,促进健康、安全地进入小学的政策,而参加招生的家长,则必须了解本文所提到的政策规定,确保入学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确保孩子们安全入学。

此外,家长及孩子们还有责任,要切实履行遵纪守法的义务,遵守社会道德文明公约,积极参与学校的文化、体育等活动,健康发展。

以上是关于天津小学入学政策的介绍,希望家长们在报名小学时,能够遵守上述政策,确保孩子们能够安全地进入小学,同时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为促进小学教育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天津小学没有五证能上学

天津小学没有五证能上学

天津小学没有五证能上学
天津小学没有五证能上学吗
小学,是人们承受初等正规教育的学校,是根底教育的.重要组成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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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外地户籍上小学需要五证,其中包括:居住证、户口簿、合法居所证明、务工就业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

天津户口上小学不需要五证。

非津籍子女在津就学不能没有“五证”,居住证持有人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承受义务教育应。

1、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原件及复即件;
3、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4、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务工就业证明;
5、本市成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五证齐全,便可享受与天津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天津和平区中学教师子女入学政策

天津和平区中学教师子女入学政策

天津和平区中学教师子女入学政策天津和平区中学教师子女入学政策如下:近年来,和平区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

随着人民群众对高品质教育需求持续增加,学位资源日趋紧张,学生在校学习活动空间被不断挤压。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增强区域教育资源布局规划的科学性预见性,进一步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依法保障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结合实际,现就和平区小学就学和初中入学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小学登记入学条件小学一年级登记入学,须持有与和平区户籍地址相同的房产满三年,并设政策过渡期。

20xx年入学,须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持有;20xx年、20xx年入学,须在20xx年8月31日之前持有;20xx年及以后入学,须持有满三年。

持有房产满三年时间截至入学当年的8月31日。

20xx年8月31日之前已持有房产的,不受影响。

持有房产不满三年,确因特殊实际困难,适龄儿童无法在天津市其他区落户入学的,须提供相关证明,小学入学、初中入学在区内统筹安排。

二、调整小学申请转入条件小学其他年级申请转入,须持有与和平区户籍地址相同的房产满三年。

房产在20xx年9月1日当日及以后持有的,须持有满三年方可提出转入申请。

持有房产满三年时间截至入学当年的8月31日。

20xx年8月31日之前已持有房产的,不受影响。

三、调整初中派位录取条件从20xx年秋季学期开始,小学一年级入学和其他年级转入的学生毕业登记时,须与入学登记或申请转入时的房产及户籍信息一致,方可参加初中派位录取,否则将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初中。

上述房产是指存量房屋(二手房),新建商品房(一手房)不受影响。

私产房屋须持有全部产权,持有时间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签章日期为准,公有住房持有时间以取得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的签章日期为准。

若天津市就学政策有重大调整,以当年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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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为了更好地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为了规范全市小学学籍管理,把学籍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了保障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凡属于本市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小学在校生的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考核与评价、奖励与惩罚、升级与留级、毕业等均按此规定办理。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凡随父母或“四老”(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天津市有常住户口、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六周岁半),均应按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区范围,就近免试入学。

第五条.7一10周岁具备学习条件的肢疾儿童和轻度智疾(智商在55—69之间)儿童,应在学区范围内小学随班就读。

中度智残(智商在40-54之间)且具备起码的学习条件的儿童,可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入学。

盲、聋哑适龄儿童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

正在患精神病、传染病等特殊疾病的儿童暂缓入学,待痊愈之后,持医院证明方可入学。

第六条.在我市已取得蓝印户口的外地人口中的适龄儿童,要根据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的安排,免试就近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入学不得在公办校范围内择校,若要择校,可选择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学校和民办学校。

第八条.各小学招收一年级新生时,及时做好新生登记注册,要向家长颁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家长必须依法送子女按时上学。

第九条.对未按时入学报到注册的学生,学校要及时进行家访。

督促学生及时入学。

对经多次家访动员无效者,由街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出限期入学通知,从发通知起三日内送其子女到学校上学。

限期内仍不复学的,由街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罚意见,直至申请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在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档案,档案材料应包括学生花名册、家庭登记表、学籍薄等。

第十一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秋季开学后一个月内,认真统计新生入学情况。

学校要协调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解决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适龄儿童不能按时入学的问题,要确保入学率100%。

第十二条.在我市工作的外籍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到市教育局批准可以招收外籍儿童少年就学的学校入学,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学校应把外籍儿童少年入学情况,及时报市教育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转学
第十三条.凡本市学生因迁居且上学路远的,可以转学。

学校应为学生转学提供方便。

转入校应及时接收迁入本学区的学生继续学习或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的学校上学。

第十四条.各校要健全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应事先联系好转入学校,而后办理转学的正式手续。

任何学校不得在学生还没有联系好转入校前开具转学证明。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时间,一般应在学期末或开学前的一周内办理。

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外省市迁入本市的学生需持本市正式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片内学校登记,接收校可以进行简单的测试(只做为安排相应年级的依据),任何学校不得因学生学习水平低而拒不接收。

第十七条.为加强管理,各小学必须使用市教育局统一规定的转学联系信和转学证明。

第四章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在校生因病一学期内连续请假超过四周,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由家长或监护人到校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一般为一学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学年。

休学手续需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递交书面申请和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由学校教导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方能记入学籍薄,开具休学证明,保留学籍。

随家长或监护人暂时出国的学生,须持出国手续,并写出休学申请,由学校教导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方能记入学籍薄,开具休学证明,保留学籍。

第十九条.因病休学尚需复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持指定医院复学证明和休学证明到原校办理复学手续;因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归国之后,需复学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与学校直接联系,经学校核实后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力程度,并征求本人及父母或监护人意见,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条.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的,由家长重新办理休学手续。

连续休学未满十三周岁的学生仍可到原校复学。

第五章借读
第二十一条.非本市户口,在本市有监护人和居住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学生,可在居住学区的学校中申请借读:
1.父母双方在外地居住或因公出国半年以上;
2.父母双方工作的流动性很大;
3.父母一方在本市有长住户口,另一方无力在外省抚养照顾;
4.父亲是本市长住户口的干部职工,母亲及孩子因某种历史原因,虽无长住户口,但长期在本市居住;
5.华侨子女,港澳台胞子女。

第二十二条.子女需要借读,由家长或监护人写出借读申请,持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就近安排借读。

借读的学生,应按天津市纠风办、物价局等部门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三条.外籍儿童少年在本市有监护人及居住条件,需要借读,由监护人写出借读申请,到市教育局批准的可以安排外籍儿童少年就学的指定学校,联系借读,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学校应及时把外籍子女借读情况报市教育局办公室备案。

未经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接纳外籍儿童少年借读。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考核评价是为了了解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情况,教育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激励学生不断提高素质水平。

同时检验学校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效果,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为了进一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新时期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改变过去那种以两三门主要学科成绩为评价学生方法,建立一套全新的小学生素质发展水平考核与评价的标准和方法。

实施《天津市小学生素质发展水平评价方案》。

第二十六条.考核与评价小学生素质发展水平的主要内容是思想品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健康素质等。

第二十七条.考核与评价小学生素质发展水平方式为:等级+特长+评语。

采取等第评价、量化评价、记实评价、信息交流等方法,搞好学生自我评价、学生小组评价、教师评价和家长评价的结合。

第二十八条.要重视小学生素质发展的平时考核,并在学期末做一次总评。

考核评价学生要看全面、看发展、重进步、重激励。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为鼓励学生“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学校教育要以表扬为主,对于模范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发展,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可以单项
表扬、奖励或评为三好学生。

学校要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三好学生条件和评选要求进行评选。

三好学生为市、区、校三级。

第三十条.对于违纪学生要以教育为主,学校要有帮教计划,落实责任,要以高度爱心对他们进行教育,与家长共同配合,促进他们转变。

第三十一条.学生违纪,经多次反复教育不思悔改,学校可视违纪情节和对错误认识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给学生处分要经教导处(或德育处)研究后,上报校务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并及时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小学不得开除学生。

第三十二条.受处分的学生,通过教育和帮助,对错误有一定的认识,并确实改正的,应撤消处分。

撤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在三个月后;撤消记过处分,一般在半年以后。

撤消处分,要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审核提出意见,按原处分批准权限,履行批准撤消手续及备案手续。

第八章升级留级
第三十三条.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留级制度。

现阶段在本市所有小学的低中年级取消留级制度。

各小学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地实行小学阶段全部取消留级制度。

第三十四条.小学四年级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其中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学年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身体健康素质都达到合格标准,准予升级。

如其中一种素质不合格,应予留级。

要严格控制留级人数,一般为本年级学生总数2%以下。

留级一次,重读后仍不符合升级要求的学生,不再留级。

第三十五条.对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了更高年级学历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

同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毕业
第三十六条.要全面考察小学毕业班学生的素质。

学生思想品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其中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毕业考试达到合格标准)、身体健康素质都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

如其中一种素质总评为不合格,为肄业。

第三十七条.毕业年级不再留级。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分及其它担任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学校。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以前颁发的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停止使用。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市教育局小学处负责解释。

天津市小学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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