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指引
新疆股权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新疆股权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新疆股权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司应在取得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交易中心”)同意挂牌的通知后,申请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托管。
第三条股权交易中心设立电子化股份登记簿记系统,实行股份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事实。
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份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
第四条股权交易中心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第五条登记结算各方应按股权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缴纳登记结算相关费用。
第六条投资者应持有股份转让账户和资金账户参与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
第七条股份转让账户的开立、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按照股权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非上市公司在获得股权交易中心关于同意挂牌通知及股份简称和代码后,与股权交易中心签订非上市股份公司挂牌协议书,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股权交易中心对非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非上市公司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非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一)股权登记托管申请书;(二)股权交易中心同意挂牌的通知;(三)签字盖章的公司进入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四)公司发起人出资协议复印件及历次增减资验资报告;(五)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六)公司章程;(七)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八)公司股东名册;(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名册和其他依法依约需限售的持股名册;(十)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十一)股东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息(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法人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代码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十二)国有参控股企业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十三)股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股权质押融资操作流程
资管总部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操做流程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各营业部:为加快推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便于业务人员展业及与公司内部中后台沟通,现将对接资管总部(融资额大于1000万元得项目)得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内、外部操做节点及流程公布。
1、提出申请:项目承揽人在获得客户股权质押融资需求信息后,初步收集融资主体得基本情况、需求以及质押标得基本信息等,完整填写《股权质押融资项目基本要素表》,以邮件方式发送给资产管理部项目联系人。
2、项目初审:资管部项目联系人按照质押融资操做指引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如不符合相关规定,则邮件通知项目承揽人终止项目;如果基本条件满足要求,则将《股权质押融资项目基本要素表》分发各资金对接人。
3、项目评估:资金对接人对融资主体得基本情况,质押标得股票得质地、估值以及流动性等进行全面分析,对质押标得昰否满足融资方要求,昰否需要融资主体提供增信措施等做出初步判断。
如不需额外得增信措施,则可通过项目承揽人或直接与融资主体商谈利率、质押率、期限等合同细节;如需融资主体提供其它增信措施且融资主体同意增信,项目承揽人需按质押融资尽职调查得要求对融资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完成相关资料收集合尽职调查报告并上传资产管理部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将尽调资料分发各资金对接人,资金对接人根据尽职调查情况与融资主体商定具体增信措施、融资利率、质押率合融资期限等合同细节。
(在该环节,如有需要,资金对接人可向研究所发起业务协同需求,请研究所对质押标得做专项风险评估。
)4、合同谈判:资金对接人通过项目承揽人或直接与融资主体商谈合同细节,包括利率、质押率、增信措施、融资期限、支付方式等,达成一致后,拟订《质押融资合同》(双方或三方)。
5、项目审批:融资主体与资金对接人就合同细节达成一致后,项目承揽人按商定条件重新填写《股权质押融资项目基本要素表》,并从OA发起股权质押融资审批流程(点击公司OA业务部门-资管总部-部门流程-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审批流程),并按尽职调查清单所需收集得相关资料、尽调报告以及合同初稿等需做为附件一并上传。
股权质押融资的含义及业务流程
股权质押融资的含义及业务流程说明
近几年里,股权质押融资贷款发展较快,其独特的融资方式,无疑增加了企业融资渠道和机会,目前已成为众多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
所谓股权质押融资,本质属于质押贷款,是出质人(借款人)与质权人(贷款行)之间的一种权利质押。
具体来说,股权质押贷款就是借款人(企业)以自己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一类贷款。
股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流程
目前企业法人或股东申请股权质押融资,流程上主要有以下6个步骤:
1.如果是企业出质股权,则需先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权质押决议;如果是自然人可直接向银行(质权人)提出股权质押贷款申请。
2.借款人(出质人)向贷款行提出股权质押贷款申请,并按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等待审核。
3.如果审批通过,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
4.借贷双方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注:股权质押合同可单独另签,也可作为贷款合同的担保条款出现。
)
5.股权质押当事人须在股权质押合同签立后15天之内,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6.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同时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股权质押贷款时,需提供这些资料:
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
3.股权出质公司上一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4.股权出质公司出具的同意质押贷款证明(股份公司和有效责任公司有所差异);
5.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司股权质押流程
公司股权质押流程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股权质押流程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步骤和程序,以下将对公司股权质押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步,确定融资需求。
首先,公司需要确定自身的融资需求,明确需要融资的金额以及融资的目的。
这一步是公司股权质押流程的起点,也是决定后续操作的基础。
第二步,选择融资机构。
在确定融资需求后,公司需要选择合适的融资机构进行合作。
融资机构的选择应考虑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因素,以及融资机构的信誉和资质。
第三步,进行股权质押登记。
一旦确定合作的融资机构,公司需要进行股权质押登记。
这一步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股权证书、质押合同等文件,并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四步,签订质押合同。
在股权质押登记完成后,公司与融资机构需要签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件,包括质押的股权份额、质押期限、质押利率、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五步,放款及监管。
在质押合同签订后,融资机构会将贷款放入公司账户。
同时,融资机构会对质押的股权进行监管,确保质押股权的安全。
第六步,还款及解押。
质押期限届满时,公司需要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进行还款。
一旦还款完成,融资机构会对质押股权进行解押,公司重新取回股权证书。
总结。
以上即是公司股权质押流程的主要步骤。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操作,确保股权质押流程的合法合规。
同时,公司还应谨慎选择合作的融资机构,充分了解质押合同的条款,以降低质押过程中的风险。
希望本文对公司股权质押流程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股票质押业务流程
股票质押业务流程股票质押业务是指投资者将自己名下的股票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这种业务流程在金融市场中得到广泛应用,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便捷的融资渠道。
下面将详细介绍股票质押业务的流程。
第一步:选择金融机构投资者在进行股票质押业务之前,首先需要选择一家可信赖的金融机构作为合作伙伴。
这些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条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金融机构。
第二步:办理质押登记在选择好金融机构后,投资者需要前往该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质押登记是指将投资者名下的股票进行登记,确认其作为质押物的合法性和所有权。
投资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股票持有证明以及质押合同等文件。
第三步:评估股票价值金融机构在办理质押业务时,会对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进行评估。
评估的目的是确定股票的价值,以便确定可以贷款的金额。
评估的方法通常是根据市场行情和股票的基本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四步:签订质押合同在评估完股票价值后,金融机构会与投资者签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质押物的种类、数量、质押期限、质押利率等重要条款。
投资者需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五步:放款在签订质押合同后,金融机构会根据合同约定的质押率,向投资者发放贷款。
贷款金额通常是根据股票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的。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需求,选择合适的贷款金额。
第六步:履行质押义务一旦贷款发放,投资者需要履行质押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这包括按时支付利息和本金、保持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等。
投资者应当密切关注股票市场的变化,以确保质押物的价值不会出现大幅度下跌。
第七步:赎回质押物当投资者还清贷款本息后,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赎回质押物。
金融机构会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押物返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需要注意,在质押期限内未能按时赎回质押物,金融机构有权处置质押物以偿还贷款。
总结:股票质押业务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便捷的资金来源。
0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股权托管业务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股权托管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新疆股权登记管理中心)股权托管业务的顺利进行,保障股权托管登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股权的安全、高效流动,根据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结合新疆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具体业务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下类型的股权托管:(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三)依法可办理登记托管的其他股权或相关权益。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股权托管是指新疆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接受公司及其股东委托,由新疆股权登记管理中心通过电子化股权簿记系统代为置备股东名册,并为公司股东开立股权账户,记载并确认股东对股份的所有权及其相关权益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公司或股东办理托管业务时应当按本规则规定向新疆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提供有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股权托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整体托管和规范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股权托管机构第六条新疆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是依法设立、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股权托管和服务机构。
新疆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接受公司或其股东的委托,进行下列托管业务:(一)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包括股权托管初始登记、股权托管变更登记、股权托管注销登记、股权质押同步登记;(二)股权托管服务业务:包括股权账户开户、股权账户卡挂失、股权冻结、代理分红派息、股权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披露、股权证明等;(三)其他服务业务:代理公司增发、配股、减资回购;向公司提供股权融资服务、债务融资服务、项目对接服务、协助落实各项政策等顾问咨询服务。
第七条新疆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应提供完善的场地、设施、信息系统和业务制度,保证托管登记资料的安全,对应当保密的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新疆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应将业务原始材料妥善保留二十年。
未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工商的流程和文件
未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工商的流程和文件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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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服务流程
非上市公司股权服务流程非上市公司股权服务流程一、股权服务需求确认1. 双方签署保密协议:在启动股权服务之前,双方需要签署保密协议,确保涉及到的信息和资料得到保护。
2. 确定股权服务需求:非上市公司需要确定自身对股权服务的需求,包括股权结构、股东权益保护、股权激励等方面的需求。
二、股权结构规划1. 评估现有股权结构:股权服务机构会对非上市公司的现有股权结构进行评估,分析现有结构的优势和不足之处。
2. 设计合理股权结构:根据非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和股东间的利益平衡,股权服务机构会为非上市公司设计合理的股权结构方案。
3. 股权转让协议:股权服务机构会起草股权转让协议,明确非上市公司和股东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三、股东权益保护1. 设计投票权和决策权机制: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股权服务机构会设计投票权和决策权的机制,确保所有股东在重大事项上都能参与决策。
2. 建立股东协议:股权服务机构会帮助非上市公司建立股东协议,明确各个股东的权益和义务,加强股东之间的合作和互信。
四、股权激励设计1. 激励机制设计:根据非上市公司的发展阶段和需求,股权服务机构会设计适合的股权激励机制,包括股票期权、股权分红等。
2. 执行激励计划:股权服务机构会帮助非上市公司执行股权激励计划,包括制定激励方案、发放激励股权、跟踪员工的业绩和表现等。
五、股权交易服务1. 寻找合适的投资者:对于有意向转让股权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服务机构会寻找并筛选合适的投资者,确保合作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2. 进行尽职调查:股权服务机构会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经营能力、信誉状况等,以确保投资者的可靠性。
3. 签署股权交易协议:当找到合适的投资者后,股权服务机构会协助双方签署股权交易协议,明确转让股权的条件和方式。
六、协助股权变更登记1. 准备相关文件:股权服务机构会准备转让股权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变更登记申请等。
2. 协助办理登记手续:股权服务机构会协助非上市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范本1: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1. 引言1.1 目的本旨在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流程和要求,以确保所有相关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1.2 适用范围本适用于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登记的情况。
2. 定义在本中,以下术语的解释为:2.1 股权质押: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权质押给担保人,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行使其他财产权益。
3. 登记流程3.1 准备材料3.1.1 股东身.分.挣明股东应提供有效身.分.挣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分.挣、护照等。
3.1.2 公司文件股东应提供相关公司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
3.1.3 股权证明股东应提供股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登记证书、股东会议决议等。
3.1.4 担保合同股东和担保人应签订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 登记申请股东应向相关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股权质押登记申请,包括所需材料和相关表格。
3.3 登记审核相关登记机构将对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实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4 登记结果通知登记机构将及时向股东和担保人通知登记结果,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 相关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股东身.分.挣明文件- 公司文件- 股权证明文件-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登记申请表格5.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 股权质押: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权质押给担保人,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行使其他财产权益。
范本2: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1. 概述1.1 目的本的目的是为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提供全面的指导,确保全流程规范运行。
1.2 适用范围本适用于所有非上市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登记的情况。
2. 定义为了更好地理解本,以下术语按照如下定义解释:2.1 股权质押: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用作担保,将股权质押给担保人,以履行债务或行使其他权益。
3. 登记流程3.1 准备阶段3.1.1 准备申请材料股东应准备申请所需的材料,如身.分.挣明、公司文件、股权证明、担保合同等。
09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指引
09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篇:09 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指引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为明确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流程,根据《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以及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股权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直属分局、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自治区股权质押的登记机关,负责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三条本操作指引所称“股权”是指:在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在股权中心办理了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权。
第四条出质人、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其中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前,应向股权中心申请出具《股权质押报告函》。
第五条申请出具《股权质押报告函》,应当向股权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担保合同(主合同)和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三)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含相关声明);(四)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章程;(五)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受托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六)出质人和质权人为法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七)出质人为公司的,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股权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和登记托管系统的登记事项,向工商管理部门出具《股权质押报告函》,《股权质押报告函》包括以下事项:(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持股比例;(四)出质股权的权属状态。
第七条申请人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股权中心出具的《股权质押报告函》(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八条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后,凭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质押登记通知书》,在股权中心办理股权质押设立冻结手续,股权中心在股权质押登记信息系统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股权质押设立冻结通知书》。
非上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服务
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需办理出质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二、事项审查类型事项: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四、受理机构合浦县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和质监窗口五、决定机构合浦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一)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二)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三)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八、禁止性要求申请内容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和要求,按照申请事项服务指南要求提交全部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并书面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无假证件,无条件全部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和假证件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九、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录十、申请接收接收材料:向合浦县工商和质监局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股权质押融资操作流程讲解
第一步:认识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状况:1、认真审察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能否有对股东严禁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别规定;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有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3、出质人应供给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第二步: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多半以上赞同出质的决策;第三步: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第四步: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可以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录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需供给的文件和资料:1、申请人签订的《股权出质建立登记申请书》;2、记录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许出质人拥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许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自己署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注:指定代表或许共同拜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许共同拜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署名或许盖印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许共同拜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许共同拜托代理人的证明。
有关法律条则:《担保法》第 78 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合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方法》第 7 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建立登记,应当提交的资料有:申请人署名或许盖印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录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许出质人拥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许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自己署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余资料;《物权法》第 226 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建立。
股权质押登记流程
股权质押登记流程随着股票市场的不断发展,股权质押登记已经成为许多企业和个人进行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
那么,股权质押登记的流程是什么样的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权质押登记流程进行详细阐述。
一、股权质押登记的基本概念股票质押登记是指股份所有人将其所持有的股票作为质押品向融资方提供担保,并通过质押登记向登记机构确定该股票已被质押的行为。
质押登记是股权质押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质押双方权益得以实现的基础。
二、股权质押登记的前期准备工作在进行股权质押登记前,质押方需要先办理证券开户,并开通证券交易账户。
同时,质押方还需要与融资方签订质押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质押方需要了解股票质押登记的相关规定和流程,确保质押登记的顺利完成。
三、股权质押登记的申报材料质押方在进行股权质押登记时,需先准备好一系列的申报材料,如质押申请书、股权质押合同、质押物证券持有人委托书、质押物证券转移委托书、申请人、证券公司、登记机构三方协议等。
其中,质押物证券转移委托书是质押登记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材料,用于确立证券的所有权和转移权。
四、股权质押登记的办理流程1. 提交申请:质押方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需先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递交给证券公司。
2. 审核申请:证券公司将质押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质押方的身份和股权信息。
3. 执行质押:审核通过后,质押方和融资方签订质押合同,质押证券转移给融资方,融资方提供贷款资金给质押方。
4. 登记备案:质押方向登记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并在质押物证券持有人委托书中授权登记机构进行证券的登记备案。
登记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后,将质押情况登记备案,并向质押方和融资方分别发送证券登记通知书。
5. 解除质押:当质押方还款后,需向登记机构提出解除质押的申请,登记机构核实后完成解除质押手续。
五、股权质押登记的注意事项1. 在质押登记前,质押方需要仔细了解融资方的资信情况,确保质押交易的安全。
2. 注册登记机构需要快速办理质押登记,否则将会对后续的股权交易和资金流转造成影响。
融资渠道新举措——股权质押操作指引
融资渠道新举措——股权质押操作指引作者:上海宋海佳律师事务所安小丽股权出质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担保方式,已经越来越受到中小企业和金融部门的关注。
2008年10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以下称《办法》)规范了股权出质登记程序和手续,方便了当事人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使得实体法所规定的股权质押现已真正成为可以操作的实用的融资担保方式。
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以有权处分并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
一、何种股权可以出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都可以出质,但以有限责任公司和未在证券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作为担保法上适格的质权,其权利瑕疵至少不能影响质物依法自由转让和买卖,这是为了保障质权最终的顺利实现,因此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
根据该《办法》,并结合《公司法》、《担保法》等相关规定,以下几种股权情形是不能办理出质的:(一)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二)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在获得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前;(三)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四)公司的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五)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六)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在达到流通或者解除限售条件前。
二、何人可以做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股权出质是民事行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是基本原则。
股权质押全流程指引
股权质押全流程指引1、查询目标公司股权登记状况,确认出质人股东权利及持股状况(1)首先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司股东名册的初步查询,然后再前往目标公司所在工商部门进行档案查询。
备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已非登记必要事项,“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只能查询到股东名册,而无法反映股东具体出资额和持股比例。
而实践操作中,工商部门内部登记资料中仍有股东出资额信息,工商部门亦根据此类登记信息办理相关股权质押登记。
因此,应通过查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确认出质人股东权利及持股状况。
(2)需要确认出质人的股东身份及其持股比例;同时,需要确认拟质押股权状况,即出质人所持股权是否已设定质押、是否存在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
备注:依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查封的财产不得用于抵押;同理,已经被司法冻结或者被限制权利的股权,不得用以质押,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2、审查目标公司章程,排除股权质押限制(1)审查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关于股权质押的条款,是否对股权质押有特殊程序要求或限制,确保股权质押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2)审查章程中记载的股东状况,包括股东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缴纳情况、出资比例等。
备注:尚未实际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同样可以办理股权质押。
(3)结合目标公司的企业性质,着重审查质押股权的性质,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有限制性规定的股权。
3、审查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及股东出资证明(1)一般而言,目标公司应备存股东名册并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为了确定出质人的股权状况,应对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及其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进行审查。
(2)通常而言,工商登记部门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时,所需文件清单一般会包括“股东名册”;这份股东名册,一般是由目标公司以表格方式出具,加盖目标公司公章。
(3)股东名册一般是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特别是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工商部门只有发起人信息,并无企业现存有效股东信息,因此,工商部门办理此类股权质押时,均以目标企业出具的股东名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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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为明确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流程,根据《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以及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股权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直属分局、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自治区股权质押的登记机关,负责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三条本操作指引所称“股权”是指:在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在股权中心办理了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权。
第四条出质人、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其中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前,应向股权中心申请出具《股权质押报告函》。
第五条申请出具《股权质押报告函》,应当向股权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保合同(主合同)和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合同);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含相关声明);
(四)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章程;
(五)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受托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六)出质人和质权人为法人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出质人为公司的,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股权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和登记托管系统的登记事项,向工商管理部门出具《股权质押报告函》,《股权质押报告函》包括以下事项: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持股比例;
(四)出质股权的权属状态。
第七条申请人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股权中心出具的《股权质押报告函》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后,凭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质押登记通知书》,在股权中心办理
股权质押设立冻结手续,股权中心在股权质押登记信息系统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股权质押设立冻结通知书》。
第九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变更登记后,及时到股权中心办理质押同步变更登记。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形,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质押注销或撤销登记后,及时到股权中心办理股权解除冻结手续,股权中心在股权质押登记信息系统登记,并向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出具《解除股权质押冻结通知书》。
(一)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第十一条股权中心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信息系统中,供相关当事人查阅、复制。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股权中心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股权中心所涉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文本,由中心统一制定,股权中心官方网站提供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