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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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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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率=(股权质押授信敞口金额/质押股票市值)
×100
其中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股票价格。股票价格的确定原则上以实际交易日前一个工作日的20日均价、60日均价与上报审查审批前日价格三者中较低者为准,下同。
(2)质押授信敞口对应的市盈率=(股权质押授信的敞口金额/质押股票数量/质押股票上年末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2、信贷投向应符合我行年度信贷政策指引有关规定。
第五条用于质押的股权所有人应为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的公司,且质押时需提供有权机构同意可以质押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授信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第七条用于质押授信的上市公司股权应符合的条件:
(一)上市公司应主营业务突出、业绩优良并稳定增长、股票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3)质押期间若遇有关股票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或市场交易规则调整的,我行可相应调整上述警戒线和平仓线。
2、在股票质押授信到期时,若借款人不能偿还我行贷款,我行有权对质押股票进行平仓或采取其他转让方式等, 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余款清退给出质人;如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原则上上市公司按照我行法人客户评级规定得出的评级结果应达到 A-级(含)以上。
我行接受的上市公司股权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优先权及第三人权利(如已被质押)。
以国有股东持有的股票质押的,须对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9 号令)等有关规定,确保质押股票允许由该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转让,不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出质人应按照其内部决策程序办妥质押和转让手续,并保证质押期间股票转让手续持续有效。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XX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工作,保护银行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XX银行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二、基本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风险可控、风险可管理、风险可回收。

2. 合规经营原则: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

3. 客户为中心原则:客户需求至上、服务优质高效。

三、申请条件1. 贷款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意愿提供股权质押;2. 贷款人与被质押股权所对应非上市公司之间应有相关关联关系;3. 贷款人应提供详细财务报表和相关企业信息。

四、申请程序1. 贷款人需填写《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申请表》并加盖公司公章;2. 贷款人需提供股权质押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公司章程、企业登记证明等;3. XX银行将根据贷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如满足条件,将指定贷款审批人员进行面谈。

五、贷款额度和利率1. 贷款额度将根据贷款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行业地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2. 利率将根据市场情况、贷款周期等因素确定。

六、风险防控1. XX银行将通过定期巡查、监测非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2. 如贷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约定,超过约定期限未还款,XX银行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七、合作期限本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合作期限为3年。

在合作期限内,双方有权进行协商并变更合作内容。

八、附则1. 本办法解释权归XX银行所有;2. 本办法生效后,未尽事宜由XX银行进行解释并补充规定。

最后,XX银行将根据市场变化和相关政策的调整,随时修改和完善本暂行办法,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农村信用社非上市流通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非上市流通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非上市流通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农村信用社非上市流通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提高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水平,保护金融机构股东合法权益,本办法制定。

二、定义非上市流通金融机构:指农村信用社及相关机构在资本市场发行的不公开转让的股权,目前在股权交易中已经完成过转让,但由于非公开转让原因,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未在交易机构上挂牌交易、未进行流通交易等原因未能实现证券市场公开流通的金融机构。

质押: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非上市流通金融机构股权或股权转让协议等质押给质权人作为质物,以获取贷款资金的行为。

三、质押贷款业务管理(一)质权人依法取得的非上市流通金融机构股权或股权转让协议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规定,可作为质押物用于质押贷款业务。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押登记程序应当得到严格执行,质押登记资料应当真实可靠。

(三)质押贷款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还款能力和稳定来源,并提供与贷款数额相适应的担保措施。

(四)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认真审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情况,并与借款人签订合同。

(五)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核实股权的市场价值,将贷款放贷额度控制在非上市流通金融机构股权价值的合理范围内。

(六)质押贷款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风险管理(一)贷款人应当充分了解质押物的价值、基本情况以及风险来源,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处置风险。

(二)贷款人应当及时关注和分析银行股权市场的动态和实际情况,调整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策略,防范系统性风险。

(三)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确保贷款本息利益。

(四)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履约情况和质押物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风险,动态管理质押贷款资产。

五、监管管理(一)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非上市流通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的监管和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和风险监管,完善执法监管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保障金融市场的公正公平。

XX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XX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XX区农村集体姿产股权质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活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权能,拓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融资渠道,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探索壮大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推动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X农产权改革办发(2023)X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向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作为债务质押担保的农户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XX区持有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五条基本条件1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含);2.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家庭和睦;3.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4.经营项目合法、收入来源稳定可靠,有良好的还款意愿,并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5.依法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的≪XX市XX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并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用于质押的股权无权属争议;6.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7.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8.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要素第六条贷款额度。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纳入借款人统一授信,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

股权质押率原则上不得低于质押股权价值的50%O第七条贷款期限。

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贷款方式。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主要采用股权质押的方式,可追加其他担保方式。

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东股权质押管理,规范股权质押行为,有效防控因股权质押引起的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和《XX商业银行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指本行股东作为出质人,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股权质押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的利益。

第三条股权质押应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向本行董事会履行事前备案、董事会审议(如需)程序。

第四条本行董事会应建立健全股权质押管理体系,规范股权质押备案办理流程,逐步完善备案要素、风险评估和后续跟踪等管理措施。

第二章股权质押管理第五条本行股权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办理质押:(一)以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向本行质押的;(二)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三)本行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四)股份权属关系不明、存在纠纷等影响股权处分权利的;(五)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六)涉及重复质押的;(七)按照监管要求出质前应向本行董事会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得质押的情形。

第六条股东办理本行股权质押后,其在本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

第七条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质押时间、质押股权数、质押期限、质权人、被质押股权涉诉、冻结、抵债、拍卖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况。

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1目的为规范股权质押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贷款风险,根据《物权法》、《公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安徽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以及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1)股权:本文所指的股权是指在本地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依法登记的可转让股权。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2)股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向本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

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3)股权质押贷款:,是指符合本行借款条件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其合法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质押,继而获得本行贷款,并按约定的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一种质押贷款方式。

以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商标专用权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3.2缩写与分类无4职责与权限5原则与基本规定5.1 基本规定5.1.1贷款条件5.1.1.1 申请本行股权质押贷款,法人客户需具备下列条件:1)借款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相关经营证照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未了结的重大纠纷、行政处罚等可能对股权价值产生明显影响的事项;2)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生产经营正常,发展前景稳定,一般纳税人单位;3)资信状况良好以上,法人及其股东征信记录良好,在本行及他行无不良贷款;4)经营业绩良好,负债(含或有负债)比例合理,净资产和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具有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5)借款申请人选择本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并优先与本行进行业务广泛合作;6)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5.1.1.2 申请本行股权质押贷款,个人客户需符合下列条件:1)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本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3)征信记录良好,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行无不良贷款;4)有可靠的经营项目或实体,有稳定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5)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股权质押借款股权质押融资的法律规定与风险评估

股权质押借款股权质押融资的法律规定与风险评估

股权质押借款股权质押融资的法律规定与风险评估股权质押借款是一种常见的股权融资形式,通过将股权作为担保物质押给贷款方,借款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资金支持。

本文将对股权质押借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并对其风险进行评估。

一、股权质押借款的法律规定1. 公司法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物质押给债权人。

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质押的主要程序和要求,包括需要书面协议、出质股权需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等。

2. 《担保法》的适用在股权质押借款中,担保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担保人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担保物的范围和担保方式。

3. 证监会规定证监会对股权质押融资进行了监管,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规定。

比如,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前,股东需要向证监会申报,并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等。

二、股权质押借款的风险评估1.市场风险股权质押融资涉及的股权价格与市场波动息息相关,如果股价下跌,可能导致出质股权价值不足,甚至违约。

因此,借款人在选择股权质押融资时需要对市场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2.合规风险股权质押融资涉及到多个法律主体的权益,包括出质人、债权人、公司等。

如果相关法律程序不完备或不合规,可能面临合规风险,甚至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3.经营风险股权质押融资后,借款人依然承担着日常经营风险。

如果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恶化,可能导致无法按时偿还借款,从而进一步加大风险。

4.违约风险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履约,如未能按期还款或违反合同约定,将面临违约风险。

这可能导致债权人采取法律手段,甚至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5.流动性风险股权质押融资通常是短期贷款,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贷款,可能导致债权人对质押股权进行强制清算。

而股权在市场上的变现并非易事,存在流动性风险。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借款在融资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规定,并且存在一定的风险。

借款人在进行股权质押融资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自身能够承担可能的风险。

股权质押管理制度

股权质押管理制度

股权质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权质押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机构在转让股份权益或从事其他相关业务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质押活动。

第三条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作为质押物,向质权人借款或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股权质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出质人、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当的业务规模和专业化程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第六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的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第七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防范相关风险。

第八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加强对股权质押业务的监控和风险评估。

第九条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应当加强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合作,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做好风险预警和处理工作。

第三章业务实施第十条质押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质权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质押物证明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质押方在办理股权质押手续时,应当履行公告、登记等程序,确保公平、公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质押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提供信息披露、配合监管等义务,确保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质权人有权要求质押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质押物证明和相关资料,并依法进行相应的登记、公告和监管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股权质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准入、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

第十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需要对从事股权质押活动的机构进行监管检查,要求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及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各地村镇银行。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借款人承诺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能够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第七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月息 6.6‰、结息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或不定期归还。

股权质押贷款比例规定

股权质押贷款比例规定

股权质押贷款比例规定股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通过将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股权质押贷款在促进企业发展、提升企业活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股权质押贷款市场的运行,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各国普遍制定了股权质押贷款比例的规定。

在我国,监管部门对股权质押贷款比例进行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财产提供更高的抵押率限额。

在此基础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75%。

通过设定股权质押贷款比例上限,可以有效避免风险的扩大和金融不稳定的发生。

股权质押贷款比例规定的设立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首先,股权质押贷款比例规定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

当股权质押比例过高时,企业可能因为股权质押不足而无法偿还贷款。

这将导致金融机构无法收回借贷资金,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

同时,高比例的股权质押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不良影响。

通过设定股权质押贷款比例上限,可以有效降低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其次,股权质押贷款比例规定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主要由受质押方承担,但投资者的利益也有可能受到损害。

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金融机构可能会强制平仓出售股权,导致股价下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通过设定比例上限,可以限制股权质押的规模,减少此类风险的发生,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再次,股权质押贷款比例规定有助于促进合理融资。

股权质押贷款可以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推动企业发展。

然而,如果股权质押比例过高,将导致企业在没有质押物的情况下难以获得融资,限制了企业的融资渠道。

通过规定股权质押贷款比例,可以确保企业能够合理融资,提高融资效率,促进企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贷款比例规定对于维护金融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银行股东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东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东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股东贷款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股东是持有本行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

第三条本行的股东贷款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实事求是、严格管理、逐步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本行的股东贷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股东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本行对单个股东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个股东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对全部股东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

第六条本行股东向本行提出贷款申请的,适当提高对股东贷款第二还款来源的要求。

第七条对股东贷款金额大于其在本行股权投资的,应当更加审慎决策,尽量要求客户采取抵押担保的方式;如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也应适当提高对保证人保证能力的要求;原则上不应允许股东企业的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

第八条对股东以保证担保方式向本行申请贷款,应当要求借款股东与保证人签订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将本行的股权反担保给保证人,并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手续。

(现有存量的股东贷款,应按上述方式于2014年3月31日前操作到位)第九条各支行(部)要加强对本行股东对外融资情况的了解,密切关注股东以本行股权在他行融资担保的情况,并要求股东对本行提供股权安全性的保证承诺。

第十条各支行(部)特别要对本行股东以本行股权代偿债务情况的了解,要采取措施积极预防和应对以本行股权代偿后可能会对本行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十一条各支行(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特别是对跨区域的集团客户股东,全面掌握股东客户的情况。

第十二条各支行(部)应加强对股东客户的贷后管理工作,对出现风险状况的股东客户,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股权质押贷款实施方案

股权质押贷款实施方案

股权质押贷款实施方案一、背景股权质押贷款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或股权证券质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相应的贷款资金。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质押贷款可以为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有资金需求的股东或股东控股的企业,希望通过股权质押获取贷款资金的情况。

三、具体步骤1. 申请资格审查股东或股东控股的企业首先需要向拟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股东身份证明、股权证明、财务报表等。

金融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股权稳定性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具备贷款资格。

2. 股权质押登记通过资格审查后,股东或股东控股的企业需要将质押的股权进行登记,包括向相关登记机构提交质押登记申请、签署股权质押合同等。

登记机构将对质押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3. 贷款发放质押登记完成后,金融机构将根据贷款申请的具体情况,对贷款资金进行审批,并在审批通过后将贷款资金划入贷款人指定账户。

贷款人可以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合理利用,用于企业经营发展、项目投资等方面。

4. 贷款偿还贷款期限到期后,贷款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同时,质押的股权也将解除质押,贷款合同终止。

四、注意事项1. 在进行股权质押贷款时,贷款人需要充分了解贷款合同的内容,包括贷款利率、期限、偿还方式等,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失。

2. 股东或股东控股的企业在质押股权时,应当确保股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避免因股权纠纷等问题导致贷款风险。

3. 在贷款期限内,贷款人需要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避免因拖欠还款而影响企业信用记录。

五、总结股权质押贷款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和灵活性。

但在实施过程中,贷款人需要谨慎对待,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失。

同时,企业也需要谨慎选择质押股权的对象,避免因股权纠纷等问题导致不必要的风险。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 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All things come to those who wai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导读:第二条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贷款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

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股权质押贷款泛指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保函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都了解过股权质押贷款,而且甚至有的企业也用股权质押贷款,帮助公司度过难关。

但是有很对人认为这毕竟是关系这很多人财产的问题,出现问题我们应该找谁负责,想哪些部门机关寻求帮助呢?下面就来和我们的一起来了解一下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一、股权质押贷款的管理办法据了解,目前还没有相关制度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

此次《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准确定位、回归本源、限制范围、避免套利,问题导向、严格设限,加强管理、规范发展”。

《办法》共分为五章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委托贷款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此为特点之一。

第二章则规范了委托贷款的申请前提、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合同要求、账户管理、账务处理等。

在资金来源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严禁接受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以及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在资金用途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

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时间:2004年11月02日来源:(2004年11月2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银发〔2004〕256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二章贷款人、借款人第三章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第四章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五章第五章贷款风险控制第六章第六章质物的保管和处分第七章第七章罚则第八章第八章第九章附则第十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以下统称股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指法人总部,下同),贷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商业银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办法所指质物的法定登记结算机构。

第五条商业银行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须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贷款人、借款人第八条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二)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三)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四)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五)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质押率的能力;(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2024年股权质押借款条款

2024年股权质押借款条款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股权质押借款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股权质押借款的定义与范围1.1:定义1.2:范围第二条:股权质押借款的基本条款2.1:借款金额2.2:借款期限2.3:借款利率第三条:股权质押的具体规定3.1:质押股权的范围3.2:质押股权的评估3.3:质押股权的登记第四条: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4.1:借款人的权利4.2:借款人的义务第五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5.1:贷款人的权利5.2:贷款人的义务第六条:股权质押借款的还款方式与还款期限6.1:还款方式6.2:还款期限第七条:股权质押借款的利息计算与支付7.1:利息计算方式7.2:利息支付方式第八条:股权质押借款的解除与终止8.1:解除条件8.2:终止条件第九条:违约责任9.1:借款人的违约责任9.2:贷款人的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协商解决10.2:调解解决10.3:仲裁解决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1.1:变更条件11.2:解除条件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无效与终止12.1:生效条件12.2:无效条件12.3:终止条件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保密内容13.2:保密期限13.3: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附加条款14.2:补充条款14.3:修改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股权质押借款的定义与范围1.1:定义1.2:范围第二条:股权质押借款的金额与用途2.1:借款金额2.2: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期限3.1:借款期限的起始时间3.2:借款期限的结束时间第四条:股权质押的具体操作4.1:股权质押的办理流程4.2:股权质押的解除流程第五条:借款人的还款义务5.1:还款方式5.2:还款期限第六条: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6.1:借款人的权利6.2:借款人的义务第七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7.1:贷款人的权利7.2:贷款人的义务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合同变更的条件8.2:合同解除的条件第九条:违约责任9.1:借款人违约的情形9.2:贷款人违约的情形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协商解决10.2:法律途径解决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续签11.1:合同的生效条件11.2:合同的终止条件11.3:合同的续签条件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保密信息的定义12.2:保密义务的履行第十三条:法律法规与强制性规定13.1:遵守法律法规13.2:强制性规定的遵守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合同的附件14.2:合同的修改记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质押借款的定义与范围1.1:定义本合同所述股权质押借款,是指借款人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还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复印件;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一条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第十三条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0-个人股权融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10-个人股权融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股权融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高个人贷款业务市场竞争力,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股权融资担保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由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同时借款申请人以在我社股权向担保机构提供质押反担保情况下,我社向其发放的具有合法用途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担保机构必须是我社合作范围内的专业担保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用途第四条个人股权融资担保贷款对象为拥有我社股权的社员,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品行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当前在个人征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中无拖欠,近2年来未出现连续3个月(含)以上的拖欠记录;(四)我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贷款用途:可用于购房、建房、购车、装修、购买大额消费品、生产经营等合法用途,但不得用于投资股市等违反国家信贷政策的领域。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第六条个人股权融资担保贷款采取保证担保方式,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由我社合作范围内的担保机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收回之日止;(二)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金比例为不低于10%(含);(三)借款人以在我社股权向担保机构提供质押反担保;(四)借款人配偶(如有)必须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个人股权融资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须符合以下要求:(一)个人股权融资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借款人拥有我社股权的100%,即贷款额度≦借款人的股权总数×100%。

对配偶也拥有我社股权的,可以联名贷款方式申请贷款,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的股权总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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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及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各地村镇银行。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

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借款人承诺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能够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月息6.6‰、结息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或不定期归还。

第九条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状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投入情况、所质押股权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所提供质押股权股本金额的100%(或按照每股净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的100%)。

待定!!!
第四章质押物的调查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的,除提供本行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质押股权的权利证明文件;
(二)出质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三)股权发行人(行)对拟出质股权的意见;
(四)经本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质押物价值的评估报告;
(五)质押股权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六)质押物清单;
(七)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质押物调查由经办分支机构具体办理,并对调查的事实、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客户经理从以下方面对质押物进行调查和核实。

(一)对客户提供的质押物资料进行逐项核实,确保相
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二)质押物必须是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可接受质押物;
(三)质押物是否为借款人(即出质人)所有或享有依法处分权,权属真实有效;
(四)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报告是否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
(五)质押率是否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客户经理调查完毕后,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真实反映,初步计算质押率,提出明确调查意见。

第五章股权质押担保的办理
第十四条质押手续的办理
经审批同意的质押授信业务,经办部门应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要求,及时办理有关质押登记手续。

要求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与我行约定:
(一)若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足时,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要求其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则,在本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的第七个工作日,本行可强行终止借款合同,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二)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

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
质人须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
(三)明确出质人下列事项的及时通知义务:
1.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2.股权变更;
3.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质押物登记
(一)质押登记前,须对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须本行两名经办人员与出质人一同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

严禁委托中介机构、出质人独自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
(二)质押合同签订后,经办分支机构应将质押原始凭证提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放款审核;
(三)办理股票质押业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质押物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六条质押物的凭证及贷后管理
(一)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押物权利凭证视同有价单证管理,质押物权利凭证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
(二)经办分支机构负责质押物的监控和检查,对质押物价值进行跟踪,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生的重要事项,每半年度需对质押物价值重新估值,评价质押股权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三)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据质押合同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对于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的,要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借款人不按本行要求办理业务的,可进一步采取停止授信、终止授信合同等措施;
(四)出质人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物危及我行权利的,应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质押项下授信;
(五)经办单位应按季撰写质押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质押物现状、质押物价值、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今后拟采取的措施与工作建议。

如遇重大问题,应于当日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担保的追加是指在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时,借款人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以补足因股权价值下将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

第十八条质押权的变更和解除
(一)质押权的变更是指质押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因各种原因要求变更换质押标的物以及改变担保方式的行为。

借款人根据不同的变更类型提出质押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报经本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1、借款人申请更换质押物标的,应对新的质押物按本办法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2、借款人申请改变担保方式的,应根据新的担保方式按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质押权消灭,经办机构和出质人持相关还款凭证按相关规定办理质押物及相关凭证的出库手续,并到相关登记机关解除
质押登记。

追加担保方式按本办法或本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质押物的处置
(一)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处置质押物:
1、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时,借款人未按要求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时;
2、出质人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及其他危及本行债权的情况;
3、借款人不按期足额偿还本行贷款本息。

(二)质押物的处置方式:
1、公开市场出售。

按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交易公司直接出售质押股票;
2、转让。

通过公告或质押双方主动寻找买方,将质押物转让给第三方;
3、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三)处分质押物变现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以及质押权实现等相关费用,超过部分退还借款人;价款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及其有关费用和处分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试行)由**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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