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枪支管理条例
枪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职能分工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0.01.03•【文号】公通字〔2000〕1号•【施行日期】2000.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的通知(2000年1月3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体育运动委员会:为了规范射击运动枪支管理,保障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省级公安、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此办法对所属射击运动单位枪支普遍进行一次清查,对超标准配置的民用枪支由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封存,并报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统一封存的枪支如何处理将另行规定。
二、本办法实施后,各级公安机关、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此为依据对射击运动单位的年度枪支需求计划进行严格审查,各射击运动单位不得超标准配置枪支。
三、射击运动枪支的降级使用由配置单位向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经同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国家体育总局汇总后报公安部审批。
经批准后降级使用的枪支纳入下一年度需求计划,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组织调拨。
对不堪使用的淘汰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
附:射击运动枪支配置办法为规范射击运动枪支管理,保障射击体育竞技运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按照严格控制、保证需要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射击运动枪支的配置单位(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1.国家射击训练基地、二线人才培训基地;2.省级射击训练基地、二级人才培训基地;3.地市级、县级射击训练单位;4.行业体协所属射击训练单位;5.其他射击训练单位;(二)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批准的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射击训练单位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枪支管理法
枪支管理法
1 关于枪支管理法
枪支管理法旨在保护市民的安全,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促进人
民的和平,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出台了枪支管理法。
枪支管理法禁止任何人拥有、购买、使用枪支,除非他们出于正
当用途而根据法律获得有效的批准证书或持有许可证。
同时不允许未
经批准而购买枪支组件或枪支子弹,对于寻衅滋事的枪支犯罪行为,
将依法依规严惩不贷。
此外,就法律规定,个人所持有的枪支应当定期交给公安机关,
以鉴定、检验、保存,公安机关完成上述的手续后,再按规定期限和
用途、批准返还。
国家特别强调,应当做好枪支的监管。
否则将依
照法律规定严惩不贷。
除此之外,枪支管理法还规定任何个人禁止在公共场所携带枪支,除非具有正当用途且有必要携带,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
此外,经国务院批准出台的《枪支管理条例》在各地实施,并不
断完善法律制度。
贯彻落实枪支管理法,对保障党和人民的安全至关重要。
我们应
该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坚持枪支管理法,遵守规定,严格控制枪支
的拥有、购买、使用,以期维护国家的安全、华美的法治秩序!。
体育运动学校枪弹管理制度
体育运动学校枪弹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保障体育运动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保障校园的安全稳定,营造和谐的教育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体育运动学校内所有师生,包括相关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及访客。
三、管理原则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安全。
2、以防范为主,以安全为重,尽可能减少校园内枪弹事件的发生。
3、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4、建立完善的枪弹管理机制,加强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四、枪弹管理制度1、禁止师生携带和使用枪支、弹药以及其他类似危险器械,一经发现将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处理。
2、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宣传,加强对枪支、弹药危害性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远离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
3、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出入校园的检查机制,对进出学校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切实防止潜入校园的不法分子携带危险物品。
4、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加强校园的安全防范,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
五、安全教育1、学校要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包括校园安全演练、安全知识讲座等,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2、学校要加强体育运动项目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在进行运动训练和比赛的安全。
3、学校要建立学生心理安全工作机制,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帮助有心理问题的学生。
六、事件处理1、一旦发生学校内师生持枪伤人事件,学校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处置工作,保障伤者的安全。
2、学校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情况,配合警方开展调查,追究行凶者的法律责任。
3、学校要加强对师生的心理疏导工作,及时开展心理援助工作,帮助受害者及其家属重新建立信心。
七、责任追究1、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师生,学校将按照校规严肃处理,严格追究责任。
2、对于管理失误导致师生伤亡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于故意违反枪弹管理制度的人员,学校将依法处理,并立即开除其学籍。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6.07.05•【文号】公通字[1996]38号•【施行日期】1996.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通知(1996年7月5日公通字[199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7月5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2号令公布,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枪支管理的法律,对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枪支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枪支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枪患问题,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枪支管理法的贯彻实施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大力开展枪支管理法的宣传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主动与宣传部门密切协同,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枪支管理法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既要有较大声势,又要讲求实效。
基层公安机关要利用广播、标语、宣传车、板报等多种形式在街道、乡镇和企事业单位等进行广泛的宣传。
特别是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枪支、弹药的单位必须宣传到位,不留死角。
枪患问题严重,工作难度较大的地方,更要注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动员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对民用枪支进行清理登记。
各级公安机关在枪支管理法生效前的这段时间,要依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抓紧做好对现有枪支清理整顿等各项工作,为枪支管理法实施做好一切准备。
对体育运动单位、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以及野生动物科研、饲养单位的配枪情况,由省级公安机关组织进行清理登记。
对公民个人持有的猎枪、气枪以及其他枪支,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清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
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治安管理体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号【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发布日期】2010.08.08【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号)《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0一0年八月八日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促进射击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以下简称运动枪支),是指开展射击竞技训练、比赛所使用的枪支。
运动枪支的具体品种和型号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确定、发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是指经批准从事开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协调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监督管理工作。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负责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运动枪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第六条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三)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五)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枪支使用管理规定
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用于合理管理和使用枪支。
这些规定一般包括枪支的获取、拥有、携带、使用以及保管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下面是一个枪支使用管理规定的范例,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平安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国境内的枪支的管理。
第三条枪支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枪支使用管理的目的是限制非法枪支的获取和使用,促进合法枪支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枪支使用管理的原则是合法性、安全性、实用性、限制性。
第二章枪支的获取第六条公民、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取合法枪支。
第七条获取枪支必须通过政府批准,具备合法身份的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检查。
第八条获取枪支必须经过背景调查和身体健康检查,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和社会关系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发放购买凭证,凭证有效期内可以在指定的购买点购买和领取合法枪支。
第三章枪支的拥有第十条获得枪支的人员必须按照购买凭证规定的规定存储、使用和保管枪支,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
第十一条没有枪支拥有许可证的人员不得拥有、藏匿、交易或转让枪支。
第十二条拥有合法枪支的人员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和注册,不得私自向他人出借或转让枪支。
第十三条拥有合法枪支的人员必须合理使用枪支,不得滥用或以其进行犯罪活动。
第四章枪支的携带和使用第十四条具备合法身份的人员可以携带合法枪支,但必须取得政府的特别批准,并符合相关的携带条件和要求。
第十五条携带枪支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合法证件,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查验。
第十六条携带枪支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方式进行,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和范围。
第十七条枪支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不得用于任何非法活动或者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五章枪支的保管第十八条拥有合法枪支的人员必须对枪支进行合理的保管,保证枪支的安全,防止非法使用。
全国射击射箭竞赛组织管理办法
全国射击射箭竞赛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射击射箭竞赛组织管理工作,保证全国射击射箭竞赛顺利进行,促进我国射击射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和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有关规定,结合国际射联《射击竞赛规则》、国际箭联《射箭竞赛规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主办和承办的各类射击、射箭项目竞赛。
在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注册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各会员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对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射击、射箭竞赛负有组织、指挥、监督、协调等职责。
第二章竞赛分类和分级管理第四条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所辖竞赛大致可分为:(一)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中的射击、射箭项目比赛。
主要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中的射击、射箭项目比赛;(二)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主要包括成年和青少年比赛两种类型,竞赛类别以冠军赛、锦标赛、分站赛、总决赛、邀请赛、选拔赛等形式命名和组织,其中冠军赛、锦标赛、总决赛类型的比赛为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全国重要竞赛名录的竞赛;(三)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承办的国际射联、亚洲射联、国际箭联单项竞赛(世界杯赛、世界杯分站赛、世锦赛、亚锦赛等)和参与主办的国际竞赛等;(四)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根据射击射箭运动发展需要开展的各类社会性、群众性全国单项竞赛。
第五条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对所辖竞赛实行分级管理:(一)全国射击、射箭单项竞赛由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直接管理;(二)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承办国际射联世界杯赛、国际箭联世界杯赛、亚洲射联亚锦赛等国际或洲际竞赛,由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参与管理;(三)其他经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确认举办的全国性比赛,由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监督管理;第六条中国射击协会、中国射箭协会鼓励和支持全国各行业、各地区举办的射击、射箭竞赛活动,并给予业务指导。
体育总局公安部令(2010)第12号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6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0年8月8日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促进射击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以下简称运动枪支),是指开展射击竞技训练、比赛所使用的枪支。
运动枪支的具体品种和型号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确定、发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是指经批准从事开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协调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监督管理工作。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负责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运动枪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第六条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三)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五)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三)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四)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五)教练员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六)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七)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八)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2.04.25•【文号】国家体委、公安部令第18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体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8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1992年4月25日国家体委、公安部令第1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的生产、使用、运输、保管、销售的管理,保障射击运动的正常开展,维护公共安全,防止发生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射击运动枪支、弹药(下称运动枪、弹)是指从事射击运动所用的下列枪支及配用的弹药:(一)口径为5.6毫米的小口径运动步枪和手枪;(二)口径为7.62--9.65毫米的大口径运动步枪和手枪;(三)作为射击运动使用的猎枪和气步枪、气手枪;(四)作为射击运动使用的军用步枪和军用手枪。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射击运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运动枪、弹的研制、生产、供应、购置、持有和转让第四条各种运动枪、弹统一由国家指定专门科研单位、工厂负责研究、制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研制、改装和装配。
第五条凡国内使用的运动枪、弹一律由国家体委负责制定计划、定货、供应。
地方体委为优秀运动队自行进口运动枪、弹,必须事先报国家体委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出售运动枪、弹。
国内运动枪、弹生产企业在国家体委计划外生产的运动枪、弹不准在国内销售。
第六条各种运动枪、弹只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批准开展射击运动的单位集体购置和持有。
第七条各种运动枪、弹的定购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审查同意和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并发给准购、准运证明,向国家指定的单位购买。
射击运动枪枝弹药管理办法
射击运动枪枝弹药管理办法第 1 条本办法依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六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一、射击运动枪枝:指自由手枪、运动 (标准) 手枪、快射手枪、中火手枪、空气手枪、空气步枪、小口径步枪、猎枪及其他经行政院体育委员会 (下列简称体委会) 公告专供射击运动使用之各式枪枝 (下列简称枪枝) 。
二、射击运动弹药:指前款枪枝所使用之子弹 (下列简称弹药) 。
三、全国性射击运动团体:指依法立案专门从事射击运动,并经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之全国性运动团体。
四、全国性射击运动团体所属团体会员:指各直辖市、县 (市) 体育会射击委员会或者依法立案专门从事射击运动,且为全国性射击运动团体会员之团体。
第 3 条全国性射击运动团体、全国性射击运动团体所属团体会员 (下列合称射击运动团体) 申请核配使用枪枝、弹药,应以书面载明型号、型录及数量,并检附团体证明文件、靶场使用证明、靶场合格证明及枪枝弹药库房合格证明等文件,由全国性射击运动团体汇整后统一造册,函报体委会核转内政部。
前项申请应于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提出,每年以一次为限,逾期不予受理。
但为国家代表队培训需要者,不在此限。
经许可进口枪枝、弹药者,应于六个月内向内政部申请同意文件,并持向财政部关税总局各关税局申请查验通关。
内政部应于收受申请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核发。
第 4 条射击运动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予许可核配使用枪枝、弹药;已许可者,撤销或者废止之。
一、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同年度达二次以上者。
二、有事实足认其所属会员违法使用枪枝、弹药,经依法起诉、缓起诉或者依职权不起诉者。
三、有逾期未缴纳罚锾,经依法移送强制执行之情形者。
第 5 条射击运动团体经许可核配使用之枪枝、弹药,应于购置持有之日送所属枪枝弹药库房储存,枪枝应于二日内向主事务所所在地直辖市、县 (市) 警察局申请查验给照。
前项核配使用之枪枝、弹药经查验完竣后,应集中置于所属枪枝弹药库房,列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1.04.25•【文号】•【施行日期】1981.04.2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一九八一年一月五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枪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凡的气枪。
中国人民解放军、民兵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军用枪支按军队和民兵系统有关规定管理。
枪支的佩带和配置第三条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第四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一)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二)有配枪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的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第五条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亚运会射击比赛领枪管理管理指南
亚运会射击比赛领枪管理管理指南随着亚运会的临近,各项比赛的准备工作也在紧张进行。
射击比赛作为亚运会的重要项目之一,领枪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在射击比赛中,射手需要使用专业的射击枪支,而规范的领枪管理不仅能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和安全性,也能提高比赛的效率和质量。
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射击比赛中的枪支领取工作,特编撰本管理指南,旨在提供关于射击比赛领枪管理的详细指导和规定。
一、射击比赛领枪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射击比赛领枪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位参赛选手在领取枪支时都能获得同等的机会和待遇。
2. 安全第一:射击比赛领枪管理应把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按照枪支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管理,杜绝任何安全隐患的出现。
3. 规范高效:射击比赛领枪管理应遵循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确保领取枪支的程序简洁高效。
二、射击比赛领枪管理的具体步骤1. 预备工作射击比赛领枪管理工作应在比赛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枪支的编号、登记、检查等。
需要对领枪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让其熟悉枪支的基本操作和安全规程。
2. 申领手续参赛选手在领取枪支前,应向指定的管理人员提供有效证件和比赛相关的文件,并进行身份核实。
管理人员根据核实情况,办理领枪手续。
3. 枪支发放领枪手续办理完成后,管理人员应根据参赛选手的编号和射击项目发放相应的枪支,并向选手介绍枪支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4. 枪支归还比赛结束后,参赛选手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枪支归还给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对枪支进行清点、检查,并进行登记管理。
三、射击比赛领枪管理的责任部门及管理人员1. 主办方射击比赛的主办方应对比赛中的枪支领取管理负起最终的责任,确保领枪工作的规范有序。
2. 领枪管理部门主办方应设置专门的领枪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领枪工作。
该部门应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具备枪支安全操作的相关知识和经验。
3. 安全保障部门安全保障部门应参与射击比赛领枪管理工作,对枪支的使用和存放进行全程监控和保障工作,确保比赛期间的安全。
枪支管理制度相关模版
枪支管理制度相关模版尊敬的读者,以下是一个关于枪支管理制度相关的模板,共计____字:枪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枪支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枪支的管理。
第三条枪支管理包括枪支的申请、登记、发放、使用、保管、监督、处罚等工作。
第四条枪支管理委员会是枪支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枪支管理规定。
第五条枪支管理委员会由公安机关、军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狱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制定和执行枪支管理政策。
第六条枪支管理委员会设立常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落实。
第七条枪支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枪支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枪支的申请和登记第八条个人申请枪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2.购买枪支的目的:包括用于自卫、射击运动、狩猎等合法目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枪支的型号和数量:详细列明所需枪支的型号和数量;4.个人资质:持有合法枪支使用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机构申请枪支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机构的证明:包括工商注册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材料;2.枪支的用途:详细描述枪支的使用场所和用途;3.枪支的型号和数量:详细列明所需枪支的型号和数量;4.机构负责人的资质:持有合法枪支使用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核结果通知。
第十一条审核通过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枪支的登记工作,并向申请人发放枪支登记证。
第十二条所有枪支的登记信息应当与个人身份信息和枪支信息进行一致性核对,确保真实有效。
第三章枪支的发放和使用第十三条个人或机构获得枪支登记证后才能购买和持有枪支。
第十四条枪支的购买和发放应当通过授权的枪支销售机构进行,购买前需经过严格核查。
射击队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射击队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射击队是由一批热爱射击运动、具有一定射击技能水平的人员组成的单位,是一个具有明确任务和责任的集体组织。
射击队的任务是进行射击训练和比赛,提高队员的技术水平和比赛成绩,代表单位参加各类射击比赛。
第二条射击队的宗旨是团结一致、全力以赴、努力提高射击水平,发扬团队精神,培养队员良好的品德素质,实现自身价值。
第三条射击队的管理原则是民主管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公正管理。
第四条射击队的管理对象包括队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条射击队的管理体制是由队长负责全面工作的领导,由副队长、教练员、队员等组成的管理团队分工负责。
第二章队员管理第六条射击队员的选拔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队员选拔应当根据各自的射击水平、团队合作能力、心理素质等综合条件进行评估。
第七条射击队员应当遵守射击队的各项纪律和规定,服从队长、教练员的指挥和管理,维护射击队的形象,团结协作,努力提高技术水平。
第八条射击队员应当服从训练和比赛计划的安排,按时参加训练和比赛,认真执行教练员的训练要求,保持良好的训练状态。
第九条射击队员在训练和比赛中不得擅自离队,不得私自泄露队内情况,不得对外泄露队内消息,严禁参与与射击队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射击队员在训练和比赛中应当遵守游戏规则,不得作弊,不得违反比赛纪律,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十一条射击队员应当遵守射击队的财务纪律,不得私自挪用公款,不得接受礼金或其他非法收入,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十二条射击队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状态,不得影响训练和比赛,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第十三条射击队的教练员应当具有专业的射击指导能力和执教经验,能够有效指导队员进行训练和比赛。
第十四条射击队的教练员应当尊重队员,关心队员,激励队员,指导队员,以身作则,严格把关,帮助队员提高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射击队的教练员应当遵守射击队的各项纪律和规定,服从队长的领导和管理,不得私自改变训练计划,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职业道德。
枪支管理制度
枪支管理制度
一、枪支管理的责任人是配枪单位的法人代表。
责任人应该经常对持枪人员进行政治教育和安全常识教育,经常督促持枪人对枪支擦拭和保养,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做到枪支无被盗、无丢失、无走火、无损坏、无外借、无锈蚀。
二、持枪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必须掌握枪支性能,做到会用、会保养,能排除一般故障,熟悉枪支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三、对持枪人员,每半年由保卫、出纳、人事部门联合进行一次政治考查,凡不符合持枪条件的人员要报请联社立即调换。
每半年由保卫部门组织一次训练,训练中严防事故发生。
四、枪支弹药要进行专人、专柜保管,建立健全严格的使用登记手续,换人持枪,必须严格履行交换手续。
五、执行守、押任务时,应先登记后领枪,持枪执行任务应两人以上同行,任务完成以后枪支立即入库。
六、严禁无守卫、押运库款的人员佩带枪支,严禁将专用枪支移作自己用枪;严禁任何人以任何事由(执行押运任务外)将枪支带出门外;严禁无故鸣枪或用枪打猎;不得用枪开玩笑,严禁枪口对人和玩弄枪支;严禁持枪饮酒和酒后持枪,严禁将枪支带回家。
七、持枪人员在执行押运、守卫任务时,遇有严重威胁守卫目标的暴力侵袭,守卫、押运人员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
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但开枪后应保护现场,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
八、使用武器前,应沉着冷静地判明情况,除遇特殊紧急情况外,应先口头警告或朝天鸣枪警告,警告无效时,应尽量射击其非要害部位,以利事后查清问题。
开枪时严防误伤群众或引起灾害性后果。
射击训练竞赛器材暂行管理规定
附件1:(摘自中国射击协会网站)射击训练竞赛器材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射击协会是唯一认证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中使用专用器材的管理机构。
第二条未经中国射击协会认证的射击训练、竞赛器材,不得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中使用。
第三条中国射击协会鼓励国内生产企业和个人开发研制各类优质新型的射击训练、竞赛器材。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四条器材管理范围。
一、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的射击场所使用的竞赛器材。
二、国际射击联合会(ISSF)《射击竞赛规则》中具体规定的各类射击训练、竞赛器材;国际射击联合会(ISSF)《射击竞赛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在射击竞赛中使用的各类电子竞赛器材、裁判用具以及各类射击训练辅助器材。
三、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中使用的枪、弹在本规定的管理范围之内。
第三章管理细则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的射击场馆内,安装使用的各类国产及进口器材,必须是经中国射击协会认证的器材,并应标有相应的器材认证标识。
第六条承办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射击比赛和国际射击比赛的射击场馆,计划使用的各类大型竞赛器材,须提前1年报中国射击协会审批认证。
第七条承办年度国内射击比赛的射击场馆,须在正式申办比赛前两个月,向中国射击协会申报所使用的大型射击竞赛器材的规格、生产厂家,以及已安装使用的年限,并获得中国射击协会的批准认证后,方可承办比赛。
第八条国内企业生产的射击训练和竞赛器材,在投入市场销售前,必须报中国射击协会对产品进行评审认证后,方可在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或确认的全国性及区域性射击训练、竞赛中使用。
第九条国内企业生产的射击训练和竞赛器材向国际射联申请认证的,需报中国射击协会认证后,由中国射击协会向国际射联申报认证;向国外销售必须是中国射击协会认证的产品,并须将销售的产品名称、规格、销售价格、销售地点等报中国射击协会审核,由中国射击协会统一报请相关国家射击协会,获准后方可销售。
2023年枪支管理制度
2023年枪支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枪支管理制度成为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一环。
2023年,我国的枪支管理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以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以下是对2023年枪支管理制度的探讨。
一、枪支登记与核发许可制度首先,2023年的枪支管理制度将进一步加强对枪支的登记与核发许可制度。
所有持有枪支或者拟持有枪支的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其枪支进行登记,包括枪支的品牌、型号和编号等信息。
同时,所有购买或者转让枪支的交易也必须进行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备。
只有经过严格审查和核准的人员才能取得枪支的许可证。
二、限制购买和持有枪支的范围在2023年,我们将进一步限制购买和持有枪支的范围。
一般市民将面临更加严格的条件和标准。
除了一些特殊人员和特殊场合外,一般市民将无法获得枪支的购买和持有许可。
特殊人员包括公共安全机关、武装部队、保安部门等,特殊场合包括打猎、射击比赛等。
三、加强对枪支销售和转让的监管为了进一步控制枪支的流出和滥用,2023年的枪支管理制度将加强对枪支销售和转让的监管。
枪支销售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资金和场所等。
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销售和转让规定,对购买者进行严格的身份和资质审查,并保留交易记录。
四、严惩违法犯罪行为2023年的枪支管理制度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
无证持枪、非法制造枪支、非法出售枪支等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罚款、刑事处罚等。
同时,对于持枪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我们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五、加强枪支安全教育和管理最后,在2023年的枪支管理制度中,我们将加强枪支安全教育和管理。
持有枪支的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枪支安全教育课程,学习枪支的正确使用和保管知识,并定期参加考核。
同时,公安机关将定期对持有枪支的人员进行核查,确保他们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总结起来,2023年的枪支管理制度将继续完善和规范,以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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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8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促进射击运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以下简称运动枪支),是指开展射击竞技训练、比赛所使用的枪支。
运动枪支的具体品种和型号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确定、发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是指经批准从事开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协调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监督管理工作。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负责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运动枪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第六条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三)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四)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五)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三)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四)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五)教练员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六)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七)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八)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第九条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将复审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第三章运动枪支的配置与购置第十条运动枪支的配置种类及限额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确定。
第十一条运动枪支的购置由国家体育总局与公安部共同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运动枪支年度购置计划和增补购置计划。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和审核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年度购置计划和增补购置计划,经同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将全国运动枪支购置计划报公安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运动枪支购置指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运动枪支制造企业(包括进口枪支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并按照公安部批准的分配计划调拨、运输运动枪支。
第十四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所属运动员接受奖励、赞助或者赠送运动枪支时,应当由其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审批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纳入该单位配置限额管理。
第十五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剂使用运动枪支的,应当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纳入接收使用单位运动枪支配置计划管理。
跨省调剂使用运动枪支的,由其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审批并抄送相关省级公安机关,纳入接收使用单位运动枪支配置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配置的运动枪支,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调剂使用的运动枪支,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
第四章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第十七条举办射击比赛,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工作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负责。
承办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运动枪支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措施,设立专用枪弹库(室)。
第十八条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必须携带《民用枪支持枪证》。
第十九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应当事先将批准文件、来访单位、抵离时间、携枪数量、《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管理措施等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建立运动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管、保养、维护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运动枪支管理人员及持枪人员责任,确保运动枪支安全。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运动枪支,加强对持枪人员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
第二十一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完善运动枪支的安全保管设施。
枪弹库(室)应当加装防盗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运动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库(室、柜)存放,落实双人双锁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二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每月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保管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做记录。
第二十三条运动枪支发生被盗(抢)、丢失等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案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
发生在异地的,还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运动枪支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报废运动枪支,应当报经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连同《民用枪支持枪证》上缴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由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销毁。
做出报废运动枪支批准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上缴证明等相关文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私自出租、出借、赠送运动枪支;(二)不得私自改装和销毁运动枪支;(三)不得将运动枪支私自带出射击场地;(四)不得将运动枪支用于射击训练和比赛以外的其他活动;(五)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
第五章运动枪支的运输第二十七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运输运动枪支,应当凭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批准购置的运动枪支(含奖励、赞助、赠送和境内调剂的运动枪支),应当凭公安部的批准文件和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出具的提货通知,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第六章运动枪支的出入境第三十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携带运动枪支出境参加射击比赛活动时,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二)邀请函和任务批件;(三)携枪运动员姓名和运动枪支子弹型号、数量清单等材料。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境外运动队(运动员)申请携带运动枪支入出境、过境、境内转机等,由承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并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二)邀请函;(三)携枪运动员姓名和运动枪支子弹型号、数量清单等材料。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承办单位应当在事前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办理运动枪支出入境手续,应当由承办单位提前十个工作日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公安部、海关总署、铁道部和民航总局等部门备案,并抄送相关公安机关、海关及边防检查站。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入境的运动枪支,由承办单位凭批准文件到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凭《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凭《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经批准出境的运动枪支,由承办单位凭批准文件到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凭批准文件和《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向出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出境手续。
经批准入境的运动枪支再出境时,承办单位应当向边防检查站出具弹药消耗证明。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条件或者程序审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申请的;(二)对配置单位运动枪支购置计划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复审的;(四)发生运动枪支被盗、丢失等事故,未及时逐级上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五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对持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的;(三)安全设施存在重大隐患的;(四)枪弹混库(室、柜)存放的。
第三十六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许可:(一)未按规定进行运动枪支调剂的;(二)未按规定上缴报废运动枪支的;(三)弄虚作假,未如实申报购置计划、超标购置运动枪支的;(四)训练场所、枪弹库(室)的安全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七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运动枪支,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的;(二)未按规定上交报废运动枪支的;(三)私自借用运动枪支的;(四)在非射击运动场地进行射击活动的;(五)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的。
第三十八条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运动枪支研制立项和试用计划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报公安部批准后下达给定点企业。
运动枪支的定型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组织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