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资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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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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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国际私法》复习资料(复习资料,仅供参考,请大家认真做报名时发的十套练习题)第一套:单项选择题1.在国际私法规范中,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的规范是【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3.对于知识产权的转让,在法律适用上,除了要受到有关国家强行性法律的制约外,一般采用【意思自治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4.当今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涉外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属于【失踪者本国法院】5.我国对于涉外成套设备供应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一般应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6.最早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是【杜摩兰】7.在我国,财于涉外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的,一般应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8.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9.根据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第1条的规定,不动产遗嘱的有效方式必须符合【财产所在地法】10.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关于这一制度,错误的说法【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11.根据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规定精神,在一个单一的航空运输过程中,如果一个旅客受到三次损害,则他得到的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25000法郎】12.韩国人金某与美籍华人伍某于2000年在美国结婚后定居中国北京,金某申请放弃韩国国籍,于2001年5月获得批准,其加人中国国籍的申请至今未获批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自2001年5月之后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13.某国民法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规定赋予外国人何种待遇【国民待遇】14.在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时,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匈牙利】15.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英美普通法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16.丈夫为美国人,妻子为英国人。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

0247国际法复习重点笔记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1. 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共同承认并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它旨在调整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的行为,规范各国之间的相互关系。

2. 国际法的特点•法律体系:国际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不同。

•普遍性: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体制、地位或文化背景。

•相对性:国际法是以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行为为基础的,只有当各国都承认和遵守规则时,国际法才能发挥作用。

•不完全性:国际法存在着许多空白和缺陷,需要通过国际社会的不断努力来完善和发展。

二、国际法的主要来源1.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它是各国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旨在规范各国之间的行为。

例如,联合国宪章和日内瓦公约都是国际公约的典型例子。

2. 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来源。

它是指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

国际习惯法主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实际行动和国际社会的一致看法来建立和确认。

3. 法律原则和学说法律原则和学说也是国际法的重要来源之一。

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规则和原理,提供了国际法解决争端和制定新法规的指导。

学说则是国际法学者对国际法问题的研究和论述,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发挥作用有重要影响。

三、国际法的主要原则1. 平等主权原则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不受其他国家干涉和侵犯。

平等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体系的基础,也是建立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前提。

2. 领土完整原则领土完整原则是指每个国家都应当拥有其领土的完整和完全控制权。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其他手段剥夺或侵犯他国的领土。

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国际关系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3. 非干涉原则非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各个国家不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非干涉原则是维护国际关系稳定和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准则。

【复习资料】司法考试国际法精讲第一章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

【复习资料】司法考试国际法精讲第一章第一节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概念和特性、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般法律原则确⽴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法是⼀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者共同构成了当代⼈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

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国际法”⼀词,后被⼴泛采⽤。

有⼈使⽤“国际公法”⼀词来称呼这⼀法律体系(其传⼊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

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的“公法”⼀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不是与“国际私法”⼀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

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的⼀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近代国际法产⽣于欧洲,是以独⽴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批近代主权独⽴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

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同⼀时期,荷兰⼈“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了系统全⾯的论述,并努⼒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格劳秀斯”因⽽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

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发展。

《国际法》复习提纲

《国际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导论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源于罗马法中的“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的关系。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用“万民法”来称呼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则,从而使这一术语具有了“万国法”(the law of nations)的性质。

清朝末年,受日本的影响,中国以“国际法”或“国际公法”代替“万国公法”一词,约定俗成至今。

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但是,国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的价值和目标1.国际正义;2.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3.国际法治。

拓展思考题: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法律性?(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思考)1.国际法是否是法律?2.国际法是否得到了有效地遵守?国际法的法律性,自产生起,就一直受到质疑。

从国内法角度而言,构成法律性的重要因素:立法机构;强制管辖权;法院(立法、司法与执行);国际法并不能适用这一模式。

约翰·奥斯汀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或处罚为后盾的命令。

国际法因此被视为“实在道德”。

国际法上没有国内法意义上的制裁体系。

即使承认有国际法,其有效性也常常受到质疑。

在国际社会中,自联合国产生后,虽然有过集体的武力制裁行为,但具有偶然性。

“自助”仍然是一些国家诉诸武力的原因,其合法性也没有一个最大机构来裁定。

自卫和报复仅仅是国家行为,而非国际法律制裁体系。

因而,通过制裁来判定国际法是否为法律的方式,并不能揭示国际法律秩序的性质。

国际社会的特征:各国构成的国际体系是横向的,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组织。

国际法的制订、遵守依靠国家本身。

那么,在实践中,国家是否遵守了国际法呢?国际交往中的对等因素;“回报”;诉诸国际法律规则更加便捷、有效。

虽然一些国家常常反对或试图改变某些具体的国际法规则,但不会随意反对整个国际法体系。

复习国际法重重点

复习国际法重重点

1.国际法是再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点:(1)是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独特的法律制度(2)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3)具有法律性(4)其渊源主要表现为国家之间的条约和国际习惯2.国际法的渊源: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3)一般法律原则 (4)国际法的辅助渊源 (5)国际组织决议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2)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3)联系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说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内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P28(4)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事件,如国家的政体,内部组织,同其国民的关系等干涉: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通过强迫或专横的方式干预另一个国家或组织成员主权管辖范围的事务,以便强迫或组织该国从事某种行为或采取某种政策.干涉的方式有构成侵略的武装干涉和非武装干涉,如政治干涉或经济干涉,公开干涉或隐蔽干涉,直接干涉或间接干涉.(5)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7)国际合作原则5.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独立权: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根本体现。

相对义务:不干涉他国内政(2)平等权: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eg基于自由同意与他国缔结条约、平等的投票权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基于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的需要(3)自卫权:指国家在收到外来武装攻击是进行单独或者集体自卫的权利,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立即向安理会报告(4)管辖权:指国家可以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措施对其领域内的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辖的权利和权力。

国际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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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大沽口案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福乘坐兵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麦商船。

当时普丹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

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卷第4章第6节:“中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

盖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认为普舰在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

并与普鲁士公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并对第三艘予以折款抵偿。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故和损失。

此外,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

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

美国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尼加拉瓜未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

1984年4月6日美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这也排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1946年美国在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中规定,“本声明有效期5年,此后,于终止本声明的通知发出后6个月期满时失效”。

1984年5月,法院指示了临时保全措施。

11月,法院作出初步判决,否定了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

1985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

根据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法院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出了判决。

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复习知识点整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为什么说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2、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是由国家单独形成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通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2、区域国际法3、特殊国际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效力的依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

(1)、社会连带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在于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中产生的“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2)、规范法学派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

2、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法中抽象出来的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4、正确答案是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融合于其中)国际习惯的形成要件一是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二是心理因素,即法律确信。

试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可以自然调整,他们还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纳入”:荷兰“转化”:英国“混合式”:美国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各国普遍承认的、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原则称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1、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区别(待商榷):2、强行法主要适用于条约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 3、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判例发展而来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国际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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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第十章.国际组织法1.国际组织狭义的国际组织是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它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其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建立的常设机构。

广义的国际组织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其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基于特定的目的,以一定的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

2.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法律地位、组织的内部和外部活动以及有关法律关系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国际组织的主要机构和职能(1)决策机构,其职能主要是制定方针政策、审查预算、接纳新成员、选举行政首长、选举执行机构成员、制定及修改有关条约、就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实行内部监督,等等。

(2)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执行最高决策机构的决定,具体处理本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

(3)行政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处理组织中的各种经常性工作,协调组织中各常设机构的活动并为其提供各种服务。

4.联合国的宗旨、主要机关及其职能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和职能:(1)大会。

它由联合国全体成员组成。

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它主要是一个建议和审议的机关。

大会的决议一般只有建议性质而没有法律约束力。

(2)安全理事会。

它有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安理会事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

安理会为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的目的做出的决定,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具有法律效力。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具有双重否决权。

(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它由54个理事国组成,它对促进在国际社会在社会、文教、卫生等领域的合作以及人权事业的发展负有主要责任。

(4)托管理事会。

其职权主要是审查托管当局提交的报告和托管领土居民的请愿书,派出视察团视察托管领土等。

(5)国际法院。

它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6)秘书处。

国际法复习要点

国际法复习要点

国际法复习要点国际法复习第⼀章重点第⼀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的⽴法机关直接产⽣的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的各种⾏为规范组成,与适⽤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个独⽴体系。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1、国家是国际法产⽣的前提。

2、国际法的产⽣,必须有⼀个社会基础。

单独⼀个国家,或者多个各⾃孤⽴的国家,彼此不发⽣关系,当然不可能产⽣国际法。

只有存在⼀个国际社会,才有⽣长国际法的⼟壤。

3、国际社会的形成是⼀个渐进的过程。

4、建⽴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交往的⼀种内在需要。

5、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深刻影响。

6、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种复杂的世界格局。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根据国际法否定论:1、17世纪的法学家普芬多夫,从⾃然法⾓度否认任何⼀种作为实在法律的国际法的存在。

2、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奥斯汀则从实在法的⾓度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

国际法法律约束⼒的发展:1、各国通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愿意遵守作为国际⾏为规则的国际法。

很多国家在其宪法中以明⽂确认国际法的效⼒。

2、各国在缔结的各种条约中,不仅接受权利⽽且承担义务。

甚⾄在违反国际法时,有关国家也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是设法证明其⾏为的合法性。

3、国际法的约束⼒不仅为各国所公认,在实践中,国际法也是为各国所遵守的。

4、⾃从20世纪初第⼆次海⽛和会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第四公约,规定交战国违反陆战法规者应负赔偿责任后,国际上出现了有关“制裁”的规则。

国际法的特殊性1、国际法是适⽤于国际社会的法律。

a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义的国际关系,即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其他具有国际法律⼈格的国际实体之间以及此等实体彼此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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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笔记国际法总论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特征条约独立渊源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渊源决议辅助资料判例学说理论部分一元论二元论相互联系国际法总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民商事条约实践部分WTO知识产权外交领事特权豁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国家豁免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国际责任一、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世贸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2.立法方式为国家协议制定3.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二、国际法的渊源1.独立渊源(正式渊源即法官能把它作为判案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包括国际组织决议、判例、学说。

(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2.国际条约于国际习惯的区别: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定义表现形式明示协议,书面形式默示协议,非书面渊源地位主要的国际法渊源最古老的渊源拘束力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所有国家关系条约编撰习惯规则条约规则发展成为习惯规则注意∶表现形式和拘束力为重点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通例的存在,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国际组织的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安理会,联大决议不是国际法渊源)三、国际法与国内法:1.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1).中国宪法为此未作统一规定2).民商事领域条约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

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3).WTO协议规则在中国必须经国内法转化方能适用4).外交领事方面是并行适用四、国际法基本原则(可能简答)只答原则即可国际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注意:内政是指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国家内政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适用于殖民地统治下的民族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五、国家主体问题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中央政府,主权2类型:复合国中的邦联与联邦的区别:联邦对外是一个主体(国际法主体),邦联整体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各个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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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一、国际法的渊源1)概念:国际法作为有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所以形式的方式和程序。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2)国际习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且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的法律。

从形式和适用范围上分为一般的和特殊的两类;一般国际习惯:通过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广泛存在与形成,通常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拘束所有国家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其所规定的原则、规则可称为一般国际法规则。

特殊国际习惯:一个由历史、文化、政治等限定的较小国家集团内形成,只拘束集团国家内的国家,而不具有一般国际习惯的地位。

二、国际法的主体1)概念: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习惯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条件: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能力。

3)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或者主要的主体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主要的调整对象;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国际法中代表这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的那些原则2)衡量标准:1、原则必须是特别为着国际法的;2、原则必须超过其他原则之外,包括相当广泛的国际法原则,而这些原则自然的属于该原则之内;3、原则必须或者是国际法的典型原则从而成为任何知己的国际法体系的一个主要部分,或者是现有国际法所特有的3)突出特征:1、各国公认,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约束力;2、具有普遍意义,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属于国际法中全局性的原则;3、是构成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4、具有强行大的性质,可以理解为被国际社会的成员全体公认的必须遵守而不得损抑的,也不得任意改变的国际法规范。

4)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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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重点国际法的渊源一.简述国际法的渊源即《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规定1、国际条约: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2、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4、国际组织决议:按照国际组织的组成文书通过的决定和决议。

或者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法.3、国际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和最高权威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形成的方式和程序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二个: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协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补助资料二.二.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合法和有效的条约;一般而言是造法性条约,对于契约性条约,于签订国之间也可作为条约)比较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⒈概念不同:造法性条约则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契约性条约规定缔约国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⒉造法性条约对所有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契约性条约仅对缔约方有效⒊性质不同造法性条约可以直接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国家渊源三.国际习惯 1.它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

2.成为国际习惯的条件①各国重复类似行为(物质因素)②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心理因素) 3.在现代,国际习惯一般是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形成的⑴国家间的外交关系,表现于条约,宣言和声明,各种外交文书等⑵国际组织的实践,如决议,判决等⑶国家内部行为,如国内法规,判决和行政命令等比较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不同 1. 概念不同2.成文与否3.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渊源四.一般法律原则是各个法律体系的某些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善意,定案,禁止翻供等,为文明各国所承认。

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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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资料全国际公法复习资料(注:第⼗⼀、⼗⼆章未在此列)⼀、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以调整国家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的国际法主题之间以国际法为准⽽缔结的确⽴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协议。

3.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为⽽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的⾏为规范。

在国际实践中,除了国家的⾏为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4.国际法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般指独⽴参加国际关系并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为者。

5.永久中⽴国: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上承担永久中⽴义务的国家。

它是⼀种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主要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受到⼀定限制。

6.⾃卫权:是国家使⽤武⼒反击外来武⼒攻击的权利。

它是国家国有的或者⾃然的权利,其⾏驶除必须遵守必要性和⽐例性外还受到其他条件限制。

7.管辖权:就是国家根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切⼈、物和所发⽣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使管辖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和属⼈管辖。

8.普遍管辖权: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由于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类的利益不论犯罪⾏为发⽣在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管辖,例如战争罪、海盗、贩奴等。

9.保护性管辖:为了保护国家的及其公民的重⼤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和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实⾏管辖。

10.国家豁免:⼜称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或国家的司法豁免。

它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国家有义务不承认以违反国际法所造成的任何情势、条约或协议。

11.承认国家或政府:是国际社会中的既存国家以⼀定⽅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事实进⾏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为。

12.政府承认:只是对既存国家内部通过政变或⾰命所产⽣的新政府的承认。

13.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其他国家将⼀国内战中反抗政府的⼀⽅承认为享有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的⾏为。

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特征(与国内法相比):a.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b.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3. 一般国际法:对世界所有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特殊国际法: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4. 国际私法:一国在其涉外关系中用来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相互间的民事关系对比一种法律。

5.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且彼此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存在。

(书P7)6.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7.一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整体上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但以国内法的效力为优先;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次一级的法律。

(2)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在此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

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宪法)的效力。

8.二元论:平行说。

二元论依据实在法理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相同的法律体系。

因此,二者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

平行说主要论点:(1)国内法和国际法效力根据不同。

前者的约束力来自本国单独的意志,后者的约束力来自多国共同的意志。

(2)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用于调整隶属于国家的个人相互间的关系或国家与其国民之间的关系,后者用于调整国家相互间的关系。

国际法概论

国际法概论

《国际法概论》课程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有 [ ]A.男女平等B.政治犯不引渡C.禁止酷刑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2.“归化”的情形不包括()取得国籍。

[ ]A.因出生B.因婚姻C.因申请D.因收养3.A国所批准的条约,还必须经A国国会将条约的内容制定为法律,A国法院才能适用条约的规定。

这种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是 [ ]A.直接适用B.自动执行C.转化D.条约的遵守4.使馆馆舍可用于 [ ]A.保护政治犯B.关押本国人C.关押犯罪的侨民D.开展使馆职务工作5.领事馆是 [ ]A.全权外交代表机关B.使馆的组成部分C.临时使团D.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旧中国所签订的条约所采取的原则是 [ ]A.全部有效B.全部无效C.逐一审查、区别对待D.暂时搁置起来7.对于各种解决国际争端的非司法方法,各国 [ ]A.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法B.必须在采取法律方法之前,穷尽所有方法C.有权同时采用几种方法 E.必须依次运用而不能任意选择其中一种方法8.关于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进行合作的所有安排都必然会建立独立的法律人格B.只能取决于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的明文规定C.组织约章没有明文规定时,需要通过对国际组织的目的与职能的解释来证明组织约章默示赋予的法律人格D.所有的国际组织都必然拥有客观的国际人格9.西班牙政府在美国政府的抗议下,恢复了所强占的美国传教士在其境内拥有的土地,并保证对该美国教会及其财产给予保护。

这种国家责任形式是 [ ]A.停止不法行为B.保证不重犯C.赔偿D.抵偿10.作为当今国际社会能够对诉讼和咨询案件作出法律认定的主要司法机构,国际法院 [ ]A.所作出的判决和咨询意见都具有约束力B.允许对其判决不服的当事国提起上诉C.所作的判决可以强制执行D.所作的判决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11.联合国会员国在宪章之下的义务与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优先适用的原则是[ ]A.后订条约应居优先B.先订条约应居优先C.依其他国际协定之规定D.宪章之下的义务应居优先12.中国目前与个别相邻或相向国家在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存在的争议主要涉及 [ ]A.东海和南海大陆架B.东海和黄海大陆架C.黄海和南海大陆架D.南海和渤海大陆架13.《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 [ ]A.确认B.放弃C.冻结D.重申14.下列选项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情况是 [ ]A.国家机关的行为B.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15.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开始的形式应是 [ ]A.宣布断绝外交关系B.交火C.两军对峙D.宣战16.国家区别于其他非国家政治实体的根本要素是 [ ]A.确定的领土B.定居的居民C.政权组织D.享有主权17.中国加入联合国的时间 [ ]A.1971年B.1972年C.1949年 C.1945年18.关于承认与建交需要强调的是 [ ]A.承认不等于建交B.建交不必有承认C.承认后必须建交 C.承认和建交都是单方面的行为19.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 [ ]A.是对全人类开放的开发范围B.应在联合国主持之下进行开发活动C.各国可按国际法加以占有D.适用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先占”方式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对于因为()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国际法复习

国际法复习

国际法复习国际法复习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内涵本书所称“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需要说明的问题有四个方面:第一,《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的是国际法院的工作程序和规范,所以不必然具备对于国际法的宏观概括和指导功能。

第二,国际法院的地位确立了该规约所具有的重要地位。

第三,《规约》具有悠久的历史并且行之有效,虽无意创制国际法渊源的标准,其列举的渊源却仍然被广泛接受和采用。

第四,有可能也有必要被拓展。

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归结为三种:条约、习惯国际法、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二、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书面协定。

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0世纪后条约数量增加绝大多数条约是特别法,而非普遍法:仅约束成员国约束力来源:“约定必须遵守”(罗马法的谚语)三、国际习惯(一)国际习惯的内涵与基本要素国际习惯——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因素1.客观因素:一般实践或通例存在2.主观因素: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法律确信是指国家确信其一贯的行为是基于国际法义务要求的。

(二)国际习惯在一般实践方面的要求实践的持续性:必要的沉淀时间实践的一贯性:在给定的范围内一直的行为实践的主体应结合具体案情实践的具体方式:国家间的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一国内部的实践(三)国际习惯在法律确信方面的问题一贯反对者原则:此原则再度重申了国际法的“自愿性”中途反对:规则产生时未反对,而中途反对,反对效力无效,但存在争议速成习惯国际法主张的利弊:除去合理性,易沦为大国霸权的工具即时习惯法(四)国际习惯的地位及其与条约的关系虽然近几十年来其作用随着条约的大量产生有所减弱,但习惯国际法具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在条约未涉及的国际社会的诸多领域,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际习惯与条约的关系1.条约与习惯相互补充和配合2.习惯可以被编纂为条约3.条约可以被作为习惯的证据四、一般法律原则由于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的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其地位是辅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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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资料(简答、论述)什么是国家:国家就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公共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国家的要素:实质要素-具有独立文化内核的民族;形式要素-确定之领土、恒有之人民、有效之政府、完整之主权。

国家种类:单一和复合国;永久中立国;附庸国;被保护国;君主国和共和国;梵蒂冈市国。

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权利--独立权、平等权、尊严权(尊荣权)、自卫权(废除战争权后保留的武力权利)、管辖权(法律上最重要的国家权利)、豁免权。

义务--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侵害别国领土和主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或间接干涉他国内政;须以和平方式解决本国与别国争端;善意履行国际法规范和国际条约的义务。

承认问题:概念--承认就是国际法上一个国际主体承认另一国际主体的国际人格的合法性,并基于此与该国建立国际法律关系。

分类--对国家的承认、对政府的承认。

对新国家的承认--附属地(殖民地)国家的独立;国家合并、从一国中分离(分裂)、国家解体。

原则--一国没有承认另一国的义务;承认某个“人的集合”为国际法上的国家,需要这个“人的集合”具备国际法上国家的形式要件、承认某个“人的集合”为国际法上的国家,还需要这个“人的集合”的立国行为符合(不得违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该组织(集体)不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则国际社会有不承认该组织(集体)为国家的义务。

方式--明示(通过公示,照会、函电、声明、宣言)和默示(通过某种实际行动,建交、缔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接纳新国家成为该国际组织的会员国)。

法律上得承认--以法律上确定的、完整的、不可撤销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在较小范围(主要是经贸、科技、文化等“私法”领域)内保持两国的联系交往,可撤销。

对新政府--标准一:是否形成有效统治;标准二:是否履行国际义务;实质上要决定于国家利益。

追溯力--具有追溯力,即该团体自成立以来的所有行为,国际社会都予以承认。

国际法反对和禁止附条件的承认。

不承认--该团体不具备国际人格者的形式构成要件;该团体有违反国际强行法的情形(如贩毒,种族灭绝等)。

过急的承认--既存国家对一个承认要件尚不明确的“人的集合体”予以不适时、不适当的承认,构成国际法上的过急承认。

过急的承认有构成干涉的危险,也往往被视为对母国尊严和主权的冒犯,属于国际法上的不法行为;情况(承认一个叛乱团体为国家;承认一个分离主义运动当局为国家)学说--宣告说:承认只是对一个既存国家国际人格合法性的确认或宣告,并非事实上创设这个国际人格;构成说:承认就是在法律上赋予一个国家合法的国际人格,未经承认,这个“国家”的合法国际人格并不存在。

原则2--过错责任,严格过错责任。

继承问题:继承---条约的继承-割让领土割让的情形:自愿割让买卖领土战争后果(已废止合法地位)领土割让后的条约继承:被继承国的条约,自继承日期起,停止对所涉领土生效;继承国的条约对该领土生效,但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该领土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或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该条约的条件者,不在此限。

条约的继承-独立新独立国家的情形:附属地从宗主国独立所谓附属地,指领土在国家继承日期之前原是由被继承国负责其国际关系的附属领土的继承国。

新独立国家的继承规则(白板规则):一般规则是,新独立的国家对于任何条约不仅仅因为国家在继承日期该条约对继承所涉领土有效,就有义务维持该条约对该附属地的效力,或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

关于多边条约,新独立国家对于任何在继承日期对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任何多边条约,可以依通知而确立其成为该条约当事国的地位,但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新独立国家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不在此限。

关于双边条约,在继承日期对继承所涉领土有效地条约,在新独立国家和对方当事国明确表示同意或由于两国的行为而应认为已经同意的情形下,应视为在新独立国家和其他当事国间有效。

在这种情形下,该条约自继承日期起,适用于两国的关系,但从两国协议可知或另经确定有不同意思时,不在此限。

条约的继承-合并国家合并的情形: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联合而成为一个继承国国家合并的继承规则:在继承日期对其中任何一个国家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继承国有效,但继承国和条约的其他当事国另有协议,或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条约对继承国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的,不在此限。

条约的继承-分立分立的情形:一个国家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分离而组成一个或一个以上国家。

分立的国家继承规则:无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在继承日期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如此组成的每一个继承国有效;在继承日期仅对已成为一个继承国的那一部分被继承国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只对该继承国继续有效。

但是,如果有关国家另有协议,或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条约对继承国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的,不在此限。

财产的继承-割让在一个国家将其一部分领土移交给另一个国家的情形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转属继承国的问题应按照两国间的协议解决,如无协议,位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内的国家不动产,同被继承国对该领土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皆转属继承国。

财产的继承-独立不动产继承:继承国获得被继承国的位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附属地内的国家不动产,和属于附属地但位于附属地以外而在领土附属期间已成为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的不动产。

此外,被继承国的位于有关附属地以外的其他国家不动产,如果附属地曾为其创造作出贡献的,应按照附属地所作贡献比例将财产转属继承国。

动产继承:被继承国的动产,如果同被继承国对继承所涉附属地的活动有关,而且如果属于该附属地而且在领土附属期间成为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应转属继承国,而附属地曾为其创造作出贡献的其他动产也一样(但只是按照其贡献比例)。

财产的继承-合并不动产:除被继承国和继承国之间另有协议外,位于所涉领土内的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动产:与被继承国对该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动产,以及被继承国的其他动产(按照公平的比例)也比照不动产一样继承。

财产的继承-分立不动产:除有关继承国间另有协议外,国家不动产转属不动产所在地国,如果国家不动产位于国家领土以外,则按公平比例转属各继承国;动产:与被继承国对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动产转属有关继承国,其他动产,按照公平比例转属各继承国。

尊严权(尊荣权)国家元首不受侮辱和诽谤;国家元首及外交使节在国外享受特殊待遇;国家元首及外交使节在国内外享受特殊称号;国家军舰在外国领水享受特权地位;国家的权威标志,不应滥用,更不得加以无礼对政策的批评不构成对国家尊严的挑战国际法产生的历史条件:要有相应数量的国际主体存在;国际主体之间须经常、持续、频繁的发生联系。

国际主体:主权国家,国际主体,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在争取民族独立的过程中作为未来民族国家的“过渡性实体”,君主。

领土: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领空、底土依附于领水和领陆,领水依附于领陆。

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其主权。

要件--必须由国家(至少是名义上)实行先占行为;是无主地,没有任何主权存在的土地,不能是已有主权的土地,也不能是存在主权争议的土地;先占行为的作出,必须存在先占的意思表示;必须实施有效的占有;发现不构成先占。

内水的特殊制度:界河--一般以河流的中心线或主航道的中心线作为疆界线;沿岸国对疆界线以内的界河部分拥有主权,构成该国的领水;河水和生物资源的利用,一般由沿岸国协议解决;一般的,界河不对非沿岸国开放。

多国河流--河流经过的沿岸国各段,归各沿岸国所有,构成沿岸国的领水;原则上,不对非沿岸国开放;沿岸国对自己拥有的那段多国河流部分不得滥用权利以影响其他沿岸国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各沿岸国可以在整条河流上自由航行,不的限制。

国际河流--国际河流流经各沿岸国的河段属于各沿岸国领水,各沿岸国对其拥有主权;沿岸国和非沿岸国的商船平时在国际河流上可以自由航行;一般的,沿岸国的军舰可以在国际河流上自由航行,非沿岸国的军舰则没有这个权利;一般的,沿岸国在国际河流的航运上拥有特权,即“沿岸航运权”。

湖泊和内陆海--如果被一个国家领土包围,则属于该国的领水,该国在其上享有主权;如果被多个国家领土包围,一般由沿岸国就划界和利用达成协议。

通洋运河--一般的,无论是有条约规定还是处于该国自愿,通洋运河一般都是对全世界开放的;一般的,沿岸国有权就通过该通洋运河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征收通过费用。

主权水域各部分主权状态: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国家豁免的依据:平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

登临权和紧追权的行使条件(p149):登临--该船从事海盗、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广播,该船没有国籍,该船悬挂外国国旗或无国旗,但与该军舰属同一国家。

紧追--在其主权水域有非法行为的船舶,但不得进入第三国领海,不得中断。

拒绝引渡:强制性理由--政治犯不引渡;被请求国有理由确信,该引渡请求是基于某人的种族、宗教、民族、族裔、政治见解、性别或身份等原因欲对其进行违反国际强行法的起诉或惩处,或确信该人的地位会因其中任何一项原因而受到损害;引渡理由系军法范围,非普通刑法范围;被请求国以就被请求引渡理由做出终审判决;请求国的判决系缺席判决;被要求引渡者曾或将要收到不人道的待遇或处罚,得不到保障;根据任何一方法律,时效已过或大赦可免于处罚。

任选性理由--被引渡者为本国公民;被请求国已经决定不就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对该人提起诉讼或该诉讼已经终止;引渡结果会导致被引渡者存在会被判处死刑的可能;引渡会导致对被引渡者的不人道结果;已有特别法庭判决或将可能受审或判决。

无主地:住有土著部落或具有一定社会或政治组织的人群的地方就不能被认为是无主地,因此,无主地只能是尚未为任何国家占领,或无人居住,或土著居民尚未形成部落的地方领土添附:自然添附--涨滩,三角洲,废河床,新生岛屿。

人为添附--岸外筑堤,围海造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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