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收入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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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澜之家门店业绩差分析报告

海澜之家门店业绩差分析报告

海澜之家门店业绩差分析报告疫情影响下的第二个季度,江苏服装巨头海澜之家,没能扭转业绩下滑的趋势。

近日,海澜之家发布2020半年报。

数据显示显示,今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1.02亿元,同比下降24.43%;归属净利润9.47亿元,同比大降55.42%。

此前的一季报中,海澜之家实现营业收入38.48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36.8%;归属净利润2.95亿元,同比大降75.59%。

而在第二季度,尽管下滑有所收窄,但仍幅度有限。

依这一来看,公司全年度维持业绩正向增长的压力巨大。

1、存货跌价大幅上升在此前的2019年报分析中,飞鱼财经提出两点质疑,一个是公司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这显示出海澜之家在倚重经销商线下销售渠道模式所体现出的增长乏力与存货压力。

由于这种模式使得加盟商的存货可以退给海澜之家,门店陈列或存放的产品都算作海澜之家的存货,加盟商不承担存货滞销风险,由此造成了海澜之家存货的高企。

而在2020半年报中,这一存货已经为公司带来了大幅提升的减值计提。

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海澜之家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达3.75亿元,同比大增331.03%。

其中,来自库存商品的减值额为3.41亿元,来自委托代销商品额为0.34亿元。

与此同时,公司的存货周转速度也大不如前。

2019年半年报中,公司的存货周转天数为263.61天,而到了今年年中,这一数字变为了319.86天。

周转压力之下,海澜之家的预收货款也出现了较大比例的下滑。

数据显示,公司上半年预售货款5.74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18.35%。

2、商誉存在减值风险飞鱼财经质疑的第二点则在于海澜之家收购的童装品牌英氏婴童不仅抬高了公司在2019年度的管理费用,同时积攒下了高达8个亿的商誉,为公司后续业绩埋下风险。

为了进入儿童服装市场,2018年9月,海澜之家收购了湖州男生女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52%的股份;之后,公司又于2020年对童装品牌英氏婴童的持股比例增至66.24%,成为英氏婴童的控股股东。

新旧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变化

新旧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变化

新旧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变化细谈在刚刚结束的第二期财务人员培训班上,我们对新会计准则——收入进行了学习,但由于时间限制对其确认的变化并未细致了解,对比旧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变化非常大,以下就新旧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的变化分个方面进行细谈,以求与各位同仁共同学习、进步。

1.概念界定上的变化。

对比新旧准则,在收入概念上有了质的转变。

旧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

新准则中的收入则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但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不认为是收入,而是作为负债处理。

这项改变使所有者投入与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归入了资产负债类,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的新变革与国际会计准则有了“最相近”的衔接。

.确认条件上的不同。

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表述有所不同。

旧准则中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有四项基本条件,其中第四项为“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被新准则分解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和“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两项内容,所以,新准则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条件是五项而不是四项。

另外,旧准则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三项基本条件中的第一项“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分解为“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和“已发生的成本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最终确认新准则提供劳务收入的是四项条件。

.计量采用上的差别。

衡量新旧准则,收入计量上最大的不同就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入账。

旧准则收入计量采用名义金额,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者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

新准则收入计量是采用公允价值,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

当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小时,可按名义金额计量。

当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大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

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差异分析

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差异分析

收入确认税会差异分析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会计目标与税法的立法宗旨不同。

会计准则的目标是向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向所有者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符合会计目标。

税法立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并课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

税法在立法时主要考虑保证财政收入,但同时又要以企业的会计记录为依据进行税款的计算。

一、收入确认原则差异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侧重于收入在经济实质上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在法律形式上的实现;税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

会计准则和税法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二者在应用上存在差异。

在所得税的处理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一点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

但增值税税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如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先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并不是发生当时就可抵扣。

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与实施也存在差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强调交易与事项的经济业务实质内容,而不是仅仅考虑其法律形式。

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法律形式上企业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从实质上看,企业已完全控制资产,拥有全部使用权,同自有固定资产没有本质区别。

税法也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如在实施反避税措施时,主要是看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

会计上主要是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实施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里的“实质”要依靠会计员的理解和判断,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相关。

税法却是依法来衡量“实质”,没有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员不能自行认定业务的实质。

比如税务人员在认定企业实施价格转移避税而要实施反避税时,必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41条的规定来认定业务的实质。

会计准则与税法中收入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中收入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中收入的差异分析【摘要】从根本上来说,会计准则与税法都是用来规范经济活动的,但就目前来看,两者对经济活动的规范中存在着一些差异,特别是在收入方面,这些差异尤其明显,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性主要反映在收入确认的原则、确认的条件、确认的范围和确认的时间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差异收入一、收入确认原则存在的差异从会计准则的角度来看,由于收入是为了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因此,收入确认原则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

而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比较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即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价值,这主要是由于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从属性来看,税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因此,税法中对相关收入的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虽然二者在收入确认原则方面都注重权责发生制,但在具体的应用中,又存在很大的不同,比如在增值税税务处理中,税法要求企业在进项税金抵扣的时候,必须先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并不是发生当时就可抵扣。

同时,尽管会计准则和税法都应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会计准则所要求的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发生经济业务的实质内容,而不是外在的法律形式。

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从法律的形式来看,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并不归承租方所有,但从实质内容来看,企业拥有了全部的使用权,完全控制了改项资产,因此与自有固定资产没有本质性的区别。

而税法在收入确认原则上的更注重法律层面的认识,主要是看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

二、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在收入的确认条件方面,会计准则与税法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点是商品的所有权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前提条件;第二点是企业对商品的实际控制权已不存在,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必要条件;第三点是企业的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重要条件;第四点是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基础条件;第五点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关键条件。

委托代销合同中不同代销方式约定条款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委托代销合同中不同代销方式约定条款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本文由梦想会计学院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抓紧了!委托代销合同中不同代销方式约定条款的财务和税务处理委托代销是企业为了扩大产品销售和减少库存而采取的一种营销方式。

实践当中,委托代销业务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另一种为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或金额收取手续费。

委托双方在签订代销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视同买断或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合作条款,委托双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完全不同,致使会计与税法在对待委托代销的处理上出现了较大的差异。

一、委托代销财税处理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项第4款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根据《<</span>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规定,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span>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四条第5款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新会计准则下代销业务的账务处理1、视同买断方式。

营业收入和销售费用变动不一致的原因

营业收入和销售费用变动不一致的原因

营业收入和销售费用变动不一致的原因营业收入和销售费用变动不一致的原因有多种,下面将从市场环境、营销策略、竞争压力及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这种不一致。

首先,市场环境是导致营业收入和销售费用变动不一致的重要原因之一。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消费者需求的变化以及市场结构的演变,企业的销售额可能会出现波动。

市场需求的不稳定性导致企业可能无法及时调整销售费用的规模或结构。

例如,当市场需求下滑时,企业可能需要增加销售费用来刺激需求,但营业收入可能会下降,导致营业收入和销售费用变动不一致。

其次,营销策略的调整也可能导致销售费用和营业收入之间的不一致。

企业为了增加市场份额和提高销售收入,可能会对销售费用进行调整。

例如,企业可能会增加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投入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但这些投入并不一定会立即转化为增加的销售额。

因此,销售费用的增加可能会导致营业收入上升速度与销售费用上升速度不一致。

此外,竞争压力也可能导致营业收入和销售费用变动不一致。

当企业处于激烈竞争的市场中时,为了保持市场份额和增加销售收入,企业可能会增加销售费用,例如增加推广活动、降低价格等。

然而,其他竞争对手也可能采取类似的策略,导致销售收入的增加速度无法达到预期。

这种竞争压力下,企业可能需要在销售费用和营业收入之间做出权衡,导致二者不一致。

最后,企业的管理体系也可能是导致营业收入和销售费用变动不一致的重要原因。

如果企业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市场部门之间沟通不畅,或者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就可能导致销售费用与营业收入之间的关联性不强。

如果企业无法准确估计市场市场情况、客户需求和竞争对手策略等因素,就可能导致销售费用的增长与营收增长不一致。

综上所述,营业收入和销售费用变动不一致可能是由市场环境、营销策略、竞争压力和管理体系等多个因素共同作用造成的。

企业在面对这种情况时,需要加强市场分析和预测能力,合理制定销售费用预算,优化营销策略,并建立高效的内部沟通和协作机制,以确保销售费用与营业收入的变动保持一定的一致性。

代销商品会计处理及纳税分析

代销商品会计处理及纳税分析

50 0
50 0
件, 该商品成 本6 元/ , 0 件 增值税税率 1%。 7 甲企业收到 乙企业 开来 的代销清单 时开具增值 税专用 发票 , 明: l 注 售价 万元 , 增值 税额
10 元 。 7 0 乙企 业按每件 10 0 元销售给顾客 , 甲企 业按售价 的1 %支 0
( ) 二 纳税 分析 乙企业各项税费及税收负担率计算为 : 应纳的增值税= 0 ×10×1%一 0 10 0 7 10×10 7 0 0 1%= X
续费征收 营业税 。
() 2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 , 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贷: 主营业务收入
() 3 结转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60 00
10 0 0 0
应交税 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0 70
[ ] 例2 甲企业 委托乙企业销售A 品1o , 商 o 件 协议价 10 件 , 0 元/ 该 商品成本6 元/ , 0 件 增值税 税率 1%。 7 甲乙协议约定采 用视 同买 断代销方式 ,甲企业 收到乙企业开来代销清单 时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 , 发票注 明: 10 0 , 售价 00 元 增值税额 10 元 。 7 0 乙企业实际销售 时开具增值税发 票注明: 10 0 , 售价 10 元 增值税为 17 元。 80
10 0 0 0 10 0 00
于满足所有条件后确认 , 因而会计处理简单明了 ; 而对于受 托方 而 言, 其会计及纳税 处理 因不 同的代销方式呈现很 大的差异 , 具体分
析如下 :

() 7 收到 甲企业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 ) 10 70 贷: 应付账款一 甲企业 10 70
为: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会计以及税法是具有完全不一样的立法根底的,会计的侧重点在于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相关性,以下是一篇CPA行业论文,论文主题为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详细内容点击查看全文。

1 概念上的收入的差异从会计准那么角度来看,收入指的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引自《企业会计准那么第14号收入》2022)但是与此不同的是,对于收入还有一个这样的定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收入为企业日常活动所得收益,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税法上对于收入并没有做强调,同时税法上也没有严格区分收入以及利得,这也就是说,收入这一概念实际上在税法上是包含着会计上的收入以及利得这两个方面的。

这也主要是将我们国家的经济开展水平以及会计与税法的完善程度纳入考虑的结果。

2 收入确认原那么差异以会计作为基准来看待收入的话,收入那么是为了将企业的财务情况及其经营所得的成果等等更加真实并且全面和准确地进行反映,重于实质的原那么,谨慎性原那么以及客观性原那么是确认收入的主要原那么。

但是,倘假设我们以税法作为参照角度且由税法的本质属性作为决定性的因素的话,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实现收入社会价值,这也就是说企业的具体的实际经营活动到底有没有形成社会价值。

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是税法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在税法当中,实质重于形式原那么以及权责发生制原那么无疑是收入确实认原那么。

虽然说,不管是会计抑或是税法都以权责发生制为收入确认原那么,但是二者又有着具体的不同。

比方,税法明确要求了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金抵扣时(增值税税务处理中),一定要认证专用发票,只有认证通过后才可以抵扣,不是在发生的时候就抵扣的。

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doc

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doc

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党校会计教研室主任、副教授赵建华yzsykjx@一、会计原则与税收原则的对比分析(一)会计的法规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企业基本会计准则》与《企业具体会计准则》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39项会计准则构成,拟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准则,第二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

具体会计准则分类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报告准则三类。

一般业务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包括:存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建造合同、所得税、固定资产、租赁、收入、职工薪酬、股份支付、政府补助、外币折算、借款费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年金、每股收益、无形资产、资产减值、或有事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等准则项目。

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主要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

如:石油天然气开采、生物资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准则项目。

报告准则主要规范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报告类准则。

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关联方披露等准则项目。

2007年1月1日起新准则在上市公司开始实施,也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2008年,新准则的实施范围将扩大到中央国有企业。

2009年,进一步扩大新准则实施范围。

目标是用三年左右时间使中国的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新准则体系。

3.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请注意区分会计上的“小企业”与新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新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

(二)会计制度原则:1.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和明晰性。

2.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权责发生制、配比性原则、历史成本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分析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分析

•业务技术2021年第2期新收人准则与税法对于收人确认时点的差异分析O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徐州财经分院汤玉龙摘要: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收入会计准则,整合统一了原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标准不再是风险报酬转移,而是依据控制权转移的时点。

但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规定与会计准则却存在明显差异,而这些差异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部门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金额的判断,加大了纳税风险。

为了帮助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有效规避纳税风险和资金筹划,本文就税法与准则确认收入的各自原则与条件进行对比,就直接收款、托收承付、赊销与分期收款、预收货款、委托代销、视同销售等不同销售情形下收入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各自的税会差异展开比较和分析,分别予以提示,并在此基础上,就相关业务处理流程与部门协调提出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税会差异纳税风险中图分类号: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企业收入的核算及风险控制,财政部对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作出重大修订,在2017年颁布了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计量、报告等具体核算层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围绕合同展开的确认原则作出了全新的定义,不仅具有很强的实务操作性,而且收益信息也更加可靠。

但同时,增值税、所得税相关法律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定义、发生时点及金额的确认标准,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从而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部门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金额的判断,加大了纳税风险。

一、税法与准则对于收入确认的各自原则与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标准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衡量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标准主要包括:①企业已经获得向客户收款的权利。

②客户已获得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③商品的实体已转移给客户所占有。

④商品所有权对应的主要风险及报酬已转移给客户承担或享有。

⑤商品已被客户所接受。

⑥其他能够表明商品控制权已被客户所获取的证据。

收入确认的差异

收入确认的差异

新旧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有变化对比新旧准则,在收入概念上有了质的转变。

旧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

新准则中的收入则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但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不认为是收入,而是作为负债处理。

这项改变使所有者投入与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归入了资产负债类,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的新变革与国际会计准则有了“最相近”的衔接。

2.确认条件上的不同。

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表述有所不同。

旧准则中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有四项基本条件,其中第四项为“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被新准则分解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和“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两项内容,所以,新准则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条件是五项而不是四项。

另外,旧准则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三项基本条件中的第一项“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分解为“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和“已发生的成本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最终确认新准则提供劳务收入的是四项条件。

3.计量采用上的差别。

衡量新旧准则,收入计量上最大的不同就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入账。

旧准则收入计量采用名义金额,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者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

新准则收入计量是采用公允价值,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

当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小时,可按名义金额计量。

当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大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

其差额较大部分,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采用递延方式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收入”差异新准则描述的是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税法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两者相对比,它们在收入口径与收入确认上有着不同的差异。

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异同及解决办法

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异同及解决办法

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异同及解决办法摘要:本文研究的是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异同及解决办法,从收入确认和计量方面来阐述两者的异同点;通过比较分析各类收入的差异,找出协调点;这样才能将会计和税法这两个制度运用得更好。

关键词: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异同点解决办法会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应税收入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从总的方面看,税法收入的涵义远远宽于会计收入,具有一定的异同点。

1 会计和税法关于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差异1.1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差异1)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收入实现的五个判断标准,会计与税法判断标准不同点就在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的确认问题。

因此对于不符合“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情况,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而在税法上,只要其他条件都符合,不论是否符合“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都必须确认收入。

2)商品销售收入计量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税法规定,商品销售收入计量,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应以购买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依据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1.2 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跨年度完成的劳务确认收入,已经发生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税法规定,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当从劳务方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中确定提供劳务收入,相应的劳务成本不能税前扣除。

[1]1.3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的差异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会计准则规定,利息收入,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金额;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代销收入会计与税收核算差异分析

代销收入会计与税收核算差异分析

代销收入会计与税收核算差异分析代销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一项特殊业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代销商品活动日益频繁,但商品代销方式不同,其收入的会计处理也有所区别。

目前其核算存在不同的看法,一是委托方确认销售收入的时点问题,二是受托方需缴纳哪些税收问题。

这些容易造成会计和税收风险。

为此,在这里与大家讨论代销收入的会计与税收核算。

财税专家一、代销的含义及分类本文转自(一)代销的含义。

您身边的财税专家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报酬的经营活动。

(二)代销的分类。

天津财税信息网视同买断方式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第二种情况是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损失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

天津财税门户2、收取手续费方式。

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这种方式与视同买断方式相比,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3、视同买断+收取手续费方式。

即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同时委托方根据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二、代销收入的相关税收规定财税专家(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应视为销售征收增值税。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天津财税网(二)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对代销货物征税并不针对货物有偿转让,而对提供代销劳务征税,即对代销收取的手续费征收服务业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会计实务:未开票收入案例分析

会计实务:未开票收入案例分析

未开票收入案例分析一、案例:A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度,账面营业收入4200万元,增值税申报表营业收入5000万元,差异800万元。

据公司会计说,2011年5月31日前财领导出于某种目的,曾让会计把2010年账反结账增做一笔800万元的收入(未开票),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 936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8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36万元注:136万元销项未申报2011年5月31日之后某月开票(申报增值税):借:应收账款 -936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36万元借:应收账款 936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36万元二、分析:(一)收入的确认: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税函〔2008〕875号同时规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案例分析1、800万的收入如果是在所得税汇算后补做也就是说,2010年度所得税汇时没有申报到800万元收入,此时开票时回冲800万元收入是不正确的,2011年所得税汇算时要做纳税调增800万元,或者追溯调整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加收滞纳金。

电商公司代销对账制度范本

电商公司代销对账制度范本

电商公司代销对账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促进企业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确保公司代销业务的财务活动合规、有序进行,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代销对账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代销业务相关人员,以及与代销业务相关的所有其他部门人员。

二、代销业务对账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代销业务对账制度,监督各项对账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2. 财务部门负责代销业务的预算、收支及银行结算业务。

3. 财务部门负责代销业务的记账、对账、财务报表、财务分析及财务档案管理工作。

4. 财务部门负责与代销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的审核、签订和管理工作。

5. 其他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业务数据,配合财务部门完成对账工作。

三、代销业务对账流程1. 对账周期:公司代销业务对账周期为每月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调整。

2. 对账资料: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代销业务数据,整理对账所需的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

3. 对账方式:财务部门采用纸质对账单与电子对账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账。

4. 对账过程:财务部门将整理好的对账单发送给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根据对账单进行核对。

如发现差异,双方应及时沟通,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

5. 对账结果:对账完成后,财务部门将对账结果进行汇总,形成对账报告,提交给公司管理层。

四、代销业务账务处理方法1. 代销业务的收入确认:根据代销合同的约定,确认代销收入的实现。

2. 代销业务的成本核算:根据代销业务的实际发生成本,进行成本核算。

3. 代销业务的利润计算:根据代销业务的收入和成本,计算代销业务的利润。

4. 代销业务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进行代销业务的税务处理。

五、代销业务财务报表及分析1. 财务报表: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要求,定期编制代销业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 财务分析:财务部门应对代销业务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成本、利润、费用等方面,为公司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

特定交易中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税会差异探讨

特定交易中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税会差异探讨

【摘要】新收入准则区分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目的是确定可以确认收入的金额,因为前者按总额确认收入,而后者按净额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文章从案例入手,从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角度分步骤进行账务处理,并探讨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关键词】特定交易;主要责任人;代理人;税会差异【中图分类号】F235.19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变化之一,是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划分,实际上就是对企业收入是按“总额法”还是按“净额法”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

自从2017年会计核算按照新收入准则执行后,很多上市企业由原来“总额法”会计核算,变成了当前的“净额法”会计核算,但是税法却没有因为会计准则的变化而改变,这样,会计核算因为区分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会计核算而选择的标准不同,而税法没有因此进行改变,这两种改变的不同步,从进一步加大了税法与会计核算上的差异。

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会计处理中委托方委托受托方销售商品,在会计核算中的总额法,是按照收入实现的原则,将收入确认为公司提供商品的时间点,而不考虑销售货款实际收取时间。

所以说总额法来确认收入的特点,一是货物的交付和款项的收付没有任何关系;二是确认收入的权益时,完全不考虑款项是否已收。

在会计核算中的净额法是收付实现制的体现,按照现金流动的原则,将其收入确认的时间点定为现金实际收到的时间。

实质上就是,只有当现金或等值物品实际收到时,其主营业务收入被确认。

因此,净额法只关注现金的流入,而不考虑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权益。

案例:2022年11月6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200台设备(成本每台8万元),合同约定此设备每台售价15万元(不含税),乙公司按照售价的8%收取代销手续费。

截至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代销清单,已按照每台15万元销售110台,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代销服务费专用发票,乙公司扣除代销手续费后与甲公司结清代销商品款。

银行代销工作计划方案范文

银行代销工作计划方案范文

银行代销工作计划方案范文一、分析银行代销工作的现状1.1 银行代销业务的发展情况近年来,中国金融市场的竞争激烈,银行渠道成为多家金融机构推广销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的重要途径。

加之客户对于金融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银行代销已成为银行营销服务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银行代销业务的现状分析目前,我行代销业务已初具规模,但存在下列一些问题:一是代销产品选择单一,缺乏差异化产品优势。

二是销售模式和渠道不够多元化,导致销售效果和服务体验不佳。

三是客户认知度不高,相对来说信任度较低,进而影响代销业务的开展。

四是代销人员培训不足,缺乏专业性和服务意识。

综合以上分析,加强和完善银行代销业务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银行代销工作的总体目标2.1 业务目标实现代销业务的快速增长,提升代销业务收入占比。

2.2 营销目标不断优化代销产品结构,提高代销产品市场占有率,增加客户购买频次和购买金额。

2.3 服务目标丰富代销产品线,提高代销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

三、代销工作的策略和措施3.1 产品策略加大代销产品种类和品质的推广力度,形成多元化的产品布局。

对于长期理财、保险、基金等不同需求的产品,做出合理的配置。

3.2 渠道营销策略优化银行代销渠道,拓展多样化渠道网络,如在线渠道、线下渠道、电话渠道等,提升银行代销的覆盖和服务范围。

3.3 客户服务策略建立客户关系管理体系,基于客户的需求和特点,优化代销产品推荐和营销策略,加强客户教育和风险提示。

3.4 培训和团队建设策略建立完善代销人员培训制度,提升代销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培养一支高效、专业、团结的代销业务团队。

四、代销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4.1 产品选择及推广根据客户需求,拓宽代销产品范围,提供更多优质的金融产品,如长期理财、保险、基金等,并积极开展产品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客户对产品的认知度。

4.2 渠道拓展通过全渠道网络推广,配合线上平台和线下渠道,全方位宣传代销产品,增强客户互动性及购买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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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收入差异分析
(一)企业会计制度对代销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把代销收入分为两类来处理,一是视同买断;二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

分述如下:
第一种方式: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合同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的售价由受托方自主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价的差异归受托方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也不做为购入商品处理,只在备查账上登记商品规格数量等。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

委托方按代销清单确认收入。

第二种方式: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是受托方的一种劳务收入。

它的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制定的价格销售,受托方自己无权决定商品的价格。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二)差异分析
税法对代销这种销售形式有严格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视同销售”,同时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销销售的
代销清单的当天确认收入”。

也就是说,税法只承认上述的第一种形式,对第二种收取手续费的形式,税法是不予以确认的,仍然按销售货物征收税款。

例4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00元/件,该商品成本60元/件,增值税率17%。

A企业收到B 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元,增值税1700元。

B企业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12000元,增值税为2040元。

A企业作;
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6000
贷:库存商品6000
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
借:应收帐款――B企业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6000
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11700元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应收帐款――B企业11700
B企业作;
收到甲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0
贷:代销商品款10000
实际销售
借:银行存款14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204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0000
借:代销商品款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1700
贷:应付帐款――A企业11700
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企业
借:应付帐款――A企业1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计算应纳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营业税=(12000-10000)×5%=1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0×7%=7(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00×3%=3(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1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7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3
上例中,如果B企业加价出售又另外向A企业收手续费为1000元,则应向A企业支付款项=11700-1000=10700(元)。

分录(1)、(2)不变,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3)按合同协议向A企业支付款项
借:应付账款11700
贷:银行存款10700
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1000
计算应纳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营业税=[(12000-10000)+1000]×5%=15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0×7%=10.5(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50×3%=4.5(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65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5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0.5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4.5
承上例,假定代销合同规定,B企业应按每件100元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

B企业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甲商品售价10000元,增值税1700元。

A企业在收到B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B企业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A企业应作
(1)A企业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6000
贷:库存商品6000
(2)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帐款――B企业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1700
借:营业费用―――代销手续费1000
贷:应收帐款――B企业1000
(3)企业汇来的货款净额(11700-1000)10700元:借:银行存款10700
贷:应收帐款――B企业10700
B企业应作
收到甲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0
贷:代销商品款10000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应付帐款――A企业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17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1700
贷:应付帐款――A企业1700
借:代销商品款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0000
归还A企业贷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应付帐款――A企业11700
贷:银行存款10700
主营业务收入1000
计算应纳营业税及附加
应纳营业税=1000×5%=5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0×7%=3.5(元)应纳教育费附加=50×3%=1.5(元)借:其他业务支出55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5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5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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