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新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矿用产品是指在矿山或者其他矿业场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材料等产品。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矿用产品必须按照一定的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生产和使用。
本文将介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办法。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作用和意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为了提醒和警示矿工注意矿用产品的安全风险,并告知矿工如何正确使用和维护矿用产品,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醒和警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能够提醒矿工注意矿用产品的安全风险,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 指导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能够告知矿工如何正确使用和维护矿用产品,以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3. 便于管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以帮助矿山企业和管理部门更好地管理和监控矿用产品的使用情况,从而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类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根据其用途和功能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警示标志:用于提醒矿工注意矿用产品的特殊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例如“高压电”,“易燃品”,“有毒物品”等。
2. 使用说明标志:用于告知矿工如何正确使用和维护矿用产品,例如“正确使用方法”,“定期检查维护”等。
3. 禁止标志:用于告知矿工禁止某些行为或操作,例如“禁止吸烟”,“禁止接近高压设备”等。
4. 安全出口标志:用于指示矿工安全逃生通道的位置和使用方法,例如“安全出口”,“紧急避难场所”等。
5. 逃生工具标志:用于标识逃生工具的位置和使用方法,例如“应急呼吸器”,“安全绳索”等。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二)1. 标志设计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应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计规范》的要求,标志应具有醒目、清晰、易识别的特点,标志内容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
2. 标志制作和安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标志制作材料应具有防火、防水、耐腐蚀的特性,标志应固定牢固、位置合理、高度适中。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一)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二)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二)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三)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四)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规范标志的使用和管理行为,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和矿山行业的从业人员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为了提示矿工注意和识别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规范,防止矿事故发生而采取的一种标示标志。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颜色、形状、标识内容和标识方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在矿用产品出厂前进行标识并经过检验合格,未经标识的矿用产品不得运用于矿山。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明显易识别,标志内容应简洁明了、准确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警示信息。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和标识第七条矿用产品的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标志设计方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标识方式应清晰可见,不易脱落,以确保长期有效。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一)产品名称;(二)生产单位名称或厂名;(三)生产许可证号;(四)产品型号和规格;(五)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六)其他应标示的信息。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颜色与含义如下:(一)红色:表示警示,用于警示矿工有危险存在的情况;(二)黄色:表示注意,用于提示矿工注意特定事项;(三)蓝色:表示指示,用于指引矿工正确的操作方法;(四)绿色:表示安全,用于标示安全设施或安全区域。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形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正确使用,并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进行定期更换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和可用性。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伪劣不合格产品进入矿井生产过程,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促进公司安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煤矿安全标志的范围煤矿所有的电器设备、爆破器材、通讯信号装置、钻孔机具及附件、提升运输设备及容器、通风防尘设施、阻燃及抗静电产品、环境安全、工况检测监控系统及配套控制装置、自救器、呼吸器及防护装置、支护设备及上述范围内的进口产品.二、矿用产品的必备证件各单位在设计选型和采购矿用产品前,必须由意向厂家首先出示生产许可证书、质量合格证书、防爆合格证书(防爆产品)和煤矿工业安全标志准用证书的原件。
(即下列六证:①生产许可证,②检验合格证,③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④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准用证,⑤防爆合格证,⑥工业试验证).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煤矿矿用产品在设计、生产、检修、检验、测试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公司特成立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总经理副组长:各分管副总经理安监处处长成员:各分管副总工程师各部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部,机电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机电部技术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煤矿安全标志产品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对各单位职责范围划分如下:1。
安监处(1)安监处为公司下属各单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部门.(2)负责监督和参与公司所属单位,对应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及装置的选型和技术改造的认证情况,并对产品制造和销售单位的资质及执行“五证”(工业性试验证、防爆合格证、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准用证)情况进行检查。
(3)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中的安全监督工作,审查使用期间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制订、贯彻和落实情况。
(4)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情况及专业人员配备、培训工作进行检查,并对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的单位和负责人提出处罚意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管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指矿用产品上的标志、标识或警示语句,用于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要求。
第四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矿用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正确、规范使用。
第五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
第二章矿山企业的责任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使用规定,明确标志标识的具体要求和使用位置。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组织进行安全标志标识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并掌握正确的安全标志标识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包括在矿山设备安全检查范围内,定期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记录。
第三章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责任第十一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规范,明确标志标识的材质、颜色、尺寸和粘贴方式。
第十二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人员,确保标志标识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和制作信息提供给矿山企业,确保矿山企业能够正确、规范地使用。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前言随着我国矿业的不断发展,矿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和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一些矿用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未经安全认证,给矿工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矿用产品的质量监管和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为了促进矿用产品质量的提高,切实保障矿工的生产与生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标志的定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为了提醒矿工使用矿用产品时的风险及其应注意的事项,以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
第三条安全标志的分类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禁止和警告标志、禁止和指令标志、警告和指令标志以及禁止、警告和指令标志七类。
第四条安全标志的用途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途是提醒矿工使用矿用产品时的风险及其应注意的事项,以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
矿用产品上标识的安全标志应明确、准确地告知矿工相关信息,使其能够正确识别矿用产品的危险性和操作方法。
第五条安全标志的标识要求1. 安全标志应具备易识别、易理解、易辨认的特点。
2. 安全标志应采用明确、准确、简明的文字描述和图形符号。
3. 安全标志应具有醒目、突出的颜色和形状。
4. 安全标志应具备耐久性和抗污染能力。
第六条安全标志的使用1. 生产矿用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应对其所生产的矿用产品正确标识相应的安全标志。
2. 使用矿用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应认真阅读和遵守矿用产品上标识的安全标志。
3. 对违规使用矿用产品的企事业单位,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七条安全标志的监督和检验1. 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应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进行监督和检验,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符合规定要求。
2. 监督和检验的具体办法由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安全标志的更新和变更1. 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事业单位应不断更新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确保其与国家标准的要求保持一致。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背景为保障矿产资源开发的安全,维护矿工和其他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重视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工作。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体现矿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信息的重要标识,对矿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起到了重要作用,能够全面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本质安全。
故,一个完善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是必须的。
安全标志的种类其实,在国家标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已经定义了几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包括了:1.安全标志2.质量标志3.动力装置技术装备特级警示标志4.安全技术等级标志在使用标志时要根据矿用产品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不能自行设计和使用其他标志。
安全标志的设置安全标志应当设置在矿用产品的显著位置,在使用前必须按规定正确设置,且不能变更和随意擦除。
其设置要符合以下规定:1. 依法设立安全标志的编制、审批、设立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施工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立。
2. 标志内容清晰安全标志应当内容明确、符号准确、内容清晰、标志色彩鲜明、字体规范,标识内容应当与矿用产品的技术与安全有关。
3. 与标准一致安全标志应与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相一致。
4. 效果突出安全标志应设计得具有特色,目的在于突出其作用,引起注意,增强其可视性以得到最好的效果。
5. 标志定位准确安全标志的设置应当准确,方向清晰,必要时,应当加设辅助标志。
6. 防止误解安全标志的用语要简明扼要,突出主题,切勿引起误解。
安全标志的管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应当由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进行。
具体的管理措施如下:1. 部门监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应当由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标志档案对于每个设置的安全标志,应当建立相应的标志档案,包括标志的设计、编制、审核、审批、发放、使用、检查等。
3. 统一编码为了便于管理,每个安全标志应当有唯一的编码,应当进行统一管理。
4. 使用期限对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期限,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换新标志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行业资料:________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7 页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各部、室、矿、队、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使我公司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进一步管严、管细,确保安全生产。
经研究,现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具体管理办法:1、供应部在购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时,必须首先审查和索要与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相对应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不少于两份)并在签订购货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
2、供应部所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收料单必须经公司指挥中心机电部盖章,方能报账。
设备收料单上,要注明铭牌上的安全标志号与安全标志证书的煤安号必须一致。
3、机电部要有专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批准号进行分类管理,要建立台账,有详细记录,在盖章时要认真核对安全标志复印件,鉴定安全标志的真伪,并对安全标志证件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4、企管部、财务部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把关,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机电部没有盖章的不予报账。
否则,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地面使用的有关产品,收料单中要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何人批准,机电部可以不登记,但必须签章(建筑材料、荆笆、圆木除外)。
6、目前很多矿用产品生产厂家已按煤安标志管理程序申办了煤安标志,如证件到期,在换证期间,因生产急需,必须提前购买的,经公第 2 页共 7 页司机电部门审查同意后,对已受理的煤安标志产品,在出示受理通知书后,允许订货使用,并在厂家取得相应资质后,及时补齐煤安标志证件。
7、各矿对机电设备管理,必须按照机电部编定与存档的煤安证件相统一,公司MA编号,把该统一的MA编号按照机电部的要求打印在所规定各种设备的位置范围内,否则将追究责任,进行经济处罚。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矿用产品的安全使用,促进矿山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活动。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矿用产品的外包装或标签上标明的关于产品安全的标识和文字。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便于识别和易于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机构应当有明确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相关部门应当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内容、形式、使用范围以及标志使用单位的认定,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确定。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和销售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内容和形式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矿用产品的名称、型号、批次号等基本信息;(二)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三)矿用产品的质量标准、安全使用要求等相关信息;(四)矿用产品的安全使用警示语和标志;(五)其他必要的信息。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形式应当采用易于辨认、识别和区分的形式,符合公共安全认知的要求。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应当注重突出产品安全性和警示作用,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要求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和销售等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和销售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和销售等单位,应当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志的要求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造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部法规。
它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标志的设立和使用、标志的管理和监管等内容。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内容。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
按照办法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管理机构设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财务独立性。
中心由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在组织标志设立、使用、管理和监管工作时,应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其次,该办法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立和使用做出了规定。
办法规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过专门的设计、研究和评审,确定。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具备各项服务功能,包括产品安全控制功能、信息和识别功功能等。
此外,办法还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和监管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和使用的要求,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单位负责制进行了明确规定,重点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范围、方式和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同时,办法还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进行了监管,规定了管理机构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管的职责和措施,包括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检验、监督和处罚等措施。
最后,办法还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宣传和培训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宣传,向社会公众普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同时,办法还规定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培训活动,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综上所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部法规。
该办法通过明确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标志的设立和使用、标志的管理和监管等内容,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要求。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细则所称矿用产品,是指用于采矿、运输矿石、矿渣以及其他矿石相关工作的产品。
第四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内容第五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和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产品执行的标准;(四)制造日期或批号;(五)使用期限或有效期;(六)特殊要求或警示文字、图标。
第六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清晰、醒目、不易磨损或褪色。
第七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可以使用贴纸、印刷、雕刻等方式制作。
第八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本身固定在一起,不易脱落或变形。
第九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以中文为主,可以使用其他文字,但必须有中文对照。
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依附于产品的外包装或产品本身上。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的主要信息区分开来,不得混淆。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固定在产品上,不得擅自更改、替换或遮挡。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相符合,不得有虚假宣传的情况。
第四章标志标识的管理第十四条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标志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的销售商应当仔细检查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如有问题应当及时更换或提供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并要求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管理办法
规定的检验周期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二)矿用材料管理 1.计划管理 ①区队及相关生产科室当月提报物资需用计划于每月20日前报供应 科相关人员签收。 ②供应科相关人员签收后,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文件规定 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相关物资产品明 细,并按照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分管、统管物资计划。 并在二项采购计划中注明该项物资应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 证书。 2.合同及采购管理 ①分管物资计划经矿领导批准后,报矿对外经济活动领导小组研究 执行。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各投标单位是否具有“煤矿矿用 产品安全标志”及证书。具有此项资格的单位才能参与竞标。统管物资 计划报龙宇公司供应部执行。 ②应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物资在签定合同时除各条款项 与其他物资签定合同相同外,另在符合及质量标准条款中注明具有“煤 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证书。 3.验收及安全标志台帐管理 ①供应科设专职验收员。 ②应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物资到货验收时除各项验收 条件与其他物资验收相同外,按合同检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 证书。 ③该类物资验收时,在验收单上注明煤安标志相关信息。物资不符 合验收条件退货时,应在到货验收台帐中注明退货记录。 4 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物资应单独建立到货验收台帐,台帐 中应具有该批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到货时间、
1.2001年1月1日前投入的没有安全标志的大型设备,要组织有资 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悬 挂“安全准运证”;经检验设备性能达不到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要立 即更换。
2.2001年1月1日前投入的没有安全标志的小型设备,要限期更 换。 3.2001年1月1日后投入的没有安全标志的所有设备,必须立即停 止使用。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 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5.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工和使用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矿石开采、矿山生产、采矿设备等环节使用的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清晰明确的标识出矿用产品的名称。
(二)产品型号:标识出矿用产品的型号信息。
(三)生产企业信息:标识出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生产日期:标识出矿用产品的生产日期,以年月日的格式显示。
(五)使用寿命:标识出矿用产品的使用寿命,根据其设计和技术要求确定。
(六)安全性能等级:标识出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等级,根据其设计和技术要求确定。
(七)使用须知:标识出矿用产品的使用须知,包括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八)安全警示语:标识出矿用产品的安全警示语,以文字或符号的方式表示。
(九)其他必要信息:根据需要,标识出其他必要的信息。
第四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或规范要求,并经过合格的第三方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第五条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对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标志的管理,并确保标志信息的准确、真实、完整。
第六条矿用产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环节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验证,并确保标志信息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
第七条矿用产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和维护过程中,注意检查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并按照标志信息妥善使用和保养产品。
第八条矿用产品的使用单位发现安全标志有错误或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联系生产企业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使用伪造、篡改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加强对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工和使用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煤安标志管理办法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各矿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煤安标志)的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伪劣不合格产品进入矿井生产过程,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煤监局发布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矿用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目录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的为准。
对纳入煤安标志管理范畴的煤矿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和使用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矿用产品采购、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采购、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采购、使用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矿所有应具有煤安标志的设备、材料、配件的管理.第二章煤安标志的审核和准入程序第六条采购、使用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执行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煤矿矿用产品。
凡纳入煤安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各矿在提交设备采购申请表时,必须要求生产厂家提供合格的煤安标志证书及标志。
由采购部门负责审核把关,严禁采购没有煤安标志的矿用产品.第七条采购部门应认真审核待采购产品煤安标志的有效性,核对其所提供的产品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及附件与煤安标志证书上的是否完全一致,同时要核对煤安标志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并要求煤安标志证书与产品同时到货,并将煤安标志证书备份一份,向使用单位提供一份.第八条采购部门对于供货方提供的煤安标志证书除认真查验外,还要登陆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http://www。
aqbz。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保障矿用产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的表示。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能够清晰地表明矿用产品的类型、型号、规格及所属企业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材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保证其质量和使用寿命。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安装位置应当明确,便于消费者辨认和查看。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与制作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遵循简洁明了、易于识别的原则。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经过专业机构的审定。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工艺。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制作品质。
第四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志标识,不得私自更改、转移、删除。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对标志标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清晰可见。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产品与标志标识的一致性,不得随意更换或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标志标识。
第十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标志标识与产品一同提供给消费者,并向消费者加强相关讲解和说明。
第五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监督和检查计划,对使用单位和产品进行检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三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各部、室、矿、队、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使我公司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进一步管严、管细,确保安全生产。
经研究,现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具体管理办法:1、供应部在购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时,必须首先审查和索要与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相对应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不少于两份)并在签订购货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
2、供应部所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收料单必须经公司指挥中心机电部盖章,方能报账。
设备收料单上,要注明铭牌上的安全标志号与安全标志证书的煤安号必须一致。
3、机电部要有专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批准号进行分类管理,要建立台账,有详细记录,在盖章时要认真核对安全标志复印件,鉴定安全标志的真伪,并对安全标志证件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4、企管部、财务部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把关,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机电部没有盖章的不予报账。
否则,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地面使用的有关产品,收料单中要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何人批准,机电部可以不登记,但必须签章(建筑材料、荆笆、圆木除外)。
6、目前很多矿用产品生产厂家已按煤安标志管理程序申办了煤安标志,如证件到期,在换证期间,因生产急需,必须提前购买的,经公司机电部门审查同意后,对已受理的煤安标志产品,在出示受理通知书后,允许订货使用,并在厂家取得相应资质后,及时补齐煤安标志证件。
7、各矿对机电设备管理,必须按照机电部编定与存档的煤安证件相统一,公司MA编号,把该统一的MA编号按照机电部的要求打印在所规定各种设备的位置范围内,否则将追究责任,进行经济处罚。
8、由于工作不认真不细心造成所购进的矿用产品,经核查煤安证件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对责任人将处以该货款总价的3-5%的罚款,并取消当月岗效工资。
9、本办法从xx年3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不当之处,由本公司及时修改完善。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管理, 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杜绝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矿用产品进入煤矿生产领域, 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提高矿井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程度, 特制定本办法: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物资在其他物资管理过程与大众物资同样管理, 以下五个环节另项区别。
一、计划管理1、区队及相关生产科室当月提报物资需用计划于每月16日前报供应科相关人员签收。
2、供应科相关人员签收后,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党群局有关文件规定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相关物资产品明细, 并按照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分管、统管物资计划。
并在采购计划中注明该项物资应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证书。
二、合同及采购管理1、分管物资计划经矿领导批准后, 报矿对外经济领导小组研究执行。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 应严格审查各投标单位是否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证书。
具有此项资格的单位才能参与竟标。
统管物资计划报煤业公司供销部执行。
2、应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物资在签定合同时除各条款项与其他物资签定合同相同外, 另在符合及质量标准条款中注明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证书。
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我矿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伪劣产品进入井下,执行好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范围第二条经营(采购)科的职责:保证采购的物资具备真实有效的煤安证。
第三条仓储科的职责:负责检验、保管煤安证书。
第三章管理流程第四条采购物资调研时期,必须把范围限定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在有效期的厂家内。
第五条物资采购到矿时,负责校验物资煤安证的真实性。
若属实,采购员则在煤安证上签字。
第六条保管员对需要煤安证的物资(清单见附件)负责复验煤安证的真实性,属实才可以办理入库手续,否则退货。
第八条每月的25日,保管员把煤安证交与内勤。
内勤把煤安证的情况用电子表格进行登记,并且长期保存。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九条购入不具备真实有效的煤安证的物资时,对责任人及其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于500元和300元的罚款;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另行追究责任。
第十条煤安证保管不当造成丢失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仓储科负责解释,并于2014年五月十日开始实行。
附件: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一、电气设备1.高、低压电气隔爆型负荷开关隔爆型馈电开关隔爆型小型开关(包括:行程、转换、插销等)隔爆型移动变电站隔爆型干式变压器隔爆型配电装置隔爆型电控装置隔爆型电磁起动器隔爆型控制按钮防爆电源断电器隔爆型接线盒防爆电缆连接器隔爆型功率补偿装置隔爆型充电装置2.防爆电机隔爆型交流电动机隔爆型直流电动机防爆发电机3.矿用泵潜水电泵煤水泵泥浆泵渣浆泵清水泵4.综合保护装置隔爆型检漏继电器隔爆型电器综合保护装置5.其他防爆电器隔爆型电度表磁性传感器激光指向仪隔爆型电磁阀防爆照相机、摄像机隔爆电器外壳等二、照明设备安全帽灯报警矿灯矿灯短路保护装置防爆灯具(白炽灯、荧光灯、其他照明灯具)三、爆炸材料、发爆器煤矿许用炸药(含:乳化炸药、铵梯炸药、水胶炸药、硝铵炸药等)煤矿许用雷管煤矿许用导爆索发爆器四、通信、信号装置1.通信防爆电话机及关联设备无线电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漏泄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无线、有线混合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2.信号防爆信息传输装置防爆声光报警(语音提示)信号装置隔爆型电铃防爆信号通讯机工作面通讯、信号控制装置五、钻孔机具及附件煤(岩)电钻凿岩机具(电动、波动、气动)锚杆钻机(电动、波动、气动)钻车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全钻机(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顶、注水、防灭火钻机)六、提升、运输设备1.带式(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含:托辊、制动器)刮板输送机顺槽转载机(带式、刮板)偶合器(含:易爆塞、易溶塞)2.提运设备人车(斜并、平巷)矿车(含:连接链、插销)煤矿用绞车矿用钢丝绳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斜井防跑车装置提升帆综合后备保护装置七、动力机车防爆蓄电池电机车(含:隔爆型控制器、隔爆型电阻器箱、隔爆型电源装置、蓄电池、隔爆型直流变换器、隔爆型直流稳压电源、防爆变频调速器、监示器等)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及配套电器设备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含:防爆柴油机)八、通风、防尘装备〖JP3〗矿井地面通风机(仅限于No15及以下)局部通风机风速仪表风速传感器除(降)尘装置粉尘采样器粉尘浓度测量仪表九、阻燃及抗静电产品阻燃输送带及整体带芯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煤矿用阻燃电缆隔爆水袋(槽)煤矿用塑料网假项非金属制品(溜槽、电缆接头、管材、玻璃钢制品等)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十、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JP〗1.气体检测仪器仪表气体检测管一氧化碳检测仪器仪表甲烷检测仪器仪表(含:载体催化元件)氧气检测仪器仪表其他气体检测仪器仪表2.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矿用传感器(含:一氧化碳、甲烷、负压、压力、供水、温度、速度、顶板动态、风速、设备开停等传感器)井下分站直流稳压电源风电甲烷闭锁装置甲烷断电仪带式输送机监控系统电力监测系统运输监控系统自然火灾监测系统瓦斯抽放监测系统3.自救器、呼吸器、苏生器4.其他安全装置紧急闭锁开关远程控制器防突测量仪器仪表及机具瓦斯抽放设备及仪表防灭火装置(含:制氮机)十一、支护设备液压支架(含:柱、阀、千斤顶)气垛支架矿用单体液压支柱(含:三用阀)切顶支柱摩擦支柱金属顶梁锚杆(索)(含:杆体、锚固剂)矿用液压推溜器乳化液泵液压支架用胶管十二、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采煤机(含:电控装置)掘进机(含:电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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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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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新版)
各部、室、矿、队、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使我公司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进一步管严、管细,确保安全生产。
经研究,现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具体管理办法:
1、供应部在购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时,必须首先审查和索要与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相对应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不少于两份)并在签订购货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
2、供应部所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收料单必须经公司指挥中心机电部盖章,方能报账。
设备收料单上,要注明铭牌上的安全标志号与安全标志证书的煤安号必须一致。
3、机电部要有专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批准号进行分类管理,要建立台账,有详细记录,在盖章时要认真核对安全标志复印件,鉴定安全标志的真伪,并对安全标志证件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4、企管部、财务部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把关,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机电部没有盖章的不予报账。
否则,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地面使用的有关产品,收料单中要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何人批准,机电部可以不登记,但必须签章(建筑材料、荆笆、圆木除外)。
6、目前很多矿用产品生产厂家已按煤安标志管理程序申办了煤安标志,如证件到期,在换证期间,因生产急需,必须提前购买的,经公司机电部门审查同意后,对已受理的煤安标志产品,
在出示受理通知书后,允许订货使用,并在厂家取得相应资质后,及时补齐煤安标志证件。
7、各矿对机电设备管理,必须按照机电部编定与存档的煤安证件相统一,公司MA编号,把该统一的MA编号按照机电部的要求打印在所规定各种设备的位置范围内,否则将追究责任,进行经济处罚。
8、由于工作不认真不细心造成所购进的矿用产品,经核查煤安证件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对责任人将处以该货款总价的
3-5%的罚款,并取消当月岗效工资。
9、本办法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不当之处,由本公司及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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