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享惠国家201808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3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4.12.30【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9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与非洲部分最不发达国家(以下简称“受惠国”,名单见附件1)间的经贸往来,正确确定受惠国向我国出口享受特别优惠关税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受惠国进口的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货物(产品清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但加工贸易货物除外。
第三条直接从一个受惠国进口的属于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清单中的产品,应当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一)完全在一个受惠国获得的产品,其原产地为该产品获得的国家。
(二)非完全在一个受惠国获得的产品,其原产地为对其进行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一个受惠国获得的产品”,即完全获得标准,是指:(一)在该国开采或者提取的矿产品;(二)在该国收获或者采集的植物或者植物产品;(三)在该国出生并饲养的动物;(四)在该国从本条第(三)项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产品;(五)在该国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六)在该国注册或者悬挂该国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七)在该国注册或者悬挂该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六)项所列产品获得的产品;(八)在该国收集的该国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九)在该国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十)利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产品在该国加工所得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清单_2018年8月版
预录入编号: 境内发货人 0 0 境外收货人 0 生产销售单 0 0 合同协议号 0 包装种类 纸箱 随附单证及编号 标记唛码及备注 N/M 原产国:中国 China
项号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数量及单位 单价/总价/币制 原产国(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 境内货源地
0 千
4
5
报关人员 申报单位
报关人员证号
电话
兹申明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之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签章)
海关批注及签章
海关编号: 出境关别 运输方式 0 监管方式 贸易国(地区) 0 0 件数 毛重(千克) 0 0 出境日期 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 0 申报日期 提运单号 0 许可证号 指运港 0 运费 0 0 保费 0 离境口岸 备案号
页码/页数:1/1
运抵国(地区) 0 净重(千克) 0
0 成交方式 0
杂费 0
1 0 2 0
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表
88
25061000 石英
89
25062000 石英岩,不论是否切割成矩形板、块
90
25070010 高岭土
91
25070090 高岭土的类似土
最惠国税率 (%) 30 25 6 6 15 15 15 9
9
6 15 8 8 12 8 20 15 15 8 15 15
10
15 30 28 20
20
20 35
28220010 四氧化三钴
162
28220090 其他钴的氧化物和氢氧化物
163
28254000 镍的氧化物和氢氧化物
164
28332400 镍的硫酸盐
165 ex 28332990 钴的硫酸盐
166
28342110 肥料用硝酸钾
167 ex 28342990 硝酸钡
168
28366000 碳酸钡
最惠国税率 (%)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8 5.5 5.5 5.5 5.5 5.5 4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5.5
42
08026200 去壳马卡达姆坚果(夏威夷果)
43
08029020 鲜或干的白果
44 ex 08029090 碧根果
45
08044000 鲜或干鳄梨
最惠国税率 (%) 10 10 10 12 12 12 12 12 12 12 10 10 10 10 10 10 5 5 15 15 14 14 14 6 12 12 15 12 10 12 12 10 10 20 10 24 25 25 10 10 24 24 25 24 25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号——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397号决议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号——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397号决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1.05•【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号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397号决议的公告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97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对涉及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取下列管理措施:一、对朝鲜出口商品(一)自公告执行之日起,全面禁止对朝鲜出口铁、钢和其他金属、工业机械、运输车辆(产品目录见附件1)。
(二)限制对朝鲜出口原油。
自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12月22日及之后的每12个月期间内,各国对朝原油(海关编码前四位为2709的商品,不含凝析油)出口不得超过400万桶或52.5万吨。
对朝出口上述数量以外的原油须符合以下条件:安理会制裁委事先逐案审批认定仅用于民生目的、且与朝鲜核导计划或被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2375(2017)及2397(2017)号决议所禁止的其它行为无关。
(三)限制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联合国各成员国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海关编码前四位为2710、2712、2713的商品)不超过50万桶(合6万公吨)。
当接近数量上限时,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将根据出口情况发布公告,暂停当年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
2018年度对朝鲜出口精炼石油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1.精炼石油产品的供应、销售或转让不涉及与联合国安理会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号、2375(2017)和2397(2017)号决议禁止的朝鲜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其他活动有关联的个人或实体,包括被指定的个人或实体、或代为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由其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或协助逃避制裁的个人或实体。
出口泰国原产地证优惠类型代码
出口泰国原产地证优惠类型代码一、泰国原产地证简介泰国原产地证,又称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国际贸易中一种重要的贸易文件,用于证明货物产地,以便进口国确认是否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在我国与泰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中,原产地证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优惠类型代码分类1.最惠国待遇:根据我国与泰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双方国家对各自进口货物实行最惠国待遇。
这意味着我国出口至泰国的货物,只要具备原产地证书,即可享受泰国的最惠国税率。
2.普通优惠税率:根据泰国对我国产品的进口政策,部分产品可享受普通优惠税率。
出口企业需根据产品类别及贸易政策,为出口产品申请相应优惠代码。
3.特别优惠税率:针对特定产品或行业,泰国政府可能出台特别优惠政策。
企业需关注政策动态,充分利用优惠政策,降低出口成本。
三、原产地证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1.准备材料:企业需准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合同、信用证等文件,以及原产地证书申请表。
2.填写申请表: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准确填写原产地证书申请表,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3.提交申请: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海关,等待审核。
4.审核通过: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签发原产地证书。
5.注意事项:a.申请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物,必须在出口报关前办理。
b.企业应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贸易纠纷。
c.关注政策动态,及时了解关税优惠及原产地证政策调整。
四、结论泰国原产地证是出口企业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重要凭证。
企业应熟悉各类优惠类型及申请流程,规范办理原产地证,以降低出口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4号――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4号――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4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8.03.28【实施日期】2018.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4号)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2007年3月28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1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3月29日起5年。
2013年3月28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继续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3月29日起5年。
2018年1月5日,商务部收到江苏凌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常州染料化工厂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
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提出申请。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3月29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20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的通知(201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8.10.22
•【文号】财税〔2018〕123号
•【施行日期】2018.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简化税制、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对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
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
本条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取消豆粕出口退税。
豆粕是指产品编码为23040010、23040090的产品。
三、除本通知第一、二条所涉产品外,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
四、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22日。
2018年中国武器出口总额及出口国家图文分析报告
2018年中国武器出口总额及出口国家图文分析报告(2018年11月12日)我国国防工业经过多年的发展,武器装备性能不断提升,军贸出口水平不断提高。
回顾我国武器出口历程,大致可分为无偿支援阶段、初期阶段、曲折发展阶段、波动上行阶段四个阶段:无偿支援阶段(上世纪 50 年代至 70 年代初期):在本阶段,我国主要以“支援社会主义革命”的名义和“不当军火商”的精神无偿或低价方式向社会主义阵营的兄弟国家提供小型轻武器。
在无偿支援阶段后期,我国开始适度进行军事援外改革,收取成本费、贷款、延期付款等武器转让方式才有所增加。
初期阶段(上世纪 70 年代末期到 90 年代初):以向埃及出售歼-6 战机为开端,我国将武器作为外销商品推向国际军贸市场。
这一时期,中国出口武器产品趋于多样,榴弹炮及军用运输汽车开始列入军售清单,出口对象主要是中东和非洲的一些国家。
出口的武器仍然是以性能较差的飞机、装甲车辆、轻型火炮、小型舰艇、等威力较小的武器为主且多为苏式武器。
在这期间,我国武器出口份额曾一度接近占全球军火交易的 8%,成为世界上第三大武器出口国。
初期阶段(1978-91 年)我国各类武器出口总额占比曲折发展阶段:冷战结束到 2008 年,我国军贸出口达到 100 亿TIV,远低于起步阶段的军贸水平。
但由于科技水平的提高,军贸产品的质量不断提高,打入国际市场的优秀装备越来越多。
国产武器也改变了过去以低档廉价为主的外销方式,在国际军贸市场上逐步走向中端和高端,从而满足不同类型用户的需要。
波动上行阶段:2009 年至今,我国武器出口仅用 7 年累积达到100 亿 TIV,军贸总量位于世界前列。
同时自 2009 年以来,我国武器出口每年保持 10 亿TIV 以上,2013 年和 2016 年甚至达到 20亿TIV。
虽然本阶段因国际局势等影响武器出口波动较大,但各年份武器出口额总体保持较高。
此外,武器出口国家进一步扩大且武器装备高端化趋势越发明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C版的通知-税总函〔2018〕4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C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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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C版的通知
税总函〔2018〕4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93号)有关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8C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
各地应及时将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率。
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一经发现,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9月10日
——结束——。
商务部关于下达2018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下达2018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7.12.14
•【文号】商贸函〔2017〕918号
•【施行日期】2017.1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商务部关于下达2018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函〔2017〕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商务部制定了《2018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予下达,请遵照执行。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
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附件:2018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商务部
2017年12月14日。
八宝粥罐头进出口业务的国际贸易政策与规则
八宝粥罐头进出口业务的国际贸易政策与规则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深入,食品行业的国际贸易也逐渐呈现出爆炸式的增长。
八宝粥罐头作为一种传统的中国食品,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欢迎和认可。
然而,八宝粥罐头的进出口业务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国际贸易政策与规则,以确保贸易的顺利开展。
本文将对八宝粥罐头进出口业务的国际贸易政策与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八宝粥罐头进出口业务需要遵循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
国际贸易的核心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所有成员国必须平等对待来自其他成员国的产品,不得进行歧视性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则强调不得对自己国内产品享有特殊优惠待遇。
因此,八宝粥罐头出口时,需要确保对各个目标国家的产品待遇是公平公正的,不得存在任何歧视。
其次,八宝粥罐头进出口业务需要遵循相关的贸易协议和规则。
全球贸易组织(WTO)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组织之一,其下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和《关于技术贸易的规则与程序》(TBT 协定)涉及到了八宝粥罐头进出口业务。
GATT协定对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进行了规定和限制,保护了贸易的自由化。
而TBT协定则要求各成员国必须遵守一定的技术贸易规则,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因此,八宝粥罐头进出口时,需要充分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贸易协议和规则,确保产品能够顺利通过海关,并满足目标市场的要求。
另外,八宝粥罐头进出口业务还需要关注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
食品安全是各国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各国制定了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
八宝粥罐头生产企业在进行出口之前,需要确保产品符合目标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此外,八宝粥罐头生产企业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保证产品在生产、存储和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这些可通过获得相关认证和符合国际标准来展现,如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
同时,八宝粥罐头进出口业务还需要了解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进口配额和关税政策。
商务部关于下达2018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下达2018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7.12.14
•【文号】商贸函〔2017〕918号
•【施行日期】2017.1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商务部关于下达2018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函〔2017〕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商务部制定了《2018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予下达,请遵照执行。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
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附件:2018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商务部
2017年12月14日。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87号——公布2019年货物出口配额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87号——公布2019年货物出口配额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8.10.29•【文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87号•【施行日期】2018.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87号公布2019年货物出口配额管理有关事项为完善出口体制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货物出口配额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出口属于配额管理货物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商务部申请取得货物出口配额(全球或者地区配额),凭配额证明文件或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向商务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为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二、商务部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11月15日止受理2019年度货物出口配额(不含通过招标方式分配的配额)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均可按照规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商务部提出申请。
商务部在2018年12月15日前将上述配额分配给申请人。
三、通过招标方式分配的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等货物的出口配额申请资格、程序等事项另行公布。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暂停磷矿石、白银出口配额管理,调整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凡符合条件的需要出口磷矿石或白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凭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白银按现行规定办理),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五、自2019年1月1日起对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出口实行配额管理,不再实行禁止出口管理。
配额申请的资格、程序等事项另行公布。
商务部2018年10月29日附件:2019年度货物出口配额总量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 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期刊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年(卷),期】2017(0)79【摘要】《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
为准确实施《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主要内容(一)进口关税税率。
1.最惠国税率(1)自2018年1月1日起对948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其中27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暂定税率实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继续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次降税。
(3)自2018年7月1日起,对碎米(税号10064010、10064090)实施10%的最惠国税率。
2.关税配额税率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
【总页数】1页(P26-26)【关键词】最惠国;配额;降税;调整;关税;税率【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52.5【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J],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1号关于音像制品进口及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J], ;;;3.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9号2009年兴奋剂目录公告 [J], ;;;;;4.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公布《中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595号公告)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4号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