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 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把校园建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切实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将学校安全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各方作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
整合多方力量,落实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健全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学校安全防范水平,整治校园周边安全隐患,解决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标准化、智能化、社会化水平。
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一)突出学校安全教育。
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在内容、课时、师资、考核等方面的落实,做到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实训、进头脑。
学校要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应急演练。
探索开展中小学生安全素养评估,把结果作为对地方政府和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评价指标。
完善“安全教育进校园”工作,发挥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学生防溺水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全省共有59名学生死于溺水事故,占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的55%。
其中:杭州市3人,宁波市5人,温州市14人,嘉兴市2人,绍兴市2人,金华市9人,台州市13人,丽水市11人。
目前正处盛夏高温季节和学生假期,学生溺水事故进入高发期。
7月1—10日又接连发生4起学生溺亡事件,7月1日武义县3名小学生结伴至溪流边玩耍溺水死亡,7月2日东阳市3名幼儿在池塘内嬉水时先后落水溺水死亡,7月9日永嘉市2名小学生在池塘游泳时溺水死亡,7月10日龙泉市3名小学生在小溪嬉水时溺水死亡。
接二连三发生学生溺水死亡事件,说明学生安全保障工作还存在较大漏洞。
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采取坚决有力措施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
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增强防范学生溺水事故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省江河、湖泊、水库众多,因学生擅自游泳、嬉水引发的溺水事故时有发生。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从中吸取教训,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保护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高度,把防范学生溺水事故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抓紧抓好。
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迅速行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决遏制学生溺水事故多发、群发的势头,确保青少年学生的生命安全。
二、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督促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综治、水利、新居民事务管理部门、妇联、团委、少工委、关工委、老年协会等单位,成立防范中小学生溺水事故专项工作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形势,制订防范溺水事故的对策措施;多形式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留守儿童等群体组织开展有益的暑期活动,减少孩子因缺乏家长看护而到河边嬉水、游泳导致溺亡情况的发生;加强对学校周边易发生溺水事故重点水域的安全管理,开展学生经常活动区域及周边安全隐患的排查,加强对在建工地、人工开挖或自然形成水潭周边的隐患排查,加强对水库的管理;在危险路段及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牌,设立安全隔离带、防护栏,做到及时发现险情,及时消除隐患;要对学生经常嬉水、游泳的重点区域聘请专人或组织志愿者、退休人员等进行巡查和劝阻。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新建中小学校的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 施,防治地质灾害。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六)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七)对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辐射材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和 管理制度,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并对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 输、处理;
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 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伤 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十二)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
(十三)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好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浙教办安〔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试行)》的通知浙教办安〔2014〕7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与防范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但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当前不少学校对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查什么、怎么查认识还比较模糊,对校园安全隐患排查不实、不细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存在。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健全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的能力,省教育厅于今年年初启动了《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编制工作。
在各设区市教育局的积极参与下,经征求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等部门意见,已编制完成《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现予以印发。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机制“隐患不除,安全难保”。
各地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建设,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牵头组织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确保隐患排查落到实处。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校园安全隐患分析、会商工作,并形成本地区、本学校的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分析档案。
各地教育局、各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领导班子要专题研究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化解措施和要求,明确化解时间和工作责任,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二、进一步落实校园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着力堵塞安全管理漏洞,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浙江省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5月1日...
《浙江省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办法》相对于杭州、宁波以及教育部《办法》已出台的有关中小学生校园事故处理办法,有以下特点:新办法首次提出要强调对学生人身安全预防。
另外,对于事故发生后谁来承担责任,《办法》也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处理事故的操作性大大增强。
1、强调预防与处理并重《办法》首次强调以预防为主,建立学生安全事故的防范机制,避免事故发生。
在设定事故调查处理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预防的原则和“事故预防和监督”的专章规定,突出学生安全事故的防范于未然。
另外,题为《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强调了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并重。
2、谁来防范安全隐患?《办法》对学校、学生家长以及公安、卫生、建设、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学生安全事故预防方面的职责、管理制度、保护措施等分别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并专门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其他对学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措施。
3、事故责任怎么划分?责任难分是学生安全事故处理中的一大问题。
《办法》对此作了两方面的应用性规定。
依据《民法通则》,以过错责任人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责任人的,按《民法通则》有关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受伤害学生适当经济补偿。
为减少确定学生安全事故责任时的扯皮现象,《办法》针对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常见的原因,依据归责方式对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与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举例和划分。
4、出了事故谁来调查?学生受伤害,家长是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
调查表明,家长往往对学校自行调查处理学生安全事故不信任,学校、家长及其他当事人之间对事故责任和赔偿数额上往往有争执,使得不少事故得不到及时处理。
为提高事故处理的公正性和效率,《办法》规定一般的学生安全事故由学校调查处理;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或者教育、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联合组织调查,并在30天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四年三月四日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人身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
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合法、及时、公开、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适当。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并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监督管理,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劳动保障、文化、体育、工商、环保、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职责,为学校和学生创造安全的环境。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安全环境,为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关心、爱护学生身心健康,积极支持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提供帮助。
学生意外伤害预防安全制度
学生意外伤害预防安全制度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应对措施(一)创造安全的外部环境中小学生的安全是社会的系统工程。
学校和家庭不可能承担其所有的监护责任,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从每个细节做起。
1.建立“三位一体”的联控联防长效机制,形成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安全防护体系。
比如,公安、交通、工商、消防、卫生防疫与教育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消防、交通、市场经营秩序和食品卫生安全,消除各种隐患,时刻关注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环境。
深入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敲诈、抢劫师生财物、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应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聘请公安民警为学校的法制校长和校外辅导员,通过法制讲座,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帮助和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和完善校园周边的安全防范机制。
发生学生被敲诈后,应主动和派出所联系,在重点路段、部位和地区要求加强警力巡逻,防止拦路抢劫、勒索和伤害学生案件的发生。
在学校附近的十字、丁字路口应设立减速标志和警示标志,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加强和社区的联系。
只有建立和完善了联控联防的长效管理机制,才能确保校园的安定稳定,优化育人环境。
2.建立社会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使损害赔偿社会化。
学校每年向学生宣传意外伤害险,组织学生购买由个人只承担三分之一金额的教育局统一指定的意外伤害保险。
(二)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
1.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学校领导应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好处,维护社会不乱,政治不乱的高度动身,增强抓好学校安全的任务感、责任感。
严厉执行学校安全事情划定,讲安全、抓安全,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学校领导对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均要增强安全教育。
掌握一些突发事件来临时求生的方法。
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季候、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师生承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突发事件等安全知识的教育。
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贯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政府监管、单位负责,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的方针。
学校的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等安全防范建设标准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二章人防建设第四条学校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安全保卫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保安员,并确定1名专(兼)职校领导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的安全保卫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保安员的聘用及管理使用情况应分别报县级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
学校保安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的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保安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在校师生员工人数、门岗数、学生寄宿情况、周边治安等情况,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专职保安员:非寄宿制学校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走读寄宿混合制学校均按照师生员工总人数为100人以下的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300名师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标准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防范学生溺水事故切实做好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防范学生溺水事故切实做好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浙教办函〔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防范学生溺水事故切实做好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6〕59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从历年学生非正常数据看,6月至8月是学生非正常死亡的高发期,其中溺水死亡是最主要事故类型。
随着天气转热,学生溺水事故的危险期、易发期、高发期也随之到来,抓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学生防溺水工作显得尤为关键。
为此,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防范学生溺水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各校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学生防溺水教育的成功经验,分析学生溺水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找准教育的重点时点、重点人群,强化安全意识,提高防范技能,避免因施救不当造成群体性死亡。
要在近期利用宣传橱窗、黑板报、校园广播、微信、微博、班队课等载体开展防范学生溺水专题宣传教育。
特别是要加强放学后、周末、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提醒,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要重点教育学生做到“六不”: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
今年“中国安全教育网”()继续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幼儿)预防溺水专题教育”活动,内有丰富的教育资源可供学校在开展安全教育时使用,各地各校可鼓励学生和家长参加学习活动。
6月起省教育厅会同省安监局将在“教育之江”“浙江安监”等微信公众号和《小学生时代》杂志开展专题安全教育和竞赛,可组织学生、家长参与学习和比赛。
二、认真落实防范学生溺水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地各校要按照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关于务必落实预防溺水事故提醒责任的通知》等的要求,务必把《致全国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发放到位,提醒家长加强对孩子的安全监管,要求家长认真阅读并在回执上签字后由学校统一回收保管。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及时。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第六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工作制度,监督学校落实预防伤害事故的措施。
第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治安、消防工作。
工商、文化、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地方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三)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本市教学要求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四)提供、推荐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五)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六)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加强管理;(七)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八)对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员,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九)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和学生住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00四年三月四日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人身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
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合法、及时、公开、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适当。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并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监督管理,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劳动保障、文化、体育、工商、环保、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职责,为学校和学生创造安全的环境。
浙江省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浙江省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前言为了加强浙江省校园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为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成立以下组织机构,明确各组工作职责:1、灭火行动组(1)职责:负责组织初期火灾的扑救工作,尽量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2)成员:由学校安保部门、物业管理部门、消防志愿者等组成。
(3)组长:由学校安保部门负责人担任。
2、通信联络组(1)职责:负责火灾等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传递及协调联络工作。
(2)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门、教务部门等组成。
(3)组长: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担任。
3、疏散引导组(1)职责:负责组织师生有序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2)成员:由各班级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会等组成。
(3)组长: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担任。
4、安全抢救组(1)职责:负责火灾现场的安全防护和伤员抢救工作。
(2)成员:由校医院、当地医疗机构、红十字会等组成。
(3)组长:由校医院负责人担任。
5、现场警戒组(1)职责:负责火灾现场的安全警戒,维护现场秩序。
(2)成员:由学校安保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等组成。
(3)组长:由学校安保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报警和接警程序1、报警(1)发现火灾等突发事件时,现场人员应立即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使用紧急电话报警。
(2)报警时应保持冷静,向接警人员提供以下信息: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火灾发生的具体位置、火势大小、是否有人员被困等。
(3)报警后,报警人应密切观察火势发展,如有可能,采取措施进行初期扑救。
2、接警(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应立即核实火情,确认火灾报警的真实性。
(2)确认火情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抢救组、现场警戒组等相关组织,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展开工作。
幼儿停电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为应对可能发生的停电突发事件,确保幼儿园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公共安全应急预防工作要求及《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3. 及时响应,高效处置;4. 加强宣传,提高意识。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由园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园长担任副总指挥,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2. 应急处置小组:由园长、副园长、安全主任、保健医生、保教主任等组成,负责具体实施应急预案。
3. 各部门职责:(1)安全保卫处:负责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确保师生安全;(2)后勤保障处:负责应急设施、物资的准备和调配;(3)教育教学处:负责停电期间教育教学活动的安排和实施;(4)保健室:负责停电期间师生的健康监测和应急医疗救治。
四、预防及应急前准备1. 定期对幼儿园电器、线路等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避免意外停电事故的发生;2. 配置应急灯,保证各疏散通道都有应急灯,严禁教师在寝室使用蜡烛;3. 对值班行政、保教人员等配备手电筒等应急照明工具;4. 定期开展停电应急演练,提高师生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5. 加强停电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五、停电的紧急预案1. 紧急启动预案:一旦发生停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安全疏散:组织师生迅速、有序地撤离到安全区域,确保师生安全;3. 应急照明:启动应急照明设备,保证疏散通道、重要场所的照明;4. 教育教学活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5. 食品安全:确保食堂食品安全,及时处理停电期间食品储存和供应问题;6. 通讯联络:保持与上级部门、家长、周边社区的沟通,及时传递信息,争取社会支持;7. 应急恢复:停电结束后,及时恢复幼儿园正常秩序,恢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办法6个
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校内管理第二条学校应当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城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乡镇中心学校以上以及治安比较复杂的地区的村办学校、具有一定规模的幼儿园要配备保安人员.第三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第四条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
任何人不得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限点停放。
第五条学校应加强学校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设施建设.购置、安装的技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建立档案。
要建立技术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和更新等配套制度。
第六条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通道要随时保证畅通,严禁将宿舍通道上锁后无人看管。
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
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七条健全学校治安管理预警机制.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
重视做好后进学生、特殊学生的帮教工作。
要建立健全后进生、特殊学生管理档案,定期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制定教育挽救措施。
第九条加强对校内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准入资质审查。
严格执行教师资格中关于“无精神病史”的规定,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
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贯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政府监管、单位负责,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的方针。
学校的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等安全防范建设标准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二章人防建设第四条学校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安全保卫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保安员,并确定1名专(兼)职校领导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的安全保卫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保安员的聘用及管理使用情况应分别报县级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
学校保安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的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保安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在校师生员工人数、门岗数、学生寄宿情况、周边治安等情况,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专职保安员:非寄宿制学校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走读寄宿混合制学校均按照师生员工总人数为100人以下的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300名师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标准执行。
2022粉笔第十季模考试卷
2022粉笔第十季模考试卷一、单选题1.根据加涅的层次学习类型说,当学生听到上课铃响时,就停止其他课外活动而准备上课,这属于() [单选题] *A.信号学习(正确答案)B.连锁学习C.词语联想学习D.刺激—反应学习2.一个测验经过多次测量所得的结果的一致性程度,称为测验的()。
[单选题] *A.难度B.效度C.区分度D.信度(正确答案)3.教育作为人类的特有现象,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
其中关于原始社会的教育,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题] *A.教育与社会生活、生产劳动紧密相连,没有特定的教育场所和专职教育人员B.教育内容简单,方法单一C教育具有自发性、普及性、等级性(正确答案)D.教育多以观察模仿、口耳相传的方式进行4.教育学家()把教育目标分为认知目标、()和动作技能目标。
[单选题] *A.布卢姆,情感目标(正确答案)B.布鲁纳,情感目标C.斯宾塞,经验目标D.杜威,经验目标5.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知识直观的方式主要有实物直观、模象直观和() [单选题] *A.言语直观(正确答案)B.形象直观C.感知直观D.表象直观6.说课是一种教研活动,它的本质是()。
[单选题] *A.就是实际意义上的上课B.是一种上课模拟训练C.将自己的教学设计告知听者(正确答案)D.向别人呈现自己的教学现象7.当成绩与别人一致时,人们倾向于做外在归因,当成绩与别人不一致时,人们倾向于做内在归因,这种现象被称为()。
[单选题] *A.自我效能B.自利性归因C.共变原理(正确答案)D.彼得原理8.当一个不爱学习的学生表现出良好的学习行为时,老师撤除对他的批评,老师的这做法属于()。
[单选题] *A.正强化B.负强化(正确答案)C.奖励D.惩罚9.充分利用学生头脑中生动而鲜明的形象来帮助记忆,这是使用了()。
[单选题] *A.组织策略B.精细加工策略(正确答案)C.元认知策略D.复述策略10.“流水之为物也,不盈科不行。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预防和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预防和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4.04.08•【字号】浙教基[2004]96号•【施行日期】200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预防和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04]9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减少和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积极保障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育、公安部门的职能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预防和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不仅是确保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必须深刻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减少和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保障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民办实事,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按照新形势对教育、公安部门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转变执教执法观念,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衡量各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教师、民警工作实绩的依据之一,争取通过几年的努力,使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危害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活动、学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二、健全预防和保障工作机制各级教育和公安部门要从长远利益出发,健全组织,构建机制,明确责任,定期研究,强化日常管理。
同时,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抓早、抓小、抓苗头的长效机制。
浙江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手册
浙江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手册一、校(园)方责任保险的政策依据1.教育部2002年第12号部长令?如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第三十一条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应当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2、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第169号政府令?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本地区学校参加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责任保险”。
3、浙江省教育厅浙江教育基金会?2022?94号文件?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学习与实施的意见?浙江省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办法?注意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学校参加责任保险”。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2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关于改进未成年人课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为学生参加课外活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购买保险,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5、浙江省教育厅、浙江保监局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推进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教装[2021]147号)对我省开展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全文如下:浙江省教育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积极推进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市、县(市、区)教育局、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近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也给学校带来各类法律纠纷,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
为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理各类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浙江省如何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事故?(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及?《关于开展保险业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22]26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在全省推广学校(园区)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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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四年三月四日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人身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
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合法、及时、公开、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适当。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并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监督管理,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劳动保障、文化、体育、工商、环保、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职责,为学校和学生创造安全的环境。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安全环境,为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关心、爱护学生身心健康,积极支持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提供帮助。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为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章事故预防与监督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段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教育教学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
学校应当对教师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业务培训,指导和督促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段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教学活动特点,对学生进行相关规章制度和纪律、安全及自救自护教育。
学校教育课程设置应当包括安全教育的内容。
第九条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
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配备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提供必需的人员、经费保障;学校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亦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学校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保养,确保其使用安全;对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教学科研实验仪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并实行严格管理。
学校应当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上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学校的食品、药品、饮用水及提供给学生的教学用具等物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学校选择与学生生活、学习有关的产品与服务时,应当选择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相应标准的产品与服务。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
非学校人员和车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
任何人不得将非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动物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设专人负责管理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劳动、教学实验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校外集体活动,应当将活动内容和安全保护措施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活动内容和方式应当适合学生的年龄和生理、心理特点,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示范,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学校应当在放假前做好学生的假期安全教育;在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期间组织学生开展活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好相应工作。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台风、地震、洪水、火灾等重大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环境污染事件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安全保护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并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有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学校应当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处理或者报告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教师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发现有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告诫或者制止;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疾病,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安排学生健康检查和治疗,必要时告知学校;如需请假,应当及时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不落实学生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与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学校消除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活动。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附近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按规定设置避让学生、禁鸣喇叭、减速慢行、人行横道等交通标志、标线,并做好交通管理工作;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
第十九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和学生的疾病预防、食品卫生、身心保健等卫生知识指导,依法加强对学校和为学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者落实卫生安全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学校及其周边不得建设对学校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不得进行有污染环境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卫生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不得在学校及其周边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
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不得设置集市贸易、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
建设、环保、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的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制止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活动,清理违章的建(构)筑物、设施及物品。
第二十一条为学校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卫生保障措施,提供的教育教学活动场所、设施设备、教学用具、饮食及其他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本地区学校参加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责任保险。
学校投保责任险的,所需经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以学校为单位支付。
不得向学生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提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第二十三条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受伤害学生的救护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四条医疗救治机构接到学生安全事故救助请求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实施救治;本机构技术力量不足或者救治设备欠缺的,应当及时报告卫生部门或者请求邻近医疗救治机构给予援助。
第二十五条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生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学生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以及出现食物中毒、急性传染病症状等情况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
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前往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保学生安全事故学校责任险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合法的原则,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责任。
学校有关人员和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事故调查,提供真实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不得拒绝、阻挠、推诿,不得弄虚作假。
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了解事故调查的有关情况,事故调查者应当如实告之。
第二十八条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的,应当制作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损害情况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方式、数额等,并由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政府设立的学生安全事故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生安全事故调解机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及时、公正、客观地进行调解,并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结束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机构名称以及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损害情况和调解确定的赔偿方式、数额等,由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印章。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学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殴打教师及其他职工、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二条学生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其中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事故责任与赔偿第三十三条学生安全事故责任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过错方是两方以上的,应当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