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甲供材料和设备和装饰工程涉税政策的理解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一、“甲供材料”的概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广泛存在“甲供材料”现象。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
由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二、乙方“甲供材料”纳税的合理性分析以一项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的施工合同为例,其中包括甲供材料600万元。
假设此工程最终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一致,建设单位实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施工单位虽然只收到400万元工程款,但必须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
对此缴税规定的合理性,很多施工企业存在疑问。
我们不妨假设600万元材料全部由施工单位采购,对应款项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企业,在此假设条件下,施工企业对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是没有疑问的。
现在我们在此假设条件下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材料款加上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对原例中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400万元,成本为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
通过两种材料供应形式下工程财务分析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供材料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税,既没有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
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料”有意见,不是因为税负增加了,而是因为丧失了在材料采购中获取利益的机会,而这种利益并不是正当的。
三、对“甲供材料”缴税的征收和管理营业税条例和其实施细则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文件规定“甲供材料”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流程。
建筑企业营改增之“甲供材”财税实操落地-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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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提供给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一种的建筑工程。
即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这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会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高低,为了节省税负,必须在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考虑甲方自购建筑材料在整个工程中所耗建筑材料的比重而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否则将会增加甲方和乙方的增值税负。
一、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
1、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法律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2、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
“甲供材”涉税处理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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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甲供材的税收管理问题一直是热点话题,主要体现在甲供材营业税管理、发票开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方面。
本文试图从建筑工程造价以及建设方、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财务核算入手,厘清甲供材税收管理相关问题。
什么是甲供材
甲供材是建筑行业术语。
在建筑工程中,建设方一般被称为甲方,建设方自行购买用于工程的材料就被称为甲供材。
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解释中,也称为甲方供料。
建筑工程中,甲方供料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控制工程质量,二是降低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中的甲供材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07号)的规定,工程总造价根据发包与承包价的计算方法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
本文以原建设部制定的工程造价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图表来说明。
序号费用项目计
算方法备注 1 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2 间接费(1)×相应费率规费+管理费
3 利润
(1)+(2)×相应利润率
4 合计(1)+(2)+(3)
5 相关税费(4)÷(1-相应税率)×。
建筑行业的“甲供材”和“甲供材料”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行业的“甲供材”和“甲供材料”的税务及会计处理所谓“甲供材”,是一种俗称,即指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供工程承包方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没有“甲供材”属于禁止行为的相关规定。
所谓“甲供材”,是一种俗称,即指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供工程承包方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没有“甲供材”属于禁止行为的相关规定。
现实中,“甲供材”的现象比较普遍。
本文从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两方面,对“甲供材”的有关问题进行阐述。
“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在实践中,“甲供材”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种:工程承包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发包方发出“甲供材”时,借:在建工程——××工程(按材料实际购买价)贷:工程物资(按材料实际购买价)工程承包方: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发出材料时,不进行账务处理,通过备查簿登记管理,“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工程承包方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科目。
此方法不能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
由于发包方在材料发出时,直接计入了在建工程的成本。
因此,在最终结算的环节,工程承包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
工程承包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发包方在材料发出时,借:预付账款(按材料预算价)借(或贷):在建工程——××工程(材料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差额)贷:工程物资(按材料预算价)工程承包方在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按材料的预算价),贷:预收账款(按材料的预算价)期后,若用于工程时,结转至“工程施工——成本”科目。
由于发包方发出材料时,按材料预算价作为预付账款,未入工程成本,只是按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直接进入了工程成本。
此时,工程承包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甲供材”的税务处理1.营业税对于发包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工程承包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的工程业务,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工程承包方为纳税人,应就本身全部实际收入和“甲供材”金额合计部分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纳税。
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
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结算环节“甲供材”现象的税收问题处理1、“甲供材”涉税审计中的重大认识误区笔者通过实践调研显示,在当前“甲供材”涉税审计中,不少审计人员对“甲供工程”涉税处理的税收法律政策理解不透,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具体存在以下认识误区。
认识误区一:甲方必须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终审工程价向施工方支付工程价款。
认识误区二:由于“甲供工程”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11%)”(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和“税前工程造价×(1+10%)”(自2018年5月1日之后)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施工企业少缴纳8%的增值税,或者说甲方向施工企业多支付“税前工程造价×(1+8%)”的工程款,导致国家财政资金的浪费。
以上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根本不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如果不加以纠正是有害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税法依据及分析(1)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税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关于甲供材料与甲供设备的纳税处理
关于甲供材料与甲供设备的纳税处理凡属于甲方供的材料应并入公司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凡甲方供的设备不并入公司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关于设备和材料的区别,请参照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如下: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标准及范围一、设备是指凡是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材料和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的具有生产加工、检测、医疗、储运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其他机械。
设备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标准设备(包括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是指按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批量生产的,已进入设备系列的设备;非标准设备是指国家未定型,非批量生产的,由设计单位提供制造图纸,委托承制单位制作的设备。
具体包括以下各项:(一)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备件和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二)各种计量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装置、实验室内的仪器及属于设备本体部分的仪器仪表等,附属于设备本体的油类、化学药品等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三)用于生产、生活或附属于建筑物的水泵、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电气、通风设备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包括以下各项:(一)设备本体以外的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委托加工制作的平台、梯子、栏杆及其他金属构件等,以及以成品、半成品形式供货的管道、管件、阀门、法兰等。
(二)防腐、绝热及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
参考:三、为进一步明确设备与材料的划分界限,现将常用设备与材料的区分列举如下:(一)通用机械1.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等及其全套附属零部件,均为设备。
2.设备本体以外的各种行车轨道、滑触线、电梯的滑轨等为材料。
(二)专业设备l.制造厂制作成型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等均为设备。
各种工艺设备的一次性填充物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新 营业税暂行条例 下甲供材料 设备 的涉税处理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下甲供材料设备的涉税处理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营业税作为一项重要的税种在国内的应用日益广泛。
为了规范营业税征收,国家推出了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
在此背景下,甲供材料设备的涉税处理成为一个重要议题,本文将详细探讨甲供材料设备的涉税处理方法。
甲供材料设备与营业税征收甲供材料设备是指在某些工程或项目中,由业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自身并不参与加工或销售活动。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生产、委托加工、销售等环节,而甲供材料设备并不属于这些环节之一,因此不受营业税征收的直接影响。
甲供材料设备的涉税处理方法尽管甲供材料设备不属于营业税征收的范畴,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一些涉税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下面将介绍一些处理方法:1. 确定甲供材料设备的性质在涉税处理之前,首先需要确定甲供材料设备的性质。
根据项目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了解甲供材料设备在整个工程或项目中的具体作用和使用方式,确保对其性质有清楚的认识。
2. 登记甲供材料设备的信息为了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申报,业主应当对甲供材料设备进行登记,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值等信息。
在涉税处理中,这些信息可以作为依据,更好地展示甲供材料设备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编制合理的交接确认手续涉及甲供材料设备的工程或项目,在设备进入或退出时,应制定相应的交接确认手续。
这些手续应包括设备的验收、使用状况的记录等,以确保甲供材料设备的使用过程得到合理控制和监督。
4. 妥善保管甲供材料设备相关文件甲供材料设备的涉税处理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文件记录。
业主应妥善保管与甲供材料设备相关的所有文件,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5. 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涉税问题如遇到涉税争议或问题,业主可以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特别是在涉及大额资金或重要项目的情况下,及时与税务部门、财务部门等进行沟通对接,确保涉税处理的合规性。
结论针对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下甲供材料设备的涉税处理问题,业主在日常管理中需注意甲供材料设备的性质确定、信息登记、交接确认手续、文件保管等方面的处理,同时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以确保涉税处理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甲供材料相关税收政策
甲供材料相关税收政策一、甲供材料的概念甲供材料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 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开发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 开发方) 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 开发方) 调拨给乙方( 施工单位) 数量结算。
开发单位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需的材料量,列出材料供应清单,各个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预算所需要的材料量提前上报计划,开发单位统一购入管理,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二、甲供材料的纳税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字[2003]16号以及苏地税发[2003]238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建筑业”劳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除设备以外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值在内。
因此,施工单位应就甲供材料申报缴纳营业税。
具体文件详见附件1。
三、甲供材料相关案例案例1:房地产开发商从一个商贸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由其负责安装。
该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安装铝合金门窗)又涉及货物,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对方企业属于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因此该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全额征收增值税。
相应地,房地产开发商应全额取得增值税发票。
案例2:开发商从一个建筑安装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由其负责安装。
该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安装铝合金门窗)又涉及货物,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对方企业不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因此该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全额征收营业税。
相应地,房地产开发商应全额取得建筑安装业发票。
案例3:房地产开发商从一个生产铝合金门窗的工业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由其负责安装。
铝合金门窗属于财税〔2006〕177号文件列举的自产货物范围,因此,若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历;(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在该企业向我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的证明后,对于销售铝合金门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安装铝合金门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甲供材项目合同下的两种财税处理
建筑业甲供材合同下的两种财税处理甲供材:又称为甲供材工程“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提供给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一种的建筑工程。
也称为即甲供工程。
(一)甲供工程特殊的计税规定依据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提示:选择适用可以开具3%税率发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开具9%税率发票。
(实际对建筑企业一种保护)依据2: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提示:36号文选择适用,选择权在建筑企业手里,58号文规定为适用,建筑企业无选择权。
【案例】天华建筑工程公司与政府单位签订一个价值1000万的路桥施工项目,总成本约800万,假定材料成本占60%,人工成本占30%,其他成本占10%。
思考为降低增值税税负应如何筹划?甲供材的计税平衡点一般计税办法下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A×9%÷(1+9%)-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0.0826×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A×3%÷(1+3%)=2.91%×A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①8.26%×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91%×A②8.26%×A-2.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③A(8.26%-2.9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推导出: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5.35%×A由于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3%,于是推导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13%)×13%=5.35%×A由此计算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6.52%×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6.52%×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6.52%×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验证案例】天华建筑工程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承建一个钢结构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分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自己采购400万元。
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涉税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涉税分析一、甲供材的定义甲供材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的,交由施工方施工完成工程作业的原材料。
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单位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
根据建筑施工单位的实际经营状况,一般情况下建筑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二、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税收政策依据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而第七条规定是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营业税实施细则可以看出上述相关规定实质是一条反避税条款。
从工程造价来讲,无论材料如何核算,工程总造价中都包含所有的材料价款。
如果材料由施工单位购买,就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换了一种方式,将本应由施工单位购买的工程材料转由建设单位购买,就不要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将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材料的购买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其经济实质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并没有发生相应变化,因此我们不能由于企业运作方式的变化而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三、甲供材的范围由于1994年版的《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设备包含在营业额内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导致建筑工程中的设备存在既缴增值税又缴营业税的可能性,所以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国税发【2002】117号文(条款已失效)、财税【2003】16号文和国税发【2006】80号文(已失效),解决五类自产货物(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建筑防水材料)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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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甲供材”
甲供材料是指建筑工程中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给工程承接方(合同中的乙方),而工程承接方不垫付采购资金、材料发票交由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会计处理的材料,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约定负责其工程施工作业,并向工程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项。
二、“甲供材”涉税热点问题
(一)“甲供材”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这就从税法的角度规定了“甲供材”应依法并入施工方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甲供设备不征营业税。
由于“甲供材”的购货发票一般在建设方手中,甲供材料金额如何确定呢?《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对此进行了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或进行项目预清算时,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的价款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约定为暂估价的,按暂估价计算;合同约定为市场价的,按建设单位的购买价计算。
在办理项目最终清算时,应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竣工决算报告确定。
如果合同价款和工程决算收入不包括材料价款且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数据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甲供料涉税问题说明
关于“甲供材”涉税问题的说明一、涉税风险“甲供材”问题中针对我们施工单位而言有两方面的涉税风险——营业税及附征、企业所得税。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此规定,甲方提供的材料应该并入施工单位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征。
但是甲方提供材料的发票是由供应商提供给甲方单位的,这样就造成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如果甲方将“甲供材”部分的材料发票直接计入其开发成本,那么甲方要求我们开具的工程施工发票就不必包含这部分材料票金额。
(例如,甲方与我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总额为100万元,其中“甲供材”40万,劳务60万。
那么如果甲方把40万的发票自己计入开发成本,那么他只要求我方开具60万的建筑安装发票即可)这种情况下,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施工企业还应将“甲供材”部分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征。
由于施工企业未开具发票,因此施工企业很容易漏缴这部分税金,即税务局认定的“偷税行为”。
第二,甲方将“甲供材”部分发票给施工企业,那么施工企业开具全额建筑施工发票,这样使得营业额与税金相匹配,但是“甲供材”发票为甲方名头发票我方无法入账。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甲方材料发票施工企业无法入账,一般做法是用甲方发票复印件计入施工方材料成本。
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复印件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因此“甲供材”部分的发票将不能在所得税前做成本扣除。
这样就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
由于“甲供材”会给企业造成极大的税收风险,所以应尽量避免出现此类合同的发生。
根据情况可以与甲方签署大包合同即包工包料合同或者纯建筑劳务合同。
如果必须要签订含“甲供材”的建筑施工合同,则需明确“甲供材”金额,以及对方是否需要我方开具全额建筑安装发票。
浅析甲供材料涉税问题
浅析甲供材料涉税问题作者:张蓓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第11期张蓓随着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对产品品质和企业管理的要求日益提高,出现了甲供材料、精装修等多种形式来提高竞争力、降低成本、增加企业价值,以下就甲供材料涉税问题做简要分析。
首先,要了解甲供材料的概念: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
其次,应了解涉及甲供材料的有关税务文件: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是指: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也有相应规定)。
再次,从文件内容详细分析文件中明确和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文件明确甲供材料包含在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业)计税依据内,甲供设备不含在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业)计税依据内。
(1)应区分甲供材料与甲供设备: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甲供材料需要缴纳营业税,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甲供设备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因此,是否缴纳营业税必须区分材料和设备,区分的标准在各地可以参考相关的文件。
(2)如何防范因施工方未及时准确对甲供材料完税而引起的建设方税务风险:既然甲供材料应作为施工方营业税纳税计税依据一部分,那若施工方未及时缴纳该部分营业税会给建设方带来怎样的风险呢,如何规避这样的风险?虽然甲供材料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是施工方,但如果施工方不及时完税,在税务机关的延伸检查过程中无法完全规避税务风险,因此,需要在合同签订和实务操作中便加以完善。
甲供材税务处理
甲供材料的财税处理问题一直困扰着甲方(即建设业主、建设单位、开发商等)、乙方(即承建商、施工企业等)以及主管税务机关。
甲乙双方如何进行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均没有明确规定;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更是众说纷纭,国税有国税的说法,地税有地税的理解,纳税人更是困惑不解。
笔者根据相关财税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工作的作法,对甲供材料的财税处理问题作如下探讨与分析,仅供同行参考。
(一)甲供材料的含义与分类所谓甲供材料,就是甲方提供建设工程所需的材料与设备给乙方使用,是建设方和施工方之间材料设备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
甲供材料这种基本建设行业通行的管理方式,对于保证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与品质、控制建设成本支出等方面有较明显的优势。
于1998年3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甲供材料管理模式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甲供材料是符合《建筑法》相关规定的。
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甲供材料:1、甲方组织建筑材料设备的招标或认质认价工作;2、甲方签订并履行《建筑材料、设备买卖合同》;3、甲方支付材料设备货款;4、发票抬头是甲方单位全称。
一般说来,甲供材料设备按照不同的属性可以有以下分类:1、建筑材料的分类广义的建筑材料是包括材料与设备的。
(1)建筑材料。
是指建筑物中使用的材料统称为建筑材料,它构成建筑产品实体或有助于建筑产品实体的形成。
建筑材料一般又分为结构材料、装饰材料和某些专用材料。
(2)建筑设备。
是指安装在建筑物内为人们居住、生活、工作提供便利、舒适、安全等条件的设备。
主要包括建筑给排水、电气、通风、照明、采暖空调、电梯等几个方面。
2、甲供材料的分类按照甲供材料税务处理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3大类:(1)一般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防盗门、防火门等。
(2)建筑装饰材料,如装饰石材、装饰石膏、建筑陶瓷、装饰玻璃、装饰木材等。
(3)自产自销带建筑业劳务的材料,如铝合金门窗、钢结构、玻璃幕墙、防水材料等。
甲供材的税收处理相关规范解读
《解读甲供材的税收处理的相关规定》2008-07-03 15:43解读甲供材的税收处理的相关规定时刻:2007.07.03作者:赵国庆来源:中国税网(以下为原文,特不标注的地点为我的一些体会)甲供材确实是甲供材料。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差不多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注1)关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将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
然而由于关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特不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票的问题,以及随着而来的其他税收问题。
下面,我们分两个部分和大伙儿来解读一下甲供材的税收处理问题。
第一部分,我们和大伙儿解读一下甲供材如何征税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我们和大伙儿来探讨一下关于甲供材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衍生出来的开票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相关税收处理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部分:甲供材征税的相关规定甲供材征税问题要紧指的确实是甲供材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不管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①建筑、②安装、③修缮、④装饰、⑤其他工程作业。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①建筑、③修缮、④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
关于其他工程作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不管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剩余的确实是“安装”项目了。
从实际看,安装项目涉及甲供的要紧是设备,材料较少,然而实务中,安装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的,税务机关一般也是要求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
因此,总结下来确实是一句话,不管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甲供材相关税务分析
甲供材相关税务分析一、甲供材料定义所谓“甲供材料”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建设方(甲方)提供建筑材料,建设施工单位(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及部分材料的工程。
二、相关营业税条例规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从该细则中我们可以看出:(一)甲供设备不征收营业税。
如乙方承包了甲方的空调设备安装项目,主要设备空调由甲方采购供应,乙方提供安装劳务。
根据税法规定该设备价值不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甲供设备也就不需要交纳营业税金。
实际操作中主要是区别甲供设备和甲供材料。
关于甲供设备详见鄂地税发[2004]139号。
(二)装饰劳务工程中甲供材不再并入乙方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自产货物主要有:①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②铝合金门窗;③玻璃幕墙;④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如铁塔、护栏、隔离栅等。
这些自产货物属于增值税的计税范围。
因此,在“建筑业”税目中只有“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分析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在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的甲供材如何开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务问题。
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方式一:“甲供材”直接计入成本账户。
甲方购入材料时借记“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在领发“甲供材”时,按材料实际购买价,借记“开发成本”,贷记“工程物资”。
而乙方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发出材料时不作账务处理,只在账外登记管理,“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乙方的工程收入和工程支出中。
关于“甲供材”税收管理问题的思考
关于“甲供材”税收管理问题的思考当前,在建筑安装工程活动中,普遍存在建筑材料由建设方(甲方)提供、施工方(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和部分辅助材料(即“甲供材”)的情况。
相关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的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但是在实际征管中,“甲供材”主要形式、财务核算、发票开具等还存在诸多问题,其税务处理引人思考。
本文拟就这方面作粗浅分析,以供参考。
一、“甲供材”的主要形式本文分析的前提是,对于材料究竟是由甲方提供,还是由乙方提供,判定的主要标准是购进材料的发票开给谁,而不依据实际由谁购买或者由谁支付价款。
即,发票开给甲方的,视为甲方提供材料;发票开给乙方的,视为乙方提供材料。
因此根据建筑工程材料的不同来源,大致分两种情况:一是建筑工程全部设备、材料、动力以及建筑劳务均由乙方提供,即“包工包料”;另一种是部分主要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和辅助材料,即“甲供材”。
对于“包工包料”的情况,甲方仍然可以合同约定采购商家,或者指定材料品牌规格,或者由甲方购买,但发票开给乙方,在此均不认为是“甲供材”。
此时,建筑工程合同的金额通常包含工程全部设备、材料、动力以及建筑劳务价款,乙方需按工程总价开具建筑业发票并缴纳税款。
本文主要分析“甲供材”情况,对于“包工包料”的情况在此不作详细分析。
对于“甲供材”的情况,建筑工程合同的金额则可能包含工程全部设备、材料、动力以及建筑劳务价款,也可能仅包含建筑劳务以及乙方提供的部分材料或辅助材料价款,不包含由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和动力价款。
前者承包范围及于工程总价,我们称之为“大承包”,后者承包范围及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我们称之为“小承包”。
如下图:二、“甲供材”主要会计处理及涉税分析涉及到“甲供材”的两种模式下,由于甲方以自己的名义购进材料,因此在购进时均作购进工程物资处理。
应用文-“甲供材料”建筑业务的税收处理政策分析
“甲供材料”建筑业务的税收处理政策分析'所谓“甲供材料”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将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
但是由于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票的问题,以及随着而来的其他问题。
下面,我们分两个部分和大家来解读一下甲供材的税收处理问题。
第一部分,我们和大家解读一下甲供材如何征税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我们和大家来探讨一下对于甲供材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衍生出来的开票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相关税收处理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部分:甲供材征税的相关规定甲供材征税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甲供材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①建筑、②安装、③修缮、④装饰、⑤其他工程作业。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①建筑、③修缮、④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
对于其他工程作业,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剩余的就是”安装“项目了。
从实际看,安装项目涉及甲供的主要是设备,材料较少,但是实务中,安装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的,税务机关一般也是要求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
因此,下来就是一句话,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以上是对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一些最基本的政策规定,近几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甲供材征收营业税问题又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大家也必须要关注的:1、甲供设备不征收营业税。
何博士说税:甲供工程新政的深度理解与应对建议
何博士说税:甲供工程新政的深度理解与应对建议一财税〔2017〕58号文出台以后,甲供工程进一步分为两类,一是普通甲供,二是特定甲供,两类甲供的判定条件和计税方法均有所不同。
1、普通甲供工程的界定仍然适用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有关规定,即「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特定甲供工程的界定则适用财税〔2017〕58号第一条的规定,即「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3、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财税〔2017〕58号文只说了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到特定甲供工程,这个执行开始日应当如何理解呢?借鉴财税〔2016〕36号文的精神,笔者倾向于以开工证或大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也就是说,开工日期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的,无论甲供类型、方式为何,均为普通甲供工程;开工日期在2017年7月1日之后的,符合限定条件的,为特定甲供工程,不符合限定条件的,为普通甲供工程。
特定甲供的限定条件的理解,详见何博士关于建筑服务新政的理解。
需要注意的是,36号文体系下的甲供政策,如甲供的比例没有限制、建筑业企业以扣除甲供价值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等,均未因58号文的出台而发生变化,也就是说,普通甲供工程和特定甲供工程在甲供比例和销售额的确定方面并无区别。
二在理解58号文第一条的时候,还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在其他限定条件都满足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只对「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项分部工程中的一项进行了甲供,是否属于特定甲供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二者是「或」的关系。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下甲供材料(设备)的涉税处理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下甲供材料(设备)的涉税处理2011-5-23 9:17卓越【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2009年1月1日起,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建安行业中涉及的材料、设备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有了全新规定。
笔者现就甲供材料(设备)的相关税收问题作简单阐述。
一、新旧税收政策对材料设备计税相关规定的差异1993年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另外,在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安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通过比较以上政策文件可以看出,对建安工程中设备是否计税已经发生了变化。
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价款(即甲供设备)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价款(即乙供设备)需要缴纳营业税。
但对于原材料的规定没有改变,无论是甲供还是乙供都必须纳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建安行业材料(设备)供应现状和存在的涉税问题目前建安行业大多数工程的设备(含电缆、各种阀门、复合风管等)由建设方供应,而甲供材料主要为一些大宗材料,例如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
对于建设方而言,采用甲供材料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好处: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渠道,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节约材料采购成本和减少支付给施工方的备料款,减轻资金压力;财务处理上不纳入工程造价,减少税收负担。
对于施工方而言,采用甲供材料方式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从而减少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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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供材料和设备和装饰工程涉税政策的理解
一、关于甲供设备和甲供材料的政策解读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该文件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16号文规定引出的问题是:在建筑安装劳务中,如果设备是施工方自产并负责安装的,并且属于缴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那么,根据该文件规定,设备价值是不计入营业额中,施工方仅需要对安装劳务缴税。
这样,设备的生产使用不用缴纳任何税收,出现了税收漏洞。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便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
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便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这里面包含四层意思:第一,建筑业的纳税人是建筑施工企业,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可划分为非装饰性建筑劳务和装饰性建筑劳务。
第三,非装饰性建筑劳务,甲方供材料也要计税;装饰性建筑劳务,甲方供材料不计税,称为“装饰劳务的清包工”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
第四,甲方供设备或者是甲方委托乙方代购设备不征营业税。
下面,我们分情况分析材料和设备如何计入营业额:
(1)、设备是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值不包括在营业额中。
(2)、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设备是施工方自产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设备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设备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不再像以前一并征收增值税了。
而且,这里也不再强调需要具备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两个条件了。
(3)、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设备是施工方外购的:设备价值包括在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4)、建筑劳务,甲方提供材料也应并入施工单位的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但不含装饰性劳务甲方提供的材料。
(5)、营业税的筹划重点不是要规避多少营业额,而是在涉及营业税而影响成本费用的相关政策的应用。
例如:甲供设备的税收政策的应用、甲方装饰劳务清包工合同税收政策的应用。
(6)、关于甲供材料,很多开发商认为甲供材料可以为公司省下一大笔成本,但这只是一个表象。
如果公司对甲供材料日常管理跟不上以及对甲供材料的政策掌握不好就会适得其反。
例如:施工单位的材料浪费、采购环节的漏洞及验收环节的缺陷都是由于管理跟不上造成的,这些损失只能由开发商来买单。
由于长期以来对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缺少明确规定,这就给开票带来了问题,随之而来的就是税收问题。
仅个人观点,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