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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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信用社改制农商行清产核资、评估等项目工作方案

XXXX信用社改制农商行清产核资、评估等项目工作方案

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项目工作方案编制单位: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XXXX年XX月XX日第一部分: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了改制的目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应进行清产核资。

第二条为保证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XXXX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工作的效率,特制定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方案(以下简称“具体方案”),供此次清产核资使用。

第三条本具体方案按照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规定,结合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实际状况编写而成。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第四条清产核资范围:纳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的清产核资对象是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内外的所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目的第五条财产清查的目的1.全面摸清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家底",充分反映经营风险,如实暴露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XXXX信用合作联社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XXXX信用合作联社会计信息质量。

2.全面清查核实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贵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创造条件。

3.通过清产核资工作,核实资产、权益等状况,规范XXXX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实力。

4.鉴于清产核资目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应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虚报、瞒报、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方法第六条 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级分社按所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填报的方法,汇总全部下属单位户数,并上报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由于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施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因此我们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全面清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确认各项资产的清查损失,在此基础上,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认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

201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目录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4)(一)业务概述 (4)(二)申请时限 (4)(三)审批工作流程 (4)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6)(一)业务概述 (6)(二)备案时限 (6)(三)备案工作流程 (7)(四)备案类税收优惠内容 (10)1、免税收入 (10)1.1 国债利息收入 (10)1.2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1)1.3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11.4 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12)1.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3)2、减免所得额 (14)2.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4)2.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162.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182.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20)3、减计收入 (22)3.1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计 (22)3.2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减计 (23)3.3保险业涉农保费收入减计 (24)4、加计扣除 (25)4.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254.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27)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8)5.1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28)6、抵免所得税额 (30)6.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307、加速折旧 (31)7.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31)7.2购进软件加速折旧 (33)8、减免税 (34)8.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错误!未定义书签。

8.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368.3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38)8.4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40 8.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41)8.6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42)8.7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43 8.8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44)8.9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税收优惠45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

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

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D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风险提示:享受主体和范围必须符合文件规定解释;财务核算要求对优惠项目进行单独核算;财税[2004]35号和财税[2004]1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不能与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收入优惠叠加享受;享受财税[2004]35号和财税[2004]1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农村信用社,必须优惠结束,再可以享受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收入优惠。

3、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获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就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有关税收政策作出明确: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即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上述单位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风险提示:财务核算要求对优惠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4、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过渡性政策规定条件税收优惠处理问题,将补缴优惠的税款。

风险提示: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关停并清算时,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方面,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关停并清算时,在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则应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

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享受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说明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情况。

(财税〔2010〕4号政策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若无延期停止执行)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2行“(一)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

2.第3行“(二)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减计收入”:填报第2行×10%的金额。

3.第5行“(一)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填报第6+7-8行的金额。

4.第6行“1.原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原保费收入。

5.第7行“2.分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分保费收入。

6.第8行“3.分出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分出的保费收入。

|7.第9行“(二)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减计收入”:填报第5行×10%的金额。

8.第11行“(一)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填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总额。

9.第12行“(二)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减计收入”:填报第11行×10%的金额。

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重新审视与优化调整

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重新审视与优化调整

Gansu Finance/甘肃金融/◎邵亚楠宋结焱魏彬刘觐荣【内容简介】文章介绍了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施行优势等农业保险税收优惠现行政策,从优惠税种不同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影响、优惠方式不同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影响、优惠对象不同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影响等方面分析了保险机构对农险税收优惠作用机制的影响,提出面向乡村振兴的农业保险发展要求、面向乡村振兴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等乡村振兴战略的农险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建议。

作者单位:邵亚楠、宋结焱,兰州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魏彬,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刘觐荣,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重新审视与优化调整据统计,2019年我国农作物受灾面积19260千公顷,农作物绝收面积2800千公顷,受制于自然、市场、技术与社会四重风险叠加影响,我国农业弱质性明显,粮食安全受到威胁。

2021年1月4日《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文件聚焦乡村振兴对农业保险服务“三农”建设作出全面部署。

农业保险的重要保障助推全面脱贫任务得以完成,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农业风险的应对是关键,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管理与灾害补偿的重要手段,已成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对调节收入再分配、推动我国农业生产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2013年3月1日《农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明确提出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2014年1月1日财政部下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我国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调整优化,更加突出涉农优惠与制度优惠[1]。

税收优惠力度的不断加大,在促进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将充分调动涉农金融机构助力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引导资源资金“下沉”农村,反哺“三农”建设。

农业保险税收优惠现行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农业保险市场面临“供需双冷”的现实发展困境,保险经营机构陷入“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经营漩涡。

01.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银行行业篇

01.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银行行业篇

附件1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银行行业篇目录一、行业基本情况 (4)(一)银行业概述 (4)(二)商业银行重要业务及特点 (5)1.负债业务 (6)2.资产业务 (6)3.中间业务 (7)4.国际业务 (7)(三)商业银行财务核算特点 (7)(四)商业银行税收风险应对方式方法的改进 (8)1.总行和分支行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合作 (9)2.重点关注系统性风险 (9)3.深入了解信息系统 (10)4.注意加强税企合作 (11)(五)银行业特殊税收政策 (11)1.银行业营业税的重要文件 (11)2.银行业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文件 (12)3.银行业其他税种的重要文件 (14)二、银行业主要税收风险 (14)(一)营业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14)1.支付境外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事项 (14)2.对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优惠适用事项 (15)3.抵债资产营业税事项 (15)4.银团贷款营业税事项 (16)5.中间业务营业税事项 (16)6.收取滞纳金、罚款等计征营业税事项 (17)7.扩大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范围事项 (18)8.银行取得其他收入计征营业税事项 (18)9.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事项 (19)(二)企业所得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20)1.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 (20)2.贷款准备金计提范围事项 (21)3.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适用事项 (22)4.贷款损失扣除事项 (22)5.银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支出扣除事项 (23)6.国债利息收入税收优惠事项 (24)7.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优惠事项 (24)8.境外业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事项 (25)9.工资薪金扣除事项 (26)(三)个人所得税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26)1.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6)2.劳务派遣工补贴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7)3.企业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8)4.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8)5.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29)6.股权激励扣缴个人所得税事项 (30)(四)其他税种税收风险事项内容 (31)1.抵债资产处臵环节未缴纳增值税事项 (31)2.借款合同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事项 (32)3.契税相关风险事项 (32)4.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事项 (33)一、行业基本情况(一)银行业概述中国银行体系由中央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

农村资金互助社若干问题的答复

农村资金互助社若干问题的答复

一、你们百信资金互助社所执行的存、贷款利率政策(浮动范围)?目前,梨树百信互助社所执行的存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规定执行。

存贷款利率管理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

四类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detail_frame.asp?col=100&id=2638&isFr omDetail=1按合作制度原则,百信互助社安排存款交易量惠顾返还,就是互助社盈余在提取法定准备金后,按可分配盈余不低于50%对存款进行二次返还。

贷款利率,根据市场需求、同业贷款利率水平、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及风险情况,由互助社自主定价,现在定价水平在年息12—15%之间。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贷款利率应不能超过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在实践上互助社贷款利率普遍低于这个水平。

二、所服务的对象范围、地域范围?服务的对象是申请加入互助社的成员。

服务的范围为闫家村符合条件的农民和小企业并申请入社的社员。

如是乡镇互助社可将此范围调整到乡镇符合条件入社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

上述政策根据是中国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及其示范章程。

三、税收政策是怎样执行的?主要是地方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做出了扶持承诺,先缴后退。

由地方财政按照农村资金互助社缴税清单,全额返还。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明确了5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免缴营业税。

/gzdt/2010-05/26/content_1613953.htm四、采取什么样的财务管理办法?目前,梨树百信互助社主要使用农村资金互助社专用软件,对财务及信贷业务进行管理和控制。

2013年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2013年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2013年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一、营业税(一)营业税起征点优惠政策(新财法税〔2011〕54号)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我区营业税起征点政策作如下调整: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月营业额5,000元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500元。

同时,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由月营业额(或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月营业额(或销售额)20,000元。

(二)娱乐业营业税政策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2年9号《公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区娱乐业营业税统一适用5%税率。

(三)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0〕4号)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贷款且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四)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财税[2008]24号)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财税[2008]24号)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六)对个人住房转让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1〕12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七)享受营业税等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新地税发〔2010〕181号)1.持师以上部队政治机关颁发并加盖“自主择业”印章转业证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09•【文号】银监办发[2006]288号•【施行日期】2006.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88号2006年11月9日)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今年年底,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全面完成信贷资产五级分类。

按照“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监管要求,为了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全面真实地反映2006年财务状况,进一步做好提取拨备、计提应付利息、核销挂亏和呆账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监管政策,产格按要求提取各项拨备。

2006年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全部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结果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两个文件的要求,做好各项拨备的计提工作。

已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其他风险资产实际损失情况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及其他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比例达不到监管要求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增加拨备提取力度,并根据本机构的拨备缺口制定拨备达标计划,报监管机构备案;当年经营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减值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5.29•【文号】国税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于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2012年3月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将“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列为一项重要任务。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不断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见附件,以下简称《税收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税收政策》为指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财税【2010】4号文件

财税【2010】4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成文日期:2010-05-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五、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 部、 家税务 总局 国 关 于农村金 融有 关税收 政策 的通知
( 0 O年 5月 l 2l 3日 财 税 ( 0 ] ) 2 l 4号 O
构。 本通知所称县( 级市、 、 )不包括市( 直辖市 、 县 区 旗 , 含 地
级 市 ) 辖城 区 。 所
本 通 知 所 称保 费 收 入 。是 指原 保 险 保 费 收 入 加 上 分保 费 收 入 减 去 分 出保 费 后 的 余额 。 六 、金融 机 构 应 对 符合 条件 的农 户 小 额 贷 款 利 息 收入 进
为支 持农 村 金 发 展 。 决 农 民 贷 款 难 问 题 , 国务 院 批 解 经 准 。 就 农村 金 融 有 关 税收 政 策 通 知 如下 : 现


自20 0 9年 1月 1日 至 2 l 0 3年 l 2月 3 1日 , 金 对
行单独核算 , 不能单独核算的不 得适 用本通知第一条、 第二条
为 当地农民 、农 业和农村经 济发展提 供金融服 务的银 行业
金融机构 。
本 通 知 所 称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是 指经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 乡( ) 行 政 村 民 和 农 村 小 企 业 自 愿 入 股 组 成 , 由 镇 、 为 社 员 提 供 存款 、 贷款 、 结算 等 业 务 的 社 区 互 助 性 银 行业 金 融 机
五 、 通 知 所 称 农 户 , 指 长 期 ( 年 以上 ) 住 在 乡 镇 本 是 一 居 ( 包 括 城 关 镇 ) 政 管 理 区 域 内 的 住 户 , 包 括 长 期 居 住 不 行 还 在 城 关 镇 所 辖 行 政 村 范 围 内 的 住 户 和 户 口不 在 本 地 而 在 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 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  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成文日期:2010-05-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五、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011年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11年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11年税收优惠政策汇总最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一、增值税优惠的基本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增值税具体优惠政策(一) 农业产品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免征增值税。

(二) 农业生产资料1、饲料2、其他农业生产资料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

农信社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事项

农信社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事项

农信社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事项一、纳税申报基本知识1、申报条件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纳税年度:公历元月1日至12月31日2、申报时间季(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预缴方法:(1)按季(月)度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2)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月)度平均额计算并预缴。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申报资料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二)财务报表;(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4、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公式1(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可以弥补的亏损(亏损是指按企业所得税法口径计算的亏损,非会计利润中的亏损)公式2(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二、损益项目纳税调整的有关提示1、5011贷款利息收入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4号)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5311手续费支出文件依据: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扣除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限额扣除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相关要求:(1)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2)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小额贷款消费者的权利保护

小额贷款消费者的权利保护

小额贷款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摘要]小额贷款的产生,为解决传统金融市场不能覆盖贫穷人口的问题提供了解决办法。

但是受到商业化大潮的影响,小额贷款原有的公益性质越来越弱,小额贷款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权利保护方面都存在着不足。

对于小额贷款消费者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构建合理的小额贷款消费者法律保护框架,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为小额贷款消费者提供系统有效的权利保障。

[关键词]小额贷款;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小额贷款消费者范围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该条规定仅是对消法的适用主体加以规定,但并未明确“消费者”和“生活消费”的含义。

对于小额贷款消费者的界定,一种观点认为其作为一种特殊范畴的消费者,其范围应是普通消费者在小额贷款领域的延伸。

其范围相较消费者加以扩大。

另一种观点认为小额贷款消费者是消费者的子概念,应限于消费者的概念之内。

我认为,界定小额贷款消费者应注意:首先,立法对小额贷款消费者进行保护,应当先确定的就是其在经济活动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其次就是考虑到小额贷款领域的特殊性,在界定小额贷款消费者时应具体分析。

因此,第一,我认为小额贷款消费者原则上应限于自然人。

但是考虑到小额贷款制度产生的目的,是为了对低收入群体的消费活动进行特殊保护,所以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等低收入群体,其责任往往由个人承担,尽管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小额贷款服务的对象,可作为小额贷款消费者的却是自然人,而非企业本身。

将其划为小额贷款消费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立法精神,因此也应将其作为小额贷款消费者。

第二,鉴于小额贷款制度的特殊性,其本就是为了解决农户及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其制度设立之初已经将其对象定位于弱势群体,那么仍将“生活消费”和“不以经营为目的”作为挡住某些弱势群体进行小额贷款的一道屏障显然不符合制度的设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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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五、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城区。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六、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
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政策到期后,再执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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