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工业(包括磷铵和硝酸磷肥)企业。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06—12批准 l996—07—01实施代替GB4917—85废水部分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促进磷肥工业企业生产工艺改革,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磷肥工业(包括磷铵和硝酸磷肥)企业的排熬管撞,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7483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圾法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3 按术内容工艺分类本标准按磷肥工业的生产产品和工艺分以下五类;a.过磷酸钙(简称普钙);b.钙镁磷肥;c.磷铵(包括湿法磷酸生产部分);d.重过磷酸钙(包括湿法磷酸生产);e.硝酸磷肥。
企业规模3.2.1 生产规模按年生产万吨实物量(设计能力)划分,见1。
表 1 生产规模划分注 :硝酸磷肥不分规模标准分级按排人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3.3.1 排人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3.3.2 排人GB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四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3.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管网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_ 887-2013
序号 1 2
污染物项目 氨氮 总磷
方法标准名称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方法标准编号 HJ 535-2009 HJ 536-2009 HJ 537-2009 HJ/T 195-2005 GB 11893-198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4.1 自 2013 年 4 月 19 日起,新建工业企业废水氨氮、总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浓度限值按表 1 规定执行。 4.2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工业企业废水氨氮、总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浓度限值按表 1 规定执行。
表1 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范围
间接排放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3.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1
DB33/ 887—2013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3.5
染料工业企业 dye industrial enterprise 通过有机合成方法生产的产品,该类产品能够使纤维和其他被着色物质获得鲜明而坚牢的颜色,这 类企业被称为染料工业企业。按照应用特性可分为直接染料、硫化染料、还原染料、酸性染料、酸性络 合染料、反 应性染料 、冰染染 料、氧化 染料、分 散染料和 阳离子染 料和其他 。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染料工业企业
60
1
氨氮
2
总磷
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 其它企业 磷肥工业企业 其它企业
50
3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8
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DB33/ 887—2013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 设施的,应在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 5.4 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 规定执行。 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6
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 fermentation pharmaceutical industrial enterprise 通过发酵的方法产生抗生素或其他的活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化、精制等工序生产出药物的工 业企业。按产品种类分为抗生素类、维生素类、氨基酸类和其他类,其中,抗生素类按照化学结构又分 为β -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四环素类、多肽类和其他。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的标准DB32/939.doc
DB32/939-2006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6-05-26 发布 2006-07-26 实施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 24要求5监测6标准实施监督 6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 号)要求,规定了25 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8978 — 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 — 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 25 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1997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6920 —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 —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 —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75 —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 —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81 —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5 —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 —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8 –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 7490 —1987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 4—氨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8978 —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1859 — 1989 水质苯并( 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光度法GB/T 11893 — 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 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3 — 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07 — 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 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1912 — 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3458 — 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204 — 1993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5580 — 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 — 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488 — 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 — 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8871 — 200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 58 —2000 水质铍的测定铬菁 R 分光光度法HJ/T 91 —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苏政复 [2003]29 号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工业(包括磷铵和硝酸磷肥)企业。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06—12批准 l996—07—01实施代替GB4917—85废水部分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促进磷肥工业企业生产工艺改革,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磷肥工业(包括磷铵和硝酸磷肥)企业的排熬管撞,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 7483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GB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圾法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3 按术内容工艺分类本标准按磷肥工业的生产产品和工艺分以下五类;a.过磷酸钙(简称普钙);b.钙镁磷肥;c.磷铵(包括湿法磷酸生产部分);d.重过磷酸钙(包括湿法磷酸生产);e.硝酸磷肥。
企业规模3.2.1 生产规模按年生产万吨实物量(设计能力)划分,见1。
表 1 生产规模划分注 :硝酸磷肥不分规模标准分级按排人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3.3.1 排人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3.3.2 排人GB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四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3.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管网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修改单
附件2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0-2011)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修改内容如下:
一、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以下内容:
HJ 700-2014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二、在“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为mg/L):
三、在“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为mg/L):
四、在“表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中,增加以下内容:
五、在“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增加以下内容:
5.7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六、本标准修改单发布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磷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修改单要求。
本标准修改单发布之日及之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磷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单要求。
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江苏省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6-05-26发布 2006-07-26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要求,规定了25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25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5GB/T 7490—1987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1859—1989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3—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204—1993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8871—200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 58—2000 水质铍的测定铬菁R分光光度法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苏政复[2003]29号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浅析
造, 能达 到装 置规模 愈 大 , 济效益 愈 明显 的效 果 。 经
[ ] 陈 玉 如 , 国超 , 珊 珊 .湿法 磷 酸两 效 蒸 发 技 术 探讨 [ ] 3 孙 胡 J .磷
根据 中国磷 肥 工业 协会 统 计数 据 ,09年我 国 20
磷 肥产量 1 5 tP O 计 ) 未来 5年 预计将 有部 387k( , 分 传统法 生产 D P的浓 缩 磷 酸 装 置采 用 两 级 浓 缩 A 蒸 发技术 , 将节 省相 当可 观的 能量消 耗 , 这无 疑 是磷 肥 工业一 项节 能减 排 的重 要举 措 。可 以断 定 , 磷 在 复 肥工业 “ 十二 五” 展 时期 , 法磷 酸 两 级浓 缩 技 发 湿 术 在设计 和生产 中必将 得 到大力 推广 应用 。
的新 的国家环 境保 护标 准—— 《 肥 工业 水 污 染 物 磷 排放 标准 》 于 2 0 , 0 8年 4月完成 了征 求意 见稿 ,09 20
年 4月完成 送 审稿 ,0 0— 1—2 环 境 保 护部 科 技 21 0 1
标准 司在北 京 主持 召开 了审 议 会 , 照 审议 会 专 家 按
意见 , 今年上 半 年正在 编制报 批稿 。
染物 排放 标 准 》 的计 划 。20 08年 初 , 由环 境 保 护部 环境科 学研 究 院牵 头 , 中 国石 化 集 团南 京 设 计 院 前
参加标 准 的编制 工作 。
2 2 新 标 准简介 .
1 适 用 范 围 、
2 修 订 依 据 及 标 准 简 介
摘
2 10 ; 环 境保 护部环 境科 学研究 院 , 京 1 10 2、 北
10 1 ) 0 0 2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
DB32/939-2006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6-05-26发布2006-07-26实施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24 要求5 监测6标准实施监督6附录A(规范性附录).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生态省建设纲要》,加强江苏省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化学工业企业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要求,规定了25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3458—2001《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化学工业企业重点控制的25种水污染物排放的最高浓度限值,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国家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6920—1986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66—1987 水质总铬的测定GB/T 7467—19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5—1987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7486—1987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GB/T 7490—1987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1859—1989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3—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GB/T 11907—1989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GB/T 11912—1989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204—1993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GB/T 16489—1996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8871—200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 58—2000 水质铍的测定铬菁R分光光度法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苏政复[2003]29号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003-11-26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DB 44/26—2001 DB 4426-1989废止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Ц 引言.............................................................................. ...Ш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内容........................................................................1 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1 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2 4.3 其他规定.....................................................................2 5 监测..............................................................................2 5.1 采样点........................................................................2 5.2 采样频率.....................................................................2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3 5.4 排水量........................................................................3 5.5 统计...........................................................................3 5.6 分析方法.....................................................................3 6 标准实施 (3)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1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18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 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7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9 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12 表6 分析方法 (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UDC 628.191:661.631GB 4283-84(1984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1985年3月1日实施)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黄磷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废渣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黄磷生产厂或车间。
1标准的分级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标准值黄磷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和PH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 地氟或确氟地区可不执行本指标3其他规定3.1 凡黄磷生产厂或车间应遵照本标准的要求。
现有黄磷生产厂或车间应加强管理,降低消耗定额,提高黄磷收得率;对所产生的副产物和废物应最大限度地加以综合利用,少量必须排放的废物要求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新建黄磷企业应采用先进工艺生产流程和设备及综合利用三废的措施。
3.2 黄磷生产的电炉尾气应因地制宜进行综合利用,一般不得点燃放空。
3.3 黄磷生产的炉渣和磷泥,必须综合利用。
暂时没有条件处理的贫磷泥,需合理存放,不得溢入周围水域。
3.4 合理废油应实行循环套用,降低用水量。
3.5 扩建、改建企业应按第二级标准执行。
3.6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标准的监测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黄磷工业废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天津化工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庆源。
本标准委托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国家雨水口总磷、氨氮排放标准
国家雨水口总磷、氨氮排放标准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水污染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雨水口是城市排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所含有的污染物对于水体的污染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制定了雨水口总磷和氨氮排放标准,旨在控制雨水口对水体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一、雨水口总磷排放标准1. 雨水口总磷的来源及危害雨水口总磷主要来源于城市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等。
当雨水流经地面时,会带走地表的各种杂质,包括废弃物、油污和化学物质等,其中也包含了总磷。
过量的总磷排放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产生藻类过度生长,破坏生态平衡,影响水质。
2. 国家雨水口总磷排放标准为了控制雨水口总磷的排放,国家颁布了《城市雨水管网设计规范》,规定雨水口总磷的排放标准。
根据不同的地区和用途,总磷的排放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城市生活区的总磷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不超过0.5毫克,工业区的总磷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不超过1毫克。
二、雨水口氨氮排放标准1. 雨水口氨氮的来源及危害雨水口氨氮是雨水流经城市地表时带走的主要污染物之一。
主要来自于生活污水、农田施肥和工业废水的排放。
氨氮是一种有害的水体污染物,不仅能够直接影响水生生物的存活,还会形成臭气,对周围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2. 国家雨水口氨氮排放标准国家颁布的《城市雨水管网设计规范》中也包含了雨水口氨氮的排放标准。
一般来说,城市生活区的氨氮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不超过1.5毫克,工业区的氨氮排放标准为每立方米不超过3毫克。
三、对标准的执行和管理1. 监测和检测为了确保雨水口总磷、氨氮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关部门需要建立监测和检测体系,对雨水口的排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
一旦发现超标排放,需要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2. 监管和处罚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单位,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
3.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公众也应积极参与雨水口总磷、氨氮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管理工作。
总磷排放标准
总磷排放标准
总磷是一种重要的水质污染物,它主要来自于农业、工业和生活污水等排放源头。
过多的总磷排放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发藻类大量繁殖,破坏水生态平衡,严重影响水质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因此,为了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各国纷纷制定了总磷排放标准,以限制总磷的排放量。
总磷排放标准的制定,旨在控制各类排放源头的总磷排放,从而达到保护水环境、改善水质的目的。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总磷排放标准的制定会根据当地的水环境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总磷排放标准都会规定不同类型排放源头的总磷排放限值,对于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活污水等不同排放源头,都会有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
在实际应用中,严格执行总磷排放标准是保护水环境的关键。
各类排放源头应
当加强排放监测和控制,确保排放达标。
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同时,还需要加强总磷排放标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于水环境保护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总磷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控制总磷的排放,可以有效减少水体富营养化的风险,保护水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提高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因此,各国和地区应当高度重视总磷排放标准,加强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力度,共同努力保护我们共同的水环境和水资源。
水污染物各行业排放限值2011
目录GB15580-2011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GB26452-2011钒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 (3)GB26451-2011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5)GB26877-2011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7)GB27631-2011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8)GB27632-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9)GB14470.3-2011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0)GB15580-2011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pH 值除外)自2013年4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pH 值除外)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严重水污染环境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区域)单位:mg/L(pH 值除外)GB26452-2011钒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除外)现有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除外)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严重水污染环境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区域)单位:mg/L(pH值除外)GB26451-2011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除外)自2014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氨氮和总磷的排放标准
氨氮和总磷的排放标准
氨氮和总磷是水体污染的重要指标,它们的排放标准是根据不
同国家或地区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来制定的。
在中国,根据《水
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同类型的污水排放标准
会有所不同。
对于氨氮的排放标准,一般是以毫克/升(mg/L)为单位来衡量。
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废水处理厂中,氨氮的排放标准通常在
15-50mg/L之间。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化工、制药等,可能会有
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
而总磷的排放标准也是以毫克/升(mg/L)为单位来衡量。
在一
般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总磷的排放标准通常在0.5-1.0mg/L之间。
对于一些对水质要求更高的地区,如湖泊周边或特定保护区,排放
标准可能会更为严格。
此外,一些国家或地区还会针对特定水域的环境质量制定相应
的水质标准,以保护水体生态环境。
这些标准可能会对氨氮和总磷
的排放做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总的来说,氨氮和总磷的排放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环境保护法规、水体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承载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的,旨在保
护水体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
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排放标
准对于减少水体污染、改善水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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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工业(包括磷铵和硝酸磷肥)企业。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06—12批准l996—07—01实施
代替GB4917—85废水部分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促进磷肥工业企业生产工艺改革,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磷肥工业(包括磷铵和硝酸磷肥)企业的排熬管撞,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 7483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GB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圾法
GB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3 按术内容
3.1 工艺分类
本标准按磷肥工业的生产产品和工艺分以下五类;
a.过磷酸钙(简称普钙);
b.钙镁磷肥;
c.磷铵(包括湿法磷酸生产部分);
d.重过磷酸钙(包括湿法磷酸生产);
e.硝酸磷肥。
3.2 企业规模
3.2.1 生产规模按年生产万吨实物量(设计能力)划分,见1。
表 1 生产规模划分
注:硝酸磷肥不分规模
3.3 标准分级按排人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3.3.1 排人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3.3.2 排人GB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四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3.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管网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3.3.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管网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3.3.1和3.3.2的规定。
3.3.5 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 3097中二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诽污量。
对现有排污企业,要对现有排污削减排污量,保证水体的功能要求。
3.4 标准值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
最高允许排水量。
3.4.1 生产过磷酸钙和钙镁磷肥的企业污水排放标准分二个控制时段:1998年1月1日之前所有企业执行表2中的Ⅱ时段,199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执行表2中的工时段。
3.4.2 生产磷铵、重过磷酸钙和硝酸磷肥的企业,污水排放标准分三个控制时段;1989年1月1日之前建设的企业执行表3中Ⅰ时段;1989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之间建设的企业执行表3中的Ⅱ时段,1996年7月1日后建设的企业执行表3中的Ⅲ时段。
3.4.3 应根据建设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按3.4.2条的规定确定标准执行年限,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企业,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确定标准的执行年限。
表 2 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注:1)氟化物指可溶性氟。
3.5 其他规定.
3.5.1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按月均值计算。
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不包括车间冷却水,厂区及生活排水及厂内锅炉、电站排水。
3.5.2 如磷肥企业非单一产品污水一并处理排放(如两种以上磷肥产品污水或硫酸、黄磷污水)或磷肥工业废水与其他污水(生活污水及非生产排水)一并排放,则污水排放口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附录A计算。
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放水量则必须在各产品车间排口测定。
表 3 磷铵、重过磷酸钙磷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注:1)均指可溶性.
4 监测
4.1 采样点采样点应设在各种产品生产厂或车间(包括副产品生产装置)的废水处理设施排水日,排放口应设置废水计量装置和排放口标志。
4.2 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庆。
4.3 测定方法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4。
表 4 测定方法
注:1)暂时采用《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1989),待国家颁布方法标准后,执行国家标准。
5 标准的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