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复合式警察权监督机制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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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警察权力监督的完善

我国警察权力监督的完善

我国警察权力监督的完善摘要:完善警察权力的监督机制,譬察权力行之有效的建立是运行机制关健。

如今,我国对于誉察权力监督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所以,对我国的警察权力监督现状进行评析,分析我国于誉察权力的运行方面存在诸多的问题及建立起完善警察权力的监督多元化体系,在目前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誉察权力;监督;必要性;具体设计法国启蒙思想运动的代表人物、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曾正告说:“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要避免滥用权利,就必需权利约束权利。

”确实如此,对警察权利监督限制,既是一个政治准绳,也是一个法律准绳。

如何正确有效地监督警察的权利,这是警察权利研讨过程中尤为重要的内容。

为此,本文仅对警察权利监督的相关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中国警察权监督体制缺陷的剖析1.警察权的配置立法缺乏。

中国现行的《人民警察法》对于警察机构组织方式作了细致的描绘,而对怎样配置警察的权力缺乏明白的规则,关于公安机关警察权利界线,由于和职责混在一同,也就显得不够明晰。

2.警察权类型划分含糊不清。

受警察权的性质与范围认识方面的局限性,使得关于警察权类型的划分十分简单,只把警察权分成行政权和刑事权,再细一点把紧急状态的处置权单独的分割出,没有能从理论的深度与学术高度剖析与讨论。

3.不同性质警察权利混合配置。

警察权有两咱权力,一是治安权,另一个是刑事权,这两咱权利,其性质不同,所以相应的法律规范也不同,西方严厉将其托付不同的执法单位施行,中国在理想中把这两类性质不同的警察权利分配至同一警察部门,呈现权利混介。

一些警察行政部门被同时赋子了刑事权利,执法中呈现治女行政问题用刑事手腕处理或者用警察行政手腕替代刑事权利而难以监督与控制。

4.警察权过于集中而强大。

公女机关具有极为强大的行政与刑事处分权。

在治女行政范畴,对行政拘留、收留教育、劳动教养等一系列的人身权益的行政强迫手腕,都是由公女湘L关自行作出决议并子以执行。

有关警察权运行的反思与重构

有关警察权运行的反思与重构

有关警察权运行的反思与重构摘要:警察权建设是政府法治体系工程中的前沿领域,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心所在。

而目前警察权运行的实践中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和谐社会与政府法治必然要求对警察权进行重构,措施主要包括:改革现行警察体制;重构警察权运行程序;优化警察权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等。

关键词:警察权;公民权保障;制度改革前言警察权运行状态代表一个国家的执法水平和执法素质以及法治建设水平,警察权作为最典型的行政权力,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公民基本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警察权内在的突出的主动性、强制性决定了其最易失控并危及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肆意践踏民主、自由和法治,本文力图在政府法治的视角下,结合警察权的运行实践,对完善警察权提出系统化建议。

一、警察权运行的现状:警察执法与公民权保障的冲突在我国正致力于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警察领域的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律体系逐步健全,程序制度逐步走向公正,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完善,公民权保障逐渐成为警察执法的价值目标和基本理念。

但在实践中,警察严重的违法行为已导致民众对警察制度乃至对整个司法制度的不信任。

为消除警察违法行为,我们必须首先对当前警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审视。

从目前来看,警察权的运行对公民权造成侵害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滥用强制措施警察执法几乎所有的行为都离不开强制措施的运用。

据统计,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50多种,仅治安强制措施就达20余种,而其中相当一部分在运用过程中都存在因滥用而侵犯公民权的问题。

(二)滥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警察机关往往在证据不足或者根本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实施了处罚。

(三)超越执法权限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权力应当在法律预先设置的轨道中运行,而不能超越法律,但在实践中警察超越权限执法的现象十分严重。

建立公安派出所法律监督机制的构想——以H市派出所为例的研究

建立公安派出所法律监督机制的构想——以H市派出所为例的研究
机制具 有现 实必 要性 。
( ) H 市 派 出所 基 本 情 况 的 实 证 考 察 二 对 公 安 派 出所 工 作 的 实 际状 况 及 其 存 在 的 问 题 如 何 ? 无 论 是 司 法 实 务 界 还 是 学 界 目前 都 没 有 进 行 全 面 详 细 的 调 查 研 究 。 践 中有 人 认 为 , 由 于 实 “ 公 安 ( ) 和 公 安 派 出所 在 刑 事诉 讼 活 动 中承 分 局 担 的职能 和司法 实践 中面 临的问题 相类 似 , 此 , 因
和 梳 理 , 研 究公 安 派 出所 法律 监 督机 制 的基 本 是 前 提 。 照 现 行 法律 规 定 , 出所 的职 责 一般 包 依 派
括 行 政 管 理 、 事 侦查 、 共 服 务 等 , 存 在 职 刑 公 但 责 权 限不 规 范 、 清 晰 , 其 是刑 事 侦 查 范 围不 不 尤 明确 等 问题 , 这些 问题 的存 在都 有 其深 刻 的历 史
出所 的法 律监 督 机制 进行 了大量 积极 有 效 的实践 探 索 , 极 少 有 关 于建 立公 安 派 出所 法 律 监督 机 但
制 的系统 而有说 服 力 的理论 探 讨 , 文 旨在尝 试 本 弥 补这 一理 论缺 。

件 、 解 治 安 纠 纷 等 九 项 。实 际 上 , 安 派 出所 调 公 的职责 、 能有 一个 较长 的历 史演 变过 程 。 功
公 安 派 出 所 正 规 化 建 设 规 范 规 定 , 安 派 出 公 所 是 市 、 公 安机 关 直 接 领 导 的派 出机 构 , 公 县 是 安 机 关 打 击 违 法 犯 罪 、 护 社 会 治 安 、 务 人 民 维 服 群众 、 保卫 一方 平 安 的 基 层综 合 性 战 斗 实体 , 其 主 要 职 责 有 管 理 辖 区 内 的 实 有 人 口 、 理 治 安 案 办

警务监督制度

警务监督制度

警务监督制度
【原创版1篇】
篇1 目录
1.警务监督制度的定义和重要性
2.警务监督制度的目的和作用
3.警务监督制度的实施方式和内容
4.我国警务监督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5.我国警务监督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篇1正文
警务监督制度是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制、保障公民权益、提高公安机关工作效能的重要手段。

警务监督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可以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促进公正、公开、公平的执法环境。

警务监督制度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

我国警务监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监督范围有限,监督手段单一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警务监督制度的效果,需要我们进行改进和完善。

为了改进和完善我国警务监督制度,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警务监督制度的立法建设,明确警务监督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提高警务监督的法律效力。

其次,完善警务监督机构的设置,提高警务监
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增强警务监督力度。

再次,创新警务监督手段,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警务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检察融合式监督机制

检察融合式监督机制

检察融合式监督机制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在司法、检察机关方面。

其中,检察机关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越发显露出其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不可替代性和重要性。

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我国逐渐开始实施“检察融合式监督机制”,力求将监督对象的“全要素”与监督的“全过程”有机融合,实现不断的有效监督。

下面,本文将从“检察融合式监督机制”如何运作、其优势及不足等方面来探讨一下。

一、“检察融合式监督机制”如何运作“检察融合式监督机制”一般是指在检察机关内部,通过对犯罪活动的各个环节、细节以及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调查,达到最大程度地存在权力之下对权力之纳民命的行政公正。

这种模式能使得各个环节的监督无缝衔接,并最大程度的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效能。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检察融合式监督机制大致可分为三个环节:一是前置环节,该环节包括从犯罪线索获取到立案阶段;二是调查环节,该环节包括从案件立案到主要证据进行审查;三是审查环节,该环节包括从审查主要证据到起诉阶段。

在各个环节中,检察融合式监督机制都应该受到严密的监督,确保在办案过程中不会出现所谓的“打擦边球”现象。

在前置环节,检察机关需要对于线索的来源及其真实性进行核实、审查,并认真地收集和分析相关证据和场证,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调查方案和推荐意见,以此来推进案件的侦办工作。

在调查环节中,检察机关则需要具体跟进案件的办理进度,收集和处理现场证据,以及采集和比对相关人员的生物特征等。

而在审查环节中,检察机关的监督则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因为这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环节,极为容易出现意见不合或主观判断不准的情况。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检察融合式监督机制”来说,其中各个环节的互动是十分重要的。

而在这种互动关系中,检察机关应该具备较强的信息交流和协调能力,同时也要进行风险和机遇的把握,努力推动办案工作的更加顺畅和高效。

二、“检察融合式监督机制”的优势1、能够更好地提高司法公正性“检察融合式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处理和核查犯罪证据的完备性以及处理环节上的“漏洞”,从而确保犯罪案件的公正性和审慎性。

公安机关有效执法监督模式构想

公安机关有效执法监督模式构想

公安机关有效执法监督模式构想摘要有效的执法监督模式必须是一个全流程、全时段、全方位的立体化监督体系;是一个集案(事)件事前预警、源头把关、过程跟踪、环节审核、事后倒查、过错追究一体化的机制;是一个内外监督形成合力,法制部门和多警种、多部门联动的系统化规程;是一个坚持抓早、抓小、抓平时,能够对执法问题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的实用化程序。

这个监督模式包括预警监督、源头监督、过程监督、现场监督、结果监督五个组成部分,同时必须具备监督主体合理配置、监督标准量化统一、监督方式科学超前、监督过程透明公正、监督结果运用严谨等必要条件。

关键词:执法监督标准化必要条件模式构想。

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有效监督是提升公安机关执法水平的重要保障。

它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实践中的问题,防止产生执法过错,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执法。

有效的执法监督模式应包括五个基本要件:第一是执法预警监督。

由监督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定期研究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当地易发、多发性案(事)件,及时发布执法预警通报,督促基层执法单位抓好防范。

具体要求:一是要针对本单位的突出执法问题、疑难复杂案件和执法经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供领导决策参考和民警学习借鉴,不断规范执法行为。

二是要邀请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进行监督,及时提醒执法民警,使执法监督工作由亡羊补牢向防微杜渐转变。

三是要全面掌握当地多发性案(事)件特点,及时提醒办案单位和民警注意规范自己特定的执法行为。

四是要邀请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分管审判、批捕、公诉、侦查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同志召开联席会议,通过以案释法、个案点评等方式,就如何提高执法质量、加强协作配合进行交流探讨。

五是要推行执法单位负责人及执法民警听审制度和应诉制度,增强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

论警察权的重构

论警察权的重构
21 0 1年 5月
江西 警 察 学院 学报
J OURNAL OF I JANG P I E NS I XI OL C I TTUI E
Ma 2 1 y 0 1 No3 S rN .4 . e. o 19
第 3期 总 第 19期 4
论警察权 的重构
石 启 飞
( 宁 警官 高等 专科 学校 治安 管 理 系, 宁 大连 1 6 3 ) 辽 辽 1 0 6
对 一个 事 物 的认识 欲 达 到全 面 、 晰 、 彻 的效 清 透
果 , 须多 侧 面 、 角度 、 层次 地进 行 , 必 多 多 否则便 是 盲
人摸 象 , 失偏 颇 。笔 者 认 为 , 警 察 权这 一 现 象 的 有 对 认识 。 必须 坚 持这 一要 求 。通过警 察 权研 究 的多条 也 进路 , 以触摸 到警察 权 的 不 同侧 面 , 可 这样 再 总 括起 来. 便有 了警 察 权 的广而 深 的认识 。 ( ) 应 然 的警 察权 研 究进 人到 实 然 的警 察权 一 从
径 。只有 多途 径地展 开 对警 察权 的研 究 , 然后 将其 系
的思 考 问题 的进 路 。在警 察 权研 究 方 面也 应 拿 起这

思 考 问题 的工具 。在我 们 的公 安 学 著作 里 面 虽 然
没有 关 于应 然 的警 察 权 和实 然 的警 察 权 的 区分 和 系 统论 述 . 在这 些 著作 里 . 果 细心 都 会 发现 运 用 它 但 如 思考 过 的痕迹 。如关 于警 察 权 、警 察 职权 概 念 的 区 分 、 察权 的定 义 和公 安 机关 权 力 的定 义 的不 一 致 , 警
力—— 这 一 警察 权 构建 的根本 性 问题 。这 样 就使 我

论复合宪法监督模式

论复合宪法监督模式

论复合宪法监督模式发表时间:2013-01-15T16:42:20.670Z 来源:《职业技术教育》2012年第11期供稿作者:曲明娜贾梅清[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各国一般通过立法机关、普通法院等单一的国家机关来保障宪法实施,并因之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

曲明娜贾梅清(潍坊科技学院山东潍坊262700)摘要:在现实生活中,各国一般通过立法机关、普通法院等单一的国家机关来保障宪法实施,并因之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

这些模式在实现宪法的价值和功能、促进国家的进步和发展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各自的不足。

本文尝试建构一种旨在改进这些缺陷的理想制度形式——复合宪法监督模式。

关键词: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内容监督程序近代以来,由于宪法在配置国家权力、协调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以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独具的功效而在世界各国获得了广泛的承认。

相应地,保障宪法的实现就成为各国政治家和理论工作者关注的中心问题。

笔者认为,必须把宪法监督权分为最终决定权和强制性建议权,分别由立法机关和专门机关行使。

这两个机关共同构成了宪法监督主体,即为复合宪法监督主体。

下面将以该模式为依据,探讨如何健全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一、监督主体宪法监督主体由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宪法监督委员会)组成。

下面主要介绍专门机关即宪法监督委员会的情况。

1.人员构成。

按照全国人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专门委员会人员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为了尽可能与现行体制保持一致,宪法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2.监督权力。

(1)事前审查权。

事前审查权是宪法监督委员会对法定提起主体送交的尚未生效的法案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权力。

事前审查的内容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通过的基本法律和法律(包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事后审查权。

事后审查是宪法监督委员会对法定提起主体提起的已经生效的、可能违宪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

检察室对派出所执法监督机制构建

检察室对派出所执法监督机制构建

检察室对派出所执法监督机制构建作者:高福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6期摘要: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延伸的触角,对公安派出所执法监督是法律应有之意,本文就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监督的必然、合理性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阐明了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应坚持的原则,并构建了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模式。

关键词:检察室;监督;派出所;机制构建作者简介:高福君,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152-02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下,公安机关权力下沉是服务民生、维护稳定的应有之意。

建立健全基层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是深化警、检两机关配合、制约的宪法精神必然要求,是保障民权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着力推进法律监督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

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监督问题也在试点探索,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台文件,明确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开展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主体;浙江省嵊州市检察院探索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的监督途径等。

总体上看,检察室如何监督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各地仍在探索前行阶段。

因此,明确检察室监督派出所执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构建检察室监督派出所执法活动机制很有必要。

一、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监督的必然性加强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是指检察室通过法律赋予的检察机关延伸的监督职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派出所的刑事诉讼等侦查活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促进派出所公正规范执法,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

基层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合理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检察室对派出所进行监督是法律应有之义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承担办理多发性刑事案件的职责,其立案、侦查活动属于刑事诉讼活动,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的题中之义。

公安执法监督机制的发展与完善措施

公安执法监督机制的发展与完善措施

公安执法监督机制的发展与完善措施摘要:在现有警务机关工作模式下,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在权力设置监督机制、实施监督方式等多方面存在着监督力度不足,功能欠缺,监督失信的问题。

借鉴国际上现代化公安执法监督的经验和先进做法,围绕着目前监督工作目标,来合理地分配监督的工作权限,引入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及引导舆论监督的机制,建立起内部执法、外部监督督导的系统,形成一体化的监督格局。

大力推动内部监督平等的法权和独立法治改革,进而有效激发监督人员执法的规范性,执法更加公正,为法治警务的发展而提供更有力的机制保障。

关键词:公安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内设的监督单位即监督主体按照一定的职责和程序来对关机关工作人员和民警执法权的形式,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法制审查,法律监督执法。

在自我调节,突出体现在法治背景下,国家权力对于公安行政执法的约束,也成为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健全执法民主化,及增强执法公正性的关键手段和重要路径。

一、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现实考察随着当前国内法治化社会发展,公民追求法律公平,追求社会的民主化,以公平的最大化。

以人民监督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能够约束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行为,可避免公安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产生了不信任问题。

在国内法治环境下,创造更加公正客观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管理规章机制,提高内部执法的法律合一行,这是当前执法规范性建设的关键内容。

重视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建立起纪委牵头联合督查、法治、审计、政工等机制[1]。

重视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建立起纪委牵头联合督察,法制、审计、政工等多个部门,并取得内部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形成了执法横向协作监督机制和政策层级的监督和全景参与的监督机制,这种执法监督公共权力的运行,对于推动经济先发展都有不可欠缺的作用,也在更长时期内加强观执法规范性建设突出体现了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权益,进而推动社会良性发展。

公安机关比较重视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构建企业纪委牵头联合督查法制的监察审计,横向协作的监督机制,纵向监督体系,全景参与的监督体制机制。

新时代背景下权力监督复合性结构探析

新时代背景下权力监督复合性结构探析

新时代背景下权力监督复合性结构探析【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新时代背景下权力监督的复合性结构。

在我们将介绍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

在我们将重点讨论权力监督的重要性、复合性结构及特点、中央和地方权力监督的关系、多元化监督方式的优势和挑战,以及社会监督下的权力监督机制。

最后在我们将总结权力监督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完善权力监督体系的建议,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新时代下权力监督的复合性结构,为完善监督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权力监督、新时代、复合性结构、中央和地方、多元化监督方式、社会监督、现状与问题、建议、未来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阶段的背景下,权力监督问题备受关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行政机构的权力不断增强,权力滥用、腐败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社会监督力量不断壮大,公众对权力运行的要求日益提高,要求建立更加有效的权力监督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权力监督的复合性结构成为当务之急。

传统的单一监督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复杂多变的权力运行需求,需要通过不同层级、不同方式的权力监督结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有机的监督体系,提高监督效能,实现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通过深入研究权力监督的背景、特点和关系,探讨多元化监督方式的优势和挑战,建立在社会监督下的权力监督机制,为加强权力监督、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建议。

1.2 研究意义通过对权力监督的复合性结构进行探析,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权力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特点,有助于揭示监督体系中的权力关系、角色定位以及相互作用模式,从而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全面监督和有效治理。

研究新时代背景下权力监督的复合性结构,不仅对于深化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还能够为构建法治社会、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智力支撑和理论指导。

权义复合规则范文

权义复合规则范文

权义复合规则范文首先,权义复合规则的内涵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仅要以法律为根据,还要兼顾公民的利益和权益。

具体来说,权义复合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考虑公共利益、社会效益、公平正义,确保行使的权力既合法、正当,又符合公众利益和社会福祉的需要。

其次,权义复合规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权义复合规则的存在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权,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损害公民的利益。

其次,权义复合规则能够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使政府的行政决策更加合理、公正、公开,增加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信任。

最后,权义复合规则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促进政府和公民之间的互信和互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为了确保权义复合规则的贯彻执行,行政机关需要采取一些具体的方法。

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察机制,加强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加大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和惩治力度。

其次,行政机关应当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提供途径和机会。

此外,行政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法规制定和实施的程序,确保行政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在运用权义复合规则时,行政机关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维护公民权益和人权放在首位,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其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注重界定行政目的和行政手段的合理性和适度性,避免滥用行政权力。

最后,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决策时要注重公正、公正、效率的原则,确保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总之,权义复合规则是我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它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权,促进政府和公民之间的互信和互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认识权义复合规则的重要性,加强权义复合规则的贯彻执行,为构建法治化、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作出积极贡献。

浅谈我国警察权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浅谈我国警察权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浅谈我国警察权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张青龙;陶军梅
【期刊名称】《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8(023)003
【摘要】加强对警察权的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廉洁、高效公安队伍的必然要求.当前在警察权的监督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严重束缚着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监督功能的正常发挥.完善我国警察权监督体系,就要建立并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从警察权监督主体入手,进一步完善警察权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监督者的法律责任,使警察权监督能最大化实现;整体监督和专项监督并用,发挥专项监督在警察权监督中的作用.
【总页数】3页(P25-27)
【作者】张青龙;陶军梅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甘肃武威733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9
【相关文献】
1.人民侦查员制度探析--我国警察权滥用的监督机制的构建 [J], 刘杰
2.论我国警察权的宪法制约与监督机制的构建 [J], 刘杰
3.对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的探讨 [J], 牛国良
4.我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课余训练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 [J], 李斌; 崔运坤; 贾燕; 米靖; 孙晋海
5.我国投行并购业务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 [J], 李佳卉;陈月;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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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力监督体系如何完善

警察权力监督体系如何完善

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的转型阶段,政治上,需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经济上,需要不断适应国际化的大市场,从而壮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然而,作为国家的武装机器的人民警察的系统的发展,论文也应适应时代的需要,完善各项配套制度。

其中,人民警察监督系统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字:人民警察权力监督完善制度法国启蒙思想运动的代表人物、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警告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让权力约束权力。

”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群众和法律赋予的,因此,人民警察要对人民群众负责,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的监督,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而完善我国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

一、我国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的现状:建国后,我国人民警察权力监督系统的理论逐渐完善,并指导着实践,从而进一步完善监督系统。

然而,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突出地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全社会一体化的警务监督制度和组织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从人民警察的内部监督来说,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组织机构建设,相对力度都较大,但更有效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法制监督还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系统完整的体系。

因此,可依说,我国对警务人员的监督不是是否有效力的问题,而是是否协调好的问题。

对人民警察的监督,有行政监察,党内有纪检机制,有政法委和纪委的监督机制;外部有各级信访、新闻媒体监督以及公众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但是,这些监督没有协调好,由于监督体制设置得不合理及难以具体、有效操作等原因,常使监督流于形式。

正因为如此,人民警察出现的违法失职行为比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更容易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所以,构建一个完整的社会一体化的警务监督体系,才能确保警务监督的有效性。

(二)司法监督缺乏足够的力度和存在监督盲区。

进一步强化新形势下警察权力监督

进一步强化新形势下警察权力监督

作者: 方华清;文昶
作者机构: 中共南昌市纪委 南昌市公安局纪委,江西,南昌,330038
出版物刊名: 求实
页码: 91-93页
摘要: 警察权力是指警察在其职权范围内有权依法运用一定的手段和采取的必要措施,是体现警察职能的一项国家权力,它是国家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实现有效统治和管理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国家强制力量.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强化警察权力监督,防止权力的蜕化,是关系到国家政权稳定、社会秩序的好坏,人民警察是否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在依法治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不断提高警察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需要.……。

论警察执法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论警察执法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ection about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Law Enforcement of the
Police
作者: 刘海燕
作者机构: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甘方兰州730070
出版物刊名: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页码: 104-108页
主题词: 警察执法 警察执法监督机制 警察队伍建设 模式 内部监督机制 外部监督机制
摘要:现阶段,警察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违法乱纪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焦点,而建立和完善警察执法监督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笔者从我国现行警察执法监督机制的特点入手,剖析了目前警察执法监督机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总结了新的历史时期对警察执法监督机制的要求,最终提出了建立、健全警察执法监督机制的一些可行性措施,以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警察执法监督机制.。

新时期警察执法中的公民监督机制的完善研究

新时期警察执法中的公民监督机制的完善研究

新时期警察执法中的公民监督机制的完善研究摘要: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上越走越远,也越来越完善,特别是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上,我国的警察的执法与监督也正在不断的完善之中,这对我国和谐稳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随着民主意识的不断提高,公民监督执法显得越来越重要。

关键词:警察执法公民监督机制研究与完善公民监督执法是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的重要体现,而公民监督所占的比例越大也就代表了我国的民主程度越高,而且公民监督执法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我国现阶段的警察执法监督体系相对来说已经比较完善,而且有着我们中国的特色,适应我国的国情。

但是在公民监督执法方面还是有着一些问题。

一、公民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1.1公民监督意识低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民主意识开始觉醒并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环境导致了民主意识的不完善,因为长期在封建社会中公民的思想受到了很大的束缚,而且我们进入社会主义的时间尚短,这就导致了我国的公民监督实际上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受到了很大的制约,在进行公民监督时往往有着很大的顾虑,公民自身实际上是处在一个弱势的地位,因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着中庸、明哲保身的思想,只有自身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才会真的去执行监督,这就导致了公民监督的力度不足。

1.2监督渠道漏洞重重我国的公民监督、公民检举的途径有很多,但是实际上发挥作用的并不多,像一些存在的监督举报箱、举报热线等只是一个面子工程,很多的监督工程都没有发挥实际的作用,举报的信件不一定有人受理,更不用说处理的结果如何了,而且由于我国的职场部门通常有着冗杂的结构,这就导致了工作运转的不通畅,一些举报工作根本没有做到位,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另外一些领导的接待日等制度实际上只是一个作秀的工程,这就使得公民想要监督举报没有途径,打消了公民的态度与信心,久而久之也就不再去关心了,更严重的是,因为在我国警察部门掌握着绝大部分人的信息安全,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这会对公民的个人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所以很多公民就选择了不参与,以漠视的态度来看待监督执法,这对我国公民监督执法的发展有着非常不良的影响,严重的阻碍了其发展。

论我国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论我国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论完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内容摘要】: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执法的必要手段。

加强公安执法监督不仅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这一系统工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统一公安执法思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权力运行,实现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认真考察当前公安执法监督的现状,分析当前公安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于强化公安执法监督意识,保障公安执法规范化,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安机关;执法监督;机制公正是执法的灵魂,也是执法的价值追求。

合理、有效的执法监督,是保障公正执法的必要手段。

正如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所说:“监察官维护法律的纯洁”①。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刑事执法权。

这些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的监督,其后果要么造成违法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治,要么使受处罚者面临合法权益被限制或被剥夺的侵害或危险,进而损害司法公正、破坏社会稳定。

因此,如何构建合理、有效、公正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公安民警正确行使执法权,已成为现代公安执法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对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现状的认识①(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60.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公安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六章对人民警察的各项执法监督工作作了专门的规定,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

同时,各级公安机关以《人民警察法》关于执法监督的规定为中心,不断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制度,使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从组织建设上看,初步形成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的层级监督和法制、纪检监察、督察与信访等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执法多层次、多侧面、多方位的执法监督体系。

构建公安内部监督机制一体化建设分析

构建公安内部监督机制一体化建设分析

构建公安内部监督机制一体化建设分析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它深刻地揭示出权力与腐败之间的内在联系。

为了减少乃至杜绝权力的负效应,基层公安必须加强监督制约,确保权力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治轨道上正常运行,保障公安机关和民警在工作中坚持执法为民。

近几年来,我县公安机关对监督工作高度重视,始终把查处违法违纪大案要案作为反腐败的中心环节,制定了一系列有效的监督措施,在遏制执法腐败和预防民警违法违纪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的监督体制也呈现出一些滞后性和软弱性,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

当前,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为和相关活动的监督即外部监督,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公民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

二是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构或监督人员所实施的监督即内部监督。

本文主要以内部监督为对象,着重强调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体化建设,旨在为健全和完善我县公安机关监督机制提出相应建议。

一、现行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一)监督停留在表面。

监督部门到基层检查工作,基本沿用老一套做法,“走、看、听、问、记”,以听汇报为主,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难以发现问题和进行有效的监督。

对出现的苗头性违法违纪现象不能及时掌握,防范性的事前监督工作做得不够到位。

多数监督部门存在应付性监督现象,上级有了新精神或新的政策规定时,就马上组织力量对下级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检查,但检查内容主要侧重一些表面东西:是否开会布置、有没有制定落实措施,导致整个监督检查过程真正抓落实、抓成效的不多。

整个监督工作缺乏整体性和可持续发展性,突出表现在针对一段时期队伍中比较突出的问题,集中人力和物力进行监督整治,而对民警执法运行的全过程,则缺乏有效监督。

结果出现恶性循环,一方面已存在的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其他方面的问题又暴露出来了,致使监督工作顾此失彼,削弱了监督的整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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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 毕 志 可

要 :警察权 可 以分 解 为刑 事警 察权和 行政 警察 权 。 它们 在权 力受法律 规制 限度 、权 力运 行显
露 程 度和权 力职 能定位 向度 方 面存在 着 明显 差别 。正是 两者 之 间的 差别 决定 了警察权 权 力结 构 的二元
性 和 建立 复合 式警 察权 监督 制 约机制 的 必要性 。建 立 复合 式警察 权监 督制 约机 制应 当明确 两类警 察权
1 .严 格控 制权 力是 刑事 法治 原则 的一 贯立 场 刑 事 司法权 是 一种极 具 强制性 的公权力 ,它能够 限制 人 的 自 由,克减人 的财 产 ,直至 剥夺 人 的生
命 。在 前法 治 时代 ,没有 法 治精神 的统摄和 法律 制度 的有 效制 约 ,刑事 司法 权往 往成 为统 治 阶级手 中 随意践 踏人 权 ,镇压 被 统治 阶级反 抗 的一把 利器 。严 格控 制刑 事 司法权 的肆 意横 行和 对人 权 的任 意侵
侦 查 、结案 和对 犯罪 嫌疑 人运 用拘 传 、取保 候 审、监 视居 住 、拘 留、执 行逮 捕等 刑事 强制 措施 的权 力 。
公 安行 政执 法权 是指 公安 机关 作为 行政 主体 ,依 法行 使 行政管 理职 权 ,实施 法律 的活动 。对 两类 警察 权 进行 比较 ,重 在认 识两 者之 间 的差别 。正 是两 类警 察权 的差 异性 决定 了警察权 的二元性 和 构建 复合 式警察 权监 督制 约机 制 的必要 性 。它们 之 间 的差 别主 要体 现在 以下三个 方面 。 ( )权力 制 约限度 的羁 束性 和灵 活性 一
作 为 国家权 力 的重要 组成 部 分 ,警察权 具有 自身独特 的不 同于一般 国家 权 力 的特 点 ,即它 同时 兼 具 行政 执法 权和 刑事 司法 权 的双 重权 能 。这种 一面双 刃 的独特 权 力结 构特 点 ,也对警 察权 的监 督制 约
提 出了更 高 的要求 。而现 有 警察权 监 督制 约机制 的缺陷恰 恰在 于视 角 的单 一性和 结构 的简 单化 ,没 有
权 力制 约是 宪政 制度 的基 本原 则 ,也是 现代 法治 精神 的主 要表 现 。 只要 有权 力所 有者 和权 力行 使
者 分离 的社 会体 制存 在 ,权力 受制 就永 远是 一条 颠 扑不灭 的真 理 。作为 国家 权力 的重 要组 成 部分 ,警 察 权也 必然 要受 制 于法律 的约束 。但法 律对 两种 警察 权 的制约 却存 在 限度上 的差 别 , 即对 刑事 警察 权 是 一种 严 厉羁束 的刚性制 约 ,而对 行政 警察 权 则是一 种相 对灵 活 的柔性 制 约 。
警察权 的分 类或 许具 有诸 多不 同方 式 ,但基 于权 力制 约 的考虑 ,最 具现 实 意义 的还是 从权 力构成
收稿 日期 :2 1-50 0 10 .4 作者简介 :刘涛 ( 9 6 ),男,山东惠民人 ,汉族 ,吉林大学法学院 2 0 级法 学理论专业博士研 究生 ,中国人民大学 17. 09 警察法治研 究所研 究人 员,长春 ,10 1 。毕可志 ( 9 6),男,山东文登人 ,汉族 ,烟 台大学法学院教 302 16 . 授 ,法学博士 、中国人 民大学警察法治研 究所研 究人员 ,山东烟 台,2 4 0 。 6 0 5
力 。因此 ,完善 警察 权 监督制 约机 制 ,有 必要从 权 力构成 的角度对 警 察权 予 以分 解 , 明确 刑事 侦查权 和 公 安行政 执法 权各 自不 同的特 点 ,并在 比较分 析 的基础 上有 的放 矢 ,构建 起 复合式 的警 察权 监督 制
约 机制 。


警 察权 二元 性结 构 的比较 分析
..
1 5. 2 .
的角度 将之 分解 成刑 事侦 查权 和公 安行 政权 , 称之 为刑 事 警察权 和 行政 警察权 。 公安刑 事侦 查权 是 或 指 公安 机关 刑事 侦查 部 门依法 享有 和行 使 的 , 《 对 刑事 诉讼 法 》所 规定 的绝 大 多数犯 罪案 件进 行立 案 、
参与型警察权制约模式的完善路径参与型警察权制约模式是基于治安管理过程中作为行政主体的公安机关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众之间的互动与合作关系并针对传统行政控权模式的弊端而设计主要思路是适应行政民主化趋势和服务型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趋向以公民行政参与权的充分行使和公民意志对治安管理行为的渗透和主导来保障公安行政执法权的公共服务方向和积极能动精神
第 2 6卷第 4期 21年7 01 月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J 0URNAL OF JANGS P I U OL CE OF I I F CER COL GE LE
V 1 2 o 4 o . 6N .
J y 2 1 ul . 0 1

警 事学研 究 ・
论复合式警察权 监督机 制 的建构
结 合 警察权 的复杂性 而 因权设 控 ,往往 是基 于 公安机 关 归属 于行政 机 构序列 的属 性 ,将行 政权 的规 制 原 理奉 为圭 臬 。这种 监 督制 约机 制 的缺 陷一方面 是针 对性 不 强 ,对 公 安机关 刑事 侦查 权 的监督 制约 不
力 ;另一方 面 则是矫 枉之 时难 免过 正 ,在 强调对 警 察权严 厉控 制 的 同时又会 抑制 公安 机关 行政 权 的活
犯 和干 涉 ,是人 类社 会步 入法 治 时代之 后 的一 贯基调 。法 治原 则得 以确 立 的过程 ,同时也 是 “ 罪刑 法
定 ”战胜 “ 责擅 断 ” 罪 、无罪 推定 取代 自证 其罪 、责 任 自负超 越连 坐株 连 、人道 主义 压制 严刑 峻法 、 法
不溯及 既往克服有害追诉 的过程。 例如罗尔斯所主张的形式正义法治模式主要包括 以下律令: 应当的 “ 行为 意味着 可作 的行为 ” ,“ 类似 案件 类似 处理 ”,“ 无 明文规 定不 为罪 ”。 作 为法 治精神 在刑 事 法
不 同的监 督制 约重 点 、监督 制 约模 式和通 过监 督 制约所 追 求的 不 同人 权保 护 宗 旨。
关键词 :刑事侦 查权 ,
公安 行政执 法权
警察 权
警察 权监 督 制约机 制
中图分类号 :D 2 . 96 4 3
文献标志码 :B
文章编号:17—0 02 1) 40 2- 6 2 12 (0 0- 15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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