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
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2.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3.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江苏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对“芦荟”、“蜂胶”、“黄芪”和“当归”等可否用作普通食品原料的紧急请示》(苏卫监督…2007‟56号)收悉。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配套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配套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6]191号【失效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05.18【实施日期】2006.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配套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配合《程序》的实施,我部制定了《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附件1)、《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附件2)、《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附件3)、《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附件4)及相关许可申请表(附件5-22)。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健康相关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工作,根据《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是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实施前对该产品生产环节有关内容的核实,并应在向检验机构送检产品前完成。
在下列情况下需要进行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一)国产化妆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涉水产品首次申报许可。
(二)已获得许可的国产化妆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涉水产品因变更或增加实际生产现场申请变更许可批件。
(三)许可过程中认为需要进行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的情形。
第三条申请单位应当向该产品实际生产现场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受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需要现场审核的,应于接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包括2名)工作人员(至少2名为监督员)前往现场执行审核任务。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后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后产品监
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3.16
•【文号】卫监督发[2005]102号
•【施行日期】2005.03.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
批件到期后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对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管理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后产品有关监管问题规定如下,即日起实施: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后,该产品即不得继续生产或进口。
如继续进口或生产,应视为无证产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二、在批件有效期内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可继续销售至产品有效期截止,所售产品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卫生部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名录
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名录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1.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席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席令第81号)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3.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物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2010第130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XXX令第20号)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6号)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8号)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XXX令第44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XXX令第43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XXX令第79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27号令)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XXX第12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本色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食品增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总局2010年第81公告)食品增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73呼吁)国家健康相关产品法律法规汇编2003.10目录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监督部 门在接到申请 后 5个 工作 日内指派 2名 以上工 作人
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 并在 现场随机 采样封样 ( 所采 产品 不能是实验室配制产 品) 。
验后 , 直接向卫生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的生产能力。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健康相关 产品的范 围包括《 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卫 生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传染病 防治法 》 、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 及 国务 院对确 需保 留 的行 政审批
项 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第 42号令 ) ( 1 中规定 由卫 生部许可 的食 品 、 消毒 剂 、 毒器械 、 消 化妆品 、 及饮用水 卫 涉 生安全产品( 以下 简称涉水产品 ) 等与人体健 康相关 的产品 。
样品及 有关 资料进行检查核对 。对 封样 样品 , 要核对封条 还
及采样 单 , 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 收。 第十五条 经核对符 合要求 的, 检验 机构接 收者在 “ 卫 生部健康相关产 品检验 申请表” 上签字 , 出具“ 并 卫生部健康
第十二条 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按照《 卫生部健康相 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 机构 认定与管理办法》 和卫生部相关检验 规定等开展检验工作 。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送检 样品时 , 当填 写“ 生部健 应 卫 康相关产品检验 申请表” 申请表填写应当完整 、 晰。申请 , 清 表一式 两份, 检验 机构 和申报单位各持一份。送检的 国产消
负责现场审核的监督员 随机采样 时应 当按 照需要量 采
样, 被采样 品应当包括完整包装 、 签以及说 明书样稿 , 标 按照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汇编》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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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汇编
制度
法律法规 法
问题
卫生部
办法
食品安 全
食品安全
监管
第章
管理
法律法规
通知
工作
食品安全
食品
复函
意见
内容摘要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 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 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 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 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了以法律 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 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十分必要。预计食品安全法将于近期召 开的常委会上审议通过,届时我们将组织参与起草工作的同志及有关专家汇编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食品 安全法为中心和主干,以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枝系,架构一相当完整之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以 便食品安全方面的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相关法律更加准确,人们查找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更加便捷; 另外,此汇编还能引起整个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普遍重视和广泛注意,对于建设法治国家也有积极影响。
健康相关产品
健康相关产品
诚信阳光 创新日上
主要内容
一. 四种健康相关产品简解
二.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三. 健康相关产品化妆品
四.
. 分类;
五.
.化妆品原料和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毒理
学检测;化妆品卫生化学检测方法;
六.
.化妆品按功能分类的种原料
诚信阳光 创新日上
国家实行卫生监督制度的健康相关产品
一. 食 品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目录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规范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我部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学习贯彻,并在卫生监督执法中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卫生部二○○一年四月十一日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
(一)进口涉水产品; (二)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 (三)专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器
械及复配消毒剂; (四)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
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
国家对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
抽检情况
2005年在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售和生产企业 的输配水管材的卫生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检输
配水管材124件(包括聚丙烯管材71件、聚氯乙烯管
23件、铝塑复合管16件,及其他材料管材14件)。不
合格产品16件,合格率为87.1%。不合格指标有铅、 钡、TOC、苯乙烯、丙烯腈。其中10件产品发现铅超 标;6件产品钡超标(其中4件样品铅、钡同时超标);
违反上款按照第七十三条处罚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生活饮 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其中: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 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 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均应遵守本办法。
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6、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卫生部关于涉水产品卫生
监督管理的通知和批复
现场制售饮用水监管的问题:卫法监发 (2003)218号
卫生监督管理法定依据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 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 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 销售。
保健食品注册相关法规介绍
总的来说
我国的保健食品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 数企业属中小企业,起点低,产品技术 含量低。
与一些发达国家的保健食品业相比,目 前我国保健食品的产品数量不少,但质 量和高、新技术含量有待提高。
我国保健食品的主要特点
天然原料的使用较为广泛。保健 食品中以中草药为主要原料的约 占44.5%。
究所
认定的国产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续2)
山东省疾病控制中心 河北省卫生检测中心 天津市疾病控制中心 河南省卫生防疫站 湖南省疾病控制中心 辽宁省疾病控制中心 陕西省疾病控制中心 吉林省疾病控制中心
认定的国产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续3)
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 重庆市疾病控制中心 同济医科大学 山东大学卫生分析测试中心 同济大学医学院营养与保健食品研究所 复旦大学食品毒理与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
▪我国保健食品的年产值已达500多亿 元。也有部门统计,2002年产值只有 190亿。
产生了一些有一定规模、具有竞争力的 企业,带动了中国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 。如交大昂立、深圳太太、广东安利、 南京中科、上海健特。
小企业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 企业占一半,其中注册资金不足50万元 的企业有近300家。
认定的国产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续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北京大学营养与保健食品评价中心 南京医科大学营养与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所 哈尔滨医科大学 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 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保健食品功能检
测中心 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南京公卫预防医学研
主要项目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功能学评价、卫生学检验、功效成 份分析、稳定性检验(以确定产品 的保质期)。
观包装查处违法保健食品
观包装查处违法保健食品王张明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针对当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即: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全国不少药监部门在打“四非”的专项行动中,查处了为数不少的案件,有效地规范了保健品市场。
笔者在监管过程中并与各地同仁的交流中,梳理和总结了如何从保健食品的包装入手查处违法违规的保健食品,如何从产品外包装标示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名称、规格、商标、条码信息等内容发现隐藏其后的信息和线索,进而发现不法行为,查处和打击非法行为净化保健食品市场。
现将这些经验汇集成文,以期抛砖引玉。
1、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1.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效期问题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
但2005年7月1日前批准的保健食品,其批准证书均未载明有效期。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原则,上述未注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应当继续有效,不受现行批准证书5年有效期的约束。
所以目前市场上流通的保健食品其批准文号即有卫生部门批准的文号又有药监部门批准的文号。
2.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变迁卫生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时间区段为1996年11月4日至2003年7月8日。
其中国产保健品在1996年文号形式为“卫食健字(96)第XXX号”;1997年开始至1999年4月文号格式为“卫食健字[XXXX]第XXX号”,其中方括号中的四位数字为批准的年份,后三位数字为流水号;1999年4月至2003年7月文号格式为“卫食健字(XXXX)第XXXX号”,其中前四位数字为批准年份,后四位数字为流水号。
卫生部门批准的最后一个保健食品的文号为“卫食健字(2003)第0461号”。
另外,卫生部门批准的进品保健食品文号格式,1996年为“卫进食健字(96)第XXX号”;1997年至1999年与国产保健食品文号相同,年份升级为四位数字,为“卫进食健字[XXXX]第XXX号”;从1999年底开始至2003年文号改为“卫食健进字[XXXX]第XXXX号”;2003年中进口保健品文号在“卫食健进字”与“卫进食健字”之间反复变迁。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告;
检验机构报告的有效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 则,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 有法律效力,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负 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经过两次人大常委会讨论,已经将与 传染病防治有关的消毒药械等消毒产 品列入卫生行政审批范围,按照立法 计划,人大常委会预计今年将正式颁 布实施。
卫生部即将颁布的法规性文件
卫生部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制订)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
序(修订) 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
不予批准的情况(一)
卫生部对技术审查作出的建议不批准的产 品,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卫生部对申请的健康相关产品作出不予卫 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不予批准的情况(二)
申请人对不予批准和补充材料的产品有异 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卫生部提出申诉, 也可以要求进行答辩。
卫生部应当在2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 或答辩申请做出答复。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 行政许可相关政策
卫生行政许可清理情况
第一批取消8项,其中包括食品、 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 批(2002)
第二批取消9项,其中包括辐照食品 新品种、特殊营养食品、强化食品、 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审 批(2003)
卫生行政许可清理情况
第三批取消6项,其中包括新建改建扩 建学校、消毒服务机构、从事二次用 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卫生许可、消毒 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核发(2004)
(三)申请事项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应当 当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全国卫生监督竞赛试题(单选100题九).doc
801.公共场所环境中的军团菌主要产生于A.地毯B.开放式冷却水塔C.通风管D.卫生间802.可吸入颗粒物引起的常见疾患是A.心血管系统损害,导致心肌损伤B.呼吸道炎症和支气管哮喘C.结膜刺激症状D.过敏症803.通常情况下,公共场所室内空气中甲醛的主要来源是A.燃料不完全燃烧B.建筑材料和消毒剂C.装饰材料和粘合剂D.室外大气804.人工游泳场所应A.配有循环过滤设备B.通过人工泼洒消毒药消毒C.配有循环过滤消毒设备D.配有消毒设备805.修订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施行日期A.2011年5月1日B.2012年1月1日C.2011年10月1日D.2011年12月1日806.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A.1次B.2次C.3次D.4次807.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市级C.县级D.国家级808.A.国家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市D.县809.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时,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A、八万元以下的罚款B、五万元以下的罚款C、三万元以下的罚款D、二万元以下的罚款810.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最高可处的罚金是A、1万元B、2万元C、3万元D、5万元811.饮用水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多少时间的用水量A、24小时B、48小时C、72小时D、90小时812.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生活饮用水标准《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发布时间是A、1949年B、1950年C、1953年D、1955年813.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指标项目有A、60项B、80项C、100项D、106项814.保证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A、卫生监督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C、公共场所经营者D、疾病预防控制部门81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作用是A、国家允许公共场所建设的法定认可证书B、国家允许公共场所经营的法定认可证书C、国家允许公共场所建设和经营的法定认可证书D、国家允许公共场所施工的法定认可证书816.公共场所卫生工作的核心是A、创造舒适和卫生的生活环境B、加强卫生管理C、为卫生监督服务D、为公众提供良好服务817.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是指A、在现场进行卫生检查和行政处罚B、强制推行预防和控制疾病的措施C、进行宣传和教育D、监督和促进经营单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818.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A.纯净水B.生活饮用水C.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D.饮用水819.学校自备水源水质监测应A.每年二次,每次进行水质全分析B.每年一次,水质全分析C.每年四次,部分水质指标D.每年三次,每次进行水质全分析820.学校游泳池水质监测应A.每两个月一次B.每月一次C.每季度一次D.每半年一次821.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何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A.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B.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C.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D.所在地卫生防预机构82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几年A.2年B.3年C.4年D.5年823.消毒剂、消毒器械按照《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取得何部门颁发什么证件A.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B.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C.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D.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824.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直接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A.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局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C.卫生部D.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25.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说法哪个正确A.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B.不需要体检C.视单位情况而定。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对产品检验的新要求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对产品检验的新要求根据月日卫生部颁布和实施的《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以下称程序)要求,对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能力及产品检验受理作了新的规定,现就产品受理检验的要点作如下说明:一、化妆品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1)按《程序》附件第二条送检产品必须在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之后,送检时请提供审核凭证复印件。
()申请检验时提供完整的产品说明书及配方(与申报卫生部资料一致)。
一式份,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按《程序》第十五条:经核对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接收者在“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上签字,并出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申报单位各持一份。
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检验机构公章。
第十七条:检验机构受理样品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对于采样样品还应当附采样单,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机构公章。
检验报告应当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2、进口化妆品(普通类和特殊用途化妆品)(1)按照《程序》附件第一章第七条:所有外文《产品配方及国外地址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外文资料前。
()产品说明书及产品配方按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要求。
()按《程序》附则第九章第五十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申报单位是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
申报单位可以委托其产品经销商、进口商或其它单位代理申报,但相关文件和材料必须以委托方的名义提供。
代理申报的单位办理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时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证明。
二、涉水产品、消毒产品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及防护材料、消毒产品(1)按程序第三章第十三条,送检的国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涉水产品必须是经省级卫生监督部门签封的样品。
(2)第三章第十四条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接收者应当按规定对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检查核对,对封样样品,还要核对封条及采样单,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后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后产品监督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卫监督发[2005]102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3.16
【实施日期】200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
批件到期后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对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维护生产经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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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题库饮用水-单选参考答案
224.某涉水产品在卫生行政许可前,须(B)A.进行预评价B.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进行现场能力审核C.直接向卫生部提交许可申请表和相关许可资料D.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许可申请表和相关许可资料375.健康相关产品的检验机构按规定承担相应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工作,检验机构的认定机构是(B)A.各级卫生行政部门B.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C.取得计量认证即可无须再认定D.国家实验室认可委376.国产健康相关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直接向卫生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B) A.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国产健康相关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B.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国产健康相关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C.卫生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现场审核D.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负责对国产健康相关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396.为深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改革,卫生部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行政许可产品是(A)A.“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B.“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超滤净水器”C.“国产一般水质处理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D.“国产一般水质处理器和国产超滤净水器”424.《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下列哪种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C)A.食品B.化妆品C.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D.生活用品425.《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D)A.三倍以下的罚款B.一万元以下的罚款C.三万元以下的罚款D.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27.由卫生部审核、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涉水产品是(C)A.管材管件等输配水设备B.饮用水化学处理剂C.水质处理器、防护涂料、新材料和化学物质D.除垢剂441.经健康体检确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患者,供水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将患者调离供、管水工作岗位A.10日内B.20日内C.立即D.一个月内44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由哪个机构负责(C)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B.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C.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D.县级以上建设部门476.由卫生部评审并颁发卫生许可批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内产品是(C)A.水处理剂、聊垢剂B.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C.水质处理器、防护涂料、新材料和化学物质D.水质处理器、除垢剂477.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指标,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后果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判处(C)A.七年以上有期徒刑B.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D.十年以上有期徒刑500.可以用于指示饮用水是否受到有机物污染的指标是(B)A.溶解性总固体B.耗氧量C.总硬度D.矿化度501.下列指标作为粪便指示菌检出的卫生学意义从大到小依次为(A)A.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B.大肠埃希氏菌,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C.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D.耐热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502.地表水取水点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水域范围是(C)A.上游100米~下游10米B.上游500米~下游50米C.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D.上游10000米~下游1000米510.下列均可以作为水体是否受到粪便污染的指示菌,除了(B)A.总大肠菌群B.菌落总数C.耐热大肠菌群D.大肠埃希氏菌511.下列水质指标中应现场测定的是(A)A.余氯B.铁C.挥发酚类D.氨氮512.根据《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原则》的要求,以下不符合命名原则的产品名称是(B) A.洁得牌GA2.6-30型集团净水器B.康宝牌特效水质处理剂C.爱福牌活性炭D.奇露牌三型聚丙烯饮用水管515.对二次供水污染的调查,应遵循以下哪项原则(B)A.先高位水箱后低位水箱B.先低位水箱后高位水箱C.水箱高位低位与调查无关D.同时调查高位和低位水箱524.可以用于指示饮用水是否受到有机物污染的指标是(B)A.溶解性总固体B.耗氧量C.总硬度D.矿化度735.某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PE管材的卫生许可批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C)A.罚款B.行政拘留C.警告D.罚金746.国家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有效期限为A.有效期一年B.有效期两年,每年复核一次C.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D.有效期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747.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元,或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建议
以公布, 以使其他成员政府和贸易经营者加以熟悉;各成 员政
府 之 间或 政 府 机构 之 间 签 署 的影 响 国 际 贸易政 策 的现 行协 定 和 条 约也 应 加 以公 布; 各 成 员应 在 其 境 内统 一 、公 正 和 合理 地 实 施各 项 法 律 、 法 规 、 行政 规 章 、 司 法 判决 等 ; 针 对 “ 营 贸 易 国
责效制度; 与 民主原则相 关的制度是信息公 开制度,公 听制 度 ,咨询制 度 ( 或对话 制度 ) ,诉 愿制度 和合议制 度;与 公 正 原则相关的制度是 回避 制度,听讯制 度,辨明制度,告 示
制 度 , 审裁 分 离 制 度 , 记 录制 度 和 防 偏 制 度 ; 与 基 本 人 权 卡 关 的制 度 是 有 限 调 查 制 度 , 有 限 强 制 制 度, 保 障 个 人 隐 私 日 权 的 制 度 , 充 分 考 虑 ” 度 和 推 迟 生 效 制 度 ; 与 效 率 原 则 相 “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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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第 5期 《中 国卫 生法 制 》第 1 O卷 第 5期 ( 第 6 总 O期 )
对健康相关 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建议
申 屠 杭
19 99年 3月 2 日卫 生部 颁 发 《 生部 健 康 相 关 产 品审 批 6 卫 工 作 程序 》后 ,健 康相 关 产 品 ( 下 简称 产 品 ) 审批 工作 逐 步 以 走 上 了许 可法 制 化 和程 序 化 的轨 道, 特别 是 卫 生部 和 卫生 部 审 评 机 构 的 产 品审 批 工作 获 得 了各 界 的 好评 。 但 是随 着 我 国加 入 WT 和 国 内行 政 法 学 的进 一 步 发 展 , 产 品审 批 工 作 的各 个 方 O 面 确 实需 要 进 一步 完善 , 结 合 自己学 习 WT 法 律 原 则和 各 国 O
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8号——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审批程序
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8号——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审批
程序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7.19
•【文号】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02.07.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卫生部公告
(2002年第8号)
为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审批程序,使审批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为企业服务,我部自2002年8月20日起,在卫生部网页(网址:)发布我部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的有关信息(包括检验机构名称、认定的检验项目、联系电话、地址)。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相关检验机构。
联系电话:010-******** 68792569 68792570 68792571
传真:************
二OO二年七月十九日。
转变职能 依法行政 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转变职能依法行政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赵同刚【期刊名称】《中国卫生法制》【年(卷),期】2001(9)1【摘要】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这些与人民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称之为健康相关产品。
《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这些健康相关产品行使卫生行政许可的权力。
经过多年的工作,已初步建立起各类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管理机制,为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998年8月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卫生部十分重视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加强了规范化管理。
特别是围绕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制约机制,规范许可行为进行了一些探索和改革,基本建立起检验、受理、审评和批准各个环节既相对独立,又有有机联系。
科学、规范的卫生行政许可制度,以期确保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
【总页数】3页(P4-6)【关键词】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管理【作者】赵同刚【作者单位】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94;R115【相关文献】1.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J],2.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配套文件的通知 [J],3.卫生部关于实施《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J],4.卫生部: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配套文件的通知 [J],5.《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6月1日起正式实施卫生部发布相关配套文件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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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124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我部组织制定了《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该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二00六年四月三日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doc附件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健康相关产品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中规定由卫生部许可的食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第三条 国产健康相关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直接向卫生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经产品检验后,直接向卫生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必要时,卫生部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现场审核和抽样复验。
进口健康相关产品转中国境内生产、加工或分装的,应当作为国产产品重新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国产健康相关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工作。
第四条 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卫生部审评机构)承担健康相关产品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产品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和档案管理等卫生部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 卫生部设立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相应的健康相关产品技术审评工作。
第六条 承担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单位应当建立资料交接、档案管理、工作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对外接待时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工作时限和收费标准,并提供有关申报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八条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的规定,按照危险性评估的原则进行。
依法取得的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第二章 生产能力审核第九条 生产能力审核是指通过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核对和现场审核,根据产品配方(或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清单核实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相应产品的生产能力。
国产健康相关产品在申报许可前,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申报器械和设备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清单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申请对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进行审核。
第十条 对于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涉水产品,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并在现场随机采样封样(所采产品不能是实验室配制产品)。
负责现场审核的监督员随机采样时应当按照需要量采样,被采样品应当包括完整包装、标签以及说明书样稿,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要求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单,贴具封条。
封样产品用于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和审评。
除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涉水产品外的其他国产健康相关产品生产能力的审核,参考该企业卫生许可情况和日常监督情况,对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受企业生产能力审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应当附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产品配方(或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清单、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样稿,所有材料应当逐页加盖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部门印章或盖骑缝章。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应当留存一份审核意见,归档备查。
第三章 检 验第十二条 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相关检验规定等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送检样品时,应当填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应当完整、清晰。
申请表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申报单位各持一份。
送检的国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涉水产品必须是经省级卫生监督部门签封的样品。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接收者应当按规定对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检查核对。
对封样样品,还要核对封条及采样单,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
第十五条 经核对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接收者在“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上签字,并出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申报单位各持一份。
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检验机构公章。
采样单归入产品检验档案。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确定检验项目。
各个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受理样品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对于采样样品还应当附采样单,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机构公章。
检验报告应当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凭“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领取检验报告。
领取检验报告时,申报单位应当在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九条 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可由非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在产品审评中需对检验方法及检验机构资质等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对检验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对检验结果进行验证。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直接向卫生部审评机构提出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应当在接收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向申报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能当场作出决定的除外);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报单位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报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报单位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
申报单位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五)申请材料不符合卫生部相关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部审评机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组织技术审评的期限。
第二十二条 审评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均应当注明日期和加盖卫生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报单位,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可以书面要求撤回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卫生部审评机构根据申请终止该产品审评工作,并可书面向卫生部审评机构要求退回下列资料:(一)代理申报委托书及其公证书;(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及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的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并同时申报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及其公证书。
第五章 审评与决定第二十四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受理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技术审查期限内组织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生产现场或检验机构进行审查或核查的,卫生部审评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审查或核查。
第二十五条 负责技术审查的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根据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作出技术审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审评机构可以延长技术审查期限,出具“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一)需修改、补充资料后才能作出技术审查结论的;(二)需要对产品生产现场或检验机构进行现场审查或核查后才能作出技术审查结论的; (三)需要进一步科学论证后才能作出技术审查结论的;(四)需要进行验证试验的。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根据“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补充材料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直接报送或寄送至卫生部审评机构。
对直接报送补充材料的,卫生部审评机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由材料递交者签字,加盖卫生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对以邮寄方式递交补充材料的,申报单位可在卫生部审评机构网上查询受理信息。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对建议不予行政许可的技术审查意见(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提出复核申请的,自复核申请提交之日起,卫生部审评机构可以延长技术审查期限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必要时,审评机构对产品重新进行审评,并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技术审查结论。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日内(技术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第三十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应当自卫生部作出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报单位领取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领取人身份证件领取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证明文件。
领取时,申报单位应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交回受理机构,并在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申报单位受理通知书遗失的,申报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声明20日后凭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件领取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申报单位在接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可书面向卫生部审评机构要求退回下列资料:(一)代理申报委托书及其公证书;(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及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的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并同时申报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及其公证书。
第三十三条 卫生部定期公布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健康相关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