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报检特殊要求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报检特殊要求导语:报检入境废物时,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以及深圳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签发的《入/出境废旧物品检验检疫预申报证》等。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一、定义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指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含废料)。
分为:1、固体可用作原料的废物2、工业固体可用作原料的废物3、城市生活垃圾4、危险废物二、报检范围:1、为加强对进口废物的管理,国家将进口废物分两类进行管理:一类是禁止进口的废物;一类是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
判断题:对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答案:对2、对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3、对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国家制订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目录内的废物须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审批,并由检验检疫机构实行强制性检验检疫。
三、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必须符合的条件1、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作原料利用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多选题申请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的企业必须是( )。
A.经卫生登记的单位B.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C.具有利用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废物的能力D.具有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答案:BCD2、申请进口的废物已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或《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3、进口废物前,废物进口单位应事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4、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
签订的`进口合同中,必须订明进口废物的品质和装运前检验条款;约定进口废物必须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其他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第一节法律体系简介我国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是行政执法行为,其执法依据大致涉及大致包括下述五个层面的法律条文。
1.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经我国人大通过)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则。
令、公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通知、警示通报等等。
4.法律解释一般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
5.条约与约定主要指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
第二节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第十一条、十二条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报检及检验作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废铜进口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
废铜进口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一、进口废铜的必要条件:废铜属于非限制类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原料,通常两种方式进口:一种是贸易公司代理进口,还有就是工厂直接进口,进口企业需办理国内收货人申请即可。
如果是废铜冶炼厂,需要办理一个进出口许可,然后申请国内收货人。
如果是贸易公司,需要找一家合规的废铜加工单位,然后再去申请国内收货人。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国内收货人,都应取得注册登记。
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注册登记证书及相关材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1)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4)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中的评审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5)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质检总局ECIQ系统在线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后颁发进口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国内收货人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后进行延期审核,延期审核合格,换发新的证书,延期审核不合格,整改期限内整改未完成的,注销其注册登记资格。
二、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原料监管条件:7AP (7自动进口许可证、A入境货物通关单、P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1、“7”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务部门)自动进口许可证由进口方可通过商务部门网站网上申请,需提交的文件如下:1)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2)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3)货物进口合同;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6)针对不同商品在进口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中国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状况
中国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状况(2011年度)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牢牢把握“质量是基础,安全是底线,发展是根本,质检是保障”主要工作职能,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工作科学性和有效性,有效落实以“一令二细则一通知”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继续深化改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切实提升安全质量保障水平,高效应对突发事件,把好进口废物原料安全、卫生、环保关,有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一、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质量概况2011年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进口废物原料35.7万批、5754.0万吨、货值405.6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8.5%、11.9%和27.9%。
全年共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废物原料267批,重量2.87万吨,货值2717万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3%、54.7%和53.9%。
2011年我国进口废物原料总体呈现以下态势:(一)环保质量持续提升,贸易量波动增长态势明显中国经济过去三十年的高速增长拉动了国内对各种生产原材料的需求,并从世界市场进口各种原料,废物原料作为原生材料的重要补充,也成为中国主要的进口商品。
中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废纸和废塑料进口国。
2005年以来,在汇率、价格、国内需求等因素影响下,废物原料贸易量呈现明显波动增长态势。
特别是受“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绿色循环经济发展及人民币汇率升值多重影响,2011年进口废物原料重与此同时,通过近年来不断加大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工作力度,进口废物原料质量状况稳步提高,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率已经从2004年的0.52%下降至2011年的0.075%。
(二)进口种类小幅增加,主要四大类保持优势数量我国允许进口分废物原料(即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进口废物原料)共13大类。
2011年我国进口废物原料主要有9大类,分别是废纸、金属和合金废料、废塑料、混合废金属、废船舶、废纺织原料、冶炼矿渣、糖蜜和木及软2011年废纸、金属和合金废料、废塑料、混合废金属四大类废物原料合计进口34.38万批、重量5013.65万吨、货值385.09亿美元,同比增长9.53%、10.94%和27.28%,四大类共占废物原料进口总量的96.41%、87.13%和94.94%。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21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6号
为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到货检验检疫,提升检验检疫工作质量,海关总署决定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部分:废塑料》等1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被代替标准同时废止。
2018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SN/T1791.3-201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SN/T1791.3-2006
2018-12-292018-12-29
3
SN/T1791.4-201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4部分:废钢铁
2018-12-29
2018-12-29
5
SN/T1791.6-201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6部分:废五金电器SN/T1791.6-2006
2018-12-29
7
SN/T1791.8-201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8部分:废电机
SN/T1791.8-2006
2018-12-29
2018-12-29
8
2018-12-292018-12-29
10
SN/T1791.11-201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SN/T1791.11-2006
2018-12-292018-12-29。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地点探讨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地点探讨摘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入境在口岸报检,进行卫生、动植物检疫和环保等项目的检验,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通关后,报检人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品质检验。
该流程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产生了冲突,导致检验地点在理解上的困难。
关键词: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地点;检验内容中图分类号:d99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3)02-0116-01一、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定义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指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含废料)。
根据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物理形态及生产方式可分为:一是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是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是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是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报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运抵口岸时,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口岸检疫机构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口岸办理报检时除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以下证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装运前检验证书》《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限制类)以及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的纸质和电子单证。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项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检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和《检验检疫证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7•【文号】国质检检[2009]475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27日国质检检[2009]47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有毒有害物质及病虫害等传入我国,总局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和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一定要从政治高度认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认真及时地组织好对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补充要求”)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
二、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要大力向国内收货人、国外供货商及相关单位宣传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使其充分认识到遵守管理办法是保护环境、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处置和防止欺诈行为的重要措施,要严格遵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贸易。
三、各直属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局应由一名局领导统一组织、协调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强化各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补充要求中的规定,实施好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严把到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环节,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质量。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第一节法律体系简介我国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是行政执法行为~其执法依据大致涉及大致包括下述五个层面的法律条文。
1(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经我国人大通过, 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则。
令、公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通知、警示通报等等。
4(法律解释一般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
5(条约与约定主要指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
第二节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第十一条、十二条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报检及检验作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注销申请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26006子项2)
受理单号(行政审批编号):
具体申请事项名称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注销申请
申请人信息
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受理机构来自受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
承诺办结时限
同法定办结时限。
依照法律法规不纳入办结
时限的情形和所需时限
无
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一、本受理单所列海关联系电话。
二、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提出申请的,可以在该平台自助查询。
三、受理海关指定的其他方式:
收费状况
不收费
批准文书发放方式
□自取□邮寄(由收件方支付邮费)
受理工作人员
海关联系电话
备注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海关将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之日为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
二、本受理单一式三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受理海关)盖章
签收时间:年月日受理时间:年月日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
申请材料清单
已提交材料
打“√”
申请材料特别要求
一、注销申请书(必填)
海关准予注销后,申请人应当立即交回原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进出废旧物品卫生检疫【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8【实施日期】201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8年5月28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活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并对其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之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第七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并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能申请或者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不能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装运前检验第九条装运前检验是指在进口废物原料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以及装运前检验规程等的要求,由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然后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行为。
关于发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术规 范等 强制 性要 求 。经检 验检 疫 ,不符 合进 f J 可用 作原 料 的固体 废物 环境 保护 控制 标准 或者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等 强 制 性 要 求 的 固 体 废 物 ,不 得 进
口。
废 物进 口管 理 工作 协调 机制 ,实 行 固体废 物进 口 管 理信 息共 享 ,协 调处 理 固体废 物进 口及 经营 活
政策法规 、标准
1 < < 5 < <
关于发布 《 固体废物进 口管理办法 的通 知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 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 2号
Adm i it a i eM e s e o heI po to o i a t s n s r tv a ur sf rt m r fS ld W se
档。
第叶‘ 条 出 口加 工 区 内的进 口固体 废 物利 九
第 二 十 三 条 固 体废 物进 口相 关 许可 证 上 载 明 的事 项 发 生变 化 的 ,利用 企 业 应 当按 照 申
用 企 业 以加 工 贸 易 方式 进 口固 体废 物 的 ,必 须持
有 固体废 物进 口相 关许 可 证 。 出 口加 工 区 以外 的进 口固体 废 物 利 用 企业 以 加 工 贸 易方 式进 口固体 废物 的 ,必 须 持 有 商 务主
T eSae mii rt no u lyS p r i o s et na dQ aa t e h t t Ad ns a o f ai u e s nI p ci u rni t i Q t v i n o n n
De r eN0 2 c e .1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固体废 物 污染 环境 防 治法 》和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 规 ,制 定 《 固体 废物 进 口 管 理办 法 》 。现 予 公布 , 白2 1年 8 日起 施行 。 0 1 月1
中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概况
风险预警统计分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四)流程:现场评审对境外供货企业文件进行符合性验证深入企业作业现场,验证企业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考核企业1680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三)装运前检验机构性质及监督管理 装运前检验机构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考核认可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四)装运前检验业务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二)环保项目检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二)环保项目检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七、环保质量分析:2006-200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废金属中的X光机土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废塑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废塑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废胶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未清洗破碎饮料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废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塑料医疗垃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废CRT显示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电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废物废压缩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一批进口废电机中夹带废压缩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一批进口废电线中发现密闭容器并泄露不明气体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一批进口废五金中发现444枚未击发的实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废纸检出的主要问题——生活垃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一批进口3号废纸夹带大量生活废弃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一批进口混合废纸厨房、卫生间废弃物和一般夹带物严重超标一批废纸夹带生活垃圾超过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
2009年91号文件
附件32009年第91号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的公告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实施细则及有关施行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国内收货人”)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事宜。
二、国内收货人可以通过我局“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在网络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国内收货人应将全套书面注册登记材料寄送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通过网络申请注册的国内收货人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可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本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后的监管状态。
三、自2009年9月30日起,国家质检总局不再受理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200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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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资格。
第五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
进口废物原料报检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和预警通报制度。
第二章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第八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四)建立并运行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或者环境管理体系,确保所供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六)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七)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第九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注册登记申请书;(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五)质量管理或者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包括:1. 基本供货来源及其相关环保质量控制措施的说明;2. 进货验收和出货检验制度;3. 不合格货物、危险废物、夹杂物控制及处臵制度;4. 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校准制度;5. 员工培训制度;6.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或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应当提交相关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外供货商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评审组应当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内容的要求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并在审核实施日期前15日通知申请人。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书面评审不合格、现场评审不合格或者新发现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一)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二)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国外供货商要求新增注册废物原料种类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与新增种类有关的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国外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国外供货商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均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的90日至180日期间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证书有效期内供货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三章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第十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第十九条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四)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五)具有1名以上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六)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第二十条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注册登记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复印件;(五)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六)质量管理或者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包括:1. 进口废物原料环保质量控制制度;2. 不合格货物处臵制度;3. 员工培训制度;4.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或者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应当提交相关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七)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国外供货商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名;(八)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九)列明所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条款,并明确对不合格货物履行退运义务责任人等内容的国际贸易合同样本。
第二十一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国内收货人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评审组应当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内容的要求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并在审核实施日期前15日通知申请人。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书面评审不合格、现场评审不合格或者新发现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四条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一)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二)所代理国内利用单位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八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国内收货人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决定。
第二十六条国内收货人的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二十七条国内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的90日至180日期间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名称、办公及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二)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三)证书有效期内进口废物原料的情况,收货人自行加工利用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利用废物原料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决定。
第四章装运前检验第二十九条废物原料进境前,国外供货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
第三十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装运前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和区域内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检验。
第三十二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检验合格的废物原料签发电子检验证书;检验不合格的,签发《装运前检验不合格情况通知单》。
第三十三条进口废物原料经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查验发现货证不符或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装运前检验情况,并提供记录检验情况的图像和书面资料。
第三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装运前检验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到货检验检疫第三十五条进口废物原料运抵口岸时,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报检时应当提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装运前检验证书》、废物原料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以及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的物理或电子单证。
第三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检验检疫规程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等项目的检验检疫。
对进口废纸,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三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查验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足够的专用查验场地或库房,配备开箱、掏箱和落地检验必需的机械设备;(二)具备实施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的设施,并具备现场检验检疫工作所需办公条件;(三)配臵手持式放射检测仪,进口废金属、废五金、冶炼渣的监管场地还应当配备或装备通道式放射性检测设备;(四)配臵可应对突发事件的必要设施(现场防护、消洗、排污和抢险援器材物资及个人防护用品)及通讯、交通设备;(五)其他检验检疫工作所需的通用现场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