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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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

第一节法律体系简介

我国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是行政执法行为,其执法依据大致涉及大致包括下述五个层面的法律条文。

1.法律

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经我国人大通过)

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则。

令、公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通知、警示通报等等。

4.法律解释

一般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

5.条约与约定

主要指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

第二节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十二条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报检及检验作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废铜进口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

废铜进口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

废铜进口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

一、进口废铜的必要条件:

废铜属于非限制类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原料,通常两种方式进口:一种是贸易公司代理进口,还有就是工厂直接进口,进口企业需办理国内收货人申请即可。如果是废铜冶炼厂,需要办理一个进出口许可,然后申请国内收货人。如果是贸易公司,需要找一家合规的废铜加工单位,然后再去申请国内收货人。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国内收货人,都应取得注册登记。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注册登记证书及相关材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报检。

1、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

1)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4)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中的评审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

5)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质检总局ECIQ系统在线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后颁发进口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国内收货人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后进行延期审核,延期审核合格,换发新的证书,延期审核不合格,整改期限内整改未完成的,注销其注册登记资格。

二、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原料监管条件:

7AP (7自动进口许可证、A入境货物通关单、P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1、“7”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务部门)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指不再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但符合国家间接利用环节的技术规范要求,且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用于生产加工、再生产、能源回收等产业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行为,应当遵循“环境友好、可持续利用、杜绝倒挂”原则。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准入管理

第六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准入计划由国家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准入计划要明确总量控制、种类范围、进口企业名单等内容。

第七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包括具备相关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人员,拥有固体废物处理的法定许可证,并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八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确保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安全运输、储存、处理过程。

第九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对进口固体废物进行严格检验检测,确保其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第十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确保固体废物处置过程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进口废钢的流程

进口废钢的流程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

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9号令)

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91号公告)

三、适用范围

工商登记地在广东省(深圳、珠海除外)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指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

四、许可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四)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中的评审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五、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审批机构: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六、需要提交材料目录

(一)打印填写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于已经获得ISO9001等质量体系认证的,还应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彩色复印件;

(六)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加盖公章的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表》或《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复印件(加盖公章)(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23号公告格式)。

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利用环保质量安全制度

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利用环保质量安全制度

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利用环保质量安全制度

1. 前言

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环保要求,经环

保部门批准进口的可用作生产原料的固体废物。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

的加速和生产方式的转型,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也在不断增长。进口可

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的应用具有很大的潜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我

国产业发展需求,缓解国内可用作原料的资源紧张状况。因此,建立

健全的利用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的环保质量安全制度至关重要。

2. 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利用流程

利用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的过程主要包括固体废物选择、检验、分类、处理及应用等环节。

首先,固体废物应由符合规定的企业申请进口,进口之前需由进口

单位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通过正式的进口手续,并按照运输

规定进行运输。

到达目的地之后,进口单位应建立固体废物存储措施,按照环保规

定进行固体废物的初步检验,评估其可用性以及进行分类。根据固体

废物的特性和用途需求,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加工,然后通过认证机构

进行检测和认证。最后,将符合要求的固体废物用于生产或销售。

3. 环保质量安全制度

为确保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的利用环节符合环境保护、质量控制和生产安全要求,国家实行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监管制度。监管内容包括环境监测、质量监测和安全管理。

3.1 环境监测

监测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的应用环境和周边环境,确保固体废物利用过程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具体措施包括:

•组织专业机构对生产场地进行环境评估,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土壤、水源、大气污染等。

•对固体废物的存储、处理、运输、应用等过程进行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问题。

总局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_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_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8.21

第119号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

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第五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报检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和预警通报制度。

第二章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证书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证书

附件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证书

经审核,你公司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条件,准予备案。

备案编号:

装运前检验机构名称:

注册国别/地区:

公司地址:

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

(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专用章)

签发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地点探讨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地点探讨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地点探讨摘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入境在口岸报检,进行卫生、动植物检疫和环保等项目的检验,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通关后,报检人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品质检验。该流程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产生了冲突,导致检验地点在理解上的困难。

关键词: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地点;检验内容

中图分类号:d9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3)02-0116-01

一、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定义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指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

物(含废料)。根据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物理形态及生产方式可分为:

一是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是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是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是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报检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运抵口岸时,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口岸检疫机构报检,接受检验检疫。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口岸办理报检时除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以下证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装运前检验证书》《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限制类)以及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的纸质和电子单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10.27

•【文号】国质检检[2009]475号

•【施行日期】2009.10.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检疫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10月27日国质检检[2009]47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有毒有害物质及病虫害等传入我国,总局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和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一定要从政治高度认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认真及时地组织好对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

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补充要求”)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

二、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要大力向国内收货人、国外供货商及相关单位宣传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使其充分认识到遵守管理办法是保护环境、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处置和防止欺诈行为的重要措施,要严格遵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贸易。

固体废料进口国标

固体废料进口国标

固体废料进口国标

固体废料进口的国标包括以下标准:

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 )。

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GB )。

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 )。

4.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GB )。

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GB )。

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GB )。

7.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

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 )。

以上标准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并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进出废旧物品卫生检疫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8

【实施日期】201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48号)

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28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活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并对其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之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进口固体废物原料相关问题探讨

进口固体废物原料相关问题探讨

() 3 其他 夹杂 物 。如渣土 、 木块 、 石块 、 橡胶 及海 绵等 。
24 其 他 .
() 1废棉种常见棉籽 、 害等 。 虫 ( ) 口废钢船往往卫生状况较差 , 2进 容易 出现蜚蠊
等病媒 昆虫 。 ( ) 口氧化铁皮 容易 出现二 氧化硅和氧化钙超 3进 标, 以及铁含量低 于 6 %。 8
关 键 词 :固体 废 物 原料 ; 口 ;贸 易 ; 讨 进 探 中 图分 类 号 : 7 5 文 献标 志码 : X 0 B 文 章 编 号 :17 — 9 2 2 1 0 0 2 ~ 2 64 0 1( 0 0 1 — 0 9 0 J
我 国是一个人 口众多 、人均资源 占有量相对 贫乏
进 口一些可用作原料 的固体废物原料做 为生产 原料的 补充无疑是必要的 。 近年来 , 国进 口固体废物 原料呈 我 现量价齐升 的趋势 , 但是 随之而来 的问题也不 少。 文 本
验、 口岸检验 、 后续 监管组成的立 体管理体系。新 的规 定对 国外供货商和国 内收货人的资质要求都有了进一
步的细化和提高。此外过去 由国家质检总局受 理的国
内收货人注册登记改 由各地方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 。
23 海 关 .
就进 口固体 废 物原料 中需要 注意 的几 个 问题进 行 了
探讨 。
《 海关总署公 告 2 1 0 0年第 2 号 》已于 2 1 1 0 0年 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2部分纺织品废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2部分纺织品废料

SNT 179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2部分纺织品废料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03-01实施

2006-08-28发布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12部分:纺织品废料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waste imported as raw material—Part 12: Scrap textiles

SN/T 1791.12—2006

代替SN 0575—1996

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1)前言

SN/T 179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共分为13个部分:

——第1部分:废塑料;

——第2部分:甘蔗糖蜜;

——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

——第4部分:废钢铁;

——第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第6部分:废五金电器;

——第7部分:废电线电缆;

——第8部分:废电机;

——第9部分:废有色金属;

——第10部分:冶炼渣;

——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

——第12部分:纺织品废料;

——第13部分:废纸或纸板。

本部分为SN/T 1791的第12部分。

本部分根据GB 16487.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纤维》有关条款,对SN

0575-1996《进口可作原料用纺织品废物检验规程(试行)》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修订,在原标准范围基

础上增加了四种海关商品编码,在其框架结构上增加了“要求”这一章节以及有关检疫的内容,并根据

口岸实际情况和进口纺织品废料的特点,对其他章节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充实。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保部门将进口固体废物的相关信息 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不定期抽查
环保部门对进口固体废物进行不定期 抽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加工、 使用和处置。
违规处罚
警告与罚款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企业,环保部门将给予警告 ,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吊销资质
对于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企业,环保部门将吊 销其进口固体废物的资质。
这类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冶炼渣、化工渣、废塑料、废纸等。
管理原则
严格控制进口
01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
物的进口实行严格控制,限制进口的种类和数量。
加工利用单位管理
02
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加工利用的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台
账制度,记录进口、加工、利用和出口等情况。
禁止走私和非法进口
完善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制,加强部门 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 实施。
加强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固体废物进口、处理和排放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 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加强对进口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固体废物的进口和 处理。
提高企业环保意识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对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的认识,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责任
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刑事责任。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 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 定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固体废物的定义与分类 • 进口限制及申请程序 • 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 • 相关方职责与义务 • 特殊情况与豁免 • 规定执行与监督机构 • 相关文件与参考文献
01
引言
背景与来自百度文库的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日益突出,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 问题。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指进口后可用于再利用 的固体废物,为了加强对此类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定本 规定。
适用范围与监管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监管和管 理。
监管对象包括进口废纸、废金属、废塑料等可用作原料的 固体废物。
规定概述
本规定主要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管和管 理进行了规定,包括申报与许可、运输与装卸、加工利用和 贮存、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负责对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行和监督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媒体、企业等都可以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 护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促进规定 的严格落实。
08
相关文件与参考文献
相关文件
《固体废物进口管 理办法》
《限制进口类可用 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目录》
豁免期限

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8.12.26

•【文号】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

•【施行日期】2018.1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70号

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工作,现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见附件)。

该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环发〔2008〕1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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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

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资格。

第五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报检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和预警通报制度。

第二章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第八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四)建立并运行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或者环境管理体系,确保所供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六)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七)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第九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

(五)质量管理或者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包括:

1. 基本供货来源及其相关环保质量控制措施的说明;

2. 进货验收和出货检验制度;

3. 不合格货物、危险废物、夹杂物控制及处置制度;

4. 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校准制度;

5. 员工培训制度;

6. 取得质量管理体系或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应当提交相关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外供货商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评审组应当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内容的要求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并在审核实施日期前15日通知申请人。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书面评审不合格、现场评审不合格或者新发现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二)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国外供货商要求新增注册废物原料种类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与新增种类有关的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国外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国外供货商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均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的90日至180日期间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证书有效期内供货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三章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第十九条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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