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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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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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制与审核指南(试行)前言本指南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19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91号公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起草的文件编制指南,可作为申请注册登记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编制体系文件和提交申请材料的指导性文件,也可作为注册登记审核人员文件审核的参考指南。

——本指南为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建立和保持提供指导,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仅包括质量手册,还包括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表格、计划、规范、外来文件、记录等文件。

——本指南也为检验检疫机构审核人员审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和质量体系文件等提供指导和参考。

——本指南增加了“作业指导书”、“表格”等术语和定义。

本指南的附录A和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指南由山东检验检疫局提出并解释。

本指南由山东检验检疫局负责起草。

引言国家之间总局2009年发布的119号令和91号公告要求将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

本指南鼓励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采用过程方法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改进其有效性。

为使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作,必须识别和管理众多相互关联的活动。

通过使用资源和管理,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活动可视为过程。

通常,一个过程的输出直接形成下一个过程的输入。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组织内诸过程的系统的应用,连同这些过程的识别和相互作用及其管理,可称之为“过程方法”。

过程方法的优点是对诸过程的系统中单个过程之间的联系以及过程的组合和相互作用进行连续的控制,同时也可据此界定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类型。

如:贸易型申请人是指只进口不加工利用废物原料的企业;生产型申请人是指进口后只自己加工利用而无其他加工利用单位的企业;贸易生产型申请人是指进口后既自己加工利用又有其他代理加工利用单位的企业。

废铜进口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

废铜进口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

废铜进口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一、进口废铜的必要条件:废铜属于非限制类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原料,通常两种方式进口:一种是贸易公司代理进口,还有就是工厂直接进口,进口企业需办理国内收货人申请即可。

如果是废铜冶炼厂,需要办理一个进出口许可,然后申请国内收货人。

如果是贸易公司,需要找一家合规的废铜加工单位,然后再去申请国内收货人。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国内收货人,都应取得注册登记。

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注册登记证书及相关材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1)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4)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中的评审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5)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质检总局ECIQ系统在线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后颁发进口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国内收货人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后进行延期审核,延期审核合格,换发新的证书,延期审核不合格,整改期限内整改未完成的,注销其注册登记资格。

二、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原料监管条件:7AP (7自动进口许可证、A入境货物通关单、P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1、“7”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务部门)自动进口许可证由进口方可通过商务部门网站网上申请,需提交的文件如下:1)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2)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3)货物进口合同;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6)针对不同商品在进口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总局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_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_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8.21第119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第五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

进口废物原料报检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和预警通报制度。

第二章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第八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五)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六)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八)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216号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21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6号
为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到货检验检疫,提升检验检疫工作质量,海关总署决定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部分:废塑料》等1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被代替标准同时废止。

2018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SN/T1791.3-201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SN/T1791.3-2006
2018-12-292018-12-29
3
SN/T1791.4-201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4部分:废钢铁
2018-12-29
2018-12-29
5
SN/T1791.6-201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6部分:废五金电器SN/T1791.6-2006
2018-12-29
7
SN/T1791.8-201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8部分:废电机
SN/T1791.8-2006
2018-12-29
2018-12-29
8
2018-12-292018-12-29
10
SN/T1791.11-201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11部分:废汽车压件SN/T1791.11-2006
2018-12-292018-12-2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7•【文号】国质检检[2009]475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27日国质检检[2009]47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有毒有害物质及病虫害等传入我国,总局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和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一定要从政治高度认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认真及时地组织好对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补充要求”)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

二、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要大力向国内收货人、国外供货商及相关单位宣传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使其充分认识到遵守管理办法是保护环境、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处置和防止欺诈行为的重要措施,要严格遵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贸易。

三、各直属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局应由一名局领导统一组织、协调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强化各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补充要求中的规定,实施好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严把到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环节,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质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进出废旧物品卫生检疫【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失效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57号――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9.09.25【实施日期】2009.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将实施细则及有关施行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国内收货人”)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事宜。

二、国内收货人可以通过我局“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http://)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在网络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国内收货人应将全套书面注册登记材料寄送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通过网络申请注册的国内收货人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可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本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后的监管状态。

三、自2009年9月30日起,国家质检总局不再受理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200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18•【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施行日期】2016.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令第25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质检总局对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

经过清理,质检总局决定:一、对2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

二、对9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2.质检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附件1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质检总局令第110号)。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8月25日质检总局令第158号)。

附件2质检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一、删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1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删除《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6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复印件”。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第五条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二)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五)具有对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证其所供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六)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设施及检测能力;(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欺诈等问题。

第二章受理、审查和批准第六条申请人应当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通过申请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3张以上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和场地实景的照片;(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六)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进出废旧物品卫生检疫【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8【实施日期】201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8年5月28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活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并对其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之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第七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并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能申请或者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不能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装运前检验第九条装运前检验是指在进口废物原料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以及装运前检验规程等的要求,由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然后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 第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57号

【期刊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年(卷),期】2018(000)037
【摘要】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公布)同时废止。

【总页数】28页(P4-31)
【作者】无
【作者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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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024年报检员之报检员资格考试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我国质量主管部门是()。

A.国家发改委B.商务部C.国家质检总局D.国家工商总局【答案】 C2、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后,方可销售、使用。

A.入境货物通关单B.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C.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D.检验证书【答案】 B3、以下所列货物,不允许以市场采购的方式出口的是()。

A.糖水荔枝罐头B.劳保手套C.冷轧钢板D.塑料淋浴喷头【答案】 A4、Your shipment of goods has been found short ( ) weight by CIQ.A.outB.onC.inD.with【答案】 C5、The product inspected and quarantin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in accordance ( ) the relevant to regulations.A.onB.toC.forD.with【答案】 D6、以下所列货物,第一标准计量单位为“副”的是()。

A.棉制钩编婴儿连指手套B.棉制针织婴儿袜C.木制钓鱼竿D.木制沙发【答案】 C7、在国际贸易中,以下所列价格术语按卖方风险由低到高排列的是()。

A.CIF、DES、EXWB.DES、EXW、FOBC.EXW、FOB.DESD.CFR、EXW、FCA【答案】 C8、以下入境商品无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是()。

A.苹果B.牛肉C.鲜奶D.马铃薯细粉【答案】 D9、西安某生产企业出门一批货物,拟由汽车运至青岛通关后海运出口,《出境货物报检单》的“运输工具名称”和“启运地”应分别填写()。

A.汽车;西安B.汽车;青岛C.船舶;西安D.船舶;青岛【答案】 D10、Venice is city of ( ).A.EgyptB.ItalyC.AustraliaD.Germany【答案】 B11、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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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报检员之报检员资格考试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40题)1、Beneficiary是的指()。

A.开证人B.受益人C.付款人D.议付人【答案】 B2、英译汉:“incident; policy”,正确的翻译为:()。

A.意外;保险B.意外事故;保险单C.分析;外观D.许可;保险费【答案】 B3、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应在()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A.贸易合同签订B.货物装运C.货物报检D.货物报关【答案】 A4、湖南长沙一罗非鱼养殖场A于2010年9月20日取得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备案证明。

江西南昌水产品加工厂B使用A养殖场供应的活罗非鱼(商品编码0301999100,检验检疫类别P. R/Q. S)加工熏鱼片,由江苏南京贸易公司C 组货出口日本公司D加工为熏鱼片罐头。

A养殖场于2010年9月30日向B厂供应第一批活罗非鱼,加工后装于冷藏集装箱申,经连云港口岸出口日本。

2011年11月2日,A养殖场向B厂供应第二批活罗非鱼加工成熏鱼片。

根据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应于2011年11月22日前经连云港口岸出口日本。

A.A养殖场应申请自理报检单位备案B.B厂应申请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备案C.C公司应申请出口水产品出口商备案D.D公司应申请境外水产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答案】 B5、以下所列产品,须检疫检疫审批手续方可进口的是()。

A.食品加工机械B.熟制肉类罐头C.新鲜水果D.蓝湿牛皮【答案】 C6、进口兰花种苗,其报检时限为人境前()。

A.3 天B.5 天C.7 天D.14 天【答案】 C7、在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单后,报检人要求补充内容的,应办理申请手续,填定(),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P.81A.报检申请单B.补充申请单C.更改申请单D.变更申请单【答案】 C8、制定并发布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部门是()。

A.国务院B.国家发改委、财政部C.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D.国家质检总局【答案】 B9、关于出口货物电子监管,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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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之报检员资格考试通关模拟卷和答案单选题(共20题)1. 关于出境快件报检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由快件发货人在货物产地办理报检手续B.由快件发货人在货物离境口岸办理报检手续C.由快件运营人在货物产地办理报检手续D.由快件运营人在货物离境口岸办理报检手续【答案】 C2.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产生于()。

A.18世纪后期B.19世纪中期C.19世纪后期D.20世纪中期【答案】 C3. 邮寄下列哪些物品出境时,寄件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A.金属制奥运纪念品B.服装C.血液制品D.书籍【答案】 C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由()制定、调整并公布实施。

A.全国人大B.国家质检总局C.海关总署D.商务部【答案】 B5. 办理进口电池报检手续时应提供()。

A.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书B.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C.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D.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答案】 B6. 英译汉“Cargo; cash; charge”,正确的翻译为()。

A.货物;现金;费用B.现金;费用;货物C.货物;费用;现金D.费用;货物;现金【答案】 A7. Sales ContractA.ChinaB.GermanyC.JapanD.U. S【答案】 D8. 在入境口岸报关,需调离到目的地检验检疫的货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单。

货主或代理单位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第()联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凭第()联办理运递手续。

A.一、二B.一、三C.二、三D.二、四【答案】 A9. 英译汉:“bill of loading;L/C;buyer”A.信用证;提单;买方B.提单;信用证;买方C.提单;信用证;卖方D.信用证;提单;卖方【答案】 B10. 首次出口的化妆品,报检时不需提供的随附资料是()。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已失去其原始使用价值,或虽未失去其使用价值但已被放弃或废弃、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这些措施适用于任何形式的固体废物进口。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未经进境修理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和经出境修理或加工复运入境的固体废物,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转让”,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发放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凭《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全部或部分进口固体废物转移给有关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规定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倾倒固体废物、堆放、处置。

禁止固体废物再出口贸易。

未取得有关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放在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海关转移手续(废纸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发布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发布
进 口废 纸 含 杂 量 上 限最 终 确 定 为 0.5% 表 明 中 国 对 禁 止 洋 垃 圾 的 ;央心 没 有 动 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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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 发布
提 示 :2018年 1月4日 ,环保 部与 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 检疫 总局联 合发 布了 《进 口可用作原料 的固体废物环 境保护控制标 准一废纸 或纸板》 ,规定进 口废 纸含杂量应低于0.5%。
为贯彻 中华 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 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固体废 物污 染环 境 防治 法)),防治 环境 污染 ,规范 可用 作 原料的固体 废物进 口管理工作 ,2018 年 i月 4日,环保 部 与 国家 质量 监 督检 验检 疫总局联合发布 了 进 口可用作原 料 的 固体废 物环018年 3月 1日起正式 实施 。
其 中 ,关于 ((进 口可 用作原料的固 体 废 物 环境 保 护 控 制标 准 一 废 纸 或纸 板 ))(GB 16487.4—20l7)对 目前 业界普 遍 关 注 的进 口废 纸 含 杂量 进 行 了较 大 调 整 。
进 口可 用 作原料 的 固体 废物环 境 保护控制标 准一 废纸或纸板 中有关废 纸的含 杂量 的描述为 :进 口废纸 中应限 制 其他 夹 杂物 (包 括 木废 料 、废金 属 、 废玻璃 、废 塑料、废橡胶 、废织 物 、废 吸附 剂、铝 塑纸复合包装 、热敏 纸 、沥 青防潮纸 、不干胶纸 、墙 /壁纸 、涂蜡纸 、 浸蜡纸 、浸 油纸 、硅油纸、复写纸等废物 ) 的混入 ,总 质量不应超过进 口废 纸质量 的 O.5%。” 由 此 可 知 , 进 口 废 纸 中 其 他 夹杂物 的比重上 限确定为 0.5%。

43进口废纸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指导书.doc

43进口废纸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指导书.doc

1 目的为了加强对进口废纸的检验检疫把关,防止境外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纸造成的环境污染,防止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物质及有害生物传入国门,保证工作质量,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 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4707.1000.00、4707.2000.00、4707.3000.00、4707.9000.00的集装箱装运进口废纸的检验检疫工作。

散装海运的上述废纸检验检疫参照本作业指导书执行。

3 职责3.1福建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称检监处)主管辖区进口废纸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

3.2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进口废纸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

3.3认可的检测机构负责相关分支局、办事处委托的实验室检测。

4.风险信息的收集4.1根据《工矿产品风险分析工作规则》要求,分支机构负责收集进口废纸有关的风险信息,并进行筛选汇总,经货物施检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上报检监处。

4.2风险信息的收集应是实时和动态的,分支机构施检科室应实时收集对该货物风险评估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货物涉及国内外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项目和要求;货物及其境外供货企业或国内收货人受预警的信息;检验检疫和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信息等。

特别是在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风险预警情况下,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形成书面材料逐级报告。

4.3风险信息记录的管理。

各种风险信息收集工作应做好记录,以确保原始材料完整、真实、有效,妥善保管。

施检部门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保存期二年。

5检验工作流程5.1施检部门接单施检部门应及时签收检务部门传递来的《入境货物报检单》及所附单证、CIQ2000系统以及进口废料电子监管系统的电子单。

5.2施检部门审单5.2.1重点审核《装运前检验证书》、《固体进口废物许可证》,《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境外供货商登记证书》,同时核对合同、发票、提单等随附单证。

2009年91号文件

2009年91号文件

附件32009年第91号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的公告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实施细则及有关施行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国内收货人”)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事宜。

二、国内收货人可以通过我局“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在网络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国内收货人应将全套书面注册登记材料寄送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通过网络申请注册的国内收货人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可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本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后的监管状态。

三、自2009年9月30日起,国家质检总局不再受理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200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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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于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于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资格。

第五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

进口废物原料报检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和预警通报制度。

第二章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第八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壹)具有所于国家(地区)合法的运营资质;(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熟悉且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关联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四)建立且运行和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或者环境管理体系,确保所供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且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六)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七)具有于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第九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壹)注册登记申请书;(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仍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之上照片;(五)质量管理或者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包括:1.基本供货来源及其关联环保质量控制措施的说明;2.进货验收和出货检验制度;3.不合格货物、危险废物、夹杂物控制及处置制度;4.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校准制度;5.员工培训制度;6.取得质量管理体系或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应当提交关联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外供货商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于5日内壹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壹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于内。

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评审组应当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内容的要求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计划,且于审核实施日期前15日通知申请人。

评审组应当于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审方案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且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书面评审不合格、现场评审不合格或者新发现存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注册登记,且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变更申请,且提交相应材料:(壹)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壹、二项规定的材料;(二)地址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壹、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国外供货商要求新增注册废物原料种类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和新增种类有关的本办法第九条第壹、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国外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国外供货商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均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于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的90日至180日期间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且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壹、二、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证书有效期内供货情况的方案。

第十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三章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第十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第十九条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壹)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运营资质;(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熟悉且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关联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四)建立且运行质量管理制度;(五)具有1名之上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六)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第二十条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壹)注册登记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四)《对外贸易运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复印件;(五)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六)质量管理或者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包括:1.进口废物原料环保质量控制制度;2.不合格货物处置制度;3.员工培训制度;4.取得质量管理体系或者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应当提交关联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七)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且加盖国外供货商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名;(八)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九)列明所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条款,且明确对不合格货物履行退运义务责任人等内容的国际贸易合同样本。

第二十壹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国内收货人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于5日内壹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二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于内。

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评审组应当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内容的要求进行现场评审。

评审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计划,且于审核实施日期前15日通知申请人。

评审组应当于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方案。

第二十三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评审方案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且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书面评审不合格、现场评审不合格或者新发现存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注册登记,且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四条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变更申请,且提交相应材料:(壹)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壹、二项规定的材料;(二)所代理国内利用单位发生变化的,提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壹、八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国内收货人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决定。

第二十六条国内收货人的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二十七条国内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于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的90日至180日期间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申请,且提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壹、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企业生产运营情况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壹)企业名称、办公及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二)企业生产情况及产品变化情况;(三)证书有效期内进口废物原料的情况,收货人自行加工利用的,仍应当提供加工利用废物原料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决定。

第四章装运前检验第二十九条废物原料进境前,国外供货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

第三十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和装运前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壹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和区域内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检验。

第三十二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检验合格的废物原料签发电子检验证书;检验不合格的,签发《装运前检验不合格情况通知单》。

第三十三条进口废物原料经检验检疫机构于口岸查验发现货证不符或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方案装运前检验情况,且提供记录检验情况的图像和书面资料。

第三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装运前检验机构依据关联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到货检验检疫第三十五条进口废物原料运抵口岸时,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报检时应当提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装运前检验证书》、废物原料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以及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的物理或电子单证。

第三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检验检疫规程于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等项目的检验检疫。

对进口废纸,国家质检总局能够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于其他地点检验。

第三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查验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壹)具有足够的专用查验场地或库房,配备开箱、掏箱和落地检验必需的机械设备;(二)具备实施电子监管、视频监控的设施,且具备现场检验检疫工作所需办公条件;(三)配置手持式放射检测仪,进口废金属、废五金、冶炼渣的监管场地仍应当配备或装备通道式放射性检测设备;(四)配置可应对突发事件的必要设施(现场防护、消洗、排污和抢险援器材物资及个人防护用品)及通讯、交通设备;(五)其他检验检疫工作所需的通用现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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