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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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08•【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2月8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进口废物原料应当属于可用作原料的再生资源,具有可利用价值。

进口废物原料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供货商、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

第五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

进口废物原料在装运前,应当由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承担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

关于全面禁止进(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修订内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二、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第三款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的通知》(环办[20111141号),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69号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18年第6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18年第6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20年11月24日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誉s t v l g 呈S M 進岂1直4.开展培训指导。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7•【文号】国质检检[2009]475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27日国质检检[2009]47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有毒有害物质及病虫害等传入我国,总局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和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一定要从政治高度认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认真及时地组织好对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补充要求”)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

二、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要大力向国内收货人、国外供货商及相关单位宣传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使其充分认识到遵守管理办法是保护环境、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处置和防止欺诈行为的重要措施,要严格遵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贸易。

三、各直属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局应由一名局领导统一组织、协调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强化各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补充要求中的规定,实施好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严把到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环节,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质量。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某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审批程序,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某省限制类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细则着重对《规定》中“地方预审、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内容进行了细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其他规定与要求参看《规定》,本细则中不作重复。

一、进口废物地方审查程序(一)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1.申请条件详见《规定》(附件1)或《某省进口废物申请指南(修正版)》。

2.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申请单位(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表(见附件2)。

(3)环境保护报告(见附件3)。

《规定》发布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报告》,该报告可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编写。

(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见附件4)。

(5)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表(见附件5)。

(6)近3年内领取过相同种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或人员未发生变化的,免于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重新履行环评和验收等手续的,免予提交有关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上述未变化事项,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栏注明上次申请日期及未发生变化的事项(免于提交的证明材料清单详见附件4备注)。

3. 地方审查程序(1)由于我省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家数众多,为加快办理与审查速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申请《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由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2)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于每个月5日前将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及意见表(见附件5)、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和申请材料汇总清单(见附件7)以公函形式报送某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第五条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二)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五)具有对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证其所供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六)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设施及检测能力;(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欺诈等问题。

第二章受理、审查和批准第六条申请人应当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通过申请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当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3张以上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和场地实景的照片;(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六)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国环规土壤〔2017〕5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国环规土壤〔2017〕5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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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环规土壤〔2017〕5号
为贯彻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70号),进一步加强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14日
——结束——。

关于发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术规 范等 强制 性要 求 。经检 验检 疫 ,不符 合进 f J 可用 作原 料 的固体 废物 环境 保护 控制 标准 或者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等 强 制 性 要 求 的 固 体 废 物 ,不 得 进
口。
废 物进 口管 理 工作 协调 机制 ,实 行 固体废 物进 口 管 理信 息共 享 ,协 调处 理 固体废 物进 口及 经营 活
政策法规 、标准
1 < < 5 < <
关于发布 《 固体废物进 口管理办法 的通 知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 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 2号
Adm i it a i eM e s e o heI po to o i a t s n s r tv a ur sf rt m r fS ld W se
档。
第叶‘ 条 出 口加 工 区 内的进 口固体 废 物利 九
第 二 十 三 条 固 体废 物进 口相 关 许可 证 上 载 明 的事 项 发 生变 化 的 ,利用 企 业 应 当按 照 申
用 企 业 以加 工 贸 易 方式 进 口固 体废 物 的 ,必 须持
有 固体废 物进 口相 关许 可 证 。 出 口加 工 区 以外 的进 口固体 废 物 利 用 企业 以 加 工 贸 易方 式进 口固体 废物 的 ,必 须 持 有 商 务主
T eSae mii rt no u lyS p r i o s et na dQ aa t e h t t Ad ns a o f ai u e s nI p ci u rni t i Q t v i n o n n
De r eN0 2 c e .1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固体废 物 污染 环境 防 治法 》和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 规 ,制 定 《 固体 废物 进 口 管 理办 法 》 。现 予 公布 , 白2 1年 8 日起 施行 。 0 1 月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简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中固体废物的进口与出口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

在这些固体废物中,有一部分可以作为原料进口到其他国家供其再利用或处理。

然而,固体废物的进口也带来了环境保护的问题,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以确保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本文将对这一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规定内容1.基本原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不得包含有害物质和其他危险废物。

–进口商应提交详细的进口废物申报材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数量应根据国家环保政策和需求来确定,超出限额的进口应受到限制。

2.进口管理程序–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由国家环保部门负责监督。

–进口商应向国家环保部门提交进口申请,并提供详细的废物材料和相关证书。

–国家环保部门将根据废物的性质、数量、处理方式等因素,对进口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

3.监督与处罚–国家环保部门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废物的处理和利用符合环保要求。

–违反管理规定的进口商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进口资格等。

4.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国家环保部门将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事务,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

–各国环保部门可通过联合研究、信息共享等形式,共同推动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改善。

实施效果与展望该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和严格的管理,可以降低固体废物进口对环境的影响,减少有害物质的输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此外,通过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可以进一步加强不同国家间的环境保护合作,共同应对固体废物管理面临的挑战。

展望未来,随着国际环保标准的不断提高和技术的进步,该管理规定将更加完善,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提供更好的保障。

结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进口废物原料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进口废物原料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固体 废 物 的 管理 ,该 法又 将 固体 废 物 具体 分 为 工
业 固体 废 物 、 市 生 活垃 圾及 危 险废 物 三类 。 城
国际 废 物 贸 易是 指 不 同 国家之 间对 工 业 或 生
活废 物 的进 出 口交 易。 根 据 《 巴塞 尔公 约 》规定 ,
危 作 , 条 件地 允 许 从 国 外进 口诸 如 废 纸 、 钢 等 可 废 物 的越境 转移 是 指 “ 险废 物 或 其他 废 物 从 一 有 废 回收物 资 。 同 时 ,严 禁 固体 废 物和 生 活垃 圾 流入 国 的 国家 管辖 地 区转移 至 或 通过 另 一 国的 国家 管 的任 国 内。19 年 , 国加入 了《 制危 险废 物 越 境 转 辖 地 区’ 何 转 移 ,或 移 至或 通 过 不是 任何 国 家 91 我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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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 着 我 国对 外 贸 易 的 快速 发 展 和 利 用 外 资 的 移及 其 处 置 巴塞 尔公 约》 。此后 , 国制定 和颁 布 我 了一 系列 防止和 打 击 “ 害 洋垃 圾” 法入境 的法 有 非 险废 物进 境 的法律 体 系 ,但 在 进 口废 旧物 资 的管 . 理 体 制 中仍存 在 不 少缺 陷 , 在废 物 利 用 、 解管 理 拆
社 会 效 益。 我 国提 倡和 保 护 正 常 的废 物 原 料 回收利 用 工
我 国 20 05年 4月 1日实 施 的新《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固体 废 物 污染 环 境 防 治法 》 中对 固体 废 物 的 涵
义是 “ 生产 建 设 、 指 日常 生 活和 其他 活 动 中产 生 的 污染 环 境 的 固态 、 固态 废 弃 物质” 半 。为 了方便 对

新形势下海关加强固体废物监管初探

新形势下海关加强固体废物监管初探

新形势下海关加强固体废物监管初探【内容提要】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口资源型固体废物,2000年以来,我国经济新一轮的快速增长,各个行业对原材料的需求巨大。

近年来,固体废物进口带来的外部效应日益增大。

本文对固体废物的海关监管现状进行研究,对目前进口固体废物监管的薄弱环节进行梳理,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海关对固体废物进口的监管体系。

【关键词】海关固体废物监管一、固体废物海关监管变革《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早在1990年,我国就签署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并先后修订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明确禁止境外有害固体废物堆放、倾倒我国境内。

自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新一轮的快速增长,各个行业对原材的需求巨大。

固体废物作为一种可利用资源一跃成为“紧俏商品”,受到越来越多的欢迎。

1995年至2016年,中国固体废物的进口量增长10倍,从450万吨跃升至4500万吨。

虽然固体废物带来了弥补资源不足、缓解资源短缺、保护本国资源的积极影响,但固体废物的流入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土壤、水源及大气质量污染。

2017年7月,国务院印发了《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在2017年年底前禁止部分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进口, 2019年底前逐步停止进口国内资源可以替代的固体废物。

但经过近20年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对中国处理大量固体废物的能力产生一定依赖,中国停止进口固体废物会对这些国家产生巨大冲击。

而亚洲地区尚未有国家可以处理这些固体废物。

可以预见,在未来很长时期内固体废物会以非法的方式流入我国,海关在固体废物监管领域的压力将有增无减。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保部门将进口固体废物的相关信息 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不定期抽查
环保部门对进口固体废物进行不定期 抽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加工、 使用和处置。
违规处罚
警告与罚款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企业,环保部门将给予警告 ,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吊销资质
对于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企业,环保部门将吊 销其进口固体废物的资质。
鼓励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设备,推动企业进行绿色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和排放。
06
案例分析
成功案例分享
案例一
某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并积极开展废物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的 双赢。
案例二
某地区政府加强对固体废物进口的监管,推动企业采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对进口固体废物的依赖,有效保护了当 地环境。
信息共享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 合作,共同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贸 易。
技术支持
02
03
政策对话
引进国外先进的固体废物处理技 术和设备,提高国内固体废物处 理水平。
参与国际环保公约和协议的制定 和谈判,推动全球环保治理体系 的完善。
05
未来展望与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固体 废物的进口标准、处理要求和处罚措 施,提高违法成本。
03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和非法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
固体废物。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限制进 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活动。
本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以对外贸易 的方式进口的货物。
03
管理规定详解
申请与审批流程
申请条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 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 定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固体废物的定义与分类 • 进口限制及申请程序 • 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 • 相关方职责与义务 • 特殊情况与豁免 • 规定执行与监督机构 • 相关文件与参考文献
01
引言
背景与目的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日益突出,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 问题。
生产者职责与义务
遵守法规
01
生产者应严格遵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
管理法规。
申请许可证
02
生产者应按规定申请进口许可证,确保所申请的废物原料符合
国家环保标准。
分类管理
03
生产者应对不同类型的废物原料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环保
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进口者职责与义务
检查与检验
进口者应对所进口的废物原料进行全面的检查和 检验,确保符合国家的环保标准和相关规定。
03
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可用 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Fra bibliotek申请程序
申请者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下一 年度进口计划,并附送进口经营者与境外供货人签订的 书面合同。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年度进口计划,在每年 12月31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下一年度进口许可 证,并纳入下一年度的进口计划。
申报与审批
进口者应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进口的废物原料 ,并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运输与储存
进口者应确保废物原料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符合 环保要求,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运输者职责与义务
资质要求
运输者应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确保能够合法、安全地运输废物 原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指不再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但符合国家间接利用环节的技术规范要求,且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用于生产加工、再生产、能源回收等产业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行为,应当遵循“环境友好、可持续利用、杜绝倒挂”原则。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准入管理第六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准入计划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准入计划要明确总量控制、种类范围、进口企业名单等内容。

第七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包括具备相关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人员,拥有固体废物处理的法定许可证,并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八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确保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安全运输、储存、处理过程。

第九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对进口固体废物进行严格检验检测,确保其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第十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确保固体废物处置过程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监管和处罚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准入计划批准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可以责令停止进口,并处以罚款。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正式)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4776-42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已失去其原始使用价值,或虽未失去其使用价值但已被放弃或废弃、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这些措施适用于任何形式的固体废物进口。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未经进境修理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和经出境修理或加工复运入境的固体废物,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转让”,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发放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凭《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全部或部分进口固体废物转移给有关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规定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倾倒固体废物、堆放、处置。

禁止固体废物再出口贸易。

未取得有关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放在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海关转移手续(废纸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pptx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pptx

二、办理程序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以及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 制度,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应当取得( )颁发 的注册登记证书。
A、海关总署 C、环保部
B、商务部 D、质检总局
答案:D
三、报关规范
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包括从境外进入到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 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 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非限制 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 位应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 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 其他有关单据。
2.废物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因故在 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 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 请。发证机构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 新签发,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 和原证证号,且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 长不超过60日。
6.固体废物从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和场所进口到境内区外或 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 间进出的,无需办理固体废物 进口相关许可证。
三、报关规范
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包括从境外进入到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 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7.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不得以转口货物为名存放进口固体废物
列入目录内的固体废物前,向环境保 护部提出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取得 《废物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组织进口。
二、办理程序
3. 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
检疫机构凭环保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 可证受理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 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4. 海关凭《废物进口许可证》、
《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三、报关规范
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包括从境外进入到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 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发布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发布
进 口废 纸 含 杂 量 上 限最 终 确 定 为 0.5% 表 明 中 国 对 禁 止 洋 垃 圾 的 ;央心 没 有 动 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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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示 :2018年 1月4日 ,环保 部与 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 检疫 总局联 合发 布了 《进 口可用作原料 的固体废物环 境保护控制标 准一废纸 或纸板》 ,规定进 口废 纸含杂量应低于0.5%。
为贯彻 中华 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 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固体废 物污 染环 境 防治 法)),防治 环境 污染 ,规范 可用 作 原料的固体 废物进 口管理工作 ,2018 年 i月 4日,环保 部 与 国家 质量 监 督检 验检 疫总局联合发布 了 进 口可用作原 料 的 固体废 物环018年 3月 1日起正式 实施 。
其 中 ,关于 ((进 口可 用作原料的固 体 废 物 环境 保 护 控 制标 准 一 废 纸 或纸 板 ))(GB 16487.4—20l7)对 目前 业界普 遍 关 注 的进 口废 纸 含 杂量 进 行 了较 大 调 整 。
进 口可 用 作原料 的 固体 废物环 境 保护控制标 准一 废纸或纸板 中有关废 纸的含 杂量 的描述为 :进 口废纸 中应限 制 其他 夹 杂物 (包 括 木废 料 、废金 属 、 废玻璃 、废 塑料、废橡胶 、废织 物 、废 吸附 剂、铝 塑纸复合包装 、热敏 纸 、沥 青防潮纸 、不干胶纸 、墙 /壁纸 、涂蜡纸 、 浸蜡纸 、浸 油纸 、硅油纸、复写纸等废物 ) 的混入 ,总 质量不应超过进 口废 纸质量 的 O.5%。” 由 此 可 知 , 进 口 废 纸 中 其 他 夹杂物 的比重上 限确定为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第⼆⼗五条禁⽌进⼝不能⽤作原料或者不能以⽆害化⽅式利⽤的固体废物;对可以⽤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限制进⼝和⾃动许可进⼝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进⼝、限制进⼝和⾃动许可进⼝的固体废物⽬录。

禁⽌进⼝列⼊禁⽌进⼝⽬录的固体废物。

进⼝列⼊限制进⼝⽬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进⼝列⼊⾃动许可进⼝⽬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动许可⼿续。

进⼝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固体废物进⼝管理的规定。

⼀、背景情况 近年来,我国从境外进⼝的再⽣资源性废物,如废钢铁、废铜、废铝、废纸张等的数量在不断增加。

到2002年,各种进⼝废物已达到2100万吨,⽐1996年翻了两番。

为防⽌进⼝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废物进⼝管理,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制定相关政策。

1991年3⽉,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禁⽌有害废物和垃圾,包括废杀⾍剂、⽯棉废物、医疗临床废物、⼯业垃圾和污泥等进境倾倒和处置,但对可以作为原料、能源或有再利⽤特别需要的固体废物,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可以进⼝。

1994年11⽉,国家环保局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从欧共体进⼝废物的暂⾏规定》,对固体废物进⼝实⾏分类管理。

总体⽽⾔,这些管理政策只是对固体废物进⼝作了初步规范,并没有从根本上控制住废物进⼝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境外的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向我国⾮法转移的事件时有发⽣。

如1993年9⽉,韩国以“其他燃料油”为名向我国⾮法输出⼀批化⼯⾏业产⽣的危险废物;1994年7⽉,中国某进出⼝公司从美国进⼝70台含多氯联苯的废变压器。

2009年91号文件

2009年91号文件

附件32009年第91号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的公告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实施细则及有关施行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国内收货人”)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事宜。

二、国内收货人可以通过我局“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在网络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国内收货人应将全套书面注册登记材料寄送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通过网络申请注册的国内收货人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可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本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后的监管状态。

三、自2009年9月30日起,国家质检总局不再受理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200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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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单项选择题]
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年。

A.1
B.2
C.3
D.4
参考答案:C
[单项选择题]
2、出口水果的报检地点是:
A.果园所在地
B.包装厂所在地
C.发货人所在地
D.出境口岸
参考答案:B
[单项选择题]
3、以下所列,不属于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条件的是:
A.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B.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
C.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
D.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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