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采矿权抵押问题刍议
[采矿权,抵押贷款,煤炭]采矿权抵押贷款在煤炭企业的应用研究
采矿权抵押贷款在煤炭企业的应用研究摘要:银行贷款是非上市公司的主要融资方式,贷款担保是融资的必备条件,采矿权抵押贷款是应用比较少的贷款方式,也是银行青睐的抵押贷款方式。
本文以采矿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性为切入点,针对煤炭企业的特点,对采矿权抵押贷款的应用前提、关注环节及贷后风险管控进行探析,阐述采矿权抵押贷款的应用效果。
关键词:采矿权抵押贷款应用效果一、采矿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性煤炭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从取得矿业权到矿井巷道的建设,以及技术的引进、设备的购置、各种税费的支付,加上资源整合政策对企业提出的新要求,企业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
对于非上市的煤矿企业而言,银行贷款是主要的融资方式。
随着国家稳健货币政策的深入实施,信贷投放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调控措施,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的规模大幅度缩减。
以股东或母公司担保贷款是大多数煤矿企业的贷款方式,但是这一贷款方式有很大的弊端,那就是提高了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降低了母公司再融资的能力,如何寻找更好的融资途径,成为各个煤矿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
采矿权作为煤炭行业的主要物权资产,以其作为融资担保,不仅是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同时可以使企业的融资途径多元化。
近年来,煤炭企业采矿权抵押贷款既受到各大商业银行的追捧,又成为煤炭企业融资担保的主要方式,采矿权作为煤炭企业合法有效的物权资产,若行使抵押融资,其融资成本低、效率高、股东风险小,并对加强财务管理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二、采矿权抵押贷款的概述《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业权是按法定程序取得,并在法定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在批准的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勘探、开采被许可的矿产及其共生、伴生矿产的权利,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的他物权。
符合抵押品的法律规定。
另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的通知,“矿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矿业权抵押贷款评估探讨(共5则范文)
矿业权抵押贷款评估探讨(共5则范文)第一篇:矿业权抵押贷款评估探讨(共)矿业权抵押贷款评估探讨山东新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探矿权尤其是勘查程度较低的探矿权的取得和行使,是一种风险投资行为,探索性较强,勘查结果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整个勘查过程结束之前,即未找到有工业价值的矿体或找到有工业价值的矿体而未办理采矿权许可证之前,很难将其视为一项资产存在。
采矿权的取得和行使,因其具有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故是一种生产经营行为。
由于开发矿产资源蕴含的巨大经济利益,采矿权——矿产资源使用权,已经与土地使用权一样,成为市场上炙手可热的无形资产,日益显现其很强的资金融通功能。
由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探矿权作为抵押贷款担保,条件尚不具备,金融机构从“资金回收的可能性”考虑,也难以接受。
与之相反,采矿权随着采矿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从而受到金融机构的青睐,成为最理想的抵押物之一。
本文着重就采矿权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中的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评估目的采矿权抵押的目的,是为债务人如期履行债务提供物质担保。
其特点是抵押人不转移采矿权。
就抵押人而言,设定抵押权的根本目的,是提供债务履行担保而不是取得或变卖采矿权。
采矿权抵押贷款抵押权设定时,评估的目的,是为抵押行为双方提供被抵押采矿权的抵押担保价格,而不是采矿权本身的价格。
被抵押采矿权的这种抵押价格就抵押方而言,表示他所能够取得的贷款数据,以及因抵押而承担的额外风险。
而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则意味着他所取得的债务履行担保的程度,而不是取得采矿权的市场价格或清算价格。
二、评估对象采矿权资产的抵押,抵押权设定和抵押权实现时,评估的对象是有区别的。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抵押实现时,需进行评估,以确定底价,即抵押权设定时和抵押权实现时应分别进行评估。
论采矿权抵押风险防范及权益实现
论采矿权抵押风险防范及权益实现[摘要]本文以采矿权依法可以作为抵押的标的物本身存在诸多风险为研究对象,通过资源储量估算、矿产价值递减、矿业用地、企业许可证被吊销、国家政策调控等风险情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采矿权抵押风险的防范和抵押权人权益的实现。
[关键字]采矿权抵押风险防范采矿权抵押是指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权人(抵押人)以其拥有的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我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采矿权可以流转,《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采矿权可以抵押。
因此,采矿权依法可以作为抵押的标的物。
但采矿权作为标的物,本身存在诸多风险。
我国实行采矿权审批分级管理制度,不同的采矿权按矿种和储量规模分别由国家、省、市、县四级国土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采矿权转让审批则由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专属审批。
目前,根据国务院发布《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的规定,原本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实施的采矿权转让审批,下放至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实施。
意味着采矿权转让原二级专属审批,也与采矿权登记相同实施了四级审批,对于市、县国土主管部门无疑是一种新的机制和面临新的问题。
1采矿权抵押的条件按照《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业权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
因此,抵押的采矿权必须符合采矿权转让的相关条件:一是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二是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是已出租、承包的采矿权不得设定抵押;六是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抵押。
2采矿权抵押的申请采矿权抵押,只要满足采矿权转让条件,采矿权人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抵押,办理备案手续。
考虑到法律规定对国有矿山的特别规定,国有矿山在抵押前,也应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许可和批准。
关于采矿权抵押的问题
关于采矿权抵押的问题时间:来源:中吕律师事务所李艳红点击:年月日,由我所独家主办的“煤矿兼并重组操作实务及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太原太行大酒店成功举行。
在这次研讨会上,我就采矿权抵押的相关问题做了一个发言,以下是此次发言的主要内容。
今天为什么把采矿权的抵押专门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在这里进行讨论,因为我注意到今天来的不仅有煤矿企业,还有金融部门的同志。
我们知道,对于兼并方来说,要想使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必须有雄厚的资金实力。
但对于现实中收购一个煤矿动辄就需要上亿元的资金来说,大部分兼并方是需要通过银行贷款的。
那么,现在就有一个问题提出来了,银行给煤矿企业贷款,最看重的是什么?毋庸置疑,是煤矿的资源,即煤矿的采矿权。
去年,我所曾专门就采矿权的抵押向山西省的几大银行作过调研,银行方面表示由于煤矿企业的特殊性,虽然目前法律对采矿权的抵押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他们在操作中一般是慎之又慎,有的银行考虑到采矿权抵押存在的潜在风险,干脆就不开展此项业务。
这样一来,煤矿企业的融资渠道受阻,同时银行也失去了一项业务。
那么,采矿权抵押到底怎么操作?其潜在的风险在哪里?我在下面的环节就此问题和在座的进行交流。
一、关于采矿权抵押的相关法律依据(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由此可见,采矿权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押的财产,因此,可以抵押。
(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采矿权抵押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采矿权抵押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张德荣/文罗为/文对于大多数矿业企业而言,矿业项目投资较大,资金回收的周期却较长,由于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措施,导致难以得到贷款或通过其他融资行为,来促进企业的发展。
本文将从采矿权抵押出发,探讨采矿权抵押的可行性与操作时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更多的矿业企业可以突破信用担保措施这一瓶颈,促进矿业企业的发展。
一、采矿权抵押的合法性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一直实行的是由国家拨款进行采矿、探矿的管理和运作模式,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才逐渐走向国家所有、分散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的道路。
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依据该规定,采矿权人依法对自己采出的矿产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自此,我国创制了包括采矿权在内的矿业权制度。
但是由于矿业权浓厚的公权特性,有关法律不仅没有明确矿业权人如何行使矿业权的权利,还对矿业权的转让加以严格控制。
为了加强对有关矿业权转让的管理,国务院在1998年颁布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而除上述规定以外的情形,采矿权均不得转让。
该规定使得采矿权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行为变为违法,从而使得采矿权抵押的可操作性几乎变为零。
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使得原有的矿业权制度逐渐暴露出了诸多弊端,其对矿业企业发展的制约作用也越发明显。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11月1日颁布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划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明确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以及“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采矿权能否抵债,未经批准抵债合同是否有效
采矿权能否抵债——未经批准抵债合同是否有效裁判结果采矿权抵债合同须经批准才能生效阅读提示以采矿权抵债是否应当适用采矿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报经有关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合同才生效?本案例认为该情形涉及采矿权主体变更,应当报经有关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合同才生效。
裁判要旨当事人约定以采矿权抵债的,抵债条款须经有关矿产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生效。
案情简介一、徐德江向双鸭山中院起诉称:1998年,徐太宝与富山乡政府发生纠纷,法院将富山乡企业公司煤矿执行给徐太宝。
同年10月,徐德江与徐太宝签订井口抵债协议,将该煤矿11#层煤矿抵债给徐德江。
因当时富山乡企业公司煤矿的证照手续未执行到徐太宝名下,双方约定徐德江支付徐太宝5万元办证款,徐太宝将煤矿的采矿权证照手续办到徐德江名下。
协议签订后,徐德江交给徐太宝5万元办证款。
后因富山乡政府申请再审,裁定中止执行。
2001年,徐太宝、苏丽华为达到不履行井口抵债协议的目的,协议离婚,将煤矿和所有财产分给苏丽华所有。
2002年富山乡政府与徐太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将煤矿抵债给徐太宝,约定将法人变更在苏丽华名下,富山乡企业公司变更为鸿翔煤矿。
2005年5月,徐太宝将鸿翔煤矿以5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邓永革。
二、徐德江请求判令:井口抵债协议有效,徐太宝、苏丽华共同赔偿因违约给徐德江造成的可利益损失240万元,或分得鸿翔煤矿转让款的50%即240万元,并支付利息;如果合同无效,请求判令徐太宝、苏丽华共同返还徐德江退股款、办证款并按3%支付利息,并赔偿损失等。
三、双鸭山中院认为,徐太宝与徐德江之间转让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因此抵债协议中将煤矿11#层井口转让给徐德江的条款为无效条款。
该院判决认定徐德江与徐太宝签订的11#层井口抵债协议中关于将11#层井口转让给徐德江的条款无效,并对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作出认定。
四、徐德江不服,上诉至黑龙江高院。
黑龙江高院认为,徐太宝与徐德江在井口抵债协议中约定的以11#层井口抵偿债务的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认定无效正确。
我国矿业权抵押备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矿业权抵押备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孔宁;许书平;冯驰;郭丽娜【摘要】Mining right,as a usufruct right,has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for mortgage. For mining rights holders,it is one of th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means of financing. There is an urgent need for mortgaging mining rights,but the relative filing system has always been controversial. This arti-cle mainly sorts out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mining rights mortgage filing,analyzes the reasons for the existence of disputes on the mining rights mortgage, analyzes the mining rights mortgage contract,the establishment of mortgage rights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with the mining rights mortgage filing. Finally,the policy suggestions for perfecting the mining rights mortgage filing system are put forward.%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具备可抵押的必要条件.对于矿业权人来说,作为一种愈加重要的融资手段,也具有抵押矿业权的现实需要,但矿业权抵押及其备案制度却一直存在较多争议.主要梳理矿业权抵押备案的相关规定,分析矿业权抵押存在争议的原因,辨析矿业权抵押合同,抵押权设立及实现与矿业权抵押备案之间的关系,提出完善矿业权抵押备案制度的政策建议.【期刊名称】《矿产保护与利用》【年(卷),期】2018(000)002【总页数】4页(P32-35)【关键词】矿业权;抵押;备案;合同【作者】孔宁;许书平;冯驰;郭丽娜【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北京100034;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北京100034;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北京100034;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北京10003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05地质找矿是一种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高回报的活动,在各地普遍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后,探矿前期资金投入巨大,但缺乏畅通的融资渠道,探矿权人普遍有着以探矿权作为抵押进行融资的诉求;而矿山企业出于偿还贷款、矿山建设、技术改造以及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等多种考虑,以自身或第三方所持有采矿权为抵押,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已经成为矿山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和商业银行重要的信贷业务之一[1]。
矿业权抵押法律相关问题的探讨
2016・8(下)◆经济与法矿业权抵押法律相关问题的探讨吕静伟郗伟明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也要相应的发展与完善。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解决社会中的争端是法律的使命。
但是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关于矿业权抵押的规定尚有欠缺。
欲解决矿业权抵押权的实现等下位问题,需先解决法律层面的上位问题,这将对我国矿业权抵押法律制度的完善产生重大影响。
文章对我国现行矿业权抵押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发现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以期对我国矿业权抵押法律体系建设提供有益支持。
关键词矿业权抵押法律制度作者简介:吕静伟,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郗伟明,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8.336矿产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是整个工业能够良好运转的前提条件。
早在20世纪初,虞和寅先生就明确了矿业对于民生的重要性一、我国现行关于矿业权抵押的法律体系我国的矿业权法律法规基本体系的建立始于改革开放,由7部标志性法律法规发展而成,按时间先后顺序分别为: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1998年的《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00年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2007年的《物权法》。
现行矿业权法律法规基本体系涉及矿业权抵押的有:《矿产资源法》第6条,《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36条,而有的学者支持备案制◆经济与法2016・8(下)。
(一)改革矿业权抵押法律体系1.改革立法模式,重点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2.适当修订《矿产资源法》,详细规定矿业权抵押设置专章部分。
3.清除现行矿业法律法规中与《物权法》规定相冲突的内容。
矿业权抵押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矿业权抵押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与此同时,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造成了矿产资源大量消耗和浪费。
在如今国家大力倡导能源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大环境下,我国的矿业企业极易出现资金短缺等财务危机。
由于这些矿业企业掌握的自有资产比较有限,并且价值不高,因此通过将矿业权抵押给银行来取得贷款缓解暂时的财务危机成为
这些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
然而我国目前的矿业权抵押制度并不完善,例如在立法方面:探矿权抵押的操作实施缺少具体可行的法律规范,矿业权人不能以矿业权为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抵押,矿业权抵押的生效时间缺少明确的法律界定,矿业权上抵押权与租赁权的竞合问题等。
而在具体制度方面,我国的矿业权抵押体制也不够健全,存在诸多问题:对矿业权抵押的主体资质的限制过于严苛,矿业权价值评估较为困难,矿业权抵押权实现时司法权和行政权存在着冲突等。
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矿业权抵押制度,进而给矿业企业提供一个便利快捷的融资方式,可以从立法和具体制度两个层面对我国目前的矿业权抵押体制进行改革,如加强相关立法,放宽成为矿业权抵押权人的资质限制,提高矿业权价值评估的准确性,实现抵押权时协调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等。
采矿权抵押权实现法律问题研究
采矿权抵押权实现法律问题研究
采矿权抵押权实现法律制度,是指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影响抵押权是否能够有效实现的相关法律制度。
采矿权抵押权实现的法律问题,是指这些制度存在的缺陷。
当前我国在采矿权抵押权实现的法律制度规范并不完善,带来了抵押权实现的法律风险较高,进而影响了采矿权抵押权的有效行使,降低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影响了采矿权抵押权实用价值。
采矿权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影响了抵押权对债权的有效保障,进而影响了采矿权融资的便捷性、可靠性,使得矿业企业在有效利用采矿权进行抵押融资,扩大生产规模和国家对采矿权抵押权融资行为的有效监管等方面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实际操作障碍多等问题。
采矿权抵押权实现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抵押权实现时采矿权评估机制不完善、行政许可与抵押权利关系未厘清、抵押财产变现困难、权利登记制度不健全、采矿权价值变动大但缺乏法律救济等,导致了采矿权抵押权在实现过程中风险高、不顺畅等情况出现。
这些问题有的是因为规定滞后、有的是因为与物权理论不相符、有的是因为造成了法律实践困难。
有些问题虽然是规范采矿权抵押权的设立行为,却最终会影响到抵押权的实现。
有的问题看似是与抵押人的责任无关,却也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需要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作平衡。
本文聚焦完善采矿权抵押权实现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合理性问题,探讨如何解决这些制度存在的问题文章从法律体系构建一致、法律实践操作合理、法律规定与学术理论相统一等多个方面。
通过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用原因来寻找对策,并从根本上寻找解决措施,探讨提出额度完善措施和制度的可行新、科学性和合法性。
通过文章的撰写,以期对采矿权抵押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论采矿权的抵押
论采矿权的抵押论采矿权的抵押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严涛律师矿业公司能否对外以其依法取得采矿权进行抵押,如何办理抵押?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及相关规章制度立法级别原因,导致实践中纠纷产生。
为此,笔者试就相关法律问题做如下阐述。
一、采矿权的法律性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
何为财产权,应从分析何为财产关系入手。
所谓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煤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经济学上,把一切对人有用的东西都称为资源和财货,对于财货又分为物质的和个人的,经济的和自由的。
物质的财货是各种有形的物和无形的权利(如专利权、版权)。
个人的财货分内在的和外在的两种,前者为人的各种能力(如天赋、体力、特殊技能等),后者为人与他人关系中可带来利益的东西(如信誉、商誉等)。
经济的财货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不能无限量地满足人的需要。
自由的财货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可无限量的满足人的需要,如空气和阳光,它们对人有用,因而是财货。
经济学中的财货并不当然就能称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财货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它们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第二,它们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因此,自由的财货并非财产,只有经济的财货为财产。
物质的财货是财产。
在劳动力市场已经形成的条件下,个人内在的财货反映为具有一定素质的劳动力也是财产。
现代社会中已有的商号和商标的买卖,这实际上是以商誉为标的买卖,所以,个人外在的财货也是财产。
在财产关系中存在的权利为财产权,即人们在占用,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时享有的权力。
财产关系又包括纵向的和横向的,前者如税收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命令和服从的性质,超出了平等的范围,不由民法调整,后者为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就财产的利用发生的关系,由民法调整。
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分别构成民法的物权法和债权法。
为此,财产权与物权(财产所有权)不同,财产权的外延要大于物权。
矿权抵押法律纠葛问题探析
矿权抵押法律纠葛问题探析摘要:眼下,矿业经济持续低迷,大部分矿业企业都陷入了财务危机的水深火热之中,企业经营、生存举步维艰。
然而目前,解决矿企融资的通道相对较少,对矿企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矿权作为矿企的生命线及最为重要的资产,通过抵押的方式进行融资,是矿企眼前解决财务融资的重要方式。
但,鉴于矿权抵押在实际操作中的种种问题,矿企想通过矿权抵押方式获得融通资金,其实并不顺利,本文将从矿权抵押的角度,来探析我国矿权抵押制度中存在的法律纠葛问题,期盼能让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对矿权抵押拥有全面的深入了解及认识。
一、矿权抵押的概念矿业权抵押是指作为债务人的矿权持有人,以其持有的矿权,在非转移占有的情形下,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向债权人作出债务履约担保的行为。
矿权所有人作为债务人,也即抵押人,提供资金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用以抵押的矿权则为抵押标的物。
矿权抵押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的法律制度对矿业权抵押已经赋予其充分的法律意义。
依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矿业权的适用范围以不动产法律法规为调整原则,矿权所有人对其所持矿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二、矿权抵押制度的演变我国86 年《矿产资源法》及94年国务院《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均明确规定禁止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计划经济体制下,矿权的流转通道成为市场进入的禁地。
后因经济体制转型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96年国家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矿权流转的限制。
但,此次《矿产资源法》的修订依然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其所规定的矿权转让条件要求相对比较严格,计划经济的身影依然伴随并左右着矿业经济发展。
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在96年既有《矿产资源法》的框架内,对矿权的流转条件进行了更为明确和详细的具体细化。
在时隔两年后的00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明确了矿业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并适用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煤炭采矿权抵押问题刍议
煤炭采矿权抵押问题刍议聂莉斌;艾朝霞【期刊名称】《长治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29)001【摘要】《物权法》规定煤炭采矿权是用益物权,基于煤炭资源国家所有的母权产生,参照不动产进行管理。
煤炭采矿权应是抵押而不是质押,在抵押内容方面宜将煤炭采矿权与矿井设备及建筑设施一起抵押,以保障抵押权人利益。
相应地,在实务操作中可以尝试允许采矿权人在缴纳部分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费后即可办理采矿权抵押贷款,并将贷款期限适当延长。
煤炭采矿权抵押需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不是目前规定的备案手续,和上位法《物权法》保持一致。
%Coal mineral right is considered as a usufruct in Real Right Law,which is based on the nation's ownership of coal natural resources,and regulated as real right.Coal mineral right should be mortgaged rather than pledged.The content of mortgage should also include the installations and facilities of the wells,which aims to protect mortgagee's right.Correspondingly,in practice,it is reasonable to allow mineral right owner get the mineral right mortgage within a longer period,if he has paid part of the cost of mineral right and mineral resources fee.The mortgage of coal mineral right should be registered rather than recorded in administration,in order to comply with the upper law Real Right Law.【总页数】3页(P12-14)【作者】聂莉斌;艾朝霞【作者单位】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山西忻州034000;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山西忻州034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62【相关文献】1.浅析矿山企业采矿权的流转机制——兼论采矿权抵押融资的法律问题 [J], 李金才2.论我国煤炭资源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与重建(上)——我国煤炭资源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现状与问题 [J], 潘伟尔3.采矿权抵押贷款在煤炭企业的应用研究 [J], 赵少峰4.浅析矿山企业采矿权的流转机制——兼论采矿权抵押融资的法律问题 [J], 李金才5.采矿权抵押若干法律问题分析——基于采矿权抵押案的探讨 [J], 陆红;陶国中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采矿权抵押法律实务问题研究
采矿权抵押法律实务问题研究随着我国矿业市场的不断发展,采矿权抵押逐渐成为矿业权作为财产权市场化的必然产物之一。
《物权法》的颁布,明确将采矿权从行政许可权彻底转向了具有财产价值属性的民事用益物权,清晰了采矿权抵押的法律基础。
但在实务操作中,采矿权、探矿权的抵押 ,尚存在着诸多制度性障碍和操作上的难点。
一、采矿权抵押的法律效力1996年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1998年出台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矿业权可以流转,且《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矿业权可以设定抵押。
新颁布的《物权法》第123条确立了采矿权的用益物权属性,《物权法》第180条在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和184条在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时,均未将采矿权纳入禁止抵押的范畴。
再综合考虑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采矿权依法可作为抵押的标的物。
(一)用于抵押的采矿权的法定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业权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因此可以设定抵押的采矿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5)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设定抵押;(6)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抵押。
(二)采矿权抵押办理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采矿权抵押必须经过有权机关的审查批准及发证机关的备案才能生效。
我国实行采矿权审批分级管理制度,不同的采矿权分别由国家、省、市、县四级主管机关审批登记,但采矿权转让审批则由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专属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才可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同时,考虑到法律对国有矿山的特别规定,国有矿山在抵押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许可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可见,在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时应持以下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手续:(1)抵押备案申请;(2)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3)由采矿权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5)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6)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其价值的评估机构为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的证明材料;(7)国有资产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如果是国有矿山);(8)抵押合同;(9)采矿许可证。
试论矿业权抵押
试论矿业权抵押
杨永磊
【期刊名称】《中国矿业》
【年(卷),期】2011()S1
【摘要】我国目前已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伴随经济快速发展,对资源的消耗也越来越大,所以稀缺的矿产资源将日趋珍贵。
矿业权抵押贷款一方面有助于矿企融通资金,加大探矿、采矿力度,满足国家的能源需求,另一方面,矿业权抵押贷款也是银行等机构参与矿业投资开发,获得高收益的需要。
本文试图对矿业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机制加以分析研究,以促进我国矿业权抵押贷款的开展。
【总页数】4页(P121-124)
【关键词】矿业权;抵押;风险防范
【作者】杨永磊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D
【相关文献】
1.矿业权抵押的实现路径:财团抵押与浮动抵押的选择 [J], 王爱群;马秋
2.我国矿业权抵押备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J], 孔宁;许书平;冯驰;郭丽娜
3.矿业权抵押备案制度研究——基于房屋抵押登记的对比与借鉴 [J], 杨再兴;吕建伟
4.矿业浮动抵押制度初探——基于矿业权抵押的困境与出路 [J], 康纪田
5.矿业权抵押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 [J], 刘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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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资源的分布、 赋存条件 、 稀缺性 、 可再生 陛和市场 价值各不相同 , 开采技术条件和法律法规管理也相 应有 所 差 异 。 炭 资源 是 国家储 备 能 源 , 国煤 电 煤 我 发 电量 占发 电总 量 的 8%左 右 。1 炭 采 矿 权 价值 2 [ 1 煤 高 , 炭 企 业 的 生 产 资金 投 入 多 , 较 大 的 融 资信 煤 有 贷需求 , 而对于抵押权人来说 , 煤炭企业也 属于优 质用户回 因此有必要将煤炭采矿权抵押单 独列出 , 来进行讨论。0 1 1 2 2 1 年 月 0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 关于 《 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下称《 ( 通知》 , )对采矿权登记 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规定。 该规定在法理和实践方面有诸多值得探讨
收稿 日期 :0 l 1_1 2 1一 2 3
作者简介 : 聂莉斌( 9 3 18 一
艾朝霞(9 5 17一
)女 , , 山西忻州人 , 法学硕士 , 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 护法学研究 。
)女 , , 山西原平人 , 法学硕士 , 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
聂莉斌 , 艾朝 霞
煤炭采矿权抵押问题刍议
之处
一
理备案手续后 , 该煤炭采矿许可证由银行保管。 待抵 押人还清本息后 , 方将采矿许可证交还采矿权人 。 [ 3 1 煤炭采矿权质押是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 煤炭 采矿权作 为用益物权 , 内容是不动产 , 其 依法应进 行 不转 移 占有 的抵 押 , 而不 是质押 。
、
煤炭 采矿权 抵押 的 内容
该《 通知》 没有规定采 矿权抵押是否要 与机械 设备 、 运输设备 、 通风设备 、 井巷工程 、 地面上 的房 屋建筑物等一起抵押。 一些地方法规如湖北省国土 资源厅就规定 : 采矿权必须 同相关附属设施 ( 如井 巷工程等 ) 同抵押。 共 在银行贷款实务操作 中也存 在着不 同的情形 。 的银行要 求将采矿权 和 固定 有 资产 、 器 设 备 等 项 目资 产 一 并 捆 绑 抵 押 。1 的 机 [ 4 有 仅 以采矿 权进 行抵 押贷 款 。 陶
价值 , 赋存 的煤炭资源价值 , 还包括必备的建 筑和 设施价值 。 否则在煤炭采矿权 的抵押权实现时 , 只
对采矿权证进行拍 卖 , 而要求采 矿权人移走 相应 的井巷工程设施 和设备既不经济 , 又不现实 。 另外 际操作 中, 的银行并未采取采矿权抵押方式 , 有 而 从抵押权人银行的角度来说 , 要求将 固定资产 、 机 是将煤炭采矿权视为和股票 、 证券类似的有价值书 器设备一起抵押有助于规避风险 。
笔 者 认 为 煤 炭 采 矿 权 抵 押 时需 要 和设 备 一 起
20 00年 国土资源 部颁 布 的《 矿业 权 出让 转让 管 抵 押 。 这是 因为煤炭采 矿权 的价值不 仅包括探 矿
理暂行规定》 认为采矿权是财产权 , 允许抵押 , 适用 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0 7 物权法》 2 0 年《 规 定采矿权为用益物权 , 且未将采矿权的抵押规定为 禁止情形 , 因此煤炭采矿权依法可以抵押 。 但在实
二、 煤炭采矿权抵押的前提条件和期限
设定抵押时, 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通知》 《 中采 矿权 的设 立 、 续 、 让 、 延 转 变更 、 注销 明确 规 定
《 通知》 规定采矿权抵押 的前提条件之一是 : 采 为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 而采矿权 的抵押则为备案 矿权人必须在完全缴纳采矿权价款后才可 以将采矿 手续。 从行政法角度上看 , 登记是行政确认 的一种 权抵押。 根据国家和各省 目前的法律规定 , 一般允许 形式 , 是指行政主体应 申请人 申 , 请 在政府有关登记 在出让取得采矿权时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 簿册中记载相对人的某种情况或事实 , 并依法予以正 源使用费 , 而煤炭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使用费往 式确 认 的行 为 。 管 理机 关对 采 矿权 的设 立 、 哩 记 延 往数 额 巨大 , 矿 权人 短 期 内难 以筹 集 如 此 巨额 资 续 、 采 转让 、 变更 和注销 的登记是具体 的行政确认行 金 。 何况在 未完 全取 得采矿 权前 , 更 采矿 权人 还要 耗 为 , 依法对相关法律关系当事人 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费巨资投人生产设备 , 毋论收益了。 那么在现实中能 否在煤炭采矿权 价款未全部缴 清的情况下办理贷 款, 类似于商 品房付首付后以该房屋进行抵押贷款 , 而后 采 矿权 人逐 年 来还 款 呢? 理论 和现 实角 度 分 从 义务予以确定并将之公告 。 行政备案则是指公 民、 法 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将 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具体事务 的相关材料向行政机关报送 , 行政机关对报送材料 收集 、 整理 、 存档备查的一种程序性事实行为和行 政法律制度。] 记管理机关对采矿权抵押的备案 [ 8 登 是程序性的行政事实行为 , 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建设部公布 的《 房屋登记办法》 定了以房屋 规 设定抵押的 , 当事人应当 申请抵押权登记 。 同样的 , 国土资源部公布的《 土地登记办法》 3 条则详细 第 6
摘 要:物权法》 《 规定煤炭采矿权是 用益物权 , 于煤炭资源国家所有的母权产生 , 基 参照不动产进行 管理 。 煤炭采矿权应是抵押 而不是质押 , 在抵押 内容方面宜将煤炭采矿权与矿 井设备及 建筑设施一起抵
押, 以保 障抵押 权人 利 益 。 相应 地 , 实务 操 作 中可以 尝试允 许采 矿权 人在 缴 纳部 分 采矿 权价 款 和矿 产 资 在 源 费后 即可 办理 采矿 权抵押 贷 款 , 并将 贷 款期 限适 当延 长。 煤炭 采矿 权抵押 需到主 管部 门办理 登记 手 续而 不是 目前规 定 的备案 手 续 , 和上 位 法《 物权 法》 持 一致 。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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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治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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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9卷 第 1 期
Vo .9 No 1 1 。 . 2
煤炭采矿权抵押问题刍议
聂莉 斌 , 艾朝 霞
( t师 范学院 法律 系, 忻' 1 1 山西 忻 州 04 0 ) 3 00
关键词 : 采矿 权 ; 押 ; 抵 物权 法 中图分 类 号 : F 6 D 4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6 3 2 1 ( 0 2 0 — 0 2 0 17 — 0 4 2 1 )1 0 1 — 3
由于 石 油 、 然 气 、 炭 、 属 、 石 等 不 同矿 面权利凭证 , 天 煤 金 砂 签订质押合 同, 并在有关管理部 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