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年论文
刑事诉讼法论文7800字_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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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论文7800字_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刑事诉讼法论文7800字(一):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是针对职务犯罪而言,但是它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体系,然而它“调查”终结的案件要移交检察院、法院起诉、审判,那么两者之间的法律衔接就十分重要。
实务中,监察机关于其特别的地位,以及监察机关全覆盖的体制,必然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产生影响。
由于《监察法》管辖的方式划分以干部级别为主,不同于《刑事诉讼法》中的方式,所以管辖争议不可避免。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管辖案件范围不同,但是在一人涉多个罪名,多人涉多个罪名以及后续罪名变化涉及管辖权属,会进一步引起管辖争议。
此外适当及时解决异地管辖、管辖权扩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各机关的权力权限,只有明确权力的内涵和外延,才能将权力限定在合理框架内,推进司法改革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法法衔接;管辖权争议;协调机制一、问题产生2018年3月我国颁布施行《监察法》,到现在已经近一年半,我国从上到下已经基本形成系统的监察体制,对打击腐败贪污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监察法》施行的过程中,在实务方面遇到许多立法理论上没有预料到的困境,正应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其中主要矛盾集中在基层监察委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特别是有关管辖权的争议问题。
管辖对于刑事诉讼的启动和正常进行十分重要,案件发生后,首当其冲的就是该案件由哪个专门机关立案受理,否则诉讼活动无法进行,管辖确定后为专门机关进行诉讼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1]。
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案件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是人民法院内部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划分。
虽然监察委的监察案件范围是职务犯罪,人民检察院保留的侦查案件类型也在《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但是立法上《监察法》在后续调查行为结束后,要移交法院判决,决定了它和《刑事诉讼法》之间必定要有衔接,而基于监察委的特殊性,衔接就有困难了。
刑事案件法律毕业论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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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刑事案件的处理日益规范。
证据作为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本文从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证据是刑事案件的核心,其收集与运用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日益凸显,导致部分案件出现冤假错案。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有必要对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问题进行研究。
二、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现状1. 证据收集方面(1)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如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
(2)部分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出现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1)审判机关在证据运用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部分案件出现误判。
(2)辩护人在证据运用方面,存在证据不足、证据效力不足等问题,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导致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的问题(1)侦查机关证据收集不规范,存在侵犯人权现象。
(2)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篡改等问题,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收集工作不够重视,导致证据灭失、损毁等情况。
2. 证据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1)审判机关对证据审查判断不够严格,导致误判现象。
(2)辩护人证据运用不足,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3)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证人证言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四、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对策建议1. 证据收集方面(1)加强侦查机关的法制教育,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取证意识。
(2)建立健全证据收集规范,加强对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行为的查处。
(3)提高证据收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强对证据的固定和保护。
【精品作文】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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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性取证的禁止,“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确实有些‘崇高’”。李教授的观点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不在于宣示”,“让我们的立法摆脱那些过于‘理想’,过于‘崇高’的口号宣示吧。” 〔4 〕这些学者是直接否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予以架空,是指虽然不直接否定它,但是却隐晦地使之无法发挥应有的效力。中央政法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后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非法的欺骗性取证所得言词证据如何处理的问题,都没有作出规定。这其实是对这些证据持绝对容许的态度。这导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对欺骗性取证的禁止成为一句空话。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制定的吕广伦、罗国良等法官指出其中的缘由:“司法实践中,‘威胁’、‘引诱’、‘欺骗’的含义及标准问题的确不好界定,很多从气势上、心理上压倒、摧垮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讯问语言、行为和策略很难与之区分开来,如果这些讯问方法都被认为非法,将导致大量口供被排除,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冲击,因此,对此问题不必苛求严格,暂不作出规定。”可见,《刑事诉讼法》第50条并没有被直接否定,只是在实践中被束之高阁了。〔5 〕
在我国学术界与司法界,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以及其“前身”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一种通行应对方式,是直接否定或者通过“无视”而予以间接地架空。比如,针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何家弘教授认为:“这样的规定在现实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只是徒有虚名。坦白地说,我们连刑讯逼供都禁而不止,还说什么要严禁威胁、引诱、欺骗!” 〔2 〕龙宗智教授认为:“既然一定限度的欺骗具有实践必要性及法律许容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关于禁止以欺骗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显属不妥,因为它违背了侦讯活动的规律。” 〔3 〕李奋飞教授认为,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欺骗
刑事案件法律论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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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辩护权在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从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内涵入手,分析了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引言律师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律师辩护权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因此,探讨如何保障和完善律师辩护权,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律师辩护权的基本内涵1. 辩护权的概念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
它包括自行辩护权和委托辩护权。
自行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委托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2. 辩护权的性质辩护权具有以下性质:(1)法定性: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
(2)平等性: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具有同等地位。
(3)独立性:辩护权不受他人意志的左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辩护权。
(4)不可转让性:辩护权不能转让给他人,只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
三、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不断完善。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律师辩护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2)律师辩护制度逐步健全。
我国律师制度逐步完善,律师队伍不断扩大,律师辩护能力不断提高。
(3)律师辩护权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对律师辩护权给予了重视,为律师辩护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2. 问题尽管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律师辩护权受限。
刑事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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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论⽂2013年1⽉1⽇起,《全国⼈民代表⼤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正式施⾏,⾯对新形势,本⽂结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实施的背景,从刑事技术现场勘查的⾓度,以证据链条的完善性⽅⾯,通过列举⼀桩故意杀⼈案的实际案例,对故意杀⼈案件现场勘查的探讨分析。
⼗⼀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速度逐渐加快,在理论论述和实践探讨上都取得了骄⼈成绩。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互联⽹技术的⼴泛应⽤,带来了信息化、便捷化的技术⽀持,这给刑事诉讼法学带来了现代化进程的指引,如何在新媒体时代建⽴健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学制度,给我国⽴法、司法实务界带来积极影响,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话题,本⽂分析了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并对新媒体时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前景进⾏了论述。
众所周知,传统媒体是凭借报刊、电视、⼴播等媒介向⽤户提供信息和服务的传播形式和媒体形态。
新媒体时代是利⽤数字科技、⽹络信息技术、移动技术服务、通过互联⽹、⽆线⽹、卫星等传播渠道以及电脑、电视、⼿机等服务终端,向⽤户提供服务的新媒体形式。
这种服务形式打破了原有的交流模式,促进了国际之间的交流协作。
刑事诉讼法学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参与⼈的参与下,依法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并保障⽆罪的⼈不受到刑事追究的全部活动。
那么中国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对各⾏各业都产⽣了深远影响,促进了经济政治的快速发展,在新媒体时代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也应该顺应时代发展趋势,与国际接轨,更好的服务社会。
⼀、新媒体时代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取得的成就 (⼀)刑事诉讼 法学理论 相关信息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的具体“假论⽂”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撰写⽅法(共3篇)运⽤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 研究成果 新媒体时代,信息交流更加便捷,利⽤⽹络平交流的便利性与共享性,使得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在视⾓上更加扩展,理念⽇益更新,理论范畴得到深度挖掘。
法律刑事案件论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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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证据认定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对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证据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分析证据认定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证据认定是刑事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
证据认定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出一些因证据认定问题导致案件错判、误判的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因此,加强对刑事案件审理中证据认定问题的研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证据认定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1. 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只有通过合法、有效的证据认定,才能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如果证据认定存在瑕疵,可能导致案件错判、误判,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证据认定是刑事案件审理的基础,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合法的证据认定,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也有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刑事司法公信力证据认定是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只有通过严格、规范的证据认定程序,才能让人民群众对刑事司法充满信心。
反之,如果证据认定存在问题,将严重影响刑事司法公信力。
三、刑事案件审理中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不规范在刑事案件中,部分侦查人员收集证据不规范,存在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受损,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2. 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同一证据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
这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公正。
3. 证人证言不稳定证人证言是刑事案件审理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然而,部分证人证言存在不稳定、前后矛盾等问题,给证据认定带来困难。
4. 技术鉴定结论存在争议在刑事案件中,技术鉴定结论对于证据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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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刑法学年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篇一论文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在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本文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入手,从三方面分析新刑诉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大完善,深入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取得的突破性进步。
论文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完善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Weeksv.U.S.”一案中首次确立了在各级联邦法院适用非法搜查和扣押所得的证据排除的规则。
这项规则后来逐渐被逐步发展和完善,并为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机构所采纳。
在美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两种理解:一种仅指排除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非法逮捕、搜查和扣押获得的证据,主要指实物证据;另一种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不限于对“物”的排除,还包括非法取得的口供和其他陈述的排除,即不仅包括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还包括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第六修正案和其他成文法和案例法情况下取得的证据都应加以排除。
这可称之为广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新刑诉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大完善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这是自1996年刑讼法修改后,为适应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而出现的刑事犯罪方面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和完善。
刑诉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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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的概念:近年来我过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注越来越多,2012 年 3 月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出的进一步完善。
不仅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更重要的是保护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避免触犯到法律,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对于排除非法取证的重视。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中的“非法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或者采取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取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供述。
非法证据的特征:非法证据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非法性,非法证据区别于其他合法证据的关键就在于它的非法性,非法性也是刑事非法证据中最重要、最本质的特征。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了证据的收集、保存和审查以等方面的内容,符合这些规定的,就是合法证据,反之,就是非法证据。
所以,证据的非法性,指的就是收集或者提供的证据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制度的特性;关联性。
关联性也就是相关性,一般是指案件中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与提供的非法证据存在一定的关系,即非法证据关系到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是否能够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罪重有关的事实的证明相联系。
这种联系有的表现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客观真实的联系,有的对证明案件事实有联系,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与否的证明有关等等,因此,也被认为有关联性。
客观性,即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即非法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美国相关法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非法证据仅限于取证程序违法;第二为了预防将来的法律实施官员的非法行为,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以震慑理论为基础,;第三,非法证据排除是以宪法修正案为根据的;第四,违宪获得的证据的排除规则仅仅限于刑事诉讼;第五,实行强制排除规则;第六,不仅要排除违宪证据,而且排除毒树之果。
德国相关法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德国是大陆法系中最具代表性的国家。
德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也具有不同的规定:第一,一般的证据被排除是因为违反了的法律程序,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证据自身的内容是宪法中所禁止的,也应当被排除;第二,证据的排除并不以警察违法为前提,即使没有警察的介入,证据也有可能被排除;第三,德国的证据排除规则一部分是由法律制定来,这部分是强制排除的。
法律专业刑事案例论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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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分析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途径和措施,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依然存在。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某盗窃案的基本情况某盗窃案发生于2019年某月某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阶段,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提出要求会见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诉求。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李某的权利保障并未得到充分实现。
三、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问题(一)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状1. 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辩护、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要求会见律师等权利。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能够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依法履行职责。
(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1. 权利告知不足:部分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未能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权利,导致犯罪嫌疑人无法有效行使权利。
2. 会见律师难:在侦查阶段,部分犯罪嫌疑人因各种原因无法与律师会见,影响其权利保障。
3. 变更强制措施难:在审查起诉阶段,部分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无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 辩护权受限:在审判阶段,部分被告人因辩护律师辩护能力不足或律师权利受限,导致其辩护权受到侵害。
四、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途径和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1. 修改《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2. 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细化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具体操作。
(二)加强执法监督1. 强化对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2. 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申诉等机制,方便犯罪嫌疑人反映权利保障问题。
刑事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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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论文刑事诉讼法论文摘要:2013年1月1日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正式施行,面对新形势,本文结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实施的背景,从刑事技术现场勘查的角度,以证据链条的完善性方面,通过列举一桩故意杀人案的实际案例,对故意杀人案件现场勘查的探讨分析。
关键词:新刑诉法;故意杀人;现场勘查;证据2013年1月1日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正式施行。
为了更好的适应新刑诉法刚刚出台的大环境,便于案件的顺利诉讼,这就要求刑事技术人员就以下几方面做出改变:一是要解放自身思想,着力调整长期工作中形成的`惯性思维从思想根源逐渐适应新刑诉法的规定;二是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重点提升三个“工作能力”———提高现场勘查能力、提高检验鉴定能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三是要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在行动上精益求精,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证据的发现、固定,提取,提高证据的利用率,力争为案件的认定起到关键的技术支持作用。
2013年新年伊始,我们对一起故意杀人案现场进行勘查,为了符合新刑诉法对证据的要求,以该案为例笔者将一些做法归纳总结如下:一、简要案情2013年1月8日晚19时许,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某小区内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与朋友在其家中喝酒,酒醉状态下与犯罪嫌疑人发生口角,后被犯罪嫌疑人用匕首捅死在家中,犯罪嫌疑人后投案。
二、现场勘验分析这样一起事实清楚“一发一破”的杀人案件,往往因为刑事技术人员的麻痹大意,造成证据链条不充分,给案件后续的审理过程带来很大困难。
因此,笔者认为,对待此类命案要以未破命案的标准来认真对待,结合现场情况制订详细周密的现场勘查计划。
(一)询问调查犯罪嫌疑人此案中,我们要求派出所保护好犯罪现场,首先前往哈尔滨市道里区某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调查,到达派出所后我们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拍照,然后细致观察犯罪嫌疑人的着装、身体部分,敏锐地观察到在犯罪嫌疑人左手上有疑似血迹的斑迹,拍照固定后采用纱线转移的方法提取该处疑似血迹的物质(经抗人血实验后呈阳性,确定为人血)。
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文献综述(共5则)
![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文献综述(共5则)](https://img.taocdn.com/s3/m/c545373d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ce.png)
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文献综述(共5则)第一篇:罪刑法定原则论文文献综述罪刑法定原则又称为罪刑法定主义。
它的基本意思是说:任何人受到何种处罚应由法律明文规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受任何形式的处罚。
贝卡利亚则将其解释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追究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渊源,则应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宪章中第39条明文规定:不经贵族依据法律审判,自由民不受拘留、监禁、没收财产、放逐、伤害、搜查、逮捕。
学界普遍认为,这一条具体的法律条文所隐含着“以适当法律进行合理的审判”的潜在意思,认为这一条文是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萌芽。
伴随着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下的罪行擅断的革命胜利,这些思想家极力倡导制定明确的成文法,于是系统地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并与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中得以确立。
其中,第8条明文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定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这条法律的明确提出,为后来确定罪刑法定原则打下了理论基础。
由于这一原则蕴涵着民主与法制,既能有效保障人权,同时也可以限制刑罚权的滥用,还可以保护社会,比较符合人民的公共意志,所以普遍被世界各国人民所接受,将其写入本国的刑法中,使其成为最普遍和最重要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首要原则,它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也属于根本性问题,一直为刑法学家所高度重视。
近几年来,刑法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务人员纷纷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研究,同时也发表了很多有价值的见解。
罪刑法定原则自提出到现在,其内容一直在不断的演变和补充之中,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具有历史的嬗变性。
学界对罪刑法定所蕴涵的价值认识不一致,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现代刑法对罪刑法定的看法已偏离了其本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罪刑法定不但具有限制刑罚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的作用,而且还具有保护社会的功能,其内涵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不断完善之中,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研究者用不同的角度与方法去观察、去思考、去分析,所以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刑法诉讼法论文2500字_刑法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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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法论文2500字_刑法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刑法诉讼法论文2500字(一):探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交互作用论文关键词:刑法;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前言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
也即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法律后果,并给予犯罪分子何种刑事处罚。
刑法主要规定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属于实体法。
而刑事诉讼法则是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属于刑事程序法。
一、交互作用产生原因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们交互发挥作用,在处理刑事案件中是缺一不可的。
虽说其二者都有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但在处理具体刑事案件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二者基于其本身的独立性和二者之间产生的交互作用,来评判案件的性质,决定案件发展方向。
具体到每件犯罪案件都要以刑法来作为其评估犯罪性质的依据,然后再以刑事诉讼法来对整个案件的诉讼内容及要求进行程序上的指示指导。
通过唯物辩证法来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
二者虽然都是独立的法律系统,但也都是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与司法适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的来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具有一个完整性的体系,都是属于刑事法律,所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具有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和相辅相成的统一关系。
在处理一个刑事案件的时候,需要二者经过合作共同作用下来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有了准确的适用。
一个刑事案件的处理,离不开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它们相互发挥作用,又各有功能,如刑法负责案件的定性、犯罪与量刑,但这只是法律上的规定,也可以说刑法只是纸上谈兵,只有刑事诉讼法通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与执行等程序,才能具体区分与处理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件,把刑法所规定的罪名与刑罚具体在犯罪分子身上得到实现,也就是说刑法离不开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也离不开刑法。
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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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论文案例1、被告人甲某,男,婚后与未婚女乙某恋爱并欲结为夫妻,两人商量在甲某逼迫妻子离婚之后立即结婚。
两人的关系被甲某的妻子丙某发现,丙某对甲某多方劝阻,甚至通过甲某的单位领导对甲某进行教育。
但甲某执意要和乙某结婚,在要求离婚受到领导和家人批评而离婚不成的情况下,甲某租一间房子,与乙某公开在该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丙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以重婚罪提起诉讼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与甲某离婚。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甲某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1年。
对于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诉讼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将案件转送民事审判庭处理。
问题:1)、法院不受理丙某要求离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是否违法?2)、结合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刑事诉讼理论,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和提起的时间。
2、被告盛某,女,28岁。
2010年8月初,盛某辞去公职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盛某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精通两门外语,还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
盛某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
这引起了同办公室的36岁的女秘书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盛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盛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
10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盛某发生争执,盛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
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刘某表示改正,不再在工作中刁难盛某。
但下班后,刘却将盛某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盛某是“专门勾引领导的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
盛某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侮辱即抓住刘某的衣服向后猛推,致刘摔倒、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六百余元。
盛某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休息一周多。
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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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也逐渐受到关注和改革。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的方向和措施,以期为该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一、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以下问题:1. 庭审程序冗长:由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庭审过程常常延长,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侵害当事人的权益。
2. 庭审效率低下:庭审案件较多、庭审时间紧迫等因素导致刑事庭审的效率不高,无法及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 证据收集不均衡: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对证据的收集难度和条件不一致,导致庭审的公平性和正义性受到威胁。
4. 庭审质量不高:部分庭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导致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不准确等问题的出现。
二、改革的必要性和方向为解决以上问题,改革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变得迫在眉睫。
改革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社会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将庭审制度改革得更加公正高效。
2. 法治建设:庭审制度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和改革庭审制度是深化法治建设的需要。
3. 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包括庭审制度在内的全面变革。
改革的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庭审管理:加强对庭审过程的管理,合理分配庭审资源,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
2. 简化庭审程序:适度简化和合理划分庭审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庭审环节,提高庭审速度。
3. 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建立完善的证据收集制度,确保各方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的收集条件公平一致。
4. 提升庭审人员素质:加强对庭审人员的职业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三、改革措施的具体实施为改革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加强司法管理:加强对庭审流程的管理,合理安排庭审时间,减少非必要的庭审,提高庭审效果。
法律专业刑事案例论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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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辩护权作为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权的保障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以“李某某案”为例,分析刑事辩护权在保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刑事辩护权;李某某案;司法实践;完善建议一、引言“李某某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刑事案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为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积极的辩护,但最终李某某仍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对刑事辩护权保障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李某某案”的分析,探讨我国刑事辩护权的保障现状及完善途径。
二、刑事辩护权概述(一)刑事辩护权的概念刑事辩护权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为自己或被委托人进行辩护的权利。
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保障司法公正、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
(二)刑事辩护权的价值1.保障司法公正:刑事辩护权有助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实现人权保障:刑事辩护权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促进司法改革:刑事辩护权的行使可以促使司法机关不断完善自身,提高司法效率。
三、刑事辩护权在“李某某案”中的保障现状(一)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得到保障在“李某某案”中,辩护律师依法享有了会见、调查取证、查阅案卷等权利。
辩护律师通过充分行使这些权利,为被告人提供了有力的辩护。
(二)辩护律师的辩护效果有限尽管辩护律师在“李某某案”中尽到了辩护义务,但最终李某某仍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反映出我国刑事辩护权在保障过程中仍存在一定问题。
四、刑事辩护权保障存在的问题(一)辩护律师权利受限1.会见难:部分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受到司法机关的阻挠,导致会见难问题突出。
2.调查取证难: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往往遇到各种阻力,难以获取有力证据。
(二)辩护效果不理想1.辩护律师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辩护律师专业素质不高,难以有效行使辩护权。
刑事诉讼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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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毕业论文刑事诉讼毕业论文在法律领域,刑事诉讼是一项重要的研究方向。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机关通过法律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及惩罚犯罪行为。
因此,刑事诉讼的研究对于法律学生来说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刑事诉讼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社会,人们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理主要依靠私刑和复仇。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兴起,刑事诉讼逐渐成为一种正式的法律程序。
在现代社会,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较为完善,程序也更加严谨。
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刑事侦查是指警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过程。
在刑事侦查阶段,警方必须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起诉阶段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刑事侦查的结果,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审判阶段是指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理和判决。
执行阶段是指对判决结果的执行和监督。
刑事诉讼的程序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申诉权和上诉权等权利。
辩护权是指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提供证据和辩护意见。
申诉权是指被告人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请复核判决。
上诉权是指被告人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判决进行审查和改判。
这些权利的保障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
刑事诉讼的程序也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必须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干扰和压力。
法官应当依法审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
同时,法官还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
这些原则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石,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刑事诉讼的程序还需要与社会实际相结合。
在现代社会,犯罪形式多样,犯罪手段复杂。
因此,刑事诉讼的程序也需要不断适应社会变化。
同时,刑事诉讼的程序也需要与其他法律程序相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毕业论文的写作需要对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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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性辩护的概念及范围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1根据辩护活动所侧重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刑事辩护分为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两种。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实体性辩护一直是主要的辩护形态,然而近年来一种新的辩护形态在我国逐渐出现,即程序性辩护,这是本文的讨论对象。
程序性辩护首先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是一种旨在寻求对官方侵权行为实施程序性制裁的辩护形态,属于带有进攻性的“攻击性辩护”2。
作为诉权表达方式的程序性辩护,有利于减少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促使纠正程序性违法行为与当事人对诉权的行使发生越来越密切的联系,促进宪法司法化和宪法性权利的可诉化。
如果把实体性辩护称之为防御性辩护,那么程序性辩护就是一种攻击性辩护。
无论被告人在实体法上是否有罪,只要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法庭就会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诉讼结果,这是程序性辩护最大的优点。
因此,美国著名律师德肖维茨将程序性辩护称为“最好的辩护”。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中心含义是指:任何权益受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 并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合理的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辩护等都体现在“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之中。
在我国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何谓程序性辩护,所以对于程序性辩护的概念还是学者的一些概括、研究。
本文所要论述的程序性辩护是指不涉及实体问题,而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
在我国有学者认为,“程序性辩护”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程序性辩护可泛指所有以刑事诉讼程序而依据的辩护活动。
2例如,辩护方认为某一法院不具有法定的管辖权,或者认为有该法院审判案件将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从而提出了变更案件审判管辖的申请。
在广义的程序性辩护中,辩护方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有关程序方面的抗辩理由,比如,在美国刑事审判前程序中,辩护方还可以向法官提出各种各样的审前动议,从而引发一种专门的裁决程序。
通常情况下,这种审前动议可以涉及变更审判地点、要求法官或者检察官回避、将若干个被告人或若干项指控予以分离或者合并、庭审延期进行、要求展示对方证据、要求法官排除某一非法证据、要求法官撤销某一起诉等诸多方面的事项。
3而“狭义上的程序性辩护”所涉及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刑事诉讼程序问题,而主要是警察、检察官、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是否实施过诉讼侵权行为的问题。
本文如果没有特别指出就是指狭义上的程序性辩护。
二、程序性辩护的行使障碍第一,观念上的障碍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奉行的是客观真实理论,认为实体正义高于程序正义,这是与所谓“实事求是”的理念分不开的。
“实事求是”本身并没有错误,但是否完全符合司法现实则要打一个问号。
机械运用“实事求是”理论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重实体轻程序程序工具主义思想极端盛行的重要原因,整个司法环境忽视程序法的应有价值、缺乏程序理念,律师队伍也没有程序性辩护的意识。
在我国立法界和司法界的观念里,始终认为刑事案件实体处理正确才是重要的事,而刑事诉讼法是否遵守则是次要的,甚至大多数辩护人也有类似的想法,有时根本没有认识到被指控人有程序上的合法权益需要维护。
这种轻视程序法轻视程序正义的观念反映在刑事辩护中,就使程序性辩护工作难以开展,反过来进一步造成程序性辩护权利的缺位,并使被指控人的程序性合法权益更难得到保障。
第二,现行法律上的障碍目前,刑事诉讼相关法律中涉及程序性辩护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1 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 条的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对某些决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的权利,例如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提出管辖异议等无论是从我国《刑事诉讼法》,还是其他有关规定中,我国是存在程序性辩护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的。
但是,我国的程序性辩护的规定明显存在以下障碍:第一,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我国只在二审中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发回重审的情形,还有由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在证据适用中创立了一个程序性制裁措施。
但是,对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执行阶段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约。
而且由于司法解释由裁判者制定,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效力也受到影响,甚至规则的制定者在一些时候也不遵守自己制定的规则;第二,规定难于实施或者无法实施。
如我国司法解释确立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就不具有实际操作意义,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由谁提出排除,怎么提出,什么时候提出,一审还是二审,提出之后怎么办,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这样的情况如果不设计好,同样会出现在程序性辩护的规定上。
程序性辩护应结合实体性辩护来进行,如果单独地进行程序性辩护,而被告人得不到实质性的利益,那程序辩护将有可能成为辩护人糊弄被告人的一个手段。
三、程序性辩护制度之完善第一,刑事诉讼法总则应突出程序法的独有价值制订刑事诉讼法不应该只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实体正义固然重要,但不能因此将程序法的地位降低,程序正义也同样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保障人权”的内容应该写入刑事诉讼法,这既是与国际公约接轨的需要,也是我国现实国情的需要;实行程序法定原则,包括严格遵守程序,以及完善违反程序的后果规定和被侵害人的救济权利以及救济效果。
第二,无罪推定原则应明确化“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有所反映,这是保障人权在刑事司法中的具体体现,而且是被指控人享有辩护权的基础。
无罪是法律拟制的原始状态,刑事诉讼就是对被指控人这种原始状态的否定性求证过程。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在于保障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既是被指控人宪法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又成为被指控人获得其他法定程序保障的理论前提。
因此,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对于被指控人程序性辩护权利的依法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确立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诉讼地位,补充完善辩护权从国际上看侦查程序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保护被指控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阶段,各国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没有否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仅是“法律帮助者”的规定显然是不科学的,而且这种诉讼地位的缺失还是导致辩护权能不充分的原因之一。
在辩护的问题上,应保证辩护律师享有讯问在场权先悉权、会见权、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或申请调查保全证据权、质证权,辩护律师还应该享有职务保障权和豁免权。
程序性辩护不仅是被指控人的程序性权利救济手段,而且也是被指控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利的救济手段。
如果律师根本不是辩护人,或者辩护权利规定得不充分不完善,那程序性辩护就失去了一个重要的基础平台。
另外,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的行业管理,采取措施有效制止律师违法操作案件的行为,既有利于澄清司法环境,也有利于提高律师执业能力保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立法还应确立被指控人以无效辩护为由提起上诉的制度。
第四,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程序性辩护有重要的作用:证据取得程序违法是程序性辩护的提出理由;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是行使程序性辩护的程序;非法证据被排除是程序性辩护所取得的法律效果。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只有第43条及对第43条的司法解释,内容限于刑讯逼供所得的被指控人口供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与国外相比,不仅范围狭窄而且没有什么可操作性因此我国立法应该在非法证据的范围上重新界定,并且规定在开庭之前进行排除非法证据的专门的听审程序,尤其对应由检控方承担证据不属非法的证明责任要予以明确。
第五,建立程序性司法审查机制程序性辩护是以程序的违法为前提的,即程序不违法就没有程序性辩护的必要,而程序是否违法需要相应的结论,这一结论的取得需要程序性司法审查机制的运作,建立这一机制是程序性辩护得以实行的前提。
假如侦查行为审查起诉行为和审理程序的合法性本身不能成为法院的司法审查对象,即使法律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规则,程序性辩护的命运也不会有所改善为了杜绝程序性违法行为,几乎所有现代法治国家都有司法审查制度,尤其是审判前的司法参与,而在此方面我国法律几乎空白。
为了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也为了与国际刑事法制接轨,我们应当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构建我国的司法审查之诉。
就程序性辩护而言,具体的程序性司法审查机制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程序性申请、证明责任的承担情况、证明标准的确定、程序性答辩、程序性审查、程序性裁判以及对程序裁决结论不服的救济途径等,这些具体的程序设置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一定要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
第六,构建程序性制裁制度司法裁判包括实体性裁判和程序性裁判:“实体性裁判是针对案件所涉及的实体性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裁判活动,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检普机构提出的指控进行司法审查,运用实体性法律规范,解决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程序性裁判是指法院对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是否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有无侵犯被告人权利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所作的专门的裁判活动,是专门针对刑事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所进行的裁判活动”。
4程序性制裁,是指法院针对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违反程序法的行为,通过程序性裁判,使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因其程序性违法行为承担法律程序上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