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_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490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2]490号印发)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保障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查处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规范和加强国家赔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2012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贵州贵阳召开座谈会,各高级人民法院参加。
会议总结了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新情况、新问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形成共识,现将有关内容纪要如下:一、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且有证据证明其撤回赔偿的申请确属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准予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又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三、赔偿请求人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前书面承诺放弃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其后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又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以下简称《赔偿立案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综合练习试卷A卷 含答案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综合练习试卷A 卷 含答案 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打砸多辆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何某神情呆滞,精神恍惚。
经鉴定,何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关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B 、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C 、移送强制医疗机构对何某进行诊断评估D 、何某的亲属没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的,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2、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
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
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 A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 、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3、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
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
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
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B 、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C 、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D 、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4、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
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
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已经逐渐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赔偿权。
当一件刑事案件涉及到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获得相应的赔偿,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
那么,在这个问题上,是否应该支持这种做法呢?首先,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在刑事案件中获得赔偿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直接向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二是在刑事案件判决后,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获得赔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刑事诉讼程序存在诸多的局限性,很难保证受害人能够得到足够的赔偿。
因此,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成为了很多人的选择。
其次,我们可以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应该将人的生命和健康放在第一位。
而当一个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伤害时,我们应该尽一切可能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无疑是一种合适的赔偿方式。
通过这种方式,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帮助他们尽快恢复自身和家庭的秩序。
最后,我们还可以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如果我们支持这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那么就可以提高刑事案件的赔偿效率,让受害人或者其家属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另外,这种做法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防止犯罪分子重蹈覆辙,从而提高社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应该尽可能地支持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的方式。
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还可以提高社会的效益和安全性。
当然,在具体操作中,我们也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出不同的赔偿方案,从而实现最大化的效益和利益平衡。
在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的支持是非常必要的。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2月22日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侵权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经验,现就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起诉和受理中的问题1、凡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遭受不法侵害,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他人人格利益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均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有关侵权赔偿请求的起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受理,不得以案件复杂、疑难以及实体上处理无依据为由拒绝受理,对过去尚未发生过的新型侵权赔偿案件,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法院受理的,或受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不予受理;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侵害人致人损害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查认为侵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处理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侵害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刑事处分的,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侵害人致人损害造成轻伤,受害人起诉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或刑事自诉由原告撤回或由法院驳回的,受害人只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4、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结束后,受害人又起诉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结束后,受害人又请求赔偿的,应予以受理。
酒吧血案的定性之争
文/曹建平酒吧血案案件发生在5年前。
2008年9月14日晚上,朱武等人来到官邸酒吧消费。
其间,他们与一名服务生发生纠纷,并辱骂、殴打了服务生和其他人员。
酒吧方为平息事态,答应帮朱武看医生,可朱武还是打电话约请了十几人到酒吧勒索5000元。
得知情况后,官邸酒吧的股东之一李生想最大程度地息事宁人。
他亲自带朱武到医院看伤,并承担了全部医药费用,双方握手言和,相互留了电话号码。
谁料,这之后朱武还是在朋友倪滔等人的怂恿下燃起了复仇之火。
次日,朱武伙同倪滔等数十人,分乘多辆小车来到官邸酒吧。
他们叫骂着进入酒吧,先打了官邸酒吧另一名股东刘乐。
随后,三四个人一涌而上,围住酒吧的一个人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均有证据证实。
在前一天的摩擦发生后,酒吧股东李生曾特别叮嘱全体员工“必须息事宁人”。
所以,当刘乐被对方多人殴打时,酒吧方只是“拉劝”。
当李生全力救助刘乐时,朱武的朋友葛林率多人突然对他拳打脚踢。
被打倒在地的李生于慌乱中摸到了地上的一把水果刀(这把刀是员工白鹏用来做蛋糕的,在斗殴现场被围攻时掉在地上)。
为阻止葛林的攻击,李生用右手大拇指捂住刀刃的大部,朝葛林的手臂轻轻划了一刀。
可是,葛林不但没有退缩,反而变本加厉地继续攻击李生。
为求自,保,李生用刀向前平推刺中了葛林的胸部。
葛林受伤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其间,朱武找来的帮手荣成在追攻李生时用铁锹拍打李生后,被自卫的李生用刀乱舞划伤。
一场斗殴,就此宣告结束。
事后的法医鉴定载明,李生在冲突中全身多部位受伤,其中一处为“锐器切割所致”。
定性之争事发后,对李生的行为及罪名的定性引发了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因聚众斗殴引发的受害死亡案件,应转化为故意杀人案。
李生持利器致死葛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应定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
因为李生是在自己酒吧里为保护正在受伤害的自己及员工进行的反击,并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所以,其行为仅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应定故意伤害罪。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行为定性分析
判决情况:本案经贵港
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和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莫朝开、梁超仕有期徒刑十四年;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杨星保、杨业广有期徒刑八年。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行为定性分析
作者: 陈仪 陈韵妃 发布时间: 2010-06-12 16:57:35
案情:
2008年初,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西山村的孙康寿与石卡镇陆村的陆运琳、陆运玙之间因个人恩怨产生矛盾,继而引发了以孙康寿为首的西山人和以陆运琳、陆运玙为首的陆村人之间的矛盾。此后,双方曾在城区纠集人马欲通过斗殴的方法争高低,后均因故未果。2008年6月17日2时许,陆村人的陆凌军等人纠集多人持刀窜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天骄大酒店、小江停车场一带找西山人斗殴。与聚集在天骄大酒店的被告人梁超仕、莫朝开、杨业广、杨星保等20余名西山人,在酒店大堂及小江停车场内,持刀进行斗殴。在斗殴中,西山村的孙康寿被陆村人砍伤,陆村的陆凌军被被告人莫朝开、梁超仕等西山村人持刀砍伤。陆凌军受伤后,于2008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被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40分死亡。经法医鉴定,陆凌军系被他人用锐器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孙康寿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第三种观点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理由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后果应由首要分子、直接致害人承担,在无法认定罪责归属的情况下,对双方都不能转化,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均按聚众斗殴定罪处罚。而本案四被告人都只是聚众斗殴活动的积极参加者,不是首要分子和砍被害人致死部位的直接致害人,以故意杀人罪要求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不符合罪责一致的要求。
聚众斗殴罪上诉状
聚众斗殴罪上诉状打架斗殴可以说是生活中很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轻则会被治安管理处罚,重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而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关于,大家知道什么是聚众斗殴罪吗?聚众斗殴罪是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接下来将给大家介绍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一、聚众斗殴罪上诉状在立法机关两次修改了有关的规定后,需要重新认识绑架罪的基本问题,上诉人王君见男1978年10月22日生,汉,住重庆市开县南门镇新浦村4组61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现于浙江嘉善县看守所,上诉人因涉嫌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嘉刑初字第2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09)浙嘉刑初字第26号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王君见犯聚众斗殴罪事实及理由一原审法院对事实认定错误1 对事故的起因认定错误原审法院认为:经查,本案系双方因施工琐事而引发,虽在起初的争执中有相互推搡的行为,但该行为的暴力程度轻微,且在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劝解下已平息。
该断言错误有三一是逻辑矛盾 .前面说因施工琐事而引发,后面又说已平息,即已平息,则不会有引发。
二是不符事实。
若真已平息,冉起军就不会给徐方亮打电话,或告知事已解决,后面的事就会避免。
证据表明,徐方亮是接到冉的电话后才赶过来的,割断这起因,则会推出徐方亮,王君见有蓄意伤人的主观心态的错误结论。
一个正常人会无缘无故采┝秀3@怼三是割裂了之前的矛盾与后面情节的因果关系。
若无先前的矛盾,骆卫精就不会对冉启军下狠手,冉也不会毫无顾虑的狠给他一刀。
抛开这种因果分析,当时的动机就无有合理解释。
2 对参与人没有区别对待徐方亮,王君见召集了众人参与斗殴,但本案中,冉启军却早就在现场,并不在他们所聚之众范围。
证据表明,徐方亮、王君见是应冉启军之邀赶到现场,说明冉启军在现场不是任何外人支配,纯属个人自主意识支配,其行为在徐方亮、王君见支配之外,加上先前的恩怨,更不可能在徐方亮、王君见的支配之内。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刑事判决中的民事赔偿请求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刑事判决中的民事赔偿请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在刑事判决中,法院可以对被告判处刑罚之后,还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请求,判决被告进行民事赔偿。
这一制度旨在实现对被害人的补偿,使其在经济上或精神上得到安抚。
本文将探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在刑事判决中的具体请求和注意事项。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具体请求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被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其他合理费用等。
1. 经济损失赔偿请求被害人可以请求被告赔偿其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可以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如被盗窃的财物、医疗费用等;间接损失指因犯罪行为导致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工作能力减少所致的工资减少等。
被害人应提供完整的经济损失证据,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进行相应的赔偿。
2. 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被害人可以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被害人在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给予的经济赔偿,旨在弥补被害人的精神损失。
被害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了精神损害,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 其他合理费用请求被害人还可以请求被告支付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其他合理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害人应提供相应的费用凭证,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注意事项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被害人注意。
1. 证据的重要性被害人在请求民事赔偿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对于经济损失的请求,应提供相关的收入、支出等相关证据。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提供相关的心理咨询记录、精神检查报告等证明遭受精神损害的证据。
证据的充分性将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被害人应认真收集和准备相关证据。
2. 执法机关的协助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被害人可以要求执法机关提供必要的协助。
被害人可以向执法机关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被害人所受的损失和痛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座谈会纪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座谈会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座谈会纪要(2011年9月27日)聚众斗殴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类型,由于此类犯罪的主客观表现形式复杂,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多分歧。
2003年3月,我市法、检、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的《关于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有力指导了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司法实践不断发展,聚众斗殴案件中又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亟待加以规范和明确。
2010年8月30日,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座谈会,就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主导思想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市人民检察院及第一、第二分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审判人员,以及资深学者参加了座谈。
会议就办理聚众斗殴案件的若干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在处理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会议认为,聚众斗殴犯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一般情况下,这种犯罪涉及人员多、社会波及面广、对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威胁大,也容易引发严重后果。
是黑恶势力滋生的“温床”和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同时,由于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均抱有藐视和挑衅社会秩序的主观心态,比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分子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因此,对此类犯罪要保持从严惩处,以维护治安秩序的稳定。
另外,要严格把握聚众斗殴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
严格区分聚众斗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防止将多人实施的普通伤害、杀人等行为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把本罪变为新的“口袋罪”,扩大打击范围;要严格把聚众斗殴罪的主体罪限,防止将不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一般参加人作为犯罪分子处理,扩大追诉范围;要严格区分各行为人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分别施以刑罚,做到罚当其罪;要准确认定和适用自首、立功等各种量刑情节,体现刑事政策。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侵权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经验,现就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起诉和受理中的问题1、凡是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遭受不法侵害,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他人人格利益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均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有关侵权赔偿请求的起诉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受理;不得以案件复杂、疑难以及实体上处理无依据为由拒绝受理,对过去尚未发生过的新型侵权赔偿案件,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法院受理的,或受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利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侵害人致人损害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查认为侵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处理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侵害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刑事处分的,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侵害人致人损害造成轻伤,受害人起诉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或刑事自诉由原告撤回或由法院驳回的,受害人只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4、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结束后,受害人又起诉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结束后,受害人又请求赔偿的,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00〕4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2.13【实施日期】2000.12.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7号)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f3663--010109zkj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民事诉讼代理词
民事诉讼代理词(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编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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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词(原告)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段某某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8446.92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自20XX年起被告业之峰公司及其扬州分公司曾在花样年华等小区承接多起房屋装修工程,并将之转包给原告施工,但工程款一直拖欠,截至目前尚欠原告装修款58446.92元,由原告提供的原告与业之峰公司工程结算表、业之峰公司扬州分公司的结算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05
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05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9月16日第39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就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第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
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受到犯罪直接侵害、财物受到犯罪直接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
第二条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直接受害人扶养的人、为直接受害人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的人等,在直接受害人未死亡时,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第三条直接受害人死亡的,近亲属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已死亡的直接受害人没有近亲属和遗产,或有遗产但不足以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为其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人也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第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第五条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刑事被告人同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刑事被告人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和有精神病的共同致害人的监护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未成年人和有精神病的人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有财产的未成年人和有财产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第七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被告人、共同致害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应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词范文
刑事诉讼代理⼈的代理词范⽂刑事代理⼈的意思指刑事诉讼代理⼈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的委托,以被代理⼈的名义,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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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代理⼈范⽂举例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王*领亲属⾼*贵的委托,指派王*光律师担任被告⼈王*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的第⼀审代理⼈。
代理⼈依据现有的卷宗材料,结合经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本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长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予驳回起诉。
1、王*长是本案的⼀⽅打⽃参与⼈,在本案中所受轻微伤,且不是被害⼈王*长家属,依照法律规定,其应该另⾏起诉要求赔偿;2、王*长在本案所涉事件中遭受的经济损失,已经河南省鲁⼭县⼈民法院(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且已经⽣效;3、即使王*长另⾏起诉王*领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因为王*长是本案所涉聚众⽃殴犯罪的⼀⽅当事⼈,根据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持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79号)的相关规定,王*长的民事赔偿将得不到⽀持。
综上,代理⼈认为合议庭应当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长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彬的“被抚养⼈⽣活费”(抚养费),已经河南省鲁⼭县⼈民法院(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为800元,且早已⽣效,故原告王*彬要求被告王*领赔偿抚养费的要求不合理。
代理⼈认为,王*领应该依据(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原告王*会的“被抚养⼈⽣活费”,已经河南省鲁⼭县⼈民法院(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王*会经济损失5000元,其中抚养费4000元),且早已⽣效,原告王*会要求被告王*领赔偿抚养费的要求不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模拟试题-公务员考试其他试卷与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模拟试题-公务员考试其他试卷与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哪一种不是国家赔偿的类型()A. 司法赔偿B. 行政赔偿C. 司法赔偿D. 公务赔偿答案:D2. 下列关于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的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A. 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B. 赔偿请求人应当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最先确认违反义务机关要求赔偿C.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D. 应当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协商酌定答案:C3. 下列关于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程序的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A.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B. 赔偿请求人不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赔偿申请C.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不允许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D. 赔偿请求人在行政诉讼中不能一并提出赔偿申请,赔偿申请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是行政先行处理原则。答案:A4. 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导致的赔偿是属于()A. 行政赔偿B. 司法赔偿C. 国家赔偿D. 民事赔偿答案:D5. 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A. 个人过错B. 公务过错C. 行为违法D. 无过错责任答案:C6.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主体是()A. 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B. 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C. 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公务员及其所在机关D. 国家答案:D7.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下列行,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是()A. 对桥梁管理欠缺B. 因军事演习发生损害C. 行政裁量不当D. 乱摊派答案:D8.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A. 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B. 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C. 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D. 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答案:B9. 下列行为中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是:()A. 某市公安局违法拘留行为B. 某省人大代表大会的立法行为C. 某卫生局在法律范围内的裁量行为D. 某市银行的违法划拨存款行为答案:A10. 刘某1999年4月向某县郊区某村申请建房,经同意后,在该村地界修建了105平方米的平房,同年10月,县城建局认定该建筑为违法建筑,责令刘某强行拆除,并在强拆时将刘某部分财产损坏,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下列正确的说法是()A. 城建局的行为合法,只能对刘某进行补偿B. 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因所拆建筑属违章建筑,因此不予赔偿C. 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因所拆建筑属违章建筑,因此不予赔偿D. 城建局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对刘某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答案:D11. 李某被区公安局错误拘留,他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但市公安机关过了3个月,未作出裁定,李某家属又向检察院反映,检察也不作答复,李某向法院起诉,如果李某要求赔偿的话,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A. 区公安机关B. 市公安机关C. 检察院D. 区公安机关和市公安机关答案:D12. 认为“主权不能转让给私人,它永远属于人民”的是()A. 狄骥B. 管欧C. 卢梭D. 格劳斯答案:C13.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对()予以赔偿。A. 直接损失B. 间接损失C. 物质损失D. 精神损失答案:A14.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请求人可以在做出赔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A. 15天B. 1个月C. 3个月D. 1年答案:C15. 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应当以限制或剥夺自由的时间按日计算赔偿金,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职工日平均工作计算。A. 上年度B. 本年度C. 近2年D. 近5年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16.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B.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C.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D. 二审发送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答案:A、B、C、D17. 受害公民死亡的,有权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有下列哪些人()A. 受害公民生前抚养的人B. 受害公民的继承人C. 与受害公民有抚养关系的亲属D. 受害公民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答案:B、C、D18. 国家应负赔偿责任的行为有()A. 讯问时,警察予以刑讯逼供致使案犯受伤B. 某警察与某甲有私仇,趁某甲被抓到派出所进行询问,用警棍将其打伤C. 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前往某地执行公务,途中违反交通规则将他们撞伤D. 讯问时,警察予以谩骂答案:A、B、C19.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对于下列哪些情形可以不承担赔偿义务()A.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B. 行使国家侦察、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C.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在依法改判无罪判决生效前未被羁押的D.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答案:A、B、D20.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A. 侵权主体为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依委托行使行政权的组织B. 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C. 存在损害事实D. 违法行精悍损害事实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答案:A、B、C、D21.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情形下,国家不予行政赔偿A.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是是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B. 过失行为C. 相对人的行为造成损害D. 执法人员与相对人共同赞成的损害答案:A、C22. 根据《赔偿法》第28条的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必要的经常性开支是指公民、企业在停业期间用于维持生存的()A. 水费B. 电费C. 仓储保管费D. 职工基本工资答案:A、B、C、D23. 下列表述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司法赔偿中的复议程序是()A.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于某种原因其作出赔偿决定B. 某人民法院拒不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赔偿请求人可向该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C.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D.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就在规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作出决定答案:A、D24.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予以金钱赔偿的同时,对受害人赞成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方面的损害的,还要以精神赔偿的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是()A. 承担责任的限度与损害程度相适应B. 不可以单独适用,而只能合并适用C. 所需费用由国家承担D. 所需费用应由受害人个人承担答案:A、B、C25. 某甲被公安机关错误拘留,后又被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请问,甲应向()请求赔偿A. 公安机关B. 检察机关C. 公安机关决定错误拘留的工作人员D. 检察机关决定批准逮捕的检察人员答案:A、B三、填空题26.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______年。答案:227.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申请之日起______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答案:228.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主体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导致其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赔偿金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作的______倍。答案:1029. 赔偿请求人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______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答案:630. 张某和王某是邻居,在一起行政案件的执行中,人民法院招待人员错将案外人王某一间房屋当作被执行人张某的房屋强制拆毁。王某提出赔偿请求,该损失应当由______负责赔偿。答案:人民法院31. 我国采取的国家赔偿是以______的方式。答案:支付赔偿金为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32.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______不予征税。答案:赔偿金33. 从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来看,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______。答案:国家34.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______。答案:给予行政处分35.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______ 依照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案:2个月内四、简答题36. 简要回答什么是国家赔偿。参考答案: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37. 有哪三种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答案:(1)行政机关莁答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8. 我国的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与实现有哪两种途径。参考答案:1、一种是受害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2、一种是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39.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多少日内予以赔偿。逾期不予赔偿的,赔偿请求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参考答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人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0. 赔偿的方式有哪些。参考答案: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41. 国家赔偿是否收费?赔偿人取得的赔偿金是否征税。参考答案:赔偿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五、问答题42. 张某和李某在一条街上经营餐馆,因张某的餐馆生意红火,引起李某的嫉妒,于是找到在该区税务局好友赵某帮忙。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张某偷税漏税为由,对张某做出处罚,罚款5000元。事后,张某不服,提起赔偿请求。问题:(1)该案中,谁是赔偿义务机关?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损害后,可否对赵某行政使追偿权?为什么?参考答案:(1)该案中,区税务局是赔偿义务机关(2)可以对赵某行使追偿权,因为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赵某明知没有证据,还对张某进行处罚,是故意的表现。43. 李某和王某在饭馆吃饭期间与人发生争吵,在斗殴中李某用水果刀将一人扎伤,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人被公安机关拘留,经检查机关批准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逮捕,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对二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公诉成立,分别判处李某和王某有期徒刑20年和7年,王某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王某无罪。问题:王某可否获得赔偿?谁是赔偿义务机关?参考答案:(1)王某可获赔偿。一审法院与检察院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六、论述题44. 论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哪些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参考答案:一、(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由的行政和强制措施;(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残废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45. 试述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参考答案:(1)国家赔偿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民事赔偿的主体是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国家赔偿存在着在国家管理关系;民事赔偿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3)国家赔偿涉及国家权力违法行使,民法赔偿不涉及。(4)国家赔偿的归则原则为违法原则,民事赔偿为过错原则。(5)国家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民事赔偿没有此限制。(6)民事赔偿可直接向法院诉讼,国家赔偿诉讼须向义务机关提出。(7)国家赔偿一般不得以其已尽到对工作的监督义务作为免赔偿责任抗辨理由,而民事赔偿可以。(8)在内部关系上,国家赔偿追究主观上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的经济责任不通过诉讼。而民事赔偿出现纠纷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9)国家赔偿以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和无形损失,而民事赔偿可以包括可确定的间接损失和无形损失。(10)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不得向赔偿请求人征收任何费用,而民事赔偿则享受不到这些优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12.28•【文号】[2006]行他字第12号•【施行日期】2006.12.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此复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2006年8月16日(2006)新高兵法行示字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审理秦永东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师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决定上诉一案,涉及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问题,因审理中意见不一,特向贵院请示。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上诉人(原审被告)兵刚建工师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永东,男,汉族,35岁,新疆福达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建设西街90号1号楼4单元401室。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2004年12月31日,秦永东的妻子张秋丽(生前系新疆兵团建工师昆仑工程建设总公司宏正造价事务所工程师)出差到沙湾县地税局做完工程决算审核后,乘坐该局的车返回乌鲁木齐市的途中,因该局驾驶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秋丽死亡。
打架斗殴受伤赔偿标准
打架斗殴受伤赔偿标准打架斗殴受伤赔偿标准一、概述打架斗殴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在公共场所或私人场合进行激烈的肢体冲突,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本旨在详细说明打架斗殴受伤赔偿的相关标准和程序。
二、责任的划定1. 根据我国法律,参与打架斗殴的各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对于主动挑衅者,应承担全责。
3. 对于被动防卫者,如能证明其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应减轻其责任。
4. 对于无关人员受伤,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责任,并做相应赔偿。
三、打架斗殴受伤赔偿标准的明确1. 人身伤害赔偿a) 医疗费用- 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康复费等。
b) 误工费- 根据受伤程度和工作收入来计算。
c) 伤残赔偿金- 根据受伤后造成的功能损失评估,给予相应的赔偿。
d) 治疗期间生活费- 对于需要长期治疗造成生活困难者,可以给予一定期限的生活费赔偿。
e) 精神抚慰金- 针对因受伤而造成精神痛苦的情况,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抚慰金。
2. 财产损失赔偿a) 损坏财产的修理费或者折旧费。
b) 损失的财物价值。
c) 合理的交通费用。
四、打架斗殴受伤赔偿的程序1. 受伤方应及时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医疗记录等。
2. 受伤方可以选择聘请律师进行维权,提起民事诉讼。
3. 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赔偿责任和标准。
4. 如果一方不服判决结果,可以提起上诉。
五、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打架斗殴受伤现场照片2. 医疗记录3. 相关证人证词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违反法律义务的一方承担经济赔偿、修复、返还财产、消除危险、恢复名誉等的法律责任。
2.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受到非法侵害时,进行的必要的、合理的行为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 误工费:由于受伤无法从事原有工作而导致的收入损失。
4. 伤残赔偿金:根据受伤后造成的功能损失评估给予的赔偿金。
5.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通过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律程序。
上海打架赔偿标准
上海打架赔偿标准
上海的打架赔偿标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来判断。
根据该法律,打架引发的人身损害,包括因伤致死、重伤、轻伤等不同程度的损害,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
1. 医疗费:依据受害人的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包括治疗费、康复费等。
2. 护理费:如受害人需要雇佣护工进行护理,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3. 误工费:包括因受伤或治疗而无法正常工作所导致的工资损失。
4. 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5. 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受害人因打架导致的心理创伤,可以进行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6. 死亡赔偿金:如果打架导致受害人死亡,侵权人需要向受害人的家属支付相应的死亡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标准和数额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责任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所以,在具体案件中,最终的赔偿数额可能会有所变动。
建议当事人在处理打架赔偿纠纷时,应当及时咨询当地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以了解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和应对策略。
聚众斗殴起诉书
聚众斗殴起诉书尊敬的法院:我系xx市公安局刑警队民警,依法对下述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A某,男,xx岁,xx人。
经侦查证实,A某于xx年xx月xx日,在xx市某公共场所,与被害人B某及其同伙C某、D某等人共同聚众斗殴一案。
二、案发经过xx年xx月xx日晚,A某与其朋友C某、D某前往某公共场所,期间遭遇B某及其同伙E某、F某等人。
双方起初因言语纠纷发生争吵,随后逐渐升级为肢体冲突。
A某以及与其共同造成事端的C某、D某等人不顾社会公德,聚集他人于公共场合进行斗殴,并对B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B某多处轻伤。
三、犯罪事实及证据1. 法庭调查笔录:经法庭询问笔录,被告人A某承认与B某及其同伙在xx年xx月xx日发生冲突,但对其施暴的行为进行了掩饰。
2. 视频监控: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记录了当事人的争执及肢体冲突过程,清晰显示A某、C某、D某等人聚在一起并动手殴打B某等人。
3. 医院诊断证明书:B某因该次斗殴行为所致头部、胸部及手臂等部位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轻伤。
四、法律适用及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公然聚集他人于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多集中的场所,斗殴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多人轻伤的,是一种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A某及其同伙C某、D某等人聚集他人于公共场所进行斗殴,导致B 某等人轻伤,构成聚众斗殴罪。
五、指控与请求对于被告人A某,我方依法提出以下指控:被告人A某在xx年xx月xx日,在xx市某公共场所,公然聚众斗殴,对被害人B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使B某等人轻伤。
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纳入法律范畴。
基于以上指控,我方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审判被告人A某,并依法予以惩处。
六、附录1. 被告人A某的身份证明材料。
2.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起诉。
xx市公安局刑警队民警: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参与聚众斗殴受伤的人,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_王团结律师
参与聚众斗殴受伤的人,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_王团结律师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在打斗中受伤或死亡,受伤的人或死亡人的其家属是否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笔者所在的法院对这类受伤人员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79号),“答复”原文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高法[2004]296号《关于对聚众斗殴案件中受伤或死亡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
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答复”前半段定调,即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应自行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即无权提出民事诉讼;“答复”后半断,对于聚众斗殴性质转变成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案件,即使受伤或死亡人员也参与了斗殴行为,受伤人员或死亡人员的家属,有权提出民事赔偿请求,但适用混合过错责任,需要考虑受伤或死亡人员本身的过错,适度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总之,依据“答复”,普通的聚众斗殴案件中的受伤人员,一般无权提出民事赔偿请求,但如果产生重大伤害(重伤以上),为维护受伤人员但权利,许可其提出民事赔偿请求,但要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当然,“答复”并非法律或司法解释,只是一种法院参考的效力,这也导致各法院执行不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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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
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
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
2004年11月11日法研[2004]17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04]296号《关于聚众斗殴案件中受伤或死亡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
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的该答复,对于准确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实践,有效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充分体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该答复对于聚众斗殴中受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应予以支持。
据这一答复精神,对于在参加斗殴过程中所受的轻伤的民事赔偿将得不到支持。
分析: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聚众斗殴构成犯罪的二个层次,即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罪、故意杀人罪。
在确定聚众斗殴中的民事责任时,
也应根据犯罪的两个层面来分别进行确定。
一、受轻伤的聚众斗殴参与人互不负赔偿责任
从第一层次来看,参与聚众斗殴犯罪的各方行为人,无论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不明一般参加者,主观上均明知是在参与斗殴,有可能发生伤害对方和被对方伤害,以及造成财物毁损和结果,其仍参与聚众斗殴的,就构成故意犯罪行为(一般参加者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构成故意违法行为)。
如果发生伤害、损害后果,包括轻伤、轻微伤等。
那么,该后果就属于其意料之中,属于其概括故意的范围之内,视为行为人自行放弃了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按《民法通则》上意思自治原则,行为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互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里,聚众斗殴的各方行为人,无论是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还是一般参加者,无论在聚众斗殴中作用大小,无论是构成犯罪违法,均互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给案外人造成损害,聚众斗殴参与人按各自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并相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给案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则应该由聚众斗殴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参加者按照过错程度和轻重承担民事责任,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参加者并不限于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聚众斗殴一方行为人,根据具体案情,也有可能包括双方或者多方行为人。
聚众斗殴是多方相互侵权行为,因些给他人造成损害、损失的按照上述分析,应当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并且互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对参与聚众斗殴的受重伤或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予以支持,但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划分各自责任。
从第二个层次来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性质发生转化,由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据此,行为人的身份也随之发生变化,“实施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行为人,由聚众斗殴的被告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则既是聚众斗殴的行为人,又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
既然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是被害人,那么,对其或者其家属提出的民事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