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92条解释

合集下载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38 条第3 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此处的“使用暴力”指的是使用超过得以非法拘禁他人的必要的暴力。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的罪过包含故意和过失。

因为前行为非法拘禁、后行为使用暴力侵犯了不同的法益,所以逻辑上行为人数行为应成立数罪。

而法律将前行为和后行为一并规定为一个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未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以拘禁的方法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的,直接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47 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

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构成犯罪,后又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8 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

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监管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92 条第2 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过失所为。

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5)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第333 条第2 款规定: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免予刑事处罚和不追究刑事责任

免予刑事处罚和不追究刑事责任

免予刑事处罚和不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关于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1、不予刑事处罚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不负刑事责任(1)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3、免除处罚(1)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5)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刑法第67、68条关于自首和立功中的“免除处罚”。

(7)刑法第164条、第290条、第292条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免于刑事处罚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对被告人定罪但免于刑罚。

刑法上的转化犯

刑法上的转化犯

所谓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其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在我国刑法中,转化犯有以下几例:1.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处罚;故意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行为人在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收买行为之当时并不具有出卖的目的)后,又生出卖目的、实施出卖行为的,应承担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责任,先前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3.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据此,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的行为人故意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故意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4.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据此,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人故意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故意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5.刑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故意伤害罪量刑、案例

故意伤害罪量刑、案例

故意伤害罪量刑、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温州故意伤害罪律师一、故意伤害罪案情摘要2010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苟某某和同班同学李某某、赵某某等人不满李某(某中学学生、本案被害人)到新二中找班上的女同学向某某耍,双方扬言打架,李某便召集了陈某、李某、陈某某等人在校门口等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条文罪名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公共安全罪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分析(十一)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分析(十一)

三⼗四、盗掘古⽂化遗址、古墓葬罪 [案情] 被告⼈:张某,男,42岁,原系某市中学教师,19但年3⽉14⽇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被告⼈:⽑某,男,36岁,原系某市林区职⼯,1如年3⽉14⽇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1991年12⽉31⽇,被告⼈张某得知某乡古墓葬群(市级重点⽂物保护单位)有⽂物出⼟的消息后,遂萌发盗窃墓内⽂物,供⾃家室内摆设的念头,并于当天和被告⼈⽑某进⾏策划,后⼜窥察了作案地点。

1992年1⽉1⽇上午8时许,由被告⼈⽑某提供锄头、铁锹等作案⼯具,随同被告⼈张某到该乡南岳古墓群内,对事先选定的⼀座古墓进⾏了挖掘。

期间王某(另案处理)路过此地,两被告⼈叫住王,并叫他帮助挖掘,⾄当天下午3时许,共掘得宋代银盒⼀只,⼤观通宝等古钱币6枚。

其中银盒出⼟后被围观群众触摸⽽破损。

挖毕,除⼀枚钱币由被告⼈张某带回藏匿外,其余⽂物均存于被告⼈⽑某处。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破,两被告⼈被抓获归案,赃物全部追回。

案件审理期间,⼀审法院委托省、市两级⽂物鉴定委员会对两被告⼈所盗的银盒和⼤观通宝古钱币进⾏了鉴定。

结论为:被盗掘的古墓为宋基,银盒是国家三级⽂物,钱币为⼀般⽂物。

[问题] 被告⼈张某、⽑某的⾏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两被告⼈张某、⽑某的⾏为违反国家⽂物保护法,合伙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基葬,并窃取⽂物,业已构成我国《刑法》第328第规定的盗掘古墓葬罪,但由于犯罪较轻,判处被告⼈张某拘役3个⽉,判处被告⼈⽑某拘役2个⽉。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328条规定,所谓盗掘古⽂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化遗址、古基葬的⾏为。

其主要特征为:第⼀,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物的正常管理和国家财产的所有权。

第⼆,本罪在客观⽅⾯表现为违反⽂物保护法规,实施了盗掘古⽂化遗址、古基葬的⾏为。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

第四,本罪在主观⽅⾯表现为故意,即⾏为⼈明知⾃⼰的盗掘⾏为所侵害的是古⽂化遗址或古墓葬,会造成某种危害后果,但⾏为⼈仍然实施了该⾏为。

《刑法》第九章

《刑法》第九章
正犯是与狭义的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相对的概念。 正犯是与狭义的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相对的概念。
(二)正犯与共犯的区别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具有可取性,但对于其中的犯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具有可取性, 罪事实,应理解为构成要件事实。 罪事实,应理解为构成要件事实。正犯是具体犯 罪事实的核心角色,犯罪过程的关键人物, 罪事实的核心角色,犯罪过程的关键人物,共犯 则是配角。支配包括通过强制的支配、 则是配角。支配包括通过强制的支配、通过错误 的支配和通过权力组织的支配。 的支配和通过权力组织的支配。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四、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
本书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 本书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 部分犯罪共同说 施了不同的犯罪, 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 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第三节 共同正犯
二、承继的共同正犯
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 通谋的共同犯罪。 通谋的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同正犯, 承继的共同正犯,是指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 分实行行为之后, 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的意思参 与实行犯罪的情况。 与实行犯罪的情况。 承继的共犯人, 承继的共犯人,只能对与自己的行为具有因果性 的结果承担责任。 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二)聚众共同犯罪
聚众共同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 聚众共同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 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 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 属于共同犯罪的: 1、属于共同犯罪的: 第317条第2款 【聚众持械劫狱罪】 暴动越狱 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292条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 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罪名解释

刑法罪名解释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条文罪名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8条投敌叛变罪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修正案(三)》第1、2条)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修正案(三)》第1、2条)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第2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3款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2条第1款走私淫秽物品罪第2款(《修正案(四)》第2条)走私废物罪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取消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定废物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1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第162条妨害清算罪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3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第164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第170条伪造货币罪第171条第1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3条变造货币罪第174条第1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2款(《修正案》第3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第17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8条第1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2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182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第186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第187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第188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90条逃汇罪第191条洗钱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骗购外汇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第2款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条偷税罪第202条抗税罪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4条第1款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3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4款非法出售发票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6条假冒专利罪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2条虚假广告罪第223条串通投标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第227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款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9条第1款、第2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3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30条逃避商检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6条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第237条第1款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3款猥亵儿童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39条绑架罪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1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第2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44条之一(《修正案(四)》第4条)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5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50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1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3条第1款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4条报复陷害罪第255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6条破坏选举罪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8条重婚罪第259条第1款破坏军婚罪第260条虐待罪第261条遗弃罪第262条拐骗儿童罪第2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63条抢劫罪第264条盗窃罪第266条诈骗罪第267条第1款抢夺罪第268条聚众哄抢罪第270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职务侵占罪第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民工第274条敲诈勒索罪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第280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3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第281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2条第1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283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292条第1款聚众斗殴罪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3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6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9条侮辱国旗、国徽罪第300条第1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2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301条第1款聚众淫乱罪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第303条赌博罪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开设赌场罪第304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305条伪证罪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第1款妨害作证罪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10条窝藏、包庇罪第311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4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5条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6条第1款脱逃罪第2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7条第1款组织越狱罪第2款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20号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第323条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324条第1款故意损毁文物罪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3款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25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6条倒卖文物罪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8条第1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2款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9条第1款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2款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1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3条第1款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第334条第1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2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35条医疗事故罪第336条第1款非法行医罪第2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337条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9条第1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2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1条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2款非法狩猎罪第342条(《修正案(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第343条第1款非法采矿罪第2款破坏性采矿罪第344条(《修正案(四)》第6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第345条第1款盗伐林木罪第2款滥伐林木罪第3款(《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9条第1款、第2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1款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50条第1款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1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2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3条第1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2款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4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组织卖淫罪第2款强迫卖淫罪第3款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9条第1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2款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60条第1款传播性病罪第2款嫖宿幼女罪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3条第1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2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4条第1款传播淫秽物品罪第2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5条组织淫秽表演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368条第1款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2款阻碍军事行动罪第369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70条第1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2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1条第1款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第2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第372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4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5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款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第376条第1款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2款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第377条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第378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9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80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382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第395条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2款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6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第2款私分罚没财物罪第九章渎职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罪名)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9条第1款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第2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第3款(《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39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枉法仲裁罪第400条第1款私放在押人员罪第2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1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3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5条第1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第407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10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1条放纵走私罪第412条第1款商检徇私舞弊罪第2款商检失职罪第413条第1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2款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4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5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6条第1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2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8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9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421条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2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3条投降罪第424条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5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6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7条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8条违令作战消极罪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30条军人叛逃罪第431条第1款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2款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2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3条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4条战时自伤罪第435条逃离部队罪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37条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8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9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40条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1条遗失武器装备罪第442条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3条虐待部属罪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5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446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7条私放俘虏罪第448条虐待俘虏罪。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的434个罪名(4)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的434个罪名(4)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的434个罪名(4)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部分)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1. 妨害公务罪(第277条)《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刑法》第278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招摇撞骗罪(第279条)《刑法》第279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刑法》第280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刑法》第280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280条)《刑法》第280条第2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7.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第280条)《刑法》第280条第3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刑法》第281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9.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刑法》第282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浙江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浙高法〔2013〕22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全省聚众斗殴犯罪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省高院就聚众斗殴犯罪的相关何题进行了研讨,现纪要如下:一、聚众斗殴罪是1997年刑法修正案从流氓罪分拆而来,聚众斗殴犯罪不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且严重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由于本罪“聚众”的特点,参与人员多,危害性大,打击的重点是涉黑涉恶、护黄护赌护毒引发的双方或者多方群殴行为。

对于因建房、土地权属、用水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双方多人斗毀,中学生或者未成年人之间因为普通矛盾引发的群架,一般不按聚众斗殴对待,但是雇用打手或者纠集闲散人员斗殴的,应以聚众斗殴论处。

二、刑法第292条的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各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行为。

双方均只有二人以下的,不按聚众斗殴处理。

一方在三人以上,一方只有二人以下的,对三人以上一方可按聚众斗殴处理,对二人以下一方可不以聚众斗歐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一方嚴只:有二人以下,但明确与对方盤定斗-欧的,直按聚众斗殴处理。

因找错斗殴她点、对象而造成无关人员被殴打的,对实施殴打一方应以聚众斗殴论处。

三、聚众斗殴一般参与人数众多,有时达到十数人甚至数十人,必须严格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防止打击不力打击不到位,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

刑法第292条规定构成本罪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对一些虽属积极参加者,但情节较轻,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从宽处理,符合缓刑、管制、免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管制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为主纠集人员,或者在斗殴时负责组织、指挥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

纠集多人斗殴的,提供斗欧凶器的,接送多人赶赴、离开斗殴:现场的,在斗殴时行为积极的,一般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

四、在斗殴时部分人员持械、部分人员未持械的,对持械者、持械者的纠集者及所在方首要分子均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

目录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答案及解析案例一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10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年7月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月9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l999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缓|法律;教育n网整j理|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现问:2002年试卷四第3题,本题10分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1检察院对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的立案侦查违反了有关规定;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对于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检察院的做法是错误的;2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题中检察院派检察人员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立案侦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而非批准逮捕;3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明确了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题中检察院要求同时提供5万元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4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5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题中检察院没有经过原审人民法院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做法违法;6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由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后管理;解析本题的考点有立案管辖、逮捕、取保候审、执行、提起抗诉;1六机关规定第l条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2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3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4刑诉解释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刑事诉讼法第l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六机关规定第48条第2项规定: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因此,本题中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决就将该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做法是违法的;5刑事诉讼法第l85条第l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因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没有通过原审法院提交抗诉书是错误的;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因此,应当由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2.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答案二审法院不合法的程序:1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因此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2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就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是错误的;应当等二审程序结束后再交付执行;解析本题的考点有:二审程序、执行;1刑事诉讼法第l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题中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2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难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由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所以一审判决并未生效;案例二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法律;教育网,整.理|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2004年卷四简析题第5题,本题12分问题: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答案1个月;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答案可以;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因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不退回补充侦查,而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答案不予准许;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解析本题考点是拒绝辩护;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变化;2被告人不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本案中,刘某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重新开庭后,其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不予准许;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答案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拒绝辩护;根据刑诉解释第36条和第165条的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且不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答案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法庭调查;刑诉解释第l68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该事实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合议庭应当恢复法庭调查;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提起上诉;刑事诉讼法第l8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法;律教j育网h整g理|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刑诉解释第237条进一步加以明确: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本案中,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答案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解析本题考点是一审判决的生效;刑诉解释第238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上诉期内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刑诉解释第244条规定:“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I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法律;教育m网\整理|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本案中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答案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抗诉的提起;本题考查的是案件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有关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司考探疑: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在以前司法考试复习中,笔者遇到一个很令人头痛的问题: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头痛原因何在就是因为教科书、答案、法律规定对此的规定差异很大,让人不懂得答案应如何选择,相信09年要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也会碰到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第98条第二款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笔者注:也是法定监护人到场;”对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没有进行规定,且其规定是“可以”;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修改和增加了对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的询问主体和程序问题,且其规定是“应当”;从法理上看,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处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根据“对于同一效力阶位的法律、法条发生竞合、冲突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法理原则,对于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毫无疑问应当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根据法律规定和法理是如此,但如果你是考生呢你是否敢当然地答“应当”的答案笔者是不敢的,只能企望考试的试卷中不会有这道题;国家司法部主编的司法考试教材坚持的观点均是——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可以通知监护人到场;其理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列入司法考试规定的法律汇编中,我们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可以”的观点;而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不也是如此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本文的问题题目,考生该如何作答你知道最终如果司法考试试卷有此道题目,标准答案是坚持司法部教材的观点还是其他辅导资料的观点考生能不头大、茫然笔者认为,还是应当采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观点,即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这里不仅一个特别法与普通法的优先适用问题,更有一个后法替代前法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是1997年颁布施行的,作为同一效力阶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却是2007年颁布施行的,当两者对同一个问题询问、讯问未成年人该否通知监护人到场的规定出现冲突时,我们也应当是适用后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用“应当说”;至于司法考试教材坚持的“可以说”和理由,简直是一种扯谈:法律的出台实施,针对的治下的全体民众,而非可以撇开参加司法考试的学子,司法考试的学子也不能漠视已经出台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存在和规定,而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仅是一个司法解释而已;所以,笔者希望主持、主办司法考试的相关部门和教材编辑者、试卷出题者都应当注意本文这个问题的存在,统一标准答案为“应当”,不要再令复习的考生感到无所适从;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剑锋关于刑事诉讼中几种不起诉的条件汇总一、决定不起诉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从公诉的角度看,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里实际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既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也属于免除刑罚条件的下述几种情况: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等等;酌定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时,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确认没有追诉必要时,才能适用不起诉决定,不能随意扩大不起诉范围,以防止执法不严的情况发生;二、法定不起诉区别于酌定不起诉是拥有诉权而予以舍弃,法定不起诉是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因此而不提起公诉;凡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我国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条件较为一致;包括: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三、存疑不起诉除以上情况外,还有一种法律规定不起诉的情况,有的学者称为存疑不起诉;即检察机关确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胜诉可能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类案件中,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有一定根据,但证据不充分,不能在法律上证实犯罪;将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难以达到公诉的目的;根据无罪推定的精神,对这类案件应当不起诉;但可能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进行补充侦查;只有确认在法定期限内无证实可能,才能决定不起诉;。

“三打两建”案件涉及的罪名

“三打两建”案件涉及的罪名

“三打两建”案件涉及的罪名深圳刘勇 QQ604273205“三打两建”,是指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一、欺行霸市案件欺行霸市犯罪主要指非法垄断、控制特定行业或产品经营权,强买强卖、强收保护费、敲诈勒索及寻衅滋事的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犯罪。

(一)涉及罪名1、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2、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3、刑法第268条:聚众哄抢罪4、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5、刑法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6、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7、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罪8、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他涉黑罪名9、其他具有欺行霸市背景或起因的犯罪(二)打击对象1、滋生在农贸市场、废品收购、交通运输、淤泥渣土清运、商品批发、工程建设等行业,进行非法垄断市场经营、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各类“市霸”、“行霸”、“运霸”。

2、滋生在娱乐场所,从事“看场收数”、打架斗殴、贩卖毒品、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3、以企业、武馆、财务公司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的黑恶势力。

4、在拍卖、物业管理、进出口报关等行业的黑恶势力活动;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害公私财物等“黑衣人”违法犯罪活动。

5、插手基层政权,干扰基层选举的黑恶犯罪团伙。

二、制假售假类案件制假售假犯罪不仅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还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制售假币、假发票、假证照等所有涉假犯罪。

(一)涉及罪名1、刑法第140条-第148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2、刑法第213-第219条: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3、刑法第227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4、刑法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5、刑法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6、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7、其他具有制假售假背景或起因的犯罪(二)打击对象1、制售运输储藏假冒伪劣食品和非法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危害市民人身健康等违法犯罪行为。

聚众斗殴致死如何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致死如何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致死如何定罪处罚刑法第292条规定,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持械斗殴的情况,此时就很容易造成他人的死亡,那么要是聚众斗殴致死的话,此时应该如何罪定罪处罚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聚众斗殴致死如何定罪处罚刑法第292条规定,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故意伤害、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如果聚众斗殴导致他人死亡的话,那么按照规定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

二、故意杀人罪如何处罚1、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犯罪构成3)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犯罪构成3)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三章犯罪构成(三)1.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A间接故意B过于自信的过失C疏忽大意的过失D意外事件答案ABCD解析:犯罪的主观方面,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本题中黄某意图杀张某.却把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即误把甲对象当成乙对象加以侵害。

如果甲对象和乙对象都体现了相同的社会关系,则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即推定为人对错误的对象也成立直接故意。

如行为人本欲杀甲,在黑夜里却误将乙当做甲予以杀害,这种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因此也并不能改变行为人的罪过形式。

如果认为罪过形式改变了,即不成立原来犯罪的既遂,这显然是和前述刑法理论通说矛盾的。

本题中黄某对张某的死亡是直接故意,那么就可以推定其对李某的死亡也是直接故意。

因此四个选项都不正确。

本题难度较大,应注意不能以日常经验来代替刑法的推定。

2. 王某(1986年7月6日生),2000年7月6日实施了抢劫行为,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未满14岁,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B王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C王某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D对王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答案AB解析: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按行为人行为时的实足年龄计算。

应为生日过后的第二天。

3. 殡仪馆美容师甲某,一日见停尸房推进一满身酒气的年轻漂亮女尸,遂起歹意,于是美容师甲某半夜潜入停尸房,对女尸实施了奸淫。

不料当甲某起身时却发觉这个女尸悠悠醒来,并见她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手机,拨通了110:“喂!110吗?我的丝袜不见了……”;请问:对于甲的犯罪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侮辱尸体罪未遂B侮辱尸体罪既遂C强奸罪未遂D强奸罪既遂答案B解析:【特别说明】本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主要是在选项A和B之间。

考虑到目前的主流观点,更重要的这是司法考试试题,所以学法网司考题库给出的正确答案为B。

司考刑法讲义:结果加重犯

司考刑法讲义: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必须法律明确规定对加重的结果做专门处罚 (1)概念与特征:⾏为⼈的⼀个犯罪⾏为在已经充⾜⼀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基础上,⼜发⽣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所谓的加重结果是指⾏为⼈的犯罪⾏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基本犯罪的构成结果的界定范围,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要加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的结构是:基本犯罪(⼀般为故意)+加重结果(⾄少有过失)=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对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 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故意+过失、故意+故意、过失+过失、过失+故意(有争议) (2)典型例⼦:强*致⼈死亡、⾮法拘禁致⼈死亡 (3)特殊问题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普通构成已经既遂,但结果加重未遂,量刑情节按结果加重。

未遂犯的结果加重犯:可能会既是结果加重犯⼜是未遂犯 结果加重犯的归纳: 刑法中的加重犯分为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从司法考试的⾓度,考察的⽅式⼀为直接性,⼆为间接性的(如追诉时效问题、如何择⼀重罪处罚等)。

其实需要⼤家注意的结果加重犯都是些常见的多发性罪⾏,主要包括: 1、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2、强*罪(236条); 3、⾮法拘禁罪(第238条); 4、绑架罪(第239条) 5、拐买妇⼥、⼉童罪(第240条); 6、暴⼒⼲涉婚姻⾃由罪(第257条); 7、虐待罪(第260条); 8、抢劫罪(第263条,⽽且对⼋种加重情形都需要注意); 另外,聚众⽃殴罪(292条),组织他⼈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形(318条),⾛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加重情形(347条),组织卖*罪、强迫卖*罪的加重情形(358条)等,以及其他明确规定的因出现致⼈重伤、死亡⽽加重刑罚的情形。

刑法笔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刑法笔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 1.第277条妨害公务罪 (1)注意本罪的四种表现形式: (1)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作⼈员依法执⾏职务; (2)以暴⼒、威胁的⽅法阻碍⼈民代表⼤会代表依法执⾏代表职务; (3)在⾃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威胁⽅法阻碍红⼗字会⼯作⼈员依法履⾏职责的⾏为; (4)使⽤暴⼒、威胁以外的⽅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员依法执⾏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为。

(2)⼀罪和数罪 妨害公务罪的⾏为,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段,原则上应从⼀重罪论处,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特别规定处理。

例如,以暴⼒、胁迫⽅法抗拒缉私的,应以⾛私罪和本罪实⾏数罪并罚;运送他⼈偷越国境中以暴⼒、胁迫⽅法抗拒检查的,应选择刑法规定的较重法定刑,⽽不以本罪论处;本罪的暴⼒⾏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暴⼒⾏为致⼈重伤,抢夺依法执⾏职务司法⼯作⼈员的枪⽀,应视为想像竞合犯,以⼀重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因阻碍的对象不同,客观⾏为⽅式也有所不同:如果阻碍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作⼈员、国家各级⼈⼤代表或者红⼗字会⼯作⼈员依法履⾏职责的,要求必须使⽤暴⼒、威胁的⽅法;如果阻碍的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国家安全⼯作任务的,则不要求必须使⽤暴⼒、威胁⽅法、没有使⽤暴⼒、威胁⽅法但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仍然构成妨害公务罪。

未使⽤暴⼒、威胁⽅法⽽阻碍执⾏任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般应当不配合、不积极、拖延等不作为的⽅法。

2.第279条招摇撞骗罪 是冒充国家机关⼯作⼈员(冒充党员、⾼⼲⼦弟不算)以谋取⾮法利益为⽬的。

本罪有⼀定的连续性和⾏为的⼴泛性。

⾮国家机关⼯作⼈员冒充国家机关⼯作⼈员;⼀般国家机关⼯作⼈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作⼈员;此种国家机关⼯作⼈员冒充彼种国家⼯作⼈员 如果骗取财物数额巨⼤的以诈骗论处。

和诈骗罪的区别,如同时触犯了诈骗罪的择重罪处罚。

3.第280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 多为牵连犯,需择⼀重罪处罚。

聚众斗殴案件引发的若干思考

聚众斗殴案件引发的若干思考

Lo gal Sys t em A nd Soci ot y堡垒!圭塾金!!!!堡型!!叠豳蟹塑圜聚众斗殴案件引发的若干思考许岳平摘要当前,聚众斗殴案件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

随着上海外来人口的不断增加,社会上聚众斗殴案件也时有发生。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捡法三家对该罪的主体认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等问题认识不一致,致使一部分该打击的犯罪没有得到及时打击,不但放纵了犯罪,影响了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带来了不利影响。

本文拟从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说开去,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探究立法本意,对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打击此类犯罪作简要探讨,以利于今后执法部门更有力地打击犯罪。

关键词聚众斗殴主体未遂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71—02一、相关法理问题的探讨(一)聚众斗殴罪的主体特征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是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

其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是社会公共生活安定宁静的状态。

第二。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

所谓聚众,即纠集多人,所谓斗殴,是指双方进行的暴力攻击或殴斗(包括徒手斗殴)。

第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但根据《刑法》第292条第1款的观点: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斗殴的分子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四,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由此必须明确三个问题:1.聚众斗殴的主体数量是单方而不应是双方。

聚众斗殴的多人是指纠集3人以上的打架斗殴。

三个人以上应理解为斗殴的一方人数,不应理解为斗殴双方或多方人数之和,理由如下:其一,从立法机关设立该罪的本意来看,聚众斗殴具有与其他犯罪行为不同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

这种大规模的持械进行的斗殴,不仅参加的人数多,而且双方都有~定的准备,带有刀枪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双方的人身伤亡,甚至会造成周围无辜群众的伤亡或财产损失,限定主体数量主要是为了将该犯罪行为同一般斗殴性质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罪相区别,否则极易造成混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
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
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聚众斗殴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共分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聚众斗殴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聚众斗殴”,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打架斗殴。

这种斗殴通常是不法团伙之间大规模地打群架,往往有一定的准备,带有匕首、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者双方人身伤亡,甚至造成周围无辜群众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本款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了两档处刑:1.一般性的聚众斗殴犯罪,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有本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多次聚众斗殴的”,一般是指聚众斗殴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主要是指流氓团伙大规模打群架,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所中或者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的。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应当如何处刑的规定。

这里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聚众斗殴,将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或者周围群众打死或者打成重伤。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指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刑;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