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奥斯丁法学思想的再认识——以莫里森的《法理学》为研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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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奥斯丁的法律思想看中国法制

从奥斯丁的法律思想看中国法制

从奥斯丁的法律思想看中国法制——以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为例李广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9200505,北京海淀100872)摘要:约翰·奥斯丁是西方分析法学派的开创者,师承边沁的他,有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

他的主要思想集中体现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他通过不断地努力,希望在法学实证主义的思潮中,开启分析法学的学术风格。

他的思想经过后人的不断努力最终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对法的不断严格分析中,表述了自己的法律思想。

虽然一些理论存在着许多不足,但是,他的思想对处于法制建设中的我国来说,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命令道德法律主权分析法学起源于十九世纪三十年代的英国,创始人为英国著名法理学家约翰·奥斯丁。

其主要学说集中体现在他在大学作教授期间所整理的讲义,即《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

他从对法的定义进行严格解释的角度对法的研究对象进行了界定,并进一步运用逻辑分析的方式阐释了自己对法的认识。

虽然,他的好多关于法的论述在后世遭到一些学者的批判,被指出存在好多漏洞,如关于对命令好恶不加以区分,关于法的范围的划定过于狭窄等。

但是,我觉得,作为分析法学的开山之作,在资本主义中期产生具大影响的论著,对于现代中国仍有较大的解读和思考意义。

一、法是一种命令。

奥斯丁在本书的导论中就谈到,“准确意义上的法,具有命令的性质。

如果没有命令的形式,无论何种类型的法,自然不是我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

”1事实上,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所言谈的法是多种多样的。

奥斯丁将广义的法分为了四类:神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实在法),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隐喻意义上的法(如舆论宣传中所形成的规则)。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至少在我们国家,应该是绝大多数国家都已经以各自的形态所存在着,而且,这四类法的形式几乎囊括了所有的人类可触及的方方面面。

(这里的上帝法与自然法有一定重合部分,但并不仅仅是自然法。

是在历史上认为的上帝对人类所立的法)然而,这四种类型的法却并不全是现代法学教育所研究的对象。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思想解读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思想解读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思想解读摘要:分析法学的诞生标志着对法理学的研究范围由“应然的法”走向“实然的法”,法的研究范畴变得明确具体。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对分析法学的误解,“法律命令说”并不等于“恶法亦法”,将分析法学与“恶法亦法”混为一谈是对奥斯丁分析法学的一种误读。

德国纳粹利用分析法学的影响力所兴起的实证主义法学并非是奥斯丁分析法学的延续。

随着时代的变迁,分析法学被蒙上了一层阴影,提到分析法学便被认为是只研究法律本身,而不考虑其代表的诸如:道德、秩序、自由等价值因素。

对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正确认识应该是它所代表的那种研究方法,而非纠结于内容。

它的这种研究方法对于现代成文法国家的法律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法理学的范畴分析法学法律命令说恶法亦法一、分析法学的诞生(一)分析法学的内容分析法学是在与自然法学派的博弈中诞生的,合乎事物的发展规律,在当时极其盛行的自然法学派最终被分析法学派打败,在面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这个问题上,分析法学把法的研究对象从抽象的道德拉回到了具体的规则,也就是法律本身,正因为如此才使得法律有了可研究的东西,而不是一味的鼓吹着的道德。

“法律应该是什么”这是法律应该怎样并不是法律本身是怎样的,这个是法律应该体现的价值,而“法律实际上是什么”在法理学上的意义,也就是指法理学的范畴。

在现代社会中中,法律的价值与法律本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是由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并颁布施行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也就是说法律真正意义上是指法律条文,即奥斯丁所讲的规则。

法的价值并非法律本身,而是法律的另一个方面的问题。

狭义上的法律就是指的法律条文,而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道德因素与法律本身犹如“原则”与“规则”之间的关系。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分析法学之所以取代自然法学派成为当时的主流,是因为它清晰的揭露了法律本身是什么,它把法律的研究对象由虚幻的拉回到了现实中。

(二)奥斯丁其人奥斯丁的一生充满着坎坷,1826年伦敦大学成立,在边沁等人的推荐下,奥斯丁被任命为该大学的教授并主讲法理学,他是历史上的第一位法理学教授。

奥斯丁分析法学思想

奥斯丁分析法学思想

奥斯丁分析法学思想一.背景.主要针对自然法的理论过于抽象,过于形而上,难以理解、操作.资产阶段革命胜利后,自然法理论难以利于资产阶级把法律实践化、缺乏操作性、技术性,.奥斯丁个人的生活经历二.奥斯丁的主要法律思想(一)法律命令说.法律就是一种命令,命令就是一种希望。

奥斯丁进一步解释了“命令”,“如果你向我表示或告知一种进行停止某种行为的希望,而当我们拒绝按照你的希望去行动时,你则以一种灾难来惩罚我,因此你对我的希望的表示或告知就是命令。

”2,不是所有的希望都是命令,必须同“制裁”()或“强迫服从”()相联系。

3,并非所有的命令都是法律,只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才是法律,偶然或特殊的命令不是法律4,命令是由特殊的主体发布的,命令产生于优势者——主权者由此,奥斯丁给法律下了一个精确的定义“法律是主权者发布的命令”。

(二)“法律”一词的四种含义.上帝之法。

就是上帝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传谕给人类的法律,有时称为自然法。

.实在法。

就是主权国家制定的法律制度,这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是科学法理学,其具休内容就是他所说的法律命令说。

.实在道德法。

是由非政治优势者建立,但具有法律的能力和特点的法。

这种法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它仅仅由观念构成。

这一类法之所以称为“实在道德”是因为其“道德”而区别于实在法,因其“实在”区别于上帝之法。

.比喻性法律(隐喻性法律)。

这些法律通过微弱的或松散的类比关系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相关连。

并且因为它们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松散类比关系而获得“法律”名称。

这些法律主要指一些无生命体的运动规则和非理性动物的一定行为规则。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第一句就说“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他没有把这种法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分开,因为他们研究的对象有绝对的区别。

(三)“应然法”和“实然法”的分野.“法律是什么”是一回事,“法律应当是什么”是另一回事。

只有前者才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实在法,“法律应当是什么”则是立法学和伦理学研究的范围,.主张把道德等因素从法律中清除出去。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思想解读---精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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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丁的分析法学思想解读摘要:分析法学的诞生标志着对法理学的研究范围由“应然的法"走向“实然的法”,法的研究范畴变得明确具体。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对分析法学的误解,“法律命令说"并不等于“恶法亦法”,将分析法学与“恶法亦法"混为一谈是对奥斯丁分析法学的一种误读.德国纳粹利用分析法学的影响力所兴起的实证主义法学并非是奥斯丁分析法学的延续。

随着时代的变迁,分析法学被蒙上了一层阴影,提到分析法学便被认为是只研究法律本身,而不考虑其代表的诸如:道德、秩序、自由等价值因素。

对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正确认识应该是它所代表的那种研究方法,而非纠结于内容.它的这种研究方法对于现代成文法国家的法律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法理学的范畴分析法学法律命令说恶法亦法一、分析法学的诞生(一)分析法学的内容分析法学是在与自然法学派的博弈中诞生的,合乎事物的发展规律,在当时极其盛行的自然法学派最终被分析法学派打败,在面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这个问题上,分析法学把法的研究对象从抽象的道德拉回到了具体的规则,也就是法律本身,正因为如此才使得法律有了可研究的东西,而不是一味的鼓吹着的道德。

“法律应该是什么”这是法律应该怎样并不是法律本身是怎样的,这个是法律应该体现的价值,而“法律实际上是什么"在法理学上的意义,也就是指法理学的范畴。

在现代社会中中,法律的价值与法律本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是由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并颁布施行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也就是说法律真正意义上是指法律条文,即奥斯丁所讲的规则.法的价值并非法律本身,而是法律的另一个方面的问题。

狭义上的法律就是指的法律条文,而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道德因素与法律本身犹如“原则”与“规则”之间的关系。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分析法学之所以取代自然法学派成为当时的主流,是因为它清晰的揭露了法律本身是什么,它把法律的研究对象由虚幻的拉回到了现实中。

(二)奥斯丁其人奥斯丁的一生充满着坎坷,1826年伦敦大学成立,在边沁等人的推荐下,奥斯丁被任命为该大学的教授并主讲法理学,他是历史上的第一位法理学教授。

法理论文——约翰奥斯汀

法理论文——约翰奥斯汀

关于约翰·奥斯汀的法律思想概述【摘要】约翰·奥斯汀作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学派的奠基者,在其著作《法理学范围》①一书中对法的定义、法与道德的关系、实在法等方面作了认真评述。

他首次对法与其它社会现象进行了系统细致的区分,并围绕“主权-命令-制裁”创造性地提出了自己的实在法主张。

他的“法的命令说”和“应然的法与实然的法分离”的思想是其分析法学思想的主要内容。

其法哲学思想对英美法理学乃至整个西方法学有着深远的影响——其在分析法学中所起的奠基性的作用以及创造性地建立了一批法理论的基本概念,如主权、命令、制裁、服从、义务等等,极大地推进了法学理论的研究,并由此使得法理学成为一门真正的较独立的学科。

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性,约翰·奥斯汀在法理学领域的思想建树仍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

【关键词】约翰·奥斯汀分析实证主义法律思想一、奥斯汀的生平及学术概述约翰·奥斯汀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分析法学派奠基人。

他于1790年3月3 日生于东英格兰索夫克郡一个富有的磨坊主家庭,16 岁时应征入伍,当过陆军军官,在 1 812 年退役后攻读法律,并于18 18 年取得律师资格。

简要回顾约翰·奥斯汀的一生,在其生之年就承受着生活的艰辛和理论的落寞。

他于1818 年开始成为执业律师,但是只办过很少的案子,以至在1825年他就不得不从法律实践领域退了出来,之后,他在刚成立不久的伦敦大学获得了法理学教席,主讲法理学课程。

但由于他的理论过于抽象,显得曲高和寡,听者寥寥。

1835 年, 他在无奈中辞去了伦敦大学的教职。

为了谋生,他又在内坦普大学承担了类似的课程,最终的结果也不尽人意。

再后来,他曾短期地为英国刑法委员会服务,还担任过驻马耳他大使,等等。

在公职方面,奥斯汀的一生充满了失望和对未来完成事业的期待。

曾有人这样评价过他的遭遇:“奥斯汀的易紧张的性格、差劲的健康状况、抑郁的个性以及唯美主义的追求妨碍他走得更远。

分析法学的宣言书

分析法学的宣言书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宣言书——读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摘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19世纪西方最有影响力的法学流派之一。

奥斯丁作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先驱,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当中,这一文本堪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宣言书。

本文将从本书的写作背景着手,介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出现的历史原因,并对本书的思想内核予以解读评析。

【关键词】分析实证主义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一、引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19世纪西方最有影响力的法学流派之一。

奥斯丁作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先驱,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当中,这一文本堪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宣言书。

因为正是这一文本的出现,导引了影响深远的分析法学的浮出。

【1】实证主义是十九世纪上半叶产生于欧洲的一种哲学思潮,分为经验实证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其中逻辑实证主义是以感觉经验为基础,以可以操作的逻辑来检验或者推导出概念和命题,其基本思想就是观察、解释、分析和廓清外在的“实际存在”。

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就是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在法学领域内的运用,其任务就是阐明“有关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科学”的范围。

《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认为,分析实证主义的主要意义和基本特征是:“如何将法自身和法应当怎样二者区分开来;着重分析法的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寻求可行的法;并否认道德判断有可能建立在观察和理性证明的基础之上。

”【2】本文将从本书的写作背景着手,介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出现的历史原因,对本书的结构框架进行梳理,并对本书的思想内核予以解读评析。

二、社会历史背景奥斯丁生于1790年,卒于1859年,主要生活在十九世纪上半叶。

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在欧洲经过英国革命、法国革命和1848年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已经在欧洲全面地建立了自己的政权。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就是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随着一系列的经济、政治、法律、思想文化等社会原因应运而生的,为资产阶级制度的巩固和秩序的稳定寻找合适的支撑。

奥斯汀的分析法学思想研究

奥斯汀的分析法学思想研究

奥斯汀的分析法学思想研究一种被误读的思想[摘要]介绍奥斯汀的分析法学思想:法的命令说和应然的法与实然的法别离的思想。

认为过去人们对奥斯汀的思想误解太多。

论证人们对奥斯汀的主要批判是难以站住脚的。

如,哈特所说的奥斯汀的法的命令说是强盗的命令的一种扩大就是一种不正确的指导。

人们指责奥期汀主恶法亦法,这也误解奥斯汀的主要目的。

最后,对奥斯汀分析法学的奉献做了总结:开创了分析法学的先河和确立了分析的方法。

一、奥斯汀其人其学约翰·奥斯汀(1790-1859),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分析法学的奠基者之一。

法学是一种实证性科学,著名法学家的经世之论常常能够为他们带来身前的荣耀。

但是未必所有的法学家及其理论都能如此幸运。

约翰·奥斯汀在其有生之年就倍尝生活的艰辛和理论的落寞。

他于1818年开场成为执业律师,但是只办过很少的案子,以至1825年他就不得不从法律实践领域退了出来,之后,他谋得刚成立不久的伦敦大学的法理学教席,主讲法理学课程。

或许由于他的理论过于抽象,显得曲高和寡,听者寥寥。

1835年,他在无奈中辞去了伦敦大学的教职。

为了谋生,他又在坦普大学(In-nerTempleUniversity)承当了类似的课程,最终的结果也极其相似。

再后来,他曾短期地为英国刑法委员会效劳,还担任过驻马耳他大使,等等。

在公职方面,奥斯汀的一生充满了失望和对未来完成事业的期待,奥斯汀的易紧的性格、差劲的安康状况、抑郁的个性以及唯美主义的追求阻碍他走得更远。

奥斯汀也曾写过一些政治哲学方面的文章,但是他的成果主要是在法理学方面。

奥斯汀生前唯一的著作是法理学的围一书,这本书主要由他在伦敦大学课堂上的演讲稿组成,于1832年出版,命名为法理学的围。

这本著作在奥斯汀生前就遭到了理论界的批判,但都缺乏以动摇奥斯汀的观点。

当时,奥斯汀有屡次修订的时机,但他拒绝加以修订再版。

有学者对其中的原因进展了推测:第一,奥斯汀有更雄心勃勃的方案,它将远远超过目前著作的围,这本书将进一步讨论法律和伦理学的关系,这使修订成为毫无必要。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第二节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恶法亦法”并不是说分析法学否定法律与道 德具有一定联系,更不意味着分析法学赞赏恶 法。当代分析法学某种道 德准则并不是判断它是不是法律的标准。
对“恶法亦法”论的正确理解应该是:在法理 学的范围内,不涉及实在法的功过是非,它只 是探讨法律实际上是什么;关于实在法的好坏, 或实在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那不是“科学法 理学”探讨的问题,而是另外一门学科即立法 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四、“恶法亦法”与法律实证主义思想
奥斯丁认为,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具有法律上 的效力,是因为它是主权者的命令,与法律所 反映的道德价值没有关系。这就是分析法学所 主张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的基本立场。
奥斯丁把它总结为:“法律的好坏是一回事; 它是不是法律则是另一回事。”后世的学者则 把它进一步概括为“恶法亦法”。
第二节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五、影响
奥斯丁对法理学范围的确立,即将法理学范围 限定在实在法中,创立了所谓“一般法理学” (科学法理学)。
在奥斯丁逝世以后,他的法理学成为了英国法 学中法理学教育的基础,流行了近一个世纪, 直到哈特和他的《法律的概念》取代奥斯丁在 英国分析法学中的地位为止。
在奥斯丁以后,奥斯丁分析法学的传统继续发 展,其影响更多地反映在普通法系。
首先,命令包含了一种希望和一种恶。“如果你 表达或宣布一个希望,想我去做或不去做某种 行为,而且如果你在我不顺从你的愿望的情况 下以一种恶降临于我,那么你的愿望的表达或 宣布就是一个命令。”
第二节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其次,命令包含了责任、制裁和义务含义。 归纳起来,可以说奥斯丁的法律是以制 裁为后盾强制执行义务的命令,而这种 命令又是主权者颁布的。
奥斯丁致力于把实在法确定为法理学的 研究对象,提倡抛开法律的价值观念, 把具体的政治法律制度加以比较分析, 揭示法律的结构和构成,也就是要找出 法律共同的元素如原则、概念、特征等 作为法理学的任务,以上就是实证主义 哲学方法在法学上的运用。

奥斯丁分析法学理论的内在逻辑及其方法论基础

奥斯丁分析法学理论的内在逻辑及其方法论基础
法 。 而一 些特 殊 的 法 , 解 释 性 质 的法 、 除 或 撤 销 现 行 如 废
严密却给我们的解 读带来 了便 利。如果将 集 中反 映奥斯 丁法学理论的《 法理学的范围》 ~书 当作 实体进行一 次解 剖 , 么, 那 一个由三个层 次和一个逻 辑原点所 构造 的精密 的理论体系将会 展 现在 我们 面前 。当然 , 些理 论层 次 这
之 间 又 必 然 内 化 着 逻辑 推 理 过 程 和 贯 穿 着 逻 辑 之 链 。 在
实在法的法以及不包含制裁 的法等 也不是严 格意义上命 令性 质的法。至于习惯法 , 奥斯 丁看来 , 在 则应 当属于直
接或间接通过明示 或默 示 的方式确 立 的命令 性质 的法 ,
是实在的人定法 。这样 , 通过 对命 令一 词严谨 的语 义学 分析 , 奥斯丁将作为法 理学研 究对象 的法 ( 即命 令 ) 进行
实质上是 他法 律定 义的副产 品。理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定义都 围绕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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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预先 架 设 了一 个基 本 概 念 的可 适 用 性 , 主 权 的概 即
的提法 就无 从说起 。试想 , 在一个政 治社会 A中, 甲是命 令 的发 布者 , 他对该政 治社会 的成员施 加义务 , 强制其服 从, 并进行 制裁 。毫无 疑 问, 的命令 就 是法 律 。但 是 , 甲 当甲还必须 听命 于另一个更 高的立法者 乙 ( 政治社会 B) 时, 甲就不再 是最 高 的了 , 他就 成 了附属 者 , 所立 的法 他 作为一个整体也 就从 属于 乙的法 律体 系。我们 只能说存 在 乙的法律体 系和 B作为一个 独立政治社 会 的存在 。不
务 ”“ 、制裁 ” 等要 素 。命令 分为一 般性命 令 和具体命 令。 与凯 尔森将具体命令也视为法律 … 不同 , 斯丁认 为 , 奥 只 有一般性命令才是法律 。他说 , 相对具体 个别 的命 令 而 “ 言, 一项法 律是一个强制 约束 一个人 或一些 人的命令 , 它

奥斯丁分析法学理论的内在逻辑及其方法论基础

奥斯丁分析法学理论的内在逻辑及其方法论基础

奥斯丁分析法学理论的内在逻辑及其方法论基础朱垭梁摘 要:奥斯丁分析法学理论由三个逻辑层次构成,即命令理论、主权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

主权理论是命令理论的应然面,功利主义理论是主权理论的应然面。

三个层次层层深入,环环相扣,但都以功利主义为逻辑原点。

功利主义本身又存在一个应然的问题,即如何获得有关人类普遍行为趋向的知识。

其解决有赖于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的哲学方法论。

关键词:奥斯丁;分析法学;方法论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207(2011)02-0074-04 收稿日期:2010-12-14作者简介:朱垭梁,江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法律硕士,主要从事法理学、民法学研究。

(江苏南京 210036)奥斯丁的理论抱负似乎并不远大,甚至还有点儿狭隘。

因为其所有研究的落脚点只有一个,即论证法理学的范围应该是与道德伦理评价无涉的 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 。

这种良苦用心使得他的论证过程显得过于严密和不厌其烦,有时甚至有些令人乏味。

不过,逻辑的严密却给我们的解读带来了便利。

如果将集中反映奥斯丁法学理论的 法理学的范围 一书当作实体进行一次解剖,那么,一个由三个层次和一个逻辑原点所构造的精密的理论体系将会展现在我们面前。

当然,这些理论层次之间又必然内化着逻辑推理过程和贯穿着逻辑之链。

在构造这个理论体系的过程中,奥斯丁明显地受到了英国经验主义哲学传统的影响,其方法论毫无疑问是经验主义的。

这种经验主义具体表现为其从边沁那里继承的,作为整个分析法学理论基石和逻辑原点的功利主义思想。

本文的目的在于展现奥斯丁分析法学的理论脉络,解释其方法论基础,为客观中立地解读和评价奥斯丁本人以及该传统的继承者(或后来者)的思想(包括他们的分歧)奠定基础。

一、命令理论正如在生理解剖的第一阶段我们看到的通常是对象的外部表层一样,在奥斯丁的理论中,我们最先看到的是其规范理论(命令理论)。

奥斯丁在第一讲中对 命令 作了详尽的分析。

对奥斯丁法学思想的再认识

对奥斯丁法学思想的再认识

对奥斯丁法学思想的再认识作者:郑梅清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16期【摘要】约翰·奥斯丁(1790-1859)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开创了分析法学一派,被后人尊称为“现代英国法理学之父”。

同时,其相关理论(“法的命令说”、“恶法亦法”)也遭到了众多学者的批判。

文章拟以莫里森的《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以下简称《法理学》)一书为基础,对奥斯丁的法学思想进行重新认识,以增强对分析法学的理解。

【关键词】奥斯丁;莫里森;法的命令;应然法;实然法目前,对奥斯丁的研究大部分还停留在哈特等人解读的二手资料上,如哈特所说的奥斯丁的“法的命令说”是“强盗的命令的一种扩大”,这种不正确的指导致使部分学者对奥斯丁产生误解。

有的学者认为奥斯丁比边沁逊色;有的学者认为奥斯丁低哈特一等,其理论过于简单、粗糙;还有学者认为奥斯丁的理论最终会导致价值无涉的事业。

对此,莫里森极力为奥斯丁辩护。

早在1982年,他就撰写《约翰·奥斯丁》一书试图反驳其他学者对奥斯丁的批评。

在《法理学》一书中,莫里森试图运用奥斯丁自己的论证和观点来说明问题,通过一种表达、记忆和讨论来避免种种具有表面价值的过于简单的断言,在注释和叙事的有机结合中,鼓励读者以不同的视角考察问题和研究问题。

从而消除对奥斯丁的误解,纠正对其相关理论的歪曲。

一、对传统评论者的反驳实证主义阵营内部的学者认为奥斯丁在法学上的地位及影响是被夸大的,而霍布斯和边沁的理论则被忽视,所以他们否定奥斯丁的地位。

社会法学派则认为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割裂了法律与道德和社会间的联系,是狭隘的概念定义,且不适当的缩小了法理学的研究领域。

我们可以看到传统处理奥斯丁的三种通常方法:一是以法律概念(如命令、制裁等)作为法律研究对象,以此达到法律科学的目的;二是以分析形式的基础规则,试图刻画法律实证主义的特征;三是以哈特的批评来解释奥斯丁。

莫里森认为以上的方法需要重新定位。

重读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

重读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

重读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摘要】这篇文章重读了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

在奥斯丁的人物背景中,我们了解到他是一位英国法学家和语言哲学家。

他的法理学观点主要集中在法律语言的使用和理解上。

通过探讨奥斯丁的方法论,我们可以了解他对法律语言的分析方法。

奥斯丁的影响和贡献体现在他对逻辑分析的贡献,以及他对法律语言研究的推动作用。

奥斯丁的理论现实意义体现在他对法律实践和司法决策的启发和指导。

通过对《法理学的范围》的重读,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奥斯丁的思想,并从中获得启示。

【关键词】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人物背景、法理学观点、方法论探讨、影响和贡献、理论现实意义、重读、结论1. 引言1.1 重读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是19世纪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的代表作之一,也是法学领域中的经典之作。

本书主要探讨了法律的性质、起源和作用,对法律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阐释。

在当时,奥斯丁所处的时代正值英国法学发展的高峰期,他通过《法理学的范围》这部著作对法律的本质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新颖而富有见地的理论观点,引起了当时学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

在这本书中,奥斯丁主张法律是由国家的权威所制定并由其强制执行的规则,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同时强调了法律对于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性。

他还对法律的分类和结构进行了详细的讨论,探讨了法律的起源和演变过程,并对法律的功能和效力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奥斯丁通过《法理学的范围》这部著作深刻地揭示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为后人在法学领域的研究和探讨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启发。

2. 正文2.1 奥斯丁的人物背景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是19世纪英国最重要的法学家之一,也被誉为英国实证主义法学的奠基人之一。

他出生于英国哈里福德郡,曾在伦敦大学学院学习,并在牛津大学毕业。

在他的法学生涯中,奥斯丁曾担任过英国殖民地治理方面的高级职位,这让他对于法律和政治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谈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于《法理学的范围》之解读

谈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于《法理学的范围》之解读

品位·经典人文·社会64【作者简介】 李思,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谈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于《法理学的范围》之解读○李 思(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6)【摘 要】 约翰·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这本书,内容丰富,分析独特深刻,全书贯穿了对“法”概念的实证分析,标志着分析法学派的诞生。

本文从奥斯丁的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入手,根据对《法理学的范围》一书的阅读和理解,谈谈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概念以及笔者的理解和看法。

【关键词】 法律命令说;……要素;……性质;……《法理学的范围》在分析法学派这一领域,其首创人奥斯丁是最有发言权的,他不仅是法律实证主义创始人之一,也被人们称为“现代英国法理学之父”,尽管奥斯丁对于和他关系密切的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学说深信不疑,但奥斯丁法学思想基础离不开实证主义哲学。

奥斯丁认为政府是功利主义的,而法律则是政府的主要工具,对此,其学术观点为:一是明确“法”的意义。

奥斯丁将“法”分为准确意义上的法(具有命令性质的法)和非准确意义上的法(不具有命令性质的法)。

那些具有特定意思描述的法律条文都具有唯一的特性,即“命令”。

二是明确法理学的研究范围。

奥斯丁认为法学只应研究“实际上是这样的法”,也就是“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或发布的法律”,即为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三是上帝法(自然法)、功利原则和社会正义。

奥斯丁相信,功利主义原理不仅是将自然法实证化的认知理论原理,也是确立现代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正义的实质原理。

一、“法律命令说”概念及理解想要全面理解奥斯丁“法律命令说”,必须从奥斯丁对概念的界定入手,包括“法”“命令”“义务”“制裁”等术语解释,“命令”作为法律定义的核心,可以直接区分严格意义上的法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对其含义的理解和把握,直接影响我们如何认知奥斯丁对法理学研究范围的划分。

(一)严格意义上的“法”是什么奥斯丁认为“法”这一术语,就其最为普遍的理解方式和严格含义的语言使用而言,是一个理性存在为约束另外一个理性存在而制定的规则[1]。

法律概念的主权之维奥斯丁与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概念的主权之维奥斯丁与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解释:奥斯丁的主权理论对 法律解释产生了重要影响,强调 法律的解释必须符合国家主权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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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理论的对立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 是社会事实,而自然法 理论认为法律是自然法 则的体现。
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律 的实证性,而自然法理 论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 正义性。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而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 是自然存在的,不受国 家意志的影响。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 的效力来源于国家的强 制力,而自然法理论认 为法律的效力来源于其 道德性和正义性。
奥斯丁与法律实证主义的 关系
章节副标题
奥斯丁对法律实证主义的贡献
提出法律命令说:奥斯丁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对臣民的命令,这一观点 对法律实证主义产生了重要影响。
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奥斯丁认为法律具有权威性,这种权威性来源 于主权者的命令,这一观点对法律实证主义产生了重要影响。
提出法律与道德分离:奥斯丁认为法律与道德是分离的,这一观点对 法律实证主义产生了重要影响。
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奥斯丁认为法律应该是确定的,这一观点对法 律实证主义产生了重要影响。
奥斯丁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异同点
相同点:都强调 法律的权威性和 强制性
相同点:都认为 法律是社会规范, 具有普遍性和稳 定性
不同点:奥斯丁 主张法律是主权 者的命令,而法 律实证主义则认 为法律是社会事 实
不同点:奥斯丁 强调法律的道德 性,而法律实证 主义则认为法律 与道德无关
主权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基础,是国家存在的前提
主权是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依据,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的保障 主权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独 立性和自主性的体现

重读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

重读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

重读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作者:刘星就分析法学而言,奥斯丁的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他的理论,概括地说,基本体现在《法理学的范围》之中。

这一文本,是纲领性的旗帜性的文献。

因为,正是这一文本的出现,导致了影响深远的分析法学的浮出。

〔1〕即使是在今日,我们也依然需要重新关注、阅读、解释和回应这一文本所提出的观念和问题。

〔2〕一19世纪,是实证主义发展的重要阶段。

实证主义的基本思想,在于观察、解释、分析和廓清外在的“实际存在”。

在法学中,“较为自然地”观察“一个法律的存在”以及“关于法律的学科的存在”,并且,从中去建立“客观的”学术叙事。

在19世纪中叶以及下半叶,逐渐成为法学实证主义的一个基本观念。

〔3〕在这样的历史语境中,奥斯丁为自己确立了一项任务——阐明“有关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科学”的范围,而且,经过这样的努力,奥斯丁希望在法学实证主义的思潮中,开启分析法学的学术风格。

〔4〕作为观察对象的“法律”的呈现,以及相应的“法”一词的使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发展谱系。

虽然各类语言对“法”一词所表示的对象具有不同的称谓,但是,人们相信,这一对象是有自己的固定内在要素的。

于是,伴随本质主义的信念,同时,基于自己的“相信”,“法”一词的使用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在论述法律现象的时候都在陈说“法”的性质,以及意义。

这是他们的定性工作。

显然,当深入追踪这些历史发展谱系的内容的时候,在某种意义上,人们似乎只好面对异质众说的多元局面。

但是,奥斯丁设想,作为一门科学的学科,尤其是严肃的“政治社会治理科学”的学科,如果容忍“语词的诸侯割据”,那么,这本身就是不能容忍的。

因此,清理的任务,必须列入议事日程。

为使体现法学实证主义的分析法学稳健推进,必须实现“语词的帝国统一”。

〔5〕被称作“法”的对象,究竟具有怎样的基本特质?这是前现代以及现代法学学科的主要问题。

法学学科的起点,在前现代以及“现代性”的学者看来,是一个不能回避的思考对象。

论奥斯丁实在法思想--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论奥斯丁实在法思想--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

论奥斯丁实在法思想--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读后感摘要:法理学作为一门社会学科,其研究对象和范围应当是明确和具体的,奥斯丁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将法分为四类,分别是神法,实际存在的法,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和隐喻意义上的法律,在他看来只有实际存在的法才是法理学真正的研究对象,他将法律和其他的社会现象进行剥离,特别是将法律和道德之间厘清,其认为法律和道德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种去道德的想法对于现在的法治实践仍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实在法约翰·奥斯汀,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创始人,他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曾在军队中服役,后研读法律,并与1818至1825年任律师。

1826年担任伦敦大学首任法理学教授,1833年辞去教职,担任其他公职。

著有《法理学范围》和《法理学讲义》。

奥斯丁的一生拥有很多遗憾,他的很多具有影响力的朋友都认为奥斯丁将大有作为,但是在对外交流中奥斯丁的行为方式和特殊的忧郁的气质让他很快的结束了一些重要岗位的工作,在他任大学教授一职的时候,来听奥斯丁课程的人也越来越少,在他去世后,他的著作才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奥斯丁实在法思想主要内容法理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应当是清晰的,当代课本中的概念和理论都十分清晰,但是在当时,法理学应该研究什么,法学的范围是什么,很多问题都难以解释清楚,在当时担任伦敦大学教职的约翰·奥斯丁写作其法理学讲义就是为了揭开法学的神秘面纱,对其进行说明。

19世纪是实证主义法学发展的重要时期,实证主义的基本思想就是进行观察,解释和分析,在19世纪中叶以及下半叶,逐渐形成法学实证主义。

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奥斯汀的法学思想主要有三个相互联系的问题组成:法学研究的范围、法和道德的关系以及法的概念。

因为边沁的影响,他虽然信奉功利主义,认为立法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类幸福,但又认为立法学不同于法学,前者属于伦理学范围,后者涉及实在法或严格意义的法,而不管这种法的好坏如何。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吗?--关于奥斯丁法哲学的再思考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吗?--关于奥斯丁法哲学的再思考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吗?--关于奥斯丁法哲学的再思考钱继磊
【期刊名称】《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4(25)2
【摘要】学界对奥斯丁及其法哲学思想的反思、批判一直没有停止。

在当下特定时空,应就对奥斯丁的上述既有批判进行反思与剖析,从中梳理出其背后所共享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奥斯丁的法哲学核心范畴及其理论体系做更为精准的理解和把握,在此基础上重新认识“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这一命题,并进一步思考奥斯丁的法哲学能给当下构建中国自主法理体系、法学体系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带来的启示意义。

【总页数】8页(P10-17)
【作者】钱继磊
【作者单位】齐鲁工业大学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相关文献】
1.“主权者的命令”还是“最大幸福”——从《论一般法律》看边沁法哲学的理论基础
2.主权、法治与人权: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宪政之维
3.法律命令与恶法亦法--评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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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stin法理学范围读书报告最终稿

aostin法理学范围读书报告最终稿

• 奥斯丁生平出版著作包括1832年出版的 《法理学的范围》(The Province of Jurispredence Determined)和去丐后由他 夫人整理出版的《法理学讲演彔戒实在法 哲学》(Lectures on Jurispre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 • 就分析法学而言,奥斯丁的理论具有十分 重要的地位。他的理论概括起来基本体现 在《法理学的范围》乊中。这一文本是纲 领性的旗帜性的文献,正是这一文本的出 现,导引了影响深进的分析法学的浮出。
第事讲
• 神法是准确意义上的法。 • 神法设定的义务是宗教义务。神法设定的制裁是由恶果戒痛苦构成的宗 教制裁 • 神法中有些是可以明显发觉的,有些是朦胧丌见的,后者被称为“自然 法”。 • 上帝通过丌同方式,以及丌同系列的表征,将这些法传达给人类。 • 人类可以明显发觉的一类神法,是上帝通过人类语言媒介传达给人类的 命令。它仧戒者由上帝直接宣布,戒者由与职天使宣布。 • 使人类朦胧丌见的一类神法,丌是通过人类语言媒介来传达的,戒者说 它仧根本就没有被清楚地表达出来。它针对的是圣经教化以外的人。对 明显可以发觉的神法,其设定的义务,也需要我仧通过自然戒理性去理 解。人类具备这种能力。 • 人类行为丌仅受觃则指引,而丏受不觃则相联系的道德感觉的指引。我 的行为丌是直接求劣二一般功利原则来决定的,直接决定我仧行为的, 是不行为种类有关的感觉。认为功利理论的意思,在二将精确估量行为 后果的行为指针去替代前面所说的日常感觉,是荒谬的。
三、《法理学的范围》主要内容
导论 第一讲 第事讲 交待第一讲至第六讲的目的或内容 以及对其论述的顺序 说明法的本质,以及涉及到的关键词 的含义
分析神法;将神法分为两类:明示命 令和暗示命令;分析“表征”(signs )的性质;注意三种理论,一纯粹的 功利理论,二纯粹的道德感觉理论, 三功利和道德的混合理论。第二讲的 大部分内容,以及第三讲和第四讲, 全部或几乎用来说明和分析这三类理 论。

奥斯汀的分析法学思想研究一种被误读的思想

奥斯汀的分析法学思想研究一种被误读的思想

奥斯汀的分析法学思想研究一种被误读的思想
陈锐
【期刊名称】《池州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3(017)002
【摘要】介绍奥斯汀的分析法学思想:法的命令说和"应然的法"与"实然的法"分离的思想.认为过去人们对奥斯汀的思想误解太多.论证人们对奥斯汀的主要批判是难以站住脚的.如,哈特所说的奥斯汀的"法的命令说"是"强盗的命令的一种扩大"就是一种不正确的指导.人们指责奥期汀主张"恶法亦法",这也误解奥斯汀的主要目的.最后,对奥斯汀分析法学的贡献做了总结:开创了分析法学的先河和确立了分析的方法.【总页数】7页(P26-32)
【作者】陈锐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新闻系,40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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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谱系——读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的开题报告

法律的谱系——读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的开题报告

法律的谱系——读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的开题
报告
奥斯汀是英国法律史上很重要的一位法律学者,他所著的《法理学的范围》这本书是他在19世纪初期所著的一本重要的法律著作。

本书的主题是关于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探讨了法律的本质、类型以及法律实施的各种方式,对法律的谱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本文将从法律的谱系这一主题出发,对《法理学的范围》的内容进行阐述。

奥斯汀将法律分成了三种谱系:宪法法律、私法和公法。

其中,宪法法律主要用于国家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私法则是涉及个人和其财产关系的法律,如合同法和侵权法;公法则是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的法律,如刑法和行政法,涵盖了国家权力的范围和适用。

奥斯汀认为,法律的谱系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和内容的分类,更是法律具体运作和执行的基础,同时,不同谱系之间也存在着重要的关系。

例如,公法和私法之间存在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会员同时也拥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等等。

此外,不同谱系的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制约和协调。

从奥斯汀的《法理学的范围》来看,他强调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实践的重要性,并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通过对法律的谱系的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运作和执行的过程,同时也可以为法学和政治学等领域的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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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 丁的本意是有偏差 的 ,奥斯 丁对 法律概念的理解除 了区分 于社会 ,让各 分包 、厂 商项 目成 员 的廉 洁从业决 心和意志 , 取 得其信任 。杜绝 可能发生 的行贿 、送礼 、请吃请 喝行为 。 也 让他 们督促项 目成员 的廉 洁从业 行为 ,杜绝索贿 、吃拿卡 要行 为。以达到廉洁从业 目的,共建公 正的经营活动。保证 了分包 、厂商利益 ,构筑和谐关 系,促进合作伙伴 的后续合 作 ,为公 司集采等大战略方针提供保 障。亦是对 公司 自身的 利益保 障。
【 关键词 】 奥斯丁;莫里森;法的命令;应然法;实然法
目 前, 对 奥斯丁的研究大部分还停 留在 哈特 等人 解读 的 二手资料上 ,如 哈特所说 的奥斯丁的 “ 法的命令说 ”是 “ 强 盗 的命 令的一种 扩大 ” ,这种不 正确 的指导致使 部分学 者对 奥斯丁产生误解 。有 的学 者认 为奥斯丁 比边沁逊 色 ; 有的学 者认为奥斯丁低 哈特一等 , 其 理论 过于简单 、粗糙 ; 还有 学 者认 为奥斯丁的理论最终会导致价值无涉 的事业 。 对 此 ,莫里 森极力 为奥斯 丁辩护 。早在 1 9 8 2 年 ,他 就 撰写 《 约翰 ・ 奥斯丁 》一 书试 图反驳其他学者对奥斯 丁的批 评。在 《 法理学 》一 书中 , 莫 里森 试图运用奥斯 丁 自己的论 证和观点来说明问题 , 通过一种表达、记忆和讨论来避免种 种 具有 表面价值 的过于简单 的断言 ,在注释和叙事 的有机 结 合 中 ,鼓励 读者 以不 同的视角考察 问题和研究 问题 。从 而消 除对奥斯 丁的误解 ,纠正对其 相关理论 的歪 曲。 对传统评论者 的反驳 实证主义 阵营内部的学者认为奥斯丁在法学上 的地位 及 影 响是 被夸大的 ,而霍布斯 和边 沁的理论则被忽视 , 所 以他 们 否定 奥斯 丁的地位 。社会法学派 则认 为奥斯丁 的法学思 想 割裂了法律与道德和社会间的联系, 是狭隘的概念定义 ,且 不适 当的缩小 了法理学 的研究领域 。
三 、拓展项 目的廉洁文化 建设效果
1 . 自活动 开展 以来 ,通过项 目内部学 习宣传 、上 党课 、 名言警句上办公 桌 ,签署廉洁从业 承诺 书 ,开展 自 纠自 查 活 动 。增强 了项 目人员 的廉洁从业意识 ,规范 了从业行为 。使 各级人员公平 、公正 的办理各项事务 , 极 大的增进 了工作效 率 ,减少分歧 。在 劳务款 、材料款 、 施 工验收 、材料设备 收 货清点认真负责 ,不弄虚作假 。保 障了项 目经济利益 。 2 . 廉 洁活动与人性 中多个层 面的观念有关 ,活动开展 以 来 ,项 目成员不但增 强 了廉洁意识 ,还 在勤俭节约等方 面有 所加强 。项 目 成员不再 参加打牌麻将 等赌博活动 ,不再参加 些工程项 目 常有 的吃喝活动 ,取 而代 之是正常 的篮球 、桌 球等体育运动 和项 目组织 的座谈会 等。杜绝 了工作 中的可 能 发生的地下活动 ,极 大的提升 了工作效 率 ,保障 了人才综合 素质培养和项 目 检验 的正规化 。 3 . 与下游 劳务分包 、材料厂商 签订廉洁从业协议 ,组织 座谈 会 ,阐 明项 目管 理人员的廉洁从业行 为守则 。开设意见 箱 ,悬挂廉洁展板 , 公 示廉洁从业 承诺书 ,将廉洁从业展示
郑梅 清
( 北京师 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 0 0 0 4 8)
【 摘 要】 约翰 ・ 奥斯丁 ( 1 7 9 0 — 1 8 5 9 ) 是1 9 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开创 了分析法学一派,被后人尊称为 “ 现代英国
法理 学之 父”。 同时,其 相关理论 ( “ 法的命令说 ”、 “ 恶 法亦法” )也遭到 了众 多学者 的批 判。文章拟 以莫里森的 《法理 学——从 古希腊到后现代 》 (以下简称 《 法理 学》 )一 书为基础 ,对奥斯丁 的法学思想进行 重新认 识 ,以增 强对分析法 学的 理解 。

我们可以看到传统处理奥斯丁的三种通常方法 : 一是以
法律概念 ( 如命令、制裁等 ) 作为法律研究对象,以此达到
差。 修订 了改进意见和建议 ; 开展 了廉 洁从业 自查 自纠工作 , 并汇报 自 查表 ,总结经验 。
( 四 )成效显著 ,强化推广
或许对 于法律 或者法 理学这一庞大繁杂之物的简单文本 定义从来都是难失偏颇。奠里森认为传统评论者的批判与奥

法 律科 学的 目的 ; 二是 以分析 形式的基 础规则 ,试 图刻 画法 律 实证 主义的特征 ; 三是 以哈特的批评来解释奥斯丁 。 莫里森认 为以上 的方 法需 要重新定 位。 从某种程度上看 , 传 统评论者有 “ 为 了从奥斯 丁理论体系 中拿来对 自 身有用 的 那 部分 ,作 为 自身 理论 的箭 靶 ,以此 来为 自己的理论 服务 , 而抛弃奥斯丁整体理论体 系”的嫌疑。因而导致大部分学者 都 只是 关注奥斯丁用来描述法 律的概念性术语上 ,误认为法 律 仅仅只是 由 “ 命令 ” 、“ 义务” 、“ 制裁”拼凑而成 ,使得世 人 忽视 了奥斯丁论述 的时代背景和语境 ,进而未能全面理解 奥斯 丁的理论思想。 如果我们想 重新认 识奥斯丁 ,就应该把他 的著作放到其 总体背景 中去 。在功利 主义盛 行以及 自然科学领域取得 巨大 进 步的时代背景下 ,人们 希望将 程序 、范式等研究也纳入到 社 会科学的研究之 中。浓 厚的学术理性精神指导奥斯丁用语 义分析的工具分析英 国当时的法律状况 ,其 中包括对法律概 念 和法律规范 的逻辑分析 。这 也是奥斯丁注重实然法 ,并将 其作 为一门科学研究 的原 因。在这样的历史大环境 中,奥斯 丁为 自己确 立了一项任务—— 即阐明法理学的范 围。
奥斯丁对法律是什么的定义不仅仅是对已生效的法律进行阐释那么简单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只是奥斯丁术语体系的一部分他的定义实际上是更宽泛的是一个政治上的法律概念即法律实质上是一种程序法律不能存在于统治程序之外
青年与社会
2 0 1 5 年6 ຫໍສະໝຸດ 上第l 6 期 总第5 9 8 期
对奥斯丁法学思想的再认识

以莫里森的 《 法理 学 》为研 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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