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申请书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本
**********文件
***〔****〕**号
关于申请批复**项目穿(跨)越**河
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
辽宁省水利厅:
第一部分:简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所依据的文件。
第二部分:简述项目涉及河道及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第三部分: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本项目的立项依据文件、渉河部分的初步建设方案及其防洪评价报告等文件、材料随文上报,请予批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名称
****年**月**日
(公章)。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什么是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指的是在河道或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项目。
这些建设项目主要是为了改善河道或水工程的功能,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河岸生态环境,以及减轻河流水灾等方面。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分类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目的,可以将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分为以下几类: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的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水库、堤防、水闸、泵站、输水管道等。
这些设施的建设主要是为了调节水流,储备水资源,提高灌溉效率。
河流清淤治理项目河流淤积是影响应用功能的主要因素之一,清淤治理项目主要是为了提高河流的通过能力和洪水容量,保护岸边稳定,减少淤沙和水灾。
河道生态修复项目河道生态修复项目是为了恢复河流的自然景观,维护河岸生态平衡。
此类项目主要包括河岸防护、河岸绿化、河床石化、水下植被等。
河道水文水资源调查项目河道水文水资源调查项目是为了调查河流的水位、流量、水质状况以及水资源分布等情况,为水资源管理提供依据。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与风险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前期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多个环节。
在此过程中,需要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调查,技术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等,才能保证项目的成功实施。
同时,建设项目的风险也需要考虑到,比如在可持续性方面需评估河流水资源水质风险等。
在建设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时,需要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保证项目的可持续性和安全性。
只有做好前期规划和技术评估,才能避免损失,并最终实现对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正文:----------------------------------------------------------------------------------------------------------------------------------------------------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03年6月1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输水、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下列河道或者河段及其配套建筑物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其中国家规定的大江大河或者其主要河段、跨省重要河段、省际边界河道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报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具体河道名称见附录);(二)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三)省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涵闸站等工程。
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和县级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批。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并载明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建设地点、建设占用范围、建设内容、占用期限、施工辅助设施建设等情况,并附具占用示意图;(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三)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四)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行洪输水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建设项目以及在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审查的防洪与河势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五)建设项目对水质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论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武汉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项目怎么办理相关手续?
武汉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项⽬怎么办理相关⼿续?对于武汉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项⽬怎么办理相关⼿续?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权⼒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法第三⼗四条第⼆款、第三⼗⼋条;2、《中华⼈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第⼆⼗七条、第三⼗三条;3、《中华⼈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条、第⼆⼗五条、第三⼗四条;4、《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第⼋条、第⼗⼀条第⼆款、第⼗⼆条第⼆款。
审批流程:受理→审核→批准(属于省级以上⽔⾏政主管部门许可权限的,上报省⽔利厅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审批条件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符合防洪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3、符合河道堤防建设管理⼯程运⾏要求。
审批时限法定期限:20个⼯作⽇承诺期限:10个⼯作⽇需提交的材料⼀、建设⽅案审查阶段1、涉河项⽬建设⽅案许可申请书原件⼀式两份(拟留);申请⼈(建设单位)明、经办⼈⾝份证明(核原件,拟留复印件两份)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式两份(拟留);2、建设项⽬依据⽂件(发改委⽴项(核准制)或项⽬建议书(备案制)许可⽂件、国⼟规划红线或初步选址⽂件、涉及岸线使⽤的应提供省政府或港航部门开展前期⼯作的批复、部分涉及化⼯等污染、安全等建筑物应出具安全、环保等部门批复)原件⼀式两份(拟留);3、建设项⽬涉河建设⽅案(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涉河部分)原件⼀式两份(拟留);4、审查通过并修改完善后的《项⽬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和报告修改说明原件⼀式两份(拟留);5、涉及⼊河排污⼝的应提交⼊河排污⼝设置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原件⼀式两份(拟留);6、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防洪建设项⽬,应提供审查通过并修改完善后的《项⽬洪⽔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原件⼀式两份(拟留)。
⼆、开⼯阶段1、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开⼯建设许可申请⽂件原件⼀式两份(拟留);施⼯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原件⼀式两份(拟留);经办⼈⾝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两份)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式两份(拟留);2、项⽬建设⽅案许可批复⽂件复印件⼀式两份(拟留);3、建设项⽬涉河部分施⼯图及设计⽂件;⼯程施⼯组织设计;建设和施⼯单位⾏政和技术责任⼈名单复印件⼀式两份(拟留);4、施⼯临时占⽤河道管理范围内⼟地的情况;汛期需要施⼯的应提供防汛应急预案复印件⼀式两份(拟留);5、根据建设⽅案批复要求,需要编制防洪补救⼯程专项设计的,还应提供审查通过并修改完善后的《防洪补救⼯程专项设计及审查意见,补救⼯程施⼯组织设计原件⼀式两份(拟留)。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规程
ZW/JZDT X X市行政服务中心标准ZW/XXDT TG 302 SL01—2015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理规程2015-XX-XX发布2015-XX-XX实施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XX市水利局提出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XX市水利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范围、职责、项目类别、法定依据、工作流程、所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在XX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申请在中型河道、县(市、区)边界河道、城市防洪规划涉及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行政相对人的审批。
2 职责2.1 受理人员职责1)负责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2)负责对被许可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3)负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4)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的咨询和有关事项的解释。
2.2 审查人员职责1)负责对该水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2)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3)负责做好行政许可资料的归档工作。
2.3 首席代表职责1)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复审;2)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3)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4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以水政〔1992〕7号颁发);5)《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号)。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进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规定时限内,审批单位应出具《水 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高速公路项目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需要办理两项以上涉河建设方案审批的,应符合水利部《关于高 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有关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涉河建设项目是指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 、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造(修、拆)船项目,以及岸线整治 修复、滩地生态治理、航道整治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 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 ,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和保护到位。
(三)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桥梁(含栈桥)、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 身设计断面以内。
(四)为满足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要求,立交的跨堤建筑物与现状及规划堤顶的净空高度需大于4.5米, 一般应超过5.。米。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堤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5米,同时建设单位应在堤防背水侧专设三级公路 标准的防汛通道。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四条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省级水工程(河道)管 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条审批权限
(一)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管理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省管河道”)的大、中型涉河 建设项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转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小型项目报省级水工程( 河道)管理单位审批。具体为:
广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技术指引
校
核 : 郑国栋 张 政
技 术 负 责 人 : 郑航桅 郑国栋 主 要 编 写 人 : 张庭荣 刘画眉 徐林春 张 政 主要参加人员: 郑航桅 熊德迟 邹向辉 罗建山 何景臻
余广丰 黄 东 郑国栋 何书琴 李虎成 顾立忠 孙小磊 蔡素芳 郑 泳 宫鹏杰 黄武平 黄卫蓝
前言
根据现行水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我市办理河道管 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核准工作的经验总结,制定《广州市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技术指 引》)。
4 桥梁工程 .................................................................................... 10
4.1 选址........................................................................................................ 10 4.2 桥墩轴线................................................................................................ 10 4.3 梁底标高................................................................................................ 10 4.4 桥墩与桥跨布置.................................................................................... 11 4.5 承台布置................................................................................................ 11 4.6 桥面排水................................................................................................ 11 4.7 控制参数................................................................................................ 12 4.8 其它........................................................................................................ 1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代码:5298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四)《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申请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
•施工范围:
•施工起止时间:
•计划施工周期:
项目背景及必要性说明
请简要阐述项目背景、建设必要性及对区域环境的影响评估。
项目施工方案
请详细描述项目的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
2.安全保障措施
3.环境保护措施
4.文明施工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影响及风险评估
请对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化解措施。
现场管理及监督措施
请说明项目现场管理及监督措施,以确保施工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
相关附件
1.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2.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建设许可证、土地利用证明等)
申请人意见
•申请人签字:
•日期:
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留存一份,请如实填写并如期提交。
关于印发《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水管〔2005〕107号)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水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规范我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我厅组织人员对原《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暂行办法》,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我厅,以便今后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安徽省水利厅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规范我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和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栈桥、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
第三条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审批权限下列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流域机构审批(详见附表1):(一)长江干流河道(包括入江支流河口段);(二)淮河干流河道(包括蓄洪区、行洪区)以及颍河阜阳闸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西淝河邵楼以下河段;(三)茨淮新河河道;(四)怀洪新河河道;(五)淠史杭灌区总干渠;(六)驷马山引江水道;(七)龙河口水库、佛子岭水库、磨子潭水库、响洪甸水库和梅山水库等省管大型水库;(八)颍河、涡河、史河、新汴河、洪汝河、水阳江、滁河等跨省河道省界河段(具体河段详见附件1);(九)跨市的内河河道(指河道的两岸跨市或上、下游跨市河道边境各10公里的河段)。
德阳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
德阳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适用于德阳市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的申请。
二、申请人应当逐项填报表中有关内容,也可直接打印填报(建议字体选用宋体或者仿宋_GB2312,A4纸双面打印)。
如填写不下,可加附页并在上报材料中注明。
三、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信息”栏填写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公民身份号码、地址、文书送达地址;个人申请的,“申请人信息”栏填写姓名、联系人及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文书送达地址。
四、“占用面积及岸线”中应当明确占用水域、滩地或者湿地面积。
五、如需提交论证报告的项目,应当提供审查过的论证报告,同时在表中填写论证报告主要结论。
六、“上报材料”中,应出具公示要求的材料附件,附建设项目选址示意图、建设占地和水域示意图、工程平面、立面布置图等能反映工程特征状况的图纸以及其他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七、本表的解释权为德阳市水务局。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表、规模划分表、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监督检查表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表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表注:长江、淮河下划堤防上的建设项目,按安徽省水利厅《关于长江、淮河河道管理体制调整后下划堤防及防洪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皖水管(2005)277号)执行。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表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试行)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制表说明一、有关规定1.适用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填写报告表(含必要的附件、附图等资料)替代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同时提交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等其他申请材料。
2.建设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流域防洪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河道治理规划等管控要求。
3.报告表可由申请人填写,也可委托相关单位填写。
建设项目设计洪水位条件下河道阻水率应有详细的计算说明。
4.报告表填写单位应对报告表所有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二、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2)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审查会议纪要和批复文件;(3)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承诺函。
附图:(1)建设项目位置示意图(可在卫星影像图中表示);(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3)主要建(构)筑物纵、横剖面图。
附件4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表检查日期: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冀法审[2007]8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法审[2007]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包括滩地、淀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包括非防洪水利工程建设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等(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行洪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否则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建设项目规模及对区域防洪的影响程度,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详见附表):(一)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的项目1.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2.我省境内的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泃河、蓟运河、赵王新河、大清河、新盖房分洪道、中亭河;3.海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浊漳河侯壁以下、清漳河匡门口以下、漳河、卫河、卫运河、漳卫新河、滦河潘家口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4.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份数
备注
□1、建设单位(业主)申请书
建设项目涉
及河道与防
洪部分的初
步设计方案
□2、基本情况说明
□3、位置图
□4、平面布置图
□5、横立(断)面图
□6、纵立(断)面图
□7、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
□8、河道管理范围现状地形图
□9、对减少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拟采取的补救措施方案(包括图纸、设计说明、计算报告)
文件经办公室核对、领导签发、文件编号、打印、盖章
本环节办理期限
9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水务管理科
送达
批复文件送达
本环节办理期限
1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政务中心
广州市南沙区水务局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申报表
申申请单位(业主)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职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信
息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地址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事项编码
51001
行政审批内容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4、《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5、《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6、《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
□10、业主落实上述补救措施方案的承诺书
□11、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12、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书面意见
□1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代码:5298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四)《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水利部授权由淮河水利委员会(简称淮委,下同)审查的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见附表一)。
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淮河流域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应抄淮委核备。
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简称沂沭泗局,下同)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由沂沭泗局按照《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权限时,淮委可以会同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由淮委或按照审查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涉及多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简称建设项目,下同)。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水质,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淮委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第六条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申请、审查、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淮委审查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项目法人(包括建设单位和自然人,下同)应向淮委提出申请。
沂沭泗局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向沂沭泗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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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3-1-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设置或者扩大排水(污)口)
申请表3-2-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申请表
填堵河道审批申请表
申请表6-2
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开缺、凿洞申请表
申请表8-2
海塘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申请表
申请表12-2
河道(海塘)管理范围内树木迁移申请表
申请表19-1
原水、公共供水设施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申请表
申请表19-2
申请表22-1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核申请表
申请表22-2
编号:
申请表22-3
申请表23-1
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和控制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申请表
申请表23-2
编号:
申请表 23-3 编号:
申请表25-1 档案编号:()–()–()
申请许可证类别:
排水许可申请表
排水户名称(印章)
排水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上海市水务局
申请表25-2
申请表25-4 二、初审阶段:
申请表25-5
申请表25-6
建设项目排水接管流转单
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排水接管复函
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
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号建设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污水管和雨水管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我单位负责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路市政排水设施接通,特此复函。
接管单位(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