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修订草案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XX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什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指贯彻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准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
一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是国家对消费者支持与援助的原则。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知悉真实情况权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人身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
实践生活中的毒酒事件,劣质药品和化妆品事件,电器、压力容器、玩具、鞭炮烟火、机动车等因漏电、燃烧、爆炸及失灵等原因致人损害案件,是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典型事例。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13•【字号】•【施行日期】2019.11.13•【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6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章消费者组织第四章争议的解决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深圳市及其辖区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能。
市、区人民政府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政府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新消法:回避知假买假和假一赔三成亮点
新消法:回避知假买假和假一赔三成亮点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新消法),这是消法实施20年以来的首次修订。
网络购物、金融消费近年来发展惊人,今年“双11”未到,电商的又一轮争夺战已烽烟弥漫,如何解决消费方式更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的新课题,1993年颁布的消法亟待改进。
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下称消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此后,二审、三审逐步展开,消法“首修”拉开序幕。
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对《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说,相比4月份出台的消法修正案草案,最终出台的新消法在多个领域又有新突破。
从“一倍”赔偿到“假一赔三”相比消法修正案草案,新消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对制假造假的惩罚性赔偿从两倍提高到了三倍。
据了解,惩罚性赔偿是1993年所颁布消法的核心条款之一,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4月28日,消法修正案草案将“一倍”改作了“两倍”。
河山对《中国经济周刊》说,消法修正草案将“一倍”改成“两倍”没有意义。
在汉语中,“一倍”与“两倍”相同,其结果是一样的。
“一倍”是加倍赔偿,是假一赔二,“两倍”也是假一赔二。
这样的修改没必要,反而给人造成误解,以为是假一赔三。
消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5次召开座谈会,邀请专家、学者、律师等对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汇集意见。
最终,增加惩罚性赔偿力度的意见在新消法中得以体现。
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在发布会上公布了新消法的具体内容,惩罚性赔偿的额度从草案中的“两倍”增加到“三倍”。
与此同时,商品价格三倍赔偿之外,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而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死伤,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并加两倍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展历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展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发展历程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先确立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平等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
2010年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121名代表提出4件议案,建议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2年11月修订《消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3年4月《消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次修法主要从四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
2014年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起施行。
实行种类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泛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修订《消法》为时过早 专家称应首先落实条款汇总
修订《消法》为时过早专家称应首先落实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仅被有关部门建议列入5年立法规划,近两三年出台的可能性不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所长助理刘俊海日前告诉记者。
他这番话,针对的是前不久一些媒体“《消法》修改已成定局,有望尽快出台”的报道。
刘俊海说,《消法》颁布10年以来,其主要条款基本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状况。
《消法》予以完善是有必要的,但当务之急不是修改,而是进一步将《消法》的条款落实到位。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董京生也认为,《消法》目前还不具备马上提出修订的条件。
理由是:我国进入小康消费才两三年,有关消费实践还很不充分。
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对有关消费的法律关系给予很明确的规定,如商品住房是不是商品、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等问题至今仍在争论不休,在立法时怎么写?记者从中消协获悉,虽然《消法》已实施9年,但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现象依然严重。
在总体投诉量上升的情况下,消协为消费者挽回损失的数额却出现了下降。
今年上半年,消费者对商品房、汽车、移动电话的投诉居高不下,而解决的难度很大。
有些带有地方政府部门开发背景的商品房投诉一拖就是几年,投诉信转到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却得不到回音。
一些由于规划、质量或测绘部门的责任引发的电磁污染、房屋面积涨(缩)水、建筑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消费者换房或退房的合理主张很难实现。
刘俊海强调,其实,对上面的现象,《消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已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
也就是说,不管是动产商品还是不动产商品,不管是医疗服务还是普通服务,都适用《消法》。
商品房买卖、物业服务和医患关系遇到纠纷,无疑应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
他认为,当前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是:有的商家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后,对消费者拒不理睬,拒不接受工商部门的调解,工商部门可否对其处罚;有的商家拒不履行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工商部门能否依法裁决、先行赔付;小额消费纠纷往往使消费者为几百元钱的商品,付出几千元的律师费等高额成本,能否由败诉商家承担费用;法院可否成立专门审理小额消费纠纷的消费法庭,依法用最简单、最快捷、最经济的手段审理消费纠纷,以减少消费者诉讼开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评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评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对滞后,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这次消法的修改,相对于旧的消法,用一次飞跃形容不足以为过,里面有些法条不乏亮点与创新。
一、本次修订的亮点1. 于消费者有了明确的范畴,把消费者定于“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自然人”。
这对于整个法来说是一个基调问题,对于消法的使用都是重中之重。
2. 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和保护的问题。
近些年来,公民的个人信息情况泄漏相当严重。
商户、医院、甚至是政府部门都肆意妄为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不但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且使公民日常生活遭到不必要的骚扰,甚至人身权、财产权都受到伤害,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消法,是对公民隐私权、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
3. 赠品也有“三包期”。
意见稿第23 条新增:商品三包期内的修理期间,经营者应当提供替代商品。
在保修期内无法修理或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对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运输。
经营者以降价销售、有奖销售、附赠等形式提供的商品、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适用本规定。
3. 将“双倍赔偿”变成“十倍赔偿”。
见稿第60 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胁迫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0 倍以内的赔偿金。
4. 提出设立小额纠纷法庭、仲裁庭,审理小额纠纷案件。
这是非常好的一个创新。
这样可以有效的解决诉讼成本过高,利于消费者主动维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
在过去十几年里,由于诉讼成本过高,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品价格较低,即使利益受到侵害,也会由于民事诉讼耗时,浪费精力,成本过高,很多消费者选择自认倒霉。
设置小额法庭、仲裁庭,能更好的鼓励消费者维权,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5. 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对经营者的审查。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23新消法条例)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23新消法条例)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作为消费者,我们只有熟悉和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我们日常生活中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才能了解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消费者知情权有哪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饭店、游乐场等不允许外带食物合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3、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货、换货、维修?谁承担运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4、什么商品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怎样退货?(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详细解读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 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何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使用半个月后,他发现冰箱的门时不时关不严的情况。
他拿着发票找到商场,售后人员上门检查后表示没有问题,不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商场甚至认为就算门真的有问题,那也是何先生使用时弄坏的。
何先生无奈之下进行投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该案的消费者在维权时需承担举证责任,很有可能会由于有举证责任难度过高,导致无法维权。
而新颁布的《消法》作出了对消费者有利的举证倒置规则,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第25 条第1 款、第2 款为新增法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 消费者定作的;(二) 鲜活易腐的;(三)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消费者李小姐在网上购买一款波鞋,货到后,发现色差极大,颜色和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淡红黄色变成深红色,马上想退货,却被店家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
【解读】由于网络信息不对称性,色差又不属于三包范围内,以往消费者维权往往被拒。
新《消法》25条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李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摘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背景与意义二、2023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修订内容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与监管四、对消费者和企业的启示和建议正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2023 年,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新一轮的修订,旨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创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首先,2023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合法、正当、必要,并经消费者同意。
2.增加了对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的规定,明确了消费者的赔偿标准和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
3.强化了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监管,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4.提升了消费者组织的地位和职责,鼓励消费者组织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与监管也得到了加强。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和企业提出了以下启示和建议:1.消费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会合理维权。
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要注意查看商品信息、合同条款等,避免陷入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陷阱。
2.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合理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遵守诚信原则,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总之,2023 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对消费者和企业都有重要的意义。
最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版
最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版
根据您的要求,以下是最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电子版。
请注意,这仅为草案版本,可能会有一些变更和修订。
请您在查阅
并使用该法律时,确认其最新版本。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该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消费者健康、公平、有
序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享有食品安全、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知情权、参与平
等权、文化消费权、投诉权等多个权益。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促进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
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教育、维权等工作,提高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
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法律追责,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消费者声誉等措施。
第六章争议解决
明确争议解决的途径和程序,鼓励和引导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消费争议。
注:本电子版为草案,仅供参考。
请查阅正式发布的法律文件以获取最新信息。
参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
最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审议。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是“三倍赔偿”制度。
该制度将明确规定,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将需要向消费者支付受损失的三倍赔偿金。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消费者因为某个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而遭受了100元的损失,那么经营者将需要支付他300元的赔偿金。
这项措施的目的是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过去,经营者可能会因为暴力威胁、欺诈行为或者质量问题等原因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然而,由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较高,很多人都会选择忍气吞声地忍受这些损失。
因此,三倍赔偿制度的出台是为了加强经营者的自律,让他们更加关注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并避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这份修订草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
未来,我们可以期待更多的措施将会出台,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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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解读
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解读
简介
本文为《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全文解读,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第一章总则
该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消费者
和生产者的公平交易。
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内容,包括商品和服务质量保证、合同权益保护、价格合理性保护、信息公开和教育等。
第四章经营者责任
该法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包括严禁虚假宣传、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证、履行合同等。
第五章消费维权
该法设立了消费维权机构,鼓励消费者参与维权活动,并规定了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的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该法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赔偿等。
第七章附则
该法对相关的衔接性问题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了对其他与之相悖的法律规定的调整。
结论
《2023年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它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交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7.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修正案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上海人大公众网()、上海市消保委网()、“上海发布”微博平台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2014年7月24日至8月10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00003(二)电子邮件:*************.cn(三)传真:6358658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4年7月24日附关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一、关于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背景《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10月28日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施行十一年来,本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商品类别和服务形式日益复杂,消费的方式、理念、结构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消费维权工作面临许多新挑战。
同时,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改,《条例》有关内容与上位法不相一致。
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二、关于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一)关于细化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主要在《消法》的制度框架内作了两方面细化:一是规定了“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内衣等”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要求经营者做到“一人一物一确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法价值导向基准点的反思与重构
假 冒伪劣产品 受到的损失达 2 0 0 0至 3 0 0 0亿元 , 定参与投 诉的消 费者每 个案件 平均获得 1 0 假 0 0元的补偿 , 这就意味着在 所受到侵 害的消 费者 中,
21 0 1年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J un lo n a iest a dt n o ra fYu n n Unv ri L w E i o y i
J n ay, 0 a u r 2 1 1
Vo . 4 No 12 .1
第2 4卷
第 1 期
文 章编 号 : N 4—14 / 2 1 ) 1 7 C5 13 D(0 1 0 — 7—0 7
受 到 侵害 的消 费者 总数 相 比较 而 言 , 个 比例还 是 不 这
作者 简介 : 荣振华 , 西南政 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 究生( 重庆 ,0 0 1 , 4 0 3 ) 东北财 经大学津桥 商学院讲 师( 大连 ,16 0 16 0 )
① 如1 9世 纪末 和 2 O世 纪初 美 国公 司法 在 自由主 义 指 导 思 想 的影 响 下 , 州 出于 各 自利 益 需 要 而 争 先 恐后 对 公 司 法进 行 重 大 修 改— — 竞 各
构 成 , 且 在一定 程 度 上 决 定 着 消 法 格 局 、 律 修 辞 并 法 等形 式 方 面 的安 排 。 如果 修 法 价值 导 向本 身存 在 问
题, 势必 会 造成 法律 效果 的偏 差 。例 如 我 国现行 消法 立 法价 值取 向是 保 护消 费者 的合 法权 益 , 护社 会经 维
关键 词 : 可持 续性 消 费 ; 费者权 益保 护 法 ; 斜 性 保护 ; 消 倾 权利 救 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0.25【实施日期】2014.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023年市场监管政策法规总结
2023年市场监管政策法规总结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复杂化,市场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在2023年出台了一系列市场监管政策法规,从多个方面对市场主体、消费者权益、经营行为等进行规范和管理。
下面将对这些政策法规进行总结。
市场主体管理方面,2023年出台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市场主体登记的范围和程序,规定了市场主体登记的条件和办理材料,便于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识别和管理。
此外,还出台了《市场主体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加强市场主体诚信建设。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2023年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
该法草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明确了消费者的权益范围和保护措施,加强了对虚假广告、不合理条款、欺诈行为等的打击力度,提高了消费者维权能力。
经营行为监管方面,2023年出台了《市场监管和反垄断法修订草案》。
该法草案加强了市场监管机构对市场经营者的监管,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外,还出台了《网络交易监管办法》,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食品安全监管方面,2023年出台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该法草案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管理,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加强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
同时,还出台了《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加强了进口食品的监管,提高了进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2023年出台了《知识产权保护法修订草案》。
该法草案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此外,还出台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加强了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了创新驱动发展的良好环境。
环境保护方面,2023年出台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
该法草案加强了环境保护的监管和管理,对环境污染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提高了环境保护的力度和水平。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1.0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02年6月20日在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张文蔚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修订的必要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重要领域,也是政府和各公共团体维持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内容。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对消费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予倾斜保护,对于优化上海的消费环境和商务环境、建立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长效机制、增强上海的城市综合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上海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启动较早的地区。
1988年12月22日,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以下简称《消费者条例》)。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该法的原则和精神,于1994年12月9日对《消费者条例》进行了相应修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条例》的颁XXX实施,对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方面,全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普遍增强,经营者的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的行为得以规范,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了投诉、申诉和依法起诉等各种法律救济途径。
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初步形成了社会、行政和司法共同构筑的监督网络。
各级消费者协会的自身建设迅速发展,在依法维权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开展打击制假售假,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查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管作用;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在依法审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诉讼中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在依法维权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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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初稿已形成2010-05-22 08:21:00 来源: 法制网(北京)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本报讯记者陈丽平记者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修订草案初稿已形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10月31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
这一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近年来,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许多方面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建议从扩大法律调整范围、明确维权费用承担、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建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最低赔偿制度等方面进行修改。
国家工商总局认为代表们在议案中所提意见和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将在起草工作中认真加以吸收。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建议有关部门抓紧工作,争取早日将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起草接近尾声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作者:日期:10-02-2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实施16年来终于迎来了第一次修订的历史机遇。
据悉,修法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
由国家工商总局所承担的《消法》修订草案的具体工作已近尾声。
由于没有哪一部法能像《消法》这样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因而《消法》的修订受到社会的格外关注,有关“大修”、“小修”不同看法的争论也此起彼伏。
为配合《消法》的修订,本报今天刊发了记者采写的有关人士的修法建议。
“消费是拉动经济发展的…火车头‟,《消法》是关系到每个人生生息息的万民之法。
”“《消法》16年来第一次修订所产生的历史性影响,绝不亚于16年前《消法》的出台。
修订后的《消法》,应该是一个崭新的里程碑。
”“让消费者放心的消费环境,是消费者潜在的消费需求转化为有效的实际消费行为的必要保障,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有效前提。
”“《消法》的修订,不能像和尚补袈裟,哪有漏洞往哪打个补丁,必须大修。
”这些声音来自社会的不同层面、不同方向。
要彻底转变“重生产轻消费”理念采访中,几乎所有关注修法的人无不谈到修法应该坚持的原则。
记者将人们的“重点强调”归纳如下:———坚持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原则。
从消费经济学的角度讲,消费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消费者才是生产、经营者的衣食父母,没有安全的消费,哪来企业发展?《消法》修订,第一要务就是彻底转变“重生产、轻消费”的观念。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刘亚兵说。
———突出共同保护的原则。
“《消法》修订要突出和发展国家、司法、行政、消费者组织、行业、媒体等全社会共同参与和保护的原则与内容。
”广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李永强说。
———突出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
“消费关系是民事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关系,是平等民事关系中的不平等关系,所以要突出和发展弱势保护原则。
”安徽省消协秘书长张纯说。
———突出和发展惩罚性赔偿的原则。
“假冒伪劣、恶意违约和欺诈屡禁不止就是因为法律的惩戒力太弱。
因此,新《消法》必须突出、发展、强化惩戒性原则,应根据经营者的恶意程度和对他人安全的漠视程度确定赔偿额,并且上不封顶,实现真正的惩罚目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说。
———切实增强可操作性原则。
“由于《消法》适用性方面存在的争议,法院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时,往往不适用《消法》的规定,而适用调整普通民事关系的民法通则、合同法。
结果是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援助。
”四川省眉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黄国祥说。
———广泛参与原则。
“修法过程要公开、透明,要通过相关形式广泛、深入、全面、系统地征集消费者的意见。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说。
消法的适用范围应明确和扩大什么是“消费”?什么是“消费者”?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认为,明确适用消法的情况、范围,是《消法》修订的一个首要问题。
我国《消法》调整及适用的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什么是“生活消费需要”,没有明确界定。
实践中,是否适用《消法》,就全看法官认知的程度了。
邱宝昌介绍说,有的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类别来界定,有的以价值或数量来界定。
如四川省发生的两个判决截然相反的案例:四川省达州某消费者因购买了一辆事故整修后当新车出售的轿车,向法院起诉。
法院适用《消法》判决经销公司双倍赔偿;而同在四川,成都某消费者买到的是一辆开了两千余公里当新车销售的旧车,向法院起诉,法院却认为汽车属于奢侈品,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对消费者双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消费者孙某在一家购物中心一次购买300支派克笔,但事后认为该购物中心伪造产品产地,属于欺诈行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家双倍赔偿。
法院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300支派克笔是为生活需要购置,一、二审均未支持其双倍赔偿请求。
邱宝昌建议,《消法》应明确,凡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就应该受《消法》的保护。
同时,单位购买直接用于员工生活消费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应该适用《消法》。
吴景明认为,关于消费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摒弃我国目前以目的定义消费的做法,改为排除法定义消费,即“非为营业和职业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医疗、教育、金融和保险服务机构是不是经营者?患者、学生、购买金融、保险产品者是不是消费者?近年来这些领域纠纷、争议不断的现实亟待修法予以明确。
“改革开放早已使一些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插上翅膀在市场经济的天空中翱翔了。
”刘亚兵介绍说,医院、学校过去都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但现在的运作模式早已随着行业产业化的发展而市场化了。
收了钱,就应该担责。
刘亚兵建议,《消法》应该明确:凡是有偿提供商品、服务的,都应适用《消法》调整。
在四川省消委会组织的研讨会上,有专家建议“消费者”的定义应该更广泛,如美国把股民也作为消费者。
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赵岷提出,农民的生产消费无疑是受《消法》调整的,在修法时一定要继续完善并细化“三农”消费保护问题。
建立国家层面的消费政策协调机构“无论是春节、妇女节、劳动节、儿童节,还是建军节,乃至教师节、护士节,我们都能从媒体上看到国家领导人看望这些节日的主人们。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早已是社会普遍认同的消费者的节日,我们盼望着什么时候领导能…3·15‟这一天与消费者在一起。
”消费者老赵是个细心人,老赵的心愿显然是消费者愿望的一种象征。
“消费应该是民生的重要内容,这个愿望的内涵是丰富的。
”刘亚兵举了一个案例。
成都某开发商预售房提供给消费者的宣传资料是:楼盘左边是一大片绿化,右边是会所,中间是儿童乐园。
结果却让消费者傻眼了。
省消委会接到投诉现场调查的情形是:左边没有绿化,而是一条公路和天然气加气站;右边不是会所而是加油站;中间的儿童乐园,直径只有5米。
“这就是让消费者频频上当的期房。
”刘亚兵告诉记者,四川省消协组织所受理的商品房投诉中,涉及期房的投诉占91.31%。
几年来中消协及各地消协组织、消费者呼吁取房预售政策,嗓子都喊哑了,包括有关部门也认为应该取消。
但是,由于政出多门,没有一个消费政策协调机构,问题始终无法解决。
据介绍,日本、韩国等都在中央一级设立了消费者保护的最高决策机构,制定相关政策和计划,协调各方作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刘亚兵告诉记者,扩大消费、拉动内需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但我们却没有国家层面的消费政策协调机构,没有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体系。
他建议在修订《消法》中,设立国家层面的机构,承担政策协调、组织和领导职责,形成消保组织体系,包括四个层面:在各级政府设立消费政策协调机构,主要负责消费政策的制定、协调、监督和重大消费问题的调查、处理;在相关部门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内设职能或机构,主要负责在部门职能范围内检查、协调、监督和处理消保相关工作;设立各级消费纠纷调解和消费者教育指导机构,主要负责消费纠纷调解和消费教育指导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依法设立的民间消费者组织。
吴景明强调说,在《消法》总则中应明确规定“国家成立消费政策委员会”,通过制定消费政策协调与经济政策的关系。
2009年,中国出口对GDP贡献率为负3.9个百分点,出口负增长甚至是两位数的下滑,在近几十年来尚属首次。
而消费需求为中国经济增长贡献了4.6个百分点,创近十年之新高。
这些统计数据说明,消费拉动开始取代出口和投资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依靠力量。
但由于没有真正的消费政策,出现了在制定一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不考虑,甚至抑制消费的情况。
消协不是“社会团体”不应依附行政机关消协是什么样的组织?这个问题,多年来专家、学者、官员们都没有说清楚。
有的认为是社会团体,有的认为应该是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甚至还有的认为是行业组织。
张纯认为,《消法》规定消协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而根据社团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或者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其组织形式为会员制。
消协不实行会员制,其服务对象是全体消费者。
实际上,消协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发起,经国务院及各级政府批准依法成立,专门从事消保工作的公益性组织。
因而,现行《消法》将消协规定为“社会团体”是不准确的。
采访中许多专家建议,应该明确消协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
西南财大消费经济研究所所长王裕国认为,应重新定位与完善消协的职能,扩大其在开展消费教育、提供咨询、组织监督检查、支持诉讼、消费纠纷调解等方面的权利。
邱宝昌认为,消协不是行政机关,但事实上消协却与行政部门存在依附关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社会组织本身职能作用的发挥和协调。
因此,建议在机构设置上让消协独立,经费应该由政府财政拨款,在职能履行上与行政执法、司法审理等有机衔接,从而才能使其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
一位市消协投诉部主任告诉记者,该消协一年处理的投诉和为消费者挽回的损失是法院的一倍。
该省消协系统一年的消费纠纷调解量是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调解量的近10倍。
各级消协长期以来为消除社会矛盾所做的大量工作和贡献由此可见一斑。
但是,消费调解既不属于人民调解,也不属于行政调解,更不属于司法调解,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各级消协开展了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点评活动,但由于消协工作的法律效力问题,仍有企业我行我素、不予理睬,消协却心有余而力不足。
有专家提出增加消协的代表权,包括在“两会”代表中增设消费者代表的席位;代表消费者参与立法和重大消费政策制定的权利。
王建平建议完善消协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