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95《商法二》必背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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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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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概述第一节一商的意义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经济学: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媒介时货的行为法学:一切营利性的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商法的概念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商法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四商法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速原则;鼓励交易原则;交易明确、安全原则第二节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第三节一体系——商主体、商行为、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海商制度二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立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制第四节商法与民法、商法与经济法、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第五节一古代商法(一)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罗得海法》(二)希腊法和雅典法(三)罗马法(四)教会法二中世纪商法(一)内容1 城市法习惯法——《日耳曼习惯法汇编》《巴黎习惯法汇编》市政当局的城市规章——城邦条例:《威尼斯条例》《米兰条例》《佛罗伦萨条例》《萨克森市管理》同盟性规约——《汉萨同盟》《伦巴第联盟》城市的特许状行会法令——公会、基尔特2 海商法——《罗德海事法典》《巴希尔法典》《奥列隆法》《维斯比法》《康索拉度法》3教会法——《新约全书》《使徒教律》和各种教令集4 王室法三近现代商法(一)法国商法1 内容《商事敕令》1673、《海事敕令》1681、《法国商法典》、2 特点独立性、客观性、变动性、司法性、广泛影响性(二)德国商法1 内容《德意志普通商法典》1681、《德国商法典》1897.4.7通过2 特点坚持主观主义原则、变动性大(三)日本商法1 内容1890旧商法、1899新商法2 特点在理论上坚持折中主义原则、内容广泛、协调性强(四)英国商法1 商事习惯与判例爱德华.科克、、曼斯菲尔德2 商事成文法(五)美国商法1 特殊性2 统一州法运动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威廉.施奈德3 《统一商法典》——十一篇四十五章四百九十八条评价:充满革命精神的现代商法“以商业交易”为中心进行立法设计价值取向上重“资本”运营反映了历史与现实的关系哲学观上受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支配第六节中国近现代商法体系一近代商法清末1904 大清商律1909 大清商律草案中华民国1914 中华民国商律新中国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证劵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第七节与商法有关的经济理论一重商主义(一)概念十六到十八世纪末在欧洲一些国家中兴起的,以名族国家为对象,以发展商贸为指针,以金银聚敛为基础,以致富强国为宗旨的经济政治理论和政策体系(二)主要内容:是一种经济政策和经济理论把金银等贵重金属的聚敛作为致富的源泉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严禁金银品出口和奢侈品进口实行特许性的殖民地贸易政策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三)早期重商主义和晚期的区别:早期——马基雅维里重金主义晚期——托马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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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概念: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基本原则: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a、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b、资本确保规则c、承担的有限责任d、风险回避原则2、效益至上,兼顾公平原则a.公平原则b效益原则(民商法作为私法,也必然以追求效益为价值取向)c效益至上,兼顾公平(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强调公平至上。

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强调的是效益至上。

)3、安全至上,兼顾效率原则a效率与效益(短期消灭时效主义:票据法上的短期时效)b、安全原则。

体现在:政府干预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在商法中才能将其作用发挥到极致。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有限责任公司1概念: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特征:①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1-50)②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③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和公司资本的封闭性(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重要区别)④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 3利: ①有限责任,股东风险小。

②不发行股票,经营稳定。

(被恶意收购的可能性小)③设立程序简便,条件要求低,易于成立。

④组织机构灵活,便于管理协调。

⑤股东能直接参与管理(具人合性),且股东间相互信任、容易协调,利于体现所有股东意志,反映股东利益。

决策成本低、效率高。

⑥监管相对宽松,财务不须公开,公司保密性好。

⑦一般适合中小企业(不排除大企业,如国企改制),且经营灵活、风险小。

4弊①企业人数限制及封闭性,不利于大规模集资,限制企业发展。

②易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5设立条件: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e、有公司住所。

00995(商法2)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00995(商法2)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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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企业债权人因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或者 其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在企业解散后仍可请求企业投 资人清偿,该期限为5年。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的顺序: (1)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其中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失业保险; (2) 所欠税款; (3) 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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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 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 企业的投资人只 能是一个自然人;(2) 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 人个人所有;(3) 投资人对企业具有绝对控制 权与支配权;(4) 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
6.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1) 企业的兴衰过于 依赖投资者个人;(2) 投资人投资风险较大; (3) 经营规模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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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与程序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 (1) 投资人决定解散; (2)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 放弃继承; (3)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出现解散的事由决定解散企业的, 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企业财产,收回企业债权, 清偿企业债务。

(超详细)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超详细)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超详细)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马工程《商法学》笔记整理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特点:商人法、私法、特别私法特征:a.复合性/兼容性:1.作为私法却兼具某些公法的性质;2. 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

b.技术性(区别民法、刑法以伦理性规范为主)c.营利性(营利是“商”的本质)d.国际性(各国商法的内容相似;一系列公约):1. 技术型规范易于统一;2.各国商法的主要内容具有同源性。

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1)商事关系:主要指商人或企业相互之间发生的,或者商人或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不调整:(1)非营利主体,比如民事主体、行政主体;(2)非营利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行为;(3)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即营利主体所从事的与商事活动无关的行为。

(2)商事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上区别于一般民事关系:a.主体:特殊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若要取得商事主体资格,通常需要先行办理商事登记)b.客体(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动产、不动产;营业、营业资产;其他权利或权益。

c.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或多方商事关系——各方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等规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单方商事关系——既要遵循商法和民法原则,又要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

二、基础概念1、商:限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时,指商人或企业等商事主体;限定事业或行为时,指营利事业或商行为。

2、商事:指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活动或事物。

(效力层级:商法规定>商法习惯>民法)3、商人:是指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1)自然人→包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2)买卖商、商贩→泛指持续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专业技能的个人和组织;(3)是职业也是社会阶层→以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个人和组织;4、商行为:是指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

商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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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重点、难点归纳第一章、商法概述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观主义商法:以商人为立法基础,在对商人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同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其他人适用民法的立法体系。

客观主义商法:以商行为为立法基础,不区分是否是商人所为,只要符合法典规定的行为性质或范围则使适用的立法体例。

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

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商法基本原则:1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具体阐述见课件P6 书P102促进交易迅捷原则3保障交易公平原则4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区别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如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财产关系本质上也是人与人的关系,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法律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结果.商事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主体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00995试题+答案

商法00995试题+答案

全国2005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商法(二)试题课程代码:00995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商法从根本上看属于( C ) A.伦理性的法 B.经济法 C.私法 D.公法2.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要求其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C )A.1000万元B.3000万元C.5000万元D.6000万元3.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B )A.自质押合同签订时B.自质押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C.自公证部门公证时D.自主合同生效时4.合同订立后,合同权利义务可以转让,以下关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表述正确的是( C ) A.合同权利转让要通知债务人并经债务人同意 B.合同权利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C.合同义务转让要通知债权人并经债权人同意D.合同义务转让只须通知债权人5.票据的制作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进行,这体现了票据的( D )A.文义性B.有因性C.设定性D.要式性6.下列选项中仅属于汇票的票据行为的是( B )A.出票B.承兑C.背书D.保证7.下列对合伙企业表述正确的是( C )A.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B.合伙企业以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C.合伙企业以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协议为基础D.合伙企业以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合伙企业的章程为基础8.下列商人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是( B )A.法定商人B.商合伙C.任意商人D.注册商人9.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为( B)A.代表关系B.代理关系C.信托关系D.双向代理关系10.下列可以作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合法出资的是( A )A.机器设备B.著作权C.劳务D.债权11.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特定的业务,即( D )A.证券自营业务B.证券承销业务C.证券投资咨询业务D.证券代理买卖业务12.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C )A.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B.显失公平的合同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D.乘人之危的合同13.以下关于商号权表述正确的是( D)A.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后获得的权利B.不可转让的权利C.仅具有财产性的权利D.在管辖地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后获得的权利14.商业登记是( A )A.要式法律行为B.不要式法律行为C.诺成性法律行为D.实践性法律行为15.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根本目的是( A )A.实现营利最大化B.保持公司持续发展C.扩大企业发展规模D.占有较大市场份额16.公司的成立行为不同于公司的设立行为,以下属于公司成立行为的是( D )A.草拟公司章程B.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C.出资人订立出资协议D.登记管理部门登记17.破产财产是用于破产清算时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财产,以下属于破产财产的是( C ) A.债务人享有使用权的财产 B.设定了担保物权的财产C.设定了担保物权,但担保物权价款超过了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财产D.破产企业的债权,但破产财产分配时未收回的财产18.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可以转让,以下关于股票转让表述正确的是(C )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转让B.任何持有人都可以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自由转让C.公司负债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公司任职期内不得转让D.公司职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发行股票上市时可以同时上市转让19.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D )A.拍卖公告B.招股说明书C.招标公告D.投标20.我国《海商法》中所指的船舶不包括...( D )A.海上客轮B.海上货轮C.船锚D.海上缉私艇21.A与燃气公司订立了供气合同,但A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未交款,期间2004年6月1日,气费价格上调,此时A应当( A )A.按新价交款B.按原价交款C.6月1日前按原价交款,6月1日后按新价交款D.由当事人协商交款22.下列选项中,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的是( A )A.甲开单位的汽车与正在路边行走的乙相撞,乙是第三人B.甲开单位的汽车与乙开的汽车相撞,甲是第三人C.甲开朋友的汽车撞上路边的行道树,甲是第三人D.甲开单位的汽车撞上路边的行道树,该单位是第三人23.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票据是( B )A.用于支取现金的票据B.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C.无记名票据D.被拒绝付款的票据24.商法上的时效制度属于( D )A.诉讼时效B.取得时效C.特殊时效D.消灭时效25.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分立时,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该决议必须由( D ) A.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B.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C.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D.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 C2、C3、B4、C5、D6、B7、C8、B9、B 10、A 11、D 12、C 13、D 14、A 15、A 16、D 17、C 18、C 19、D 20、D 21、A 22、A 23、B 24、D 25、D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

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

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商法复习笔记精简版商法的含义和特征营业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是倡导营利的功利法1、主体的创制基于营利性的目的;2、行为的设置旨在实现利益最大化。

二、是具有经济意义的身份法1、商法时主体法兼行为法,而民法主要是行为法;2、商法中的身份只具有经济意义,不具有伦理意义;3、商法是身份法并不否认其平等性。

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在商品匮乏的时代发展起来的,前端条人对物的占有物权,交易量少;2、商法是在商品丰富的市场经济时代发展起来的,强调债权交易,注重秩序安全和效益,最终导致经济法的产生。

四、是包含着大量强制性规范的私法1、主要表现在主体制度上,身份创制登记等;2、强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交易或控制主体,也不是出于公共安全,而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五、是最具有开放性质的国内法1、开放性使各国商法具有趋同性;2、民法具有民族性。

六、以上特点彰显了商法的独立性。

一个独立的系统而产生的商法典。

制度体系。

一般商事行为制度:如商事代理、商事债权、商事物权等;特殊商事行为制度:如票据、保险、证券等。

易习惯。

适用顺序:商事特别法>商事一般法>商事习惯法>民事特别法>民事普通法>法理商法的对象系和商事营业实施关系。

一、1、商事人格是创制人格;2、商事人格是条件人格;3、商事人格是财产性人格,以企业为核心性依托。

1、持续性营业是商事关系的核心特质,是之区别于民事关系;2、实质上为了促进交易、鼓励交易,创设了众多制度,如营业自由原则、默示承诺等,是在民法中不一定能成立的行为能够在商法中有效成立;3、商事营业具有投机性,易张扬个体自由,故也需要对其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从反面规定保证营业的正当性。

所专门具备的诸多方法。

具体包括:条件主义方法、公示主义方法、外观主义方法和严格主义方法。

在调整对象时,商法不排斥法的方法和民法的方法,但在内容上,商法的方法不包含法的方法和民法的方法。

(详细概述)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节

(详细概述)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节

(详细概述)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节标题:《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节概述本文档旨在对《商法学》第二版第一节的内容进行详细概述。

该节主要介绍了商法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以及商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以下是对该节内容的简要总结。

商法学基本概念商法学是研究商事交易法、公司法、金融法等商法相关领域的学科。

它以商事法为核心,辅以其他相关法律领域的知识,研究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商法学关注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效率性等问题,是现代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学的发展历程商法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法制度。

在近代以前,商法主要以普通法和惯法为基础,随着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学逐渐与国家法律体系紧密结合,形成了现代商法学的体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商法学的研究范围也不断扩大。

商法学的研究对象商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商事交易法、公司法、金融法、合同法等商法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商法学研究的重点是商业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如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商业交易的制约与约束、公司的组织与管理等。

商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复杂性,需要深入分析和研究。

商法学的研究方法商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两种。

理论分析是商法学的基本方法,通过对商法规则和制度的逻辑分析、比较研究等,揭示其内在规律和运行机制。

实证研究则通过对商业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观察、调查和分析,验证理论的正确性和实用性。

商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具体问题的性质和研究对象的特点进行合理的组合和运用。

以上是对《商法学》第二版第一节的内容进行的详细概述。

希望本文档能够帮助您对该节的内容有一个初步了解。

如需进一步详细了解,请参阅课本或相关学术文献。

司法考试商法笔记资料

司法考试商法笔记资料

商法公司法三独:财产独、名义独、责任独公司成立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不是登记之日)章程:约束公司内部人员,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股东权:以交付出资为准(已交付有股权,未交付无股权)修改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中选一个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有独立缔约、诉讼能力(内部关系)子公司:有法人资格,母是子的股东(全资或控股)(外部关系)转投资、担保:1、对内:股决议,法定2、对外:董股决议,章定(上市一年超30%,股决议,2/3)公司决议:1、无效:内容违法原告:任何利害关系人(无时间限制)溯及力:内外皆有2、可撤销:内容违章;召集和表决违法、违章原告:股东(60日)溯及力:内有外无设立方式:发起设立人数:50以下(除发起人,可为无限人)注册资本:1、最低:3万2、首次:≥20%且≥3万(取高的)3、货币:30%出资方式:1、可以:钱、物、知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债券、法人名称权。

(可估计、可转让的财产皆可)2、不可以:劳务、信用、商誉、特许经营权、设担保的财产出资责任:1、不出(不足):出资+违约(向已足额的)+连带(与发起人)+董高赔(增资未履行)2、不实(显著低):补足+连带(与设立时的其他股东)3、抽逃:返还+连带(与协助者)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资格股东名册:证明股东身份变动(对内)(名册上没有,不能参加股东会)股东登记:对抗第三人(对外)股东权利:1、查阅、复制会计报告2、查阅会计账簿(书面请求,15日书面答复,拒绝的,请求法院要求其提供)3、按实缴,分红、认缴增资4、强制解散公司:持表决权10%股东(被告:公司)(1)2年无法股东会(2)2年无法股东决议(3)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解决(4)严重困难股东会:1、职权:经营投资;选换董监;审批董监报告预决、利亏、增减、合分散清变(决定);修改章程2、召集:(1)首次:出资最多(2)一般:董→监→1/10表决权股东(3)临时:1/3董、监、1/10表决权股东董事会:1、3至13人,3年可连任2、职权:经营投资;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决议预决、利亏、增减、合分散变(制订)内部机构设置、聘经理、基本管理制度(决定)3、召集:董→副董→半数以上董事共推一名4、规模较小可不设董事会,可设一名执董,兼任经理5、股东会→(选)董监;董→(聘)经理→(提名)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监事会:1、>3人,3年可连任,必须有职工代表且>1/3,董高不得兼任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自然人、法人皆可设2、一个自然人只可设一个,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设新的(法人不受限)3、10万,一次足额4、登记注明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5、可三会全无6、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个人财产的,连带责任7、年度财务强制审计出资转让:1、内部转:不通知,不用同意,无优先购买权2、外部转:过半数同意,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的应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3、拍卖转:20内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后,章程关于此项的修改不用股东会同意※未出资即转让:受让人善意,转让人承担;受让人明知,连带出资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1、退给公司2、下列情形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1)连续5年不分利润且5年盈利(2)合、分、转(3)届满继续存续3、起诉前提:决议通过之日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起诉期限:决议通过之日90日内起诉原告:异议股东;被告: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发起人:2至200人,半数以上境内有住所注册资本:1、最低:500万2、发起设立:认购的(可分期);发起人首次20%3;发起人募集设立程序:发起人协议→章程→→→→验资→30→30认股人可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情形:1、超期未募足;2、未创立大会;3、不设立公司设立中发起人责任:1、不能成立,债务、费用连带2、不能成立,股款、利息连带3、过失致公司损害,赔偿股东会:1、每年1次2、2个月内临时:(1)董不足2/3;(2)亏1/3;(3)董、监、10%股份股东提出3、召集:董→监→90日持10%股份股东董事会:1、每年2次(至少)2、临时会议:1/3董、监、1/10表决权股东股东会开会:不设出席比例;可委托任何人;资本多数决(例外:对外转让股权,人头过半数)董事会开会:过半数出席;只能委托其他董事;人头主义股份转让限制:1、发起人:成立、上市之日1年内不得转2、董监高:上市1年内、离职半年内不得转;每年转让不得超25%公司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例外:1、减资:10日内注销2、奖励:1年内转让,≤5%3、合并:6个月内注销、转让4、对合分异议:6个月内注销、转让禁止担任:1、无限人2、贪贿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未逾5年3、破产、吊销且个人责任,未逾3年4、个人大债未清偿忠勤义务的禁止:挪、个、贷、自、竞、佣、秘(收入归公司)相对禁止法定:税后利10%,到50%可不再提任意:股东会决议提资本:股票溢价款(不得用于补亏)三种公积金用途:补亏、扩大生产、增资利润用途:补亏→纳税→法定→(任意)→分红股东代表诉:1、害公司2、有权提的主体:(1)有限:股东;(2)股份:180日持1%3、程序:第一步: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告;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高(原:公司;被:董高监)第二步:被拒,30,急,原告是自己(原:股东;被:董高监)(他人害公司,依照前两步)股东个人诉:董高害股东(原:股东;被:董高)人格否认诉:滥用法人独立、有限责任害债权人(原:债权人;被:相关股东与公司连带)合并:吸收合并:A+B=A 新设合并:A+B=C协议→10日通知,30日公告→接到30日,未接到45日→债权人要求清偿、担保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承继分立:单方行为,10日通知,30日公告债务由分立后的连带,但分立前可与债权人书面另约定(债务人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无效)增资:股东会2/3表决权通过减资:决议→10日通知,30日公告→接到30日,未接到45日→债权人要求清偿、担保解散原因:1、届满;2、决议散;3、吊销;4、强制散;5、合并分立(1至4原因解散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的职权:清理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未了结业务;税债;民诉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10日通知,60日公告→接到30日,未接到45日→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清偿,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三个连带责任:1、股东、董事未在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致公司财产流失,损失范围内对债权人连带责任2、股东、董事因怠于履行义务致公司财产灭失而无法清算的,对债权人连带责任1、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合同,发起人承担;公司成立后确认、履行的,公司承担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合同,公司承担;公司成立后证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的,公司不承担(相对人善意除外)2、发起人责任公司未成立:发起人对费用、债务连带(内部过错比例)因设立致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公司承担;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连带(内部过错追偿)3、未按期缴纳股款、出资有限:直接出名股份:催缴后仍未缴纳,另行募集4、瑕疵出资(1)无处分权的出资:善意取得(2)违法犯罪所得出资:出资有效,取得股权;拍卖处置股权(3)划拨、权利负担的土地所有权出资:逾期未解除→视为未出资(5)非货币出资未评估的:评估显著低→视为出资不实(6)其他公司股权出资(应满足的条件):合法持有可转让;无权利瑕疵;法定手续;(否则视为未出资)已评估;(否则视为出不实)5、抽逃出资:对内连带,对外连带(1)验资又转出;(2)虚构债权;(3)虚增利润;(4)关联交易;(5)不合程序抽回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成立公司,并约定成立后抽回偿还第三人,偿还后发起人不能补足,第三人连带6、非货币出资后客观因素贬值,不用补足7、未出资、抽逃出资,不得以诉讼时效抗辩8、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被告:公司;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确认股权应证明:已出资、受让、继受;不违反强制性规定9、隐名显名股东(外观主义)(1)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合同有效(2)投资权归属争议,实际出资人可向名义出资人主张权利,名义出资人不得以股东名册、登记为由否认(3)未经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实际出资人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办理登记(4)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按善意取得处理;造成损失的,实际出资人可请求赔偿(5)债权人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抗辩,事后可向实际股东追偿10、股权转让后未变更登记,原股东又将股权处分,按善意取得处理;造成原受让股东损失的,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未及时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高承担相应责任,原受让股东也有过错的,减轻董高责任。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2

商法期末复习重点2

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其特点:(1)商人法(2)私法(3)特别私法二、商法的原则:1.经营自由:经营的自由与限制;(1)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之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2)经营自由与民事财产权观念相互协调,发展了民事财产权理论和规则,成为商法的首要原则。

(3)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限制,是指对权利人经营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规定,如公务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营业等。

行业限制也称整体利益限制,指权利人未事先取得某种特殊资格,即不得从事特定营业的限制。

例如未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得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组织。

2.平等交换:等价有偿的意义及适用;3.企业维持: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盈利分配、企业重整;4.交易便捷:形式自由、权利外观、短期时效;5.交易安全: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加重责任;6.守法经营:商事登记、会计账簿、特殊义务;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理解)商法与民法均为私法,学术界通常合称为民商法。

一般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规范是民法规范的例外和补充。

因而,商法和民法均要确保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侵害,《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商事活动具有规范功能。

但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应当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规范。

1.假设前提不同民法规范是以“普通之人”或“通常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

在民法上,人不分性别、年龄、宗教、财产多寡等,均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唯在行为能力上,民法上的人会因年龄、智力等不同而有差异。

商法规范是以“特别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商法规范的对象不是“特殊之人”,而是采用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利事业活动的主体。

商法二考试大纲讲课讲稿

商法二考试大纲讲课讲稿

商法(二)自学考试大纲课程代码:00995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课程性质《商法(二)》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商务专业的基础课程之一。

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

商法以商事活动中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作为调整的对象。

商法是调整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总称,即商法是规范商主体以及商行为的法律规范。

商法有着与民法和经济法相区别的特征:兼容性、技术性、营利性、安全性。

因此,商法是规范商事活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也是从事商事活动或将要从事商事活动的人应当了解和掌握的重要法律。

课程设置目的设置本课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考生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与完善、社会经济关系不断丰富、商事活动个日益增多的情况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商事活动中的相关法律,并能够在了解与掌握的基础上进行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

为了达到以上设置本课程的目的,就需设置一个合理的商法体系,该体系应当包含适应现实商事活动的相关法律内容。

关于商法体系与内容如何设置的问题,目前国内学者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我们人为在设置商法体系与内容时,要考虑多种因素。

具体而言:一是:要考虑商法体系本身的逻辑性;二是考虑我国商法立法的现实状况,特别是我国民法、经济法与商法的特殊关联关系;三是要考虑现实的商事活动的实践情况。

因此我们认为,有些法律一般地看可能属于民法或经济法的范畴,但是在调整商事活动中确实重要且不可或缺的,如合同法、担保法。

另外,既然商主体法是商法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因此商主体就应当是丰富的,应当包括除公司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商主体法也就应包括除公司法之外的其他商主体的法律,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

所以我们认为商法的体系主要包括商主体法、商行为法,就具体内容而言,应当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课程的基本要求和重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首先,考生应当对商事活动中设计的基本法律有一个较全面的把握,对教材所设计的最新的法律变化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00995商法名词解释

00995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论。

商人:又称为商主体,是依法从事商事行为,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的且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

包括商法人、商个人和商合伙。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号:即商人名称,是指商人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商行为:又称为商事行为,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行为。

商业行为:是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商业登记:又称为商事登记,是指依照法律或法规的规定,由商人或其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将应当登记的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薄,并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商法人: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

商合伙:是为实现同共营利目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同的规定同共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事主体: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商自然人: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体。

第二章公司法公司:是两个以上的股东依公司法的规定,经登记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操纵市场:指部分投资者利用手中拥有的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持股优势等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制定的规范公司股东与公司行为的纲领性文件,是公司“宪法”,全体公司成员都应该遵守公司章程。

一人公司:股东仅为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积金:公司出于预防亏损和增强财力、扩大营业规模的目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英语或公司资本收益中提取的不作为股利分配,而暂存于公司内部的特定用途的基金。

自考《商法二》重点

自考《商法二》重点
(2) 商业登记是维护商主体合法地位、维护第三人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3) 商业登记是商法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商业秩序的 基础。
31.商业登记的种类。
商业登记可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32.【案例分析】依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登记的 事项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对于应当登 记而未登记的事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商标与商号的性质不同。商标在性质属于一种 工业产权,受《商标法》的调整和保护;商号不是 一种工业产权,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
(3)商标与商号取得的条件与程序不同。商标取得 的原则是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注册商标要 具有显著的特征。商号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登记。
26.商号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
27.商号权的特征。
(1) 商号权具有区域性。
(2) 商号权具有公开性。
(3) 商号权可随商主体或商主体一部分的转让 而转让。
28.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 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 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 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 律行为。
(3)必须进行商业登记
(4)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12.商法人的特征: (1)法人性 (2)社团性 (3)营利性 13.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
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14.商行为的特征。 (1) 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法
18.商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 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
19.商号的特征。 (1) 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 (2) 商号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
主体相互区别的外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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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995商法(二)必背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单选】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多选、简答】商法的特征:(1) 较强的兼容性;(2) 技术性;(3) 营利性;(4) 安全性。

【多选、简答】商法的原则:(1) 提高交易效率原则;(2)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3) 维护交易公平原则;(4) 安全交易原则。

第二节商主体【名词解释】商主体: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简答】构成商主体必须包含的要素:(1) 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3) 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4) 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

【简答】商主体的特征:(1) 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2) 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3) 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4) 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

【多选】以商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标准,商人可以分为商自然个人、商合伙、商法人。

【多选】以是否经过特定的程序登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为标准,商人可以分为法定商人和注册商人。

【多选】以营业规模的大小为标准,商人又可以分为小商人和大商人。

第三节商行为【名词解释】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简答】商行为的特征:(1) 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法律行为;(2) 商行为属于营业性的行为;(3) 商行为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业性的活动。

【【多选】商行为的分类:(1)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塑;(2) 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3) 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

【名词解释】商行为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行为。

【简答】商行为代理的特征:(1) 商行为代理只能来源于作为商人身份的被代理人的委托;(2) 商行为的代理人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其代理权限相对较宽;(3) 商行为代理是有偿代理;(4) 商行为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原则。

【单选、案例分析】商行为代理以“非显名主义”为原则,代理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也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第四节商号及商号权【名词解释】商号:是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

【简答】商号的特征:(1) 商号是商主体使用的名称;(2) 商号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外在标志;(3) 商号是商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时使用的名称。

【单选】一个商自然人要获得商号,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而且只有在从事营业性活动时才能使用。

…【单选】商号随所依附的厂商消亡而终止。

【单选】关于商号的选用。

我国基本上实行的是商号真实原则。

【单选】商号的文字应当使用两个以上的规范的汉字表示。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同时使用自治地方通用民族文字。

【单选】一个商主体只能选用一个商号。

【单选】1.在商主体的商号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商号,并可使用其从属的商主体商号的字号;3.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商号。

【多选】商号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

【简答】商号权的特征:(1) 商号权具有区域性;(2) 商号权具有公开性;(3) 商号权可随商主体或商主体一部分的转让而转让。

第五节商业登记《【名词解释】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

【简答】商业登记的特征:(1) 商业登记是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2) 商业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3) 商业登记是强化国家对商主体的监督和控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4) 商业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但产生私法上的效力。

【简答】商业登记的法律意义:(1)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主体的商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前提;(2) 商业登记是维护商主体合法地位、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3) 商业登记是商法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商业秩序的基础。

【多选】商业登记可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案例分析】依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登记的事项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对于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事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名词解释】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简答】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 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2) 企业的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3) 投资人对企业具有绝对控制权与支配权;(4) 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单选】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实质是自然人。

【单选、案例分析】如果投资人申请设立时是以个人的财产申报出资,则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简答】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1) 设立容易;(2) 经营效率高;(3) 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以及增加就业。

【简答】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1) 企业的兴衰过于依赖投资者个人;(2) 投资人投资风险较大;(3) 经营规模受限制。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与程序【简答】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单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多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管理,即由投资人自任厂长、经理,管理企业事务。

二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理企业事务。

【单选、案例分析】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简答】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1) 投资人决定解散;(2)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多选】个人独资企业出现解散的事由决定解散企业的,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企业财产,收回企业债权,清偿企业债务。

【单选】如果企业债权人因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或者其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在企业解散后仍可请求企业投资人清偿,该期限为5年。

【多选、案例分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的顺序:(1)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其中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失业保险;(2) 所欠税款;(3) 其他债务。

:第三章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名词解释】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简答】合伙企业的特征:(1) 企业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2) 企业以合伙协议为设立基础;(3) 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多选】我国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责任的不同,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三种。

【多选、简答】普通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的共同点:(1) 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3) 设立条件低,程序较简单。

第二节伙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多选、简答】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 书面合伙协议;(3)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选】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多选】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准备申请文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发营业执照。

第三节伙企业的财产【单选、案例分析】普通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通知合伙人。

如果要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依法应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单选】有限合伙人因不执行企业事务,所以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只要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不需要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案例分析】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依法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多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有:决定权、监督检查权、利益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分割财产权。

【多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有:出资义务、忠实义务、分担企业风险的义务。

<第四节合伙企业的内外关系【多选】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事务决策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 由全体合伙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2) 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

【单选】合伙企业对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依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单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

【单选、案例分析】法律对合伙人的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方式作了一些规定,表现在:(1)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五节合伙企业的入伙与还伙【名词解释】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简答】入伙的方式:(1) 非合伙人依法接受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从而成为新合伙人;(2) 在没有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情况下,非合伙人依法加入合伙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3) 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愿意成为该企业合伙人的,依法加入企业,从而成为新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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