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经济法刘文华课后习题
试题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是()。
A、金融保险业B、修理修配业C、文化体育业D、建筑业答案:B解析:加工、修理修配业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试题2、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下列行为属于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是( )。
A、运输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B、饭店开设客房、餐厅从事服务业务并附设商场销售货物C、建筑材料商店销售建筑材料还兼营建筑安装、装饰业务D、建筑公司为承建的某项工程既提供建筑材料又承担建筑、安装业务答案:B解析: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为兼营,所以B选项正确。
试题3、甲公司在与张三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张三先缴纳500元的工作服押金,等张三离职时再予以返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对甲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甲公司将该500元限期退还给张某B、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甲公司处以800元的罚款C、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甲公司处以2400元的罚款D、如果甲公司的行为给张某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试题4、( )是征税的具体根据,规定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
A、税目B、税率C、征税对象D、计税依据答案:A解析: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的具体根据,它规定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
试题5、关于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不满16周岁C、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D、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答案:A解析: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需具备主体合法性: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经济法 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笔记
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主要是指从事生活消费活动的人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调整人们在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常意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就是指1993年1月31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1、对人的适用范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活消费的个人以及购买生活消费品以满足单位个人消费需要的组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凡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对行为的适用范围。
必须是生活消费,而不是生产消费,但是肖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所规定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生产的生产资料,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消费领域中享有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9大权利。
一、安全权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二、知情权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经济法概论考试串讲笔记
0043 -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前三章样本,完整版8页)笔记依据教材《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刘文华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笔记依据目录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第一节法学基础知识第二节相关经济法律制度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地位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三章企业法第一节企业法概述第二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第三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节企业破产法第四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第五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五节违约责任第六节《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及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工业产权法第一节工业产权概述第二节专利权第三节商标权第七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三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八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与义务第四节损害赔偿和罚则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第三节经营者的义务第四节消费者组织和消费争议的解决第十章税法第一节税法概述第二节流转税法第三节所得税法第四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节税收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金融法第一节金融法概述第二节银行法第三节证券法第四节保险法第十二章劳动法第一节劳动法概述第二节劳动合同第三节社会保险第四节劳动争议第十三章自然资源、能源与环境法律制度第一节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第二节能源法律制度第三节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第十四章会计法和审计法第一节会计法第二节审计法第十五章对外贸易法和WTO规则第一节对外贸易法概述第二节我国《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第三节我国对外贸易主要法律制度第四节WTO规则与我国入世承诺第十六章经济争议解决制度第一节仲裁法第二节诉讼法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相关经济法律制度一、法的产生和发展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的产生与阶级、国家在时间上、性质上具有一致性。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经济管理主体)
第六章经济管理主体6.1 复习笔记一、经济管理主体的概念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管理职能的当事人。
它们主要是根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由宪法和行政法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也包括由国家或法律授权、承担某种政府的或社会的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如我国对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等的定位就不是政府机关,而是事业单位或特设机构。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类别、地位和职能1.经济管理主体的类别和地位(1)政府及其管理部门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编制、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预算。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部门大致可以分为宏观调控部门和专门经济管理部门。
①宏观调控部门着眼于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和经济秩序,促使经济尽速、健康及可持续发展。
②专门经济管理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而在很大程度上要从宏观的角度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引导本行业结构的调整,维护所辖范围或行业的市场暨竞争秩序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等工作,也依法设置有关宏观调控部门和专门的经济管理部门。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包括制定和修改宪法在内的最高,立法权,并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的预决算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本地区内最高权力,本地区的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除乡镇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设立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也可能形成经济法律关系。
(3)特殊企业①政策性经营的企业,承担着执行国家政策及相应的管理职能,其典型形式如我国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三大政策性银行,以及发达国家普遍设立的为进出口或中小企业提供信贷及担保的政府银行等。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市场规制法原理)
第十章市场规制法原理10.1 复习笔记一、市场规制法概述1.市场和市场规则体系(1)市场及其调节机制①市场的概念虽有多种含义,但是通常可以归纳为如下三种:a.市场是指聚集买卖双方以交换商品和劳务的实际场所。
b.市场是一种交易机制,即参与交易活动的所有买者和卖者之间的频繁交换共同决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与交易量的机制。
c.市场营销学上认为,市场就是指某项产品或劳务的现实的或潜在的购买者的集合,这是从企业或卖方的角度上对市场的理解。
②市场调节机制,是指市场机体内的价格、供求、竞争、风险、利率、工资等要素之间互为因果、互相制约的联系和作用。
(2)市场规则体系市场规则体系一般是由市场商业道德规范、政策规范、法律规范等构成的有机体系。
市场规则体系中的法律规则系统由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市场规制法和市场监管法四个子系统所构成。
2.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市场规制关系,就是在国家进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而言,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的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即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市场规制关系。
(2)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国家对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性和管理性的市场规制关系是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其调整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生产经营规制关系生产经营规制关系是指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受国家以质量、价格、计量、标准和特殊经营法律法规标准规制的经济关系。
②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即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市场竞争关系。
③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是指政府在对金融、商贸、电信、电力、土地市场等进行监察、督促、引导和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二、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1.基本原则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市场规制法之中的,人们在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执法、守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或者说根本指导思想。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5.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主体的含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力)利、承担一定的义务的当事人。
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如根据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
二、经济法主体体系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如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
(2)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主要为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承包或租赁企业的个人等。
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组织机构内部的机构、单位、成员等,虽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经济法主体制度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或者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基本上都属于法人范畴。
法人是自然人以外依法得以自身名义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及参加法律关系的组织或机关,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构成这样的机关。
法人制度,是指民法上抽象地规定法人条件的私法人制度,公法和经济法中没有抽象的法人制度,公法人和根据经济法成立的合法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及其具体能力,是由抽象的私法人制度即民法的法人制度予以认定的。
三、经济责任制1.经济法主体与经济责任制(1)经济责任制的概念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
(2)经济责任制的范围①国家机关之间,如政府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济管理机关相互间分工配合和制约,下级对上级的关系等;②国家与公有主体及其主导的组织之间,如企业对作为出资者或股东的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主体、对财政等国家经济职能管理机关的关系等;③个人与组织之间,如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对其委派机关,个人承包者对发包的集体、企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等;④组织内部之间,如经济管理机关、国有企业或公司、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等内部管理暨考核中实行内部承包制和其他各种形式的责任制。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四章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4.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的制定经济法的制定是指狭义的经济立法,也即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与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并列。
根据创制机关的级别及其所创制的法规或规范在效力上的差别,经济法的制定有高低不同的位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位阶,自然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二、经济法的实施1.经济法概说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被遵守、适用及其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过程、方式和手段。
(1)在守法方面,重要的是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每一个公民、企事业团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守法的自觉性。
(2)在执法方面,在经济法的实施中必须强调行政执法者和司法机关的执法义务,同时提高其执法水平和道德水平。
2.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也即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公私法因素相交织,或行政、经济或商事因素的融合。
(2)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①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在宏观管理方面主要表现为经济管理职权关系,即在一定职权职务范围内实施相应行为,主要是因抽象行政行为,而形成的职权关系;在微观管理方面,主要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形成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
②竞争法律关系,是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中形成的。
③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法律关系,主要是因本质上为政府商事合同的经济合同关系,也包括公有主体参与的股东协议等企业关系,以及平等财政主体开展经济协作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力)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物、智力成果、人格和身份等四类。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的组织协调职能;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二、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1.法律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
(1)法律部门产生的客观条件是,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需要以不同于以往的法律原则、制度来规范的某些社会关系,并有了相应的司法实践或成文法规。
(2)法律部门形成的主观条件,即:由法学家对业已出现的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规范进行总结、解释和归类,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或学说,并在相当程度上被学界和社会所接受。
2.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1)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这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2)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3)“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4)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5)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6)一定的经济法学说之形成。
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1.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1)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①经济法既肇始于德国,并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②普遍、典型的私人垄断是在美国出现的。
a.19世纪60年代美国出现了初级的垄断形式“普尔”,这是以生产和资本实力比较雄厚的企业为核心达成的企业间关于价格和销量的短期协定。
b.其后美国出现了托拉斯垄断方式,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实行股权式联合,受托企业借助托拉斯管理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形成垄断经营。
(2)西方国家经济法的沿革①战时经济法初级的经济法,仅于浅表层次和以野蛮的方式回应着不期而至的社会化要求,实质上则是与客观经济规律格格不入。
②危机对策经济法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其他意想不到的危机而被动制定的经济法。
③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以反垄断法的变迁表现得最为明显。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宏观调控法原理)
第十六章宏观调控法原理16.1 复习笔记一、宏观调控法概述1.宏观调控的含义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1)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2)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3)宏观调控作为政府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总量调控,其调控手段必然是综合性的,这是宏观调控的职能及目标的客观要求。
2.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与长远利益。
其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财税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是指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的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所产生的特殊分配关系。
它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2)金融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是调整货币发行和资金流通中形成的金融调控关系,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任务。
(3)规划调控关系(4)产业调控关系(5)投资调控关系(6)储备调控关系(7)价格调控关系(8)涉外调控关系3.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执行以及相关法律主体在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有以下几项:(1)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2)政府调控法定原则其基本要求是: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调控主体资格法定;②各类不同宏观调控主体所享有的宏观调控权力法定;③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这是保证宏观调控法和宏观调控权能够实现的基本要求。
(3)政府调控适度原则其内涵有三层意思:①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②政府的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③政府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特殊企业和国有企业)
第八章特殊企业和国有企业8.1 复习笔记一、特殊企业和国有企业概述1.概念(1)特殊企业,是指依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企业。
(2)国有企业,是指国家或政府可以根据资本联系,对其实施控制或控制性影响的各种企业、公司。
2.国有企业与特殊企业的类别(1)西方学者一般把国有企业分为三种:①政府及其部门控制的没有独立人格的企业其财务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预算有直接联系。
②公法人企业系指按照专门的法律设立和经营的国有企业。
③政府控制的商事公司即依照私法设立和经营,政府作为股东,依民商法、公司法参与其决策和经营的企业。
这种关于国企的一般分类,对于我国的特殊企业、国有企业也适用。
二、特殊企业的存在领域和经营管理1.存在领域(1)政策性经营或在经营中承担一定的政府或公共管理职能的领域。
(2)非竞争性的合法垄断领域。
(3)竞争性领域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
(4)国有农场、林场、建设兵团等具有社区性、地域性、政权组织性的某些经营领域。
(5)为完成特殊任务而设立的特殊企业或法人。
2.组织和经营管理(1)特殊企业的组织特点除了国外的私有、私营的特殊企业外,由国家出资或控股的特殊企业在组织上与政权体系通常是直接衔接的,衔接的紧密程度在不同的企业可能不尽相同。
(2)特殊企业的经营管理①营业规制营业规制包括对企业营业网点、营业方式和内容、不得拒绝客户的要约、营业时间等的要求和监督。
②价格控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自主性主要体现在价格方面,它们应能根据市场价格信号安排生产经营,自主定价,追逐利润的最大化。
政府除了以宏观政策和对市场的适当参与来调控物价总水平外,对价格的直接控制或管制仅剩下公用事业和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和服务领域,而这通常都涉及特殊企业的经营范围。
③经营决策和特别财会制度特殊企业须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或考虑公共利益,加之其在组织和资本方面与政府的关联,政府往往对其经营决策也施加不同程度的控制,并实行特别的财务会计制度。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的含义1.关于经济法概念或含义的多种表述(1)否定经济法的经济法含义表述①“学科经济法说”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②“综合经济法说”或“综合法律部门说”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③“经济行政法说”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它与行政法其他部分的区分,是“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行政法在采用传统的行政法调整方法及行政命令方法的同时,还广泛运用其他调整方法,特别是着重发挥经济调节手段的作用”。
(2)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含义的表述①“大经济法说”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经济法规说”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各种经济关系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监督、奖励或限制的诸种经济法规的总称”,或者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③“企业法说”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④“国民经济运行法说”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它是关于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
⑤“宏观调控法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至于其他平等性质的经济关系、商事主体间的商品货币流转关系、国家作为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间的直接管理性经济关系等,则分别由民法、商法、行政法等调整。
⑥“经济管理法说”或“纵向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管理关系包括“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内部的纵向关系”,以及实际上属于经济管理关系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这些关系既可以是强制性的命令和服从、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13.1 复习笔记一、产品质量法概述1.产品与产品质量(1)产品的概念《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商品经济社会中用做商品交换关系客体的,并且由有关国家法律予以明确界定的产品,实即商品。
产品的特性表现为:①经济特性经济特性是指商品经济社会中由经营者加工、销售给用户、消费者的产品,它只能来自于经营者,存在于经营者与用户、消费者双方构成的商品关系之中,只存在于商品社会之中。
②法律标志“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与“产品责任法”同步出现的,是由产品质量法律明确界定其内涵与外延的。
(2)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质量”还应与法律联系起来,即指由国家的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所确定的或由当事人的合同所约定的有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等诸种特性的综合。
产品质量包括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方面,包括适用性和安全性两个方面。
产品质量问题大体上也可分为两类:①产品不适用,多由于产品瑕疵而形成;②产品不安全,由于产品缺陷而发生。
2.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性质和特点(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和处理产品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产品质量法的性质我国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质量管理法和产品责任法的统一体,我们借鉴和吸收了西方产品责任法的精华,却又不同于西方的产品责任法,它是在总结我国长期、大量的产品质量方法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既有时代要求又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的产品质量法,是当今世界上一部先进的产品质量法。
(3)产品质量法的特点①治理综合化②管理系统化对于产品质量的系统管理,应明确把握两点:a.国家主要以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不排斥必要的行政手段,但不要过多插手企业经营事宜;b.系统管理不应只理解为由国家进行管理、监督,管理系统也包括企业自身,它是产品质量管理的基础。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绪言~第7章)【圣才出品】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绪言0.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1.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定义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2)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①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核心为经济法,经济法学首要研究经济法规范本身;②研究经济法与相应的社会关系、经济制度等客观条件之间的联系;③研究经济法与一国法的整体和法的其他部门的关系;④研究经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过程及其实际效果。
2.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首批14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
作为二级学科,经济法学又分为若干不同的专业方向,如经济法总论、企业和公司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房地产法、经济合同法、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1.经济法学的形成(1)萌芽状态的经济法学19世纪,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社会经济日趋社会化的矛盾加剧,法国蒲鲁东提出,应当用“经济法”来解决社会矛盾,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
这是历史上最早提出的经济法理念和学说,但鉴于其不成体系,仍属一种萌芽状态的思想。
(2)经济法学的问世随着资本主义社会迅速向垄断和社会化方向发展,各主要发达国家被迫或主动干预、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程度日益加深。
由于社会经济和法的现实发生深刻变革,导致社会观念发生了决定性的变化以及具体经济法学说的提出,这就使得经济法学这门新兴的法律科学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问世了。
2.国外经济法学发展概要鉴于经济法学在德国产生以后的影响,也由于经济社会化成为各国的普遍现实,经济法学自20世纪20年代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波及大陆法系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得到了相当的发展。
(1)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学概况①日本和德国的经济法概况日本和德国的经济体制、意识形态与其他跻身于发达国家的经历十分相近,尤其日本因为继受了德国法系而在法学上对德国具有依赖性,这使日本成为较早接受德国经济法学说的资本主义国家。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
第九章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9.1 复习笔记一、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概述1.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的概念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是指由企业成员或某一集体出资举办,在本企业、组织或者出资集体内实行合作制原则的企业或组织。
合作暨集体企业或组织的根本特点,在于实行互助合作、“一人一票”的民主、以按劳分配或按贡献分配为主的合作制原则。
2.我国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的由来及其法的调整(1)由来①中国早在20世纪初叶,致力于社会改革的人士就在西方和日本的影响下,试办村社合作、消费合作和信用合作社。
②20世纪20年代末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更在全国推广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并于1934年颁布了《合作社法》。
③中国现在的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最早为20世纪50年代初期城市中一些群众和机关办的合作社;50年代中期对个体工商业者实行合作化,成立了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商店。
④从1958年开始,直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适应发展经济和解决就业的需要,中国城镇中多次掀起了街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兴办集体企业的热潮。
⑤在农村,在50年代的合作化过程中,成立了为农民服务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
⑥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但从70年代开始,它们举办的企业有了较大的发展,被称为“社队企业”。
⑦80年代初,人民公社制度解体,“社队企业”改称“乡镇企业”,后又称为“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这类企业由《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调整。
(2)在我国的各类企业中,对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的法律调整是最薄弱的。
①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集体所有制或合作制企业在国家、社会未予多少关爱的情况下,曾在一夜之间从丑小鸭变为白天鹅,也是对此的一个很好的诠释。
②1990年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实现利润、生产发展速度、销售利润率等方面,不知不觉地超过了国有企业;③1992年,全国乡(镇)村企业在就业人数上也超过国有企业,职工达到1亿人;④另外,还出现了一批大型的乡(镇)村企业,在新一轮的产业升级和制度更新中,合作及集体经济又以证券市场的“江阴板块”——华西村、阳光集团、双良集团等合作制主体控股的大型企业集团而令国人刮目相看。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企业概述)
第七章企业概述7.1 复习笔记一、企业和企业法1.企业的概念和分类(1)企业的概念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某种主体;同时,它作为概括的资产或者资本和人员集合之经营体,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
企业的经营性,是指它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进行筹划运作,考虑投入产出,重视经济核算,借以参与社会的经济、文化等活动。
经营性不等于营利性,也不等于经济性。
(2)企业的分类①传统的典型企业a.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亦可称为个体经营。
b.合伙企业。
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共同占有、使用财产或成立共同经营关系,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联合。
c.公司企业。
是指两个以上的出资人依公司法设立的经营性的企业或组织。
②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及其发展a.合作社。
合作社的经营不以营利为首要宗旨,它是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组织。
b.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企业。
国有企业的行政特性,是当代各国,包括西方国家在内要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主要动因。
③我国企业的类型a.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b.私营企业。
c.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全部或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d.公司企业。
e.特殊企业。
1994年,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三个政策性银行,初步确立了特殊企业的概念。
2.企业法的概念、体系和立法模式(1)企业法的概念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法。
(2)企业法的体系和立法模式①特殊企业法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特殊企业法大致就是国有企业法或公共企业法。
公共企业除了指由中央或联邦、地方政府以及国有企业拥有或参股的企业外,还包括直接承担政策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或非竞争性的为私人所有或控股的企业,如政府特许的交通和供电企业。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兴起:现代法的出现背景: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市场经济逐步成为主导,经济关系日益复杂,传统的法律体系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经济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现代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特点:经济法强调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干预和调控作用,注重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
同时,经济法也关注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旨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经济法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
效率原则:追求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最大化,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安全原则:保障经济活动的安全和稳定,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的主体:从契约到身份经济主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等,他们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契约关系:经济主体之间通过契约建立法律关系,实现资源的配置和交换。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仅仅依靠契约已难以完全调整。
身份关系:除了契约关系外,经济主体之间还存在身份关系,如投资者与企业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等。
这些身份关系对经济活动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间接调整:通过影响经济主体的利益和行为动机,间接调整经济活动。
例如,通过税收政策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
综合调整:综合运用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的方法,实现经济活动的全面和有效调整。
经济法的思维经济法思维强调从经济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注重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经济法思维要求我们在处理经济问题时,要综合考虑经济、法律、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和立法宗旨规制对象:反垄断法主要规制的是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绪 言)
绪言0.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1.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定义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2)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①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核心为经济法,经济法学首要研究经济法规范本身;②研究经济法与相应的社会关系、经济制度等客观条件之间的联系;③研究经济法与一国法的整体和法的其他部门的关系;④研究经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过程及其实际效果。
2.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首批14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
作为二级学科,经济法学又分为若干不同的专业方向,如经济法总论、企业和公司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房地产法、经济合同法、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1.经济法学的形成(1)萌芽状态的经济法学19世纪,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社会经济日趋社会化的矛盾加剧,法国蒲鲁东提出,应当用“经济法”来解决社会矛盾,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
这是历史上最早提出的经济法理念和学说,但鉴于其不成体系,仍属一种萌芽状态的思想。
(2)经济法学的问世随着资本主义社会迅速向垄断和社会化方向发展,各主要发达国家被迫或主动干预、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程度日益加深。
由于社会经济和法的现实发生深刻变革,导致社会观念发生了决定性的变化以及具体经济法学说的提出,这就使得经济法学这门新兴的法律科学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问世了。
2.国外经济法学发展概要鉴于经济法学在德国产生以后的影响,也由于经济社会化成为各国的普遍现实,经济法学自20世纪20年代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波及大陆法系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得到了相当的发展。
(1)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学概况①日本和德国的经济法概况日本和德国的经济体制、意识形态与其他跻身于发达国家的经历十分相近,尤其日本因为继受了德国法系而在法学上对德国具有依赖性,这使日本成为较早接受德国经济法学说的资本主义国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解读
刘子华
【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5(028)002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对该法的修改亮点进行了经济法解读,并通过经济法的回应性、政府在国家干预经济中的科学定位、社会中间层在干预经济中地位的凸显、经济法责任的创新等方式,诠释了经济
法基础理论研究与经济法具体制度之间的相互促进作用.
【总页数】3页(P63-65)
【作者】刘子华
【作者单位】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山西太原03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14
【相关文献】
1.消费者范围解读——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对象 [J], 张素华;吴维维
2.实现中国消费者的“中国梦”——刘俊海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J], 莫小宝
3.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欺诈行为"--兼论消费者"知假买假" [J], 万志前;钟金
4."课程思政"理念下"经济法"教学改革路径研究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为例 [J], 杨芳龄
5.“四川省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会议综述 [J], 邵宾;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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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2.1 复习笔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1.消费者和消费者问题
(1)消费者
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消费者”概念:
①消费者是个人,即个体社会成员;
②消费者是获取生活资料,满足自身生活消费需要的个人;
③消费者是通过商品交换形式获取生活消费资料和接受生活消费服务的个人;
④消费者是从经营者手中获取生活消费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⑤消费者是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保护其特定消费权利的个人。
因此,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以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
(2)消费者问题
消费者问题,是指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即指消费者自身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因其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商品性服务,给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健康造成损害、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①在现代社会,消费者问题已不仅仅是消费者个人的问题,而且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
题。
其危害表现在:
a.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得不到安全保障;
b.消费者的财产和利益损失;
c.危害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利益;
d.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全;
e.影响国家声誉。
②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a.个体利益本位的追求,不顾他人,不顾社会;
b.地方保护主义;
c.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力;
d.生产发展不够,市场发育不足,买方市场没有普遍形成;
e.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2.消费者保护运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
消费者问题激起并发动了消费者保护运动。
就世界范围看,它一般经过由消费者个人自发地自我保护,到由一定的组织自觉地保护,再到由国家进行更有组织、更有力的多手段、全方位的保护,即经历了由自发到自觉、由分散的个人保护到有组织的保护的发展过程。
(1)消费者保护运动最早发源于美国。
(2)1881年,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消费者协会在纽约成立。
(3)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
(4)1984年12月,全国性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诞生。
(5)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1)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有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指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体系;我们主要讲的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上述法律体系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调整范围
①主体:消费者。
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国家机关也是主体。
②客体:生活消费资料,而非生产资料(也不包括生产消费资料在内)。
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所列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仍属该法的客体范围。
③关系: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品性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3)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主要指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以保护消费者为中心所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主要有:
①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这是一种横向经济关系。
具体分为以下几种关系:
a.在正常情况下,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以及服务等合同关系。
它们大多由合同法调整。
b.在非正常情况下,即当出现了消费者问题时,则是一种由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关系。
这些主要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c.还有一种由消费者、消费者组织对经营者的监督关系。
此种监督关系不同于纵向的或具有行政从属性的监督关系。
②国家与经营者的关系。
即有关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这是一种纵向的管理关
系和监督关系。
③国家与消费者的关系。
这主要是一种指导关系,其实质是一种服务关系。
④其他个人或组织对经营者的监督关系。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指出其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具体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包括:
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中心宗旨。
②维护经济秩序。
③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表现在:
a.保护消费者权益,实际上是对企业经营者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制止其违法、违约行为,督促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这样就会促进整个经济健康发展。
b.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必然会引导和刺激消费行为,反过来又促进生产发展。
c.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切实的管理和监督,加强了国家机关对人民、对社会的经济责任,从而能促使国家机关更主动地协调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①特别保护原则
特别保护原则即国家给予经济上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以特别保护的原则。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对应的,他们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在商品交易中也是平等的主体,但在经济上却是不平等的,消费者常常是弱者,表现在:
a.结构弱;
b.实力弱;
c.手段弱。
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特别的保护。
如:
a.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只规定权利,对经营者则只规定义务。
b.在归责原则上,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c.举证责任倒置。
d.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可就消费者问题进行监督。
这也体现了一种特别保护。
②国家支持原则
国家支持原则即国家支持、援助消费者的原则。
国家对消费者的支持包括:法律支持、行政支持、经济支持。
③社会监督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此条应理解为:a.不仅受害的消费者个人,而且所有个人和组织,均可对消费问题进行揭发、控告;
b.消费者组织对此负有更重的责任,大众媒体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c.消费者以外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就消费者问题进行社会监督,既是权利,也是责任。
④公平、信用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是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1.消费者权益的含义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许可。
表现在:
(1)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其国情咨文中第一次提出消费者权利概念。
其中包括4项权利。
(2)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又加上一项“求偿权”,使之成为5项权利。
(3)1985年4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消费者准则》提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原则,实际上是提出了消费者的6项权利。
(4)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提出8项权利。
(5)199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9项权利。
2.消费者的权利
(1)保障安全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了保障安全权,具体包括:
①人身安全权。
包括:
a.健康不受损害;
b.生命安全有保障。
②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①商品情况标示不全;
②商品情况标示和说明有欺骗性;
③商品标志不科学、不通俗。
(3)自主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