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公务员考试体检通用标准及操作手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不断规范体检操作程序,积极改革和完善体检组织实施办法,体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在地方发生多起录用体检争议事件,反映出个别地方还存在体检标准理解不准确、组织实施不规范、工作人员组织纪律性不强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严肃纪律,确保体检工作客观公正,现就做好录用体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录用体检工作。
公务员录用体检是公务员招录的必经程序,直接关系到招录人员的素质,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招考工作的公信力。
同时,录用体检工作专业性强,组织实施程序复杂,社会敏感度高。
公务员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体检医疗机构和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体检工作公平公正。
二、要严格执行录用体检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开展体检工作。
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录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与体检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体检的原则、程序、项目和标准,做到标准明晰、操作规范、适用规定科学合理。
三、要加强体检医疗机构管理。
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医疗机构的指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流程,检测技术和设备应符合相关要求。
公务员体检录用通用标准2024
公务员体检录用通用标准2024公务员体检录用通用标准2024对于公务员体检的通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体格指标标准。
公务员体检中,会对身高、体重、视力、听力、肺活量、血压等体格指标进行评估。
通常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60cm;体重要在健康范围内,BMI指数要符合体重和身高的比例;视力要求正常或者近视不超过600度,同时要求色觉正常,目标灵敏度达到一般要求;听力要求能正确回答听力测试题目;肺活量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血压不能超过一定范围。
二、器官功能检查。
公务员体检中,会对心脏、肺部、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等进行检查。
包括心电图、胸部X光、肝功能指标、肾功能指标、血常规指标等项目的检查,以确保考生的身体器官功能正常。
三、传染病检查。
公务员体检中,会对考生进行传染病的检查,包括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病毒的检测。
这是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健康,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四、精神状况检查。
公务员体检中,除了身体检查外,还会对考生的精神状况进行评估。
包括心理测试和精神状态的评估,以确保考生的精神健康。
总之,公务员体检的通用标准是为了选拔合格的人员,保证公务员队伍的质量和形象。
体检标准的设定是根据公务员从事的工作要求和岗位特点而制定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级别、不同职位和不同地域的需求而有所差异。
考生应认真按照通用标准进行体检,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准备和调整。
在体检过程中,如果发现考生有体检项目不合格的情况,一般会有一定的补救机会,考生可以根据医生的建议进行相应的治疗和调整。
但是,对于一些不可逆的疾病或者不符合基本体格要求的情况,可能会直接导致体检不合格。
因此,考生在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之前,应当了解并认真研读相关的体检标准,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充分的准备和调整,以保证能够顺利通过体检环节,进一步参加后续的考试和选拔过程。
同时,在平时的生活和工作中,也要注意保持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为将来参加公务员体检做好充分准备。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015海南公务员考试信息及备考汇总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现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参照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
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
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
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
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
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
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复检只能进行一次。
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
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单侧肉眼视力高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别、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译者、交通安全技术、安全严防技术、灭火、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高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好的皮肤病(例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有显著疾病特征(例如五官畸形、无法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急躁,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员职位,体重-厘米,且合乎《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健康检查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健康检查合格证(67.(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稽查职位、登轮检疫鉴别职位、现场核查职位及海关货物核查职位,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一、总则。
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招录的人员,其招录资格条件包括身体条件。
为了保障公务员身体素质的健康和适应工作需要,制定本标准。
二、体检范围。
公务员录用体检包括一般体格检查、生理功能检查、精神状态检查和专科检查。
一般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肺听诊、腹部触诊等。
生理功能检查包括视力、听力、肺功能、肝功能、肾功能等。
精神状态检查包括心理测试、精神病学评估等。
专科检查根据具体岗位需要进行相应的检查。
三、体检标准。
1. 一般体格检查标准。
(1)身高,男性不低于165厘米,女性不低于160厘米。
(2)体重,体重指数在18.5~23.9之间。
(3)血压,收缩压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60~90毫米汞柱。
(4)心肺听诊,无明显异常。
(5)腹部触诊,无明显肿大、压痛等情况。
2. 生理功能检查标准。
(1)视力,裸眼视力不低于5.0。
(2)听力,对声音频率在500Hz、1000Hz、2000Hz、3000Hz的纯音听力均不低于25分贝。
(3)肺功能,吸气量和呼气量正常。
(4)肝功能,血清谷丙转氨酶、血清谷草转氨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间接胆红素均在正常范围内。
(5)肾功能,血清肌酐、尿素氮、尿酸、尿常规均在正常范围内。
3. 精神状态检查标准。
(1)心理测试,无明显心理障碍。
(2)精神病学评估,无精神疾病。
4. 专科检查标准。
根据具体岗位需要进行相应的专科检查,如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等。
四、体检结果处理。
体检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待定三种情况。
合格者可继续参加招录程序,不合格者不得录用。
待定者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检,经复检合格者可继续参加招录程序。
五、附则。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结束语。
公务员录用体检是保障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重要环节,本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公务员身体健康、适应工作需要,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选拔优秀人才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发布《临床生物化学检验常规项目分析质量指标》等8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卫通[2012]23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卫生计生委结合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际,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2013年8月19日《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一、将“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6.1血常规”修订为:6.1 血常规可为血液病的诊断提供线索。
其中红细胞、白细胞及血小板计数采用仪器法或显微镜计数法,血红蛋白采用仪器法或光电比色法。
必查项目包括以下5项:6.1.1 红细胞总数(RBC)【参考值】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红细胞减少多见于各种贫血,如急性或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缺铁性贫血等。
红细胞增多常见于身体缺氧、血液浓缩、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继发性红细胞增多症等。
6.1.2 血红蛋白(HGB)【参考值】男性:130~175 g/L;女性:115~150 g/L。
血红蛋白减少或增多的临床意义基本同红细胞总数。
6.1.3 白细胞总数(WBC)【参考值】 (3.5~9.5)×109/L。
生理性白细胞增多常见于剧烈运动、进食后、妊娠期等。
另外,采血部位不同,也可使白细胞数有差异,如耳垂血平均白细胞数比指血要高一些。
病理性白细胞增多常见于急性化脓性感染、尿毒症、白血病、组织损伤、急性出血等。
病理性白细胞减少常见于再生障碍性贫血、某些传染病、肝硬化、脾功能亢进、放疗、化疗、服用某些药物后等。
[人社部发【xx】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人社部发【xx】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提供:《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希望对您有帮助!人社部发【xx】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 *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 * 》(人社部发[xx]12号)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
”修订为“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
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目录第1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 (4)1 临床检查 (4)1.1 一般检查 (4)1.2 内科检查 (5)1.3 外科检查 (8)1.4 眼科检查 (11)1.5 耳鼻喉科检查 (15)1.6 口腔科检查 (16)2 妇科检查 (16)3 心电图检查 (18)4 腹部B超检查 (20)5 胸部X线检查 (24)6 实验室检查 (26)7 体检结论及建议 (32)8 关于体检表填写说明 (32)第2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实施细则 (34)1 关于器质性心脏病 (34)2 关于血压 (41)3 关于血液系统疾病 (44)4.1 条文解释 (54)4.2 诊断要点 (56)4.3 注意事项 (58)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58)5.1 条文解释 (58)5.2 诊断要点 (59)5.3 注意事项 (60)6 关于消化系统疾病 (61)7 关于肝炎和肝硬化 (65)8 关于恶性肿瘤 (69)9 关于肾脏疾病 (76)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81)10.1 条文解释 (81)10.2 诊断要点 (83)10.3 注意事项 (85)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86)11.1 条文解释 (86)11.2 诊断要点 (87)11.3 注意事项 (87)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87)12.1 条文解释 (87)12.2 诊断要点 (88)12.3 注意事项 (90)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91)13.1 条文解释 (91)13.2 诊断要点 (91)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全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的通知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公务员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11〕12号)等规定,现就做好全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体检和考察人选的确定面试工作结束后,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对面试人员的笔试、面试成绩进行审核,合成考生总成绩并排序,分别在省、市《招录公告》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成绩公布后,按照规定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及时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二、体检和考察工作的组织在同级公务员考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省直机关的体检、考察工作由省直各招录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以下机关(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体检、考察工作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部署和组织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应参与本部门考察对象的考察工作。
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须制定具体的体检、考察工作实施方案。
体检、考察工作要严格按照皖人社发〔2011〕1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切实做到职责分明、操作规范、组织有序。
先进行体检后进行考察,体检合格的进行考察。
招录职位体检或考察人选出现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体检、考察环节的递补各不超过两次。
三、体检工作的具体实施(一)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其中,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考生,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要求。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信息发布时间:2010-3-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
根据文件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
”修订为“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
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对照表序号一1 2 3 4原表述修订后第2 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 6.1 血常规(第 16-17 页)6.1.1 红细胞总数( RBC) 6.1.1 红细胞计数( RBC)【参考值】男性:( 4.0 ~5.5 )【参考值】男性:( 4.3 ~ 5.8 )×1012/L ;女性:(3.5 ~ 5.0 )×1012/L 。
×1012/L ;女性:(3.8 ~5.1 )×1012/L 。
6.1.2 血红蛋白 (HGB) 6.1.2 血红蛋白 (HGB)【参考值】男性: 120~ 160 g/L ;女【参考值】男性: 130~175 g/L ;女性: 110~150 g/L 。
性: 115~ 150 g/L 。
6.1.3 白细胞总数 (WBC) 6.1.3 白细胞计数 (WBC)99【参考值】(4.0 ~10.0 )× 10/L 。
【参考值】( 3.5 ~ 9.5 )× 10/L 。
6.1.4 白细胞分类计数( DC) 6.1.4 白细胞分类计数( DC)【参考值】【参考值】中性粒细胞:杆状核为 0.01 ~0.05中性粒细胞:( 1.8 ~6.3 )×109/L (1%~5%),分叶核为 0.50 ~0.70(40%~75%)。
(50%~ 70%)。
嗜酸粒细胞:(0.02 ~0.52 )×109/L 嗜酸粒细胞: 0.005 ~0.05 (0.5%~(0.4%~8%)。
5%)。
嗜碱粒细胞:(0.00 ~0.06 )×109/L(0~1%)。
嗜碱粒细胞: 0.00 ~ 0.01(0~1%)。
淋巴细胞:( 1.1 ~ 3.2 )×109/L(20%~50%)。
9淋巴细胞:0.20 ~0.40( 20%~40%)。
单核细胞:(0.1 ~ 0.6 )×10 /L(3%~单核细胞: 0.03 ~ 0.08 (3%~8%)。
修订公务员体检标准完整版
修订公务员体检标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小数视力),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小数视力),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完整版)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发行为试行版)是由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而制定。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共同下发,《操作手册》是对公务员录用体检具体操作工作的详细解读。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
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
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
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可以在线阅读:目录第1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 101 临床检查 101.1 一般检查 101.2 内科检查 111.3 外科检查 141.4 眼科检查 161.5 耳鼻喉科检查 211.6 口腔科检查 222 妇科检查 223 心电图检查 234 腹部B超检查 265 胸部X线检查 306 实验室检查 317 体检结论及建议 388 关于体检表填写说明 38第2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 401 关于器质性心脏病 402 关于血压 473 关于血液系统疾病 504 关于结核病 605 关于呼吸系统疾病 646 关于消化系统疾病 677 关于肝炎和肝硬化 718 关于恶性肿瘤 759 关于肾脏疾病 8210 关于内分泌系统疾病 8711 关于精神疾病 9212 关于结缔组织疾病 9313 关于血吸虫病和丝虫病 9714 关于颅脑疾病及损伤 9815 关于骨髓炎 10016 关于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10417 关于胆结石及泌尿系结石 10718 关于性传播疾病 119 关于视力及眼科疾病 11520 关于听力及耳鼻喉科疾病 12121 关于其他严重疾病 127附录A 公务员录用体检常规检查项目 129附录B 视力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对照表 131附录C 实验室检查相关要求 131C1 检验科操作程序 132C2 采血室操作规程 133C3 艾滋病检测初筛实验室必备条件 134附录D 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135)。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一、简介公务员录用体检是国家对公务员从业资格的审核标准,是政府在聘用公务员时参考的重要准则。
体检是一个系统性、缜密细致的过程。
为了保障公务员录用体检质量,政府加强体检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于2020年出台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二、主要内容1、确定体检标准:《手册》明确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相关标准,包括必备的体检内容、报告标准、审批方式等;2、体检程序规定:《手册》列出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的具体程序,包括体检预约、申请材料准备、体检登记、体检开始、体检结束、报告汇交、审批最终结果等;3、体检机构资质管理:《手册》规定,政府聘用公务员必须在取得《诊断机构资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进行录用体检,并加强机构质量管理;4、体检报告审核:《手册》明确,录用体检机构提交给聘用单位的体检报告须经政府监督部门审核确认;5、严格执行:《手册》规定,所有聘用公务员的录用体检须严格按照本文件答复,否则将受到聘用单位的处罚。
三、操作步骤1、组织体检:双方签订《公务员录用体检协议》2、立即登记:体检当事人先登记体检材料3、安排体检:注意组织人员安排,避免体检费用报销的问题4、审查报告:注意报告的完整性以及内容的正确性5、准备审批:备齐相关文件及体检审批单,经政府部门审批6、审批结果:审批结束,由聘用单位提交签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合格说明》四、关键点《手册》建立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统一标准,严格规范了体检程序,提高了体检效率,确保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正确、可靠、合理。
关键是要坚持完善体检制度,严格执行体检程序,真正把公务员录用体检理念落实到体检实际操作之中。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社区工作者女性体检标准
社区工作者女性体检标准
体检工作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标准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体检注意事项
第一,要做好体检的相关准备工作。
如备好体检表上需贴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等相关资料;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勿熬夜,不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第二,要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
在体检过程中,要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
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请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第三,如对体检结果有异议,请按有关规定向考录机关提出。
[公务员考试]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
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按照国务院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
根据文件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
”修订为“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
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七、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公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12•【字号】•【施行日期】202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公告根据山西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安排,现将我厅2023年度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体检、考察对象根据考试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职位计划录用人数等额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员。
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体检时间地点2023年4月18日(周二)上午7:20。
集合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费用体检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体检医院向考生收取。
四、体检标准体检执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
五、体检纪律1、体检实行封闭管理,参检考生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体检过程中不准携带通讯工具或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络,违者取消体检资格。
2、参检考生以抽签代号参加体检,在体检过程中,不得向医务人员提及本人姓名、报考职位等信息,违者取消体检资格。
3、参检考生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隐瞒病史,一经查实有代检或其它舞弊行为的,取消录用资格。
六、注意事项1、考生体检时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笔试准考证、近期红底二寸免冠照1张。
凡证件与本人不符或证件不全的考生,不得参加体检。
参检考生要按规定时间、地点集中,迟到20分钟视为自动放弃。
2、参检考生应保持平和心态,保证充足睡眠,注意个人卫生,避免剧烈运动。
要注意饮食,不要吃过多油腻、不易消化的食物,不饮酒,不要服用对肝、肾功能有损害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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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务员考试体检通用标准及操作手册的通知
作者:董董来源:华图网站运营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按照国务院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吉林省公务员考试
网:/ )(人社部发[2010]12号)。
根据文件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 “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
”修订为“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
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暂
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
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七、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
八、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0.3.3“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7-6.9mmol/L”修订为“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6-6.9mmol/L”。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附件: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修订内容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7.1 条文解释
肝脏和人体其他部位一样,也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有炎症、肿大、疼痛及肝细胞坏死,表现在肝脏生化检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水平
显著升高。
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临床上最常见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还有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多种类型。
肝炎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特别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为法定乙类传染病,后期有可能发展成为肝硬化,因此,各种类型的现症肝炎患者,无论是急性或慢性,一经诊断,均作不合格结论。
7.1.1 病毒性肝炎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具有传染性较强、流行面广泛、
发病率高等特点。
临床上主要表现为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肝区疼痛、肝脏肿大及肝细胞损害,部分患者可有黄疸、发热。
按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为多种类型,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病毒性肝炎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等5种。
其中甲型、戊型肝炎临床上多表现为急性经过,属于自限性疾病,经过治疗多数患者在3~6个月恢复,一般不转为慢性肝炎;而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易演变成为慢性,少数可发展为肝炎后肝硬化,极少数呈重症经过。
慢性乙型、丙型肝炎与原发性肝细胞癌的发生有密切关系。
7.1.2 其他肝炎包括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等,简述
1)酒精性肝炎:由于长期大量饮酒所致的肝脏损害。
除酒精本身可直接损害肝细胞外,
酒精的代谢产物乙醛对肝细胞也有明显毒性作用,因而导致肝细胞变性及坏死,并进而发生
纤维化,严重者可因反复肝炎发作导致肝硬化。
在临床上,酒精性肝炎可分为3个阶段,即
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它们可单独存在或同时并存。
2)药物性肝炎:肝脏是药物浓集、转化、代谢的重要器官,大多数药物在肝内通过生物
转化而清除,但临床上某些药物会损害肝细胞,导致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引起急性或慢性药物性肝炎,如异烟肼、利福平、磺胺类等。
药物导致的肝细胞损伤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剂量依赖性损伤,即药物要达到某一高剂量时才会导致肝细胞损伤,如酒精
性肝炎;另一类是过敏性药物中毒,即个体对某些药物会发生强烈的过敏反应,一旦服用这些药物(与剂量大小无关)便可引发肝细胞损伤,这类患者多数伴随其他相关过敏性表现,如急性荨麻疹、血液中嗜酸粒细胞增多等。
3)自身免疫性肝炎:本病主要见于中青年女性,起病大多隐匿或缓慢,临床表现与慢性乙型肝炎相似。
轻者症状多不明显,仅出现肝脏生化检查异常;重者可出现乏力、黄疸、皮
肤瘙痒等症状,后期常发展成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统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状腺炎、溃疡性结肠炎等。
4)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由于各种相关原发疾病造成的肝细胞继发性损害,如心血
管疾病导致心脏衰竭,静脉血液无法回流心脏而滞留在肝脏,导致肝脏发生充血肿大、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
5)遗传代谢性肝病:指遗传代谢障碍所致的一组疾病。
其共同特点是具有某种代谢障碍,
病变累及肝脏同时累及其他脏器和组织,故临床表现除有肝肿大及肝功能损害外,同时伴有受损器官、组织的相应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异常。
如肝豆状核变性、血卟啉病、糖原累积症、肝淀粉样变等。
6)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不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肝炎,仅指目前病因、病史不明的一些肝
炎的统称。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疾病将会找出特定的病因而逐渐减少。
据估计,这类肝炎中约四分之一为病毒所致。
7.2 诊断要点
1、肝脏检查:
1)常规检测ALT及AST,这两种酶在肝炎潜伏期、发病初期均可升高,有助于早期诊
断。
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声像图往往呈弥漫性肝病表现,但药物性肝炎、酒精性肝
炎、肝硬化、各种代谢性疾病所致的肝病等也可呈弥漫性改变,在声像图上很难鉴别,因此,必须结合临床和其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弥漫性肝病声像图表现:急性期特点为肝脏肿大,肝实质回声偏低,光点稀疏,部分患
者可出现胆系改变,出现胆囊壁增厚,黏膜水肿呈低回声。
迁延性者呈肝脏增大,肝回声增强,不均,光点粗大,可伴脾脏增大或/和门静脉内径增宽。
2、判定标准:
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X,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过2X),不合格。
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但B超声像图呈弥漫性肝病表现(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作为一种选拔性体检,受检者的流行病学资料、临床症状及病因学资料往往不可靠,体征一般也不明显,故体检中应主要依据肝脏生化、腹部B超检查诊断或排除肝炎。
7.3 注意事项
7.3.1 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7.3.2 公务员体检中的肝脏生化检查是指ALT及AST这两项,若检测数值较参考值上限轻度异常(即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检测结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体检合格的结论。
7.3.3 肝炎的诊断包括临床诊断、病原学诊断及病理诊断。
作为体检,只需根据判定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有创性的肝脏穿刺病理学诊断方法不宜作为辅助检查项目。
文章来源:吉林市华图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