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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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2015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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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前三天饮食宜清淡,勿饮酒及进食动物的内脏、血制品等高脂肪、高蛋白类食物。
2、检查前48小时内切勿剧烈运动,体检当日禁止晨练。
3、检查当日晨空腹,须在采血、腹部彩超检查完毕后方可进食。
4、体检当日晨起可提前留取大便标本(只需黄豆大小),标本放在事先领取的便盒内或用保鲜膜包好带来,也可体检结束后留取。
5、做子宫、附件,膀胱,前列腺彩超检查者,需憋尿至膀胱完全充盈状态后再做检查(最好是不排晨尿,缩短憋尿时间),做完憋尿彩超检查后方可留取小便标本。
6、行X光检查前,请您除去并妥善保管金、银、玉器等饰物。
7、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病的受检者,在检查时请向医护人员说明病情及服用药物的名称,携带备用药物。
8、检查当日请勿携带首饰及贵重物品,并请保管好随身物品。
9、女士应特别注意:(1)准备怀孕、已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请预先通知医护人员,我们将不安排您做放射科等相关检查。
(2)受检者月经期间,勿留取尿标本及接受血相关(如卵巢)肿瘤标记物及宫颈涂片检查,并预先通知医护人员,另行安排时间补做上述检查。
(3)体检当日请穿着袖口宽松的上衣,女士请勿穿着连体衣服、连裤袜及长筒靴。
(4)妇科检查或经阴道超声检查仅限于已婚或有性生活者。
(5)受检前日请暂停阴道用药及冲洗,避免性生活。
2015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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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一、总体要求1、未满60周岁者:体检结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2009年修订)》的有关规定;2、超过60周岁者:体检结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2009年修订)》及《1993年7月中华医学会关于检查中老年人预防老龄化健康问题的建议》的有关规定。
二、眼科检查1、视力:右眼和左眼各0.8以上;2、眼底:应无明显异常;3、眼内压:应无明显异常;4、其他:应无明显异常,如眼球运动、对光反应等。
三、耳鼻喉科检查1、听力:应无明显异常,耳鼻喉科综合检查应无明显异常;2、抽血检查:血常规、血脂、血生化检查应无明显异常;3、胸部X线检查:胸部X线检查应无明显异常。
四、心血管系统检查1、心电图检查:应无明显异常,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小于等于2.6 mmol/L2、脉搏形式:应无明显异常;3、血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部关于诊断慢性高血压的诊断标准(2012年修订)》及《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诊断标准与治疗指南(201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五、呼吸系统检查1、健康体检表:应无明显异常;2、外周血液:应无明显异常;3、总氧(PO2):血氧饱和度在95%以上;4、痰液检查:应无明显异常。
六、神经系统检查1、反射神经末梢病理性标记:应无明显异常;2、精神状态:应无明显异常;3、步态:应无明显异常;4、其他:应无明显异常,如记忆力,运动功能,视觉耳顺应等。
七、泌尿系统检查1、泌尿系统彩超检查:应无明显异常;2、尿常规:应无明显异常;3、常用尿液检查:应无明显异常;4、尿蛋白检查:应无明显异常。
八、肝、胆、胰、脾及腹部血管检查1、肝、胆、胰、脾超声检查:应无明显异常;2、肝功能检查:应无明显异常;3、血清胆红素检查:应无明显异常;4、腹部超声检查:脏器应无明显异常,包括胆囊、胆总管、胆管,以及胆道恶性肿物、脾脏,多发性肿瘤等,应无明显异常。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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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2015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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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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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保证录用人员身体健康,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包括招录和调入两种情况。
第三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结合岗位需要和公务员工作特点,以维护国家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公务员录用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标准进行。
第五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施策的原则,根据应聘者的具体情况科学选择体检项目。
第六条参加公务员录用体检的应试者应当配合体检医生的工作,提供真实、详尽的身体健康状况信息。
第七条对于公务员录用体检中发现的健康问题,应当根据相应规定做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公务员录用体检的医学检查项目及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体检项目第九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综合考虑应试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一)身体检查:包括身高、体重、心率、血压、呼吸频率等指标的检查。
(二)实验室检查:包括血液、尿液、粪便、肝肾功能、血脂、血糖、传染性疾病等的检查。
(三)器械检查:包括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B超等器械检查。
(四)其他必要的特殊检查:根据应试者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的特殊检查。
第十条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项目应当根据应试者所报岗位的特点和职责,决定是否进行相应的特殊检查。
第三章:体检标准第十一条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规定和应试者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体检标准。
第十二条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体检标准,包括身高、体重、心率、血压、视力、听力、肺功能、肝肾功能、血液指标等。
第十三条对于不同岗位的应试者,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体检标准,例如对于军队和警察岗位,需要进行相关的体能测试。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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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一、总则。
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招录的人员,其招录资格条件包括身体条件。
为了保障公务员身体素质的健康和适应工作需要,制定本标准。
二、体检范围。
公务员录用体检包括一般体格检查、生理功能检查、精神状态检查和专科检查。
一般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肺听诊、腹部触诊等。
生理功能检查包括视力、听力、肺功能、肝功能、肾功能等。
精神状态检查包括心理测试、精神病学评估等。
专科检查根据具体岗位需要进行相应的检查。
三、体检标准。
1. 一般体格检查标准。
(1)身高,男性不低于165厘米,女性不低于160厘米。
(2)体重,体重指数在18.5~23.9之间。
(3)血压,收缩压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60~90毫米汞柱。
(4)心肺听诊,无明显异常。
(5)腹部触诊,无明显肿大、压痛等情况。
2. 生理功能检查标准。
(1)视力,裸眼视力不低于5.0。
(2)听力,对声音频率在500Hz、1000Hz、2000Hz、3000Hz的纯音听力均不低于25分贝。
(3)肺功能,吸气量和呼气量正常。
(4)肝功能,血清谷丙转氨酶、血清谷草转氨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间接胆红素均在正常范围内。
(5)肾功能,血清肌酐、尿素氮、尿酸、尿常规均在正常范围内。
3. 精神状态检查标准。
(1)心理测试,无明显心理障碍。
(2)精神病学评估,无精神疾病。
4. 专科检查标准。
根据具体岗位需要进行相应的专科检查,如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等。
四、体检结果处理。
体检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待定三种情况。
合格者可继续参加招录程序,不合格者不得录用。
待定者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检,经复检合格者可继续参加招录程序。
五、附则。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结束语。
公务员录用体检是保障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重要环节,本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公务员身体健康、适应工作需要,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选拔优秀人才提供有力保障。
公务员体检标准(通用标准+特殊标准)
![公务员体检标准(通用标准+特殊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5ce169212cc58bd63086bd68.png)
公务员体检标准(通用标准+特殊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3353cc50c22590102029d39.png)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现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参照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
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
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
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
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
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
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复检只能进行一次。
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
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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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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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202ffc62cc58bd63186bd6a.png)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版发布通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版发布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ffc9c48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424c819.png)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版
发布通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版发布通知
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定,为确保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经研究决定,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进行修订并发布。
现将修订版的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内容:
1. 更新了体检项目和标准,以适应现代公务员录用的需要。
2. 修订了体检流程和评估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 强调了体检结果的保密性,加强了隐私保护措施。
4. 增加了对特殊人群的体检要求,如残疾人和孕妇等。
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内容:
1. 更新了体检操作流程,详细说明了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步骤。
2. 增加了体检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确保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3. 强调了体检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确保体检工作的规范进行。
4. 添加了对特殊情况处理的指导,如突发疾病或意外事件等。
三、发布时间及实施范围:
修订版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为确保修订版的顺利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体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新版标准和操作手册。
对于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反馈和解决,以保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1c0bfd86d0d233d4b14e69a8.png)
推荐阅读: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备考专题2015国家公务员笔试辅导课程【面授+网校】公务员考试交流群:242808680更多信息请关注安徽人事考试网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
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0e7511d5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875a572.png)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近年来,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申请者人数不断增多,为保证公务员录用考试公正、透明,以及保证考试成绩的准确性,特制定本行政法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保障公务员录用考试有公平的竞争。
一、目的本行政法规的宗旨是制定公共服务机构公务员录用体检的规定,加强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合理性和公正度,促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确保录用考试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学院和民政部机关),在其全职公务员编制内录用参加全国范围内的有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应考者。
三、体检项目(一)常规体检常规体检项目包括:心电图、胸部X线片(含心胸部)、肝脾脏B超、血液常规、血常规生化检查、尿常规检查、生化检查和血常规检查等11项基本检查,以确保考生的身体健康。
(二)视力检查视力检查项目包括:视力测量、色觉检查、近视光学测量和散光检查,以查明近视度数和散光度数,检验考生是否具备良好的视力,以确保其能够做好公务员的职责。
(三)心理检查心理检查项目包括:性格特征、认知能力、判断力和情绪状态检查等,以测试考生的思维能力、情绪状态及是否具备良好的沟通技能,以判断其能否胜任公务员的工作。
四、体检流程(一)考生在准考证上签字确认本行政法规,入场报到后,体检工作人员将核对考生手持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身份是否和准考证信息一致,证件有效期内,体检才可以进行;(二)按照规定的标准体检项目,考生向体检机构提供体检信息,体检机构将进行多项体检,以确保考生的身体健康;(三)体检完成后,体检机构根据已完成的体检结果,及时向考生及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体检报告;(四)考生凭借体检报告及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于报名时间内,按照规定的形式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考生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即可获得考试及格证书。
五、纠正机制为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在公务员录用体检过程中,由公共服务机构设立纠正机制,及时处理考生提出的异议,实行行政复议,解决体检有关纠纷。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51a25f92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a8.png)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一、总则1、公务员录用体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的要求,评估拟任用人员的身体状况,保障公务员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公务员招录、任用和转任的体检要求。
2、本标准的编制采用间接责任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具体操作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任何情况下,确保公务员任职资格的不变性是根本要求。
3、本标准所列相关体检项目和指标,是以国际公认的检测标准为依据,是拟任用人员应达到的内容与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职务的性质和特点,对具体体检条件进行调整,但任何形式的调整,都不能下降体检标准。
二、范围本标准所列体检项目,范围包括心理健康、感官机能、内科、外科、五官、妇科、耳鼻喉科、眼科、皮肤科、甲状腺科,以及心电图或超声波心脏成像检查等。
三、体检项目及标准(一)心理健康1、智力:拟任用人员应当具备正常的智力和智力水平,在行为上应不构成社会危害。
2、情绪状态:拟任用人员的精神状态应安定稳定,注意力集中,行为开朗活泼,能够遵守社会公德,道德行为良好,无精神疾病及重症慢性病史等。
(二)感官机能1、听力:拟任用人员的听力应符合正常范围。
2、视力:拟任用人员的视力在每眼单独测定时应符合下列标准:A类(A1类机动车驾驶、武器装备等专业):近视力≤0.1、远视力5.5以上;B类(无特殊要求):近视力<0.5、远视力4.0以上;眼底检查项目:拟任用人员的眼底应符合正常视觉,未见大量白内障、视神经萎缩及其他可见性疾病。
(三)内科1、心脏:拟任用人员应无心脏病及心力衰竭症状表现及明显异常体征。
2、肺部:拟任用人员应无痰液增多、呼吸音增粗等异常体征。
3、消化系统:拟任用人员应无胃、十二指肠溃疡、慢性阑尾炎及肝脏明显肿大及异常体征。
(四)脑血管系统:拟任用人员应无脑血管疾病及其症状表现和体征。
(五)外科1、外围血管系统:拟任用人员的外围血管系统应无明显搏动性硬结、肋串点及其他异常体征。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稿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稿](https://img.taocdn.com/s3/m/f790fe46fab069dc512201bf.png)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体检须知1、检查前三天饮食宜清淡,勿饮酒及进食动物的内脏、血制品等高脂肪、高蛋白类食物。
2、检查前48小时内切勿剧烈运动,体检当日禁止晨练。
3、检查当日晨空腹,须在采血、腹部彩超检查完毕后方可进食。
4、体检当日晨起可提前留取大便标本(只需黄豆大小),标本放在事先领取的便盒内或用保鲜膜包好带来,也可体检结束后留取。
5、做子宫、附件,膀胱,前列腺彩超检查者,需憋尿至膀胱完全充盈状态后再做检查(最好是不排晨尿,缩短憋尿时间),做完憋尿彩超检查后方可留取小便标本。
6、行X光检查前,请您除去并妥善保管金、银、玉器等饰物。
7、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病的受检者,在检查时请向医护人员说明病情及服用药物的名称,携带备用药物。
8、检查当日请勿携带首饰及贵重物品,并请保管好随身物品。
9、女士应特别注意:(1)准备怀孕、已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请预先通知医护人员,我们将不安排您做放射科等相关检查。
(2)受检者月经期间,勿留取尿标本及接受血相关(如卵巢)肿瘤标记物及宫颈涂片检查,并预先通知医护人员,另行安排时间补做上述检查。
(3)体检当日请穿着袖口宽松的上衣,女士请勿穿着连体衣服、连裤袜及长筒靴。
(4)妇科检查或经阴道超声检查仅限于已婚或有性生活者。
(5)受检前日请暂停阴道用药及冲洗,避免性生活。
2015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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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体检须知1、检查前三天饮食宜清淡,勿饮酒及进食动物的内脏、血制品等高脂肪、高蛋白类食物。
2、检查前48小时内切勿剧烈运动,体检当日禁止晨练。
3、检查当日晨空腹,须在采血、腹部彩超检查完毕后方可进食。
4、体检当日晨起可提前留取大便标本(只需黄豆大小),标本放在事先领取的便盒内或用保鲜膜包好带来,也可体检结束后留取。
5、做子宫、附件,膀胱,前列腺彩超检查者,需憋尿至膀胱完全充盈状态后再做检查(最好是不排晨尿,缩短憋尿时间),做完憋尿彩超检查后方可留取小便标本。
6、行X光检查前,请您除去并妥善保管金、银、玉器等饰物。
7、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病的受检者,在检查时请向医护人员说明病情及服用药物的名称,携带备用药物。
8、检查当日请勿携带首饰及贵重物品,并请保管好随身物品。
9、女士应特别注意:(1)准备怀孕、已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请预先通知医护人员,我们将不安排您做放射科等相关检查。
(2)受检者月经期间,勿留取尿标本及接受血相关(如卵巢)肿瘤标记物及宫颈涂片检查,并预先通知医护人员,另行安排时间补做上述检查。
(3)体检当日请穿着袖口宽松的上衣,女士请勿穿着连体衣服、连裤袜及长筒靴。
(4)妇科检查或经阴道超声检查仅限于已婚或有性生活者。
(5)受检前日请暂停阴道用药及冲洗,避免性生活。
2015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 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一、将“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6.1血常规”修订为:6.1 血常规可为血液病的诊断提供线索。
其中红细胞、白细胞及血小板计数采用仪器法或显微镜计数法,血红蛋白采用仪器法或光电比色法。
必查项目包括以下5项:6.1.1 红细胞总数(RBC)【参考值】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红细胞减少多见于各种贫血,如急性或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缺铁性贫血等。
红细胞增多常见于身体缺氧、血液浓缩、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继发性红细胞增多症等。
6.1.2 血红蛋白(HGB)【参考值】男性:130~175 g/L;女性:115~150 g/L。
血红蛋白减少或增多的临床意义基本同红细胞总数。
6.1.3 白细胞总数(WBC)【参考值】(3.5~9.5)×109/L。
生理性白细胞增多常见于剧烈运动、进食后、妊娠期等。
另外,采血部位不同,也可使白细胞数有差异,如耳垂血平均白细胞数比指血要高一些。
病理性白细胞增多常见于急性化脓性感染、尿毒症、白血病、组织损伤、急性出血等。
病理性白细胞减少常见于再生障碍性贫血、某些传染病、肝硬化、脾功能亢进、放疗、化疗、服用某些药物后等。
6.1.4 白细胞分类计数(DC)【参考值】中性粒细胞:(1.8~6.3)×109/L(40%~75%)。
嗜酸粒细胞:(0.02~0.52)×109/L(0.4%~8%)。
嗜碱粒细胞:(0.00~0.06)×109/L(0~1%)。
淋巴细胞:(1.1~3.2)×109/L(20%~50%)。
单核细胞:(0.1~0.6)×109/L(3%~10%)。
中性粒细胞增多常见于急性化脓性感染、大出血、严重组织损伤、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安眠药中毒等;减少常见于某些病毒感染、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细胞缺乏症等。
嗜酸粒细胞增多常见于银屑病、天疱疮、湿疹、支气管哮喘、过敏、一些血液病及肿瘤,如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鼻咽癌、肺癌及宫颈癌等;减少常见于伤寒、副伤寒早期、长期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后。
嗜碱粒细胞增多常见于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伴有骨髓纤维化、慢性溶血及脾切除后;减少一般没有临床意义。
淋巴细胞增多常见于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结核病、疟疾、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百日咳、某些病毒感染等;减少常见于某些白血病或破坏过多,如长期化疗、X线照射后及免疫缺陷等。
单核细胞增多常见于单核细胞性白血病、结核病活动期、伤寒、疟疾等;减少临床意义不大。
6.1.5 血小板计数(PLT)【参考值】(125~350)×109/L。
血小板计数增高多见于血小板增多症、脾脏切除术后、急性感染、溶血、骨折等;减少多见于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白血病、急性放射病、原发性或继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脾功能亢进、尿毒症、服用某些药物后等。
二、将“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6.3血生化”修订为:6.3 血生化6.3.1 血糖(GLU) 糖尿病诊断指标。
采用葡萄糖氧化酶法,用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分析仪,采血后应尽快检测。
【参考值】 3.9~6.1 mmol/L。
空腹超过8小时采血血糖浓度≥7.0 mmol/L,或一天当中任意时候采血血糖浓度≥11.1 mmol/L,经复查仍达到或超过此值,诊断糖尿病;空腹血糖浓度介于5.6~6.9 mmol/L之间,应进行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进一步确诊,OGTT 2小时的血糖浓度≥11.1 mm ol/L者,诊断糖尿病。
6.3.2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肝脏生化检查指标,采用酶法,用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仪检测,可对病毒性肝炎等肝胆系统疾病进行早期诊断,并有助于判断疾病的程度、预后。
【参考值】男:9~50 U/L,女:7~40 U/L。
6.3.3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肝脏生化检查指标,检测方法和意义同ALT。
【参考值】男:15~40 U/L,女:13~35 U/L。
ALT和AST是反映肝细胞损害的敏感指标,在肝炎潜伏期、发病初期均可升高,故有助于早期发现肝炎。
ALT主要存在于肝细胞质内,而AST除了存在于肝细胞质之外,还有约一半以上分布在肝细胞的线粒体中。
各种肝脏病变(如病毒性肝炎、药物性肝损害、脂肪肝、肝硬化等)和一些肝外疾病造成肝细胞损害时,ALT和AST水平均可升高。
当肝损害较轻时,仅有胞质内的ALT和AST释放入血,故ALT的升高大于AST,一般认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说明肝细胞有炎症、坏死和肝脏损害;严重肝损伤时,线粒体被破坏,其中的AST大量释放入血,致使血清AST水平高于ALT。
AST/ALT比值>1可以提示肝炎进展,有显著肝细胞坏死,因此,测定AST/ALT比值有助于判断肝损伤的严重程度。
单项AST升高还要考虑心肌和骨骼的病变,特别是心肌梗死时AST/ALT比值常>3,并伴有相应临床表现,不难诊断。
除肝脏外,其他组织如心脏、脑、肾、肌肉等也都含有ALT和AST,这些脏器的病变同样可引起血清ALT和AST升高;某些生理条件的变化也可引起ALT和AST升高,如剧烈体育活动可有ALT的一过性轻度升高。
由于血清ALT和AST升高的原因多种多样,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必要的其他检查手段,仔细分析才能明确诊断。
6.3.4 血尿素氮(BUN) 血尿素氮是机体蛋白质代谢的产物,测定血尿素氮的目的在于判断肾脏对蛋白质代谢产物的排泄能力,故血尿素氮的数值,可以作为判断肾小球滤过功能的一项指标。
但血尿素氮易受饮食、尿量等因素影响,故虽可作为判断肾小球功能的一项指标,但不如血肌酐准确。
血尿素氮检测采用脲酶法。
【参考值】 2.8~7.2 mmol/ L。
6.3.5 血肌酐(CR) 肌酐是人体肌肉代谢的产物,不易受饮食和尿量因素影响,能更灵敏地反映肾功能,是诊断肾功能衰竭的重要指标,其水平与肾功能的损伤程度成正比。
血肌酐检测采用苦味酸法或酶法。
【参考值】苦味酸法:男性44~133 μmol/L,女性70~106 μmol/L。
酶法: 男性5 3~97 μmol/L,女性44~80 μmol/L。
当血尿素氮和血肌酐都用“mmol/ L”为单位时,尿素氮/肌酐比值的参考值为25~40。
当比值40时,考虑肾前性原因所致。
由于血尿素氮、肌酐的测定值容易受溶血、胆红素以及药物等因素影响,所以同时升高有诊断意义,肾脏实质性病变时血尿素氮升高的程度较血肌酐更明显。
三、将“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3.关于血液病”修订为: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 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3.1 条文解释血液系统由血液与造血器官组成,造血器官包括骨髓、脾脏、淋巴结及分散在全身各处的淋巴组织和单核-吞噬细胞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