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所有物取得的特别规定
物权法(所有权的特别规定).
案例2:母有房产,长子谎称母去世且其为独 子,骗得死亡证明并继承过户到其名下,而后 转卖第三人,得房款,并办理了转让登记。次 子后得知,可否从第三人处追回房产?
总结归纳: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规 则 1.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 2.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 3.表见代表(合同法第50条) 4.越权规则(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0条)
其他原始取得
(一)拾得遗失物
1、遗失物的界定(漂流物、失散动物) 2、拾得后果 (1) 妥善保管——无因管理——费用求偿,无报酬 送交政府——公告6个月——收归国有 (2)未予返还——主动:不能取得所有权;不当得利 ——被动:拒不返还;侵权赔偿责任
悬赏广告的性质:单方允诺(债权)
(五)时效取得
时效取得,是指依取得时效的规定取得所有权。 取得时效是时效的一种,它是指当事人因占有 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取得该财 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未予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布的《确定土 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 1992年7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 如何处理的复函》
主从物、孳息规则
(一)主从物规则:Art. 115 及《合同法》等 当事人约定优先;主物的物权效力及于从物 案例:买孳息规则:Art. 116 天然孳息的归属顺序: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的归属顺序:约定、交易习惯
思考:多种取得方式并存时的适用
1.善意取得的要件 (1)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必须是合法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 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 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 遗失物:权利人有回复权,但应补偿通过拍卖 和公开市场购买的受让人 盗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祥解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善意取得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
善意取得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
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
①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
②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须注意:2011年6月10颁布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比如意思表示缺陷、欠缺行为能力),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该买卖合同有效(详细内容参见本书合同法部分关于合同效力的解析)。
在此强调两点:①这一规定丝毫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机理与性质。
善意取得仍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仍为原始取得。
②所有此前考查善意取得所有权的题目,答案都需要更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也不是无效。
【例1】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甲未经乙同意,以自己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物权法》第97条,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甲、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②假设丙为恶意(知道甲属于无权处分),虽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变动为效力待定,分两种情况:(a)如果乙追认或者甲(因授权、继承、赠与)取得处分权,发生物权变动,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b)如果乙拒绝追认且甲不能取得处分权,不发生物权变动,丙就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辅导第八章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主物转让时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先占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占有他人财产并将该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基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是一个前提,两点效力,三个条件,所说一个前提是指善意取得仅存在于无权处分的情况,对于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因此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不为传来取得。
所谓两点效力,一点是指原物权消灭,产生新物权;另一点是指原物权人对无权处分人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基于违约责任,或者基于侵权责任,甚至基于不当得利。
所指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为取得人的善意,对于该善意从时间上来看是指受让人受让时的善意,这里的受让时不是指缔约或者履约时,而是指受让时,因为如果认为是缔约或者履约时,其前提是合同有效,而善意取得的前提往往是合同无效;如果认为合同有效,则为合同取得,不为善意取得。
对于该善意的内容是指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是无权处分人,如果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存在意思联络或者明知处分人为无权处分人,则不仅不存在善意,而且可认定为恶意串通,该行为无效,权利人可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可要求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认定受让人不应当知道,可从不合理的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推定;第二个条件为有偿,即约定了合理的价格,注意不是支付了合理的价格。
有偿排除无偿,即赠与、继承、遗赠不适用善意取得。
第三个条件是取得,这里的取得是指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标志是交付,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标志是登记。
【例题】(1)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手表出让给丙,丙支付了对价且受让了手表的占有。
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 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B. 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C. 丙因善意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D. 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答案【ABC】本题涉及效力未定的合同问题,无权代理的问题,善意取得问题。
物权法中的取得方式问题讲解
物权法中的取得方式问题讲解在物权法中,取得方式是指获取所有权或物权的途径和方式。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物权的法定取得方式物权法规定了一些具有法定效力的取得方式,包括买卖、赠与、遗赠、合同约定、继承等。
这些法定取得方式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效力,一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使获得物权。
以买卖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买卖是指买方将货币支付给卖方,卖方分割或者转移自己的财产权利给买方的行为。
在履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后,买方便可以获得该物的所有权。
二、物权的依法创设方式物权法中规定了一些依法创设物权的方式,包括建筑物顶层和底层的共有方式、物业的共有方式、公摊面积划分和管理等。
这些方式是为了解决特定的物权问题而设立的,对于确保物权利益的平衡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三、物权的依法设定方式物权法中规定了一些以设定合同为主要方式的设定方式。
对于共有物的设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在设立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对于物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进行约定,以便于确保双方的权益。
四、物权的特殊取得方式物权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取得方式,包括合法取得拾遗物、物权的取得依据等。
例如,对于拾得遗失物的情况,物权法规定了拾得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没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物权法中的取得方式涵盖了法定取得方式、依法创设方式、依法设定方式和特殊取得方式等多种途径。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物权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取得方式,并遵守法律的规定,以确保自身的权益。
同时,法律也应当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物权的取得方式,确保物权法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众利益的实现。
司法考试笔记解读《物权法》所有权取得特别规定
《物权法》所有权取得特别规定(司法考试解读:法律应当把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全部考虑进去,前面没有说全,所以这里把前面没有说到的比较特殊的情况单独列一章。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司法考试解读:“无处分权”是一个复杂集合,包括各种类型:一是非产权人又非被委托人;二是被委托人超越代理权限;三是主体不合格,例如未成年人;四是法律规定产权人不具有处分权,例如产权人对树木文物等不一定有处分权;五是刑事犯罪,如销赃,洗钱,转移走私物品等;六是行政行为不当,如行政机关把扣押财转让给他人;七是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等等。
无处分权人将财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但是追回是有条件的。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是指除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如果符合本法下列条件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也就是产权人不能向受让人追回。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司法考试解读:就是说受让人可以不管出让人是谁,不管财产的来路,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其中的一条,就可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第一个条件是所谓“善意所得”,那么如何来判断是善意还非善意呢?如果明知出让人没有处分权,但仍然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是不是能说是善的呢?例如赵老爷和末庄的各界人士明知阿Q出售的衣服是赃物,但是仍然非要购买,他们的行为是善意还是非善呢?又如在街头或跳蚤市场,明知是赃物或是走私水货,购买人算不算善意所得?其实法律只能对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界定,而不能对人的心理活动加以癔断。
只要是合法的主体在合法的场合通过合法的方式完成的民事行为,就应当是有效的,民事主体没有调查和判别对方是否善意的权力和义务。
2019民法强化讲义-第17节-物权法 所有物取得的特别规定-曹兴明
第三章所有物取得的特别规定1.两种特殊方式2.拾得遗失物【例1】甲遗失手链1条,被乙拾得。
为找回手链,甲张贴了悬赏500元的寻物告示。
后经人指证手链为乙拾得,甲要求乙返还,乙索要500元报酬,甲不同意,双方数次交涉无果。
后乙在桥边玩耍时手链掉入河中被冲走。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6,单选)1 A.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B.乙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C.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D.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例2】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
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
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13,单选)21【答案】B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3.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参照遗失物规定4.善意取得(口诀:一个前提,两点效力,三个条件,四个排除)【例3】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
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
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3-6,单选)3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例4】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
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
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
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所有权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所有权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所有权(一)物权变动1、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去的物权,一般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物权,如先占、添附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善意取得或者取得孳息。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继存权利而取得物权,一般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依据继受取得的方式不同还可以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和创设的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转移给他人,如继承、买卖。
创设性继受取得是指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而取得他物权,如设定抵押权。
2、物权变动模式(1)意思主义:物权的设定与转移因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表示二而发生变动。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既非债权意思主义,也非债权形式主义,而是一种特有的模式——物权意思主义。
这一模式的主要内容是:①物权合意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②在当事人无明确的物权合意的情况下,采交付要件主义,即推定交付中具有物权合意,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有证据证明交付不是基于当事人意思的除外;③承认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善意取得制度,通过对抗力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交易安全问题。
这种模式既具有其自身的价值与合理性,也符合我国物权变动的传统和习惯。
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不宜轻易将其否定。
3、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已交付的物权对抗未交付的物权;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仅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未有物权合意或交付,即使进行了登记,也不必然导致物权的变动,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公共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1、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是指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的住宅或者商业性用房等单元,必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物与物的分类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一)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1.概念物的成分,指物的组成部分。
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
①重要成分。
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
如:房屋的屋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
须注意: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功能作为区分标准。
例如:汽车中的发动机对于汽车十分重要,但将发动机卸下后,无论发动机还是车体的性质均未变更(亦未被损坏),所以发动机仅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
相反,汽车外壳的油漆对于汽车谈不上十分重要,但是不变更油漆的性质就不能将油漆从汽车上分离开,所以汽车外壳上的油漆属于汽车的重要成分。
②非重要成分。
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
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
2.区分的意义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上不能成立物权。
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而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这也是附合制度的基础之一。
【例1】甲的汽车发生车祸后,甲窃取乙的油漆给汽车重新作了油漆,又窃取丙的汽车轮胎装在自己车上。
①乙的油漆涂到甲的汽车上以后,油漆成了汽车的重要成分,不能继续成为另一个所有权的客体,法律制度评价的结论是,乙对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修理后的汽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救济的途径。
②丙的轮胎安装到甲的汽车上以后,轮胎仅为汽车(车是一个合成物)的非重要成分,可以继续成为另一所有权的客体,故丙依然对轮胎享有所有权(轮胎不发生附合),可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甲返还汽车轮胎。
(法律知识)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法律知识)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1.善意取得(1)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2)善意取得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①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
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
《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善意第三人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即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拾得遗失物(1)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至于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有种种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遗失;还有其他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人(承租人)将物(租赁物)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出租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遗失物。
再如,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而只是丧失占有,是为遗失物。
但是,所有人为了安全的目的或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则为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2)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失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精品】第六节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六节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1.一、概述1.以权利取得是否须以前权利人之所有权为前提作为标准,所有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本节所述限于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先占、添附、时效取得(以上物权法没有规定),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孳息收取等。
《物权法》第9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二、先占(一)先占的意义和性质是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物权法》没规定该制度,但实务上认可。
法律性质。
通说认为,先占属于一种事实行为。
通说,不动产只适用于国家先占。
(二)先占的要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2.须为无主物无主物,是指发生先占时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包括自始无主之物(如野生动物)和被所有权人抛弃之物。
物是否无主,应依客观标准判断,而不以先占人的主观认识为准。
例如,先占人认为是无主物,实际属于遗失物的,不属于无主物。
而先占人认为是遗失物,实为废弃物的,仍属于无主物。
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地下文物、矿藏,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无主物。
3.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且实际控制如果为救治的目的占有野生动物,不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4.无法律上禁止性规定或者他人享有先占权的情形。
例如,在公海上捕鱼,是典型的先占取得;但是,对特定水面取得渔业权者,拥有独占的捕捞权,排除一般人的先占取得。
(三)法律效果发生先占取得的效果,即先占人取得其先占之无主物的所有权。
为原始取得。
多项选择题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
张桌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
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甲、乙为夫妻,一天夫甲在清理旧物时扔掉一批旧衣服,为废旧品捡拾者丙捡到,丙翻开一件衣服时发现内里缝有现金1万元。
法律规定物权的取得(3篇)
第1篇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物权的取得,是指权利人依法获得物权的法律行为。
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的取得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本文将围绕法律规定物权的取得展开论述,分析不同取得方式的适用条件和法律规定。
二、物权的原始取得1. 添加添加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物。
在添加过程中,原有物的所有权归新物的所有权人。
添加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混合:将不同所有人的物混合在一起,形成新物。
如将不同所有人的面粉混合在一起制成面包。
(2)附合: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物,且新物中的物仍能区分。
如将不同所有人的木材制成家具。
(3)加工:将他人所有的物进行加工,形成新物。
如将他人的布料加工成衣服。
2. 先占先占是指占有人在无主物上取得所有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30条规定,先占的适用条件如下:(1)先占的物为无主物;(2)占有人须有占有的意思;(3)占有人须有先占的物为无主物的认识。
3. 捐赠捐赠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
捐赠是物权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之一,其法律特征如下:(1)无偿性:捐赠是一种无偿行为,赠与人无需支付对价;(2)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赠与人须有明确表示将财产捐赠给受赠人的意思;(3)受赠人的接受:受赠人须表示接受赠与。
4. 承继承继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中的物权的法律行为。
承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5. 摧毁摧毁是指权利人依法将他人所有的物予以毁灭,从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摧毁的适用条件如下:(1)权利人须有摧毁他人所有物的意思;(2)摧毁的物须为他人所有;(3)摧毁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三、物权的继受取得1. 买卖买卖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转让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司法考试物权法学习笔记——所有权
第三部分:所有权 所有权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我国《物权法》对于所有权没有设定义性的规定,只在第39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对⾃⼰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的特征乃是相对于他物权⽽⾔的,也即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1、所有权具有全⾯性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3、所有权为具有弹⼒性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5、所有权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配标的物的物权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收益、处分) 1、占有 所谓占有是民事主体对于标的物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占有⾸先是⼀种事实状态。
所有对⾃⼰标的物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
所有⼈可以⾃⼰占有标的物,也可交给他⼈予以占有。
经所有⼈同意⽽取得占有的⼈为有权占有,⽽若⾮所有⼈未经所有⼈的同意⽽对标的物进⾏的占有则为⽆权占有。
2、使⽤ 所谓使⽤是指依照物的性质和⽤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加以利⽤。
使⽤权能⼀般由所有⼈⾃⼰⾏使,也可以由⾮所有⼈⾏使。
3、受益 所谓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的孳息。
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然孳息。
前者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后者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法收取的利益。
收益权能⼀般由所有⼈⾏使,他⼈使⽤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收益归所有⼈所有。
4、处分 所谓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前者是在⽣产或⽣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变更或消灭;后者指改变标的物法律上的命运,也就是改变标的物之权利归属状态。
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标的之所有权,将标的物为他⼈设定⽤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典权等),将标的物为他⼈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
没有处分权能⽽对标的物进⾏法律上的处分称之为⽆权处分,其后果为效⼒待定。
三、所有权的种类 我国现⾏法律对于所有权的分类主要依据所有制形态⽽进⾏的,据此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私⼈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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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所有物取得的特别规定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所有物取得的特别规定。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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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占:无主动产,事实行为,原始取得
2、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3、拾得遗失物(漂流物):事实行为,遗失物并非无主财产。
(1)拾得人报告义务
(2)拾得物保管义务(《物权法》第111条)
(3)拾得人的权利(《物权法》第112条)
①拾得人可主张必要费用
②一般无报酬请求权,但有悬赏广告的除外
③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丧失必要费用请求权和悬赏报酬请求权
(4)遗失物归属: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归国家
【参考法条】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总结】
第一,拾得+“他主占有”心态(“及时”--有返还意思),适用无因管理
第二,拾得+“自主占有”心态(“不及时”--无返还意思),适用无权占有
4、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参照遗失物规定
5、善意取得:
(1)目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
(2)构成要件:(《物权法》第106条)
①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仅限于委托占有的场合,对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的占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不动产一般发生在权利的真实状态与登记状态不一致的场合。
②转让人无权处分
③第三人以有偿方式取得:排除无偿取得即赠与、继承、遗赠不适用善意取得。
④第三人受让财产时为善意
⑤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
(3)效力
①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②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③无权处分人赔偿原所有权人的损失
④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4)遗失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权利人有两种选择:①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②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
但受让人如通过拍卖或有经营资格者处购得,权利人需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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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例题】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2007年卷三第10题,单选)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答案:D
【例题】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
甲与乙订立了买卖该玉石的合同,约定价金11,000元。
由于乙没有带钱,甲未将该玉石交付与乙,约定三日后乙到甲的住处付钱取玉石。
随后甲又向乙提出,再借用玉石把玩几天,乙表示同意。
隔天,知
情的丙找到甲,提出愿以12,000元购买该玉石,甲同意并当场将玉石交给丙。
丙在回家路上遇到债主丁,向丙催要9,000元欠款甚急,丙无奈,将玉石交付与丁抵偿债务。
后丁将玉石丢失被戊拾得,戊将其转卖给己。
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下列三题。
(2009年卷三第91-93题,不定项)
(1)关于乙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和交付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由于甲未将玉石交付给乙,所以乙一直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将玉石交付给了乙
答案:BD
(2)关于丙、丁对该玉石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将玉石交付给丙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丙的买卖合同成立时,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C、丙将玉石交给丁时,丁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D、丁不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答案:C
(3)关于该玉石的返还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戊已取得了该玉石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返还该玉石
B、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请求己返还该玉石不受时间限制
C、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戊与己的转让行为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D、该玉石的真正所有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玉石的受让人己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己返还该玉石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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