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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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公租房政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是基于国家公共住房政策和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用于管理和规范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置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本文将对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分类和认定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分类和认定标准。

按照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区分,将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两类:一类为面向低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二类为面向中等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

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中等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二、建设与配租实施细则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配租原则。

重庆市政府将通过购买、租赁、自建等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选址在城市发展较为繁荣的区域,同时着重推进新建旧改和存量库存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配租原则上采取公开透明、平等公正的方式,重点向低收入家庭倾斜。

三、租金和服务实施细则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服务进行了规定。

租金的确定采取市场调节价和政府租金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租金水平公平合理。

同时,政府还将为租赁住房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如交通、教育、医疗等,提高住房租赁的居住环境。

四、管理和维护实施细则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维护责任。

责任主体包括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租户三方,政府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保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租户要按照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规定进行居住,同时要维护住房的整洁和安全。

五、监督和评估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政府部门将通过举报、巡查、检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同时,政府还将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对达到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给予表彰,对不达标的住房进行整改。

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由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申请、配租、租赁、退出(含出售)及监督管理。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安置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管理原则:(一)分级管理;(二)租金按市场指导价先收后返;(三)公共租赁住房保证人制度;(四)退出房屋交回政府。

第四条区房地产业管理局为保障性住房管理主管部门。

区住房保障中心为保障性住房管理具体实施机构。

区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核定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级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区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资格复审工作和区财政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李渡新区、各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住房保障工作。

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建立社区居委会或居民小组,负责保障对象社会事务管理。

保障对象户籍地社区应当配合保障对象居住地社区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申请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标准;(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规定标准;(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区非农业户口;(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渝办发[2009]308号•【施行日期】200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渝办发[2009]30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国家《2009— 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起,我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范围按照渝府发[2007]1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实际,从2009年起,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一)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规定核定,收入标准分别为:1.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

2.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

3.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50元。

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总结

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总结

在建项目8个,37.03万平方米,5325套。

(1)华墨公寓公租房项目,2.34万平方米,456套;(2)兴涪公寓公租房项目,0.85万平方米,198套;(3)南滨公寓公租房项目,2.4万平方米,363套;(4)李渡教育公寓公租房项目,4万平方米,592套;(5)李渡杨二坪公租房项目,16.75万平方米,2309套;(6)李渡双溪2号地块公租房项目,5.75万平方米,622套;(7)李渡双溪5组团公租房项目,4万平方米,539套;(8)涪陵工业园标准化厂房B区公租房1、2号楼,0.94万平方米,246套。

2、未开工的项目6个,50万平方米,9015套。

(1)李渡新区浙江工业园区公租房项目,8.64万平方米,1944套;(2)龙桥园区石沱公租房项目,2万平方米,450套;(3)龙潭镇公租房项目,1万平方米,185套;(4)李渡两桂公租房项目,7.07万平方米,1010套;(5)白涛公租房项目,8万平方米,1600套。

(6)大华公寓公租房项目,23.28万平方米,3826套。

“华墨公寓”(项目地址:洗墨路);“兴涪公寓”“(项目地址:新五中靠兴涪路一侧);“南滨公寓”(项目地址:新五中后大门右侧);“大华公寓”(项目地址:江东原大华陶瓷厂片区);“李渡杨二坪公租房项目”(项目地址:李渡马鞍杨二坪);"李渡双溪2号地块公租房项目"(项目地址:李渡新区双溪村);“李渡新区浙江工业园区公租房项目”(项目地址:李渡浙江工业园区);“李渡教育公寓”(项目地址:李渡职教中心旁边);“龙桥园区石沱公租房项目”(项目地址:石沱镇团结村)。

附1:《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涪府办发〔2011〕167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涪陵府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涪陵府发〔2018〕13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2018年2月28日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市级补助投资项目以及其它需要市级以上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涪陵新城区、国有平台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单纯设备购置类以及市政设施的日常维修等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专项建设资金;(三)国有投资平台融资的资金;(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五)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民生事业、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新兴产业领域、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8•【字号】渝府[2002]20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2002]205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廉租住房保障的重大意义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既是深化房改和建立住房新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保障一样,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有利于推动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进一步实施,有利于住房供应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是重视、关心弱势群体、利国利民的一项民心工程,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积极开展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政府决定把廉租住房保障确定为近期开始实施的惠民重大工程,力争在5年内,逐步将全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无房户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双困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2003年先在渝中区、九龙坡区、江北区、南岸区进行试点。

主城九区及双桥区政府应按《办法》的规定成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保障工作。

三、积极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资金筹措以区财政为主,市财政包干补助,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其他资金作为补充。

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要坚持与危旧房改造相结合,与土地开发整治相结合,与空置商品房处理相结合,统筹考虑,精心安排,由点到面,稳步推进,把这项利国利民的惠民工程落到实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对区县(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组织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和住房销售价格;指导区县住房保障业务工作。

第六条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开发10强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开发10强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开发10强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涪陵府办发〔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开发10强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开发10强企业评选办法》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7日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开发10强企业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激励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我区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评对象条件(一)企业注册地在涪陵行政区域内;(二)企业当年房地产投资在 2亿元以上,区内入库税金1000万元及以上。

第三条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评选按年度进行,实行动态管理,当年有效。

原则上次年2月份评选上一年度,对企业的考评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考评指标和计分办法第五条考评指标包括企业业绩(区内入库税金、销售面积及增速、房地产投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及增速、从业人员数及增速等)、信用体系考核、企业品牌(企业、项目获得的荣誉、党建工作)、社会责任,共四项指标。

第六条企业业绩、信用体系考核、企业品牌、社会责任四大考评指标所占分值分别为70分、15分、12分、3分,总分为100分。

第七条基准分计分办法(一)企业业绩(70分)1.区内入库税金(20分):区内入库税金达到 1000万元的得8分,区内入库税金5000万元以内,每增加1000 万,加3分;2.销售面积及增速(20分):当年销售面积最大,得12分,与最高者相比每减少10%,相应减少1分。

重庆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管理问题初探

重庆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管理问题初探

重庆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管理问题初探重庆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管理问题初探□秦杰陈淑琼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业管理局新城区管理中心一、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管理现状1.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建设、配租情况涪陵工业园区成立于2003年3月,与涪陵新城区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机构管理模式,是经过国家发改委备案、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级工业园区,是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重庆“十强工业园区”。

截至2016年12月末,涪陵工业园区已建成投用的公租房项目只有双溪五组团公租房小区,该小区距涪陵城区中心约20公里,距涪陵新城区中心约7公里;小区共有公租房2400余套,实现配租1450余套,其中,企业团租公租房1400余套,个人申请公租房仅为40套左右,小区配租率约为60%。

即将建成投用的民居家园小区公租房项目,共有公租房770余套,距涪陵新城区中心约2公里。

2016年,涪陵工业园区实现公租房配租175套、退租57套,公租房入住与退租比例为3∶1。

2.涪陵工业园区公租房配租管理法规依据目前,重庆市、涪陵区两级政府尚未出台企业申请公租房的实施细则,涪陵工业园区企业公租房配租管理主要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第11号)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八条:“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以及《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涪府办发〔2011〕167号)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要求、审核配租、租赁管理等具体规定组织实施。

园区企业员工申请公租房按照《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涪府办发〔2011〕167号)规定实施配租管理。

二、涪陵工业园区建设公租房的意义1.促进园区产城融合水平在经济“新常态”的发展阶段下,我国经济发展正经历着从“量”的增长向“质”的跨越的发展历程,然而纵观全国工业园区建设往往存在“重生产,轻配套”的现象,城镇化建设落后于工业化发展,工业园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明显滞后于实际需求。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公共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公共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公共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公共建设投资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涪陵区公共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2020年3月3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涪陵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包括:(一)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四)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庆市涪陵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开展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涪陵府办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5〕64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涪陵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9日重庆市涪陵区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安置房物业管理活动,保障安置房维护管理需要,提高安置房住户居住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安置房是指因公共利益需要,国有(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后向被征收(拆迁)人提供的还迁房、旧城改造安置房等。

第三条安置房坚持“属地管理、社区服务、居民自主”的管理原则。

有条件的可施行政府引导,走社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模式。

第四条区房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安置房在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区价格、规划、土地、建设、人力社保、市政、公安、民政、综合执法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置房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安置房物业管理工作,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关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安置房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物业交付第五条建设单位按房屋总建筑面积3‰-5‰的比例无偿提供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用房。

房屋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5‰的比例提供,但最少不低于50平方米;10—20万平方米的,按照4‰提供,20—30万平方米的,按照3.5‰比例提供;3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3‰比例提供,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涪陵府办发〔2016〕179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制度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6〕179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12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涪陵区查处在建违法建筑工作规程》、《涪陵区存量违法建筑集中成片整治工作规程》,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涪陵区查处在建违法建筑工作规程2.涪陵区存量违法建筑集中成片整治工作规程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2日附件1涪陵区查处在建违法建筑工作规程第一条为有效制止在建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涪陵行政区域内查处在建违法建筑,适用本规程。

在建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规划许可擅自修建、尚未完工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第三条涪陵新城区、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等开展巡查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每日开展巡查工作,做好巡查日志。

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物业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管,重点对正在装修的房屋每日开展跟踪检查,做好详细记录。

第四条各村(居)民委会、物业公司发现在建违法建筑应及时劝阻,并在当日内报告所在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涪陵新城区、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记录,并对发现的在建违法建筑立即制止,在1日内报告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违建整治指挥办)。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提升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提升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提升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涪陵府办发〔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提升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涪陵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提升计划(2020—2022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9日涪陵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提升计划(2020—2022年)为有效防范化解我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风险,提升高层建筑灭火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完善政策举措,着力破解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体制机制难题,大力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确保火灾形势持续平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高品质生活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民生。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治理,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持续改善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环境。

风险防控,综合治理。

从本质安全、火灾防范、灭火救援等方面建立风险控制长效机制。

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有效化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风险。

系统布局,统筹推进。

加强整体规划,围绕“责、规、建、管、防、改、宣、救”8个方面,科学统筹消防资源配置,构建高层建筑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火灾防控体系。

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由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申请、配租、租赁、退出(含出售)及监督管理。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安置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管理原则:(一)分级管理;(二)租金按市场指导价先收后返;(三)公共租赁住房保证人制度;(四)退出房屋交回政府。

第四条区房地产业管理局为保障性住房管理主管部门。

区住房保障中心为保障性住房管理具体实施机构。

区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核定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级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区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资格复审工作和区财政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李渡新区、各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住房保障工作。

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级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建立社区居委会或居民小组,负责保障对象社会事务管理。

保障对象户籍地社区应当配合保障对象居住地社区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申请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标准;(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规定标准;(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区非农业户口;(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财务行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我们印发了《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财务行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筹措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2]99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财务管理活动。

社会机构、产业园区和企业等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财务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三条公租房建设资金是指公租房项目建设单位筹集用于公租房项目建设的资金,包括财政划拨的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及借款资金等。

第四条公租房项目建设单位借款资金包括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向保险机构、信托机构等融资筹集用于公租房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管理。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5〕207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5〕207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5〕207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5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经区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开发用地供应管理按照确保增量、盘活存量、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制定年度开发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土地出让时序、出让区域和出让规模。

加快净地出让,明确牵头区领导、责任单位,集中开展拟出让地块“清零”行动,限期完成拟出让地块土地征收遗留问题。

对非企业原因闲置的开发用地,可适当调整开工和竣工时间。

二、强化规划实施管理加强规划控制,对具备条件的区块,适度调整宗地规模,力避较大地块出让。

开发项目未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经批准适当调减商业规模。

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调整未预售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户型结构。

三、放宽出让金解缴政策降低保证金解缴比例,在缴纳保证金时按应缴纳保证金总额的20%—30%的比例解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清土地价款后,对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中独立组团对应的土地,可分宗办理房地产权证,支持企业融资。

落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土地出让价款滞纳金解缴优惠政策,因企业自身原因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应缴价款全部缴入财政专户的,按滞纳金(违约金)总额的50%计征滞纳金(违约金)。

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重庆白涛化工园区能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白涛街兴政路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固定电话:手机:邮政编码:履约保证人: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邮政编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白涛片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将座落于涪陵区白涛镇小田溪(永胜小学对面)1 栋 1 单元 1 楼 1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报告书为准),建筑结构砖混结构,户型两室一厅。

房屋设施设备见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交付期限甲方应于2012 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三条房屋用途及使用要求(一)乙方承租的房屋只能作为住宅用房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乙方承租的房屋用于自住,不得将承租的房屋空置、转租、出借。

(三)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改变房屋结构。

(四)乙方不得在承租的房屋中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租赁期限该房屋租赁期限为年个月,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需继续租住,应在租赁期满前3 个月即年月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租金收取方式及标准租金按建筑面积计收,收取方式实行先收后返、即收即返。

即甲方按照市场租金指导价收取,再按照市场租金指导价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予以返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统筹实施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统筹实施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统筹实施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统筹实施住房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主城区统筹实施住房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0日重庆市主城区统筹实施住房保障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决策部署,加大主城区公租房统筹保障力度,充分发挥公租房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的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加快公租房竣工分配和使用,统筹实施住房保障。

2018―2020年,每年提供2万套,共6万套公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分配;在满足保障需求后,每年提供0.5万套,共1.5万套公租房用作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D级危房搬迁过渡等安置房。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公租房建设配套和分配入住。

加快在建公租房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及早形成有效实物供应;优化公租房申请手续;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等服务平台,让群众申请更快捷、租住更便利。

(二)加大公租房统筹使用力度。

结合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D级危房搬迁过渡等安置需求,按组团或楼栋选择公租房用作安置房源。

优化公租房统筹用作安置房的产权办理方式,采取2套或多套小户型公租房优化组合安置等办法满足安置需要。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由市国土房管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主城各区政府(含两江新区管委会,下同)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地实施。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渝财综〔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建设局: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市财政每年向有关区县下达了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专项补助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专项安排并下达了市级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以下统称“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区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廉租住房的建设、配套设施完善、维修维护以及管理等。

大部分区县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对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近期专项审计监督发现,少数区县存在资金使用滞后、结转结余过大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资金管理。

补助资金应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补助资金年内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二、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中关于“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6号)中关于“并轨后,国家和我市原政策规定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财政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等规定,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应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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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涪府办发〔2011〕167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1-重庆市涪陵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个人、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以家庭申请的,户主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涪工作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三)多人合租申请的,每个合租人均为申请人,且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二、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系年满18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2.在本区无私有产权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区就业或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退转军人;3.具有租金支付能力;4.在本区建立社会保障关系;-2-5.能提供保证人。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或乡镇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无住房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或乡镇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或乡镇未转让住房。

城区指敦仁、崇义、荔枝、江东、江北、李渡、白涛、龙桥街道和李渡新区。

(三)住房困难家庭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区家庭。

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四)有住房资助能力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城区或乡镇范围内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五)保证人指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且信誉良好的单位或个人。

三、申请要求(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按就近就地原则申请。

-3-工作地在城区的申请人可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提交申请;工作地在工业园区的申请人可向其所属工业园区管委会确定的住房保障机构提交申请;工作地在乡镇的申请人可向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机构提交申请;离退休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交申请。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区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身份证明和常住人口证明;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本区户籍的出具户籍地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本区公安机关制发的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4.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由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出具的产权查询证明。

无工作单位的就业创业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由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出具的产权查询证明。

-4-申请人同时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在城区或乡镇的房屋产权查询证明。

5.社会养老保险缴交证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退休职工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

6.保证人的担保材料;有工作单位的,可由其工作单位作为保证人出具担保书;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作为保证人出具担保书;本区户籍有稳定收入且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自然人也可作为保证人。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区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出具引进人才的相关证明;(2)按《涪陵区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落户涪陵实施细则》(涪府办发〔2011〕17号)规定落户本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提供落户、就业或创业证明及区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手续等材料;(3)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4)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烈属证明书、立功受奖证书;(5)符合条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家庭提供货币补偿合同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证明;-5-(6)一、二级残疾人证明。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审核配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相应的住房保障机构应予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初审:住房保障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合格的提交区住房保障中心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区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复审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经复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在申请地和区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向住房保障机构或区房管局进行实名举报。

(五)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主动向住房保障机构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适时在区房管局网站发布相关信息。

区住房保障中心、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编制配租方案报区房管局批准后实施。

城区-6-(含李渡新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住房保障中心采取摇号或抽签配租;各工业园区、各乡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摇号或抽签配租,并将配租结果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1.申请时间段指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或抽签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2.相对应的户型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

两个人及两个人以下可以申请单间配套或一室一厅,三个人的可以申请两室一厅(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户型配租),四个人以上的可以申请三室一厅。

3.摇号或抽签配租由住房保障机构组织,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进行配租。

摇号或抽签配租全过程接受区监察局、区房管局、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并将结果在区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

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下一轮摇号或抽签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或抽签配租。

(七)下列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优先配租:1.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2.按《涪陵区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技能型人才落户涪陵实施细则》(涪府办发〔2011〕17号)规定落户在我区的大中专毕-7-业生和技能型人才;3.直管公房D级危房租赁户;4.在本区工作的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5.一、二级残疾人。

(八)签订合同:领取入住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机构的要求,执入住通知书、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未按入住通知书要求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五、租赁管理(一)租赁合同管理: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3)租赁期限;(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5)房屋维修责任;(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7)保证人责任;(8)其他约定。

-8-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需按3个月的市场租金指导价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并提供履约保证人,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

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或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市场租金指导价=承租房屋建筑面积×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

4.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为承租人,分别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租赁合同。

5.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保证人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和原保证人应及时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变更保证人。

6.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发生变化的,其家庭成员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60%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实行先收后返、即收即返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约定按市场租金指导价缴交后,住房保障部门在当日内按照市场租金指导价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给予返还)。

市场租金指导价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

租金按季度向住房-9-保障机构缴纳,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按市场租金指导价预交本季度租金,并在每季度末的后10日前预交下季度租金,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住房保障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工作。

4.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及维护,确保房屋住用安全。

5.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三)房屋管理:1.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标准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确保房屋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住用安全情况检查等物业服务工作,并接受住房保障机构的监督检查。

3.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其公共部分的水、电费用按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由财政承担。

水、电经营单位对公共部分按民用生活用水、用电标准收取水、电费。

4.承租人应每年向住房保障机构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10-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5.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6.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租赁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不得违反约定事项;(2)承租的房屋用于自住,不得将承租的房屋空置、转租、出借;(3)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不得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4)遵纪守法,不得在承租的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5)争做文明市民,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公共设施;(6)服从小区各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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