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城市配套费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最新)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建设情况确认书。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市政府第85号令和渝府发[2001]111号文的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实施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转非建房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征地农转非住宅安置房建设项目,按50%征收配套费。
二、关于小城镇建房对小城镇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征收范围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第85号令和渝府发[2001]111号文的规定执行。
对利用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非开发性项目建设的,其配套费按相应标准的50%征收;三、关于缓缴手续的办理为更好的实施渝府发[2001]111号文关于调增配套费标准的规定,缓缴条件的起点额提高到500万元,即应缴额在500万元以上可申请缓缴,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为规范缓缴手续,确保缓缴的配套费不致流失,对经批准缓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必须签订欠款协议书,在签订的欠款协议中设置相应抵押物或依法确定担保单位对抵押物设置为房屋的,必须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应予以支持。
对签订的欠款协议书,须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律师事务所鉴证。
四、关于追缴配套费为确保缓缴、欠缴配套费的催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市配套办在办理配套费解缴手续时,按照“前账不清,后证不办”的原则,按照原交费标准审查追缴以往项目未缴清的配套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南川府发〔2020〕5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渝府发〔2015〕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标准及范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划分为五类。
(一)一类为城市规划区(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元计征。
(二)二类为重庆市级中心镇(水江镇、南平镇、大观镇)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计征。
(三)三类为其它建制镇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5元计征。
(四)四类为乡集镇规划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元计征。
(五)五类为文旅康养度假地产(经金佛山管委会认定,依托森林、生态、海拔、气候等优势资源,为游客和市民提供休闲、避暑、度假第二居所的居住、商业销售型为主的地产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5元征收,时限为5年,5年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六)经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规划区内利用自用住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征收管理(一)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纳配套费达到90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实行分次缴纳,其初次缴纳数额应在450万元以上,并不得小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13•【字号】渝府发[2001]111号•【施行日期】2001.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渝府发[2001]11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1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作如下决定:一、调整标准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600平方公里)内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主城以外都市圈(2500平方公里)以内的区域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
其他地区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都市圈的征收标准。
配套费征收标准每3至4年调整一次,形成调整制度,逐步到位。
二、使用范围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征收管理本次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配套费的征收范围、管理体制、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等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越权审批减免。
本决定自2001年11月14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53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重庆建设项目收费
计算。
一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6,000元/亩;二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5,000元/亩;一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4,000元/亩;②安置补偿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人;③青苗补偿费:一类标准1,100~1,760元/亩;二类标准990~1,650元/亩;三类标准880~1,540元/亩;④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1.2征用林地补偿费所涉及项目包括: 林地补偿费由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按林地所在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支付(临时征占用林在一年以内的按1―1.5倍支付)四、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占用林地单位向林木及附着物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支付。
具体标准如下:(1)用材林的幼龄林每株5元(按乔木树种株数计),已成林的按成林面积和成林时间每亩每年另加200元的抚育保护补偿;(2)用材林的中、近熟林按主伐期标准出材量(每亩10―15立方米),以所在县林业公司当年收购价格计算;(3)用材林的成过熟林按实际出材量, 以所在县林业公司当年收购价格计算;(4)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 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的幼林地、中近熟林、成过熟林组的林木补偿费,分别按用材林对应龄组林木补偿费标准的2倍计算;(5)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和革命胜地林以及自然保护区林等特种用途林的幼龄林、中近熟林、成过熟林各林组的林木补偿费,分别按用材林对应龄组的林木补偿费标准的3倍计算;(6)灌木林、薪炭林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中近熟林林木补偿费标准下限的50%计算;(7)竹林、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或按实际造林投资及培育费用的2 倍计算;(8)苗圃地按每亩4000―8000元计算;(9)植物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计算,其他附着物按实际造价计算。
③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规或有关规定办理;④森林植被恢复费(1)有林地每平方米2元,每亩1334元;(2)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4元,每亩2668元;(3)其他林地每平方米1元,每亩667元。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重府发[1986]191号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正文:----------------------------------------------------------------------------------------------------------------------------------------------------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重府发〔1986〕191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为了实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加书经济中心城市的建设和开发,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时收取。
建设单位按发证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缴费,凭缴费收据领取施工许可证。
凡未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一律不发给施工许可证。
二、配套费收取范围和标准第三条凡在本市城镇新建、改建房屋,包括在综合开发区、旧城改造片和企、事业单位内外的零星房屋建设,不论隶属关系、单位性质,一律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
上述“城镇”系指:市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北碚等母城七个区和汇北县龙溪镇纳入重庆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区域;南桐、双桥区和十二个县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和小场镇。
第四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统一征地拆迁,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建住宅和集体宿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综合配套费七十七元零六分;建生产、业务和营业性公共建筑用房,除供电、供气、通讯等由建房单位自配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四十四元二角八分。
第五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由建设主办单位统一征地拆迁,进行新建或扩建,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平面总图进行配套建设,配套项目建成后自行维护管理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三十,每平方米十三元二角八分。
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全国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目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6)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9)西安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11)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15)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 (17)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21)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 (25)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7)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1)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33)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35)山东省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7)青岛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0)蓬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42)金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45)烟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7)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49)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51)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55)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59)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63)大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65)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 (68)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71)德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73)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 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八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规定,结合实际执行情况,现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标准(一)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分为Ⅰ档、Ⅱ档。
其中,主城区Ⅰ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档次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住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二、征收管理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为1000万元。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5年4月22日起执行。
附件: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档次范围重庆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19日附件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档次范围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北碚区: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龙凤桥街道、东阳街道、歇马镇、施家梁镇、蔡家岗镇、童家溪镇、复兴镇、水土镇行政区域范围。
2009城市配套费
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二、使用范围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三、征收管理本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执行。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7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
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09年11月24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一、主城区Ⅰ档范围(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5〕207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5〕207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5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经区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开发用地供应管理按照确保增量、盘活存量、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制定年度开发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土地出让时序、出让区域和出让规模。
加快净地出让,明确牵头区领导、责任单位,集中开展拟出让地块“清零”行动,限期完成拟出让地块土地征收遗留问题。
对非企业原因闲置的开发用地,可适当调整开工和竣工时间。
二、强化规划实施管理加强规划控制,对具备条件的区块,适度调整宗地规模,力避较大地块出让。
开发项目未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经批准适当调减商业规模。
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调整未预售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户型结构。
三、放宽出让金解缴政策降低保证金解缴比例,在缴纳保证金时按应缴纳保证金总额的20%—30%的比例解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清土地价款后,对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中独立组团对应的土地,可分宗办理房地产权证,支持企业融资。
落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土地出让价款滞纳金解缴优惠政策,因企业自身原因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应缴价款全部缴入财政专户的,按滞纳金(违约金)总额的50%计征滞纳金(违约金)。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指重庆市政府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管理和征收工作而出台的相关规定。
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建设的科学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城市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供应,实现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建设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向土地出让人收取的费用。
这些费用主要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配套用途。
由于城市建设配套费是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因此征收管理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供应。
根据办法规定,重庆市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城市建设配套费的监管和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法律、法规。
此外,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还应按照规定制定相应的征收办法和收费标准,确保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公正、合理、透明。
为了确保征收管理的公正、透明,该办法还规定了以下几点:一、开展公开、透明的征收程序。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应该在土地出让程序的公示告知中明确标明,告知范围应该包括出让人、承受人以及各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拒绝和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
三、加强财务监管。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建立健全城市建设配套费收支管理制度,规范收费、监督运用,防止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滥用。
总之,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进入了规范化、透明化、公正化的阶段。
这注定会对重庆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稳定和有序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重庆市政府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为城市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供应提供有力支持。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涪陵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结合涪陵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城市及镇、乡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乡)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涪陵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区内配套费征收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规划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所负责。
第四条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含相关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和经区政府批准的镇、乡建设用地(含相关工业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按区政府批准的分片分类标准进行征收。
具体标准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提出,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六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还必须提交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八条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第九条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2000年6月29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元以上44.28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实施意见-涪陵府办发〔2015〕43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实施意见正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实施意见涪陵府办发〔2015〕43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9日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改善城乡交通环境,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现就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策支持、自主经营”的总体思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投资―建设―经营”为一体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推进多元化投资、多渠道建设、规范化经营的停车产业化发展战略,加快构建“配建为主、公共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二、适用范围在全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公共停车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公共停车场,是指符合规划修建的,向社会公众开放、满足公共停车需求的经营性立体停车场(不含地面平面式停车场)。
包括:(一)按照规划选址要求,单独建设的专门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二)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道路等的地下空间,高架桥桥下空间以及地下人防工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三)利用党政机关及学校、医院、商场等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四)对既有停车场进行扩容改造的公共停车场;(五)既有建筑在具备安全、消防、间距退让等条件基础上,采取功能改造、加层、背包等形式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六)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住宅小区临城市道路一侧、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七)经区政府批准建设的其他公共停车场。
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各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名目重庆市都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治理方法3北京市征收都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方法6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治理方法9西安市关于收取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咨询题的规定12南京市都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方法16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19昆明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方法23海南省关于调整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26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方法28贵州省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治理方法30湖南省都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方法34郑州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方法36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咨询题的通知38山东省泰安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治理方法41青岛市关于加大和规范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有关咨询题的通知45蓬莱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47金昌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治理方法50烟台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2新乡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方法56临沂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暂行方法58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治理的意见63崇明县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治理实施方法68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方法的通知7 2大连市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治理暂行方法75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并征收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实施方案77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法81德阳都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实施细则83重庆市都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治理方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大都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治理,促进我市都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都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方法缴纳都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价款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价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涪陵府发〔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价款标准的通知涪陵府发〔2016〕46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和相应政策的调整,尤其是2013年调整了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2016年实行住房货币安置政策以后,征地拆迁补偿成本大幅度提高,2011年制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标准已经不再适宜。
因此,现就我区调整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价款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划拨供地范围和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和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审批划拨供地,并逐步缩小划拨供地范围。
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划拨供地范围,或者将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各类非农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按国家和市、区规定的项目用地标准,从严核定划拨用地规模,禁止超标准审批划拨用地面积。
划拨供地项目调整或未按约定期限建设的,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严格土地成本审核,加强划拨供地价款管理加强土地片区成本的审核,并由区财政局复核土地成本。
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手续时,土地使用权人应按以下标准缴纳划拨价款:(一)江南组团城市规划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最低成本费用标准为120万元/亩(含绿化费3万元/亩);江东、江北组团城市规划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最低成本费用标准为66万元/亩(含绿化费3万元/亩);涪陵新城区(含义和镇区)城市规划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最低成本费用标准为60万元/亩(含绿化费1万元/亩);龙桥组团城市规划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最低成本费用标准为56万元/亩(含绿化费1万元/亩);白涛、清溪、新(妙)石(沱)功能组团城市规划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最低成本费用标准为55万元/亩(含绿化费1万元/亩);其他区域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地最低成本费用标准为37万元/亩(含绿化费1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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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文件
涪府发〔2009〕141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涪府发〔2003〕73号)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涪府发〔2007〕74号)精神,现将调整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涪陵城区(指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65平方公里及李渡工业园区、龙桥工业园区范围,下同)内江南片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
江东、江北片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计征,李渡、龙桥片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计征。
(二)白涛、珍溪、新妙、龙潭、蔺市等五个重点街道、镇规划建设用地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计征,一般建制镇(除五个重点街道、镇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下同)规划建设用地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元计征,集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非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老集镇,下同)规划建设用地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征。
二、配套费减免、缓缴及审批
(一)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1.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2.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
3.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4.工业企业改、扩建生产性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的原房建筑面积部分,其面积核定以房屋产权证为依据。
5.居民住宅危房改造原房建筑面积部分,其面积核定以房屋产权证为依据。
6.政府征地拆迁安置房。
7.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8.开发商自主实施旧城拆迁的开发项目,按拆1平方米免缴2平方米的配套费执行(以拆迁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所免配套费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应缴配套费总额)。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免缴范围。
(二)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1.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相关规定标准的50%计缴。
2.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用房按相关规定标准的50%计缴。
3.工业企业新、改、扩建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新增建筑面积按相关规定标准的50%计缴。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减缴范围。
(三)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含集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配套费。
(四)建设单位配套费应缴额在800万元以上,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其中第一次缴款额不得低于50%,余款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房屋预售许可证发放前必须全部缴清),且须按渝办发〔2002〕11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缓缴手续,享受减缴的项目不得申请缓缴。
(五)涪陵城区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和缓缴,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最后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五个重点街道、镇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和缓缴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初步意见,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一般建制镇和集镇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步意见,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任办公会审定,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配套费的减免和缓缴。
三、征收管理
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缴纳;依法不须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
设项目(如: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等),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业主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并出具配套费缴纳凭证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次配套费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仍按《重庆市涪陵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涪府发〔2003〕73号)规定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和相关规定自2009年12月21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取得缴费通知单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取得缴费通知单的项目,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