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城市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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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文件

涪府发〔2009〕141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涪府发〔2003〕73号)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涪府发〔2007〕74号)精神,现将调整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涪陵城区(指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65平方公里及李渡工业园区、龙桥工业园区范围,下同)内江南片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

江东、江北片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计征,李渡、龙桥片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计征。

(二)白涛、珍溪、新妙、龙潭、蔺市等五个重点街道、镇规划建设用地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计征,一般建制镇(除五个重点街道、镇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下同)规划建设用地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元计征,集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非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老集镇,下同)规划建设用地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征。

二、配套费减免、缓缴及审批

(一)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1.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2.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

3.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4.工业企业改、扩建生产性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的原房建筑面积部分,其面积核定以房屋产权证为依据。

5.居民住宅危房改造原房建筑面积部分,其面积核定以房屋产权证为依据。

6.政府征地拆迁安置房。

7.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8.开发商自主实施旧城拆迁的开发项目,按拆1平方米免缴2平方米的配套费执行(以拆迁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所免配套费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应缴配套费总额)。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免缴范围。

(二)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1.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相关规定标准的50%计缴。

2.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用房按相关规定标准的50%计缴。

3.工业企业新、改、扩建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新增建筑面积按相关规定标准的50%计缴。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减缴范围。

(三)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含集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配套费。

(四)建设单位配套费应缴额在800万元以上,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其中第一次缴款额不得低于50%,余款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房屋预售许可证发放前必须全部缴清),且须按渝办发〔2002〕11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缓缴手续,享受减缴的项目不得申请缓缴。

(五)涪陵城区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和缓缴,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最后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五个重点街道、镇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和缓缴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初步意见,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一般建制镇和集镇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步意见,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任办公会审定,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配套费的减免和缓缴。

三、征收管理

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缴纳;依法不须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

设项目(如: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等),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业主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并出具配套费缴纳凭证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次配套费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仍按《重庆市涪陵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涪府发〔2003〕73号)规定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和相关规定自2009年12月2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取得缴费通知单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取得缴费通知单的项目,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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