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财产孳息的规定
第70讲_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对于从物和孳息、抵押物的转让和租赁
【历年真题】(2010年多选题)陈某用自己的轿车作抵押向银行借款4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陈某驾驶该车出行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
经鉴定,该车的价值损失了30%。
保险公司赔偿了该车损失。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该抵押担保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该轿车不再担保银行债权B.该轿车应担保银行债权C.保险赔款不应担保银行债权D.保险赔款应担保银行债权【答案】BD考点5:抵押权对于从物和孳息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对于从物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对于孳息抵押权于孳息收取权:(1)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3)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考点6:抵押物的转让和租赁【知识导航】抵押物变动对抵押权的影响抵押物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物的转让(1)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转让的价款不足债权数额的部分,债务人清偿。
抵押物的转让(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物的租赁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在先登记抵押可破在后租赁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什么叫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1.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孽息和孳息是什么意思(孽息)
孽息和孳息是什么意思(孽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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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益是指不使用原对价的孳息,如银行利息、房屋租金收入等。
2、《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3.法定孳息是指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出借人根据借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法律关系所取得的收入。
4.既然法定孳息原则上是金钱,那么统一法定孳息的诉讼时效是可取的。
5、我国《民法通则》在第136条中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6.在中国,其他用益物权收入(法定孳息)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7.笔者认为不支付、拒交租金的诉讼时间过短,不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8.收取法定孳息的诉讼时效统一规定为两年以上。
9、扩展资料(一)《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10.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11、(二)《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百度百科-法定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抵押财产孳息
抵押财产孳息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第一百九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擎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解释」本条是关于抵押财产孳息的规定。
抵押财产的孳息,是指由抵押财产而产生的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物依照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土地上生长的庄稼、树木结的果实、牲畜产的幼畜;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出租人有权收取的租金、贷款人依法所得的利息。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仍由抵押人行使,因抵押财产的使用而产生的孳息应当归抵押人所有,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如果抵押财产的孳息仍为抵押人收取,则会使抵押人为收取孳息而拖延处理抵押财产,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此时剥夺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收取权,有利于抵押权人顺利实现抵押权,也能够充分发挥抵押财产担保债权受偿的功能。
因此,本条规定,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扣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例如,甲将已出租的房屋作为贷款担保抵押给乙,债务履行期间,甲仍有权收取该房屋的租金,但债务履行期满,甲没有履行债务,乙为行使抵押权请求人民法院将该房屋扣押的,此时,收取房租的权利就不再由抵押人甲行使,而应由抵押权人乙行使。
又如,A将果树抵押给B,抵押期间,A仍可摘取树上的果实,但债务履行期满A没有履行债务,致使果树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摘取果实的权利就应由B行使。
需要说明的是,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是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权人才能收取其孳息;(2)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权人已经通知应当给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
担保法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担保法法条是如何规定的?担保法主要内容有哪些较新担保法全文《担保法》已经废止,担保相关规定按照《民法典》物权编中第四分编的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人孳息收取权”规定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人孳息收取权”规定的解读释义重点法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留置权人孳息收取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物权法》第235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本条沿用了这一规定。
留置权人可以收取留置物所生的孳息,以抵偿其债权,这就是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有相类似的规定。
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35条规定:“债权人得收取留置物所生之孳息,以抵偿其债权。
”《日本民法典》第297条也规定:“(一)留置权人可以收取由留置物产生的孳息,先于其他债权人,以孳息抵充其债权的清偿。
(二)前款孳息,应先抵充债权的利息,尚有剩余时,再抵充原本。
”留置物由留置权人实际占有,且负有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因此,由留置权人收取留置物所生之孳息最为适宜。
况且所收得的孳息用以抵偿债权,对债务人也无不利。
只是因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原则上没有用益的权利,所以法定孳息一般没有发生的可能,但仍有其发生的例外情况。
例如,留置物为公司债的债券或股票,那么,因此所产生的利息或股息等,或留置权人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将留置物出租而得收取租金。
我国《担保法》对此问题并未作相应规定,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留置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由留置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但其收取的孳息并非归其所有,而是成为留置权的标的物,用以优先抵偿其债权,留置权人丧失孳息的占有时,也丧失孳息的留置权,就该孳息再生有孳息时,留置权人也有收取的权利。
至于孳息如何收取与抵偿,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
通说认为,应类推适用留置权人应以对于自己财产同一的注意来收取孳息,并用以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再抵充原债权的利息,再抵充原债权,而为债务人考虑,孳息如果是金钱的,可以直接用以抵偿债权,如果不是金钱债权的,则需在符合留置权实现要件时,以拍卖后变价抵偿或订约取得其所有权的方法抵偿。
抵押财产孳息的规定
抵押财产的孳息,是指由抵押财产而产生的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蕈息指物依照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土地上生长的庄稼、树木结的果实、牲畜产的幼畜;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出租人有权收取的租金、贷款人依法所得的利息。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仍由抵押人行使,因抵押财产的使用而产生的孳息应当归抵押人所有,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如果抵押财产的孳息仍为抵押人收取.则会使抵押人为收取孳息而拖延处理抵押财产,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此时剥夺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收取权,有利于抵押权人顺利实现抵押权,也能够充分发挥抵押财产担保债权受偿的功能。
因此,针对这种情况,本条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收取作出了特别规定。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例如,甲将已出租的房屋作为贷款担保抵押给乙,债务履行期间,甲仍有权收取该房屋的租金,但债务履行期满,甲没有履行债务,乙为行使抵押权请求人民法院将该房屋扣押的,此时,收取房租的权利就不再由抵押人甲行使,而应由抵押权人乙行使。
需要说明的是,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必须是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权人才能收取其孳息;(二)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权人已经通知应当给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
因为法定孳息如租金的取得,取决于义务人的给付行为,通常情况下义务人负有向抵押人给付孳息的义务,如果抵押权人未将扣押事实通知义务人,义务人就无法将孳息交付给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也就无法及于该孳息。
由于收取孳息可能要付出一些费用,如收取果实的劳务费,这些费用应当首先得到满足,也就是说,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再用于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
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的处分”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的处分”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
条文释义抵押权是不转移财产占有的物权。
传统理论认为,抵押期间,抵押人不丧失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对转让的抵押财产具有物上追及的法律效力。
比如,甲向乙借款时,为担保借款的偿还将房屋抵押给了乙,之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没有向乙归还借款,乙有权拍卖或者变卖丙所购买的房屋,并就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理论和做法有利于加速经济流转,更好地发挥物的效用,但也使抵押权人和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比如,抵押人转让已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汽车,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该汽车所有权的同时,抵押权消灭,抵押权就无法实现了。
又比如,转让负有抵押权的财产,抵押权人有权就受让人买受的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就可能出现买受人因抵押权的实现而丧失买受的抵押财产,又无法从抵押人处取回已支付的转让价款的情况。
因此,在设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时,既需要考虑发挥物的效用,又要维护抵押权人和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符合我国实践情况的规定。
我国民事法律中关于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经历了以下变化:一、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物权法在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关于自然孳息的规定
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一、天然孳息的属性(一)天然孳息的界定我国《物权法》对天然孳息概念未作规定。
天然孳息,被原物所孕育,因此天然孳息的原物,又称为母物。
孳息之与原物是产出关系,天然孳息是原物的派生物。
原物与孳息的关系,表面上是物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孳”是派生的意思。
天然孳息是一种依照物之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收益物,是原物(母物)派生的物。
天然孳息的产生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天然”有“自然”之意。
如大地产庄稼、母畜产幼崽等都是自然规律的体现。
法定孳息之所以称为拟制孳息、间接孳息,是因为它们与自然规律无关。
原物与孳息是“共存”关系,“收益须不以改变物的性能为前提。
”有谓不消耗原物所收获之物为天然孳息者,笔者认为,原物的本质是不消费物,原物产生孳息以后,原物依然“风姿依旧”。
一个鸡蛋孵化成小鸡,小鸡则不是鸡蛋的孳息,因为鸡蛋已经不存在了,小鸡是鸡蛋的转化物。
大牛产小牛后而亡,仍认小牛为孳息,因为这没有违背派生的规律。
直接用工业化方式合成的“鸡蛋”,就不是孳息,因为不存在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孳息与原物的物质形式不必相同,如母牛产小牛,物质形式相同,而奶牛产牛奶,物质形式并不相同。
因为孳息是独立之物,孳息与原物是两个物之间的关系,所以增值利益不是孳息,增值利益是该物本身的交换价值的增加。
未分离的孳息,孕育中的孳息,可以导致财产增值,对该种增值,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折合成价额由当事人进行利益分配。
人是主体(法律人格),人格权可以反指自身(客体人格),但人身不能作为财产权的客体。
人不能为物,因此人身不能为原物,故从人身分离的头发、指甲等人身派生物、脱离物虽然是独立之物,可以是物权的客体,但不是孳息。
天然孳息都是动产,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前者如收获的花生(绝大部分农产品是种类物),后者如名马产下的马驹(动物的崽也可以是种类物)。
“所谓特定物有客观特定物和主观特定物之分,前者指独具特征而不能为他物所替代的物;后者指经当事人意思表示而特定化的种类物。
商业银行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 (1)第三章质押担保管理 (8)第四章附则 (13)附件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活动中的抵押、质押业务及抵押物、质押物(权利)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X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第二条抵押物范围(一)可以抵押的财产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且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林权,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5.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6.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7. 交通运输工具。
8.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法律硕士民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13
一、单项选择题1.C解析:《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规定,选C 项。
2.C解析:《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据此,选C项。
3.C解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区分不动产登记效力与合同效力)同样适用于质押合同效力与质权效力的区分。
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质押财产的质权。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质押合同应当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但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设立,质权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
本题以越野车作为质押财产是合法的,质押合同于3月1日成立,当事人无其他生效条件的约定,质押合同于成立当日即生效。
可见,C项表述正确,A、D项表述错误。
因甲未将随车工具箱交付给乙,故乙对随车工具箱不享有质权,B项表述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1.AC解析:《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据此,选A、C项。
《物权法》第235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据此,留置权人有对留置物所生孳息的收取权,但无所有权。
第三章物权法练习题
3.甲喂养的一只小狗遗失在出租车上,被出租车司机乙带回 家。甲根据开具的发票找到了乙,乙称他已在集市上将小 狗卖给了丙。下列各项中,关于此事的处理正确的是 ( 【解析】其他三项权利适用登记对抗主义, )。 及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小狗 • B.甲有权要求丙返还小狗,但应当向丙支付所付的费用 • C.甲有权要求丙返还小狗,但无须向丙支付所付的费用 • D.甲只能要求乙返还小狗,因为丙为善意取得 答案:B 【解析】(1)乙的行为属于拾得遗失物。 (2)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占有时,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以登记作为其权利 生效条件的是( )。 权利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 或者赔偿损失。本案中甲为权利人, • A.土地承包经营权 丙为占有人(受让人)。 • B.建设用地使用权 (3)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 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 • C.地役权 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 D.机器设备抵押权 答案:B
17.甲将房屋一间作为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间,知情 人丙向甲表示愿以 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 【解析】(1)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没有设立。A选项不对。 房屋出卖。对此,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2)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处置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力。 •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因此, B选项是正确的。(3)转质押的,应当经出质人同意。所以,C选项不对。 (4)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 •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同意的除外。故D选项也不对。 • 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答案:C 18.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关于质押的表述, 正确的是( )。 【解析】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抵押期间, 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 • A.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设立 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 B.出质人以其租用的设备出质的,质权人认为该设备为出 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质人所有,质权人享有质权 • C.甲将其电脑出质给乙,乙有权将该电脑质押给丙,为此 丙享有的质权优于乙 • D.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 • 答案:B
民法典的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有哪些
民法典的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有哪些签订抵押合同,并且办理抵押登记后,债权⼈就取得了抵押物权,⽽财产在抵押的过程中,可能会产⽣孳息的,孳息归属是当事⼈⾮常关⼼的问题,那么民法典的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有哪些?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有哪些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扣押之⽇起,抵押权⼈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扣押之⽇起,抵押权⼈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可以⾃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签定之⽇起⽣效;当事⼈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起⽣效。
(4)当事⼈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期届满,抵押权⼈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期届满,质权⼈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到期后债务⼈不还款的,致使抵押财产被⼈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扣押之⽇起,抵押权⼈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的除外。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物权法——原物与孳息
物权法——原物与孳息1.区分标准。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
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2. 孳息的类型❶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
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
❷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
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
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特别提示:①为什么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
这50万元的股息也是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
可为什么这50万元股息就不属于法定孳息呢?②法定孳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
例如:甲因借给乙100万元所获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再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孳息。
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③恰成对照的是,如果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
这100万元的原本乃归甲自己使用,而非让渡给他人使用,所以,这50万元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④同样的道理,甲向乙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孳息。
【真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答案:AD)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3.孳息所有权的归属。
❶天然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❷法定孳息: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并非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抵押权利息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抵押权利息是指抵押权人在抵押权实现时,从抵押财产的变价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利息是抵押权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于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典》对抵押权利息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本文将从抵押权利息的概念、抵押权利息的设立、抵押权利息的行使、抵押权利息的消灭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抵押权利息的概念抵押权利息是指抵押权人在抵押权实现时,从抵押财产的变价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利息是抵押权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抵押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障。
抵押权利息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三、抵押权利息的设立1. 抵押权利息的设立条件(1)主债权合法有效:抵押权利息的设立必须以合法有效的主债权为前提。
(2)抵押物合法有效:抵押权利息的设立必须以合法有效的抵押物为前提。
(3)抵押权设立方式:抵押权利息的设立可以通过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等方式实现。
2. 抵押权利息的设立程序(1)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明确抵押权利息的设立内容。
(2)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人应当将抵押权利息登记于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四、抵押权利息的行使1. 行使条件(1)主债权到期:抵押权利息的行使以主债权到期为前提。
(2)抵押权人提出行使请求:抵押权人应当向抵押人提出行使抵押权利息的请求。
2. 行使方式(1)直接变卖抵押物: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将抵押物直接变卖,从变价中优先受偿。
(2)拍卖抵押物: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拍卖抵押物,从拍卖所得中优先受偿。
(3)折价抵债: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将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
五、抵押权利息的消灭1. 抵押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利息随之消灭。
(2)抵押物灭失: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利息消灭。
2. 抵押权利息的其他消灭原因(1)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利息: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利息。
(2)抵押权实现:抵押权实现后,抵押权利息消灭。
六、抵押权利息的法律责任1. 抵押权人责任(1)抵押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抵押权利息,不得滥用抵押权利息。
法官说法:抵押权人收取抵押物孳息的条件及限制
法官说法:抵押权人收取抵押物孳息的条件及限制法官说法:抵押权人收取抵押物孳息的条件及限制——以执行实务中提取抵押房屋的租金为例【案情介绍】2014年10月,重庆市民李先生以其个人所有10间门面,为朋重庆某环保公司向重庆一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5年12月,因重庆某环保公司无法按照偿还银行贷款被诉至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重庆某环保公司返还银行40000万元及利息,同时判决银行对李先生夫妇所有10间门面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6年5月3日,银行向重庆五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判决,法院遂依法查封了上述门面,并于2016年6月初根据银行的申请,向租赁户发出了提取租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租赁户按照原合同将租金直接交至法院指定帐户。
2016年10月,此前在另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先生的债权人刘先生得知了重庆五中院提取李先生门面租金的消息,向重庆五中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提取的租金参与分配。
【观点分歧】针对刘先生参否参与抵押物即门面租金的分配,形成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先生有权参与租金分配。
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自抵押物被法院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产生的孳息,但在抵押人尚有其他债务未清偿的情形下,抵押物的孳息应作为抵押人的财产或收入。
在抵押人的其他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后,该财产或收入应参与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先生参与租金分配应视查封时间节点加以区分。
即查封之前的门面租金有权参与分配,查封日之后的门面租金无权参与分配。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担保法》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自抵押物被法院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从法院查封涉案门面之日收取租金,刘先生对查封日之前的门面租金有权参与分配。
【法官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普通债权人在抵押权人没有采取司法扣押措施之前有权提取租金。
抵押利息的法律要求与约定
抵押利息的法律要求与约定抵押是指将财物或不动产作为借款的担保,以确保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一种方式。
在抵押交易中,利息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额外费用,同时也是贷款人提供借款服务的回报。
按照法律的要求,抵押利息的收取受到一定的限制与约定。
本文将从法律要求和约定的角度探讨抵押利息的相关问题。
一、法律要求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法律对抵押利息的收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借款人的利益,防止贷款人过度收取利息。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要求:1. 利率上限:法律可能规定了对于特定类型的借款,贷款人只能在一定利率以下收取利息。
例如,在一些国家,贷款人向个人借款的利率上限为法定利率的两倍。
2. 透明度要求:法律可能要求贷款人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列出利率和还款安排,并提供相关费用和费用计算方式的解释。
3. 广告宣传限制:法律可能限制贷款人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误导性的利率信息。
贷款人需要准确披露利率,并明确告知借款人与还款有关的所有费用和条件。
4. 利率调整机制:法律可能规定了利率调整的机制,确保利率变动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例如,法律规定利率变动需要提前通知借款人,并明确变动的规则和条件。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贷款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相关的程序和要求,而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说明。
二、约定在抵押交易中,除了法律要求的限制之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抵押利息的相关事项。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约定:1. 利率类型: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
固定利率指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浮动利率则根据市场利率或指定利率变动。
2. 还款方式: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方式,如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
等额本息还款指每月固定还款金额,包含本金和利息;等额本金还款指每月归还固定的本金,利息逐渐减少。
3. 利息计算方式:双方可以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如按日计息、按月计息等。
按日计息指按债务未偿还金额的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按月计息指按照每个月的固定天数计算利息。
关于新民法总则全文孳息的意思是什么?
关于新民法总则全文孳息的意思是什么?在新民法总则全文孳息方面进行了全新的解读,可能有许多人不明白孳息是什么意思,其实孳息在法律中是代表从原物中额外产生的收益。
孳息主要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体现,可能在大家的生活中,针对孳息的归属权存在着争议,那么对孳息的相关规定由小编来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在新民法总则全文孳息方面进行了全新的解读,可能有许多人不明白孳息是什么意思,其实孳息在法律中是代表从原物中额外产生的收益。
孳息主要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体现,可能在大家的生活中,针对孳息的归属权存在着争议,那么对孳息的相关规定由小编来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天然孳息(一)意义及归属孳息,指原物(物或权利)所生之收益,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称天然孳息者,谓果实、动产之产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获之出产物。
出产物包括有机的出产物(如树木的果实、动物的乳雏),及无机的出产物(如矿山的矿物、石山的石林)。
所谓“依物之用法”,学说上向来多认为系指依物之经济上效用,但最近倾向于做广义解释,认为系指依原物之种种使用方法,故牡牛之乳,固为孳息,耕牛之乳,亦不例外。
就上述例题言,甲于梨山辟地种植果树,果实为天然孳息;设甲于种植果树之际,掘得金矿,或将采取果实制成罐头,金矿或罐头均非依原物之用法所收获之产物。
(二)对未分离天然孳息的强制执行天然孳息与原物分离后,成为独立之物(动产),得为强制执行的客体。
有疑问的时,对尚未分离的天然孳息,可否为强制执行?1940年院字第1988号解释谓:“未与土地分离之甘蔗、稻麦,虽因其未土地之构成部分,不得单独为不动产物权之标的物,然将来与土地分离时即成为动产,执行法院于将成熟之时期予以查封,并于成熟后收获之,而为拍卖或变卖,自无不可。
其执行既以将来成为动产之甘蔗、稻麦为标的物,即应依对于动产之执行程序办理。
”可供参照。
值得注意的时,“强制执行法”第53条第1项第5款规定未与土地分离之天然孳息,不能于1个月内收获者,不得查封。
最高院:抵押权人法定孳息的收取权利不受其他法院在先的查封影响
最高院:抵押权人法定孳息的收取权利不受其他法院在先的查封影响作者:初明峰刘磊王瑞珂欢迎朋友圈转发,请注明作者及出处!裁判概述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被抵押权行权扣押前的法定孳息,但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孳息;首封法院和优先权执行法院不同一的,法定孳息的收取权转移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更有利于保障抵押权人收取法定孳息的权利。
案情摘要1. 在申请执行人隆顺焦铁公司与被执行人侯福江执行案中,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隆顺焦铁公司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候福江名下的案涉房产进行查封。
2. 另查明,上述案涉房屋于2015年8月15日起出租给农行临汾分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通知承租人农行临汾分行要求将房屋租金协助提取。
3. 再查明,上述案涉房屋还曾于2014年6月9日设立抵押。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抵押权人唐东晋在另案中起诉要求就案涉房屋实现抵押权。
4. 抵押权人唐东晋认为其应对案涉房屋的孳息租金享有优先权,对本案执行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农行临汾分行协助执行租金的行为不服,向本案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争议焦点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物的法定孳息;2.抵押物的法定孳息因另案普通金钱债权被其他法院查封,抵押权人是否有权收取法定孳息?法院认为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效力是否及于抵押物的法定孳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抵押债权人在满足抵押债权已届期满且法院采取扣押措施的条件下可以收取担保物的法定孳息。
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查封扣押前的法定孳息,但法院对抵押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就意味着抵押权进入实现程序,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抵押权的本质是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保证抵押债权的实现,在法院查封该财产后,租金作为抵押物交换价值的一部分,应当算入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内。
本案作为执行优先债权的执行法院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通知该房屋承租人即协助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汾市分行协助提取房屋租金,故在2018年7月20日之后的房屋租金可以作为抵押房产的法定孳息由尧都区人民法院取得。
抵押权人的通知义务是抵押权效力及于租金收益孳息的对抗要件
抵押权⼈的通知义务是抵押权效⼒及于租⾦收益孳息的对抗要件《民法典》第412条规定:“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扣押之⽇起,抵押权⼈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
”依此规定,抵押权效⼒及于租⾦收益孳息的条件之⼀就是抵押权⼈已履⾏通知义务,但这⼀要件是⽣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司法实务中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抵押权⼈的通知义务是抵押权效⼒及于租⾦收益孳息的⽣效要件,⽽⾮对抗要件。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具体理由如下:⾸先,抵押权作为⾮占有性担保物权,通常⽽⾔,抵押权设⽴后,抵押财产产⽣的孳息应由抵押⼈所有。
但是,在抵押财产被扣押后,则抵押权⼈的权益通过执法机关代为占有的⽅式得以实现。
基于此,抵押财产被扣押后的孳息理应归属于抵押权⼈。
其次,从⽴法⽬的⾓度考量,法律关于抵押财产孳息的规定,是为了防⽌抵押权进⼊实现程序后抵押⼈为收取孳息⽽拖延处理抵押物的⾏为。
抵押财产的孳息由抵押权⼈享有有利于抵押权的实现,符合法律规范的⽬的。
最后,抵押财产的孳息,通常涉及清偿法定孳息义务⼈的权益,赋予抵押权⼈的通知义务,有利于防⽌债务⼈的错误给付,也有利于维护抵押权⼈的权益。
但抵押权⼈是否履⾏通知义务,并不对抵押权效⼒是否及于孳息产⽣影响,也即如抵押权⼈未履⾏通知义务,则清偿义务⼈因不知抵押财产被扣押的情形将法定孳息⽀付给抵押⼈,其法律后果仍产⽣清偿的效⼒,抵押权⼈不得主张清偿⽆效,不得对抗善意的清偿义务⼈。
法释[200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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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财产孳息的规定
抵押财产的孳息,是指由抵押财产而产生的收益。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蕈息指物依照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土地上生长的庄稼、树木结的果实、牲畜产的幼畜;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出租人有权收取的租金、贷款人依法所得的利息。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仍由抵押人行使,因抵押财产的使用而产生的孳息应当归抵押人所有,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如果抵押财产的孳息仍为抵押人收取、则会使抵押人为收取孳息而拖延处理抵押财产,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此时剥夺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收取权,有利于抵押权人顺利实现抵押权,也能够充分发挥抵押财产担保债权受偿的功能。
因此,针对这种情况,本条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收取作出了特别规定。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例如,甲将已出租的房屋作为贷款担保抵押给乙,债务履行期间,甲仍有权收取该房屋的租
金,但债务履行期满,甲没有履行债务,乙为行使抵押权请求人民法院将该房屋扣押的,此时,收取房租的权利就不再由抵押人甲行使,而应由抵押权人乙行使。
需要说明的是,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孳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必须是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权人才能收取其孳息;(二)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权人已经通知应当给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
因为法定孳息如租金的取得,取决于义务人的给付行为,通常情况下义务人负有向抵押人给付孳息的义务,如果抵押权人未将扣押事实通知义务人,义务人就无法将孳息交付给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也就无法及于该孳息。
由于收取孳息可能要付出一些费用,如收取果实的劳务费,这些费用应当首先得到满足,也就是说,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再用于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