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审专家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渝职改办〔2023〕270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渝职改办〔2023〕27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职改办),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1〕25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提升职称评审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专家库建设(一)做好专家库组建。
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应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评委会专家库,并建立专家审核、退出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开展职称评审时,应在评委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符合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开展评审工作。
(二)规范专家库核准备案。
我市各级评委会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组建的高级评委会专家库由市职改办核准备案;各区县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专家库由区县职改办核准备案;各市级(市属)单位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专家库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核准备案,市级(市属)单位组建的无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以及跨行业的中、初级评委会专家库由市职改办负责核准备案。
自主评审的单位组建的评委会专家库,经组建单位主管部门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职改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报具有评委会核准备案权限的单位备案。
二、严格专家征选条件专家入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所评专业业务,掌握职称评审有关政策,了解本行业人才队伍的发展现状和方向,在相关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 39号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江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以及在江苏省内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法定监管部门。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评审专家选聘、解聘的初审,并履行信息维护、学习培训、考核评价、信用记录、处理处罚等监管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各市、县评审专家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条评审专家信息是评审专家库的基础数据和专家个人隐私,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评审专家库建设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按照统一规则、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依法建设全省统一的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系统,实行省、市、县三级随机抽取、语音通知全覆盖。
第七条全省评审专家实行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市、县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开发的专家管理系统,不再单独开发建设。
第八条专家管理系统包括专家管理、抽取管理、项目管理、报表查询等功能模块,评审专家的申请注册、选聘解聘、管理维护等实行网上在线操作。
第九条专家管理系统通过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等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名单,并向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发送确认短信。
第十条专家管理系统设有评价功能,由评审专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登录进行信用评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和专家论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和专家论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陕建消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和专家论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消发〔2021〕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厅负责组织部分行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按照规定进行的防火设计专家论证等工作。
从我厅2020年上述工作组织开展的情况看,存在部分申请的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文件不完整、适用技术标准不正确、提请评审或论证的消防技术问题不明确、依据不充分或不属于评审论证范围等问题,导致评审工作拖延、程序不能正常进行。
为确保申请项目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提请省住建厅消防技术审查的项目,应属于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含汽车加油加气站);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范围。
符合上述要求,上报的书面申请,还应同时附以下资料:(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PDF格式电子版扫描件);(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受理凭证(PDF格式电子版扫描件);(三)特殊建设工程全套施工图(或消防设计文件)(PDF格式电子版或符合要求的DWG格式电子版),包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依法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证明文件(PDF格式电子版扫描件);(四)建设单位对项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签字盖章的书面声明(PDF格式电子版扫描件)。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厦工信政法〔2023〕17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工信政法〔2023〕172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7月19日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四章评审专家抽取方法第五章项目评审工作规定第六章评审专家的评价和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厦财购〔2015〕20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厦财采〔2022〕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项目专家评审工作,提高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评审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项目核查、评估、咨询、验收等评审专家参与的工作遵照本办法执行。
市工信局组织或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级产业资助项目,需组织专家评审的,按照国家或省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或省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工作需要,临时、短期聘请专家参与核查、评估、咨询、验收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评审专家是指经市工信局审核后,取得项目评审资格以独立身份参加市工信局项目评审工作,并纳入市工信局评审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通用类专家为从事财务、法律、金融领域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业务类专家为除通用类专家从事领域外,从事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现将《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8日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的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专家考评工作。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等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家考评工作。
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应当对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综合表现进行履职评议,为监督部门开展专家考评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条专家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方式进行,并逐项累计计算扣分。
考评周期为12个月,自专家入库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累计扣分分数由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归档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考评。
每个项目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并在交易结果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形成专家个人档案。
交易结果公告期内,专家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考评机关提出,原考评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确定评审专家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362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确定评审专家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确定评审专家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362号市属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为实现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推进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公平公正,现就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确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招标项目和非招标项目)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也可以从财政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二、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的,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6]790号)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为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提供网络终端服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市财政局终端申请抽取专家时,按照《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试行)》提供核验材料。
其中项目批复文件可以为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项目受理网页截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市政府采购中心等其他网络终端抽取专家。
三、从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的,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没有进入许可号码的单位,可拨打电话400-810-1996办理一次性抽取准入,或按要求办理长久准入。
四、专家抽取或选定结果随采购文件保存。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印发的《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使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89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2091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培训考核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吉建招[2016]12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6.02【实施日期】2016.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吉建招〔2016〕12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评标专家:为加强对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复审和新申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进行统一培训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考核对象拟申请加入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且通过资格审查的复审专家和新申报人员。
二、培训考核内容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其中包括:国家和我省及我厅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2.国家和我省有关评标专家管理相关文件和职业道德要求;3.建设工程评标办法。
其中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4.考试。
三、培训考核方式此次培训考核由各市(州)招标办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联合组织实施,拟按属地原则各市(州)各举办一期培训考核班。
(长春地区三期)。
请各市(州)招标办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明确专人协助做好本地区参加培训考核人员通知、报名及会场落实工作。
四、培训考核费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资料费、试卷费、证件制作费;各地区负责场租费。
此次培训考核不收取参加培训考核人员任何费用。
五、培训考核时间安排吉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工作自2016年6月中旬开始,2016年7月底前结束。
每期培训考核时间半天,具体时间、地点由各地区组织通知。
全省具体培训考核计划安排如下:。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银川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代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规范抽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2〕18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3〕46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适用范围及情形(一)随机抽取使用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应当统一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优先保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随机抽取使用,军队(部队)采购项目及中央驻宁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可以共享抽取使用。
其他非政府采购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采购需求调查论证、一般性审查、重点审查及履约验收活动等需要相关专业专家参与的,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得抽取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二)自行选定使用规定。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无法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自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采购人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采购人按规定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其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时,应当包括1名法律专家。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举办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在线培训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举办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在线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9•【字号】陕发改法规〔2021〕93号•【施行日期】202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举办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在线培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位评标评审专家: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评标评审活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客观、公平、公正履行职责,提高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结合近期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决定对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进行在线培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一)相关法律法规;(二)评标方法实务及评标案例解读。
二、参训人员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料审查合格的专家(已参加过2020线下培训班、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专家除外)。
三、培训时间和方式(一)培训时间: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2月5日。
(二)培训方式:个人登录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网络在线培训及考试(链接地址:/website/index.aspx,登录用户名、密码通过手机短信发送)。
四、其他事项(一)专家接到短信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专家管理系统参加培训并考试,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本次培训或未通过考试的专家不予颁发专家证书。
(二)专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统一颁发电子专家证书。
(三)培训时间结束后培训系统关闭,下次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四)本次培训不收取培训费用。
联系电话:陈蕾86251438徐德林6391332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月19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5.01•【字号】鲁人社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3月12日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自由职业者参加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
【年(卷),期】2004(000)012
【摘要】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和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库[2004]104号)有关规定,财政部建立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定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启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10-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J],
2.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J],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J],
4.关于公开聘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统一筹建各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通知 [J],
5.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所需评审专家抽取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财采[2003]18号 2003年7月4日:河北省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所需评审专家抽取办法(试行)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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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培训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
三
十三、重新评审、废标、重新组成评审委员会 十四、政府采购行政处罚 十五、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主要区别 十六、评审注意事项
一、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
1、《政府采购法》;2、《实施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3、 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5、从2018年3月1日执行《质疑和投诉办 法》(财政部94号令);6、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采购法第 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8、机电产品国际招 标投标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财政部专家管理办法、进口产品审批管理办 法、其他有关通知。还包括:处罚法、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以上法律法规可从中 国政府采购网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查找。一 法、一条例、四个令、两办法。
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 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 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 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 违法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4年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4年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10•【字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4年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桂财规〔202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业务培训及选聘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4〕4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在库专家续聘及待聘专家选聘工作,有序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评审专家信息(一)在聘及申请待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需登录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评审专家版块)完善专家信息页面必填项内容,如银行账号、工作状态、单位地址等。
(二)在聘专家如已申报的三级专业目录超过三个,则需进行专业变更。
在变更说明入口上传变更说明申请及取得的职称(水平)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已退休专家有关申请表无法加盖单位公章的,可在其他材料入口上传退休证明材料扫描件。
二、按要求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评审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无扣分情形的也需进行评价。
采购人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意见由采购代理机构汇总后统一由代理机构进行履职评价操作。
自9月1日起将进行强制评价,未按要求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的则无法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家履职评价诚信和预警管理操作手册》可从广西政府采购(办事指南)下载查阅。
各方对评审专家版块功能完善等方面的问题或建议可及时反馈至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邮箱:************。
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0771-*******,5323268)涉及系统操作有关问题请联系政采云客服(电话:95763)。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苏财购〔2023〕123号•【施行日期】202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23〕123号各市、县(市)财政局,评审专家:为提升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加强评审专家管理,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9号),现就评审专家入库培训、年度考核及续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培训市、县(市)财政局应自行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对符合加入江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条件的申请人开展入库培训。
经培训合格后,市、县(市)财政局方可将申请人信息提交至省财政厅进行终审。
二、年度考核(一)专家库设置年度考核模块,评审专家在每年规定时间内登录专家库参加考试。
(二)考核分为正式考试和补考两个阶段。
正式考试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补考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每位评审专家账号内随机产生多套模拟试卷,1套正式考试试卷(正式考试试题不超过模拟考试范围)。
评审专家可在规定时间内多次模拟考试及正式考试,以记录正式考试最高分数作为最终分数。
(三)考试合格分数为80分,考试通过的评审专家下一年度可继续参加评审;考试未通过的评审专家可参加补考,补考通过的评审专家抽取概率降低10%;当年未参加考试以及补考未通过的评审专家予以解聘。
(四)因参加补考抽取概率降低10%的评审专家,参加次年正式考试通过的,抽取概率恢复正常;次年正式考试未通过参加补考通过的,抽取概率在原有基础上再降低10%;连续三年正式考试未通过的予以解聘。
三、续聘管理(一)评审专家的聘期为3年,评审专家入专家库满3年的,可提交续聘申请;没有提出续聘申请的,届满后自动解聘。
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资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保证项目评审质量,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专家申请入库、评审错误公示和日常考评等有关事项,通知:一、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入库初审(一)申请加入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家需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求填写《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工程招标管理科专家管理员根据提供的已注册并加盖印章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表,进行初审并填写《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入库初审意见表》,报科室负责人进一步审核。
(三)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上报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评标评审专家评审错误公示(一)公示范围: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交易的政府性资金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存在评标评审错误的。
(二)公示流程评标评审专家存在评标评审错误被监管部门处理的处理材料,经市公管局业务科室审核后移送征信科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信用专栏”中公示。
(三)信息公开公示期限评标评审专家存在错误被考评扣10分的,公示期限3个月;评标评审专家存在错误被考评扣15分的,公示期限6个月;评标评审专家存在错误被考评扣20分及以上的,公示期限12个月。
专家评标评审错误是指在单个项目上专家评标评审错误被扣分的,同一项目中专家发生两个及两个以上错误被扣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公示。
公示期限自挂网公示之日起计算。
三、加强评标评审专家日常考评(一)项目评标结束10个工作日内,考评主体应依据《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对评标评审专家及时考评。
(二)项目评标结束10个工作日后,考评主体发现对原考评结果需要进行重新考评的,应按《芜湖市实施〈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操作细则》及时重新考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和考核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和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05•【文号】市监检测函〔2019〕890号•【施行日期】2019.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19〕8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认可中心,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质量水平,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要求,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开展2019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录用根据工作需要,2019年拟考核录用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
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条件的技术专家可自愿申请,经本单位同意和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行业评审组或认可中心推荐,可报名参与考核。
市场监管总局直属技术机构、无行业评审组归属的部委直属技术机构报考人员,应取得本单位的推荐。
报名人员可于2019年5月15日至30日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服务”专栏下“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国家级资质认定评审员名录—点击右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系统”注册或登录个人账号报名。
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组织对报名情况进行审核,并于6月10日前将审核合格的人员名单反馈至推荐部门或报名人员本人。
本年度安排2次集中考核,每次考核人数200人(报名满额即截止)。
考试地点为北京,考试时间分别为6月22日和11月16日。
市场监管总局不组织考前培训,也不指定考前培训机构。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3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9〕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2019年8月20日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市、区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建设和管理深圳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二)制定评审专家聘任条件;(三)审核评审专家资格,聘任评审专家;(四)建设维护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五)监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六)对在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七)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培训;(八)对在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机构和评审专家提出的申诉进行核查和处理;(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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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审专家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各已报名参加**培训评审专家:
为提升**评审专家业务能力与水平,规范评**审行为,我厅定于6月中旬进行**专家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已按照报名通知要求提交完整报名资料、且经“*****网”申请注册并审核通过的专家库内评审专家。
二、培训时间
2013年6月15—16日。
上午8:30—11:30,下午3:00—6:00。
三、培训内容及安排
1、政府采购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实务操作、专家使用及监督管理要求等(授课老师:)。
时间:6月15日全天和16日上午。
地点:大礼堂(**路63号、**路95号)
2、*****知识测试
时间:6月16日下午3:00-6:00。
地点:
四、培训费用
每人300元,包括举办培训印刷资料、制卡等各项支出费用。
由********协会根据相关规定收取并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支出。
五、其他相关事宜及要求
1参加此次培训的专家务必于6月13-14日两天于上班时间到********学校缴纳培训相关费用并领取培训资料。
每位专家须提交两张本人一寸照片(背面正楷标注姓名及身份证号),交予缴费处,予以编号,以备办理培训证书。
经培训及测试合格的专家将持证上岗,逾期不再受理。
2. 6月16日下午的考试,于2:50分前入场,3:00钟准时开始考试。
3、未按要求提交报名资料和未履行*******专家入库手续人员本次暂不参加培训。
联系电话:
附件:本期参加培训专家名单
*******监督管理处
*******协会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