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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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2019年)

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2019年)

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建规〔2017〕11号,以下简称为《若干措施》),增强《若干措施》的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大对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若干措施》第一条所列“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是指:(一)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处罚的上限执行;(二)涉及法定处理期限的,在法定期限内从快处理。

二、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若干措施》第二条中的“安全问题突出工地”按下列情形进行认定并公布:(一)施工现场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二)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由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三)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国家、省、市、区建设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列入督办范围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四)其他安全问题突出工地,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或者由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三、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红、黄色警示制度(一)红色警示1.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或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收到安全事故或险情通报后立即按照《若干措施》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等责任人员作出红色警示的决定。

2.建设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若干措施》立即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等责任人员作出红色警示的决定。

3.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商、检验检测等单位对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负有责任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正式收到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后立即按照《若干措施》对上述责任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员作出红色警示的决定。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09〕1号各有关单位: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进行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从工程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到招投标完成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的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阶段。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认为所涉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条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补充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补充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补充规定
正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补充规定
自去年三月二十九日发出“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后,在特区内乱建房屋的情况有所好转,但私占土地、乱建私房、破坏特区发展规划的现象还屡有发生。

为了迅速纠正以上现象,保证特区建设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对深圳特区私人建房问题的重要批复,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深圳特区内所有土地,一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开发和经营,特区各项建设必须服从特区的总体发展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占地建住房和其他各种建筑物。

(二)特区内干部和职工住房,均由市人民政府房管部门筹资统建、出售或祖赁给个人居住。

(三)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建造私房,也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建房用地必须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便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对于过去未经批准,私人擅自占用土地建造的私房,要逐户进行检查,根据其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今后私人擅自占地建筑私房的,以违法论处。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3年1月15日
——结束——。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深市监规[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7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程序,确保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程序,确保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听证,是指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市局、各辖区分局、价检分局和稽查大队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听证由听证组织单位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

市局核审案件的听证由政策法规处具体组织,各辖区分局、价检分局和稽查大队核审案件的听证由法制科具体组织。

第五条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二)公开、公正;(三)听证人与所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四)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撤销设立登记、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坚决制止违章占地、违章建筑及破坏城市总体规划的违法行为,现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用地:(一) 使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使用土地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二) 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三) 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四) 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五) 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二、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建筑:(一) 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 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三) 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四) 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三、违章处理办法:(一) 经检查确认属违章用地或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规划、城管部门的违章处理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对不服从制止的,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协同处理;基建施工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证书;开户银行停止拨款;供水部门停止供水;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房管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工商部门不发或吊销营业执照;规划部门停止办理用地、报建业务,直至结案为止。

继续违章抢建的,要加重处理,强行拆除或按每平方米罚款一千元。

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 凡违章用地,一律限期退出,并给予罚款,建筑物给予没收或拆除。

罚款金额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计算,并没收其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全部违章所得。

(三) 凡违章建筑,视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限期拆除、没收或罚款的处罚。

1、经市规划局审定认为可以保留的,经罚款后可补办手续。

违章建筑罚款,按违章建筑面积或长度计算。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下同)调整由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现公告如下:一、以下事项的行政执法权纳入我市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职权实施清单基础目录及说明详见附件1):(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包括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的施工行为,以及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深圳整治违法建筑拆除方案

深圳整治违法建筑拆除方案

深圳整治违法建筑拆除方案深圳整治违法建筑拆除方案近年来,随着深圳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违法建筑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违法建筑不仅影响城市风貌和空气品质,还存在安全隐患,给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因此,深圳市政府高度重视违法建筑问题,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拆除方案来整治违法建筑。

首先,加强监管力度。

深圳市政府将成立专门的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小组,并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

该工作小组将负责制定拆除方案和监督整治工作的实施。

同时,市政府还将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检查力度,建立违法建筑的登记制度,及时发现并记录违法建筑的情况,为后续的拆除工作提供支持。

其次,加快拆除进度。

深圳市政府将会通过加大投入和加强协调来提高拆除的效率。

市政府将为拆除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优先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力资源。

同时,拆除工作需要与城市更新和规划相结合,确保拆除后的用地得到有效利用,避免资源浪费。

第三,加强法律监管。

深圳市政府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违法建筑治理的法律体系。

严厉打击违法建筑行为,增加违法建筑的成本和风险。

对于违法建筑的业主和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且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同时,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提示和宣传,引导公众正确对待违法建筑问题。

第四,加强公众参与。

深圳市政府将采取多种途径,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

市政府将主动出击,广泛宣传整治违法建筑的重要性和意义,增强公众对违法建筑问题的认识。

同时,市政府将积极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通过公众参与,可以更好地推动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进行。

违法建筑拆除是深圳市政府的重要工作,也是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任务。

市政府将坚持高位推进,确保拆除工作取得实效。

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加快拆除进度,加强法律监管和公众参与,可以有效地解决违法建筑问题,并为城市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基础设施。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2020修正)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2020修正)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对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一)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二)违反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串通投标的;(三)拖欠劳务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第三条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暂扣其资质证书:(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四个月至六个月;(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七个月至十二个月。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由市住房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依法暂扣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暂扣其资质证书:(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一个月至二个月;(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三个月至四个月;(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五个月至六个月。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由市住房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依法暂扣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第五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经住房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暂扣其资质证书,直至整改合格。

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目录

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目录
文号
发布机关
1
地方性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地方性法规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规章
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பைடு நூலக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
4
规章
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深建市场〔2017〕2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6
其他政策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招标工程履约保证金额度的通知
深建市场〔2018〕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7
其他政策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提升建设工程招标质量和效率工作指引》的通知
深建市场〔2018〕8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8
其他政策文件
深建规〔2020〕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11
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20〕3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12
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建规〔2020〕1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建市场〔2016〕13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1
其他政策文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深建市场〔2016〕16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2
其他政策文件

回报率近100%房产成本清单曝光

回报率近100%房产成本清单曝光

回报率近 1 O 房产成本清单曝光 % O
昨 日,一 位杭 州的房产 业内人士 向本报记者传递 了一份房产 开发成本清 单 ( 表一 ) 这份清单上看 出 ,该 开发 商凭借该项 目共赚 。从 取 了 5 亿元 的毛利润 ,相对 其 6 的成本来说 ,回报 率近 10 . 8 亿 0%。
据记者了解,这位业内人士曾经从事于南都房产 ,后来离职独 自 创业,并以咨询公司的名义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但是该人士 拒绝透露这个成本清单属于杭州哪个房产楼盘。 从这份成本清单可以看出,开发商的拿地成本只有区区 15 亩。专家告诉记者,按照这样的拿地成本推算,该开发商是在 20 6 万/ 01
绿洲雅宾利一期:20 年4月开盘,均价 100 / 06 80 元 I,已售 7%;蒙特利名都城 :20 年下半年开盘,均价 100 / 5 06 60 元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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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本报记者还从有关渠道获得了两家开发商对各自项目的预算规划。这两家开发商,一家是上海的Z H房产 ( 表二 ) .一
家 是杭州 的 Z T房产 。从这 两家开 发商的项 目预算 中 ,可 以看出房 产成本 与利润之 间的悬殊 差距 。 上海 的 Z H开发商所开 发的项 目,位于上海市 闸北 区某街道 ,项 目总面 积 13 ,项 目总建筑面 积 2.万平方 米 ( 0亩 0 6 商铺及配 套 3 5 . 0 万平方米 ) 期 4 亩 、建筑面 积 l. 万平 方米 , 目前已划分 为面积 大体相 等的 A、B两块 ,将分 步拆迁 并开发 。 ,一 7 05 2 在Z H的 “ 如意算盘 ”中 ,A区的动迁成 本 、建安成本 、配套费 用加一起 ,总成本是 4 8 亿 ,折合每 平方米的成本 是 80 元 ,而 .4 2 40 该开 发商的预计卖 价则是住 宅 1 万元 / . 5 平方米 、商铺 3 万元 / 平方 米。从成 本到售 价翻了一倍 ,该开 发商的理 由是 ,周边 的楼盘售价 ,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11.29•【字号】深建规[2008]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08〕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城建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和谐发展,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劳务施工作业,是指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劳务工,是指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上岗及安全操作等资格,在建筑劳务企业中直接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劳务工人。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建设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负责对建筑劳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深圳建筑业协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建筑劳务分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劳务承包人资质的统一管理。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1.10.11•【字号】深建字[2001]108号•【施行日期】200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10月11日深建字〔2001〕108号)为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严格依法行政,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对2001年9月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审查结果,决定废止《深圳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深建字〔1991〕104号)等82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

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1.深圳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深建字〔1991〕104号)2.深圳市总包分包暂行管理办法(深建字〔1991〕234号)3.关于下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深建字〔1991〕237号)4.关于颁发《深圳市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建字〔1991〕305号)5.深圳市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质管理规定(深建字〔1992〕11号)6.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建字〔1992〕78号)7.关于加强深圳市勘察设计队伍管理的通知(深建字〔1992〕129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监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建字〔1992〕138号)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深建字〔1993〕87号)10.关于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复核定级工作的通知(深建字〔1993〕133号)1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建筑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1993〕153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1993〕193号)13.关于调整建筑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建字〔1993〕217号)14.关于停止办理区级《施工队资格审查登记证书》的通知(深建字〔1993〕233号)15.关于市住宅局住宅竣工验收有关事宜的复函(深建函〔1994〕4号)16.关于加强土方工程管理的通知(深建字〔1994〕89号)17.关于整顿我市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深建字〔1994〕92号)18.关于监理单位将按等级承担工程的通知(深建字〔1994〕112号)19.关于确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范围的通知(深建字〔1994)136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深建字〔1994〕173号)21.关于福田中心区各专业工程必须使用专业队伍施工以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建字〔1994〕174号)22.关于企业在深从事建筑施工审批程序的函(深建函〔1995〕19号)23.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深建字〔1995〕21号)24.关于进行建筑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深建字〔1995〕150号)25.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建字〔1995〕164号)26.关于加强深圳市墙体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深建字〔1995〕195号)27.关于外驻勘察设计单位办理单项注册手续的通知(深建字〔1996〕11号)28.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和使用的通知(深建字〔1996〕19号)29.关于转发《广东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1996〕54号)30.深圳市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深建字〔1996〕58号)31.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工作的通知(深建字〔1996〕93号)32.关于燃气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1996〕125号)33.关于印发《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营业范围(试行)》的通知(深建字〔1996〕153号)3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工作的通知(深建字〔1996〕168号)35.关于重申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禁止使用竹脚手架的通知(深建字〔1996〕182号)36.关于颁布《深圳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营业范围(试行)》的通知(深建字〔1996〕221号)37.关于在市政工程施工中对已建燃气设施加强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深建字〔1996〕276号)38.关于整顿市场中介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1996〕286号)39.关于授权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行使停工处罚权的通知(深建字〔1996〕322号)40.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规定(深建字〔1996〕335号)41.关于燃气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燃〔1997〕1号)42.外地施工企业在深属地等级暂行标准(深建管〔1997〕2号)43.关于颁发《深圳市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建材〔1997〕2号)44.关于确认取得《深圳市墙体材料生产资格证书》或《深圳市墙材使用许可证》的企业的通知(深建材〔1997〕5号)45.关于加强公共建筑类用户、工业用户及住宅区管理处对辖区内管道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深建燃〔1997〕5号)46.关于实行全市燃气企业安全评比制度的通知(深建燃〔1997〕7号)47.关于规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的通知(深建管〔1997〕10号)48.关于实行《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燃〔1997〕10号)49.关于对深圳市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的水泥实施《准用证》管理的通知(深建材〔1997〕14号)50.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施工中对地下燃气管网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深建燃〔1997〕15号)51.关于对施工招标投标组织资格进行年审和实施投标资格证制度的通告(深建施〔1997〕16号)52.关于切实执行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六项要求的通知(深建施〔1997〕17号)53.关于宝安、龙岗两区燃气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建燃〔1997〕21号)54.关于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统计工作的通知(深建施〔1997〕30号)55.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IS09000标准工作的通知(深建管〔1997〕41号)56.关于公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组织资格》审批条件和年审条件的通知(深建施〔1997〕44号)57.关于修订《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范围规范标准》的通知(深建管〔1997〕50号)58.关于施工安全实行动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深建施〔1997〕61号)59.关于未取得一九九七年度监理资格的原监理单位在建工程申请办理单项执业许可证的通知(深建字〔1997〕85号)60.关于在我市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深建字〔1997〕139号)61.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深建字〔1997〕156号)62.《深圳市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深建字〔1997〕330号)63.转发《广东省实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深建字〔1997〕368号)64.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砌块墙体质量管理的通知(深建材〔1998〕6号)65.关于暂停建筑业企业更名的通知(深建管〔1998〕6号)66.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深建材〔1998〕10号)67.关于施工企业申报项目经理资质的通知(深建管〔1998〕17号)68.关于颁发防水材料《准用证》管理的通知(深建材〔1998〕18号)69.关于加强水泥《准用证》管理的通知(深建材〔1998〕20号)70.关于进行建筑防水工程施工专项资格审查和资质等级定级的通知(深建管〔1998〕31号)71.关于修改《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范围规范标准》的通知(深建管〔1998〕35号)72.深圳市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管理规定(深建技〔1999〕5号)73.关于加强人防设备厂管理的通知(深民防办〔1999〕7号)74.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建燃〔1999〕8号)75.关于对新型给水塑料及其符合管材/管件实施核准管理的通知(深建材〔1999〕12号)76.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通知(深建管〔1999〕17号)77.关于发布一九九九年度建筑施工企业最低产值标准的通知(深建管〔1999〕24号)78.关于印发《深圳市混凝土外加剂考核细则》的通知(深建材〔1999〕24号)79.关于加强人防设备厂管理的通知(深民防办〔1999〕33号)80.招标投标中若干问题的暂行处理办法(深建字〔2000〕3号)81.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深民防办〔2000〕11号)82.关于调整补充设计单位人防地下室设计资格的通知(深民防办〔2000〕23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勘察设计市场从业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3]9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勘察设计市场从业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3]9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勘察设计市场从业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勘察设计市场从业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3〕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的监管,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勘察设计市场从业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3年11月1日深圳市勘察设计市场从业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的监管,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勘察设计市场从业行为信息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含勘察报告)审查机构;(二)在本市执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三)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从业行为信息,包括:(一)市场主体中相关单位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二)市场主体参与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基本信息;(三)勘察大纲信息、勘察报告信息;(四)施工图设计文件信息、施工图审查合同信息、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报告)审查信息;(五)质量问题记录等。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深建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09〕1号)各有关单位: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进行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从工程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到招投标完成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的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阶段。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认为所涉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四条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深圳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处罚细则

深圳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处罚细则

深圳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处罚细则一、加大对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力度,强化建设工程安全隐患预控防治,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查处。

二、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实时公示重大风险源清单、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责任人名单。

相关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上公布安全问题突出工地名单、安全事故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红、黄色警示制度建设工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予以红色警示,在警示期内,依法禁止被警示企业在本市承接新的业务和投标:(一)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的,红色警示3个月;(二)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红色警示6个月;(三)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红色警示1年;(四)发生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给予无限期红色警示;(五)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红色警示2个月;(六)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或者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红色警示2个月。

经调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商、检验检测等单位对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负有责任的,按照前款第(一)至(四)项的规定给予红色警示。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相关涉事单位受到红色警示的,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员应一并给予红色警示,警示期与所属单位的警示期相同。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未达到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黄色警示,具体情形及警示期限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案件联合查处工作机制。

公安部门接到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查处请求应及时介入,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7月12日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的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包括:(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二)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三)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四)劳务工人。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利用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考勤信息、工作经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执业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等基本信息,建立现场人员的信息档案,对建设工程项目人员进行组织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建字[2005]15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05.12.30【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2005年12月30日)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预拌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工程担保人。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企业的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

(四)评标专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2020年修正)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2020年修正)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对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一)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二)违反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串通投标的;(三)拖欠劳务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第三条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暂扣其资质证书:(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四个月至六个月;(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七个月至十二个月。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由市住房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依法暂扣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暂扣其资质证书:(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一个月至二个月;(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三个月至四个月;(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五个月至六个月。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深圳市坪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行政执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深圳市坪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行政执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深圳市坪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行政执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深圳市坪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行政执法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深圳市坪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行政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21年1月21日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深圳市坪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行政执法公告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及实际工作的需要,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决定将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权、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权委托给深圳市坪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行使(行政强制除外),深圳市坪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现将委托执法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委托期限为2020年10月22日至2025年10月21日),对在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报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不包括行政强制):(一)依法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领域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检查。

按规定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对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罚金5万元及以下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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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关部门查实认定,并催告后,仍不付清劳务工工资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资质证书直至付清工资:
(一)拖欠工资三个月以上的;
(二)拖欠工资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拖欠工资人数达十人以上的。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依法暂扣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资质证书,直至整改合格。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串通投标处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存在非正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并对投标文件形成具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制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作为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的;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四个月至六个月;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七个月至十二个月。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依法暂扣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暂扣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的,应当通报该证书的颁发机关。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暂扣资质、资格证书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暂扣资质、资格证书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二)违反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串通投标的;
(三)拖欠劳务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第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暂扣其资质证书:
第八条 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信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行为载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暂扣其资质证书: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一个月至二个月;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三个月至四个月;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五个月至六个月。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7年8月15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对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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