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易售付汇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

合集下载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管理中存在着利润确认难以界定、未分配利润留存境内而形成“隐性外债”、外汇指定银行难以有效行使利润汇出代位监管权等诸多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利润确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利润确认难以界定。

根据《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及2002年颁布的《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利润汇出时须向银行提供董事会决议、完税证明、年度审计报告等6项资料。

但在日常业务中频现税务部门认定的应缴税所得额与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企业利润不一致的情况,部分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证明除了本年缴纳所得税外还包括往年欠税补税款,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当年利润汇出时难以把握当年实缴的所得税,增加了银行审核企业利润真实性的难度。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局限于表面真实性。

年度审计报告是外汇指定银行确认、审核外商投资产生利润真实性的另一重要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客观、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企业是否存在通过增加原材料价格、加速折旧、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等多种方式减少企业自身利润,以及是否存在通过利润分配抽逃资本等异常情况,银行仅凭审计报告难以把握,使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真实性审核在较大程度上局限于表面真实性。

(二)利润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存在监管盲区。

现行政策法规规定,企业只需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及完税证明等即可到银行办理利润汇出;企业只需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转增资本决议即到外汇局进行登记。

但对利润分配无明确规定,企业对利润的处置和分配拥有自主权,企业利润是否分配、何时分配、分配多少、以何种形式分配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基本上无限制和监管。

外汇管理部门很难及时掌握全面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处置信息,只有企业办理利润汇出后,外汇指定银行在FDI系统中进行备案后,方可查询相关数据。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识别 (1)二、客户分类 (2)三、业务审核 (3)四、风险提示 (6)五、持续监测 (7)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8)一、外汇储蓄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8)二、个人外币现钞存款业务 (10)三、个人外币现钞取款业务 (11)四、外汇携带证开立业务 (13)五、《携带证》补办业务 (14)六、年度总额内个人结售汇业务 (15)七、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7)八、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9)九、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业务 (20)十、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非经营性购汇业务 (23)十一、境外个人购汇业务 (26)十二、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业务 (28)十三、个人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29)十四、非经营性收汇业务 (30)十五、境内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1)十六、境外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3)十七、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35)十八、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业务 (37)十九、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业务 (38)二十、境内个人结算账户外汇划转业务 (40)二十一、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 (41)二十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业务 (43)二十三、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业务 (44)二十四、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业务 (45)二十五、特殊目的公司项下个人购付汇业务 (47)二十六、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7)二十七、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8)二十八、电子银行业务 (49)二十九、支付机构业务 (51)三十、关注名单管理 (53)三十一、分拆信息反馈 (55)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前,应对客户身份进行确认,并按要求对确认后的客户身份信息进行登记。

非贸付汇新政解读

非贸付汇新政解读

解读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新政策陆易(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002)根据笔者近年来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税务、法律及商业咨询服务的经验,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境外公司”)主要通过下列安排向境内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收取非贸易项下费用:1. 境外公司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许可给境内公司使用,以此向境内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2. 境外公司向集团内部公司(包括境内公司)提供统一管理服务,并根据集团统一标准向接受服务的公司收取管理费以补偿其进行统一管理活动的支出;3. 境外公司按照服务协议向境内公司提供特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相对于管理费而言,服务费的收取往往更具有针对性且往往与特定项目相关,例如境内公司的改扩建、员工培训、设备引进等;4. 境外公司代境内公司在境外直接支付外籍员工工资、保险和福利费后统一向境内公司收取以确保外籍员工工资和相关费用的保密性。

另外,境外公司在境外组织和安排研发、培训、广告以及软件开发等工作,并在统一垫付费用后根据一定标准向各公司(包括境内公司)分摊。

一、《通知》颁布前,跨国公司非贸易交易售付汇安排以及外汇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以下简称《通知》)颁布前,由于非贸易项目下外汇管理规定不甚明确,上述安排的外汇支付风险存在很大差异,尤其2至4项的实施普遍颇为困难。

1. 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方案”)一般情况下,只要境内公司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所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文或者备案证明、合同、税务凭证以及所在地外汇局列明的其他文件,境内公司可以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有关购付汇事宜。

2. 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方案”)《通知》颁布前,一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管理费支付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无明确规定,另一方面管理费的金额完全取决于集团内部的“调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售付汇管理,跨国公司非贸易【颁布单位】【文 号】汇发﹝2004﹞62号【发文日期】2004-06-29【实施时间】2004-06-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改善我国利用外资环境,完善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促进对外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在上海、北京、深圳3地进行了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改革的试点。

在总结上述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国对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关联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二、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的关联公司包括境内关联公司和境外关联公司,其中,境内关联公司包括:(一)外资跨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二)外资跨国公司控股或参股(参股比例不低于25%,下同)的外商投资企业;(三)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内设立,并委托其管理的分公司;(四)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在境内控股或参股,并委托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五)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包括:(一)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二)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总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三)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控股或参股的公司。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如需办理本通知规定的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三)其境外关联公司名单;(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理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2008-04-29 13:58:14 阅读3284次汇发(200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交易报告制度

交易报告制度

交易报告制度交易报告制度是反洗钱监管制度的核心基础,是预防和控制洗钱的主要措施,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

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向有关部门报告某些规定范围内的金融交易情况,有关部门接到信息后,对其进行分析、处理,得到相应的反洗钱情报。

通过执行交易报告制度,反洗钱主管当局可以获得相关的反洗钱信息,由此整合出有价值的反洗钱情报,再对洗钱分子及其非法资金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报告主体反洗钱报告主体指负有报告洗钱线索义务的机构和个人。

随着洗钱涉及范围的扩大,反洗钱报告主体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由于洗钱主要通过银行进行,最初的报告主体主要是各类吸收存款、办理汇款的商业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

当银行业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措施逐渐健全,部分洗钱者利用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和容易被洗钱利用的非金融机构藏匿、转移或转换非法所得,因此,这些行业的机构和个人也开始受到反洗钱主管当局的管制,按照规定也必须向金融情报中心进行报告,成为反洗钱报告义务主体之一。

二、报告义务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要求金融机构报告的涉嫌洗钱的资金交易报告义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大额金融交易报告制度,即金融机构办理一定金额以上的金融交易时,都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

由于现金交易的特殊性,相关多的国家大额金融交易报告主要是针对现金交易的;另一类是可疑金融交易报告制度,这是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其知道的或者怀疑的与特定客户或特别交易有关的洗钱活动。

根据反洗钱的经验,一些国家归纳出洗钱可能性较大的一些交易情况作为异常金融交易的报告标准,规定一旦发现符合这些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也必须报告。

目前世界通行的反洗钱交易报告义务体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以美国、澳大利亚等国为代表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在美国,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交易报告义务包括4类:现金交易报告(CRT)、货币或者金融票据国际转移报告(CMIR)、外国银行和海外金融账户报告(FBAR)和可疑交易报告(SAR)。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0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09号1996年7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为保证外汇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可兑换,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银发[1996]210号《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结汇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净收入按年结汇;(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净收入按季结汇;(三)暂收代付或者暂收代结项下的外汇,除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外,净收入按季结汇;(四)一类旅行社收取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不超过上年收汇总额3%(具体数额由外汇局核实)可以存入其暂收待付外汇账户,其余的外汇均应当结汇。

(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须向境外分保及尚未结算的保费,净收入按年结汇。

二、第十八条有关概念的解释:1. 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主管部门”系指省、部级各项业务对口主管部门。

2. 第(三)款提到的“主管部门”系指按经贸类、司法类、金融机构类、新闻类等省、部级对口主管部门。

3. 第(六)款提到的“国家授权部门”是指外交部授权的准许审批出国任务的部门。

非贸易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非贸易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非贸易外汇业务操作指南申请专利权许可(或转让)、包含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或转让)、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专有技术的许可和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硬件维护(硬件咨询、计算机硬件和各类外部设备的维护等)的用汇时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什么材料?境内机构申请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时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什么材料?如何办理境外质量认证、咨询服务(不含技术咨询)、软件服务(包括软件开发、存储、联网、数据处理;软件,软件安装,软件维护等)支付手续?境内机构如何办理支付境外广告费业务?境内机构如何办理支付境外展览费业务?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国际海运运费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什么材料?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国际贸易进口项下的海运运费时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什么材料?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国际贸易出口项下的海运运费时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什么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如何从外汇账户中提取员工境外差旅费?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退税款如何办理售付汇?旅行社组织出国游及港、澳游团费购汇时需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那些材料?办理国际通信基础设施服务业务(如地面国际通信网络宽带、光通信波长、电缆、光纤、光缆以及其他网络元素的出租、出售业务等),国际电信业务(如国际长途电话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和国际图像通信业务等),卫星转发器租用和卫星线路租用业务等,购汇时需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哪些审核材料?远洋渔业涉及的各项费用支出如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如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驻华机构从境外携入或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的人民币款项如何办理兑付?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如何办理外汇兑换?如何办理文化体育项下的购汇业务?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如何办理对外支付?如何办理国际赔偿项下(不含国际贸易项下的赔偿)的购汇对外支付?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经费应如何办理购汇?1.申请专利权许可(或转让)、包含专利和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或转让)、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专有技术的许可和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硬件维护(硬件咨询、计算机硬件和各类外部设备的维护等)的用汇时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什么材料?境内机构申请上述用汇时除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技术引进合同数据表》、税务凭证等凭证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专利权许可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2、专利权转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3、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许可须提供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4、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须提供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5、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须提供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境内机构申请不包含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的商标转让的用汇时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什么材料?境内机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合同或协议3、发票或支付通知4、国家商标主管部门颁发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5、税务凭证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3.如何办理境外质量认证、咨询服务(不含技术咨询)、软件服务(包括软件开发、存储、联网、数据处理;软件,软件安装,软件维护等)支付手续?境内机构(个人)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合同或协议3、发票或支付通知4、税务凭证咨询服务(不含技术咨询)还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规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机构如何办理支付境外广告费业务?境内机构应持以下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或从其外汇账户直接向境外支付:1、书面申请2、合同或协议3、发票或支付通知4、税务凭证5、在境外发布广告的有关材料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境内机构如何办理支付境外展览费业务?境内机构应持以下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或从其外汇账户直接向境外支付:1、书面申请2、贸促会或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3、因公出国任务批件4、展览组委会的摊位确认书5、境外支付通知书或发票(如展览摊位是从地区代理商取得的,还需审核地区代理商的展览组委会授权书)6、支付搭建费还需提供搭建协议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国际海运运费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什么材料?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国际海运运费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进口合同或出口合同3、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外国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国际贸易进口项下的海运运费时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什么材料?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国际贸易进口项下的海运运费时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与境外船运公司或境外代理公司签定的运输合同或协议3、境外船运公司提供的发票4、提单正本(或副本)5、提单的清单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外国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国际贸易出口项下的海运运费时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什么材料?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国际贸易出口项下的海运运费时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与境外船运公司或境外代理公司签定的运输合同或协议3、境外船运公司提供的发票4、提单正本(或副本)5、税务凭证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外国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如何从外汇账户中提取员工境外差旅费?持以下规定的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1、书面申请2、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港澳通行证3、出国用汇预算表其中,如果持因公护照,比照财政部因公出国用汇标准执行;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须经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第二章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第六条除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限定的范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一)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六)土地使用权、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外管局业务操作指南

外管局业务操作指南

外管局业务操作指南出口核销综合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综合业务的日常操作程序,完善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出口单位登记备案业务内容:出口企业需要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事前必须办理登记备案。

审核资料:;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请办理开户备案等,并需企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2、介绍信(主要内容是介绍企业委派的业务员的身份,明确表示聘请该业务员为企业的核销员,要求填写业务员;身份证号码)3、外经贸部门批件(批准证书或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亦可)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6、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审核原则及流程:的企业开户信息,以确定该企业是否尚未办理开户备案;”核报系统1、查阅“、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将正本退还企业,复印件留存归档;2,为企业签发《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及《企业核销员身份证”、将企业的开户信息录入“核报系统3,并登记开户企业台账。

明》卡,从而保证企业可以正常办理申领出口核销领单、办理付注意事项:提示企业及时到海关申办中国电子口岸IC汇等外汇业务。

二、出口单位资料变更业务内容:出口企业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地址等发生改变,相应变更企业的基本资料。

审核资料:1、申请报告;2、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3、有发生变更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审核原则及流程:中修改企业需要变”“核报系统经办人员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正本退还企业,复印件留存归档,并在更的内容。

注意事项:提示企业及时办理电子口岸系统的资料变更。

三、企业终止注销业务内容:出口企业因到达经营期限、经营不善等原因需要办理企业终止手续审核资料:1、终止报告一式两份;2、外经贸部门出具的企业终止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所领核销单必须核销完毕)3、《外汇局交单、领单登记手册》。

《企业核销员身份证明》4、审核原则及流程:经办人员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外经贸部门出具的企业终止批文原件退还企业,其余资料留存归档,并在经查,该企业所领核销单已全部核销完毕。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目录1.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2.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3.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4.因公出国用汇5.携带外币现钞出境6.国际旅游7.无形资产售付汇8.国际海运9.国际通讯10.远洋渔业11.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12.外籍人员人民币收入兑付13.外商投资企业14.驻华机构15.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16.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1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18.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19.国际赔偿20.咨询服务21.驻外机构办公经费22.境外广告、展览23.其他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因公出国用汇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国际旅游国际旅游国际旅游无形资产售付汇无形资产售付汇无形资产售付汇无形资产售付汇无形资产售付汇无形资产售付汇无形资产售付汇无形资产售付汇无形资产售付汇无形资产售付汇无形资产售付汇无形资产售付汇国际海运国际海运国际通迅远洋渔业远洋渔业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外籍人员人民币收入兑付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驻华机构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国际赔偿咨询服务驻外机构办公经费境外广告、展览其他。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05•【文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31日)[1](2012年9月5日)一、综合(39项)1- 基本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96]汇管函字第211号4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97]汇管函字第250号5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6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9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2- 账户管理1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2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第1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5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3- 行政许可1 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汇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4]第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8号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调整部分外汇管理政策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汇综发[2007]18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汇综发[2008]191号7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汇发[2010]43号4-特殊经济区域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汇复[2000]31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26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动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300号4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5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166号5-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来信来访制度汇发[1999]346号2 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汇发[2004]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1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1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36号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6号―废止6件规范性文件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汇发[2009]44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09]60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0]16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52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0]4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13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外债统计监测等三十七项统计制度备案的函国统办函[2011]46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61项)1- 经常项目综合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3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3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85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号3- 边境贸易1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3]113号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报送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及远洋渔业项目的函》的通知汇综发[2001]25号4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2]2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因公出国售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8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5]39号11 关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汇经函[2006]1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2)-运输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1]49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58号3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办理航空运输项下售付汇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经函[2005]1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际运输专用发票取消后相关衔接工作的批复汇综复[2010]122号(3)-旅游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国际旅行社延伸旅游业务外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经函[2001]26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2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1]21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边境旅游支付境外团费问题的批复汇经复[2002]3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4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2]109号(4)-无形资产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8]汇管函字第092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汇发[1999]283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汇发[1999]319号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4号6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5)-对外支付税务凭证1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1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5-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59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5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汇综发[2008]49号6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11]10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6- 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下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函[1998]65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银行调运澳门元现钞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04号3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4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4]21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4]44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140项)1- 资本项目综合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通知汇发[2001]45号2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2001]304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09]21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所涉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11]29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11]20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2-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2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2年第42号3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6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6号8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9 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1]19号(2)-资本金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96]汇资函字第188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行为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8]3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25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3)-登记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96]汇资函字第187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3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6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实行网上公布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8号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全国推广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6号1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与外汇账户系统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9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内股权出资办理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3号1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三来一补”企业不作价设备转作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55号1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所涉外汇登记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34号(4)-年检1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7号(5)-投资清算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6)-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 [98]汇资函字第204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2]105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3-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1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51号2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1999]317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5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放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19号4- 境外融资及有价证券管理(1)-境外发债及上市1 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计外资[1997]612号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4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2)-套期保值1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2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1]150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中有关开立境内外汇账户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2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4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资金有关问题的批复附件: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管理过渡期有关问题的处理原则汇综复[2008]78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解决假日期间国有企业境外商品期货套期保值项下外汇备用金汇出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7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央企业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4号(3)-其他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2 中国人民银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个人投资B股购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48号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等外汇管理事项的批复汇复[2012]21号5- 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36号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8号4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0号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50号(2)-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2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综发[2006]135号3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4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6- 外债及对外担保管理(1)-基本法规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97]汇政发字第06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02]38号3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8号4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年第9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7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2)-外债统计与管理1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2 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6]751号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0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1.02•【文号】汇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汇发[2004]1号2004年1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局系统内控机制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27号文)有关要求,针对目前外汇业务内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分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辖内工作实际,制定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切实加强管理。

指导意见中有关规定可根据总局出台的新法规进行调整。

附件:《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附件: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一、关于重要凭证管理(一)重要凭证种类目前外汇业务中使用的重要凭证(包括电子凭证)有:1、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2、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3、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保险机构);4、出口收汇核销单;5、进口付汇备案表;6、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关户核准件,撤户通知书,外汇账户使用证;7、批准企业购汇、账户划转核准件;8、居民个人购汇核准件;9、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10、外债登记证;11、对外担保登记证书;1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1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14、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15、保税区外汇登记证;16、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17、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18、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

参考资料3: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审核要点

参考资料3: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审核要点

3、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等项下售付汇审核(注:此文件为我行内部文件)参考文件《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2]29号)》《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73号)》一、总体原则●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超过上述限额,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项目,按照法规要求的材料进行审核。

●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的由银行审核办理,审核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税务凭证等。

●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外汇局审核,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注意:此原则不适用于公务出国、出口佣金、利润汇出、退税款、国际赔偿、外籍人员工资、跨国公司非贸易等项目的对外支付。

二、几种特殊的服务贸易售付汇1、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审核材料:1)公务出国人员的本人身份证明;2)《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预算表》(加盖单位印章);3)公务出国人员有效护照、签证;4)外汇局或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购汇标准:凡出境时间在30天(含)以内的,每人每次可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购汇等值5000美元;超出上述标准的须经外汇局审核,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注意:1)个人预先垫付出国费用的,可凭《预算表》由单位购汇或现汇账户支付,但必须划转到出国人员个人外汇账户,不得以外币现钞方式支付给个人。

2)一个团组一次性提取外币现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所在地外汇局为其出具核准件,经办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13•【文号】汇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及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完善外汇收支统计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内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以及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并规范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售汇信息采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内银行应按照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内容(见附件1)及样式(见附件2)做好新凭证启用准备工作,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依据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新凭证备案工作。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新凭证启用时间将另文通知。

二、自境内银行涉外收付新凭证启用之日起,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和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

(一)关于调整涉外付款申报的有关要求境内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如果境内申报主体向境外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如果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

(二)关于调整涉外收入申报的有关要求境内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如果申报主体收到来自境外的款项,境内收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如果境内居民收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境内收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

(三)关于调整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的有关要求境内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收付款以及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应按要求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3.18•【文号】汇发[2002]29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2年3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2]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非贸易外汇管理,规范操作,简化手续,方便经营,适应我国加入WTO 的形势,总局拟定了《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规程》下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规程》中列明的项目,除了已明确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其他全部由外汇指定银行负责审核,外汇局应做好事后的跟踪和核查工作。

二、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贸易售付汇审核时,应当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明确指明复印件的除外),并在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公章,留存复印件3年备查。

三、境内机构或个人无论是购汇支付还是从外汇帐户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都应当审核《规程》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外汇指定银行在非贸易售付汇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单笔等值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售付汇业务,应当在业务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五、本《规程》所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以及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六、税务凭证是指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票,或者减免税证明或不予征税证明等。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

《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

附件-《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1.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
2.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3.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4.因公出国用汇
5.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6.国际旅游
7.无形资产售付汇
8.国际海运
9.国际通讯
10.远洋渔业
11.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12.外籍人员人民币收入兑付
13.外商投资企业
14.驻华机构
15.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
16.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
1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8.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
19.国际赔偿
20.咨询服务
21.驻外机构办公经费
22.境外广告、展览
23.其他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因公出国用汇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国际旅游
国际旅游
国际旅游
无形资产售付汇
无形资产售付汇
无形资产售付汇
无形资产售付汇
无形资产售付汇
无形资产售付汇
无形资产售付汇
无形资产售付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治理操作规程》(试行)
1.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治理@
2.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治理
3.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治理
4.因公出国用汇
5.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6.国际旅游
7.无形资产售付汇
8.国际海运
9.国际通讯
10.远洋渔业
11.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12.外籍人员人民币收入兑付
13.外商投资企业
14.驻华机构
15.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
16.文化体育项下售付汇
1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8.贸易进口项下信息服务费
19.国际赔偿
20.咨询服务
21.驻外机构办公经费
22.境外广告、展览
23.其他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治理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入治理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治理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治理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治理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治理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治理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治理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治理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治理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治理
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治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