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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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店及相关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生产单位”)境内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

第三条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疾病防治、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以下几类:(一)医疗卫生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污染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二)感染性医疗废物;(三)药剂废物和药品包装废物。

第四条医疗废物应按照危害程度分类,分为一般医疗废物和感染性医疗废物两类。

第五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二)环保第一,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和可持续性;(三)综合利用,最大程度地降低医疗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依据医疗废物的危害程度和类别,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开展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责任和义务。

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医疗废物管理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八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应当由具有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生产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要求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纠正不足和不合格现象。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医疗废物的事故、泄漏和其他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贮存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的危害程度和类别,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收集和贮存。

医疗废物的收集设施和贮存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设施和贮存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修和清洗,确保其正常运行。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2.将第八条修改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条医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处罚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处罚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处罚制度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医疗废物分类、运送、处置方式和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为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如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责令科室或当事人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对逾期不改的科室或个人经调查落实后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一、医疗废物未按要求分类处置、包装、登记、交接及保存资料的,一项不合格给予科室负责人50元罚款。

二、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或生活垃圾的,包括:(一)一次性医疗用品 (口罩、帽子、手套、吸痰管、阴道窥镜、治疗巾、压舌板等)混入生活垃圾内,科室负责人处罚50元。

(二)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混入生活垃圾内,科室负责人处罚50元。

(三)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无菌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输血器、一次性注射针、一次性输液针、一次性输血袋、一次性导尿管、各种引流袋、一次性麻醉穿刺包、一次性气管插管包等)混入生活垃圾内,科室负责人处罚100元。

(四)损伤性废物必须装入一次性利器盒或其他防渗耐刺的一次性可封闭的容器内,如发现混入其他医疗垃圾袋或生活垃圾内,同时造成医院护工发生针刺伤事件时,科室负责人处罚200元并负责承担受伤人员医疗诊治费用。

三、病理性废物回收后未按要求冷藏保存的,医疗废物暂存处管理人员处罚50元。

四、对医疗废物未按规定进行处置,造成传染病传播、医院感染暴发的,直接责任人处罚500元,科室负责人处罚1000元。

五、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直接责任人处罚50元,所在科室负责人处罚100元。

六、医疗废物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回收的当事人处罚50元。

七、在收集、运输过程中损害包装造成泄漏、污染或未按要求运送的、运送工具不及时进行清洁消毒的,当事人处罚100元。

八、任何集体和个人对医疗废物进行私藏、倒卖的。

直接责任人处罚200元,科室负责人处罚500元。

九、由于管理不当,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以及泄露不报的、直接责任人处罚500元,科室负责人处罚1000元。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处理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处理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处理一、制度1. 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2.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3.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4.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和处置的要求和流程。

5.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废物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6.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设施和设备,并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储存。

7.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严格的管理,防止医疗废物的泄漏、流失、扩散和污染。

8.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和处理情况。

9.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给具有医疗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签订处理合同,明确处理方式和处理期限。

10.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处理单位进行评估和检查。

二、处理1. 医疗废物处理是指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消除或者减少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2. 医疗废物处理应当采用科学、安全、环保的方法,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

3. 医疗废物处理方式包括:焚烧、填埋、化学消毒、高温蒸汽消毒、微波消毒、紫外线消毒等。

4. 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应当具备医疗废物处理的资质和能力,遵守医疗废物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5. 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医疗废物,保证医疗废物处理的质量和效果。

6. 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医疗废物的泄漏、流失、扩散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篇)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篇)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根据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应根据其性质进行分类,包括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其他废物。

医疗机构应建立分类收集装置,确保不同类型的废物分类收集。

2. 封闭贮存:医疗废物应封闭贮存,避免散发和交叉感染。

感染性废物应存放在密闭容器中,并采取措施进行消毒。

化学性废物和药物性废物应存放在耐腐蚀的容器中,避免泄漏。

其他废物应按照其性质进行相应的封闭贮存。

3. 安全运输:医疗废物的运输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感染性废物应封闭包装,并采取措施进行消毒,确保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污染和伤害。

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的装置和设备,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规范处理:医疗机构应委托具备污染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医疗废物处理。

感染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应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污染和危害。

药物性废物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和生态造成不可逆的破坏。

5. 记录和报告: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管理档案,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医疗废物管理报告,包括废物产生量、处理情况等信息。

同时,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确保医疗废物管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办法进行医疗废物的管理,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置,保护人员和环境免受污染和危害。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行为,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活动。

第三条医疗废物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和科研活动中产生、经过传染性因素污染的废物。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医疗废物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废物的分类和划分第五条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其特性和有害程度进行分类,分为以下几类:一、传染性废物:指具有传染性菌、病毒和组织细胞等致病性因素的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完美WORD格式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9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10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颁布日期:20030616 实施日期:20030616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戒违法行为,保护环境与健康。

第四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依法实施,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五条对下列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妥善处置医疗废物的;(二)擅自将医疗废物转运至没有资质的处理单位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的;(四)未按照规定举报医疗废物处理违法行为的;(五)其他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警告是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的一种措施,用以告诫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预防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第七条罚款是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的一种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八条没收违法所得是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的一种措施,对于违法行为中获得的非法收益,可以予以没收。

第九条责令停产停业是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的一种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者,可以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对于医疗废物管理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单处罚款、并处罚款、处罚款加责令停产停业等组合形式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程序第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的立案由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负责,立案审批程序均应当遵循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的调查程序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相关事据,并将调查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应当保证当事人的申辩权和听证权,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的裁决应当依法作出,并告知当事人,以书面形式送达。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一、总则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产生的包括污染性废物、传染性废物、医疗设备、用品废弃物等在内的废弃物。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行政处罚办法。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及适用范围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针对医疗废物管理方面的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在医疗废物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对于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报告,并向行政上级部门报告。

行政上级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等。

地方性规章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五、行政处罚的具体措施根据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具体措施如下:1. 警告: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要求违法单位及时改正相关问题,确保符合规定。

2. 罚款:对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处罚,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影响进行确定。

3. 责令停产停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可以责令违法单位停产停业,直到整改完善为止。

六、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罚款金额的强制扣划、暂扣相关许可证等。

七、行政处罚的救济程序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附则本行政处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已经制定的其他有关医疗废物管理方面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管理行为,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等从事医疗废物管理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实行预防为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五条有关行政处罚的事项,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与其它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之一:(一)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二)吊销有关许可证;(三)收缴违法所得;(四)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原材料和制品等;(五)责令退还损害补偿费;(六)责令更换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七)暂扣违法用于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之一:(一)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二)吊销有关许可证;(三)收缴违法所得;(四)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原材料和制品等;(五)责令退还损害补偿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之一:(一)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二)收缴违法所得;(三)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原材料和制品等;(四)责令退还损害补偿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1. 引言医疗废物的管理是保障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管理的行为,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2. 背景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传染性、有毒性、有害性或者其他危害性的固体、液体和气体等废物。

如果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目前,我国对医疗废物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制定,但由于废物产生量大、管理难度高等原因,一些医疗机构仍存在违规行为。

为了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需要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办法。

3.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适用范围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从事医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4.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行政处罚可以分为警告、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等。

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4.1 警告对违法行为轻微,后果较小的情况,可以给予警告,并要求整改。

4.2 罚款对违法行为较为严重,后果较大的情况,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况,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4.3 吊销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的情况,可以吊销违法单位的医疗废物许可证,禁止其继续从事医疗活动。

5. 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查处、听证和裁决等环节。

具体的程序如下:5.1 查处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违法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5.2 听证对查处的案件可以进行听证,听取违法单位或个人的申辩意见。

5.3 裁决根据查处和听证的结果,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裁决,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措施,并通知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6. 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奖励为了促进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工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行政执法,依据法律法规,对对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奖励。

7. 结论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制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是指在医疗废物管理方面,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和措施。

医疗废物管理是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对于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相应的处罚,以起到惩戒和警示的作用。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1.未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储存、处置医疗废物的;2.未按照规定进行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3.未按照规定进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更新;4.私自买卖、转让、出租、出借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件的;5.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废物许可证件的;6.未按规定投入预算资金进行医疗废物管理的;7.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8.其他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法规的行为。

二、处罚措施1.责令限期改正:对于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2.处以罚款:对于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3.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对于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暂扣或吊销其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件。

4.收缴违法所得:对于买卖、转让、出租、出借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件以及伪造、变造医疗废物许可证件的行为,可以收缴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5.公示: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公示其处罚决定及有关信息,倡导社会监督。

三、处罚程序1.立案调查:接到举报、投诉或者发现医疗废物管理违法行为后,由相关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进行必要的取证工作。

2.听证会:在对案件调查完毕后,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相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3.处罚决定:根据案件调查结果和听证会的意见,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4.执行处罚: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处罚义务,如限期改正、缴纳罚款等。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置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的各类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以及从事医疗废物处置活动的个人和单位。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原则第三条在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及时生效,并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五条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危害严重的医疗机构及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第六条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医疗废物分类、包装、密闭运输的行为,医疗机构及个人将被处以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对于将医疗废物混入普通生活垃圾或其他非医疗废物中处置的行为,医疗机构及个人将被处以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对于未经批准,私自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行为,医疗机构及个人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

第九条对于未履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登记备案义务的行为,医疗机构将被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对于未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医疗废物产生、运输、处置等情况的行为,医疗机构将被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执法机关第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相关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执法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废物管理处罚制度模版

医疗废物管理处罚制度模版

医疗废物管理处罚制度模版医疗废物管理是保障公共卫生和环境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和规范,防止医疗废物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处罚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就医疗废物管理处罚制度的模版进行说明,其中不包括首先、其次、另外、总之、最后等分段语句。

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X条,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二、违规行为和相应处罚1. 未按规定分类存放和集中处理医疗废物的,处以XX元罚款;2. 擅自私设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或者擅自改变设备用途的,处以XX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3. 未经审批擅自收集、运输、贮存医疗废物的,处以XX元罚款;4. 违反医疗废物的贮存和运输要求,致使医疗废物泄漏、散落的,处以XX元罚款,并对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清理,并负有间接造成环境污染的加重处罚责任;5.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医疗废物处理的,处以XX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6. 未经审批,擅自进口或者销售医疗废物处理设备、药品或其他相关产品的,处以XX元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7.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委托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医疗废物处理的,处以XX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8. 其他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给予相应的罚款和处罚。

三、处罚程序1. 接到有关医疗废物违规举报或发现违规行为后,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并取证;2. 对确认的违规行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违法单位和个人;3. 违法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听证,并提出申辩意见;4.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违法单位和个人,并告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处罚执行1. 违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行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整改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2. 对拒不配合执行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罚款、查封、扣押等;3. 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措施,并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处罚制度(四篇)

医疗废物管理处罚制度(四篇)

医疗废物管理处罚制度一、引言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疗废物的产生量也在持续增加。

医疗废物的不当处理不仅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还对人体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各国纷纷出台了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制度,以惩处违法行为。

本文将重点探讨医疗废物管理处罚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医疗废物管理现状分析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建立了医疗废物的管理制度,并对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进行了规范。

然而,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同、执行不力等原因,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管理制度不完善。

有些地区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医疗废物进行规范管理,导致医疗废物的处理方式不合理,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了威胁。

2.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不到位。

一些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工作不够重视,导致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输环节出现问题,使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3.处置设施不足。

有些地区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不足,使得医疗废物的处理工作无法及时进行,给环境和公众健康带来了潜在的危险。

4.法律法规执行不力。

一些地方对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力,导致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处罚,从而使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三、医疗废物管理处罚制度的目的和原则为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管,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医疗废物管理处罚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处罚制度的目的在于:1.惩罚违法行为。

对于违反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处罚手段进行惩戒,以起到震慑作用,促使医疗机构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行为。

2.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通过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行为,减少医疗废物对环境的污染,降低环境和公众健康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处罚制度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依法治理。

医疗废物管理处罚制度应基于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做到明确规定、公开透明。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四条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配置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或者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条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医疗废物收集容器的更换和清洗消毒等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条医务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医疗废物分类投放、包装密封等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条医务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医疗废物的运输、处置等操作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八条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对医疗废物管理的其他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对于违法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累计违法次数较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对其处以较大罚款,并采取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故意违法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听取其意见,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标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

相关规定一经发布即可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存在的违法行为也适用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医疗废物处置行政处罚办法

医疗废物处置行政处罚办法

医疗废物处置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本行政处罚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医疗废物处置的行政处罚程序和标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健康安全。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范围根据医疗废物处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和严重程度,可以采取以下种类的行政处罚措施:1. 警告2. 罚款3.责令停产停业4.暂扣、吊销许可证5.行政拘留6.其他行政处罚第三章处罚的程序1.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应立即开展调查,并保证调查过程公正、公开;2.调查结论应及时形成并书面通知违法行为人,告知其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幅度;3.违法行为人有权在收到通知后申请陈述和申辩;4.相关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和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申辩,综合因素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违法行为人。

第四章处罚的标准违法行为人在受到行政处罚时,应根据以下标准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1.违反医疗废物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情节严重程度;2.对公众和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3.违法行为人是否主动纠正和消除违法行为。

第五章违法行为的公示与公告1.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公示于官方网站和媒体上;2.公示的信息包括违法行为人的姓名、单位、违法行为事实和处罚决定。

第六章处罚决定的申诉和复议违法行为人对于受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提出申诉或复议。

第七章辅助措施为了更好地实施本办法,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辅助措施:1.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2.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医疗废物处置的认知;3.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医疗废物处置的规范化和合规化。

第八章附则本行政处罚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与之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为《医疗废物处置行政处罚办法》的内容,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和公布。

---*注:本文档仅为虚构,具体法律依据和内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

医废违规行政处罚办法

医废违规行政处罚办法

医废违规行政处罚办法一、背景介绍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置,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来管理和监督医疗废物的处理过程。

医废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医废违规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危险废物管理条例》三、违规行为及处罚标准1.未按规定分类收集和储存医疗废物处罚对象:医疗机构处罚标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金额在5000元至30000元不等。

2.未按规定选择合格的医废处理单位处罚对象:医疗机构处罚标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不等。

3.未按规定填写医疗废物管理相关资料处罚对象:医疗机构处罚标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金额在1000元至10000元不等。

4.未按要求进行医废运输处罚对象:医疗机构及医疗废物运输单位处罚标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罚款,金额在5000元至50000元不等。

5.未按要求进行医废处置处罚对象:医疗机构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罚标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罚款,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不等。

6.其他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对象: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处罚标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金额在1000元至50000元不等。

四、处罚程序及申诉途径医废行政处罚实施的程序如下:1. 发现违规行为;2. 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取证;3. 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 处罚对象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5. 职能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查明事实,重新审查决定并作出裁决,或者不予受理;6. 如果处罚对象对职能部门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五、总结医废违规行为严重威胁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和监管,完善医废违规行政处罚办法,并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加大监督力度等手段,提高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共同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安全。

医疗废物管理处罚细则

医疗废物管理处罚细则

医疗废物管理处罚细则
首先,医疗废物管理处罚细则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医疗废物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置;未经许可进行医疗废物处置行为;私自销售或转移医疗废物等。

其次,医疗废物管理处罚细则对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行政处罚可能包括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限期整改等,经济处罚可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再次,医疗废物管理处罚细则要求各地区和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监测和处罚机制。

各地区应设立医疗废物管理处罚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并配备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理设备和器材。

最后,医疗废物管理处罚细则强调加强宣传教育和技术支持。

为了提高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认识和理解,细则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相关技术和政策支持。

同时,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提升医疗废物管理的整体水平。

医疗废物不当处理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不当处理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不当处理行政处罚1. 引言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活动中产生的无用或有害的物质,包括过期药品、废弃器械和被污染的各类医疗用品等。

由于医疗废物的特殊性,其处理需要符合特定的标准和方法,以保证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然而,一些医疗机构或个人并未妥善处理医疗废物,对其进行了不当处理或随意丢弃。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相关法律规定了医疗废物不当处理的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医疗废物不当处理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医疗废物不当处理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3. 行政处罚的形式和内容3.1 警告对于一些初犯或违法情节较轻的个人或机构,主管部门可能会给予书面警告。

警告的内容通常包括对违法行为的批评和告诫,并要求整改措施。

3.2 罚款对于严重违法、情节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机构,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罚款通常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确定,金额较高。

3.3 暂停业务对于严重影响公众健康或环境安全的个人或机构,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其医疗相关的业务,直到整改完善为止。

3.4 吊销执照对于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个人或机构,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相关业务的执照,使其不能从事相关业务。

4. 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权力4.1 调查取证主管部门会对涉嫌违法的个人或机构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4.2 通知并听证主管部门会向涉嫌违法的个人或机构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出庭听证,就违法行为进行申辩。

4.3 决定并执行主管部门在听证后,根据听证结果和调查取证材料,对涉嫌违法的个人或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通知其执行。

5. 复议和诉讼对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个人或机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 结论医疗废物不当处理行政处罚是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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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第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第十一条有《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有《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依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10年12月22日起,《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5月27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做如下修改:1.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将第八条修改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将第十条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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