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制定食药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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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7•【文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已经2024年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3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指导工作,推动执法标准规范统一,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以下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案件办理程序和实体认定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裁量适当,具有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有指导作用,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例:(一)有重大社会影响;(二)疑难复杂或新类型;(三)具有典型性;(四)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行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后续法律程序已完结的案件。

第三条指导性案例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确定并对外公开发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但不能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第四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整理、审查和推荐工作。

办理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办案人员、案审人员可以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推荐案例。

第五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案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指导性案例推荐表;(二)按照规定体例撰写的案例文本;(三)有关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4•【文号】•【施行日期】2019.02.05•【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奖惩,社会治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2019年2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规定所称分管食品安全工作是指分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是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粮食、教育、政法、宣传、民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或者领域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的工作,以及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商务等领域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五条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二)坚持谋发展必须谋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保民生必须保安全;(三)坚持综合运用考核、奖励、惩戒等措施,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后果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人。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下列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事实,恰当追究过错责任。

2、从严治政、有错必纠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牵就任何人。

3、责任自负原则。

坚持谁办理、谁负责,并按岗位职责对相关环节的承办者予以追究。

4、民主集中制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有关范围内及时公开追究的事实及依据。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追究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3、行政执法人员在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导致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事实没有得到相应处罚或者处罚过轻,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有关行政决定错误的;5、合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拒不履行、故意迟延履行或者未能及时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8、行政执法人员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影响恶劣的。

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并制定了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

本文将就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与处罚机制展开探讨,分析其重要性和存在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机制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机制是指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追责的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通过对责任人的追究,来促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生产的食品安全合规。

责任追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法部门的责任追究: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首先落在执法部门,其职责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罚违法行为。

如果执法部门未能及时履行职责,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他们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追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他们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产品的合格和安全。

如果企业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从业人员的责任追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是直接参与食品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他们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如果从业人员在操作中存在疏忽、违规行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他们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处罚机制食品安全监管的处罚机制是指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进行惩罚的制度安排。

合理的处罚机制可以有效地威慑违法行为,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针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依法可能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可以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以及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等。

2. 刑事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依法可能进行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可以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05•【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1月5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食品药品监管方案

食品药品监管方案

食品药品监管方案食品药品监管是国家对食品和药品进行监督和管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保障民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保障之一。

本文将从监管机制、监管体系、监督管理等三个方面阐述食品药品监管方案,以期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一、监管机制1、强化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立法,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法规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潜在和现实风险的监管和控制。

2、落实属地负责监管原则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落实属地负责原则,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工作,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防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3、加强监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工商、质监、公安、环保等各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协作,提高监管效率,加强打假行动。

二、监管体系1、建立监管体系建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和监管责任,有效提高监管措施的稳定性和科学性,确保食品和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2、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经营商和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规定,开展各类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三、监督管理1、企业自律加强生产企业和经营商的企业自律,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食品药品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2、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假冒伪劣和不良产品的打击,及时查处和曝光有害信息和不良产品,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科技支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技术研发和应用,推进安全生产技术创新,提高检测技术和质量控制技术水平,保障食品和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应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建立监管体系和强化监督管理来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切实保护全民的健康权益。

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与处罚要点

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与处罚要点

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与处罚要点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引起了公众的广泛担忧。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食品安全权益,各级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与处罚方面不断加大力度,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从责任追究的主体、追究方式和处罚要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责任追究的主体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主体主要包括企业主体责任、行政主体责任和司法主体责任。

1. 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责任的主体,具有直接的食品安全生产责任和经营责任。

对于生产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负有赔偿和修复损害的义务。

2. 行政主体责任行政主体责任主要由相关政府部门承担,包括食品监管部门、质检部门等。

这些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加大食品安全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3. 司法主体责任司法机关在食品安全事件的追究中起到重要的角色。

对于危害公众健康、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民事赔偿等。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行政追究、刑事追究和民事追究。

1. 行政追究行政追究是指食品监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追究刑事追究是指根据刑法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掺假或者销售过期食品等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3. 民事追究民事追究是指受害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导致受害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承担修复损害的义务。

三、处罚要点在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和处罚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几个要点:1. 依法严肃查处食品安全事件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责任人应依法严肃查处,不能姑息迁就。

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17•【文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正文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联合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

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一)严字当头,震慑有力。

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出抗诉等职能,依法快速办理一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严厉惩治一批犯罪分子;要充分履行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据授权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让违法犯罪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办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违法案件,涉嫌犯罪一律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保持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

(二)精准监督,形成合力。

检察机关要加强立案监督,推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的有效解决,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落实与完善,发挥立案监督职能,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要加强行政诉讼监督,特别是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监督行政决定及时得到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人民法院公正司法;要加强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应坚持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完善体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同司法机关联系配合,强化对下级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形成内外联合,上下合力,确保“四个最严”要求有效落实。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查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查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查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10•【文号】药监综法〔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查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法〔2020〕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相关司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案件查办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结合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查办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药品监管事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推进落实药品监管事权。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本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件查办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厘清机构改革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派出机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事权划分。

一是明确监管对象。

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监管对象目录制管理,将本辖区所有监管对象纳入分级监管目录,切实做到监管无盲区、无交叉、无遗漏。

二是完善案件查办衔接机制。

进一步完善省级、市级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监管和案件查办的职责分工以及衔接机制,压实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责任。

三是强化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

对部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件查处职能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强化协调机制,确保案件及时有效查处。

二、及时固定涉嫌违法行为的证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检查和稽查的衔接。

一是及时固定证据。

对常规检查、体系检查、飞行检查、审核查验、抽样检验、投诉举报调查等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案件线索,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要求,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收集和固定证据并制作笔录。

【法制办法】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精选文档)

【法制办法】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精选文档)

【法制办法】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精选文档)范本一:简洁风格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责任追究。

第三条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行为。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应当坚持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执法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违法责任追究主体第六条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的主体分为监督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的程序分为自查自纠、监督检查和行政调处。

第三章自查自纠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觉纠正错误,及时进行自查自纠。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查自纠工作机制,对已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向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报告。

第十条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并及时传达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关纠正措施和处理结果。

...附件:暂无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行为。

2. 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的行为。

3. 自查自纠:行政执法机关自觉纠正错误,及时进行自查自纠的行为。

4. 监督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关。

5. 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

范本二:详细风格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责任的追究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操作规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情枉法、滥用罚权等违法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食品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食品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食药监稽[2015]271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12.22【实施日期】2015.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中央深化改革相关工作部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研究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2015年12月22日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08•【文号】食药监法〔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食药监法〔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积极推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如期实现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目标,针对当前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坚持科学立法、深入普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化水平。

到2020年,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科学完备的食品药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成,高素质的专业化监管队伍基本建立,法治精神、法治理念与法治思维得到深入普及,职能清晰、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基本建成。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一)加快食品药品监管法律体系建设1.完善食品药品监管立法工作机制。

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监管立法程序,完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机制,推进食品药品监管立法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开展食品药品立法前评估,建立健全重大立法项目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规章草案;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立法后评价,研究分析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做好修订相关工作;坚持立改废释并举,2018年年底前,完成修改、废止与食品药品产业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的规章,保障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改革于法有据,改革依法推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29•【文号】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施行日期】201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具体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立法评析及司法适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立法评析及司法适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修订
2020 年 6 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初 次审议,并于 7 月 3 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一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一时间赞同者与批评者各持 己见,引发了包括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在内的广大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10 月 13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于 10 月 21 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二审稿)》, 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二审稿)》虽然作出了一些调整以回应社会公众的意见,但并未完全消解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内在逻辑困境,还需进一步完善。12 月 26 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立法上修订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罪状和 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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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立法评析及司法适用
这种尝试受到来自理论和实务部门的多方质疑,在立法模式、入罪门槛、具体行为方式以及区分滥用职权 型和玩忽职守型等方面引发诸多讨论。
1. 关于立法模式 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基于明确性的不同,分别存在“概括”“列举”“概括 + 列举”的行为立法模式。 原食品监管渎职罪采用“概括”的行为立法模式,“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与《刑法》第 397 条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一致。《草案(一审稿)》则采取 “列举”的行为立法模式,细化为五种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立法说明中指出,修改食品 监管渎职犯罪,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增强操作性和适用性。⑥对此, 赞同者认为,《草案(一审稿)》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较好地实现了《刑法》与《食品安全法》《药 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衔接,及时地回应了社会重大关切,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⑦而持否定 意见的学者则认为,“列举”行为立法模式要件规定过于明确,有悖于法律稳定性的要求,并不可取,而且 没有兜底条款,不利于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行为的惩治。⑧ 2. 关于入罪门槛 原食品监管渎职罪要求渎职行为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入罪“门槛 高”,并且因果关系证明存在现实困难,使得其在实践中几乎处于“休眠”状态。针对原食品监管渎职罪入 罪“门槛高”和因果关系证明难的问题,《草案(一审稿)》取消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结果要件,仅在 第 1、第 4 项中规定“情节严重”,其它 3 项都没有情节或后果的要求。对此,有学者批评指出,《草案(一审 稿)》在无情节严重或导致重大损失的要件要求的情况下,将该行为直接入刑,虽然有利于加大对食药监领 域渎职犯罪的打击,却既有悖渎职类犯罪的立法逻辑,也有违罪责罚相当原则,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⑨ 还有学者从行刑衔接的角度分析指出,《草案(一审稿)》的规定在行政不法要件与刑法构罪要件上高度近 似重叠,删除危害后果的构成要素,势必使得食品药品监管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更加模糊,进而导 致司法适用困境。⑩ 3. 关于具体行为方式 《草案(一审稿)》采用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为人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五种行为模式,有利 于及时查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保障食品安全。⑪但对于这五种行为模式的规定,同样引发了学界和实务 部门的广泛争议。 这五种具体行为与《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既有重叠部分,又有不一致之处。⑫对于不一 致之处,刑法可否依其独立于前置法的评判价值,从而肯定其刑事处罚的正当性?如行为方式第 1 项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7•【文号】国食药监食[2012]217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2]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称《规划》)发布。

《决定》和《规划》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新形势下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举措。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认真学习践行《决定》和《规划》精神,切实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的重大意义《决定》和《规划》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对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和《规划》对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学习好、领会好、落实好《决定》和《规划》精神,作为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强化责任落实,根据《决定》和《规划》确定的各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任务,逐项制定工作方案,做到工作任务明确、时间安排明确、措施方法明确、责任人员明确,确保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要抓住机遇,不断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编制、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支持,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查方法第一条为成立健全食品安全问题和事件防备体制,落实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保障民众饮食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督查法》《X 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例,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肩负食品安全督查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法律法例受权或行政机关依法拜托肩负食品安全督查管理职责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上司人民政府进行追责,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许上司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追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由上司人民政府追查其行政责任,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由本级督查机关或任免机关追查其行政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展开食品安整年度目标责任查核、案件和事故查处、执法督查检查、专项工作督办和查核等工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本级或下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食品安全督查管理职责,应启动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查程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食品安全督查管理职责的行为。

检举内容经查真实且切合责任追查情况的,应启动行政责任追查程序。

第五条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查依照脚踏实地、权责一致、有过必究、公正公正、教育与惩戒相联合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地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停决影响食品安全的要点、难点问题;(二)依照有关法律、法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确立本级食品安全督查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余有关部门的职责。

推行食品安全督查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归入政府目标责任查核系统,对食品安全看管部门和其余有关部门进行评论、查核。

成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督查管理工作体制和信息共享体制;(三)一致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付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四)增强食品安全督查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督查管理工作供给必需的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五)法律、法例规定和省政府决定的其余食品安全督查管理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15•【文号】食药监法〔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食药监法〔2017〕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严惩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履行监管政治责任(一)充分认识加强案件查办的重要意义。

案件查办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能,是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最严厉的处罚”的重要措施。

十八大以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改革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加强食品药品检查检验,强化违法犯罪案件查办,促进了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

但近年来部分地区基层专业执法人员有所减少,案件查办数量有所下降。

目前,我国仍处于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各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

(二)科学划分案件查办事权。

食品药品案件查办按照属地管辖和分级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案件查办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县、市、省、总局的分级管辖按照监管事权划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按本意见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案件,应逐级报告,由有权管辖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县局主要负责查办下列案件:一是行政许可类案件,包括县局负责的行政许可环节发生的案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体现了中央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要求,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罚款的起点。

近期,有些地方就如何准确理解《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严格依法行政等问题,希望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适用意见。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及实施的基本法律。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统一执法尺度,避免畸轻畸重。

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以下四种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的具体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同时,该法还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可以按照上述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规定执行。

四、《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15•【文号】食药监法〔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工作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法〔2017〕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决策部署,严格依法行政,积极履职尽责,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但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部分地区监管责任不落实,检查、检验、案件查办不及时、不得力,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有差距。

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把“四个最严”的要求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依法履职(一)强化责任担当。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和新要求,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履责,恪尽职守、积极作为,切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

(二)完善权责清单。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细化监管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明确与监管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和责任方式,向社会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得为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法定时限开展监管工作,坚决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惰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为,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法规与政策解读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法规与政策解读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法规与政策解读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安全的大前提下,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使全民吃得放心、用得安心,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规与政策,以规范和管理食品药品市场。

本文将深入解读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法规与政策,以期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并推动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基础法律,于2009年颁布实施,逐步完善。

该法律明确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等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对违反法律行为进行了处罚。

作为食品药品监管的基础,该法规的实施为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针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管进行了规范。

该条例明确了化妆品标志和标签的要求,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安全控制,同时也加强了对进口化妆品的监管。

通过该条例的实施,可以保证消费者使用的化妆品质量和安全,减少化妆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

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监管的核心法律,对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

该法律规定了药品的质量要求、临床试验和不良反应的报告,以及药品广告监管等。

通过严格监管,可以确保患者获得质量合格的药品,有效避免药品安全风险。

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对《食品安全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旨在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具体操作指导。

该条例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评估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等方面的管理。

同时也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为食品药品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办法》《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办法》是为了加强对进口食品的监管而制定的政策。

该办法规定了进口食品的检验、审批和许可程序,明确了进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对进口食品中的污染物、残留物等进行限制,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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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制定食药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图)
中国新闻网 08-16 15:42
资料图中新社发刘可耕摄
资料图中新社发刘可耕摄
中新网8月16日电近日,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
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健全食品药品监督制约机制,制定食品药品监管执法
责任追究办法,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意见》提出,强化对食品药品监管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全面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政务公开。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坚持以公
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向社会全面公示行政执法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
责权限,公开监管方式、监管结果等事项,保障企业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完善例行发布、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机制,拓宽信息公开渠道,
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不断改进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转办和答复环节,提高信息公开质量。

——健全食品药品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对部门内部权力制约,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以及审评审批、检验检测、监测评价、审核查验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
事设权、分岗定责、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
任制,2019年年底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运用监督检查、案卷评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切实提高部门层级监督的实效;
制定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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