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研究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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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办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信访办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信访办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近年来,信访办人民调解工作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成绩。

通过不懈努力,信访办人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渠道和方式。

下面就对信访办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总结和反思。

首先,信访办人民调解工作在推动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过调解,许多矛盾纠纷得到了及时有效的解决,避免了进一步的冲突和纠纷。

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还能够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其次,信访办人民调解工作在法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调解,能够更好地体现法治精神,促进了法制观念的普及和法治观念的树立。

同时,信访办人民调解工作也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律素养,促进了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再次,信访办人民调解工作在服务群众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通过调解,信访办能够更好地了解人民群众的诉求和需求,为他们排忧解难,提供更加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

这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促进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良好关系。

最后,信访办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例如,一些信访办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调解能力有限,需要进行培训和提升;一些地方信访办的工作机制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一些调解案件的执行力度不够,需要加强监督和督促。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些问题,加强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升信访办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总之,信访办人民调解工作在推动社会和谐稳定、法治建设和服务群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

相信在相关部门的努力下,信访办人民调解工作将会取得更好的发展和进步,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加强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过程中,适宜调解的,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对于经过公开评议的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评议团评议结果的基础上,提出调解意见。
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并出具调解不成告知书,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 、行政、司法、信访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四)结果反馈。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组织填写案件移送单并反馈信访部门;调解不成功的,应在期限到达 之日前填写案件移送单,写明调解不成功的原因,并会同案件相关材料反馈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按信访程序办理 。
(二)“泥土情•五老”人民调解组织。注重发挥“泥土情•五老”人民调解组织的来源于群众的优势,主动介入受理 、排查和化解信访问题,努力实现信访问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上报。
各级信访部门要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公示访调对接工作流程、调解范围、当事人权利 义务以及人民调解员姓名、照片、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三)坚持源头防范治理;
(四)坚持依法依规解决问题;
(五)坚持访调无缝对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四、对接平台
(一)乡镇(办事处、管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司法所职能和乡镇(办事处、管委会)人民调解组织 作用,主动对接信访部门,收集上访问题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参与处置信访案件。通过乡级综治中心平台,排 查、收集、调解和分流有关信访案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现人民调解与乡镇(办事处、管委会)信访部门 来访、调处直接对接。
(二)对接移交。信访部门移交受理的信访事项时,须填写访调对接移送单,连同信访人填写的调解申请书和 必要的材料复印件一并移交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移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反馈信访部 门。

法律知识研究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

法律知识研究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

法律知识研究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法律知识研究: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人民调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方式,致力于为纠纷各方提供有效的解决途径。

在我国,人民调解是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渠道之一,其作为一种强制调解方式,通过调解员的调解工作,推动冲突双方和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尽管人民调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信访工作中与之对接的情况却并不理想。

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旨在处理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探讨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以期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推进法律服务和社会信访工作的有效衔接。

一、人民调解的意义及作用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特殊的调解方式,具有以下意义和作用:1.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解旨在解决冲突,消除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调解员的公正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纠纷,减少社会矛盾的上升。

2. 高效解决纠纷:相较于司法程序,人民调解具有快速、低成本、高效等特点,能够迅速地解决一些小额合同纠纷、邻里纠纷等普通民事争议。

这有助于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3. 保护当事人权益:人民调解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寻求和解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调解员通过耐心倾听,公正调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二、信访工作中的问题然而,虽然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与信访工作对接之处存在一些问题:1. 制度衔接不紧密:人民调解工作相对独立,与信访工作缺乏紧密的制度衔接。

在实际工作中,人民调解工作往往与信访工作存在“两张皮”的情况,无法形成合力。

2. 技能培训不足:由于人民调解员和信访干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不同,很多人民调解员缺乏信访工作的知识和技能,而信访干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了解也有限。

这导致在具体工作中,双方难以顺利开展有效合作。

3. 沟通协调不畅:人民调解与信访机构之间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

很多时候,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时,往往会寻求信访渠道,但与之相对应的人民调解与信访机制并没有形成良好的接应关系。

街道关于开展 “访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街道关于开展 “访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街道关于开展“访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为贯彻落实省、市、区党委政府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有效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就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暨“访调对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发展好“枫桥经验”,创新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化解信访案件的组织网络体系和工作衔接机制,努力预防信访纠纷苗头,防范信访问题激化,着力化解信访案件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基层群众解难。

二、组织架构成立“访调对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古荡街道办事处主任李昊飞任组长,办事处副主任邓贺平任副组长,综治信访科、X司法所、各社区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访调对接”工作,研究处理“访调对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各社区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组织社区人民调解员参与“访调对接”工作。

落实1到2名人民调解员承接、参与和协助信访部门的案件调处工作,实行专人值班制。

三、移送范围(一)人民调解参与化解的信访矛盾一般指具有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主要类型范围:1.婚姻、家庭、邻里、债务和各类损害赔偿纠纷;2.劳动争议、欠薪纠纷;3.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纠纷;4.经济合同纠纷;5.物业管理纠纷;6.轻微人身伤害、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纠纷;7.上级信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研定交办的纠纷;8.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的纠纷。

(二)人民调解不得受理调解以下纠纷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案件。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纠纷案件。

3、其他不宜由人民调解调处的信访事项。

四、工作流程(一)甄别梳理。

综治信访科按照信访人的诉求,做好信访分类梳理,按照信访工作流程进行移送。

(二)引导调解。

经甄别梳理后认为可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的案件,由综治信访办工作人员将当事人引导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典型经验]区司法局推进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经验做法

[典型经验]区司法局推进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经验做法

[典型经验]区司法局推进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经验做法区司法局推进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经验做法XX区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试点工作部署,以“三个强化”进一步完善“访调对接”常态化,打好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歼灭战”专项行动这场硬仗,全力以赴实现“无信访积案区”目标。

一、强化队伍效能,推动“访调对接”力量联合。

一是强化队伍建设。

全区共有调解员1308名,其中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选聘5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加大教育培训和指导力度,打造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通过建强区调委会“莲心工作室”的“区级核心”队伍、乡镇专职人民调解员“乡级中坚”队伍和村级人民调解员“基层一线”队伍,同时建立由调解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员等组成的人民调解专家库,为化解信访矛盾提供人才保障。

二是强化“访调对接”力量整合。

主动协调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信访化解工作,对排查出的信访矛盾及信访部门请求协助调处的信访事项,依法进行审查,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及时受理。

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重点强化初信初访调解,第一时间发现,及时就地化解,避免小事拖大。

今年以来,已成功调处初信初访案件23件,信访积案2件。

同时,做好合理引导分流。

对于当事人拒绝调解或经多次调解仍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法律途径解决。

二、强化平台保障,推动“访调对接”工作联动。

一是构建联动格局。

成立XX区信访积案“歼灭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区人民调解工作室进驻信访局,负责与信访部门对接,做好协调沟通、分流化解工作,确保“访调对接”案件能对得上、接得住、化解得了。

不断完善信访积案化解工作责任制、部门合力化解机制,形成党政统一领导,信访、调解“两点一线”联动格局。

二是建立“4+1”联调模式。

根据信访积案“歼灭战”专项行动的部署,实行各级领导分层分类包案,每个信访积案成立联调小组,形成“一名领导、一名人民调解员、一名律师、一个责任单位+一个方案”的模式,针对每个信访矛盾的具体情况,制订专门方案。

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方案

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方案

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

信访问题作为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人民调解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具有贴近群众、方便快捷、低成本的优势。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信访问题化解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1.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规范、高效开展。

2.建立健全信访问题化解的长效机制,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提升人民群众对信访工作的满意度,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主要任务1.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1)组织专业培训。

邀请法律专家、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化解信访问题的专业素养。

(2)开展经验交流。

组织调解员之间进行经验交流,分享成功案例,提升调解员的工作能力。

2.建立信访问题排查机制(1)定期排查。

各级调解组织要定期对所辖区域的信访问题进行排查,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化解。

(2)重点排查。

对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排查,防止问题扩大、矛盾升级。

3.完善信访问题化解流程(1)明确化解时限。

对信访问题要明确化解时限,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2)规范调解程序。

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1)与信访部门协作。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信访问题动态,共同推动问题化解。

(2)与法律援助部门协作。

为信访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具体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信访问题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落实工作责任。

将信访问题化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问责。

3.加大投入。

为调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4.营造良好氛围。

通过媒体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和信任。

完善信访制度和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完善信访制度和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完善信访制度和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为了完善信访制度和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加强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建设,明确信访工作的职责和权限,规范信访工作流程,提高信访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建立健全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各类调解的优势,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工作体系。

3. 加强信访与调解的对接和联动,建立信访与调解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机制,实现信访与调解的有效衔接和协同处理。

4. 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立健全调解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 加强对信访和调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信访和调解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信访和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通过完善信访制度和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指出,我区位于祖国北部边疆,横跨三北,外接俄蒙、内连八省区,是我国向北开放“一带一路”重要的桥头堡和重要的首都环京护城河,保持边疆民族地区安全稳定任务十分繁重。

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是延伸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有效载体、防止信访问题聚集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举措。

推进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有利于低成本、高效率调处信访事项,既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又能实现维权和维稳相统一。

《意见》要求,全区各级司法行政和信访部门要坚决贯彻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构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网络,健全人民调解与信访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领导有力、各负其责、工作协调、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实现一般矛盾纠纷不出村居、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不出乡镇、矛盾纠纷不上交和信访矛盾纠纷总量下降的目标,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促进基层治理水平提高。

《意见》要求,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界定导入人民调解渠道化解的信访矛盾纠纷类型,按照法定程序、流程和方法,规范调解信访矛盾纠纷,做到依法调解、公平公正,实现矛盾纠纷的有效分流和及时化解。

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优势,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

《意见》要求,由司法行政和信访部门共同组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落实信访接待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和人民调解员派驻。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级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苏木、乡镇(街道)信访人民调解服务窗口和苏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信访矛盾纠纷的受理、转交、反馈和统计等工作。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信访部门和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承担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沟通、协调。

访调对接中心2

访调对接中心2

应县访调对接中心对接方案为进一步发挥信访与人民调解在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信访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机制,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对接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履行信访、人民调解职能,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建设“五新应县”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对接目标对信访人在建议、意见或接访请求中反映的矛盾纠纷,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基础上,对适宜运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加以调处的矛盾纠纷,通过“访调对接”,在大调解工作框架内予以调处,就地解决,以达到全县信访问题、重复信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量逐步下降的目标,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坚持基本程序原则。

“访调对接”工作坚持运用信访工作和人民调解的基本程序方法,严格执行信访和人民调解的相关制度,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与“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重大事项不出县”的人民调解工作要求有机结合起来。

建立健全与“访调对接”相对应的工作制度,实现矛盾纠纷的有效分流,切实做到在信访中反映的矛盾纠纷有责任主体调处、调处及时和调处在基层。

做到及时化解,提高效率。

(二)坚持以民为本原则。

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访调对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耐心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密切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把“访调对接”工作真正办成为政府排忧、为群众解难的惠民、利民、便民工程。

(三)坚持注重实效原则。

注重“访调对接”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深入推进信访矛盾排查调解工作的总结

深入推进信访矛盾排查调解工作的总结

深入推进信访矛盾排查调解工作的总结深入推进信访矛盾排查调解工作的总结2023年,全国信访局深入推进信访矛盾排查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工作机制、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等方面进行总结。

一、工作机制在推进信访矛盾排查调解工作方面,全国信访局采取了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工作机制,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在一线工作中,注重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强化跨部门、跨层级的协作机制,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优化服务在信访矛盾排查调解工作中,全国信访局注重优化服务,通过建立全天候服务机制,着力提升遇到矛盾纠纷的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业务人员除了在信访局内提供服务外,还深入到社区、村庄、企业等各类场所,向群众传递政策法规,主动做好排查和调解工作,有效解决了群众矛盾问题,实现了群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双赢。

三、加强管理在信访矛盾排查调解工作方面,全国信访局加强了对机构、人员、资金的管理。

针对机构问题,全国信访局采取了精简机构、聚焦业务、高效运行的做法。

在人员管理方面,全国信访局不断推进人才培养、选拔、评价和激励,通过各种渠道吸引优秀人才加入信访工作。

在资金管理方面,全国信访局加强了财务管理,优化了财务流程,确保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创新思路在推进信访矛盾排查调解工作中,全国信访局创新思路,挖掘潜力,拓展服务领域。

通过积极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技术手段,创新信访工作模式,为群众提供全方位、更高效、更及时的服务,真正实现了将信访工作纳入到了国家治理体系之中的目标。

综上所述,信访矛盾排查调解工作的推进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全国信访局在此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

2023年,全国信访工作机制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优化,管理更加严格,思路更加创新,信访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守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信访工作中的案件调解与和谐化解

信访工作中的案件调解与和谐化解

信访工作中的案件调解与和谐化解在信访工作中,案件调解与和谐化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调解是处理矛盾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能够实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平衡和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围绕信访工作中的案件调解与和谐化解展开探讨。

一、案件调解的重要性及影响案件调解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通过调解人员的中立公正性,有效缓解了法院工作压力,提高了案件处理效率。

同时,调解能够满足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的需求,避免了长时间诉讼过程的苦痛,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二、加强调解工作的思路与方法1. 增加调解人员的专业素养调解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熟练掌握各类案件调解的技巧和方法,从而更好地引导当事人解决纠纷。

2. 构建完善的机制与平台设立专门的信访调解机构,建立健全的调解机制,提供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

同时,建立信访调解员队伍,赋予其合法调解权限,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

三、信访工作中的和谐化解1.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信访工作中,应当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与道德素养。

通过价值观的引导,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2.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除了传统的调解方式,还应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

例如,可以引入第三方调解、行业协会调解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

四、挑战与展望1. 加强监督与评估机制信访工作中的案件调解与和谐化解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 优化调解资源配置在案件调解和和谐化解过程中,需要更合理地配置调解资源。

政府要加强对信访调解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提供必要的经费、场所和人员保障,为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

综上所述,信访工作中的案件调解与和谐化解对于社会稳定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加强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构建完善的调解机制与平台,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监督与评估工作,优化调解资源配置。

掌握信访工作的协调和调解技巧

掌握信访工作的协调和调解技巧

掌握信访工作的协调和调解技巧工作总结:掌握信访工作的协调和调解技巧我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负责处理信访工作,并积累了一些相关的协调和调解技巧。

通过这篇工作总结,我希望能够分享一些我在信访工作中所学到的经验和教训。

一、了解信访工作背景在进行信访工作之前,我首先对信访工作的背景进行了全面的了解。

了解信访的目的、范围和相关基本法律法规等,对于更好地开展信访工作至关重要。

二、保持客观公正在处理信访工作时,我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不偏袒任何一方,客观地评估每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在信访调解中,要坚持公正第一,将权益无缺的原则贯穿于整个调解过程中。

三、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为了更好地开展信访工作,我与相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建立起了良好的沟通渠道。

与他们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变化和社会动态,以便更好地为信访人提供帮助和支持。

四、注重调解技巧的培养在进行信访调解时,技巧的运用非常重要。

我通过培训和学习,掌握了一些调解技巧。

首先,采用主动倾听的方式,尊重信访人的诉求,理解并关注他们的实际问题。

然后,通过逐步化解矛盾,找到平衡点,引导双方相互妥协,最终实现调解的目标。

五、注重案件的全面考虑在处理信访案件时,我注重全面考虑各方利益。

通过综合分析、权益平衡等手段,为信访人提供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通过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协调,协助解决信访案件,达到双方的满意。

六、保护信访人权益在信访工作中,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工作的核心。

我在处理信访案件时,始终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在与相关部门协调时,坚决维护信访人的权益,为他们争取利益,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帮助。

七、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作为一名信访工作者,不仅仅需要掌握专业技能,还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

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权威书籍的阅读,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总结起来,在处理信访工作中,要掌握协调和调解技巧,并注重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信访调解工作总结

信访调解工作总结

信访调解工作总结信访调解工作总结信访调解工作是党和政府依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参与了多起信访案件的调解工作,获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果。

以下是我对这一年信访调解工作的总结。

一、工作目标明确,任务完成情况良好在今年的信访调解工作中,我们明确了工作目标,即积极参与、主动研究多起信访案件,并努力实现调解和解决纠纷的目标。

在这一目标的引领下,我们团队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

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我们成功调解了大部分信访案件,并解决了一系列纠纷。

同时,我们还实施了一些调解方案,使得信访案件的解决更加合理和有效。

二、提高了工作效率,提升了信访调解质量为了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信访调解质量,我们采取了一些创新措施。

首先,我们加强了派出所、法院和法律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通过与这些机构的合作,我们共同解决了一些涉及法律问题的信访案件。

其次,我们提高了对当事人的倾听和理解能力,通过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和利益,制定了更合理的解决方案。

此外,我们还通过培训和学习,提高了我们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使我们更好地完成信访调解工作。

三、加强了沟通和协调,改善了办事环境在信访调解工作中,沟通和协调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与当事人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了沟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通过与他们的沟通,我们更好地了解了信访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展趋势,为我们的调解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信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改善了信访办事环境。

四、发挥了团队的作用,取得了团队合作的成果信访调解工作需要团队的合作和精诚合作。

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们团队充分发挥了团队的作用,大家相互合作,共同解决了一系列信访案件。

通过互帮互助,我们提高了工作效率,解决了一些难题和困难。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质,为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推动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做出更大的努力。

人民调解在信访稳定工作中的创新应用

人民调解在信访稳定工作中的创新应用

及时 化 解矛 盾 。目前 , 对利 益 关 系 的复 杂 针 化 、 会矛 盾 的 多样 性 , 立 多 元化 的 纠 纷 社 建 解决 机 制 是 现 实而 理 性 的选 择 。 民 调 解 人
9 8 有效 地 防止 了因 民 间纠纷 引起 的 自 4. %; 种原因 , 经常 遇 到 内部 机 制 不畅 , 作不 灵 操 杀 和 可 能 转 化 的刑 事 案 件 等 结 局 。由此 可 的问 题 。 当事 人 向 政府 提 出 了诉 求 , 知道 情 见 , 民调 解制 度 在 处 理 人 民 内部 矛 盾 , 人 维 况 的部 门 却 经 常 没 有 解 决 问题 的 能 力 , 能 护 社 会 稳 定 方 面 作 出 了重 大 贡 献 。 解 决 问题 的 领 导 又 不 了解 情 况 , 从 化 解 无
之 间关 系的 中枢 , 政府 工作 重心 下移 、 是 信
减 少 上 访 压 力 的 迫 切 需 要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中 国 取 得 了 举 世 瞩 目 访 事 项 调 处 从 行 政 到 民 间的 动 力 与 渠 道 。 成 可以 说 , 民 调解 介 入信 访 , 一定 程 度 上 的 发 展 成 就 , 功 地 实 现 了 由 贫 困 到 温 饱 、 人 在 是 影 响这 类 信访 的基 本 走 向及 成 功 与 否 的 又到 总 体 小康 的 历 史性 跨 越 。 着工 业 化 、 随 关 键 因素 。 着 人 民调 解 的 作用 的 充分 发 城 市化 、 随 市场 化 进 程 的加 快 , 中国 经济 社 会 也就 是 逐 步 摆 脱 计 划 经 济 挥与立法的完善 , 民调解在信访工 作中 人 进 人 了转 型 期 ,
五 , 多 的信 访 事 项 , 经 常 使政 府 部 门 不 过 也 堪 负担 。 基 层 现 有编 制 来 说 , 个 街道 及 就 每

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对于如何发挥各种调解机制,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化解矛盾,提出了几点工作要求:一是要加强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培训,发挥其整合资源的作用,提高调解技能,加强诉调对接。

二是要不断拓展调解领域,引导各调解组织参与诉调对接工作。

要以司法所为平台,加强调解资源的联动。

三是要争取保障,夯实诉调对接机制。

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的培训与指导,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好诉调对接工作。

最后,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好司法确认工作,推动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协调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应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注重加强调研和协调工作;二是要坚持素质教育,注重加强管理与培训工作;三是要坚持加大投入,注重加强和完善工作激励机制;四是要坚持司法为民,注重加强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

(基层工作股)。

健全“访调对接”机制,源头治理信访问题

健全“访调对接”机制,源头治理信访问题

健全“访调对接”机制,源头治理信访问题“访调对接”是现代化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创新之举,也是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有效途径,即在处置信访问题的时候,信访协调与人民调解共同发力,人民调解员与信访工作者强强联合,共同受理、处置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

我县一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枫林经验”本土化,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加强访调对接,构建社会矛盾风险防范新体系,及时有效就地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难事不出县、矛盾不上交”。

近年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置和化解的信访矛盾已逾千件,访调对接机制在我县正逐步完善和成熟。

一、工作现状为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体系,进一步发挥信访与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信访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工作机制,更好地钝化社会矛盾,及时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构建和谐社会,我县积极贯彻落实“大调解”机制要求,建立健全信访接待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机制。

目前,在我县城关镇、长寿镇等多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为信访矛盾化解能手,在司法所与信访办精诚合作之下,积极协同处置多起棘手的信访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存在问题访调对接是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个好举措,能有效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目前访调对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群众认识不到位。

由于法律实现需要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且维权需要诉讼成本,长期以来不同程度存在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现象。

老百姓一旦遇到问题,就会到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信访,寻求政府解决,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高效运转,影响了法治权威,营造了不良社会现象的发生。

比如:发生重大交通伤亡事故、意外伤亡事故,企业欠薪、欠付工程价款、欠付材料款等情况,本与政府无关,但是,部分老百姓却首选上访,希望通过上访解决,而不是通过诸如诉讼或者调解方式解决。

信访季度总结推进信访工作调解机制

信访季度总结推进信访工作调解机制

信访季度总结推进信访工作调解机制信访季度总结:推进信访工作调解机制一、引言在过去的季度中,我们积极推进信访工作的调解机制,通过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优化工作流程,为广大信访群众提供了更高效、更便捷的解决途径。

本文将对信访工作调解机制的推进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改进和进一步完善的意见。

二、调解机制的推进情况1. 加强资源整合为了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我们积极整合相关资源,完善调解机构的建设。

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我们建立了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邀请相关部门的代表参与,共同研究解决信访问题的方案和策略。

此举不仅增强了调解机制的权威性,还有效利用了各方的专业知识,提供了更多的解决方案。

2. 优化调解流程为了提高信访工作调解流程的效率,我们根据各类信访问题的特点和复杂性,制定了细化的流程和操作规范。

在接到信访案件后,我们及时调查、核实相关信息,并与相关方进行积极沟通,寻求共识。

同时,我们注重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提倡系统性思维和综合性对策,以确保调解工作的持续性和效果性。

3. 完善调解机制为了更好地推进信访工作的调解机制,我们着重完善和优化调解机关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

通过培训和学习交流,提升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沟通能力。

在招募调解员时,我们注重选拔优秀人才,确保他们具有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此外,我们还建立了调解案例库,为调解员提供参考和借鉴,提高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思路1. 调解机构的宣传不足。

尽管我们在信访局内对调解机制进行了积极推广,但在广大信访群众中的知晓度还不高。

未来,我们将加大宣传的力度,利用多种媒体渠道,向社会大众普及调解机构的作用和相关政策,提高信访群众的信任度和接受程度。

2. 调解员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当前调解员队伍中,虽然已有不少优秀人才,但整体数量还不足以满足信访工作的需求。

为此,我们需要加强招募和培训工作,吸引更多专业人才加入调解工作,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和专业指导,提升整体调解能力和素质水平。

2023年信访年度总结:加强沟通与协调

2023年信访年度总结:加强沟通与协调

2023年信访年度总结:加强沟通与协调加强沟通与协调尊敬的领导、各位代表: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2023年信访年度总结大会,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总结经验,展望未来。

2023年,是中国正式实施“信访制度改革”的一年,也是我们在加强沟通与协调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一年。

在这里,我将为大家呈现2023年信访工作的回顾与展望。

回顾2023年,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承“治理为民、服务为民、情理为民”的理念,将信访工作作为服务基层、解决群众问题的重要途径,全力推进信访工作的创新发展。

在沟通与协调方面,我们更加注重与各方面的沟通与合作,不断加强信息的畅通与协调的有效性。

我们加强了内部沟通与协调。

在2023年,我们建立了一个完善的内部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各级领导班子会议,提高沟通与协调的效率。

同时,我们注重发挥信息化技术的作用,建立了一套高效的内部信息共享平台,使得各部门之间的沟通更加及时、便捷。

此外,我们还积极推进组织文化的建设,加强团队凝聚力和合作精神的培养,提升了内部沟通与协调的整体水平。

我们加强了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协调。

在2023年,我们建立了一个开放的信访工作平台,搭建了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桥梁,使得双方能够更加深入地交流与互动。

我们在各级行政区域设立了信访服务中心,提供更加便捷的信访渠道,同时还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在线信访受理,方便民众随时随地进行投诉和建议。

这些措施的实施,大大提高了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协调效果,让信访工作更加贴近人民、服务人民。

此外,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方面,我们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我们积极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合作,建立了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

我们还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通过协商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形成了政策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保证信访工作的有序开展。

与涉及信访问题的企事业单位合作,我们通过开展培训、座谈等活动,加强了双方的沟通与配合,共同解决信访问题。

信访季度总结加强信访协商调解促进社会和谐

信访季度总结加强信访协商调解促进社会和谐

信访季度总结加强信访协商调解促进社会和谐信访季度总结——加强信访协商调解促进社会和谐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作为信访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我单位不断加强信访协商调解工作,旨在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本季度的工作中,我单位积极推动信访协商调解工作的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以下是本季度的工作总结:一、加强信访协商调解工作本季度,我单位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群团政策,将信访协商调解工作摆在突出位置。

在信访工作中注重理念的转变,积极弘扬和践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升群众对我单位的信心和满意度。

在信访案件中,积极倡导双方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并向双方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咨询,确保公平公正处理每一起信访案件。

二、加强信访协商调解队伍建设协商调解队伍是信访工作的中坚力量。

为了更好地开展信访协商调解工作,我单位本季度加强了队伍建设。

首先,加强了内部培训,提高了协商调解队伍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其次,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与相关部门的联动与协同,提高了信访案件的快速处置率和解决率。

同时,注重激发队伍的工作激情,激励他们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三、针对矛盾纠纷加强调解力度本季度,我单位重点针对矛盾纠纷事件,加大了调解力度。

针对信访案件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我单位注重调解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当事人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真正的和解。

同时,充分发挥信访工作的正面引导作用,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理念,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意识信访工作是引导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本季度,我单位加强了信访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组织各类宣传活动、开展法律知识讲座等形式,提高了公众对信访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同时,加大了线上宣传的力度,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平台,传播正能量,促进公众的良好社会行为,为信访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关于人民调解及信访对接机制研

关于人民调解及信访对接机制研

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研究黄艳好【提要】本文在有关资料和实证调研的基础上,以XX省XX市XX区实例为视点,有针对性地总结全国各地的“对接”经验和教训,并对各地的对接形式进行类型化分析,进而针对XX的具体情况提出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的建议。

近几年来,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信访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强大的解纷功能,、XX、XX、XX等地先后进行了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的各种尝试。

在我国,创建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似乎与21世纪末西方的“ADR运动”一样,成为一股方兴未艾的潮流。

目前,XX省XX市XX区亦投身到这股潮流中,积极探索“调访对接”的新模式。

一、XX区“调访对接”情况及其存在问题根据XX区司法局、群众工作局和XX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三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实际调研的情况,下面将从对接X围、对接方式、考核督查等几方面对XX区“调防对接”情况作全面介绍,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一)对接X围XX区将对接X围限定于“信访事由属于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民间纠纷;经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会办,指示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解决的,需要区调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协调的事项”。

由此可见,XX区所规定的“对接”X围不仅含糊不清,难以界定,而且带有强烈的行政性色彩,没能较好地理顺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关系,需要对“对接”的X围进行重新限定。

(二)对接方式由于XX区仍处于初步探索时期,因此其对接方式尚不成熟,是属于介于“委托转交”和“设置附属性机构”两种类型之间的对接方式①。

首先,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到属于信访部门管辖的案件以后,应及时移送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按《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信访部门受理中发现可调案件的,可委托或邀请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现场参与调解。

对于委托调解的案件,信访部门应出具《移送调解委员会调解函》,将有关材料复印件一并移送调解委员会,并告知当事人三日内到信访局调解室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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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研究黄艳好【提要】本文在有关资料和实证调研的基础上,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实例为视点,有针对性地总结全国各地的“对接”经验和教训,并对各地的对接形式进行类型化分析,进而针对广安的具体情况提出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的建议。

近几年来,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信访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强大的解纷功能,北京、上海、浙江、四川等地先后进行了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的各种尝试。

在我国,创建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机制似乎与21世纪末西方的“ADR运动”一样,成为一股方兴未艾的潮流。

目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亦投身到这股潮流中,积极探索“调访对接”的新模式。

一、广安区“调访对接”情况及其存在问题根据广安区司法局、群众工作局和广安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三者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实际调研的情况,下面将从对接范围、对接方式、考核督查等几方面对广安区“调防对接”情况作全面介绍,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一)对接范围广安区将对接范围限定于“信访事由属于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民间纠纷;经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会办,指示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解决的,需要区调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协调的事项”。

由此可见,广安区所规定的“对接”范围不仅含糊不清,难以界定,而且带有强烈的行政性色彩,没能较好地理顺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关系,需要对“对接”的范围进行重新限定。

(二)对接方式由于广安区仍处于初步探索时期,因此其对接方式尚不成熟,是属于介于“委托转交”和“设置附属性机构”两种类型之间的对接方式①。

首先,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到属于信访部门管辖的案件以后,应及时移送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按《信访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信访部门受理中发现可调案件的,可委托或邀请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现场参与调解。

对于委托调解的案件,信访部门应出具《移送调解委员会调解函》,将有关材料复印件一并移送调解委员会,并告知当事人三日内到信访局调解室接受调解。

其次,由区司法局牵头,在区信访局内设立调解席和调解室,并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会专家库成员定时定点轮流值班,制作《值班轮次表》,实行值班实名登记制度。

无疑广安区已经初步建立起“访调对接”的基本框架,但在技术衔接和具体制度层面,仍然缺乏规范的程序规定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如委托、受理与结案的方式尚不够明确,又如卷宗装订、案卷管理、轮流值班的相关制度缺乏规定等。

(三)考核督查广安区把“调访对接”当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并将其工作绩效纳入了年度维稳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年终进行量化考核。

一方面,对工作迟缓、措施不力或严重不负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另一方面,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取得实效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各地“对接”方式的类型化分析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调访对接”模式探索的同时,受制于当地的政治、经济等因素,开展的程度和取得的绩效必然有所区别。

特别是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情况下,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由于其充分的公共财政支持和制度保障,通常其“对接”方式比乡镇更先进、更完善。

而且,在汇总全国经验的过程中,笔者也注意到,可以作为典型的乡镇“对接”经验远没有各大城市丰富具体。

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将各地的经验进行一般性的类型化分析,根据对接方式的复杂难易程度,按从简单到复杂的流向,归纳出几种最基本的“对接”方式,以便能让各地根据自身的财政等具体情况加以选择,从而克服这种城乡之间的差别。

(一)信息互通这是“对接”最简单的初步方式。

所谓“信息互通”指案件信息的相互通知汇报。

具体而言,人民调解组织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有信访案件或者当事人有信访苗头的,及时通知信访部门;同样,信访部门在工作过程中若发现有关人民调解的案件,则通知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介入予以处理。

这种“互通”实质上仅仅停留在简单的案源信息传递的表面,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案件转移或者委托程序,因而与下一种模式相区分开来。

在具体实践中,不少地方的“对接”方式也仅做到这一步,至于它们所声称的其他各种“对接”方式因缺少具体可行的操作程序和环节,成了地方领导宣扬“政绩”的工具。

虽然这种对接方式不具有任何具体的程序和模式,但由于其及时的通知具有积极的预防作用,而且几乎不花费成本,所以在广大乡镇地区均可采用。

(二)委托移送委托移送指当信访局(办)受理信访申请后,认为其符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条件,即委托移送给当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这是人民调解与信访对接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模式,如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亦采用这种方式。

这种简单的对接方式能主动地对纠纷进行适当分流,有利于节约成本,更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因此,这种方式能被广大地区所普遍采用,却可能出现衔接不畅、程序混乱等现象,仍需要其他配套制度的规范。

(三)人员兼任人员兼任主要体现在具体负责“调访对接”的工作者的多重身份上。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居(村)委层面,居(村)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和调委会主任分别作为人民调解信访代理主要责任人和代理员,如上海市普陀区;另一种是实行人民调解、治保、信访工作“三员合一”制度,如浙江省临安横路乡。

此外,人员兼任还可以指信访信息员,因为他们既负责引导信访、汇报信息等本职工作,又常常充当人民调解员的角色②。

这些对接经验都实现了机构和人员的整合,有建立纠纷解决中心的倾向。

这种对接方式实现了纠纷解决的专业化效果,同时也节约了劳动力资源。

但职务与公职地位的差异将不利于该对接方式的发展。

虽然较前二者更为复杂些,但此方式也易于广泛采用。

(四)设置机构1.附设机构这种模式,通常是在信访局(办)下附设调解工作室或者其他机构,主要对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信访案件的进行调解。

其所配备的调解员由律师、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解员等担任,并且一般实行轮流值班制。

又如贵州省德江县。

2.信访代理窗口在不同的地方,这样独设性的机构或者窗口名称略有不同,其最主要特征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信访局(办)之外,另设一个由当地政府领导,司法局(所)和信访局(办)指导的独立组织。

如较早实行调解信访代理服务的上海市长宁区⑤,又如北京宣武区的模式⑥。

3.综合性机构这种方式通常是以当地政府和各司法行政机关牵头,通过建立一个综合性的纠纷解决机构,司法局(所)、信访局(办)、纪委、农委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人民调委会共同进驻此机构,合署办公,从而实现综合采用行政调处、人民调解等形式的大调解格局化解矛盾。

这样的一种机构一般具有多重的解纷功能,利用人民调解解决信访问题只是其职能的一个方面。

如北京怀柔区经验⑦,又如上海市虹口区模式⑧。

设置机构的这几种调信对接机制较人员兼任型多了机构上的建立和职能上的专门化。

当然,也可能会涉及人事与经费的专门化。

这种机制最有利于纠纷快捷和彻底的解决。

但是高成本的问题使财政经费紧张的地区难以采用和开展,尤其是对广大的乡镇地区而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的类型化分析通常是建立在理想模型的基础上,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对接方式可能会介于两种类型之间,处于一种未完全“成熟”的形态,如广安区的对接方式就属于这种情况。

不过,撇开一些个别的因素,可以看到一种符合达尔文“进化论”的趋势,即“访调对接”方式正在由简单向复杂“进化”,各地在经济政治社会条件的允许下都倾向于通过设置一个综合性的解纷机构,将信访、治安、调解等诸多问题综合解决。

三、广安区“对接方式”的建立和完善建议(一)明确对接的范围并非所有的信访案件都可以移交进行调解,也并非所有的人民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都需要通过信访来解决,二者对接的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定。

人民调解的范围原来仅限于公民与公民间的民事纠纷,但2002年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将其扩大到“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而根据《信访条例》第14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应情况、提出建议,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由此可以看出,人民调解与信访有各自的范围限定,二者在民事纠纷领域存在一定范围的重合。

而这重合的部分亦是“调访对接”的范围,即属于公民向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以及公民向村委会、居委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民事投诉请求,是信访事项进行人民调解必须符合的第一个条件⑨。

(二)加强对接程序的规范化规范的程序不仅有利于“调访对接”流畅顺利地进行,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平正义。

从广安区的具体操作程序上看,其执行的“五表”制度已经基本实现了“调访对接”⑩,但仍有不少值得完善和改进之处。

这里就以“委托移送”的方式为例进行分析和说明。

信访局(办)接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信访事项后,应在《信访登记表》上登记。

经过审查,发现信访事项既符合上述“调访对接”范围,由征得双方当事人书面或口头方式的同意的,则应依有关规定出具《移送调解委员会调解委托》给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将该事项从信访程序转入人民调解程序。

当人民调解接受委托或决定受理时,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立案,并填写《信访事项调解立案表》,按调解程序依法进行调解。

对于调解成功的信访事项,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以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该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程序方面还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在转入人民调解程序以后,能否重新返回信访程序?有学者认为,既然已经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转入调解程序,就应该严格按照有关人民调解的规定办理,当事人就无权要求返回信访程序(11)。

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

一方面,转入调解程序由于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就应遵守这样的“允诺”,而不能再返回信访程序。

另一方面,从经济学的角度上看,返回信访程序不仅使前面所作的努力变得毫无价值,而且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三)理顺指导关系,明确各自职责信访局(办)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而人民调解工作历来由司法局(办)进行指导和管理。

因此,“访调对接”难免会带上一定的行政色彩。

如何克服行政性带来的弊端而尽可能发挥其优势则是完善“访调对接”的应有之义。

在明确信访机构对相关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督促的职责的同时,也应该指定调解室的专门负责人(不搞兼职),明确信访局(办)与司法局(所)各自的职责,划清其各自的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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