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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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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词源)1.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确认了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但没有明确物权的概念。

2.物权一词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诠释罗马法时创造的。

3.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民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1、对物关系说:即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

2、对人关系说:是人与人的关系。

3、权利归属说: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享受物之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物权的地位物权是债权、继承权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债权、继承权的归宿。

二、物权法律特征(与债权的区别)(一)物权是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债务人的行为(二)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的客体要比物权的客体更为广泛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只有特定物才可以行使支配权例如:甲、乙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吨大米,这时的10吨大米是种类物,乙对甲享有债权。

当甲将10吨大米交付给乙时,因其特定化了,乙对10吨大米才享有物权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即经济、法律上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物。

例如:如果不能独立存在的物,如房屋的门窗,是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客体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权利作为客体是他物权中的例外(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物权法学 专(复习资料)

物权法学 专(复习资料)

《物权法学》课程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对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有全面支配权的权利是 [ ]A.使用权B.占有权C.处分权D.所有权2.物权的绝对性,是指 [ ]A.可以对抗任何其它权利B.非经物权人同意,其他人不得侵入C.绝对不能变动、转让D.绝对拥有而不受外力干扰3.所谓一物一权,是为了明确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该理论是指 [ ]A.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B.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权利C.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D.一个物上不能有两个人的权利4.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把一台电脑卖给乙,乙付款后暂未提货;尔后甲又将电脑卖给丙,丙付款后提货。

该案应 [ ]A.电脑应归丙所有B.电脑应归乙所有C.乙、丙二人共有D.甲与乙二人合同都无效5.金光公司以价值100万之房屋设定抵押,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借款80万元,到期后均分文未付。

那么,该案应当 [ ]A.“一女二嫁”,均为无效B.甲银行抵押权优先于乙银行之抵押权C.乙银行抵押权优先于甲银行之抵押权D.甲、乙按在金光公司总债务中比例受偿6.物权法对市场经济的功用主要在于 [ ]A.规范财产流转关系B.保证合同的履行C.保障财产归属秩序D.促进物品迅速交换7.物权法的强制性特征指 [ ]A.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物权B.物权的归属由法律强制力保证C.物权法比债权法更有强制力D.物权法是强行制定的法8.关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物权变动的规则不同B.物权种类及内容的设置有很大不同C.诉讼法上的管辖原则不同D.动产的价值较小,不动产的价值较大9.所谓一物一权,是为了明确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该理论是指 [ ]A.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B.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权利C.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D.一个物上不能有两个人的权利10.王实把先前租借给丁冲的游戏机,卖给丁冲,双方达成协议后,丁冲便取得游戏机的所有权;而不需丁冲将游戏机还给王实,再由王实交付于丁冲,此交付形式是 [ ]A.占有改定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现实交付1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之效力,正确的判断是 [ ]A.确定无效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12.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债权一般是有期限的,物权则具有永续性B.主物与从物须为同一主体所有,方能成立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关系C.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以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限制物权D.典权是我国所特有的物权类型1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轮船,甲占该船70%的份额。

物权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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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㈠物权的概念。

㈡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其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任何人。

与物权不同,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

2.物权以物为客体。

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应具备以下条件:①须是特定物;②须是独立物;③原则上须为有体物。

3.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有物的利益为内容。

直接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带来的各种利益是物权的本质和核心,是物权区分于其它财产权的最基本的特征。

4.物权具有排他性。

具体表现在:①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②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

二、物权人㈠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①物的归属关系。

②物的利用关系。

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原则。

3.物权法定原则。

4.一物一权原则。

5.公示公信原则。

6.区分原则。

第二节物权法与所有制一.所有制的概念和内涵二.物权对所有制的反映和调整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物上请求权效力。

①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排除妨碍请求权。

③恢复原状请求权。

二、优先效力。

①物权破除债权。

②优先受偿权。

③优先购买权。

、三、追及效力。

(例外:善意取得制度)第四节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与他物权(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设立目的的不同)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四、本权和占有五、普通物权与准物权第五节外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的几种物权一、地上权;二、永佃权;三、用益权第六节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概念㈠物权变动的概念。

能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有两类: ①物权法律行为。

②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

㈡物权的取得。

①原始取得。

②继受取得。

㈢物权的消灭。

①物权的绝对消灭。

②物权的相对消灭。

二、物权行为①单方行为。

②双方行为(又称物权契约,最为主要)第七节物权的公示一.物权公示概述㈠物权公示的概念㈡物权公示的基本内容。

【精品】物权法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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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作为物权的客体的物,在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担保法》34条: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担保法》75条: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质权的客体。

物权的特征:对世权、绝对权、支配权、排他性权利(这都是与债权相比较而言的)。

例:下列对物权表述不正确的是()A。

物权是绝对权B。

物权是对世权C。

物权是对人权D。

物权是支配权C。

物权是对人权说法不正确,对人权是债权的特征而不是物权的特征。

答案:C.二、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成立以后发生的法律效果.物权效力分为:共同效力和特有效力。

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的物权都具有的效力。

特有效力是指某一类物权具有的效力。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共同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请求权。

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相抵触的物权。

优先效力,主要是针对物权和债权而言的,一般来讲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追及效力,是指无论物辗转到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行使追及权,当然追及权也是有限制的.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例: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权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的债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

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

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

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不仅要考虑到《破产法》的规定,还要考虑到我国的现行司法政策和国家的经济政策。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的财产已经设定抵押,那么这个财产就不能进入破产财产,这种情况下享有别除权。

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也不能进入破产债权,但是按照我国现行的经济政策和司法实践会有不同的规定,比如:某国有企业在一土地上设有抵押债权,为银行债务设定担保,但是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所得仍然应当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以及安排职工的相关费用,而不是用拍卖所得首先用于偿还银行所担保的债权。

最新最全物权法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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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义物权法讲义 (1)第一章物 (1)第一节物的意义 (1)第二节物的分类 (2)第三节特种物 (5)第二章物权通论 (6)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6)第二节物权法 (7)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8)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9)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9)第三章所有权 (12)第一节导论 (12)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12)第三节共有 (14)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15)第四章用益物权 (16)第一节概说 (16)第二节承包经营权 (17)第三节使用权 (18)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19)第五章担保物权 (19)第一节概述 (19)第二节抵押权 (20)第三节质权 (22)第四节、留置权 (23)第六章占有 (23)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意义一、物的概念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特征1.客观物质性: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有体物罗马法上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盖尤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结构——财产权都在物法中表述,无体物指不能被触摸的“物”: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遗产、用益权、地役权、债权等。

现代民法基本上采用了有体物的概念作为物权法的基础。

*物与财产(财产的概念类似于罗马法上的“物”)动产、不动产非“物”:智慧财产、财产权利、自然人的活体。

2.可支配性3.可使用性: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通常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空气非民法上的物);即使没有一般的经济价值,只要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也可以是民法上的物。

第二节物的分类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物的流通性分类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公共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1、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2、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其后果多表现为国家的追缴。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

物权法知识点(超全)答: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抵押的财产范围主要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其中,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林地、矿权等不动产权利;动产包括存货、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存款等动产权利。

在抵押财产范围的选择上,债权人应当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担保需求,选择具有较高价值、易于变现的财产进行抵押。

同时,债务人也应当注意选择抵押财产范围,避免抵押过多或过少,影响债务的履行和自身的利益。

抵押权人作为担保债权的持有人,拥有一定的权利。

首先,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履行债务,如果抵押人未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抵押物的价款受偿。

其次,抵押权人拥有保全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抵押物的价值。

此外,抵押权人还有处分权,可以协议或者依法处分抵押物,但应当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抵押权人还有顺位权,如果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抵押权人的清偿顺序应当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或者债权比例来确定。

动产交付是一种公示方法,用于变动动产物权和移转动产占有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都需要进行交付。

动产交付有四种情形,分别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现实交付是指动产占有人将动产及其直接支配权转移给受让人。

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或持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即完成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第三人占有让与动产物权,让与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由第三方向受让人进行现实交付。

占有改定是指出让人在让与动产物权后仍需要占有标的物,双方可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受让人则成为间接占有人,物权变动自该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特征包括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分担费用和管理共有财产的权利,但应尊重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物权法学习资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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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

2、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

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此合意纯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故称物权合意。

这种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6、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7、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8、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10、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抑或复数的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11、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12、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13、基地使用权——又称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4、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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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物权法
——司法考试专题
出品人:伍俊颖 王国麒
一、物权请求权
1.[10司考真题卷三第54题]: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 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 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 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 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 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 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 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
二、物权变动模式
10、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 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 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 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 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 甲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相机卖给善意第三人丁且已经交付,虽 然甲是无权处分行为,但丁对该相机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构 成要件,因此该相机的所有权人就是丁。丁再将相机卖给乙的 行为,是对相机的有权处分,乙虽然询问并得知了实际情况, 但并不妨碍丁与乙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故乙取得该相机的所 有权。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二、物权变动模式
(1)《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 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 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 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但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李某不再是占有人, 自然更无所谓“无权占有”了。张某不得向李某主张返还手表,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了。 A不应选。 (3)李某将拾得的名表卖给王某,但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王某同样也不再是占有 人,自然更无所谓“无权占有”了。张某不得向王某主张返还手表了。要强调的是,因 为该表系遗失物,王某并不能主张适用善意取得而获得所有权。B不应选。 (4)郑某购得该表,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 生争执,该表在朱某处,朱某善意取得留置权。要特别注意,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不受动 产是遗失物的限制,债权人朱某仍可享有留置权,这一点与遗失物所有权的取得不同。 《物权法》第34条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朱 某系有权占有,张某无权请求朱某返还手表,D项不正确。 (5)郑某和朱某之间成立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的关系。如果郑某或者张某偿还了修理 费,留置权担保的债权消灭,留置权被涤除,朱某就从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朱某系 直接占有人,郑某系间接占有人,郑某对朱某享有返还请求权。张某就可以请求郑某将 对朱某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自己或者张某对朱某直接返还原物请求权。 (6)该题C、D均在一定条件下成立,但题目并未给出条件(偿还修理费,涤除留置权 后),所以哪一个答案都不对。

物权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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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共有(三)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 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折 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第八章 :共有(四)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 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 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 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 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 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 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谢谢聆听!
1、定纷止争。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 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 不取。” 关键点:名分已定,解决纠纷就有了依据,社会才有正常的秩序。Fra bibliotek一房多卖
案例: 有一个房东,把自己的房子先卖给甲并交其使用;后由 于价格等原因又把该房子卖给乙,并和乙办理了房屋过 户手续。 试问,该房子究竟属于谁?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五)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 法更换。 关键点:如果物业不作为„„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六)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 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 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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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复习资料第一章物的概述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为人力所控制的有体财产。

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2)满足需求性(3)可控制性(4)独成一体性动产: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价值不降低的财产。

不动产: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定作物为不动产。

自物权——所有权①确定物的归属他物权——用益物权②保证物的充分利用——担保物权二物的分类有体物和无体物划分标准:物是否具有物质实体有体物是指具有物质形态的、人们可以直接触摸到的物无体物是指没有物质形态的、人们无法触摸到但具有经济价值的物。

包括:(1)液、气、热、电、声、波型无体物(2)财产权利型物体物★气体、液体、热能、电能等物质,虽然自身没有固定的物质形态,但是当它们被放在器皿或管道中时被看做是有体物。

区分的法律价值在于:(1)有助于将物权、债权乃至知识产权在体系上作出清晰的划分(2)有助于对物的体系的完整认识动产和不动产划分标准:根据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物是否可以移动。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

土地定作物果枝:剪掉前是不动产;剪掉后是动产。

★不动产都是以登记为原则现代社会以立法方式逐渐扩展不动产的范围。

主要体现为:(1)通过不动产权利登记将物上权利纳入不动产的范围(2)以立法方式确认综合性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自由移动并不会导致毁损的后果的物。

包括:自力移动的动产:能够以自己的力量进行移动。

如家畜、野生动物他力移动的动产:完全借助于外力进行移动的物。

如衣服、图书区分的价值:(1)该划分构成了民法理论中权利客体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

(2)该划分构成了物权法体系的基础。

(3)该划分构成了物权变动规则设计的基点。

(4)该划分构成了抵押担保设定规则的前提。

(5)该划分构成了诉讼管辖的主要依据。

特定物和种类物划分标准:是否具有独立特征或是否因权利人的指定而特定化。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定化得物。

种类物:是指能够以质量、品种、规格确定或以度量衡称量计重的物。

物权法培训材料

物权法培训材料
物权法规定了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保障了留置权人的合法 权益。
物权法在自然资源领域的应用
采矿权
物权法规定了采矿权的取得、行使、消灭等程序和条件,保障了矿 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水权
物权法规定了水权的取得、转让、抵押等程序和条件,保障了水资 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林权
物权法规定了林权的取得、行使、消灭等程序和条件,保障了森林资 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完整的所有权。
03
物权的变动与保护
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物权设立
物权的设立是指权利人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定方式,在特定物上设立物权, 并使其产生效力的行为。物权的设立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物权变动的类型包括所有 权变动、用益物权变动和担保物权变动等。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 止双重所有。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动应向社会公开, 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0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所有权
定义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 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
特征
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整体 性和排他性,是最完整、 最典型的物权形式。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失去效力。物 权消灭的原因包括权利人放弃权利、标的物的灭失、权利期 限届满等。
物权消灭的后果
物权消灭后,权利人不再享有该物权,也不再承担相应的义 务。如果因为物权的消灭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权利人可以向 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请求赔偿。
04
物权纠纷的解决
物权纠纷的种类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概念

物权法笔记整理

物权法笔记整理

物权法笔记整理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

二、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是私法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

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

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第二节物权法的法源所谓法源,即法律渊源,是指有效力的法律规范源于何处。

物权法的法源,即在实践中遇到物权法案件时,从何处可以找到用于解决本案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的法源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民法典编纂完成时,将成为民法典的物权编。

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外,还包括民事特别法、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知识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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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进社区”宣传资料)物权法知识宣传资料1、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

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明确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的平等保护2、不登记,房子不算真正属于你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异议登记15天内不起诉,失效法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4、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主”法律规定: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5、登记机构出错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6、不动产登记费用按件收取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7、拆迁、征地应当给予足额补偿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且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物权法部分学习资料.doc

物权法部分学习资料.doc

物权法部分学习资料一、适用《物权法》具体条款的资料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子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条文理解]本条是关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约定归属的规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和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家庭汽车逐年普及且曰渐成为城市居民不可或缺的出行元素。

作为业主代步工具的存放地点,车位、车库的辅助功能越来越重要,其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

而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一项具体制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一直是法律所忽略的冷角,仅于一些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散见有关小区停车设施方面的规定,且相互之间不统一,确定标准存有差异。

立法的滞后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问题,引发诸多争议。

因此,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车位、车库的性质和权属问题十分重要,其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必须规定清晰、明确的具体规则,从此意义出发,《物权法》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合理界定也就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Q):第一种观点:业主所有说。

业主所有说又分为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车位、车库应归业主所有。

业主基于对其所购房屋的专有所有权,而对车位、车库拥有共有部分持分权,因而不需要另行支付购买或使用小区车位、车库的费用;另一种意见认为,车位、车库作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附属于整个业主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而存在,开发商销售房屋应当为业主提供停车场所,故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不能通过约定而必须通过法律规定归业主所有。

第二种观点:开发商所有说。

此种观点认为,小区业主分摊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仅仅限于地表的使用权,而地下车库是利用该土地的地下空间而建造,且是开发商投资建造的,理应归开发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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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

2、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

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此合意纯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故称物权合意。

这种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6、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7、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8、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10、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抑或复数的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11、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12、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13、基地使用权——又称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4、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15、农地使用权——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6、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其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17、质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18、留置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9、所有权保留——指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主要是价金的全部支付)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把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选择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所有权是最充分、最完整的他物权。

(╳)3、物权具有独占性,因此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可以有多个物权。

(√)4、物权是人对物的统治,体现着人与物的关系。

(√)5、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且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人。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经过劳动加工后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有体财产,同时也包括某些有体和无体的自然财产。

(╳)7、物权的义务主体只要不干涉物权人行使其权利就是履行了义务,并不要求义务人积极履行其他义务。

(╳)8、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是用益物权,例如地上权、典权、抵押权等。

(√)9、物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10、所有权的自物权、主物权、完全的物权。

(╳)11、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不特定的人。

(╳)12、物权的客体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13、与债权相比,物权在同一物上具有优先权。

√14、物权的保护方法限于物权的方法。

╳15、从物权客体划分,物权可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16、公民不得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7、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由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有偿出让使用权。

√18、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

√19、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0、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一律由国家无偿收回。

╳21、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律不得提前收回。

╳22、同一物的所有人可以是两个或两人以上,因此,在同一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23、非法占有包括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

√24、非法占有人将非法占有物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不知道也不能知道其占有物为非法占有,第三人则没有返还该物的义务。

╳25、所有制是一切社会都存在的,而所有权是为所有制服务的,因此,只要社会存在着所有制,就必然存在着所有权。

√26、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和所有权相分离。

╳27、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因为谁侵犯了他人的所有权,谁就得承担民事责任,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因为谁有了财产,谁就是权利主体。

╳28、善意占有就是合法占有。

╳29、李某建房挖地基时挖出三件古代陶器,经有关部门鉴定具有很高的价值,这三件陶器应归李某所有。

╳30、所有权关系反映的是一种人与物的支配关系,即人与物的关系。

√3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通过合同或其他方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一律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32、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财产。

╳33、杨某在出国前将一颗宝石交给其好友——雕刻家朱某保管,但朱某将这颗宝石雕刻成了一件价值连城的工艺品,杨某和朱某为这一工艺品的所有权发生争执,法院判决该工艺品归朱某所有,但朱某应向杨某补偿适当的经济损失。

√34、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35、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36、特定物的所有权从合同订立时起转移。

╳37、隐藏物、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38、财产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具有特定性和不作为的义务。

╳39、财产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与相对权。

40、处分是财产所有人对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

41、财产所有权限得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42、财产所有权不因所有权主体的消灭而消灭。

√43、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使用权。

╳44、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和财产所有权。

√45、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必须保持财产的使用价值。

√46、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依约定享有所有权。

√47、公司解散时一般会涉及到共有财产的分割。

√48、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的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49、如果按份共有人就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等达不成一致的协议,则应按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

但份额多的共有人不得损害份额少的共有人的利益。

√50、夫妻共有财产是一种按份共有财产。

╳51、共有财产是特定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归生产、生活等有特殊需要的人所有,对其他共有人可以折价补偿。

√52、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53、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三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

╳54、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55、相邻关系最早是在工业生产中发生的。

╳56、相邻一方必须经过邻人使用的土地通行的,他方应当允许。

57、相邻人都有权利用自然水流,不能对其擅自堵塞或排放。

√58、相邻关系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59、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有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60、一方擅自堵塞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单项选择1、依照民法理论,物权的核心是(C )A占有权B使用权C支配权D处分权2、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B )A地役权是为特定人庙宇的B地役权是为需役地设定的C地役权可以是有偿取得的D地役权也可以是无偿取得的3、甲企业将其房屋一幢转让给乙企业,由此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其实现方式为(C)A当事人之间进行土地使用证交付B当事人之间进行土地使用证交付,并经公证机关公证C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土地使用证上作变更记载D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更换土地使用证4、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应有( A )A企业法人B事业单位法人C社会团体法人D国家5、下列有关典权的判断正确的是( D )A典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B典权可以有期限的限制,也可以没有期限的限制C典权人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D典权的成立不以支付典价为必要6、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D )A地役权具有可分性B地役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C地役权是为需役地使得而设定的D地役权不具有从属性7、为避免绕远,与邻人协商通过其土地直接到达自己的土地,该项权利属于( B )A相邻权B地役权C地上权D地使用权8、下列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D )A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国有土地,也可以是集体土地B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都有使用期限的限制C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D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包括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二种1、某甲将手表供给某乙使用,某乙以市价卖给某丙,丙不知道该手表非乙所有,某甲发现后要求某丙返还原物,某丙( B )A有返还义务B将原价款从某乙处要回,交给甲即可B没有返还义务C将原价款从某乙处要回,交给甲即可D将手表交还某乙2、占有是对物为事实上的管领,下述占有属于非法占有的是( C )A甲租乙的房子居住B甲占有并使用自己的电脑C甲将拾得的一部手机据为已有D甲为乙修理手表,在乙不支付修理费时,将手表予以留置3、王某在某餐厅吃饭时丢失手机一部,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

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

孙某从该商店买得手机后送给女友林某作为生日礼物。

手机在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被偷去,小偷以100元的低价卖给郑某。

该手机的所有权属于( B )A王某B孙某C林某D郑某4、下列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B )A果树所结的果实B股东分取的红利C销售所得的利润D动物产下的幼仔5、下述属于法律上的处分行为的是( D )A粮食被吃掉B汽油被燃烧C所有人将违章建筑拆除D抵押权人变卖抵押物6、附合是原始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下列选项中属于附合行为的是( C )A将他人的木材做成家具B养的鱼游进他人的鱼塘C承租人在租赁的房屋中辅上地板D将他人的酒倒进自家盛酒的酒坛7、王某在公园捡回一只小狗,便抱回家饲养,并为其注射了防病疫苗,后来小狗被其原主人李某发现并要求抱回,则王某( D )A可以拒绝交还该小狗B只能要求李某偿还其因饲养小狗所花的费用C只能要求李某偿还其为狗注射疫苗的费用D可以要求李某偿还养护小狗所支付的必要费用8、下列属于法宝孳息的为( D )A企业中工人的奖金B动物的幼畜C企业中工人的牛黄D出租房屋的租金9、下列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的是( D )A租金B没收C利息D贷款10、下列属于所有权的有限取得方式的为( C )A通过购买取得财产B通过行使留置权取得财产C通过添附取得财产D通过继承取得财产11、收益是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而取得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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