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申请“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及资金配置计划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新政办发〔2017〕160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企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6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自治区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非存款类金融服务企业,其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作为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8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 [2009]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乌鲁木齐市行政辖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从事小额贷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乌鲁木齐市行政辖区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成立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办的具体指导下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起草或制定本区域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二)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责任;(三)负责组织、部署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四)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五)其他管理职责。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银监部门配合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管工作;工商部门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变更和年检等工作;公安部门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活动。
再贷款报告
XX市商业银行2001年上半年使用人民银行“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资金情况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为支持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人民银行于2000年3月初向我行发放了4亿元再贷款,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有效的配置,我行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今年3月初人民银行再次向我行发放了1.5亿元再贷款。
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及去年我行对4亿元再贷款的管理经验,我行对今年新增的 1.5亿元再贷款继续进行了有效的配置和严格的管理,通过对再贷款资金的使用,我行各项业务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重新树立了市商业银行的社会形象,增加了客户对我行的信任,增强了员工对我行发展前景的信心,为我行今后的经营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截止2001年6月30日,我行累计使用再贷款74305万元,其中:中小企业贷款73175万元,个人消费贷款1130万元。
累计收回贷款19338万元,其中:中小企业贷款19050万元,个人消费贷款288万元。
月末贷款余额54967万元,其中:中小企业贷款54125万元,个人消费贷款842万元。
一、再贷款的管理。
2000年,我行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后,即成立了“XX市商业银行使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对4亿元资金在贷款发放上严格把关、筛选,每一笔贷款都经过了我行贷审会的讨论和研究,确保将贷款的风险降至最低,严格按贷款操作规程办理各项手续。
同时,建立了“XX市商业银行使用再贷款资金企业明细台帐”,每月、季统计收贷收息情况,按月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报告再贷款的使用情况。
对今年新增的再贷款,我行继续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审贷分离制度,贷款集体审批制度,并坚决执行贷款“三查”制度。
在使用再贷款期间,我行对发放的贷款加强了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贷款进行追踪检查,核实企业的贷款用途,了解用款企业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以便随时控制和防范风险。
截止2001年6月30日,已收回贷款本金19338万元.从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之日起至今年6月末,仅使用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实现利息收入3332万元,收息率达1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8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8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和改善地方金融服务,有效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供给,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要求,现就我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积极稳妥发展小额贷款,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有效动员和配置金融资源,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是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
根据试点的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二是坚持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
严格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
三是坚持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
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是坚持“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
确保试点企业严格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再贷款自查报告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使用人民银行“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资金情况的自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接到贵行《关于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乌银发[2001]420 号)后,我行根据文件精神,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对我行再贷款的管理、使用、配置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截止2001 年8 月31 日,我行累计使用再贷款79452 万元,其中:中小企业贷款78322 万元,个人消费贷款1130 万元。
累计收回贷款28801 万元,其中:中小企业贷款28450 万元,个人消费贷款351 万元。
月末贷款余额50562 万元,其中:中小企业贷款49872 万元,个人消费贷款780 万元。
一、再贷款的管理。
我行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后,即成立了“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使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在资金配置上严格把关、筛选,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贷款集体审批制度,每一笔贷款都经过了我行贷审会的讨论和研究,确保将贷款的风险降至最低,严格按贷款操作规程办理各项手续。
同时,建立了“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使用再贷款资金明细台帐”,每月、季统计收贷收息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报告再贷款的使用情况。
在使用再贷款期间,我行对发放的贷款加强了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贷款进行追踪检查,核实企业的贷款用途,了解用款企业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以便随时控制和防范风险。
截止2001 年8 月31 日,已收回贷款本金28801 万元.从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之日起至今年 6 月末,仅使用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实现利息收入3332 万元,收息率100% 。
二、再贷款的配置与投向。
为确保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我行使用再贷款的效益性,我行坚持风险分散的原则,在贷款的期限与投向结构上进行合理的分配与调整,基本做到了结构合理,风险分散。
从行业上分,主要投向如下:-- 商业流通企业30427 万元,占再贷款的38.30% 。
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对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检查督导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对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检查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对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检查督导的通知乌鲁木齐市各小额贷款公司: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更好的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对辖区设立的5家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试点工作检查督导,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督导内容(一)公司营业情况,有无设立分支机构;(二)公司股东变化情况;(三)公司注册资本变动情况;(四)内部管理机制及运行情况;(五)有无涉嫌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六)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是否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七)贷款利率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八)是否存在从两个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的比例是否超过资本净额的50%;(九)向农牧民、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或担保情况;二、检查督导方式本次检查督导采取听、查、访、谈等方式,由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组进入各小额贷款公司,全面了解小额贷款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三、准备材料各小额贷款公司要按检查督导内容认真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汇报材料要包括本次检查督导的内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四、检查督导人员组成由乌鲁木齐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同各区县监管部门人员组成。
五、检查时间初步定于4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联系人及电话(联系人:丁晓亮袁薇薇联系电话:2322531)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7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7条)中小企业是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推进新疆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力量。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有利于繁荣经济、活跃市场、促进就业、防范风险, 是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为深入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 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政策措施, 将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提升到战略高度加以推进, 加快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发展环境(一)放宽市场准入。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 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 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
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二)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区内中小企业的产品。
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投标。
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三)降低鼓励类商业水电收费价格。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 2010年底前执行对鼓励类商业用水实行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 研究制定新疆商业与非普工业电价并轨方案。
(四)鼓励中小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中的相关政策。
对中小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 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乌鲁木齐市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细则乌鲁木齐市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细则引言中小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对于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乌鲁木齐市作为新疆重要的城市之一,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实施细则,以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政策背景近年来,乌鲁木齐市政府积极推动经济转型和创新发展,中小企业发展成为实现经济多元化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方向。
为了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乌鲁木齐市政府特别出台了本实施细则。
二、支持资金为了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乌鲁木齐市政府将拨备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
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创业培训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创业者的培训培训费用,帮助他们掌握创业管理技能和相关知识。
2. 创新研发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和产品研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3. 贷款贴息资金: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进行贴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扩大规模。
三、税收优惠为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乌鲁木齐市政府将采取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1. 减免税收:对小规模纳税人给予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并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减免。
2. 减半征收税费:对中小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行政事业性费用进行减半征收。
3. 优惠税率:对中小企业营业额较低的部分采取较低的税率,减少企业负担。
四、项目扶持乌鲁木齐市政府将重点扶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项目,力争培育一批在各个领域具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
具体如下:1. 优先项目:对符合乌鲁木齐市重大产业规划的中小企业项目优先扶持,给予一定的资金和税收支持。
2. 专项资金:设立专项资金,并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一批创新性、前瞻性的项目予以资助。
3. 公共资源支持:乌鲁木齐市政府将优先向中小企业提供公共资源利用权,包括场地、设备、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支持。
五、服务平台建设为了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乌鲁木齐市政府将建设一批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银行支小再贷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银行支小再贷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再贷款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资金支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银行支小再贷款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银行内部集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及商业银行自有资金中专项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等。
三、资金实际使用范围银行支小再贷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银行进行再贷款,贷款对象为符合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
四、资金使用管理(一)资金计划编制:商业银行根据支小再贷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制定合理的资金计划。
银行应遵循“谨慎经营、审慎风险”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资金使用监控:银行应建立起资金使用监控机制,对资金的流入与流出进行监控,确保资金的用途符合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并避免资金被挪用或其他不当用途。
(三)贷款风险评估:银行在进行小微企业再贷款前,应对其进行全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评估,以及风险管理与控制措施。
针对不同情形的小微企业,银行应设定不同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措施。
(四)贷款利息和贴息政策:银行应根据不同小微企业的授信情况和实际金融成本,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确保贷款利率不偏高,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银行可以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贴息政策。
(五)资金使用效益评估:银行应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全面的评估,分析资金使用的效果和影响,形成制度化的资金使用效益评估标准。
各银行应定期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示资金使用效益评估结果。
五、责任与监管(一)银行作为资金的使用方,应遵循严格的使用标准,承担相应的责任。
银行应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守信用和尽职操守,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银行支小再贷款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应严格执法,跟踪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三)各银行应建立起完善的资金使用记录,对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控,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乌鲁木齐自贸区银行贷款政策文件
乌鲁木齐自贸区银行贷款政策文件一、背景介绍乌鲁木齐自贸区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重要的经济合作区,为了进一步促进乌鲁木齐自贸区内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贷款支持,乌鲁木齐自贸区银行贷款政策文件得以制定实施。
二、政策目的该政策文件的出台旨在帮助乌鲁木齐自贸区内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降低贷款利率,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升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乌鲁木齐自贸区经济稳定增长。
三、政策内容1. 优惠利率贷款额度(1)对于在乌鲁木齐自贸区内注册并营业的企业,银行将提供一定额度的优惠利率贷款支持,额度由企业的经营规模、信用记录等因素综合评定确定。
(2)优惠利率将在银行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后确定,优惠利率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评估确定。
2. 宽松抵押条件(1)银行将为在乌鲁木齐自贸区内注册并营业的企业提供更为宽松的抵押要求,可接受的抵押物范围更加灵活。
(2)抵押资产的评估将根据市场价格和企业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抵押物价值与贷款额度相匹配。
3. 专项贷款产品(1)银行将推出针对乌鲁木齐自贸区内企业的专项贷款产品,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开展定制化的融资服务,包括项目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设备融资等。
(2)专项贷款产品将充分满足企业的个性化经营和发展需求,为企业提供更为灵活、便捷的融资支持。
4. 风险补贴政策(1)为降低乌鲁木齐自贸区内企业的贷款风险,银行将对贷款利率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风险补贴政策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根据不同等级给予相应的风险补贴力度。
四、政策实施1. 申请流程(1)企业可向乌鲁木齐自贸区内的合作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贷款用途等相关资料。
(2)银行将根据政策文件的具体要求,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评估,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开展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
2. 贷款使用(1)企业获得贷款资金后,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资金,并及时还款,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利用和资金的安全回笼。
再贷款专项服务活动方案
一、活动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助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特制定本再贷款专项服务活动方案。
二、活动目标1. 提高再贷款政策的知晓度和覆盖面,确保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及时了解并享受政策红利。
2. 简化再贷款申请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 加强银企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助力企业快速发展。
三、活动内容1. 政策宣传与解读(1)组织专题讲座、座谈会等形式,邀请专家学者、银行代表对企业进行再贷款政策解读。
(2)通过企业内部培训、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广泛宣传再贷款政策。
2. 精准对接与推广(1)筛选具备发展潜力、符合再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重点企业名单。
(2)组织金融机构开展上门服务,为企业提供一对一的融资咨询和方案设计。
(3)推广再贷款产品,引导企业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方案。
3. 优化审批流程(1)简化再贷款申请材料,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2)建立绿色通道,对重点企业实行优先审批、快速放款。
(3)加强部门协作,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4. 强化风险管理(1)加强风险评估,确保再贷款资金安全。
(2)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
(3)加强贷后管理,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四、活动实施1. 组织领导成立再贷款专项服务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2. 工作部署各部门、各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3. 监督检查设立活动监督小组,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五、活动保障1. 资金保障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再贷款专项服务活动。
2. 人员保障加强活动组织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
3. 信息保障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确保活动信息畅通。
六、活动总结活动结束后,对活动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为今后类似活动提供借鉴。
乌鲁木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中、小、微企业
乌鲁木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情况调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乌经信企业[2013]31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1.28
【实施日期】2013.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情况
调查的通知
(乌经信企业〔2013〕31号)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经发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经发委,各区(县)经发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11〕95号)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经信委《关于开展自治区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情况调查的通知》(新经信企业〔2013〕9号)文件要求,了解2013年全市规模以上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我委决定对全市规模以上中、
小、微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再贷款使用投向的报告(1.5亿元).doc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对人民银行“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使用投向的报告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2000年我行取得人民银行4亿元再贷款后,通过严格的管理与使用,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力支持了我市中小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科技信息产业及居民个人消费信贷等。
对此次取得的1.5亿元再贷款资金,我行将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地方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一直是我行的主要客户群,随着城市非公有制经济成份的不断扩大,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也逐渐增加,同时我行一方面要稳定住老客户,另一方面要发展新客户,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必然加大。
我行预计对新疆禾升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现代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贷款5000万元,用于解决其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
二、民用天燃气及集中供热配套设施贷款。
为配合乌鲁木齐市治理大气污染,实施“蓝天工程”,加快我市天燃气入户工程及新建加气站和集中供热工程,预计我行先期将投入8000万元贷款。
三、个人消费贷款。
我行自去年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以来,以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与支持,业务发展势头良好,取得1.5亿元再贷款后,预计将有2000万元用于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
根据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对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我行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有关再贷款资金管理的规定,坚持贷款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并举,确保贷款按时收回,严格控制贷款风险的产生,保证做好再贷款资金的使用、归还、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美文欣赏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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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申请“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
及贷款投向的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为了全面贯彻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0)260号文件及银发(2000)292号文的有关精神, 使我行尽快走上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之路,实现我行财务收支状况的根本好转,并使不良贷款比例在2002年末下降到30%以下,在资金方面,除自身努力扩大存款外,尚需要人民银行在再贷款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
根据预测,2002年我行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及发放消费贷款资金缺口约为10亿元。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中小企业贷款。
我行主要客户群就是中小企业,每年新增贷款有80%以上投放于中小企业,为了保持市场份额,增加盈利资产,今年,我行计划对原有优质客户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同时以此吸引、培养新的绩优客户。
目前已向我行提出申请贷款的企业主要有如下:
(一)商业流通企业。
如新疆佳雨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博瑞工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蓝利有限公司、新疆亚泰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汇嘉时代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嘉龙商贸有限公司、新疆中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亚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资金需求量约为3亿元。
(二)工业生产企业。
如新疆屯河聚酯有限公司、新疆三维鲁宏
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新疆西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生命红红花有限公司、新疆绿洲红花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屯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资金缺口约为1亿元。
(三)科技信息产业。
如新疆光正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燃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邮安技术有限公司等企业,资金缺口约为0.5亿元。
除上述企业外,在我行开立账户多年,并且信誉较好,在银企合作过程中有潜在资金需求的企业也达数十家,如新疆华源物业管理公司、新疆交通物资供应公司、新疆宇峰高科技开发公司、乌鲁木齐市诚力鑫工贸有限公司、乌市房建物业管理分公司、新疆世纪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天山建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这部分资金需求约为2亿元。
二、个人消费贷款。
根据我市目前个人消费趋势及我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开展的情况,今年,我行计划以住房抵押、客运经营权使用证质押、车辆抵押等担保方式,加大个人住房按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的业务量,并在开展雪莲银行卡业务的基础上,与特约商户协议办理小额个人消费贷款业务。
(一)住房按揭贷款。
目前已经与我行合作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房地产开发商有乌鲁木齐金马房地产开发公司、新疆金辉房地产开发公司、乌市房产局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今年预计增加的有新疆维多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新疆中天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住房面积约8万平方米,平均每平方米售价1600元左右,首付20%,按揭贷款资金需求量可达1亿元。
(二)汽车消费贷款。
2000年我行与部分汽车经销商合作办理了出租车更新贷款,今年,我行计划将此项业务扩大,与新疆神龙富康汽车销售公司、新疆天枢汽车销售公司、一汽大众新疆分销中心、新疆亚鑫汽车贸易公司协议办理购车贷款,将车辆购置范围扩大至客运车、货车,其中小车销售量约350辆,平均每辆车售价15万元;客运车销售量约220辆,平均每辆车售价20万元;货车销售量约400 辆,平均每辆车售价15万元,贷款资金约需1亿元。
(三)摊位经营权质押贷款。
我行在乌市一些大的商贸批发市场,如新疆商贸城、新疆华凌批发市场等设有营业网点,利用资源优势,我行开展了摊位经营权质押贷款业务,以解决小商户资金短缺问题。
新疆商贸城与华凌批发市场的商户摊位大约共18000个,据我行调查,30 %以上的商户都有资金需求,平均每个商户资金需求量大约5万元左右,因此这部分贷款资金约需1亿元。
(四)其他个人消费贷款,包括存单质押贷款、国债质押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其中国债质押贷款量较大。
从1999年至今,我行承销的凭证式国债有10亿元,有融资需求的客户约占4%,加之存单质押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贷款额达0.5亿元。
综上所述,2002年我行尚需资金10亿元,请人民银行给予大力支持。
二00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