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光《中国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公民的基本义务)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笔记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笔记第一章总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新宪法总纲的一部分,强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指导思想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性。
第二章基本原则在第二章中,我们看到了对国家的一些基本原则的确立,如人民主权、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等。
这些原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以及国家治理的基本方针。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本章中,我们看到了对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包括人身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等。
这些权利和义务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民的全面发展。
第四章国家机构在这一章中,涉及到了国家的一些基本机构和职能,如国家主席、国务院等,以及他们的权利和责任。
这些国家机构的设立和运行,是为了有效地实现国家治理,维护国家的正常运转。
第五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这一章中,涉及到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职能。
这些机构是地方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处理各类地方事务,同时也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六章法院和检察院这一章涉及到了司法机关的组织和职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律尊严的重要力量,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权益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七章国旗、国徽、国歌这一章涉及到了一些国家象征的规定,国家象征是国家主权和尊严的象征,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精神意义。
国家旗、国徽和国歌以及它们的使用,体现了国家的形象和国民的爱国情怀。
第八章宪法的修正这一章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和条件,强调了对宪法的尊重和保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修改宪法的规定和程序是为了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不断发展。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和国家的正常运转。
通过学习和理解宪法,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运行,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为国家的繁荣富强贡献自己的力量。
胡锦光《中国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宪法的历史)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2.1 复习笔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宪法史1.宪政问题在中国的缘起宪政问题在中国的提出,始于清朝末年。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宪政”的概念是由日本从西方传入,再由日本传到中国的,属于“舶来品”。
2.清末的立宪活动和宪法(1)《钦定宪法大纲》①大纲的主要内容a.确立清王朝永世不替的统治权、统治地位和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
b.确立了君主对统治权力的绝对控制。
c.确立了臣民的权利和义务。
②《钦定宪法大纲》的意义a.这部《钦定宪法大纲》在形式上并不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它是关于拟定宪法条文的原则或者纲要的规定,不具有实际的效力。
b.其在实质上也不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实际上是在中国社会发展的特定背景下,封建的清朝统治者欺世盗名,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用另一种方式继续维持其专制统治的工具。
c.君主的权力起到一定的牵制作用,在历史上第一次前所未有地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许诺将来实行宪政,反映了中国当时的社会进步。
(2)《重大信条》与《钦定宪法大纲》相比较,有以下特点:①仍然规定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其中也没有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②对皇帝的权力作了较大限制。
③增加了国会的权力。
④限制皇室的参政权。
3.中华民国立宪活动和宪法(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①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a.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
b.确立了分权式的政权组织形式。
c.确立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d.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从临时约法所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立宪精神看,这是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某些立宪理念。
(2)《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与《中华民国约法》(3)《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史称“贿选宪法”),是中国宪法史的第一部名为“宪法”的宪法。
这部宪法的主要特点是形式上实行责任内阁制,而实质上实行的是总统专制。
(4)《中华民国宪法草案》(5)《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6)《中华民国宪法草案》(7)《中华民国宪法》4.中共根据地宪法性文件(1)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胡锦光《中国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国家机构概述)
第十七章国家机构概述17.1 复习笔记一、国家机构的概念与本质1.国家机构的概念(1)国家机构的概念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和,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国家组织。
(2)国家机构的特点①国家机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国家机构是特定社会在政治上、经济上以及在某些文化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保证本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实现阶级统治和阶级使命而建立的国家组织。
②国家机构具有特殊的强制力。
③国家机构具有严密的系统性。
这种系统性表现在两个方面:a.在同一个层次的国家机关之间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职权分工组成;b.中央与地方之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上下级国家机关之间,也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职权分工组成的。
④国家机构的法定性。
主要表现在:a.组成国家机构的各个国家机关的成立、增加、减少具有法定性,即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国家机关;b.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c.各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必须依据法律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⑤国家机构是由统治阶级中极少数中坚分子所组成。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但近现代国家通常实行的是间接民主制,国家权力实际上是由社会上的极少数人所行使,这些人通常是统治阶级中的最积极、最活跃的分子。
⑥国家机构是历史的范畴。
国家机构与阶级、国家等社会现象是紧密联系的,在国家产生以前,人类社会不存在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在国家产生的同时,基于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统治需要而设立的。
(3)国家机构、国家机关、国家结构的关系①国家机构与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机构是一个国家的所有国家机关的总称或者概称,国家机关是构成一个国家的国家机构的具有独立宪法地位和法律地位的具体单位。
②国家机构与国家结构的关系a.国家结构又称为国家的结构形式,它主要是说明一个特定国家的内部构成,即内部关系。
而国家机构是关于国家组织的问题。
b.国家机构与国家结构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
宪法讲义胡锦光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二、宪法的基本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宪法不仅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同时,一切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相抵触者无效。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三、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四、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宪法是法。
2.宪法是更高的法。
五、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的主要特征有三个:(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宪政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
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可以表述为:(1)通常情况下,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
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2)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3)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没有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
(4)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六、宪法的分类☆☆☆(一)宪法分类的意义(二)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传统的宪法分类,或者说是形式上的宪法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这是英国学者蒲莱士于1884年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
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胡锦光《中国宪法》(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14~17章)【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监督权与请求权14.1复习笔记一、监督权1.监督权的概念与基本特征(1)监督权的概念监督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2)监督权的基本特征①监督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
在我国,人民当家做主,人民有权通过监督权经常性地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以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②监督权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
监督的内容主要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③监督权的综合性。
根据宪法规定,监督权由不同形式的具体的监督权组成,不同形式的监督权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
2.监督权的基本内容(1)批评、建议权。
建议权主要指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合理化建议。
(2)控告、检举权。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揭发违法失职与犯罪行为,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给予制裁。
(3)申诉权。
申诉权分为诉讼上的申诉权与非诉讼上的申诉权。
3.监督权的效力与界限(1)监督权的效力监督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产生直接约束力,即具有一般的效力。
《宪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2)监督权的界限公民行使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请求权1.请求权的概念与基本特征(1)请求权的概念请求权,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要求国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
(2)请求权的基本特征①请求权是以国家行为为对象,要求国家作一定积极行为的主观的权利。
②请求权是一种确保基本权利实现的手段性权利。
③请求权是具有一般效力的、具体的、现实的权利。
2.请求权的类型(1)从广义上讲,请求权除包括国家赔偿请求权、国家补偿请求权与裁判请求权外,还包括宪法规定的监督权。
因为监督权在某种意义上具有请求的性质。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1.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有着怎样的关系?答:(1)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在近代,基本权利往往被称为自由,即人身的、精神的和经济的三大自由,包括我国现行宪法在内,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宪法对这些基本权利一般仍沿用“自由”这一称呼;许多人把基本权利称为人权,表明其是人所固有的权利。
(2)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①联系。
在通常意义上,人权和公民权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同称谓,因此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人权的本质即公民权”。
②区别:a.人权是指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如道德权利等;公民权仅指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范围比人权要小。
b.人权是针对神权提出来的;公民权是针对“自然权利”提出来的。
因此,公民权在时序上比人权要晚,它是人权发展的产物。
c.人权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和不断被公民权利化的趋势;公民权的内容也随着人权内容的不断法律化而呈扩大的趋势。
d.在国内法上,人权与公民权通常交叠使用;但在国际法上,常用人权的概念,而很少用公民权概念。
2.公民基本权利是否存在界限?这些界限表现在哪些方面?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除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外,其限制还有:(1)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保护全体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范围内以法律设立限制。
(2)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
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个人,如果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违反了上述目的,自然被认为是滥用权利和自由。
3.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答:(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方式①绝对保障方式,即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规范不能任意加以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②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其他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直接加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的方式。
(2)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①物质保障。
胡锦光《中国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人身自由)
第十一章人身自由11.1 复习笔记一、人身自由概述1.人身自由的概念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2.人身自由的价值(1)人身自由是体现公民宪法地位的重要标志。
(2)人身自由是人类自身生存所必需的权利。
(3)人身自由的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3.人身自由的性质(1)人身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构成自由权的核心内容,具有不可侵犯性。
(2)其权利的价值体系具有普遍性。
(3)就人身自由的实体价值而言,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人身自由是防止国家权力的侵犯并取得赔偿的个人消极的、防御的权利。
4.人身自由的保障界限(1)实体保障,实体保障是指有关保障人身自由的原理、原则。
(2)程序保障,程序保障是指有关限制人身自由时遵循的刑事程序或刑事制度。
5.人身自由的内容我国宪法文本规定的人身自由通常包括四项内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
二、生命权1.生命权的性质(1)生命权是表示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性质。
(2)生命权的宪法化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主体应有的社会关系,生命权具有自由权的性质,旨在防止国家权力或他人的侵害。
(3)生命权价值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国家有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使生命权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
(4)生命权的宪法意义还表现在它为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提高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提供了社会基础。
2.生命权的基本内容(1)防御权(2)享受生命的权利(3)生命保护请求权(4)生命权的不可转让性与不可处分性3.生命权的主体与效力(1)生命权的主体生命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生命权的主体。
此处的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所有的人都享有不可侵犯的生命权。
(2)生命权的效力生命权作为主观的权利首先对国家权力的一切活动产生效力,约束国家权力活动的过程与结果。
个人有权以生命权为依据,防御国家权力对生命权的任何形式的侵害。
2.4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五版 历年真题+练习题)
2.4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课后小测)一、判断题二、单项选择题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既是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基本义务的是( B )。
A.服兵役B.受教育C.纳税D.选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 A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A.检察机关B.监察机关C.审判机关D.国家安全机关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 C )所有。
A.私人B.集体C.国家D.社会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因国家安全监督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由( A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
A.公安机关B.组织部门C.监察部门D.审判机关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列选项中,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的是( D )。
A.纳税B.休息C.选举D.劳动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凡( B )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A.在中国居住B.具有中国国籍C.在中国生活D.在中国工作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 D )。
A.津贴B.赔偿C.补贴D.补偿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 A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A.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B.检察机关C.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D.公安机关三、多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ABCE )游行、示威的自由。
A.集会B.结社C.出版D.选举E.言论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及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ACE )的权利。
胡锦光《中国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二))
第七章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二)7.1 复习笔记一、基本权利效力1.基本权利效力概念基本权利效力,是指基本权利的价值与具体内容能够得到实现的一种力量,具体表现为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拘束力,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权价值实现。
2.基本权利效力的特点(1)基本权利效力的广泛性(2)基本权利效力的具体性(3)基本权利效力的现实性(4)基本权利效力的可诉性3.基本权利效力类型(1)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效力(2)基本权利对私人之间活动的效力(3)基本权利的放射效力4.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约束(1)基本权利效力与立法权基本权利价值的实现是法治国家首要的任务,而立法是建立法治的基础。
立法者通过一定形式制定反映民意的法律,推动基本权利价值的具体化。
(2)基本权利效力与行政权基本权利对行政权的活动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有关行政的一切活动都要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以保障行政权的合宪性。
(3)基本权利效力与司法权基本权利直接拘束一切司法权的活动。
由于司法活动是保障人权的最后堡垒,人们自然对司法权的行使寄予期望,要求司法活动中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
5.基本权利效力在私人活动领域中的理论基础(1)基本权利观念的转变①按照传统的基本权利理论,基本权利只是个人对抗国家权力的具有防御性质的主观公权,它只存在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这种意义上的基本权利效力只能拘束国家权力的活动,不能扩大到私人之间的关系。
②进入20世纪后主观公权意义上的基本权利的观念逐步发生了变化,基本权利开始成为“客观价值体系”的基础,即基本权利的效力适用于整个法律关系,调整整个法律秩序,构成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基础。
传统的主观公权意义上的基本权利与作为客观价值体系基础的基本权利的有机结合为强化基本权利的效力提供了客观依据。
(2)国家权力社会化在私人领域中适用基本权利的效力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国家权力社会化的需求,防止非国家权力对基本权利的侵害。
(3)基本权利保障的多样化当自由权与社会权的价值在冲突与融合中得到发展时,人权保障的体制也表现为多样性,需要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实现人权的价值,进一步扩大基本权利的效力范围。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1.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通过哪些途径实现?答:总体而言,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一是物质保障;二是政治保障;三是法律保障。
具体分析如下:(1)宪法在确认公民基本权利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现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来确认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内容以及对公民的保障。
具体表现为:①客观上十分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例如,1982年宪法中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的条款。
②能够做到的或者经过创造条件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如关于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宪法既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又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以逐步满足广大青年和职工迫切要求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需要,保证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③从实际来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确认。
如由于大城市人口过于集中,造成大城市人口密集与生产、生活各方面不相适应的紧张状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发生重大改变,宪法就暂不确认1954年宪法中“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条款。
(2)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
公民任何权利和义务的实现都离不开法律上和物质上的保障。
我国宪法在确认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具体措施来保障它们的实现。
如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宪法又规定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种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又如,宪法规定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应该如何理解我国现行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答: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
胡锦光《中国宪法》(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20~21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地方国家机关20.1复习笔记一、行政区划1.行政区划的概念与原则(1)行政区划的概念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指统治阶级为了便于行政管理,根据实现国家权力和执行国家任务的需要,并兼顾地理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族分布等实际状况,把国家的领土作层次不同的划分。
(2)行政区划的原则①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
②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③便于行政管理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④参照历史状况。
2.我国现行行政区划(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直辖市分为区、县;(3)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4)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由全国人大设立特别行政区。
3.行政区划的划分与变更程序(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设立,由全国人大决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由国务院审批;(3)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审批;(5)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区域界线的划定,由上级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界线需要变动时,由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1)性质和地位它们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2)组成和任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由下一级人大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
胡锦光《中国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政治权利)
第九章政治权利9.1 复习笔记一、政治权利概述1.政治权利概念(1)政治权利的定义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狭义的政治权利仅指选民行使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广义的政治权利包括参与组织管理活动的权利与表达意见的自由。
(2)政治权利的表现形式①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②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
2.政治权利范围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3.政治权利性质(1)政治权利反映了公民在国家与政治生活中的宪法地位。
(2)政治权利是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础。
(3)政治权利具有协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功能。
4.政治权利保障(1)政治保障我国宪法对政治权利的政治保障主要体现在政治基础上,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提供了政治基础。
(2)法律保障宪法有关政治权利的规定通常通过部门法得到具体落实。
(3)物质保障政治权利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物质保障。
在有关政治自由的实现方面,宪法和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物质保障。
5.政治权利限制(1)限制政治权利的合理界限限制政治权利必须确定合理界限,明确限制的目的与限制范围,使限制行为具有合理性。
(2)限制政治权利的方法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政治权利与自由的同时,规定限制方法及其原则。
限制政治权利行为的规范化、法定化是保障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是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
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概念(1)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本特征①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即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②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行使对象包括两个方面:a.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b.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胡锦光《中国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违宪审查)
第五章违宪审查5.1 复习笔记一、违宪审查概述1.违宪与违宪审查(1)违宪的概念违宪即是指违反宪法,包括违反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
违宪与违法的主要区别包括:①性质不同。
违宪是违反宪法,违法是违反法律。
②主体不同。
违宪的主体是能够直接依据宪法实施宪法行为的主体,通常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违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也包括所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③审查主体不同。
进行违宪审查的是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有的国家是普通法院,有的国家设立专门的国家机关,有的国家是代表机关,而进行违法判断的机关通常是普通法院。
④制裁不同。
违反宪法的制裁是针对行使国家权力的特定形态作出的规定,而违反法律的制裁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2)违宪审查的概念①违宪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a.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
b.违宪审查具有特定的程序和方式。
c.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
d.违宪审查机关作违宪判断或者合宪判断。
e.违宪审查机关如果认为构成违宪进行处理,即进行宪法制裁。
②违宪审查与其他一些为保障宪法地位而实施的制度a.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宪法保障制度的内容包括:第一,政治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第二,经济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第三,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措施;第四,抵抗权理念。
b.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在我国,宪法监督具有两种含义:第一,作为制度形态和严格意义上的宪法监督,这一意义上的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的含义相同;第二,作为政治意义上的宪法监督,这一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并不具有严格的制度形态。
c.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指普通司法机关对公权力的审查。
违宪审查是司法审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即司法审查制度仅为违宪审查制度中的一种类型。
d.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学者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宪法诉讼:一是在违宪审查中,二是特指设立宪法法院的国家,其宪法法院所进行的所有权限范围内的活动,其中包括违宪审查。
胡锦光《中国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一))
第六章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一)6.1 复习笔记一、人权与权利概念1.人权概念(1)宪法文本与人权的表述①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人权;②宪法文本中不直接出现人权字眼,但解释上人权表现为基本权利或基本权;③严格限制人权在宪法文本中的含义,直接以基本权利规定人权的核心内容;④文本中同时出现人权与基本权利、基本的权利等表述。
在实践中主要通过宪法解释规则确定其具体内涵。
(2)宪法文本中人权含义的解释①从宪法文本中人权概念存在的基本特点看,人权实定化以后便成为基本权或基本权利。
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主要在于:a.人权是一种自然权,而基本权利是实定法上的权利;b.人权具有永久不变的价值上的效力,而基本权利是法律和制度上保障的权利,其效力与领域受到限制;c.人权主要表现为价值体系,而基本权利具有具体权利性;d.人权源于自然法,而基本权利源于人权等。
②我国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解释考虑的要素a.作为宪法原则意义上的人权;b.国家价值观意义上的人权;c.转化为基本权利内容的人权。
2.权利概念(1)权利概念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种行为。
(2)权利的基本特征①公民享受的具体权利的范围是法定的;②权利是主体依照法定形式实现其意志的行为;③权利的相对性。
(3)权利的基本分类①根据权利所表现的内容与内部结构体系,权利可分为法律权利与基本权利;②根据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③根据权利主体不同可分为普通主体享有的权利与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④根据确定权利的法律规范的特点不同可分为宪法性权利、刑事权利、民事权利、行政法上的权利等。
3.基本权利的历史发展与概念(1)人权与基本权利关系人作为人应享有的人权逐步转化为权利,并通过权利的宪法化表现为宪法上的权利。
基本权利源于人权的权利体系,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从一般意义上讲,基本权利是实定法上的权利,而人权表现为自然权。
胡锦光《中国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宪法的概念)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1.1 复习笔记一、宪法词源的演变1.西方国家宪法词源的演变(1)宪法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
宪法史上最早出现宪法概念是17世纪中叶,当时使用的“立宪君主制”是一种接近宪法概念的最初的表述。
(2)近代西方的宪法一词,源于拉丁文中的constitution一词,此词原本为组织、确立、结构、政体等含义,到罗马帝国时代,它又被用来指称皇帝的“诏令”、“谕旨”、“敕令”等,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3)通过不同时期的历史变迁,宪法一词逐步演变为规定国家机构或权力体系等基本内容的规则。
2.非西方国家宪法词源的演变(1)日本是在亚洲最早制定宪法的国家,同时也是最早从西方引进立宪主义的国家。
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西方宪法观念传入日本,日本学者最初将constitution 译为建国法、根本律例、朝纲或国家法,后来才参照中国古代文献译为宪法。
(2)在日本出现的宪法词汇通过不同形式影响了周边国家宪法概念的交流与发展。
①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
这一时期,宪法一词在中国开始具有了根本法的涵义,但当时尚未形成宪政制度。
②在韩国,在古文献中也出现过“国制”等词汇,当时主要指法令等含义。
在韩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宪法”一词是1884年在《汉城旬报》上发表的“欧美立宪政体”文章,在文章中作者把constitution译为宪法。
二、宪法的地位与概念1.欧美国家宪法学者对宪法地位与概念的论述(1)亚里士多德①他在《政治学》一书中对158个城邦的政体进行研究,并根据法律的调整范围、功能及性质将城邦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律。
②他认为,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决定的“最高治权”组织对宪法概念的不同解释与认识实际上反映了不同宪法文化的特点,体现了学者们的不同宪法理念与认识。
(2)菲利浦斯他认为,根据不同的宪法认识可以把研究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把宪法理解为政治体系的组织化,另一类是把宪法理解为政治体系中制约权力行使者的装置。
胡锦光《中国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宪法的变迁)
第四章宪法的变迁4.1 复习笔记一、宪法制定权1.宪法制定权概念(1)宪法制定权的定义宪法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2)宪法制定权与其他概念的区别①宪法制定与宪法成立一般意义上讲,宪法成立是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下出现的,需要社会成员共同体意识与参与意识。
宪法成立首先是一种政治社会学的现象,成立本身不一定具有法的意义。
为了使宪法成立的事实得到合法化,便需要合法地制定宪法的行为,使宪法的成立具有法的意义,成为一种法的现象。
②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
a.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
b.一方面,制宪权不能随意行使,否则对整个宪政秩序的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
但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宪法与社会生活的相互协调性,宪法制定权价值叉通过宪法修改权得到存在和发展,使宪法保持一定程度的弹性,需要适度地对宪法内容作必要调整。
c.从权力的位阶关系看,宪法修改权是属于宪法核心内容,是依宪法行使的权力,某种意义上高于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具体权力形态,其功能存在严格的界限。
2.宪法制定权的理论基础(1)制宪权概念与根本法思想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本法观念的出现实际上为制宪权概念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
(2)制宪权概念形成过程中国民主权说发挥了重要功能,实际上成为制宪权思想的主流。
(3)制宪权观念与立宪主义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
3.宪法制定权的性质制宪权并不是一次性“消费”的权力,它实际上存在于宪法运行的整个过程,影响、制约宪法的实践。
制宪权的价值既通过制度化的修宪权来体现其价值,同时也表现在具体的宪法制度上。
制宪权存在形式的变化不应成为否定制宪权概念的理由,应从宪政实践的过程中维护制宪权的价值与功能。
4.宪法制定权的基本功能(1)制宪权的正当性(2)制宪权的公共性(3)制宪权的统一性(4)制宪权的自律性(5)制宪权的稳定性5.宪法制定权的界限(1)受制宪目的的制约(2)受法的理念的制约(3)受自然法的制约(4)受国际法的制约6.宪法制定主体与宪法制定程序(1)宪法制定主体为了使制宪权的实现过程具体化,各国通常根据制宪的需要,成立各种形式的制宪机关,如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等机关。
胡锦光《中国宪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第十五章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15.1 复习笔记一、妇女权利的保护1.妇女权利保护的根据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社会上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妇女权利保护的几种类型(1)妇女政治权利保护①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②妇女有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③妇女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④国家重视培养妇女干部。
(2)受教育权的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16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3)经济权利保护妇女在经济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同工同酬权、平等就业权、特殊劳动保护权以及生育权等。
①在劳动权的实现方面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
主要内容包括:a.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b.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升级和工作保证等权利;c.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包括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享有相应的生活救济权;d.在工作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的权利。
②由于妇女生理上的特殊情况,在享有劳动权方面需要强调特殊保护问题,主要内容包括:a.为了使妇女不因为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保障其有效地工作起见,应采取特别措施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b.实施带薪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c.鼓励提供必要的补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所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d.对怀孕期间从事有害于健康的工作妇女应予特别保护;e.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宪法学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笔记
宪法学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笔记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述一、宪法与其本权利(一)基本权利的内涵1.权利:(1)权力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未法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
(2)权力的主要特征:第一,权利反映了主体之间的一种对等的法律关系。
第二,权力是由法规范所认可的。
第三,权力是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2.基本权利:许多人把基本权利称为人权。
德国称其为基本法。
3.我国宪法中的人权和基本权利2004年修宪之前,一直使用的是基本权利,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
80年代之后,理论上逐渐对人权的理念发生了转变。
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这是中国政府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
由此看来,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构成了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一个重要核心。
(二)基本权利的基本性质1.固有性与法定性(1)固有性:自然法学法定性:实证法学(2)没有宪法的规定,就没有基本权利(专制)------法律实证主义(3)天赋人权----自然法思想。
(4)无论是自然法思想和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5)首先要承认法律的固有性,再分析法律的法定性的正确与否。
(6)固有性和宪法规定性是相互统一的。
2.不受侵犯性(固有性)和受制约性(法定性)3.普通性和特殊性(三)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1.基本权利享有主体的分类2.各种主体(1)一般主体。
公民为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性的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特殊主体。
即法人与外国人。
法人与外国人是享有基本权利的特殊主体。
(3)特定主体。
(4)关于“集体权利”(四)基本义务的宪法含义指的是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一定的主体必须做出某种作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的责任。
4.1公民基本义务笔记
4.1《公民基本义务》课堂笔记1、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有哪些?(1)遵守宪法法律(2)维护国家利益(3)依法服兵役(4)依法纳税(5)其他义务: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和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公民为什么要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表现在哪里?(1)原因: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职责。
(2)具体表现: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
3、如何遵守宪法和法律?(1)我们要认识到法律既是保护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自觉做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共同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2)我们要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程序规定,同时,以法律来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依法办事。
4、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1)内容: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2)原因:我国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保证。
(3)如何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答:每个公民都应当把自己的命运与国家盛衰、民族兴亡紧密联系在一起,自觉维护国家领土的完整和主权的统一,维护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
5、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内容(1)维护国家安全包括:维护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国家秘密不被窃取、泄露和出卖,社会秩序不被破坏等。
(2)维护国家荣誉包括:维护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
(3)维护国家利益包括: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安全等各方面利益。
6、依法服兵役(1)原因: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为了保卫祖国,我们要自觉履行这项义务。
(2)兵役制度种类:我国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宪法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解析
宪法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解读一、公民、人民、国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我国,取得公民资格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公民这个概念有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家曾有过不同的含义。
随着历史的发展,公民的词义日趋一致,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其使用情况也不尽相同。
在西方,如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公民和国民、人民是同义词,均指一国的全体成员,而且在宪法中常常是交错使用。
在我国,国民和公民的概念只是不同时期的提法,含义一致。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曾使用了人民和国民两个概念。
1953年颁布了第一部选举法,我国在法律中首次使用了公民一词。
从此,我国宪法和法律在提到个人的法律地位时,就一直使用公民的概念,而未再使用国民的术语。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则是两个概念,其区别为:其一,范畴不同。
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
划分人民的标准是随着革命性质和革命内容的变化而变化的,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具体标准。
我国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愿意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解放战争时期,凡是赞成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大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
现阶段,在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时期,人民则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及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而公民是个法律概念,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它是依据法律来确定的。
在我国,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
其二,范围不同。
人民的范围小,仅指国家的主人,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处于主人翁地位。
公民的范围大,指社会全体成员,即凡具有国籍的自然人,不论在政治上属于敌人还是属于人民,都是公民。
其三,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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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公民的基本义务
16.1 复习笔记
一、公民基本义务的一般理论
1.基本义务的概念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
2.基本义务的特征
(1)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
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2)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
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活动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力。
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得到具体化和现实化。
(3)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
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
3.基本义务的性质与分类
(1)性质
基本义务是一种宪法规定的、实定法意义上的义务,是公民形成与发展国家共同体的基本条件,它与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权并不相互对应。
基本义务的存在形式主要有:
①基本权利中包含的伦理或道德意义上的基本义务;
②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的基本义务,即通过间接的宣言性的效力发挥功能。
(2)基本义务的分类
①根据国家性质与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基本义务可分为古典的基本义务与社会国家的基本义务;
②根据基本义务的性质,基本义务可分为伦理的义务与法律的义务;
③根据基本义务的内容,可分为政治生活领域的基本义务、经济生活领域的基本义务与社会生活领域的基本义务等。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义务
国家的统一与各民族团结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
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
(1)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
国家统一是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重要条件。
任何公民都负有自觉地维护国家统一的神圣义务。
(2)维护民族团结的义务
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
2.遵守宪法和法律义务
(1)遵守宪法义务的概念
遵守宪法义务是指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
定,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遵守宪法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范是公民活动的最高行为规范与准则;
②公民有义务同一切违宪现象进行斗争,捍卫宪法尊严,恢复被损害的宪法秩序;
③遵守宪法义务中涉及的宪法不仅指我国现行的宪法典,同时也包括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价值体系。
(2)遵守宪法义务的主体
①公民。
《宪法》第5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②国家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均负遵守宪法的义务。
③政党。
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负有遵守宪法的义务,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④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必须以宪法为活动准则,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
(3)遵守宪法义务的性质
我国宪法在关于公民基本义务的规定中明确了其法律性质,即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4)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义务
①保守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涉及党和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不准公开的政治、经济、军事、公安、司法等秘密事项,以及应当保密的文件、资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
②保护公共财产。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是指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③遵守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社会生产和进行工作时,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劳动秩序、劳动规则及其工作程序。
④遵守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包括社会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
公共秩序是保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进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
⑤尊重社会公德。
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德指社会公共道德,是人们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中必须遵守的道德标准,其核心内容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1)维护祖国的安全
①祖国安全指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受干扰,国家政权不受威胁。
祖国安全是国家政权稳定和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与自由的根本保障。
②根据《国家安全法》第4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a.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b.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c.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d.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e.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2)维护祖国的荣誉
祖国荣誉是指国家的声誉与荣誉不受损害,对有辱祖国荣誉、损害祖国利益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
公民对祖国应当有自己的自尊心和自豪感,要把维护祖国荣誉作为自己神圣的职责,同一切出卖祖国利益,损害祖国尊严的行为进行斗争。
(3)维护祖国利益
祖国利益是国家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相对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而言的。
祖国利益通常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外主要是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对内主要是指国家利益,是公民利益的最高体现。
4.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1)依法服兵役义务的意义
①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
②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尊严的实际行动,是公民的神圣义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没有巩固的国防就不可能维护稳定的国家政权,公民权利与自由无法得到保障。
(2)依法服兵役义务的主体
①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国防法》的规定,依法服兵役义务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不能成为服兵役义务的主体。
②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
《兵役法》根据服兵役主体的不同特点,对服兵役作了具体规定。
a.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资格。
b.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在服
刑的,不征集。
c.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惟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3)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法律责任
《兵役法》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1)纳税义务的概念与特征
①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义务人依法向税收部门按一定比例缴纳税款的义务。
②纳税的基本特征
a.无偿性。
纳税是无偿的,是国家单方面向纳税人征收的,不需返还。
b.固定性。
纳税是一种法律行为,纳税主体与具体税率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c.强制性。
纳税是一种法律义务,是每一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不履行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d.平衡性。
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是否纳税和纳税多少应考虑社会成员纳税能力的程度。
(2)纳税义务的意义
①税收是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充当各种角色,有关公共事务的开支只能由政府提供,但政府不直接创造财富,只能通过税收把一部分公民的钱款汇集起来,形成足够的财力。
②体现公平原则,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