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福利!法硕刑法与法考刑法观点差异总结

合集下载

法考刑法观点展示汇总

法考刑法观点展示汇总

法考刑法观点展示汇总一、刑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在刑法的立法过程中,有几个基本原则需要遵循。

首先,刑法的立法应当以保护人权为出发点。

无论是刑法定罪条件的设定还是刑罚的量刑,都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确保不违背法治的原则。

其次,刑法的立法应当严格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法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规范,而民事责任是对违约行为进行补偿的法律规范。

在刑法的立法过程中,必须明确界定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哪些行为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避免不当扩大刑事责任的情况发生。

最后,刑法的立法应当注重预防与教育相结合。

刑法的立法目的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更应当通过惩罚的手段起到预防犯罪、教育犯罪人员的作用。

刑法的立法过程中,可以探索创新性的刑罚形式和刑罚执行方式,以达到更好的预防和教育效果。

二、刑法观点的多样性与合理性刑法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体现,涉及到法律人、法学家等各领域的观点和意见。

因而,关于刑法的观点是多样化的,但其合理性仍然是制定刑法的核心。

在刑法观点的多样性方面,首先体现在刑罚的确定上。

不同的学者和立法者,对于不同犯罪行为的刑罚幅度有着不同的看法,这体现了学术交流的多样性和立法的包容性。

其次,刑法观点的多样性也体现在刑事责任的范围上。

有一些学者主张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认为一些非犯罪行为也应当纳入刑法的规范,以加强社会秩序的维护。

然而,刑法观点的多样性并不意味着任意性,其合理性仍然是制定刑法的核心。

在确定刑罚幅度时,应当基于法律的目的和社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社会对于犯罪的认识和对刑罚形式的回应等因素。

在扩大刑事责任范围时,也应当遵循明确的法律原则和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避免滥用刑事处罚的情况发生。

三、刑法观点的交流与共享刑法观点的交流与共享是推动刑法发展的重要途径。

在刑法领域,学者、法官、检察官等各界人士的观点交流和讨论,有助于形成刑法学科的共识和发展。

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

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

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规定的,处罚犯罪行为的法律,它是国家权利的一部分,是国家机关依法支配其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手段。

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固然是国家机关对于犯罪行为的一种制裁手段,不过刑法另一方面是对于国家权利的一种维护。

刑法之所以成为国家的权力的一部分,是因为刑法规定的处罚,故为国家义务的一部分。

二、刑法的性质和功能刑法具有严格的法律属性和政治属性。

1. 刑法的严格的法律属性刑法是一种国家管理国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刑法所设的处罚规定是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法律意输。

所以,刑法中有很多的法律概念、法律条款等,但是刑法和民商行政等普通的法律不同,它不仅仅是符合一般法律的特征,更是符合国家当时的政治要求。

因此,刑法所以直接的对国家的政治要求来制定。

2. 刑法的政治性刑法的性质和功能缓为政治性。

刑法是一个国家处理犯罪问题的重要法律筹根,与国家的长治久安有非常重要的联系。

刑法具有预防犯罪、保护国家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又体现出国家的权威,所以其政治性格一一渐为明显。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刑法制度建设和刑法实施的法律原则,一般包括普遍性原则、特别性原则、规定性原则。

1. 普遍性原则普遍性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普遍适用于全体公民以及其他属》即。

刑法不分长幼贵贱、贫富贵贱,对任何人犯了相应的罪行都依法予以相应的惩罚。

2. 特别性原则特别性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而不扩散到他人身上。

刑法偏爱的重点都是放在犯罪行为上。

3. 规定性原则规定性原则是指刑法的规定是明确的。

刑法规定的性质显然是具有非常明确的,有时候为了尽量的避免并不存在的同情济,正法规定了死刑、终身监禁等虽线的严重惩罚。

这些就为必要的规定性拉谈依据。

四、刑法中的主要概念1. 犯罪:犯罪是指依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大量行为。

是指对社会修离风险行为的广泛概括。

2. 犯罪主观要素犯罪刑事责任的形成必须具备的一定心理状态,即犯罪的主观方面。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罪数总结与对比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罪数总结与对比

「【总结】法律拟制」①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处罚。

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处罚。

④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处罚;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⑤聚众斗殴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处罚。

⑥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包庇罪定罪处罚。

⑦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总结】犯某罪的同时又犯妨害公务罪,原则上数罪并罚」(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140-148条)+暴力威胁抗拒查处的。

(2)走私+暴力威胁抗拒缉私。

(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非法狩猎+暴力威胁抗拒查处的。

(4)非法经营罪+暴力抗拒检查。

【例外】将妨害公务作为前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只记两个例外即可,其他符合正常原理)「总结:想象竞合犯」①盗制正在通电使用中的公用电线;②盗窃公共设施、易燃易爆设备等,同时触犯盗窃、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③以毁坏为盗窃手段,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的;④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⑤抽象(异类)认识错误:误将他人当作是熊猫猎杀。

【例外】“一行为”构成数罪的情况:①同时走私多种不同类物品;②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税款多于已缴税款。

考研知识点整理经验:法硕、法考刑法观点差异总结

考研知识点整理经验:法硕、法考刑法观点差异总结

考研知识点整理经验:法硕、法考刑法观点差异总结参加过司考的小可爱们在备战法硕时,对于刑法上的一些观点可能有些迷茫,为什么法硕讲的和司考时讲得不一样呢?其实法硕刑法和司考刑法是差异比较大的一个学科,在复习中一定要注意区分。

凯程法硕小姐姐将其总结整理为24条,大家不妨先收着~差异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不同◆法硕中两人都必须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力,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才成立共同犯罪◆法考中不要求两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力,只要共同实施了客观上的违法行为就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16岁的甲为15岁的乙盗窃望风,法硕认为由于乙未到达盗窃罪的责任年龄,甲、乙不成立共犯;法考认为两人成立共犯,只不过主犯乙未到年龄,无罪;帮助犯、从犯甲则成立盗窃罪,甲要对乙盗窃的结果负责。

差异2共同犯罪中◆法考采“共犯从属性”说,即教唆犯、帮助犯成立的前提是实行犯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实行犯未实施犯罪,教唆、帮助行为不成立犯罪;◆法硕采“共犯独立性”说,即教唆犯、帮助犯可以独立存在,不要求实行犯实施犯罪。

例如:甲教唆乙杀人,乙并未杀人,按法硕观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未遂,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考中由于乙没有实施杀人行为,甲也不成立犯罪,甲、乙均无罪。

差异3如果教唆他人犯罪,他人却早有犯该罪的故意◆法考中教唆者应按心理的帮助犯论处;◆法硕中教唆者应按所教唆的犯罪的未遂论。

例如:甲教唆乙杀死丙,乙早有杀丙故意,从而杀死丙,法硕中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考中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心理帮助犯。

差异4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不同◆法考大致采取“结果说”即当出现行为人希望放任、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定构成要件实害结果为犯罪既遂;◆法硕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即当行为人完整实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时为既遂。

,并根据犯罪构成的既遂形态将犯罪分为: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

差异5关于危险犯◆法硕中的危险犯是就犯罪的既遂标准而言的,当行为产生了造成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时为既遂的犯罪。

法考刑法观点展示汇总

法考刑法观点展示汇总

法考刑法观点展示汇总【原创版】目录一、法考刑法观点展示汇总概述二、事前故意三、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四、认识错误五、偶然防卫六、教唆未遂七、杀人免债八、抢夺和盗窃的区别正文一、法考刑法观点展示汇总概述本文主要汇总了法考刑法中一些常见的观点和案例,包括事前故意、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认识错误、偶然防卫、教唆未遂、杀人免债和抢夺和盗窃的区别等内容,旨在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知识。

二、事前故意事前故意指的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但仍然决定实施该行为。

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区分评价说,事前故意可以分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

三、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指的是犯罪人实施的某个行为原本不足以构成犯罪,但在一定条件下,该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提前实现,从而构成犯罪。

根据通说,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四、认识错误认识错误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犯罪对象、犯罪方法、犯罪结果等方面存在错误的认识。

根据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认识错误可以分为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对于对象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于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五、偶然防卫偶然防卫是指在防卫过程中,犯罪人无意中采取了防卫行为,但该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根据防卫意识必要说和防卫意识不要说,偶然防卫分别属于正当防卫和不成立正当防卫。

六、教唆未遂教唆未遂是指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但被教唆者未实施教唆行为。

根据教唆独立说和教唆从属说,教唆未遂分别属于教唆未遂和教唆既遂。

七、杀人免债杀人免债是指犯罪人通过实施杀人行为,达到免除债务的目的。

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八、抢夺和盗窃的区别抢夺和盗窃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使用暴力。

法学考研与司法考试之六大不同

法学考研与司法考试之六大不同

法学考研与司法考试之六大不同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都属于国家的学历教育考试,而司法考试是一种执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不同,法学研究生考试是一种学位和学历考试。

也就是说,无论是法学硕士还是法律硕士要想取得从业资格,就一定要通过司法考试。

◎区别一:性质不同。

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是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的从业考试。

资格考试。

因此司法考试十分重视对法律知识的应用,使法律人知晓法律是如何规定,如何运用法律去处理具体的纠纷。

虽然从近几年司法考试命题趋势来看,理论法学的命题有所增加,但是法律应用依然是司法考试的主旋律。

法学考研是大学本科生和同等学力考生进行法学专业深造的专业理论考试。

学历考试。

法学考研虽然也要考察考生对法律的了解和掌握,但更偏重法律条文背后的理论阐释。

即法学考研的目的更侧重于法律条文为什么这样规定,法律如此规定有何论理依据。

◎区别二:考试范围不同。

司法考试的考试范围大而全,几乎涵盖了法学本科所学的各学科法律知识。

因为其要通过考试培养、选拔那些法律全面人才,输送到社会上各种法律职业岗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等。

选拔的这些专业法律人必须要全面掌握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在法律操作过程中得心应手,游刃有余,这也正是司法考试的目的之所在。

法学考研的考试范围可谓精而深,除了个别异类变态学校全面考察之外,大部分学校都是只考几门最主要的法学学科,例如四川大学考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刑法、民诉、刑诉。

类似国民党时期《六法全书》的范围,只不过增加了法理学,剔除了商法。

法学考研毕竟不同于司法考试,法学考研目的是吸收、培养法学理论人才,重视法学理论深度的发掘,以使之深刻把握天地间法律精华之规律,为薄弱的中国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区别三:报考条件不同,报考要求不同。

我国的法律研究生阶段教育包括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两种。

报考法学硕士的考生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不限本科专业(但实际考生多为法学本科),但不招收同等学力的非本科生。

司法考试刑法科目备考心得和建议

司法考试刑法科目备考心得和建议

司法考试刑法科目备考心得和建议仔细分析近5年的刑法考题,会发现刑法题目从总体上有这样的变化:一是单纯的法条记忆题少了,需要理论深度的法条理解题多了。

这样的题目成为没有时间进行长期专业学习和研究的考生面临的最大难题,出现即使拿着法条和教材也无法正确作答的情况。

二是问题的综合性变强,很多难题的难点就在于需要考生有有很强的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做题时能够总分则结合。

最典型的题目就是04年卷四第六题。

一道题目中考的罪名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盗窃罪,但用到的知识点却很多,包括抢劫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另起犯意的处理、销赃罪的认识错误等知识点。

做过司考刑法题目的考生都知道,目前司考的刑法部分命题偏重于理论,专门考察总则部分理论问题的考题和需要与理论结合才能解答的法条理解题占据了一半以上的分值。

难度比前几年明显加大,使得很多考生在第二卷丢分,痛失通过司考的机会。

面对这样的困境,考生在复习刑法总则部分时,要做到事半功倍,确实需要有适合自己的复习计划。

可以参考给出的下面建议:一、司法考试刑法复习要注意体系性1、尽量对刑法有整体上的把握,在学习研究具体问题时能够高屋建瓴。

刑法作为一种禁止性规范,本身遵循着极强的规律在运作。

总则的所有问题都是对这种规律的总结和细化。

刑罚发动的前提是犯罪,犯罪的成立要求:一,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自由选择破坏了自己在社会中应有的守法角色,因而具有了可谴责性——罪责成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主观恶性(包括主体的内容)。

二,行为人作为现代刑法惩罚的对象,必须客观地侵害了受到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不法确立,也就是客观危害(包括客体)。

所以对任何一个犯罪事实的判断,都必须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圭臬。

这一点在处理刑法总则中的难题如共同犯罪和认识错误时必不可少,而且非常有效。

比如连续两年考察的侵占罪的认识错误问题,如果考生对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能够牢牢把握的话,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07年刑法的大案例中第二个考察点也是认识错误的问题,也需要使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去解决。

法考主观题刑法观点展示总结

法考主观题刑法观点展示总结

法考主观题刑法观点展示总结【法考主观题刑法观点展示总结】1. 引言在法考中,刑法主观题一直是考生备战的重点之一。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的观点和原则涵盖了广泛的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领域。

本文将对法考主观题刑法观点进行展示总结,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部分内容。

2. 刑法中的主观题观点展示- 故意犯罪在刑法主观题中,故意犯罪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观点。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明知是违法的,依然具有犯罪目的并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相关案例分析,以及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和关系等内容。

-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对应的是过失犯罪,也是刑法主观题中需要重点关注的观点之一。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由于疏忽、过失或者失误造成犯罪结果的情形。

考生应当了解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以及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区别和衔接等内容。

- 故意与过失的辨析在刑法主观题中,故意与过失的辨析是一个常见的考查点。

考生需要系统掌握故意和过失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以及故意与过失的关系、转化和适用等内容。

在案例分析中,考生应当能够准确判断案件的犯罪性质,区分其中的故意和过失成分,并给出合理的理由和结论。

3. 总结与展望通过对刑法主观题观点的展示总结,可以看出这些观点涵盖了刑法学理论的精髓和司法实践的要求。

考生在备战法考时,应该注重对刑法理论和案例的系统学习和深入理解,提高自己的思辨和分析能力,形成扎实的刑法基础和敏锐的观察力。

未来,法律界对于犯罪的防范和对于罪责的界定将更加注重对主观方面的认定和评判,考生需要不断学习和思考,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4. 个人观点刑法主观题的观点展示总结是法考备战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考生分析和理解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查。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该注重培养自己的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深化观点理解,努力做到观点准确、论证充分、结论严谨。

刑法不同学术观点大总结

刑法不同学术观点大总结

刑法不同学术观点大总结(根据蔡雅琪版本整理)目录一、死者的占有归属问题 (2)二、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3)三、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4)四、绑架后杀人但未能造成死亡结果的(绑架杀害未遂)该如何处理 (5)五、事前的故意的不同理论学说 (6)六、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的不同理论学说 (9)七、偶然防卫的不同理论学说 (10)八、防卫行为导致第三者伤亡时应当如何处理 (11)九、关于着手的不同理论学说 (12)十、共犯的正犯化的不同类型 (15)一、死者的占有归属问题死者的占有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2)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3)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此物。

对于第一种情况,应认定为抢劫罪,当无疑问。

有争议的是后两种情况。

死者占有肯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盗窃罪。

死者占有否定说认为,后两种情况成立侵占罪。

此外,还有不同的折中看法,如认为第二种情况成立盗窃罪,第三种情况成立侵占罪,或者主张根据死亡时间的长短来决定死者是否继续占有。

应当肯定,后两种行为值得科处刑罚。

在日本等国,即使否认死者的占有,也因为其侵占脱离占有物罪的对象包括“其他脱离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能够以侵占脱离占有物罪论处。

在我国,如果将侵占罪中的“遗忘物”作字面意义的解释,又采取死者占有否定说,对上述两种行为就难以认定为犯罪,这显然不合适。

所以,解决的方法有两种:(1)肯定死者的占有,对上述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但是,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他就不可能在客观上继续支配财物,也不可能有支配财物的意思。

另一方面,盗窃行为必须是违反被害人意志的行为,既然对方已经死亡,就不存在违反其意志的问题。

而且,死者身边或者身上的财物,不管相对于先前的杀害者,还是相对于无关的第三者,性质应是相同的。

所以,肯定死者的占有存在疑问。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法概述总结与对比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法概述总结与对比

「总结」1.文理解释看字面;目的解释依法益。

2.体系解释(依)前后文,同类概念同类释,相同字词(可)不同义。

3.当然解释比轻重,入罪解释禁类推。

4.平义、缩小与扩大,对比基准是常义(字词的一般日常生活含义)。

5.并列关系是类推,包容关系是扩大。

6.解释结论只一种,解释理由可多样;目的、文义都符合,解释结论才正确。

「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1.理论上区分:是否超过字词的最大文义、超出一般公众的预测可能性。

2.务实的区分方法:待判断的事例与刑法规定的字词之间的关系。

是包容关系(勉强可以包容进来)则为扩大解释;是并列关系(两概念地位平等)则为类推解释。

3.扩大解释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是对类似事实的类比。

司法运用:定罪量刑须有法可依。

能够解释进刑法如扩大解程、将“种”解释进“属”,即可定罪;不能解释进刑法,例如类推解),即使危害性很大,也不能定罪。

「总结易考情形」1.将“金融机构”解释为包含使用中的运钞车、自动取款机,属于扩大解释。

2.将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人,属于扩大解释。

3.将抢劫罪中的“财物”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属于扩大解释。

4.将“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中的“凶器”解释为包含用法上的凶器(如棍棒、砖块、菜刀),属于扩大解释。

5.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包含借记卡,属于扩大解释。

6.将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解释为包含弹壳,属于扩大解释。

7.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属于扩大解释。

8.将侵犯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释为包含电子邮件,属于扩大解释。

9.将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大型拖拉机,属于扩大解释;将劫持汽车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火车、地铁,属于类推解释。

如果劫持火车、地铁,可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10.将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含事实婚姻,属于扩大解释;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含通奸,属于类推解释。

关于法考法硕刑法的观点差异总结

关于法考法硕刑法的观点差异总结

关于法考法硕刑法的观点差异总结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一、理论水平要求。

1.法考:以掌握刑法理论知识为主要目标,包括刑法基本理论、刑法适用理论等方面的知识。

法考法硕 刑法观点

法考法硕 刑法观点

法考法硕刑法观点
在法考和法硕考试中,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科目。

在学习刑法时,要掌握相关的观点和理论,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文。

首先,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维护法律权威和正义。

刑法的实施应该以人权保护为出发点,尊重被告人的权利和尊严,保障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程序。

其次,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基本原则之一。

这个原则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某个行为是犯罪,并确定相应的刑罚。

刑法的适用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否则就容易产生司法不公。

此外,还有相关的观点和理论需要掌握,比如说“合法防卫”,即在必要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
法行为;“紧急避险”,即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危险而采取的合法行为;“共同犯罪”,即多人共同犯罪时的刑事责任问题等等。

总之,在学习刑法时,要注重理论和观点的学习,同时也要注重实践的运用和分析。

只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掌握刑法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应试能力。

- 1 -。

刑法辩论知识点归纳总结

刑法辩论知识点归纳总结

刑法辩论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刑法基本理论及一般规定1.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2. 刑法的功能与作用3. 刑法的基本原则4. 刑法的构成要件5. 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二、犯罪与刑法责任1.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2. 犯罪的构成要件3. 犯罪的主体4. 犯罪的客体5. 犯罪的处罚原则三、刑法责任的认定1. 刑法责任的认定标准2. 刑法责任认定的程序和方法3. 刑法责任认定的原则4. 刑法责任认定的误判和补救四、罪刑法定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和表现2.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3. 罪刑法定原则与个人权利的关系五、刑法的适用1. 刑法与非刑法的关系2.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 刑法适用的原则和方法4. 刑法适用的错误和修正六、犯罪构成和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1. 犯罪构成的判定标准2. 犯罪构成的主要要件3. 犯罪构成的适用原则4. 犯罪与非犯罪的关系七、刑法适用的原则和方法1. 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2. 刑法适用的方法和程序3. 刑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4. 刑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八、犯罪的责任能力和刑法责任1. 犯罪的责任能力的基本概念2. 犯罪的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3. 犯罪的责任能力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4. 刑法责任的认定和责任分配九、犯罪的累犯、集犯和犯罪分子的关系1. 犯罪的累犯和集犯的概念和特征2. 犯罪的累犯和集犯的构成要件3. 犯罪的累犯和集犯的刑法责任4. 犯罪分子间的关系及其刑法责任十、犯罪防范和犯罪危险1. 犯罪防范的概念和意义2. 犯罪危险的因素和表现3. 犯罪防范的方法和途径4. 犯罪防范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十一、刑法责任豁免1. 刑法责任豁免的概念和种类2. 刑法责任豁免个案的认定标准3. 刑法责任豁免的适用原则及方法4. 刑法责任豁免的运用和改革十二、刑法责任限制1. 刑法责任限制的概念和种类2. 刑法责任限制的构成要件3. 刑法责任限制的方式和方法4. 刑法责任限制的实质和运用十三、免除、减轻刑事责任与处理1. 刑事责任的免除2. 刑事责任的减轻3. 刑事责任的特殊处理4. 刑事责任的运用和改革十四、犯罪的成立与辩护的策略1. 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2. 犯罪辩护的策略3. 犯罪辩护的方法和途径4. 犯罪辩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十五、刑法规则与司法实践1. 刑法规则与司法实践的关系2. 刑法规则与司法实践的矛盾和冲突3. 刑法规则与司法实践的完善和统一4. 刑法规则与司法实践的未来发展总结:刑法辩论知识点的归纳总结主要包括刑法基本理论及一般规定、犯罪与刑法责任、刑法责任的认定、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适用、犯罪构成和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刑法适用的原则和方法、犯罪的责任能力和刑法责任、犯罪的累犯、集犯和犯罪分子的关系、犯罪防范和犯罪危险、刑法责任豁免、刑法责任限制、免除、减轻刑事责任与处理、犯罪的成立与辩护的策略、刑法规则与司法实践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法考刑法观点展示

法考刑法观点展示

法考刑法观点展示
刑法是法律中的重要分支,涉及到人类社会的安全和正义。

在法考中,刑法也是必考的一部分。

下面是一些关于刑法的观点展示,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知识。

1.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相当、罪刑法定、犯罪与刑罚的主观要件等。

其中,罪刑相当是指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罪刑法定是指刑罚应当有法律规定,不得凭主观臆断而加重或减轻;犯罪与刑罚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必须具备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过错行为,刑罚也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要件才能适用。

2. 刑法的分类
刑法可以按照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分类,包括普通刑法、特殊刑法和较轻刑法等。

普通刑法是指适用于一般犯罪情况的刑法,如盗窃、故意伤害等;特殊刑法是指针对特定犯罪情况制定的刑法,如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较轻刑法是指对于轻微犯罪情况适用的刑法,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等。

3. 刑法的适用
刑法的适用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主体和客观要件等。

在适用刑法时,需要遵循罪刑相当、罪刑法定等原则,同时也需要考虑社会效果和人道主义等因素。

在具体适用刑法时,需要根据犯罪情况进行权衡和把握。

4. 刑法的改革
刑法的改革是社会的必然需求,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改革需要考虑社会变革、人道主义、科技进步等因素,同时也需要遵循罪刑相当、罪刑法定等原则,确保刑法的适用和实施符合法治要求。

总之,刑法作为法律中的重要分支,对于社会的安全和正义至关重要。

理解和掌握刑法知识,需要我们秉持正义、公正和人道主义等价值观,不断强化法治意识,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司法考试全科刑法学点滴总结

司法考试全科刑法学点滴总结

司法考试全科刑法学点滴总结在司法考试中,刑法学是一个重要的科目。

它涉及到了刑法理论、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等知识点。

下面是我对刑法学的一些点滴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刑法的定义与基本原则刑法是法律规范社会行为并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予以惩罚的一门学科。

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定性原则、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对原则、最后的法律保障原则等。

1. 法定性原则(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刑法主要依据法律规定才能裁判,并无罪责刑法定之前所无法适用。

2. 平等原则:对相同情节的犯罪行为应该适用相同的刑罚,不能因为社会地位、财富等因素而区别对待。

3.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4. 罪责刑相对原则:罪责的划分、刑罚的适用应当考虑到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程度。

5. 最后的法律保障原则:对犯罪行为人不适用追溯法律和重罚原则,确保法律对其权益的最大保护。

二、犯罪构成要件刑法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一犯罪的必备条件,缺少任何一项就不构成该犯罪。

下面是常见犯罪构成要件的总结:1. 客观要件(1)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指人的身体活动,包括行为的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

(3)结果: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或影响。

(4)客观方面的客观因素:如特定时间、地点、对象等。

2. 主观要件(1)故意:是犯罪主观要件的核心,即犯罪行为人以实现犯罪目的为目标的精神状态。

(2)过失:是指犯罪行为人由于粗心大意导致不应出现的结果发生的犯罪责任。

三、刑法学中的一些重要定义1. 犯罪:是指违法国家刑法规定的行为,犯罪是对社会危害的行为。

2. 罪:是指构成犯罪的事实。

3. 刑罚: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犯罪行为人实施的法律惩罚。

四、特殊犯罪类型的学习重点在学习刑法学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特殊类型的犯罪,下面是这些犯罪的学习重点:1. 故意杀人罪:了解其构成要素和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的要素,以及故意杀人罪的刑罚。

法考主观题 刑法观点展示

法考主观题 刑法观点展示

法考主观题刑法观点展示
在法考的主观题中,刑法观点展示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刑法观点展示,供参考:
1.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也要尊重罪犯的基本人权。

在确定刑罚时,应该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犯罪者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情况等因素来综合考虑,使刑罚与罪行相适应,既不过重也不过轻。

刑法的执行也应该注重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

2. 主观上无过错原则:刑法追求的是对于有主观过错的行为进行惩罚,而不是对于纯粹的意外事件进行惩罚。

在确定刑责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方式,避免将无主观过错的行为定性为犯罪。

3.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应该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应该有模糊和不确定的罪名和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规定明确,让公民能够预见到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能确定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同时,法律也应该规定明确的证据标准和程序规定,以保障公正和公正的司法实践。

4. 单位刑事责任原则:刑法应该适用于个人和组织,不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其他组织,只要其犯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样能够保证公正和一致的司法判决,同时也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

5. 刑事法律的人道主义和人权保护原则:刑法的目的是维护和
保护人权,同时也要尽量减少犯罪行为对罪犯本人和社会的伤害。

刑罚执行应该充分尊重罪犯的基本人权,包括人格尊严、身体权利、家庭权利等。

在执行刑罚时,也应该注重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努力减少刑罚对罪犯和其家庭的负面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干货福利| 法硕刑法与法考刑法观点差异总结
法硕、法考刑法观点差异
参加过司考的小可爱们在备战法硕时,对于刑法上的一些观点可能有些迷茫,为什么法硕讲的和司考时讲得不一样呢?其实法硕刑法和司考刑法是差异比较大的一个学科,在复习中一定要注意区分。

凯程法硕小姐姐将其总结整理为24条,大家不妨先收着~
差异1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不同
◆法硕中两人都必须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力,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才成立共同犯罪
◆法考中不要求两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力,只要共同实施了客观上的违法行为就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16岁的甲为15岁的乙盗窃望风,法硕认为由于乙未到达盗窃罪的责任年龄,甲、乙不成立共犯;法考认为两人成立共犯,只不过主犯乙未到年龄,无罪;帮助犯、从犯甲则成立盗窃罪,甲要对乙盗窃的结果负责。

差异2
共同犯罪中
◆法考采“共犯从属性”说,即教唆犯、帮助犯成立的前提是实行犯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实行犯未实施犯罪,教唆、帮助行为不成立犯罪;
◆法硕采“共犯独立性”说,即教唆犯、帮助犯可以独立存在,不要求实行犯实施犯罪。

例如:甲教唆乙杀人,乙并未杀人,按法硕观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未遂,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考中由于乙没有实施杀人行为,甲也不成立犯罪,甲、乙均无罪。

差异3
如果教唆他人犯罪,他人却早有犯该罪的故意
◆法考中教唆者应按心理的帮助犯论处;
◆法硕中教唆者应按所教唆的犯罪的未遂论。

例如:甲教唆乙杀死丙,乙早有杀丙故意,从而杀死丙,法硕中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考中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心理帮助犯。

差异4
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不同
◆法考大致采取“结果说”即当出现行为人希望放任、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定构成要件实害结果为犯罪既遂;
◆法硕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即当行为人完整实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时为既遂。

,并根据犯罪构成的既遂形态将犯罪分为: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

差异5
关于危险犯
◆法硕中的危险犯是就犯罪的既遂标准而言的,当行为产生了造成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时为既遂的犯罪。

◆法考中的危险犯是就犯罪的成立条件而言的,当行为造成了法益的现实危险状态时成立这种犯罪,但当造成了实害结果时,才是既遂。

例如:甲已经破坏了铁路轨道,但幸好被巡道工人发现未造成翻车事故,法硕中由于甲的行为已引起火车倾覆、毁坏的危险,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法考中甲的行为尚未造成“车毁人亡”的实害结果,不是既遂,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

差异6
有无因果关系的判断
◆法考判断有无因果关系采用“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论)”,
◆法硕判断有无因果关系采用“条件说+禁止溯及理论”。

即在法硕中,当出现介入因素时,如果按条件说判断,行为和结果有条件关系,一般有因果关系。

如果介入因素过于异常,且介入因素独立导致了结果发生,前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例如:甲为索取债务,将邹某关押在一居民楼里,邹某在逃跑时不慎摔死。

法考中,因为甲仅关押邹某本身不足以引起死亡的危险,邹某在逃跑中自己不慎摔死,应自我负责,死亡与甲的非法拘禁行为无因果关系;法硕中,如果甲不关押邹某,邹某便不会在逃跑中摔死,甲的行为与邹某死亡存在条件关系,因此有因果关系。

差异7
关于事实认识错误
◆法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手段错误(工具错误)
◆法考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不研究手段错误,认为这种情况是未遂犯和不能犯区分的问题。

例如:甲误用假枪当真枪杀人,法硕中这是手段错误,甲成立犯罪未遂;法考中,甲是不可罚的不能犯,无罪。

差异8
成立盗窃等财产犯罪的故意
◆法硕认为成立盗窃等财产犯罪的故意,行为人无须认识到犯罪的数额,因为犯罪数额只是客观处罚条件,超出了故意的认识范围。

◆法考认为成立财产犯罪的故意,行为人须认识到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如果误认为是价值微小财物但实为数额较大财物实施盗窃,无盗窃的故意,不成立犯罪。

差异9
关于成立身份犯罪的故意
◆法硕认为成立身份犯罪的故意,不需要行为人认识到主体的特殊身份,原因是身份是行为人实施特定犯罪的前提,不是行为人本身需要认识的内容。

如成立受贿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
◆法考认为成立犯罪故意,行为人须认识到主体的特殊身份,原因是身份是客观构成要素,如成立贪污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

差异10
盗窃秘密性必要与否?
◆法硕中采取盗窃秘密性必要说,但认为无论被害人实际是否发觉,只要行为人自以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走财物就是“秘密”窃取,成立盗窃。

◆法考中倾向于盗窃不要求秘密性,公开地以和平方式取走财物也是盗窃,但目前司考中多采取折衷考法。

例如:甲非法入户后,在户内老妇人哀求之下,仍然取走被害人放在桌上的项链。

法硕中,由于甲并非秘密窃取,而是明知被害人知情当面取走财物,不是盗窃,成立抢夺罪;法考中,甲的行为是以和平方式公开盗窃,成立盗窃罪。

差异11
放火、爆炸等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法考认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害特定人同时危及公共安全,成立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法硕认为这种情形已危及公共安全,应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不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差异12
甲以为乙的包中是美金而盗窃实际是枪支,事后持有枪支
◆法考中应以盗窃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实行数罪并罚;
◆法硕中这种情况属于牵连犯,盗窃是原因行为,持有枪支是结果行为,择一重罪处罚。

差异13
污染环境罪
◆法考中认为是故意犯罪
◆法硕的考试指南上认为是过失犯罪
但在2016版法硕考试分析后附的2015年真题解析中(2015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0题)明确表述是故意犯罪,故在司考和法硕中本罪均是故意犯罪。

差异14
关于不满18周岁的人是否构成累犯
◆法考认为不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根据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累犯的法律后果重于毒品再犯,不满18周岁的人也不构成毒品再犯,
◆法硕认为不满18周岁的人虽不构成累犯,但可构成毒品再犯(2015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7题)
差异15
◆法硕中所有权人从合法占有人处骗回自己财物,不成立诈骗罪,因为法硕中财产犯罪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
◆法考中财产犯罪的法益包括人对财物的占有,所有权人从合法占有人处骗回自己财物,可成立诈骗罪。

例如:甲的汽车因违章被交警扣押,甲伪造提车凭证从交警大队骗出该车。

法硕中认为甲的行为没有侵犯该车所有权,不构成诈骗罪,伪造提车凭证可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法考中,认为甲除了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另外侵犯了交警对该车的合法占有,成立诈骗罪,属于手段与目的的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法硕中行为人不知是假毒品,误以为真毒品进行贩卖的,成立贩卖毒品罪未遂(对象不能犯未遂);
◆法考中,这种情况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无罪。

例如:甲将一袋头疼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乙在贩卖中被抓获,乙不知真相。

法硕中,甲成立诈骗罪(未遂)的间接正犯,乙成立贩卖毒品罪未遂,法考中,甲成立诈骗罪(未遂)的间接正犯,而乙无罪。

差异17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不同
◆法考中成立紧急避险,避险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可以小于或等于所避免的权益损害;
◆法硕中成立紧急避险,避险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权益损害,不能等于,否则属于避险过当。

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的主观动机
◆法硕中成立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寻求精神刺激、发泄情绪、炫耀武力、称王称霸等流氓动机;
◆法考中成立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不要求上述流氓动机。

考点19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具体情况不同
◆法硕中当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行为人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一种(参见2012年(法学)基础课多选第23题)。

◆法考中这种情况不属于因果关系错误,只是未遂犯研究的问题。

例如:甲欲杀乙,便持棒将乙击昏,以为乙已经死亡而离去,后乙遇救未死。

在法硕中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这种情况不影响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未遂。

考点20
刑事责任理论的考查不同
◆法考中基本不会考查刑事责任的相关理论问题
◆法硕中该部分内容是重要考点,在历年考题中出现过选择题和主观题。

差异21
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
◆法硕中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双方不成立共犯,教唆者按间接正犯论处,不适用“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
◆法考中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双方可成立共犯,可适用“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

差异22
甲教唆乙盗窃,乙在预备阶段中止,甲如何处理?
◆法考中,实行犯乙成立犯罪预备,教唆犯甲也是犯罪预备;
◆法硕中,教唆犯甲按照教唆本身未遂论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差异23
◆法考中引入了德日刑法中未必故意、概括故意、择一故意的分类,已考过2次择一故意的典型案例;
◆法硕刑法不考这一分类,仍围绕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来命题,如通说认为直接故意中才存在犯罪目的、动机,间接故意中则无,直接故意才有预备、未遂等停止形态,间接故意则无
差异24
法硕中的部分转化犯与法考中的部分法律拟制重合,如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聚众斗殴致人伤残、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