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文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沪档发[2005]220号
上海市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正文:---------------------------------------------------------------------------------------------------------------------------------------------------- 上海市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实施办法(暂行)(2005年12月26日上海市档案局沪档发〔2005〕220号)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公文的科学保管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本市各类电子政务系统中形成或处理的,具有公文规范格式的电子文件。
电子公文归档,是指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将按规范程序形成的电子公文,按一定要求向本机关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归档电子公文,是指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并按一定要求归档后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公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其他组织可参照执行。
其他类型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电子公文归档管理的原则是:遵循电子公文形成特点和规律,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便于电子公文的科学保管和长期有效利用。
第五条本市各机关应当将电子公文归档管理纳入本地区、本系统、本机关电子政务建设、公文管理和机关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明确分管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落实机构、人员、资金等保障措施。
第六条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明确电子公文归档管理职责,对同级机关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的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鉴定、归档、保管和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各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归档前由形成部门负责,归档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文运转,提高工作质量,经行领导批准,总行开发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以下简称”公文传输系统”)。
”公文传输系统”的运行将使我行公文运转从传统的邮寄方式改为网上传输。
为确保公文传输系统高效、安全、畅通运行,充分体现公文网上传输快捷、准确的优越性,同时为了对”公文传输系统”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电子公文传输是公文传输中对邮寄收发方式的一种替代形式,因此带红头和印章发出的电子公文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为了保证”公文传输系统”的正常运行,各行办公室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信息电脑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技术保障,办公室负责”公文传输系统”的管理使用,并设专人具体负责和操作。
第二章公文传输范围第四条总行、分行不涉及密级的行发文件、总行各部(室)、分行各处(室)文件、信息、简报,紧急事件的情况报告、资料等均可通过电子公文系统传输。
第五条带密级的文件资料、报表等原则上一律不得传输。
如确需传输带密级的文件必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
第三章电子公文的制作流程第六条电子公文的签发手续按照同级纸质公文的签发手续办理。
第七条各部(处)拟稿人在将文件内容打印后,按要求逐项登录电子发文稿纸,并将文件格式转换成纯文本(TXT)格式,附加在发文稿纸中”阅览文件信息”区段的”正文文件”位置上,按”发送到发文登记库”按钮发送到”收发文管理员”处,同时将纸质公文送交”收发文管理员”。
第八条打字人员负责用方正或书生排版系统制作电子红头、编辑排版和定义盖章等工作。
电子红头为一次制作,长期使用。
打字人员在文件编辑排版时,必须按不同的办文单位和公文种类嵌套相应的电子红头,并将电子印章设定在能够嵌压在签发日期的位置上,排版生成二扫文件(PS2或S2)。
第九条对于没有附件的公文或正文与附件可同时排版生成二扫文件(PS2或S2),收发文管理员用书生软件对其盖章打包加密后生成电子公文(GW格式),不能将小样文件直接传输。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06•【字号】浙政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6日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档发〔2012〕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的电子文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行使行政权力事项,履行公共服务、行政监管等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或交换共享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数据库等不同形式的电子信息记录。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管理,是指行政机关对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形成、办理、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各环节的电子文件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办结归档的电子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凭证,是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
将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总体规划,实行统筹规划和统一标准、流程等进行规范管理。
(二)全程管理。
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文件的形成、办理、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文件运行实现连续性、安全性、可控性。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 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五条 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 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八条 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归档电子公文的管理,提供利用有密级要求的归档电子公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采用联网的方式提供利用的,应采取稳妥的身份认定、权限控制及在存有电子公文设备上加装防火墙等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公文的鉴与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公文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归档时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与纸质公文核对内容、签章,审核电子公文收发登记表、操作日志及相关的著录条目等,确认电子公文及相关的信息和软件无缺损且未被非正常改动,电子公文与相应的纸质公文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一致,处理过程无差错。
第十四条 归档电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接双方之间进行存储载体传递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从网上交接。
第二十条 其他类型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其他关电子文件的标准和规定。
电子公文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公文管理办法试行一、引言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下,电子公文管理已经成为现代公共行政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提高效率、节省成本,并保障公文的安全和可靠性,各个国家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电子公文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我国的电子公文管理办法试行情况。
二、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纸质公文的缺点逐渐暴露出来,包括排队等待、文件丢失、阅读困难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开始试行电子公文管理办法,用电子化的方式来代替传统的纸质公文存档与传递。
三、电子公文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1. 提高工作效率:电子公文管理办法可以大大加快文件传递的速度,减少了排队等待的时间。
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电子设备随时随地查看公文,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2. 节约资源成本:电子公文可以减少大量纸张的使用,有助于环境保护。
此外,电子公文的存档和传递成本也较低,节约了组织的资源。
3. 提升公文信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电子公文管理办法采用了加密技术和权限设置,可以保证公文传递的安全和可靠性。
此外,电子公文的审批流程也更加规范,避免了人为错误。
四、电子公文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1. 电子公文的格式和标准:为了方便电子公文的归档和检索,制定了统一的电子公文格式和标准。
这样可以确保公文在电子设备上的显示效果一致,并便于后续的管理和查询。
2. 电子公文的传递和存档:电子公文的传递采用了安全的网络传输技术,确保公文在传递过程中不被篡改或泄漏。
公文的存档也统一存储在电子存储设备中,方便后续的检索和利用。
3. 电子签章和电子印章的使用:电子签章和电子印章在电子公文管理办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技术可以保证公文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公文被伪造或篡改。
4. 电子公文的审批流程:电子公文的审批流程也进行了规范化管理。
每一份电子公文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五、电子公文管理办法试行的效果和问题1. 效果:电子公文管理办法试行后,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公文传递的速度加快了。
电子公文管理办法
电子公文管理办法G/XZ02-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公文管理,实现电子公文的规范化,提高办公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应用计算机系统制作形成的,能够在电子存储工具上存储,并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
第三条电子公文的种类、格式、行文规则、文件发布、阅读和管理与纸质公文相同,依照《工程构件公司公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OA系统作为工程构件公司公文发布的唯一平台,通过OA系统发布的电子公文与相关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经营管理部为工程构件公司电子公文的归口管理部门;第六条经营管理部公文管理员负责签批后文件的审核、发布及文件的档案管理(纸质、电子);第七条经营管理部信息管理员负责在OA系统进行维护、升级等操作时,确保公文内容和数据的一致性;第八条各部门根据发文的性质及需要阅知的范围及时组织学习并将学习记录报送至经营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发文与收文管理第九条电子公文发文前由部门公文承办人员根据工程构件公司分级授权完成发文签批手续;第十条公文管理员接收到需发布的电子公文后,及时检查公文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检查无误后方可通过OA进行文件的发放,格式统一为PDF文件。
第十一条工程构件公司级公文由经营管理部公文管理员归档管理并建立管理台账(附件一:公文管理台账);第十二条各级人员需及时查阅发布公文,并及时处理;第十三条文件接收部门(人员)对收文异常情况及时反馈,公文管理人员及时处理;第十四条电子公文发布后,公文管理人员应根据公文的紧急程度随时检查公文查阅情况,并不定期形成检查通报。
第四章保密及罚则第十五条工程构件公司部门及人员不得外传公司所有发文,若经发现并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经营管理部编制并负责解释、执行、监督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一:公文管理台账文件接收登记表。
电子公文处理试行规定
电子公文处理试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根据《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我局(公司)电子化办公系统的规范实施,提高办公效率,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电子公文是指有别于纸质公文的以计算机电子文档为载体,以计算机为处理和存贮工具,以计算机网络及其他数据通信介质为传递渠道的新的公文及公文处理形式。
第三条电子公文的文种、格式、行文规则须遵守现行的有关于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局(公司)电子公文处理通过局域网进行,电子公文处理软件现有金叶2000卷烟销售管理系统、金碟9.4.1财务管理系统、烟叶信息管理基础系统软件3.20等。
第五条秘密以上(含秘密级)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二、电子公文系统管理第六条办公室是局(公司)电子公文处理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信息中心负责电子化办公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系统维护。
第八条电子化办公系统的系统管理员由局(公司)任命。
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并配合档案室进行电子公文归档。
第九条档案室负责对归档的电子公文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文件管理和查询利用等工作。
第十条各部门要明确电子化办公系统应用的分管负责人,并指定一人为本部门的电子办公系统协管员,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帐户管理和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客户端的维护。
接受局(公司)电子化办公系统管理员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三、帐户与系统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局(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各下属县(市)公司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统称用户)均在系统中分配唯一实名制帐户。
上述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应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新增人员的开户和调离岗位人员的销户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经信息中心审核后,由局(公司)系统管理员办理。
第十三条系统中用户拥有的帐户的公文处理权限由信息中心根据该用户的党务和行政分工所赋予的岗位职责分配,并根据岗位和分工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系统管理员应采取实时监控、定期备份等措施,防止系统中数据的丢失和被非法使用,确保系统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各用户应妥善保护自己的帐户资料。
电子文件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子文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子文件的管理,实现公司总部和系统各单位电子文件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公司系统电子文件交换的应用及公司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通过集团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OA系统”)及其认可的子系统显示或流转并通过公司统一配置的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电子数据。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电子文件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最大效用原则。
公司系统文件处理采用电子文件方式。
(二)全程管理原则。
对电子文件的形成、识别、存储、传输、归档等实行全程管理,以保证电子文件质量.(三)完整性原则。
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信息经过传输、迁移等处理后仍能与处理前状态保持一致,无任何缺损.(四)可读性原则。
电子文件经过存储、传输、压缩、加密、媒体转换、迁移等处理后能够以可以识读、可以理解的方式输出。
(五)安全保密原则。
电子文件处理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第三章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系统各单位的总经理工作部(办公室)是电子文件处理与交换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单位的电子文件处理与交换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下级单位的电子文件处理与交换工作。
信息技术部门是OA系统的技术支持和保障部门.第五条总经理工作部(办公室)职责:(一)制定OA系统电子文件处理与交换的具体工作规范及管理制度。
(二)征询各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协调解决各使用单位在电子文件处理与交换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三)审查、认定电子文件处理流程的调整方案,电子文件类型的变更和增加。
(四)负责使用人员的权限管理。
第六条信息技术部门的职责:(一)负责系统OA的运行维护,确保网络畅通和OA系统正常运行,做好OA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按时备份数据.(二)根据相应审批手续,受理修改电子文件处理流程、系统用户注册、名称变更、撤销等相关申请.(三)组织和提供OA系统的技术支持,解决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制订OA系统运行的应急方案和技术管理规范。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公文在日常办公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为了确保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规范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提高办公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在电子公文形成、办理、传输、存储和利用等过程中的归档管理。
(二)电子公文归档应当遵循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原则,保证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三)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应当纳入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档案工作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电子公文归档的基本要求(一)电子公文形成时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格式,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签署、审批等操作,确保其来源可靠。
(二)电子公文应当在办理完毕后及时归档,归档时间一般不得超过次年 6 月底。
(三)电子公文的归档范围应当包括公文的正文、附件、定稿以及与公文处理相关的签批、审核等流程性信息。
(四)电子公文归档应当保证其内容完整,包括公文的格式、元数据、电子印章等要素。
三、电子公文的归档流程(一)收集由电子公文形成部门负责收集本部门办理完毕的电子公文,并进行初步整理和分类。
(二)整理按照归档要求对收集的电子公文进行整理,包括鉴定其价值、确定保管期限、检查其完整性和准确性等。
(三)移交经整理后的电子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档案部门移交。
移交时应当填写移交清单,注明公文的名称、文号、形成时间、保管期限等信息。
(四)接收档案部门负责接收移交的电子公文,并对其进行审核和验收。
如发现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要求重新整理。
四、电子公文的存储(一)电子公文应当存储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存储介质中,如磁带、磁盘、光盘等,并建立备份机制,定期进行备份。
(二)存储电子公文的介质应当标明编号、保管期限、形成时间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的分类方案进行存放。
(三)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电子公文在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用性,防止数据丢失、篡改和泄露。
浙江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浙档发〔2019〕13 号
浙江省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党政机关(以下简称“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根据《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和《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非涉密电子公文的归档与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以电子数字形式拟制、办理、管理的党政机关公文。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专指归档后的电子公文。
本办法所称元数据,是指描述电子公文和电子档案内容、结构、背景和管理过程的数据。
第四条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其形成和利用规律,坚持“统一管理、全程管理、准确规范、便于利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应建立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保管、利用和— 2 —移交等工作。
机关公文办理部门负责电子公文收文、发文办理完毕后的整理归档(以下简称“预归档”);机关档案部门负责电子档案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对本单位电子公文系统预归档模块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建设提出要求;机关信息化部门负责为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根据档案管理需求开发建设电子公文系统预归档和交换模块,做好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技术对接。
第六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对本级机关移交的重要电子档案进行接收和备份,并对同级机关电子档案移交进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统一的电子公文归档、交换与电子档案管理平台,实现馆室一体化管理。
第二章电子公文归档第七条电子公文归档是电子公文办理的重要组成环节。
机关应根据《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及有关档案法律法规、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电子公文归档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电子公文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电子公文管理办法
电子公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现电子公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集团公司电子公文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公司制发的非密级正式公文形成的电子数据、信息类情况报告、简报等形成的电子数据,通过公司网络办公系统传输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四条公司机关各部门和各项目(指挥)部要将电子公文的传输处理、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等工作纳入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从制度和管理上确保电子公文完整、真实、有效和安全。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公司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七条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0 —规定。
第二章电子公文的传输第八条电子公文的种类与纸质公文种类及行文规则相同。
电子公文的格式与纸质公文的格式除无印章外,亦应基本相同。
下载公文时,字体大小、每页行数、每行字数按照公文的排版要求执行,公文要素不能缺项。
电子公文印章以加密技术的应用规范待技术完善后,另行制定。
第九条公司网络办公系统行文种类分为行政文件、党委文件、纪委文件、工会文件和团委文件。
通过办公系统或电子邮件传输的正式电子公文,不得同时使用纸质文件下发,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第十条接收电子公文时应当对公文的传输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下载,对紧急公文应及时签收办理。
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传输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一条公司机关各部门、各项目(指挥)部应设专人掌握电子公文的收发、分办、传输、存贮、立卷和删除等专门知识和操作技能,做好电子公文的日常处理工作。
其他工作人员亦应熟练掌握办公系统网络各项功能及文字编辑技能。
—1 —第三章安全保密第十二条密级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海南省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WORD11页)
海南省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海南省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规范全省在海南省党政综合信息网与办公自动化系统处理公务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保障归档电子公文的安全和开发利用,根据国家标准GB/T18894-2002《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和国家档案局第6号令《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单位在海南省党政综合信息网、办公自动化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第六条各单位从电子公文产生时就要有严格的信息管理制度和严密的技术措施,对其实施超前管理。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七条归档电子公文应与其他载体和门类的档案第八条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档案局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与之相应的软件、背景信息和元数据一同归档,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性。
电子公文的保管期限,应按照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纸质档案保管期限划分,电子公文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的保管期限应当与内容信息的保管期限一致。
电子公文密级划分按照国家、省关于纸质文件密级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电子公文的机读目录上逐件标注涉密文件的标识。
第九条电子公文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档案部门进行逻辑归档,基本要求是:(一)依托海南省党政综合信息网络平台进行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的单位,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在“海南省电子公文归档管理系统”上进行,未上海南省党政综合信息网的单位,在本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上进行;(二)电子公文归档操作由形成部门完成;(三)归档完毕的电子公文要注明归档标识;(四)档案人员应会同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设定查询归档电子公文的权限;(五)归档电子公文的物理地址应指定在网络服务器上,服务器必须采取双机备份等可靠的备份措施。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14.07.31•【字号】浙档发〔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档发〔2014〕25号省直各单位:为规范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电子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浙委办〔2011〕26号)和国家档案局《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档发〔2012〕7号),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浙江省档案局2014年7月31日浙江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共享,根据《关于切实加强电子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浙委办〔2011〕26号)、《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档发〔2012〕7号)、《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工作规范》(浙档发〔2013〕23号)、《电子文件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GB/T 29194—2012)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省直各单位在管理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生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类的电子文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专指归档后的电子公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元数据,是指描述电子公文和电子档案内容、结构、背景和管理过程的数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实现文档一体化管理的省直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和单位档案室、省档案馆对电子档案的移交、接收与管理。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篇一:浙江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并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单位电子公文的归档与管理。
各单位在业务工作中所产生的业务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省直单位在管理过程中通过电子计算机生成、处理和存储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各单位应将电子公文归档管理纳入档案工作管理范围,明确职责,落实分管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条各单位档案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本机关文书承办部门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二)负责归档电子公文的接收、管理与开发利用;(三)对本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开发设计提出电子公文归档管理要求,确保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纳入办公自动化系统,并同步实施;(四)对所属单位及本系统开展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档案现代化管理知识,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五条各单位文书承办部门应做好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工作。
信息网络管理部门应做好电子公文运行及归档管理过程中的技术保障和数据备份工作,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电子公文归档坚持实行“双轨制”管理原则。
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参照关系。
第七条电子公文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密级的划分工作,参照国家关于纸质文件材料归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电子公文的归档方式可分为逻辑归档和物理归档。
逻辑归档一般应在电子公文办理完毕后即时完成,物理归档应按照纸质文件的规定即时或定期完成。
采取逻辑归档时,必须由办公自动化系统提供相应的功能,实行安全、规范操作。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9•【字号】延政办函〔2017〕130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函〔2017〕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延有关单位、市直有关企业:现将修订后的《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9日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全市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确保电子公文传输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陕西省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文日常运转的质量和效率,加快公文流转速度,确保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指示政令安全快速畅通,建设延安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
第二条该系统依托市网信办党政云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内网平台建设,用户覆盖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部分中省驻延单位和市直有关企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由延安市政府办公室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电子数据。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和打印等过程。
第四条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办理时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执行。
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不得使用延安市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传发。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和办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市网信办具体职责:(一)负责党政云数据中心内网设备和链路的建设和管理;(二)负责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规划建设、用户接入、运行管理和技术保障;(三)负责监督和保障整个系统网络安全和运行正常,负责协调解决使用单位出现的运行故障;(四)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保障单位的协调、考核和督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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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集团有限公司
电子公文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司协同办公平台作用,方便、快捷、高效地进行信息传递、沟通,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使各单位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公文是指各单位通过公司信息中心搭建的协同办公平台,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另外,各单位接收到上级单位、政府等外发送的的纸质文件要做为电子公文附近发送的,应自行扫描为电子文件。
电子公文必须含有公司认定的电子签章,可通过公司电子签章验证程序验证,如无或验证无效的将被视同无效的电子公文。
第三条电子公文传输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四条各单位办公室负责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运行管理与检查、技术维护及运行保障工作。
第五条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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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电子公文的有效性通过电子签章来判断,电子公文的有效性通过实物印章来判断。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六条电子公文的传输应当在公司“协同办公平台”上进行。
各单位按照平台命名规定,建立各自的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
第七条电子公文传输应当使用公司统一提供的“协同办公平台”。
第八条禁止各单位私自使用打印机打印电子公文。
特殊情况下需要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必须申请登记,备案后出具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
第九条电子公文传输平台所用密钥等密码设备应该按照保密要求管理:
(一)电子签章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正确使用,确保安全。
(二)各单位使用的“电子签章”由司办统一负责制发、颁发。
(三)职位变更等原因,需要更换管理人员,需向司办登记备案。
新的管理人员必须即刻更换所有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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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将拟报公文通过“协同办公平台”生成电子公文,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协同办公平台”发送至各单位。
第十一条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在24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发现问题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二条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件的完整性等审核后方可接收。
接收单位应在每日工作时间内登录公司内网,进行文件接收。
第十三条非正式公文的传输,应在司办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电子签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电子签章由司办统一制作、颁发及备案。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签章。
保管使用人不能正常保管和使用电子签章期间,应由单位负责人另行指定专门代理人妥善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签章,保管使用人更换时,应该更换密码。
第十六条电子签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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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安全保密
第十七条密级及密级以上公文不得使用电子公文传输。
第十八条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签章密码、密钥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九条公司电子公文是公司内部文件,未经单位负责人许可,严禁通过国际互联网向外界发送。
第二十条接收和发出的电子公文,应定期备份。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其他各单位收发的电子公文应当存放在各自单位内部指定的计算机上。
电子公文由各单位电子信息员严格管理,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删除、复制和打印。
第二十二条电子公文件的归档按照司办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的电子简报、信息等传输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司办通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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