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正式稿)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的高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杭州市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旨在通过规范施工行为和管理程序,保障施工工人和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背景和意义杭州市地处长江三角洲城市群核心区域,是我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
大量的建设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给城市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给施工安全带来了挑战。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成为了当务之急。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意义在于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持久稳定的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设施。
在施工过程中,很多施工工人面临着高空作业、危险机械操作等风险,安全管理的不严格可能导致工伤和事故的发生。
通过制定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可以规范施工行为,降低工伤事故的风险,从而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 法律适用范围和定义《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适用的范围,包括所有在杭州市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无论是国有、集体还是私人投资。
条例中对施工安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等关键术语做出了明确的定义,以确保条例的执行准确无误。
2.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在条例中被赋予了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有责任组织和实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并确保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
他们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安全设备,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和指导。
3. 工人的权益和安全要求《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人的权益和安全要求,包括合法的劳动保障权益、安全操作权益、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等。
施工单位必须确保工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培训。
4. 安全监督和责任追究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相关部门将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和城市建设进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包括建筑、市政、园林、桥梁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活动,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与保护现场周边的人员和财产免受损害。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的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助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考虑施工安全因素,提供合理的工程设计方案,确保施工的安全性。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要求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安全风险及防控措施,组织施工作业。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机具和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现场产生危险因素,如坠落、火灾、爆炸等。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罚则和附则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对于因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语本条例旨在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检举和投诉。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改)正文:----------------------------------------------------------------------------------------------------------------------------------------------------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储土地整理工程,但抢险救灾、居民住宅装修、农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最新版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最新版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最新版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储土地整理工程,但抢险救灾、居民住宅装修、农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安全生产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65038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65038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发文号:杭州市第11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发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10-11实施日期:2010-12-01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二、安全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实施。
2. 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施工场地的安全条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3.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配备专业的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4.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报告。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搭建安全防护网,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通道畅通。
2.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特点,划定安全警戒线,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3. 施工单位应当进行适当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方法等,并确保工人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确保工人个人防护。
5.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人的作业时间和工作量,避免疲劳作业导致的安全事故。
四、施工设备和材料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2.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施工设备使用的操作规程,确保工人正确操作设备。
3.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选择合格的施工材料,并及时检验和验收。
4.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材料进行分类存储,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施工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安全风险。
2.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3.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处理施工安全事故,及时补救损失,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六、施工安全监管1.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罚。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12-23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一款目的为了加强对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建设质量,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条例。
第二款依据本条例依据《建设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主管部门第一款主管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款职责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执法。
第四条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第一款职责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应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一款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应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技能,能够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款安全教育活动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安全设施与设备第一款安全设施的设置施工单位应根据具体的施工条件,合理设置安全设施,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二款安全设备的使用施工单位应选择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备和工具,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第一款安全通道和紧急疏散施工单位应设置合适的安全通道和紧急疏散通道,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二款施工现场的清洁与整理施工单位应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整洁,避免杂物、破碎物的堆放,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第八条监督检查第一款监督检查的方式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巡查、抽查、检查等方式,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杭州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概述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行为,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社会满意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杭州市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拆除等。
规定内容1.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在施工现场应保持环境卫生,清除垃圾和废弃物。
垃圾和废弃物应在规定区域内密闭、静置,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分类处置。
2.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施工现场应划分施工区域,施工区域内应按照规定摆放施工设备、材料和辅助工具,保证施工工序的有序进行。
未划定施工区域的情况下,施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区域进行施工。
3.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现场应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如搭建遮拦设施,覆盖出土、石材等,控制排放坑、沟、井内的水泥砂浆、油漆等工业污染,回收废弃物等。
4.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搭建安全网、安全护栏、安全平台等,配备安全帽、安全鞋、安全绳、安全绳锁等安全用具,对危险区域进行警示标识。
5.绿化保护施工现场应保护周围绿化,对施工期间生长较慢的树木、草坪等进行保护,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绿化设施。
6.噪音控制施工现场应进行噪音控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施工期间的噪音对周围人群的影响。
7.文明施工施工人员应向周边居民宣传文明施工意识,遵守社会公德,不随意扔烟蒂、垃圾等,保持文明礼貌,遵守交通规则等。
监管和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将被责令整改,并可能被处以相应罚款;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本规定是杭州市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应切实遵守规定,营造文明施工、绿色建设的良好环境。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安全优先。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施工前必须进行场地勘察,验收场地环境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施工单位要严格组织乌蒙施工个体工人的培训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三章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要合理编制施工计划,并根据计划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品。
第九条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条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施工结束后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要进行综合,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与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竣工工程进行安全交底,并保留相关资料不少于5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照。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工程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杭州市的建设工程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给施工人员、居民和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杭州市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本文将探讨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条例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人员面临着各种安全风险。
破坏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施工材料和设备的安全使用、工人个人安全保障等问题成为了施工管理的瓶颈。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旨在通过明确责任、加强监管、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等措施,有效防范和减少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事故,推动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1. 总则该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目标、原则和适用范围。
确定了各级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责任义务,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2. 安全准备工作《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落实的安全准备工作,包括组织编制施工安全管理规程、防范安全风险的评估和控制措施、安排施工安全培训等。
3.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该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前,必须组织编制施工方案,并在施工过程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工人的安全。
同时,规定了施工现场的管理要求和建设工程施工职业卫生的要求。
4. 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为了保证施工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该条例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
施工单位也应积极配合并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
5. 安全事故的处理。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4.30•【字号】市政府令第150号•【施行日期】2000.04.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任保兴二000年四月三十日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安监机构)负责施工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五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就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查询,有权向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
第八条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建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等各方必须积极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二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四条施工现场布置和防护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工程的特点和作业内容,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现场入场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持有效证件,必要时需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并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施工现场排水、照明和通风管理施工单位应合理布置排水、照明和通风设施,保障施工现场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第七条作业计划与组织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作业计划,并根据作业计划合理组织作业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八条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机械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条施工材料管理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材料进行分类、标识和储存,防止材料损坏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管理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经验。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监理人员职责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安全监督机构应承担对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处罚与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施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安全监督机构有权依法给予处罚,并对安全管理工作出色的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奖励。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的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8 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鸿铭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储土地整理工程,但抢险救灾、居民住宅装修、农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杭州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杭州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引言: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对于保障建筑工人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升杭州市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建筑工地事故的发生,杭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一、建筑工程承包商的责任作为建筑工程的承包商,必须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责任。
承包商应确保所有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培训,并确保他们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
同时,承包商还要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包括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并确保计划的有效执行。
二、建筑工地安全设施的要求建筑工地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包括围挡、警示标识、安全通道等。
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一定标准的,需要设置安全网或者安全封闭物,以保护行人和周边建筑物的安全。
三、高风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对于高风险作业,例如搭设脚手架、高空作业等,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管理。
承包商需要提供详细的操作规程,并确保作业人员熟知和遵守规程。
此外,还需要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以保障高风险作业的安全进行。
四、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来防范事故的发生。
例如,在起重设备使用时,必须设置专人进行指挥,并制定相应的信号指挥规范。
另外,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防止杂物堆放引发意外。
五、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与检查为了确保规定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实施,杭州市政府将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与检查。
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工地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于违反规定的施工单位,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结论:杭州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建筑工地的安全非常重要。
只有建筑工程各方共同遵守相关规定,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建筑工人和周边居民的安全。
杭州市政府也将持续加大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力度,推动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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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检举和投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检举和投诉,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与施工相关的水文、气象、地质、地下管线资料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管线产权单位对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架空线路实施迁移、改线、保护等措施。
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管线的现场监护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该费用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并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予以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九条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不低于费用总额百分之五十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先行拨付给施工单位。
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的,先行拨付的费用应当不低于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并予以书面反馈。
按要求暂时停止施工的工程项目需复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完成后,书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工申请,经其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复工。
第十一条桩基、深基坑、隧道等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做好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鉴定,并将安全鉴定资料提供给施工、监理等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指定其中一家承担施工工程量较大、施工时间较长、资质等级较高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履行相应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其他施工单位应当与指定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接受其协调管理。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满足施工安全规范要求。
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施工。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分别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部位,提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意见。
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和地基处理、深基坑开挖、降水施工条件论证,参加地基验槽、基础结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发现现场存在地质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工程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进行施工勘察。
施工现场监测数据发生异常及报警情况时,设计单位接报后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经费。
施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指派相应数量的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二个以上(含)工程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施工单位变更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添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发放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禁止作业人员使用已损坏或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并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指派专人监护。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围挡措施。
建筑工地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围挡不得低于2.1米。
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危险区域采取隔离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夜间施工时设置警示灯。
第二十一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对操作混凝土搅拌机、卷扬机、高处作业吊篮等机械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专业技术培训,其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可以自行培训,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培训。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外墙施工时不得采用吊绳或吊板的作业方式。
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过程中应当为吊篮内的施工人员设置独立的安全绳,超过有效标定期的吊篮安全锁应当经检测机构检测标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货用施工升降机作为提升高度超过三十米的垂直运输设备。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作业应当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出租、安装、使用的单位不得擅自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改造。
产权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
对达到规定评估使用年限的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检测评估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施工机械检测合格证明。
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单位,应当向承租方出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设备产权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并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建筑施工机械出租单位不得出租国家或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施工机械。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证照齐全的运输单位,并签订运输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遇台风、暴风雨、冰雪等天气时,施工单位应当对现场临时设施、起重机械、脚手架、围堰等重点部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遇前款恶劣天气及高温酷热天气时,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搭建的活动板房应当在三层以下。
因施工现场狭小需要搭建三层活动板房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向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现场禁止搭建四层以上(含)活动板房。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敷设用电线路,并确保现场各类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漏电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施工现场宿舍禁止使用煤气灶、煤油炉以及电取暖器、电炉等电器用具。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负责实施该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理职责,制止违规施工作业:(一)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和细则;(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三)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四)对深基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整体提升脚手架升降和高大支模架安装作业,实施巡视检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五)监督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