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孝道对汉代法制的影响
管窥汉代家族法中的孝
的阶 段 , 为接近孝 的本义 0另 一方面 是因为汉 的法律 制度在封 而爱 故乡直 至 爱国家 , 而使 以家庭 为基 础的 社会 、 较 , 从 国家稳 固和 建社 会前 期起着 承前启 后的作 用, 对后 世王朝 的法 律制度 有着深 有 力。 远 的影 响 , 家族 法 当然也 不例 外 。
性也 , 有祸 患犹 蒙死 而存 亡 , 爱 结于心 , 厚之至 也 , 虽 诚 仁 岂能违 的核 心乃 延续 父祖 的生命 。这 里 的生命 包含 了父 祖的 理想 和愿
之哉 ?’ 汉代 家族 法具 有典 型意义 。 ’ @ 望。 受此 思想影 响 , 代人 逐渐 形成 了“ 先王之 法服 不敢服 , 汉 非 非
关键 词 汉代 以 孝治 天下 家族 法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00-8-l 10 -522 1)828O 中图分类 号 : 9 9 D 2
“ 的规范 至始至 终统 治中国封 建社会 ,礼” 礼” “ 有政 治意义 上 体 。“ 只要 父亲 生存 , 儿子 的存 在就 隐在父 亲之 荫下等 于没有 。 的“ 尊尊 ” 和社会 意 义上 的“ 亲” 重 内涵。 亲 双 然而 , 作为社 会意 义 作为 其反 面 , 如果 父亲死 亡 , 子作 为不变 的代 替父亲 的存在 显 儿
处腰 斩 。 也可 见汉代 重孝 , 侧重 于政 治思想 和法 律规范 , 其对 仲舒 断之 日: 甲生 乙, 不能长 育 , 以乞丙 , 于义 已绝 矣 。 虽杖 甲 , 不 论 ,
明显受儒 家“ 慈孝 ” 观念 的制约 , 以慈 为前提 , 母不 慈, 孝 父 父与 子
孝道观念在西汉初期的发展及其影响
孝道观念在西汉初期的发展及其影响西汉建国初期,统治阶级从政治、经济、文化三方面发展孝道观念,加强思想建设,试图以此来巩固统治基础,稳定社会秩序,实现其长治久安。
孝道的发展对西汉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标签:西汉;孝道;影响孝道观念的产生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
商代甲骨文中“孝”字的出现,则标志着孝道观念的初步形成。
孝道观念经夏商周三代的发展,其内容到春秋战国时期已渐趋完善成熟。
《说文解字》中把“孝”的含意解释为:“善事父母者。
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
”[1]这既指明了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血缘亲情关系,又说明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的责任。
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孝道”指的是子孙事父母、事祖先的行为准则。
因此孝道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子孙事父母,对父母进行孝养;二是子孙事祖先,对先祖进行追孝、祭祀等。
西汉王朝是在秦末农民战争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
在西汉建国初期这样一个历史交叉的转型期,如何进行有效的统治成为当时迫切解决的问题。
统治阶级从社会现实出发,发展儒家孝道,试图以此稳定社会秩序,实现其统治的长治久安。
一、孝道在西汉建国初期的发展统治阶层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措施来发展儒家的孝道,不断扩大孝道观念的传播力度,使其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政治上:统治者亲身躬行树立孝行典范西汉建立后,高祖“五日一朝太公,如家人父子礼。
”[2]奉行孝道。
在高祖六年的时候,高祖尊太公为太上皇,公开下诏:“至亲,莫亲于父子,故父有天下传归于子,子有天下尊归于父,此人道之极也。
……今上尊太公曰太上皇。
”[3]这与楚汉战争时,项羽以烹太公威胁刘邦,而刘邦则要求“分杯羹”的行为截然不同。
究其原因则在于,刘邦从一介平民登上帝位,在统治未固、宗室秩序未定的时候,以“爱敬尽于事亲,而德教加于百姓,刑于四海。
盖天子之孝也。
”[4]之方式巩固帝位,不失为其统治的上策。
在此倡导下,皇族成员也都要尊亲敬老,为民间百姓做出表率。
刍议汉代的“孝治”
然在一定程 度上提 倡小农经济。但“ 黄老” 本质上是一种法 治精神 , 小农 者 大 力 提 倡 以血 缘 关 系 为 纽 带 的 “ ” 巩 固统 治 , 过 举 孝 廉 , 《 经 》 对 孝 来 通 把 孝 从 孝 成 经济保护不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和促进小 农经济健 康发展 , 客观 上要 求 作 为学 校 教 科 书和 大 力 优 抚 孝 子 的 政 策 , 而 使 “ ” 为 汉 王 朝 的 治 国 纲 改 维 以儒家的“ 、 ” 仁 孝 思想治 国。为什 么汉代 后来 “ 以孝 治天下 ”, 有“以仁 领。在社会发展 中确 实起到 了教 化 民众 , 良社会风 气 , 护社会 稳定 和 没 在 治天下 ” 呢?主要是 由汉代小农经济 的状 况和“ 孝” 仁、 自身的特 质决定 的。 巩 固统治 的作用 。但 由于孝是 一个 纯伦理观念 , 其发展 中又受到统治 者 无方 向的引导 , 民众盲从 和过 激 的行 为。在 其实践 过程 中不可 避 秦汉 时期是我 国封 建社会 小农经济 的初期 阶段 , 仁 、 ” “ 孝 作为治 国思想都 有 目的 、 源干伦理道德 , 但相对 “ ” 仁 来说 , 孝” “ 的范 畴更古老 , 孝 ” 是个纯 伦理 免地与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发生 了激 烈冲突 , “ 原 并严重 冲击 了法律 作为维护
若 既 想 使 同 姓 王 分 封 制 既 能 继 续 发 挥 “ 建 亲 戚 , 藩 屏 汉 ” 积 极 作 用 , 纪》 封 以 的 载惠 帝四年 ( 元前 1 1年 ) “ 公 9 , 春正月 , 举民孝悌 力田者复其身” 。孝悌 又 能 和 平 地 解 决 封 国 过 大 的 问 题 , 好 的 办 法 就 是 用 “ ” 其 笼 络 和 感 指子弟顺事父兄。文帝十二年 ( 最 孝 对 公元前 18年 ) 6 三月诏 :遣谒 者劳赐三老 、 “
汉文帝倡导的以孝治国:汉王朝的“孝文化”
汉文帝倡导的以孝治国:汉王朝的“孝文化”因为汉朝皇室宣传以“孝”治天下,目的当然是靠加强封建伦理道德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当时以“仁孝”为宣传主线的封建伦理道德逐渐成为系统(成熟),统治者认为在家里子女无条件地“孝”于父母,走入社会后自然无条件地“孝忠”于统治者,汉朝没有科举,考察人才也主要考察孝行,所以推荐人才做官叫“举孝廉”。
当然,汉初孝惠帝、孝文帝既自身践履孝道大义,又推廓至治国方略,开创了汉世“以孝治天下”的教化模式。
其中,尤其以孝文帝为最著,无论是从《大学》的修齐治平,还是从《孝经》的天子之孝来讲,文帝都完美的体现出传统孝道的精神所在。
正因为汉朝以“孝”治天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开创了一个强盛,且相对稳定长久的时代,所以后来的历朝历代,都拼了命地自认以“孝”治天下,或者更牛B的号称“以仁孝治天下”,虽然大部分画虎类犬,把国家整的乱七八糟,像那拉兰儿(慈禧),就被谥为“孝钦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寿恭钦献崇熙配天兴圣显皇后”真是倒足了胃口。
一句话,因为汉朝号称以“孝”治天下,所以死后,谥号前面均加一个“孝”字,以彰显大汉朝的功德。
汉文帝为母亲亲尝汤药,后来还被编进了24孝故事。
例如,除西汉开国皇帝刘邦和东汉开国皇帝刘秀外,汉代皇帝都以“孝”为谥号,称孝惠帝、孝文帝、孝武帝、孝昭帝等等,都表明了对朝廷的政治追求。
除此以外,西汉也把《孝经》列为各级各类学校必修课程,还创立了“举孝廉”的官吏选拔制度,把遵守、践行孝道与求爵取禄联系起来,这成为孝道社会化过程中最强劲的动力。
中国古代正史中最早专门记载孝子、孝义的大概应属于《后汉书》。
《后汉书》是南朝刘宋时期范晔(396~445年)所撰写。
在《史记》、《汉书》的基础上,此史书又向前发展了一步。
虽然没有用《孝子传》这一名称,但是三十九卷的《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为孝子专门作了传记。
这一卷专门记载了许多以孝子、孝义而有名声的人物。
汉安帝(107~125年在位)时候,汝南有一个叫薛包的,好学笃行,丧母,以至孝而有名声。
论“孝道”在中国古代刑事法律中的体现
论“孝道”在中国古代刑事法律中的体现作者:毕秋月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8年第06期摘要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灵魂。
几千年来,人们一向把孝道作为中国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之一。
因此,本文首先具体阐释和分析孝道在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及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影响;文章最后立足现实、反思历史,较为客观、公正的论述了古代孝道对我们当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
关键词孝道体现启示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1孝道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孝道对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有三方面的影响,分别为刑罚减免,刑罚加重和刑罚执行等。
首先,刑罚减免。
在中国古代,孝道要求子孙不能违背长辈的意愿,必须绝对服从长辈的命令。
长辈对子孙进行体罚和责骂都是合理的,其他人不能阻止,子孙也不能反抗长辈。
因此如果长辈对子孙实施了侵犯行为,在中国古代刑法中一般要减轻或者免除对长辈的处罚。
其次,刑罚加重。
如果一个犯罪行为中包含了违反孝道的内容,那么与不包含违反孝道的犯罪行为相比,它的刑罚应加重。
如果子孙“过失杀祖父母、父母者,流三千里。
”一般的过失杀人行为可根据案件的情况来判处刑罚,但是子孙对长辈的过失行为却是一律处流刑,前者刑罚明显的要比后者轻。
最后,刑罚执行。
国家制定了法律,就要去实施,对于违法犯罪的人就要执行刑罚。
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孝道也对之产生重要的影响。
某些朝代特准死囚在无子时允许妻子在狱中同宿,待其妻子怀孕后再执行死刑的规定。
2孝道与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在中国古代,孝道不仅与刑事实体法关系密切,和刑事诉讼制度也有很大联系。
第一,容忍制度。
《论语子路》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意思是说,儿子不去官府里告发父亲偷窃羊的行为才是正直的。
伦理上的“正直”也就是这里的孝。
“父子相隐”的思想到汉宣帝时形成了容隐制度。
第二,父祖告子孙的特别程序。
孝道中国传统法律的核心价值
孝道中国传统法律的核心价值孝道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而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具体体现。
本文将探讨孝道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核心价值,并解析其对社会的重要作用。
孝道,在中国传统价值观念中具有极高的地位和重要性。
孝道强调子女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在家庭中形成了尊老爱幼的良好风气。
而这种孝道也被融入到中国传统法律中,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之一。
中国传统法律中,孝道在家庭法律中体现得最为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这一条款的出发点正是孝道观念,倡导子女应尽自己的能力去照顾和扶助年迈的父母。
这不仅是一种法律责任,更是一种道德责任。
此外,在继承法律中,孝道亦扮演着重要角色。
中国传统法律倡导家族的继承,追溯至先祖。
而孝道观念能够促使后代子孙承担起对先祖的责任,保护家族的荣誉和传承。
在继承法律实践中,子女以尊老敬祖的态度继承先祖的财产,并根据孝道观念依法分配给父母或其他需要赡养的亲属。
这种传统观念在现代社会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它强调了家族责任与社会责任的统一。
孝道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也深刻影响了刑法理念。
中国古代谚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正体现了孝道在道德和法律中对个人生存和家族延续的重要性。
在中国古代,对于不孝之徒会给予严厉惩罚,甚至要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些刑罚不仅是一种法律制裁,更是一种道德教育,强调了孝道观念的重要性和不可违背性。
事实上,孝道不仅仅存在于传统法律中,也贯穿于现代法律实践。
比如,在中国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尽力照顾和赡养年迈的父母,若不履行赡养义务,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体现了孝道观念在现代社会法律中的延续和发展。
孝道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不仅是一种传统文化的表达,更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基石。
孝道观念的强调促使个体在社会中更加关注家庭和亲情,推动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
在具体实践中,孝道观念也影响着社会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范,引领着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浅析传统孝文化与法的融合与冲突
浅析传统孝文化与法的融合与冲突传统的孝文化与法律之间的融合与冲突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和讨论的话题。
传统孝文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尊敬和孝顺父母长辈,注重家庭和睦、亲情和谐的价值观念。
而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工具,规定了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现代社会里,孝文化和法律之间常常会出现冲突和矛盾,但也有融合和共存的可能。
传统孝文化与法律的融合可以体现在法律对孝文化的保护和弘扬方面。
孝文化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法律可以通过立法和司法手段,保护和维护孝文化的传统价值观念,并以此来规范社会行为。
我国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违背对父母不孝的,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不仅是对传统孝道的保护,也起到了预防和制约不孝行为的作用。
传统孝文化与法律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个人权利和社会规范之间的矛盾。
孝文化强调个人对家庭的忠诚和奉献,而法律则注重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两者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发生冲突。
一些家庭强调长辈的意见和决策,忽视了子女的个人权利和自主选择,这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侵犯了个人的权益。
孝文化追求过去的一些家族传统和规矩,而法律则需要适应社会的变革和发展,这也可能导致两者的冲突。
传统孝文化与法律之间也存在着一些相互融合的可能性。
传统孝文化倡导的亲情和谐、家庭和睦等价值观念符合法律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要求。
法律和社会道德在许多方面都强调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睦,这与孝文化的价值观是一致的。
现代法律也在融入了一些孝文化的元素,以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威慑力。
一些法律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义务、赡养老人的责任等,与传统孝道是一致的。
在解决传统孝文化与法律冲突的问题上,需要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社会和法律应该尊重和保护传统孝文化,使其得以传承和发展。
这可以通过教育和宣传来加强对孝文化的理解和认同,以及弘扬孝道的正面价值观念。
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规范和制约家庭关系,确保个人权利得到保护。
论“孝道”在中国古代刑事法律中的体现
论“孝道”在中国古代刑事法律中的体现毕秋月(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灵魂。
几千年来,人们一向把孝道作为中国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之一。
因此,本文首先具体阐释和分析孝道在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及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影响;文章最后立足现实、反思历史,较为客观、公正的论述了古代孝道对我们当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
关键词孝道体现启示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1孝道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孝道对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有三方面的影响,分别为刑罚减免,刑罚加重和刑罚执行等。
首先,刑罚减免。
在中国古代,孝道要求子孙不能违背长辈的意愿,必须绝对服从长辈的命令。
长辈对子孙进行体罚和责骂都是合理的,其他人不能阻止,子孙也不能反抗长辈。
因此如果长辈对子孙实施了侵犯行为,在中国古代刑法中一般要减轻或者免除对长辈的处罚。
其次,刑罚加重。
如果一个犯罪行为中包含了违反孝道的内容,那么与不包含违反孝道的犯罪行为相比,它的刑罚应加重。
如果子孙“过失杀祖父母、父母者,流三千里。
”一般的过失杀人行为可根据案件的情况来判处刑罚,但是子孙对长辈的过失行为却是一律处流刑,前者刑罚明显的要比后者轻。
最后,刑罚执行。
国家制定了法律,就要去实施,对于违法犯罪的人就要执行刑罚。
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孝道也对之产生重要的影响。
某些朝代特准死囚在无子时允许妻子在狱中同宿,待其妻子怀孕后再执行死刑的规定。
2孝道与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在中国古代,孝道不仅与刑事实体法关系密切,和刑事诉讼制度也有很大联系。
第一,容忍制度。
《论语子路》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意思是说,儿子不去官府里告发父亲偷窃羊的行为才是正直的。
伦理上的“正直”也就是这里的孝。
“父子相隐”的思想到汉宣帝时形成了容隐制度。
第二,父祖告子孙的特别程序。
浅析传统孝文化与法的融合与冲突
浅析传统孝文化与法的融合与冲突传统孝文化是中国特有的文化传统,强调孝敬父母、尊重长辈的价值观念与行为规范。
而法律是社会的规范和制度,是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的,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现实生活中,传统孝文化与法律之间常常会出现融合和冲突的情况。
传统孝文化与法律的融合体现在法律对孝敬父母和尊重长辈的保护方面。
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关家庭法律的规定,强调了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和尊重长辈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而《民法总则》也对尊重长辈等进行了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传统孝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并形成了一种法律和道德的双重约束。
传统孝文化与法律的冲突体现在法律规定与传统习俗之间的矛盾。
由于中国传统孝文化的影响,一些地区还存在着养老金缺口较大、子女不愿意将老人送到养老院等现象。
而中国的法律规定中,养老金缺口由子女和孙子女共同负责,并养老院作为现代社会对老人的一种保障机构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导致了传统孝文化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引发了一定的社会问题。
传统孝文化与法律的冲突还表现在几个方面。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传统孝文化可能导致道德与法律的判断产生分歧。
在一些家庭中,由于遵循“以家压法”的观念,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往往被视为家务事,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就需要公民和社会各界明确识别和传播法律的权威性,以使传统孝文化不再与法律相冲突。
传统孝文化强调的家族利益与法律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之间可能产生冲突。
传统上,家族利益往往高于个人权益,如果法律保护更加注重个人权益的话,可能会引发与传统孝文化的冲突。
法律在制定时需要兼顾个人权益与家族利益,在具体执行时也需要权衡个人和家庭的利益。
传统孝文化与法律的融合与冲突是一个复杂而多维度的问题。
在融合中,传统孝文化愿景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互促进,共同构建了社会规范和道德约束体系。
在冲突中,传统孝文化与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会导致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
中国古代传统孝道中的法文化
2023-11-07
目录
• 引言 • 中国古代传统孝道概述 • 中国古代传统孝道中的法文化 • 中国古代传统孝道中法文化的特
点
目录
• 中国古代传统孝道中法文化的现 代意义与价值
• 结论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孝道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 成部分,具有深厚的历史和文化
孝道在刑法中的体现反映了古 代社会对孝道的重视。
孝道在民法中的体现
古代民法中规定了许多与孝道 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如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子女 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
孝道在民法中的体现保障了家 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
孝道在行政法中的体现
古代行政法中规定了许多与孝道相关的政策和管理措施。 如对孝顺父母的官员给予奖励,对不孝顺父母的人进行惩罚等。
因素。
03
孝道与法律的冲突
尽管孝道与法律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但两者之间也存在一些冲突,
例如在处理子女对父母的犯罪行为时,往往会产生法律与孝道之间的
矛盾。
孝道在法律实践中的体现
优先照顾家族利益
在古代中国,家族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法律实践往往会优先照顾 家族利益,例如在处理遗产继承等问题时。
对父母犯罪行为的特殊处理
以孝为本的法律价值观
孝道是古代法律价 值观的核心,强调 尊敬和关爱父母。
以孝为本的法律价 值观维护了封建社 会的稳定和秩序。
孝道观念渗透到法 律制定和实施中, 成为评价人们行为 的重要标准。
孝道在刑法中的体现
古代刑法中规定了许多与孝道 相关的罪名和刑罚。
如“不孝罪”等罪名,对不孝 顺父母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孝道强调家族的整体性和荣誉感,子女应该 为家族的荣誉和形象负责,保持家族的优良 传统和文化传承。
孝道与西汉法制
race;The
well farmland system then
maintains the nutrient of this form of governmental life.However,since east Zhou
Dynasty,the feudal system collapses gradually,and the social organization also
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在汉代,统治阶级也充分认识到:“知子者贤父。知 臣者明君;子不肖则家亡,臣不忠则国乱;国乱不可以安也,家亡不可以全也。” 因此,出现了“以孝治天下”的局面。除了非常注重孝道教育之外,还将孝道精
神作为立法的思想依据,并体现在法制的方方面面。其次,从家庭史的角度看:
战国以前的家庭聚族而居,血缘关系浓重遗存。战国中叶以后,在战争的冲击下, 聚族而居裂变为一个个“五口之家、八口之家”的个体小家庭,社会基础发生了 重大变化。秦始阜统一天下以后,六国地区通行的父子兄弟同居已经少见了。同
地规定在周礼中。其中最重要的是宗法制、分封制和因实行分封制而连带产生的
井田制度。具体而言,在社会方面是宗法制度,政治方面是分封制,经济方面是 井田。三者相辅相成,构成一体。其中 使国家从天子起到士,合成一个大家族 宗法制度是为了消弥承继的纠纷,并促 分封制度使亲疏大小不同的封国进行相
互牵制,分守“王土”,做王室的屏藩, 并形成大民族的意识;井田制度则是维 持这政体生命的养分。通过抽取贡税,支付诸侯卿大夫爵禄。然而,自东周以后,
a
nation to synthesize
a
big household from the
Emperor
to n
normal person;The land
孝治对两汉制度的影响
孝治对两汉制度的影响关键词:孝治;制度;养老;教育一、孝治影响下的官员任用制度孝治对于汉代官吏任用的最大影响,便是形成了以德行来判断人才的察举制度,尤其使指举孝廉一科,而察举制度当源于秦代的任人法。
秦代已存有任人之制,且保举者必须负保举之责。
但汉代察举制的真正形成当与汉高帝十一年二月所下的《求贤诏》有关,此诏书中指定了需要的人才(贤士大夫)但没有明确的选举科目,并要求诸侯王及郡守必须善尽职责,若有贤才却没有推举则问罪,又规定年老残疾者不列入考虑;之后在汉文帝二年下诏,要求地方察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补不足。
汉文帝十五年,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之士参加对策,此次被举者百余人参加对策,并根据等第授予官职。
这两次在文帝朝诏举贤良方正之士只是偶发性质的政策,其没有明确规定荐举期限、人数,也没有明确的荐举标准和规范的荐举程序,但确可见汉代选拔人才制度的逐渐成熟。
武帝建元元年,又有一次诏令求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
《汉书·武帝纪》记载: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
丞相绾奏:“所举贤良,或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奏可。
此次最重要的内容便是显现出武帝开始排除各家的言论,逐渐走向独尊儒术之路。
至于察举制的真正确立则是在元光元年十一月,下诏要求郡国举孝廉为代表,此即《汉书·武帝纪》所载的:“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
”而颜师古针对孝廉做了以下的批注:孝谓善事父母者。
廉谓清洁有廉隅者。
此次明确规定了郡国必须选举的人数,并确立了孝廉科的成立,故可说察举制的正式建立了。
然而举孝廉之制度虽然已经形成,但执行的成效却未为武帝所满意,故武帝于元朔元年十一月下诏,要求严格执行举孝廉的工作《汉书?武帝纪》:今诏书昭先帝圣绪,令二千石举孝廉,所以化元元,移风易俗也。
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
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
此后,察举孝廉的制度才成为汉代任官制度最常用的途径。
浅析传统孝文化与法的融合与冲突
浅析传统孝文化与法的融合与冲突传统孝文化与法的融合与冲突是一个历史和现实的问题。
在古代社会,孝道是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在家庭过程中,孝敬父母是每个人的职责和义务。
孝文化一度被认为是中国文化的核心之一,它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联系和尊敬的价值。
然而,现代社会中,随着法律的出现和发展,孝文化与法律之间也出现了许多融合和冲突的情况。
首先,孝文化和法律之间的融合是必然的。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而孝道是个人行为的一部分。
因此,孝道作为社会治理的一部分,在现实中必须与法律相适应。
在家庭法律中,例如《儿女法》,孝敬父母的义务和责任被规定并强制执行。
这种法律规定落实了传统孝文化的核心意义,使孝道成为一种实践,而不是一种理念。
然而,孝文化和法律之间的冲突也是普遍存在的。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孝敬父母与个人生活自主权发生冲突。
例如,孩子可能希望出国留学,但父母需要他们留在家乡照顾老人。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移民权与孝敬父母之间的权衡,而这可能导致个人选择遭受限制。
此外,孝文化与法律之间的另一个冲突是,在某些情况下,家庭中的孝敬可能成为对外部社会的冲突。
例如,在某些地方,为了孝敬父母,儿子可能必须放弃他的工作和个人发展机会,使他的个人理想和家庭责任之间产生冲突。
如果这种情况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这意味着孝道与社会责任之间存在冲突,这需要解决。
总之,孝文化和法律之间的融合与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如何使传统文化与法律规定相适应。
我们也需要注意权衡家庭孝敬与个人自由之间的权衡,并避免将家庭责任与社会责任分开。
浅析传统孝文化与法的融合与冲突
浅析传统孝文化与法的融合与冲突传统孝文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家庭观念、孝道伦理、家族关系等多个方面。
而法律则是社会规范的具体体现,旨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利益。
在传统孝文化和法律之间存在着融合与冲突的关系,下面将对此进行浅析。
传统孝文化和法律的融合是有可能的。
传统孝道强调尊敬父母、孝敬长辈,而法律也规定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和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
这一方面体现了传统孝文化对家庭关系的重视,也体现了法律对家庭伦理的尊重。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子女有养育父母的义务,这与传统孝文化的要求是一致的。
传统孝文化和法律也存在着冲突。
一方面,传统孝文化强调子女对父母的尊敬和服从,但在某些情况下,父母的行为可能违反法律规定,例如虐待子女。
这时,子女作为被虐待者有权利寻求法律保护,这就与传统孝文化中对父母的服从有所冲突。
一些法律规定可能与传统孝文化的要求相悖。
一些地方实施的“单独二孩”政策,允许夫妻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但对于传统讲究“财富传承”的家庭来说,这可能会导致对孩子们的选择有所困扰,因为他们可能更注重后代的传宗接代。
传统孝文化和法律的融合需要平衡考量。
一方面,法律要尊重和保护传统孝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例如鼓励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亲情和尊重长辈等。
传统孝文化也要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与法律相容并融合进去。
将传统孝道转化为法律规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传统孝文化与法律的融合。
传统孝文化和法律之间既存在融合的可能性,也存在一定的冲突。
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应该注重传统孝文化和法律的平衡和调和,既保留传统文化的优秀传统,又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浅析传统孝文化与法的融合与冲突
浅析传统孝文化与法的融合与冲突孝道文化是中国传统的重要价值观之一,几千年来始终贯穿于中国人的思想中。
孝道所强调的是子女对父母的尊敬、关爱和孝顺,这种传统孝道文化深刻影响了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在现代社会中,传统的孝道文化难免会面临一些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问题,因此需要对传统孝道文化与法律规定的融合与冲突展开深入探讨。
传统孝道文化强调子女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并为父母着想。
在孝顺的方式上,可能会出现一些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
传统孝道强调尽孝顺父母,甚至要放弃自己的发展机会,长时间陪伴在父母身边照顾他们。
但是在法律规定中,子女也有自己的生活和发展,他们有权利追求自己的事业和幸福。
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孝道文化和法律规定产生了冲突。
在实际生活中,传统孝道文化与法律规定的融合和冲突也会表现在财产继承上。
传统孝道文化中,子女要尽孝顺父母,对父母的养老负担和财产分配有很大的责任。
在法律规定中,财产继承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的,子女不一定能够继承全部的遗产。
这就可能导致在父母去世后,子女之间产生财产继承的矛盾和冲突。
传统孝道文化与法律规定的融合和冲突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需要有清醒的认识和深入的思考,才能找到解决的办法。
需要加强对传统孝道文化和法律规定的宣传和培育。
传统孝道文化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应当在社会文化中加强对传统孝道文化的宣传和培育,增强人们对孝道文化的认同和尊重。
也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让人们了解法律规定对孝道文化的裨益和限制,从而能够更好地履行孝道,也更好地遵守法律。
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传统孝道文化的传承。
在现阶段,我们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来保护传统孝道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通过立法来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孝道可以更好地在法治的保护下得以实现。
需要在社会层面上加强对孝道文化和法律规定的融合和冲突的研究。
浅析中国传统孝亲文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2]张珵.现行监护制度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作用分析[J].
对少儿群体的保护,更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良善”“人性”的重要 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6).
体现。总而言之,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民法总则》多项条款都有
[3]陈颖婷《.民法总则》有助改变未成年人保护现状[N].上海
河北
普法·交流
HEBEINONGJI
农机
摘 要:孝亲文化承载着历史,包含着民众的广泛共识,使得社会成员依照此种价值尺度进行一定的行为抉择,影响着 法律实施成果。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包含着孝亲文化, “孝”对法治的影响一直也是一个热门话题,解决好孝亲文化与法律的关 系对于社会的和谐、法治的繁荣都具有重要意义。探究孝亲文化的两面性是第一手准备,其次要看到孝亲文化的两面性是如 何影响法治建设的,最后要做到去粗取精,将孝亲文化与法律完美地融合在一起。
向:民商法学。
度的刑罚。
者,无法用言语表达自身的需求与喜怒哀乐,更需要法律来给予 现着以人为本的社会大环境下的人文关怀和人性之光。
坚实强硬的保护。这表示,权利保护不仅从生至死,甚至包括母
关键词:孝亲文化;文化革新;法治建设
浅析中国传统孝亲文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孟原玉
1传统孝亲文化与古代法律
养老问题放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上,比如:高龄且无子女的老人
1.1古代法律中对社会养老制度的规定
到市场上做小贩谋生的,可以免除其租税,其中,更是允许老人
春秋战国是中华文明史中最动乱的时代之一,在此期间虽 开酒肆买卖作为国家专卖品的酒水。
老者的两个后代可减免赋税徭役;对于 90岁以上老者的全家可 的处级干部相媲美,由此,我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汉朝的七
孝治对两汉法律的影响及其流弊
孝治对两汉法律的影响及其流弊作者:杨楠来源:《广东蚕业》 2018年第5期摘要汉代以孝治天下,孝治作为汉代的时代特色深刻的体现在汉代生活的方方面面。
尤其体现在其与法律的关系上,有相当多的法令是以孝为出发点的,而且在真正执行法过程中也有因为孝而改变或放宽判决的标准的案例存在。
汉代行孝治虽然使在忠孝观念的支持下,得到稳定政权,但孝治也有一些流弊出现,这些流弊是由制度的缺陷与偏激的思想产生。
关键词孝治;法律;流弊中图分类号:D691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2095-1205(2018)05-137-011 孝治对两汉法律的影响1.1不孝罪汉代不孝罪的订立可说是接续秦制而来,在秦代对于不孝罪的判定依照不同的程度可分为弃市、黥面、流放等。
凡是犯了不孝罪最严重的情况是被判弃市,其次则是黥面发为城旦舂,但就实际案例来看,并没有找到被判黥面的案例,所见的不孝罪皆是以处死结案,而处死也有不同的死法,由案例中可见较为严重的死刑便是磔刑,其余皆以弃市定案。
因此可推论,汉代犯不孝罪时大多数的情况皆是被判弃市,这响应到汉代对《孝经·五刑章》中“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思想的重视。
1.2殴辱王杖主依据《王杖十简》与《王杖诏书令》册的记载,汉律中对于殴辱王杖主者是处以大逆不道罪,而犯了逆不道罪者则处以弃市。
由于王杖是皇帝所授与年七十以上之老者,故若殴辱王杖主则等同于对皇帝不敬,亦即犯了大逆不道之罪,而大逆不道之罪是唯一死刑,由此可知,国家是希望能藉由重法,使人民习惯于尊敬老者,已达到尊老养老的目的,终极目标即为,使天下之老者皆能够得到尊敬与供养,也就是实现孝治。
1.3为亲者隐亲情是人的天性,而父子等血亲之间的关系更是一般感情无法取代的,故汉代立法时有顾虑到亲情这一点,从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五月所下诏书来看:子女与父母、夫妻、祖孙间皆可互相掩盖过错,而不连坐受罚。
相对于为亲者隐瞒罪行,若是告发或诬告父母则须被判不孝,这是在讨论不孝罪时便已经提到的。
浅析孝对古代法制的渗透
浅析孝对古代法制的渗透摘要: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上下五千年文化源远流长,关于孝的起源也甚早。
氏族社会晚期的孝的内涵还仅停留在宗教意义上;而后西周的宗法制赋予孝重大的使命,以维护宗法统治,这一时期的孝开始主要是伦理意义层面上的;春秋时孔子把仁与孝、孝与政治有机地联系起来,为孝道政治法律化做了铺垫;随着儒家思想被确立为正统思想,孝道思想被发展推至政治高度的,对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进行渗透,在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诉讼法都有体现,成为维护家国同构封建统治的工具。
关键词:孝观念;孝道;家国同构;封建统治一、从孝观念到孝治目前一般认为,孝最早产生于氏族社会晚期的父系氏族时代,此时孝的内涵还仅停留在宗教意义上。
直到文字出现,在殷商甲骨文的卜辞中我们发现了孝字的最初记载:其上部是个老人,弯腰弓背,下部是个孩子,伸出双手托住老人,这是孝字的最初形态。
古代先民祭祀活动的主要对象一是祭天二是祭祖,祭祀的仪式逐渐演化成了礼,而祭祀的内容则体现了孝。
而后西周的宗法制对孝文化的形成有重大影响,宗法制赋予孝重大的使命,即使其成为维护宗法统治的重要手段。
这一时期的孝开始主要是伦理意义层面上的,而将孝发展推至政治领域的,我们不得不提及孔子。
及至春秋,孔子用仁的思想对西周以来的孝进行了补充发展,强调孝不仅仅指对父母物质层面的养,还应包括精神层面的敬。
如果子女只在物质上对父母有所供养,但内心毫无敬重,只是履行义务,孔子认为算不上孝,他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
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1]此外,他认为如果一个人能够做到孝,那么就不会犯上作乱,进而也就可以做到忠君爱国,这样社会秩序就可以安定。
孔子把仁与孝、孝与政治有机地联系起来,为孝道政治法律化做了铺垫。
此时,孝之政治化还尚处于理论阶段。
到了汉代,董仲舒提出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学说,子女必须无条件的顺从父命,使得孝道纲常化、绝对化,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
古代孝对司法的影响
收稿日期:2005-12-05 作者简介:马韶青(1978—),女,山西太原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史学。
①意为:那些罪大恶极者,亦是不孝不友之人。
应当迅速按照我们(周)文王所制订的刑法,对他们严惩不贷。
②《孝经·五刑章》,载于《十三经注疏》,清阮元校刻本,中华书局影印,1980年第一版。
③《何承天传》云:“母告子不孝,欲杀者许之。
”注云:“谓违犯教令,敬恭有亏,父母欲杀皆许之”(《宋书》六四,沈约撰,中华书局,1974年校点本)。
④《唐律疏议·斗讼》,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
⑤除非遇到特旨恩赦或减等发落,询明犯亲,才有释放的机会。
⑥历史上如希腊人、希伯来人、阿拉伯人、印度人,都允许复仇。
古代日本在法律上许可复仇,并有若干限制。
英国在十世纪时,意大利一直到十六七世纪时还有此风。
⑦《周礼·地方司徒》,调人云:“父兄之仇皆使之远避以和难,不避则报之。
杀人复仇而人又反杀者,使邦国交仇之。
仇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弗仇。
”第21卷第2期2006年6月 柳 州 师 专 学 报J o u r n a l o f L i u z h o u T e a c h e r s C o l l e g e V o l .21N o .2J u n e 2006古代孝对司法的影响马韶青(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摘 要:在中国古代,作为家庭规范、社会规范、治国方略的“孝”对司法具有重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对子孙复仇的原宥;二是子孙侵犯父祖的刑罚加重主义;三是父母为了子孙气忿自尽,子孙也得承担逼死父母的责任。
关键词:古代法律;孝;复仇;侵犯父祖中图分类号:D 9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20(2006)02-0122-03 孝道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与古代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结构紧密相关。
它从家庭规范延伸到社会规范,进而延伸到治国的方略,把父权和君权联系起来,成为统治者治理国家的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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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说法 , 但这时并没有谈到具体的措施 。到了汉 代, 实践 了“ 以孝治天下 ”孝 的精神亦渗透在其 , 法律制度 中。纵观汉代 的立法和司法 , 我们不难 发现 , 从立法 的指导思想到法律条文 的内容再到
司法的领域中, 无处不体现着孝的精神和要求。
一
、
法律 思想 方面 :汉律 以孝道 思想
20 0 9年 6月
翟芳: 浅谈 孝道 对汉代 法制的影响
5 3
的实现 。《 周书 ・ 康诰》 记载 :元恶大憝 , “ 矧惟不孝 不友。 子弗祗服厥父事 , 大伤厥考心。 后来的历 ”
代统治者无不继承这一做法 , “ 将 不孝罪 ” 列为 十
惰其 四支 , 不顾父母 之养 , 不孝也 ; 一 博弈好饮
于事亲 , 中于事君 , 终于立身 。” 据此 , 人子的承欢 色笑 , 事君尽忠 , 以至立身行道 , 无非尽孝 。虽有 贵贱之分 , 职守之别 , 但孝无二致 。所以孝经又 说 : 敬 尽 于 事 亲 , 德 教 加 于 百 姓 , 于 四海 , 爱 而 刑 盖天子之孝也。富贵不离其身 , 然后能保其社稷 而 和其 民人 。 诸侯 之孝 也 。 盖 能守其 宗庙 , 盖卿 大 夫之孝也 。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 同, 资于事父 以 事君而敬 同。故母取其爱 , 而君取其敬 , 兼之者 , 父也 。故 以孝事君则忠 , 以敬事 长则顺 , 忠顺不 失, 以事其上 , 然后能保其禄位而守其祭祀 , 盖士 之孝也。用天之道 , 分地之利 , 谨身节用 , 以养父 母 , 庶 人 之 孝 也 。 由此 看来 , 天 子 一 直 到 庶 此 从 人, 凡修身治人的大道理 , 莫不以孝为主。 值 得 注 意 的是 , 道一 出现 就 与法 制 结下 不 孝 解之缘。据《 吕氏春秋》 引佚《 商书》 “ :刑三百 , 罪
说明: , 孝 善事父母者。(说文》 孝利亲也 。 《 《 ) (墨 子》孝 , ) 文之本也 。 《 ( 国语 ・ 周语》 孝 , ) 礼之始也 。 (左传 ・ 《 文公二年 》早在 《 ) 吕氏春秋 ・ 孝行览 》 中
就 已经 提 出 了“ 谨 孝 道 , 王 之所 以治 天 下也 ” 笃 先
酒, 不顾父母之养 , 二不孝也 ; 好货财 , 私妻子 , 不 顾父母之 养 , 三不孝 也 ; 从耳 目之欲 , 以为父母 戮, 四不孝也 ; 好勇斗狠 , 以危父母 , 五不孝也。其 中的三不孝 , 反映 了当时的社会状况 , 即子女都 争取经济等诸方 面的独立 , 不顾父母之养 , 是社 会 的大趋势 。并且秦在立法上还加 以鼓励 , 支持
原本承袭 秦律而来 的法家 的普遍性法律原则 的
立法 指导 思想 。
孝是百行之首 , 是宗法的家族社会 的基本伦 理。孔子对曾子说 :夫孝德之本也 , “ 教之所 由生
收稿 日期 :0 9 0 -1 2 0 -30
作者简 介 : 翟芳 (9 9 )女 , 17 . , 河南内黄人 , 在读 博士研 究生, 究方向为 法律文化。 研
也 。” 儒家把孝看得特别重要 。所 以他们首先教 孝 , 以伦理政治 , 且 忠孝一贯 , 为其 大本 , 故事亲 事 君 , 本 于孝 , 有 始终 次序 之 差 。如 孝 经说 : 一 仅 “ 身体 发 肤 , 之父 母 , 受 不敢 毁 伤 , 之始 也 ; 身 孝 立
行 道 , 名 于后世 , 扬 以显父母 , 之终也 。夫孝 , 孝 始
V0.1 No 2 1 9 .
Jn 20 u.09
浅谈孝道对 汉代 法制的影 响
翟 芳
( 华东 政法 大学 法律 学 院 , 海 20 4 上 00 2)
[ 摘要 】 汉代 出现 法律儒 家化的趋势, 以孝入律是 汉代法律 儒家化的一个 重要表现。 汉代法律从 立法的指导思
想到法律条 文的 内 容再 到司法领域 中, 无处不体现着孝道 的精神和要求。汉代 的立法 以儒家的等差性的孝道 思想为指导思想。 汉律对于违反孝道 的行为要处以刑罚制裁 , 不孝 罪作 了很 多明确规定 。 对 孝道 还渗透到行政
母 的文献 。如 :肇牵车牛 , “ 远服贾用 , 也开始 以儒
家的等差性的孝道思想 为指导思想 , 从而代替 了
母 。”《 ( 尚书 ・ 酒诰》 “ ) 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 (诗经 ・ 《 齐风 ・ 山》 “ 南 ) 将仲子兮 , 无逾我里 , 无折 我树杞 。岂敢爱之 , 畏我父母 。仲可怀也 , 父母之 言亦可畏也。”《 (诗经 ・ 郑风 ・ 将仲子》而更重要 ) 的是 , 西周统治者通过法律手段保障“ 的道德 孝”
汉代 出现法 律 儒 家 化 的趋 势 : 家 的 “ ” 儒 礼 所
确定的社会准则被吸收进法典之中。儒家所倡导 的礼 的精神 甚 至是 礼 的具 体规 范 , 直 接被 写 进 都 法典 , 与法律融合在一起。可以说 , 汉代法律成为 兼容 儒家 思想 与法 家学 说 的混合 物 。汉代 以孝 入 律是其 法 律儒 家化 特 色 的一个重要 表 现 。 对 于孝 的涵 义 和作 用地 位 , 中国古籍 有 很 多
法领域 。在 司法领域 中, 对于具体案件 的审判 , 多按 照孝道 的精神 来结案, 也 而并非单纯依照法律条文办事。 关键词 】 ; 孝 汉代法制 ; 法律儒家化 ; 以孝入律 [ 中图分类号 ] F 3 D 0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0 84 3 (0 9 0 -0 20 10 .6 0 20 )2 05 .4
为 立 法 指 导 思 想
汉代统治者 为了巩 固新生的政权 , 提倡通过 践行孝道来调整个体小家庭的内部关 系 , 并进而 达到 稳 固整个 社 会秩 序 的 目的 。尊 崇孝 道逐 渐成
莫重于不孝” 在《 。 尚书》《 、诗经》 等反映西周思 想 文 化 的 主要典 籍 中 , 我们 发 现 不 少关 于孝 敬 父
故以学事君则忠以敬事长则j咽忠顺不发现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到法律条文的内容再到失以事其上然后能保其糠位而守其祭祀蘸士司法的领域中无处不体现着孝的精神和要求
第 1 第 2期 9卷
20 09年 6月
甘肃 广播 电视 大学 学报
J u n l fGa s do & T Un v riy o r a n u Ra i o V ie 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