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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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大连理工大学 网络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自建)

大连理工大学 网络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自建)

网络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我校网络高等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网络高等教育的教学特点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和注册第一条按教育部规定,招收网络高等教育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的相应学历条件报名入学(含免试入学)。

严禁非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不具有同等学力者取得专科入学资格;严禁未获得高等专科毕业证书者取得专科升本科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生入学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等关键信息应与报名档案(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一致。

第三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并进行网上注册。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费、注册者,须事先向当地学习中心提交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明。

无故逾期不能缴费且未进行网上注册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录取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费用并提交个人报名档案后,学院将录取新生数据等资料提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审核者将被注册并取得正式学籍,未通过审核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手续者,或在报名时提供假证件、假证明者,无论何时被查出,均予以取消学籍处理,追回各种录取及学习证件并取消其有效性,所交各项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学院允许学生对处理意见提出申诉,按照《网络高等教育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历认证。

在报考时进行学历认证的学生,符合规定的,学院予以一定的补贴[标注一]。

第六条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的学制均为2.5年,最短毕业期限为2.5年,最长毕业期限为4年。

第七条每学期初,学生不论是否选修本学期课程,均须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学籍状态确认手续,并进行注册。

注册方式为网上注册。

学生在读期间,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向学习中心说明情况,否则所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0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书面证明向所在学部、学院(部)请假,所在学部、学院(部)上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

因病不能按期报到,应附医院的证明;其它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附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的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自规定报到之日起算)。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发给研究生证。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在入学后三个月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研究生可根据培养计划,结合自己入学前的课程学习和自学情况对某门课程提出免修。

凡下列情况可办理免修:1、入学前曾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并与在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成绩合格,从取得成绩开始到申请免修相隔时间不超过四年,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批准后方可免修,并承认其学分。

2、研究生可申请英语免修,申请者在入学后提出免修申请,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后,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英语公共课免修:(1)TOEFL成绩不低于90分者(2年内有效,以考试日计算,下同);(2)雅思成绩不低于6.5分者(2年内有效);(3)GRE成绩不低于1200分者(2年内有效);(4)GMAT成绩不低于700分者(2年内有效);(5)WSK(PETS5)、剑桥商务英语证书考试(BEC)中级考试合格者(2年内有效);(6)本科或硕士阶段为英语专业,已通过专业八级考试,现攻读非英语专业的更高学位者;(7)在国外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英语国家或地区)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得本科以上(含)学位者(须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本科生学制分为四年或五年。

本科转专科毕业,学制为三年。

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3至6学年;五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4至7学年;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学生修业期限以一学期为单位计。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管理由学生处负责,入学三个月之后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与各学院(系)共同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入学1.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校方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面申请,经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后,可以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是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取得该课程的成绩。

学院(系)教务员应当及时将批准免听课的学生名单送交有关课程的主讲教师。

未申请免听而不上课的学生,主讲教师根据实际情况按《大连理工大学课堂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4. 下列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健康教育课、任选课和实践类课程。

第十一条免试1.凡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等)的学生,如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可以适当免试部分课程,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

2. 学生申请免试某门课程,由参赛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每学期申请免试的课程不得超过二门。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14页word文档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14页word文档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应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一年内受到学院(系)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除危害后果严重的情况(如考试作弊者等)外,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五)勾联校外人员作案的;(六)涉外活动中违纪的;(七)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九)考试作弊隐瞒事实,拒不交待者。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应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一年内受到学院(系)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除危害后果严重的情况(如考试作弊者等)外,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五)勾联校外人员作案的;(六)涉外活动中违纪的;(七)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九)考试作弊隐瞒事实,拒不交待者。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大学生的学籍及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注册与缴费第一条入学1. 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院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3. 新生健康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学管理部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

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及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肝炎患者需交最后连续三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化验证明,肺结核患者需交透视片及最后连续三个月的痰化验正常证明)在7月15日前寄至教学管理部,凭教学管理部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注册与缴费1. 新生经复查合格应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2. 在校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上课前两天内,须以班级为单位持学生名单到财务缴学费、住宿费等,凭缴费收据到教学管理部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凡未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逾期缴费,取消上课资格。

在校生每学年第二学期上课前两天内,由本人凭学生证到辅导教师处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课程选修等。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习计划和个人情况,制定学业规划和学籍管理方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并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处分与奖励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处分和奖励。

第九条学籍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学籍处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并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学籍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习资助等。

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选和授予。

第四章学生学籍维护和保护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

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学校不得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若发现学籍信息有误或被错误处理,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程序进行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和教职工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以上是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大学生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大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是大学生在高等学校进行学习、生活和锻炼的基本身份和学业成果的集中体现。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中心,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和人性化的原则,为学生提供平等、公正、便利的学籍管理服务。

第二章学籍管理内容第六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查询等基本内容。

第七条学籍注册是指新生入学后,按规定的程序、方式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籍变动包括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变动手续。

第九条学籍档案管理包括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等。

第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和相关部门查询学生个人学籍信息的工作。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学籍注册时间按学校教学日历安排。

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手续包括办理入学手续、填写个人信息表、办理学生证等。

第十三条学生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明、户口本、高考成绩等。

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五条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休学、复学、停学、退学、转专业、转学等情况,需要变更学籍的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休学期间,学生暂停学业,不享受学校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学生复学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复学申请表。

复学时,学生需缴纳相关费用,并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如需停学,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填写停学申请表。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攻读双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攻读双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攻读双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为培养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前提下,系统地学习第二专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攻读双学士学位:1.获得第一学士学位。

2.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3. 申请攻读英语双学位要求大学英语成绩优秀。

4. 申请攻读日语双学位要求通过日语国际二级或有辅修证书。

二、申报程序1.每年春季开学由教务处公布开设双学士学位的专业及名额。

3月中旬开始报名。

2.申请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到所在学院(系)领取并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学生攻读双学士学位申请表》。

3.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审核申请者条件,并将申报的汇总表报教务处审批。

4.教务处组织承办学院(系)对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拟攻读双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系)。

拟攻读双学士学位学生须与教务处签订协议,并交学费。

5.对7月底前没有取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取消其攻读双学士学位资格。

三、教学管理1.承办学院(系)负责制定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聘任任课教师,管理学生成绩。

2.承办学院(系)每年10月份把培养计划报教务处审批。

3.双学士学位阶段的学习内容包括理论课和实践环节,实行学分制管理。

4.住宿费和学费按录取通知一次缴清。

四、获得双学士学位条件1.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经教务处审查合格者。

2. 英语双学位应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3.日语双学位应通过日语国际一级考试。

4. 英语强化班已获得第一学士学位,且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者。

5. 日语强化班已获得第一学士学位,且通过日语国际一级考试者。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八月修订1——。

2023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高校学生学籍,建设高质量教育教学体系,培养优秀人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学籍注册、学业管理、学籍变动、学籍退出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生学籍以高校举办的学位授予教育为准,包括本科、研究生、博士生等学历层次。

第四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理念,保障学生权益,提供公平的发展机会。

第五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学籍信息的获取、存储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注册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入学第七条高校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录取学生,学生应按规定报到。

第八条学生入学时应提供相关入学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考成绩单等。

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条对于特殊群体学生的入学,学校应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审核学生的入学资格和相关材料,并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资料包括个人信息、学历教育背景、家庭情况等。

第十三条学生应如实提供学籍注册材料,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颁发学生学籍证书,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籍证书。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书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凭证,学生应按规定使用学籍证书。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十六条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进行学业规划和学习安排。

第十七条学生应按时选课、参加学习,完成学业要求。

第十八条学生应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实践活动和科研实践,提高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学校应及时提供学术指导、心理咨询等支持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了解学生学业情况,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学习指导。

第五章学籍变动第二十一条学籍变动包括学生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和其他学籍调整等。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和规定:1. 注册与报到:大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注册与报到,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2. 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励与处分记录等内容。

3. 学习成绩管理: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习成绩的管理和评定,包括考试成绩、课程成绩、综合评定等。

4. 学生评价与奖励: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科竞赛成绩、学术研究成果等进行学生评价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5.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如休学、退学、转专业等,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6. 毕业与离校管理:学生的毕业和离校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包括毕业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生处分管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分管理,包括警告、留级、开除等。

8.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学习权益、生活权益、参与权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和不同层次的教育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概述,具体规定还需参考学校的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大学生的权益,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这些规定对于大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意义,需要学生们在大学期间认真对待和遵守。

接下来,将从几个方面对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入学和注册的相关要求。

入学时,学生需要提交相关的入学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书等。

注册时,学生需要按时完成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等费用。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合法,并保证学院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的学习和成绩要求。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 1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在新生入学后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二)因开展创业等,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三)因参军入伍,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开展创业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的,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复学的,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0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书面证明向所在学部、学院(部)请假,所在学部、学院(部)上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

因病不能按期报到,应附医院的证明;其它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附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的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自规定报到之日起算)。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发给研究生证。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在入学后三个月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恢复入学前的身份,入学资格可以保留一年;超过两周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注册是研究生保持其学籍的环节,所有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均需按照校历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1、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书面向所在学部、学院(部)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所在学部、学院(部)审批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请假两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否则不予注册。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证件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证件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

(1)离校报退时未用的教学机时一律作废,不计费。

如果教学机时透支,按自费机时计费,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补交欠款。

(2)离校报退时未用完的自费款金额全部返还。

如果自费机时透支,必须补交透支金额(到主楼东侧一楼存款处补交欠款)。

(3)学生的最后结算金额为上述(1)(2)项之和。

5.持卡上机过程中出现问题,请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解决,借阅图书过程中出现问题,请到图书馆三楼总还书台解决。

6.使用过程中若有遗失,请分别到图书馆和下列学校公共机房之一挂失:计算中心、管理学院计算机室、数学系计算机室、土建学院CAD室。

7.若找到己挂失的学生卡,请持卡和学生证分别到图书馆和上机卡存款处办理解除挂失。

8.需要补办新卡,请先到图书馆三楼总还书台申请号码,持新号码和学生证到上机卡存款处办理新卡(每天下午办理),交工本费10元。

图书馆一经给出新号码,旧学生卡号码即作废。

9.新补办的学生卡,需到图书馆确认后,方可借书使用。

10.学生不得转借、冒用及伪造学生卡。

如发现以上情形,各部门管理人员有权没收学生卡。

11.学生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学生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挂失,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因使用不当造成学生卡损坏应按要求补办新卡。

12.拾到学生卡请送交上机卡存款处,或直接送交本人。

13.离校前办理注销手续时,以班级为单位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办理注销手续。

三、校徽的管理学生入学时,学校发给学生校徽一枚。

学生应自觉佩戴校徽。

四、其他管理规定1.因休学、停学、退学、毕业等离校时,应交回学生证。

2.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亦应将学生证、学生卡交回教务处保存,待复学时重新领取。

3.学生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学生证、学生卡和校徽不准涂改、转借,更不准弄虚作假从事欺骗活动。

二〇〇七年八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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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本科生学制分为四年或五年。

本科转专科毕业,学制为三年。

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3至6学年;五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4至7学年;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学生修业期限以一学期为单位计。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管理由学生处负责,入学三个月之后学生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与各学院(系)共同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入学1.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校方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查究。

3.新生取得学籍后,由教务处负责进行电子注册。

4. 新生复查后对患有疾病者,经我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要在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回家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于7月15日之前寄至学校教务处,凭教务处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注册1. 新生经复查合格应当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注册时应当填写《学生信息卡》(一式两份)及学生证上要求的工程内容。

2. 在校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凭学生证到各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二周不到学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注册前,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宿费,未缴费的学生,不得注册和选学课程。

4.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培养模式第六条培养模式的种类1. 学校以完成本科专业培养计划为主体模式,为了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增加学生对社会需要的适应性,设立主辅修制、双学士学位制、本硕连读培养制、创新实践强化班、与国外有关大学实行“2+2”、“3+1”联合培养等多种特殊培养模式。

2.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3. 辅修课程学分、创新实践强化班学分的认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养要求1.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参加学校开设的特殊培养模式学习。

也可以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制定自己的学习进程计划,提前完成学业。

2. 各种特殊类型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办法详见有关规定。

第四章学分与修业第八条学分1.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按照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执行。

2.理论课教案,每授课16学时,计1个学分。

3. 实验课、上机、体育课和分散安排的实践环节,每授课24学时,计1个学分。

4. 实践性教案环节,如军训、实习、劳动、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每教案周计1个学分。

5. 讲座,每八次讲座,计1个学分。

6. 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个学分。

第九条选课1. 学生应当按照《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选课指南》进行选课。

经过批准选学的课程即作为记载成绩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

未选或未按规定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及考试。

2. 学生每学期选学课程及各种教案环节所取得的学分数不得少于15学分,理、工类每学期所选学分数不多于34学分,经、管、文、法类每学期所选学分数不多于36学分。

学习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导师指导下,经教案院长(系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多选学有关课程,报教务处备案。

3. 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凡经选定的课程,一般不能随意退选,确属选课不当,需要退选时,必须经教务处同意。

凡学生按规定的选课手续选学的全部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并完成该课程各种教案环节。

未办退选手续,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条免听1.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上有更大的自主性,从第二学期开始,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免听某门课程。

2.对于选学重修课的学生,选学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免听重修课程。

3. 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必须于开学初注册时在导师指导下,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案院长(系主任)批准后,可以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是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取得该课程的成绩。

学院(系)教务员应当及时将批准免听课的学生名单送交有关课程的主讲教师。

未申请免听而不上课的学生,主讲教师根据实际情况按《大连理工大学课堂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4. 下列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健康教育课和实践类课程。

第十一条免试1.凡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等)的学生,如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可以适当免试部分课程,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

2. 学生申请免试某门课程,由参赛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每学期申请免试的课程不得超过二门。

3. 实践性教案环节不得申请免试。

4.免试课程成绩记载由教务处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重修1.课程重修按《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2.已修课程中未通过的必修课必须重修,未通过的其他课可选修同类型的其他课程冲抵。

3. 考核通过的课程不得重修。

第十三条辅修与创新实践强化1.学有余力及有专长的学生可以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和创新实践强化班学习。

2.参加辅修专业学习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实施办法》实行。

3.参加创新实践强化班学习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实践强化班实施办法》实行。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成绩考核1. 凡学生所选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案环节均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2. 课程和教案环节的考核采取考试形式,可以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大作业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个别环节(如讲座、劳动等)可以采用二级制记分(通过、不通过)。

3. 考试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考试成绩相结合。

开课初,任课教师应当向学生说明考试方式和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

4. 规定集中周考试的课程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

其他考试根据课程或教案环节的进度进行,不占用期末考试周。

5.考试前教师要检查学生平时作业、实验报告等完成情况。

对完成较差的学生、缺交作业(报告)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总数的1/3者,可以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6. 对部分理论课程实行二次考试。

具体办法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二次考试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成绩记载学生应当参加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案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和考核不合格的成绩及学分均记入学生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考核注意事项1. 学生应当按学校公布的考核日程,准时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不请假者按旷考处理。

2.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第一次考核,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到所在学院(系)教务部门办理缓考手续,经教案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 学生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考核,需出示住院证明或诊断书事先请假,经教务处审批,允许其缓考。

4. 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或大型活动,如比赛时间与考试冲突,队员可申请免试、参加二次考核或重修。

5.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不计算不合格学分数。

6. 评分期间,严禁学生到教研室或教师家里打听成绩,任何人不得为考生说情提分,如果发现,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7. 凡违反考核纪律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载。

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考勤与纪律第十七条考勤与纪律1. 学生必须在开学前按当年公布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注册,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2.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参加的活动都应当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

3.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活动时,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

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准假的权限为:请假一天以内者,经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经学办(辅导室)主任批准;请假一周至四周者,报教案院长(系主任)批准;请假超过一个月者,由教案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在校外进行教案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

4. 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任课教师可按有关规定确定学生考试资格。

学生活动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辅导员要经常检查班长的考勤记录。

5. 学生探亲一律利用寒暑假进行。

出境探亲按自费出国留学程序办理停学手续。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转专业与转学条件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专业、转学:(1)学习成绩、品行特别优秀的学生,根据本人志愿,可以在一年内重新选择专业;(2)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3)入学后被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4)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3)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4)无正当理由者。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5)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九条转专业与转学的手续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系)教案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拟转入学院(系)的教案院长(系主任)组织业务考核并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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